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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分析
1、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分析的意义
现阶段,有些企业负担较重,在面临市场经济与历史遗留等多重窘境下,只有使出浑身解数加强多渠道的筹资才能缓解企业压力,集资募股、向银行借贷、不动资产置换等方式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救企业出水火之中,但因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财务分析重视不够,项目仓促上马,冲动与盲目导致企业后期的生产经营管理之路遇阻;有些企业则对汇率折算、风险控制、债务偿还等财务知识一窍不通且未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导致企业经济损失惨重;有些企业受生产经营管理者素质影响较大,管理水平较低,不能充分利用起进口设备使之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导致企业设备闲置率过高,投入资金浪费较为严重;还有些企业为了一己私利,瞎搞一些花里胡哨而没丝毫实用性的形象工程,既浪费了社会资源,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只有在充分了解项目整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在内的每个环节特点,明确企业当前所处的环境背景,对项目整体概况做到心中有数,像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生产周期、投资情况、原料供给、成本核算、销售方式、收款方式、资金运作等等都要了然于胸,因为它们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项目决策的制定。此外,行业属性不同,每个行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财务分析时,都会依照自己的习惯或规定行事而有所不同。但整体说来,行业虽然不同,但都应结合企业当前所处的环境背景,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这样才会更有针对性与实用性。
2、做好可研报告财务分析的总投资估算
2.1进项税
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财务分析过程中,可适当将抵扣进项税的影响考虑在内。
2.2开办费
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方法一是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9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方法二是根据新税法中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4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3折旧费
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59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率高、常年处在腐蚀性强与振动频率高的环境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以,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财务分析过程中,应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若固定资产是技术进步或产品更新率高又或者常年处在腐蚀性强与振动频率高的环境,即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低折旧年限要≥《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中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六成,加速折旧则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425
当前期生产效率不能实现最大化时,即使实现了九成,还是要正常提取折旧费的。当折旧年限与生产周期有出入时,合适的做法是将估算情况与税法考虑在内,正常提取折旧费,而非硬性地将生产周期视为折旧年限。在完成了折旧费的正常提取流程后,就会面临是继续原资产的使用还是开始新资产的购买的选择题,选择A或B的结果是使用年限不同,因此较明智的做法是引入“平均年成本”这一概念对A与B两种情况下计算总现值与年金值。通过仔细比较与科学分析,做出正确判断,明确投资方向。
3、明确可研报告财务分析的税费的影响
3.1增值税
现金流受含税价格影响,收入成本则受不含税价格影响,所以通常说来,准确预测采购、生产与销售等环节的开票情况至关重要。按含税价格计算的应付账款金额,影响流动负债,进而影响铺底流动资金;按含税价格计算的应收账款金额,影响流动资产,进而影响铺底流动资金。另外还要将能对增值税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考虑在内。
3.2其它税
用某个公司的报表为例,实际比例是用来计算具体税额,而其他隐性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也要充分考虑在内的。
4、明确财务分析的资金筹集与偿还问题
对收益率进行仔细比较,计算出项目中所含的报酬率,重点对投入成本进行深入分析。资金筹集与偿还问题会对投入成本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要时刻关注资金筹集的方式在实践中所占的比重。如果是贷款融资,则很有可能因下面五点使实际成本上升:①贷款利率有所浮动且上升时;②企业被要求在银行中要保有足够的补偿余额;③定期等额偿还;④履行周转信贷协定过程中所产生的承诺费;⑤产生的其他费用,例如债券、股票的发行费等等。资金筹集与偿还的方式不同,对现金流产生的影响也有所不同,进而对项目中所含的报酬率必然也会不同。
5、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市场需求日新月异,企业为了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使出浑身解数多渠道筹资,例如集资募股、向银行借贷、不动资产置换等等,以实现技术改造顺利完成,既提升了企业发展的动力,也促进了企业利润的增加。项目投资最终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经济利益是否实现了最大化、技术应用是否实现了最佳效果、投入资金是否实现了最大利用以及贷款利用是否实现了最大程度等等,这些都与项目在确定前与企业是否做好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密不可分,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者对财务分析的重视程度有极大关系。只有在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中充分重视财务分析,才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梁弘倩:《浅谈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价中应注意的问题》[J]机械,2011(S1)
[2] 孙晗:《并购交易中的财务尽职调查》[J]中国证券期货,2011(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都要按照“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的原则做好进口设备免税工作,严格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项目要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项目(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项目)一律执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对国内投资项目,国务院授权的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进行审批。对属于国内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同时,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样本格式见附件一)。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并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四、对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授权的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审批,对属于外商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同时,附项目确认书。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和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五、按照审批权限需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在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提出进口设备免税建议。国务院批准后,有关部门在印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同时,附项目确认书。
六、从1998年1月1日起到本通知下发之日止,已按照现行规定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须按本通知的规定,由项目审批单位补开项目确认书。
七、限额以上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的划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出具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限额以上增资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一式两份,一份送报送单位,一份抄送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转发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八、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限额以下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增资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由母公司出具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报送项目的单位,一份抄送海关(地方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抄送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出具的抄送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转发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一份报备。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使用审批单位公章,但须事先将审批单位的公章式样送海关备案(地方送审批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送海关总署)。
九、对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4月1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审核列入通过审核备案清单的项目可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其尚未完成的设备进口在1998年1月1日以后还需进口的,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的此类项目的进口设备,可按国务院37号文规定,凭原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三)对1996年4月1日以前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本建设项目,其1998年1月1日以后仍需进口的设备,可按国务院37号文规定,凭原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十、结转项目凭原批准文件办理免税手续,“原批准文件”是指:
(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凭国家现行规定程序办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等同的文件以及按署税[1992]1749号文件及税征二[1992]406号文有关规定办理的贷款证明书。
(二)技术改造项目凭按国家现行规定程序办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等同的文件以及按署税[1996]236号文规定办理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已办结海关减半征税手续并换领免税证明的项目除外)。
(三)国内基本建设项目凭按国家现行规定程序办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等同的文件。
十一、项目确认书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项目统一编号”和“项目性质”按海关总署署税[1997]1062号文附件七的规定填写。其中,“项目统一编号”中的项目主管(直属)海关关别、代码及管辖范围详见附件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码,暂由海关总署在接到项目确认书后统一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时,项目统一编号的第6、7位暂时填写××。
(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是指确认免税的审批依据,应填写《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具体条目。
(三)“项目单位”应填写具体的项目承办或筹建单位。对有多个项目单位,应依次列出全部项目单位。如果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尚未确定项目承办或筹建单位的,可填写项目报送单位。
(四)“项目内容”可直接填写项目名称。
(五)“项目执行年限”指项目计划建设周期,如果没有截止年限(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填写截止年。
(六)“项目用汇额”应填写项目计划采购进口设备的总用汇额。
关键词: R&D;税收激励;研究述评;启示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2-0179-030 引言
根据OECD(2003)的定义,研究与发展(R&D)是指企业为增强知识储备和发明新产品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系统工程,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性开发三种形式。企业的R&D水平不仅决定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而且也是构成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来激励企业增加R&D投入,即R&D税收激励(tax incentive)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文章首先对国外常用的R&D税收激励政策工具、激励效应以及政策设计框架等进行述评,进而为我国R&D税收激励政策的设计提供一些启示。
1 税收激励政策工具
国外税收激励主要是通过所得税来体现的,常用的激励工具有R&D税前扣除(R&D tax allowance)和R&D税收抵免(R&D tax credits)两种,两者都是通过降低R&D成本来刺激企业对R&D的投入[1]。
税前扣除是将企业R&D投入在税前所得中予以扣除,属于税基式优惠。R&D投入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经常性支出,包括研究人员的工资薪水以及材料成本;另一类是资本支出,包括R&D设备和建筑更新的成本。对于经常性支出,一般以营业费用的形式在发生当年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对于资本支出,由于当期发生的R&D资本性支出不仅在当期而且在未来也会带来收益,既可在发生当年扣除,也可以对其全部或部分在使用期内采取加速折旧的形式在税前列支扣除。从西方国家实践看,国家允许的税前扣除额甚至高于实际R&D投入额,即税前扣除率超过100%。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税前扣除率为125%(2001年)。
税收抵免是将企业R&D投入在应纳税额中按一定比率予以减免,属于税额式优惠,其抵免率一般不会超过100%。
2 税收激励的政策效应
关于税收激励效应的评价,西方学者主要采用的是计量经济学方法,通过估算企业R&D投入对税收激励的弹性系数以分析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有关研究见表1所示。
总体看,虽然各项研究在数据来源(国家、行业、企业)和时间跨度上有所不同,但大部分研究都表明税收激励能够刺激企业的R&D的投入;同时,短期弹性系数的绝对值要低于长期弹性,说明税收政策的激励效应存在一定的时滞,这可能是由于在税收激励政策实施的早期,企业会花一些时间进行调整,因此该时段的弹性就会低些,这也说明,税收激励政策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3 政策设计框架
为提高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一些学者在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了R&D税收激励政策设计框架,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研究出自于OECD的研究报告。如OECD秘书处在全面考察了成员国税收激励的政策设计和实施效果基础上,于2003年了STI报告《R&D税收激励的趋势与问题》,总结出一些实际设计经验[4]。归纳起来,政策设计必须考虑诸多因素,除整个国家的税收环境之外,首先要考虑的是激励对象和确定合理的税收激励工具和优惠幅度,再对一些基本的措施进行考虑,如在税基的计算上是基于总量还是增量等。
关于激励对象,一是确定税收激励政策受用的企业类型和规模。税收激励应该能够刺激任何类型和规模的企业、部门对R&D项目(基础型、应用型、开发型)增加投资。一种趋势是,对某些类型的R&D投资(如合作研究项目、基础型研究等)、R&D投资不足的某一特定行业中的企业、某一特殊研究领域(如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中的企业以及更善于创新而盈利能力不足的新兴小企业;二是确定有效R&D,即哪些研发活动可以归于税收激励的对象,有效R&D的定义既要注意实际操作性,又要防止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逃税或避税。一些国家出于保护税收的目的,只对基础研究实施税收激励,有的国家将优惠的重点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应用研究和开发方面。
关于税收激励工具,通常情况下,对于大企业,税前扣除和税收抵免两种激励工具都能减低其税负;但对于小企业,如果有应税所得,则税前扣除的优惠较大;若没有应税所得,一些国家允许小企业从税收抵免中获得现金返还,从而发挥税收抵免的激励功能。另外,由于税收抵免直接作用于企业的R&D预算支出,较之税前扣除,对企业R&D决策的激励效应更强。
最近我们对全区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情况进行了比较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全区***、***、***共计**所***,问卷调查了***所***。同时在城区、城乡接合部、乡镇挑选了有代表性的***所***,进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深入调查。广泛调查面**%,深入调查面**%。调查结果令人深思。
1.“推广”和“应用”概念模糊。将“推广”和“应用”混为一谈,认为召开了成果交流会就叫开展了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其实“推广”只是前提,“应用”才是归属。“推广”是应用的条件,“应用”是“推广”的落实,是“推广”的结果,是“推广”的深化。召开了成果交流会仅仅是开展了成果推广工作,至于推广的效果如何,还得看应用的情况,所以一定程度上,开展成果应用工作难度大多了。任何成果都可以推广,但不一定所有的成果都可以应用。
2.推广和应用情况形成强烈反差。开展了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工作的税务机关占**%,而多数税务机关在成果的涉及领域应用面仅占**-**%,应用效果好的全区仅有*%。这说明多数税务机关仅仅是组织了交流学习就算了事,而不追究学习的效果。
教育科研成果推而不广,应用效果差的深层原因究竟是什么?
二、成果应用的反思分析
综合问卷反馈的信息,有以下六条:
1.政策上对税收学术研究成果鼓励不够,导致税务机关的积极性不高。
因为没有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奖励政策,推不推广一个样,推广效果好不好一个样,税务机关自然缺少积极性。政策和制度既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导向,它引领着我们的工作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税务机关积极性不高,从另一种角度看,正是对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政策的召唤。税收科研成果推而不广,应用效果不好,这一条是至关重要的原因。
2.缺少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机制。
我区税收科研名列全市前茅,但成果推广应用却是薄弱环节,这跟缺少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机制不无关系。长期以来我们只重视课题研究,却忽略了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大量的优秀科研成果遭到闲置,得不到继承,后来的研究者又重复前者的老路,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这样不断地重复研究,前进的步伐自然不会加快。税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既需要政策制度的规范和导向,更需要过程性的指导和督评,这是工作落实的保障。
3.税收机关观念转变不到位,自发参与度不高。
认为课题研究已经是额外的负担了,还加上成果推广应用,税收机关就更没有多少时间开展本职工作了。
这种观点把税收科研与科研成果应用对立起来,把税收科研成果推广视为占用时间,干扰工作的因素。其实,从新的科研观来看,推广税收科研,在这样的过程中税务工作质量得以提高。因此,可以说推广税收科研成果是对自身工作的一次提升。
4.成果在推广运用中效果不明显,税务机关体会不到推广应用带来的好处。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我觉得最不可忽视的一条便是———所谓的“科研成果”不具备推广的价值
①科研成果的价值追问
我们就来反弹琵琶,从科研成果的应用难去反观课题研究存在的问题,去追问科研成果的应用价值。
有一个案例:某税务机关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是先进单位,可科研室主任调离以后,该税务机关科研工作急剧滑坡,滑到了零,一个课题也没有。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A该税务机关以前的税收科研不是群体科研,而是个体科研;B该税务机关的课题研究不是根植于实践,而是脱离实践,不是“做课题”,而是“写课题”。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课题研究必然会造就一批研究型税务人员,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断层现象。
有的课题研究是脱离税收实践需求和税务人员能力实际的“找课题”,在课题的“标新立异”、“人无我有”上大做文章。“做课题”成为“写课题”,总结经验“笔下生花”,有的干脆请高手包装研究成果。这种不是在实践中生成的课题断然不能保证课题研究的“生态化”,实践改进的有效性,这种课题所谓的成果不是研究出来的,而是凭空写出来的,必然是推而不广,无法应用,要么操作性不强,要么效果不佳。不是从实践中来,必然无法到实践中去。这样带来的结果是税务机关敬畏、疏远甚至厌恶税收科研。
这样我们必然要追问税收科研的价值取向,是解决税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还是追求什么功利目的?过强的功利目的,造成税收科研价值取向的迷失,只追求结果,不考虑过程,至于后续的推广应用,更不在关注之列。而税收科研价值取向的迷失,又导致科研成果缺少应用的价值。
②成果形态的误区分析
多年以来,税收科研的成果形态以研究报告、论文论著居多。这是因为在研究过程中重实证、重思辨而轻人文、轻多元造成的。从研究报告的结构、阐述的内容看,多半是工整的结构性的“理论阐述”,或者是抽象、晦涩,或者是没有个性特色的一般化道理的演绎,或者是文献资料的摘抄或转摘,如果挤去这些严肃、严谨、刻板的理论“水分”,余下的属于个人参与研究的描述实践的鲜活的话语就少得可怜。这样的成果让税务机关怎样去应用?税务人员还要费劲九牛二虎之力去寻找这个抽象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桥梁。自然导致成果应用的效果甚微,税务机关的积极性不高。
5.部分税务人员已经形成固定的工作模式,在进行成果推广运用时效果不理想。
这部分税务人员一般是年龄比较大、工龄比较长的人员。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主观上不愿意接受新经验、新成果,认为自己工龄长,经验丰富。闭关自守,乐于重复自己的过去。殊不知工龄长不等于经验丰富,不是在研究和反思过程中形成的所谓“经验”不叫经验,不过是经历而已,是低层次的循环往复,原地踏步。当然,不可否认,这当中也有堪称为“经验”的东西,但这也不能成为拒绝接受新经验、新成果的理由。
二是主观上愿意接受新东西,但碍于年龄偏大、能力有限,接受起来很困难,甚至效果适得其反。
6.没有结合自身情况推广应用。
不切实际地机械模仿,自然不会有好的效果。实践提示我们,任何经验不可复制,不同地区,不同校园文化背景,不同研究主体,不同研究水平,不同研究课题,其研究策略决不会相同。因此,对于别人的研究成果,必须进行“本土化”改造。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有效性策略构建,应基于两个基本原则,即“适应性”和“生成性”。“适应”自身的实践改进与发展的策略就是最好的策略。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也是创造性劳动,也是研究活动,研究的过程是动态发展的,必然面临诸多可变因素,需要研究者不断分析,不断思考,不断调整操作策略,切忌照抄照搬。研究策略既要科学预设,又要随机生存,才能达到真正的应用效果。
三、相关问题的应对策略
1.立足实际,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在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我区已经出台《**区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区税务工作评估已经将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列入评估内容,并且对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有专门的过程督评指标。对该项工作,区****还将给予税务部门以技术支持和各方面的服务。
2.转变观念,树立“问题即课题”的科研理念。
让税务科研根植于实践的土壤,让科研成果具有鲜活的生命,让税务人员们便于应用,乐于借鉴,使税务人员们工作着,也学习着,思索着,研究着,收获着,快乐着,共享着;潜移默化的改变我们的工作方式;使我们的工作与生活能有全新的意义。
基于问题解决的税务科研不追求寻找规律,用以推而广之,而主张研究过程中的自我批判、学习、修正、补充、换位、分享、提升。而这个过程就是最好的科研成果,是税务人员乐于学习,便于学习,并且学有成效的最好成果。
3.找准位置,反对两种不良倾向。
一是闭关自守,不学习继承别人的研究成果,重复别人的老路。这种倾向只注意解决自己的问题,不注意借鉴别人的成果,视野太窄,其结果是造成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成果浪费,自己的问题反而得不到有效解决。从事税收研究首先是找准自己的问题,再了解别人有无相同问题的研究成果。如有,研究就着重在学习借鉴别人的成果上,将别人的成果进行“本土化”改造,即开展应用型研究;如没有,再开展创新型研究。二是不切实际地为推广而推广。特别是《**区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出台以后,相关的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建立以后,更应该防止这种倾向的产生,否则会推而不广,徒劳无功,还会滋生新的虚荣、浮华的不良之风。
【关键词】中国税制;中央;地方政府;非税收入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大体存在着两种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直接税为主体,一个是以间接税为主体。以直接税为主体,实际也就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模式,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纳,它能够很好的体现税收负担的公平性。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模式。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这一状况更趋强化,仅增值税和消费税两个税种,其税收收入就占全部税收的五成左右,再加上营业税,关税等其他流转税种,其比重高达70%左右。
一、分税制
中国自从实施分税制以来,历年的税收收入增长的趋势非常明显,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提供了丰富的经济资源。但是,由于近年来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分享的过程中过度的向中央倾斜,中央税种的增多,直接导致地方政府的地方治理能力不足,也极易滋生非税收收入的增加。在几大重要税种中,中央财政都拿走了大部分的税收收入,如在总收入中占比例最高的增值税,中央拿走了75%,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5个代表性税种中,只有营业税是地方税种,而且营业税也是目前地方税种中比重最高的税种。然而我国税率和税基都是由中央来决定,因此在主体税种缺失,地方财源匮乏的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只能严重依赖于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而在中国转移支付的监管体系不是很完善,因此我们常常能听到诸如国家级贫困县的豪华行政楼、国家级贫困县的“光亮工程”等浪费纳税人钱财的行为。因此,在税制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不仅要培育稳定增长的地方税种,增强地方财力,更重要的是健全转移支付体系,使地方政府公费支出透明化以及机构的精简化。
二、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大
2010年4月《投资者报》曾上市公司税负榜(数据分析公式为:所得税税负=所得税/利润总额),其数据显示,在A股全部的1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具有国企性质的有992家,占比例近六成,这992家国企的平均税负为10%,虽然这个数值不算低,但同期民企的平均税负则更高,达到24%。由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到位,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没有理顺,权利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因此在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乱收费现象仍然随处可见。有评论说:目前中国小企业有4000万多家,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但数据显示,目前,中国中小企业背负着沉重的负担,向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有18个,按收费项目分有69个大类,子项目则上千。根据《中国经济周刊》对中小企业负担的一项调查:该调查从“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乱排比、企业遭遇强拉赞助、企业遭遇政府项目拖欠款、垄断行业乱收费、强迫订购书刊、强迫指定服务以及参展、参评”等项目对268家企业进行问卷后,将各种不合理负担按指数高低进行排序,指数越高,则此类负担越重。调查显示: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强迫订购书刊”、“各种摊派”、“强拉赞助”,这必然会给中小企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福布斯》杂志在2010年公布的“2009年部分国家和地区税负痛苦指数比较”中中国排名第二也不是完全无道理的。
三、改革现状及建议
(1)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央已经确定了一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用2011~2015年的五年时间,我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我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国近年来贫富差距的迅速扩大,但是税制却未跟上现状,流转税的累退性质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比例还是按的2007年末的标准,导致中低收入者纳税比例远大于高收入者,“劫贫济富”现象越来越严重,提高个税起征点,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程度势在必行。(3)加强税收管理,公开透明办税,提高征纳效率。只有通过加强税收管理,才能切实发挥税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功能,这既需要合理的税制设计,也需要多层次严格的监管,保证办税公开透明。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