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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畜牧业统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6-0085-02
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丰富城乡“菜篮子”,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具有积极作用。畜牧业统计是农林牧渔业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畜牧业发展的现状及其水平,为研究畜牧业发展规律,使畜牧业更好地健康发展,制定畜牧业政策,编制畜牧业规划提供依据。本文从畜牧业统计工作出发,结合县、乡、村基层统计工作与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及针对性的建议,希望对畜牧业统计工作能有积极作用。
一、现行畜牧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行的全面调查方式不适合蓄牧业季报工作。目前现行的畜牧业生产情况统计制度分为季报、年报,均采用全面调查、逐级汇总的调查方法。调查对象是养殖户(场)、生产单位,每个报告期末由村调查员入户访问采集数据,逐户累加,上报村级汇总数据至乡级,由乡级统计调查员汇总各村级数据,上报乡级报表至县区统计机构,县区统计机构汇总其全部下属乡、镇、办数据,再上报县区报表至市级统计机构,直至省级、国家。这种调查方式简单,但不易行。因为一个乡的辖区内,统计信息源涉及千家万户,有的乡办畜禽养殖户(场)、生产单位达几百家甚至更多,每逢季末均需乡、村调查员逐户调查,逐户加总,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工作量相当于普查。从统计学的角度讲,普查的方式不适用于经常性报表,采用普查方式的调查周期一般间隔在几年以上,而畜牧业生产情况报表一个年度内要进行三次季报、一次年报,报表周期短,频率高,显然不适合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取得数据。
2.基层统计力量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难以保证。基层畜牧业生产情况统计报表的起报单位为村级,但村委会没有专职统计人员,一般由村会计承担,村会计除了负责全村财务事务外,还要兼顾家庭、农活、务工等,没有充足时间深入养殖户,逐户走访取得数据,有时会根据村组台账、主观印象、电话调查等方式填报数据,造成基层数据来源可信度不高。而作为被调查对象的养殖户(场),绝大多数没有建立生产台账,对养殖规模大多是近似估计,甚至对出售情况有所隐瞒,也导致基层统计调查工作难度增加,难以取得真实准确的统计数字。而在乡一级,统计工作由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负责统计的人员一般身任多职,不仅对口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个专业统计调查工作,而且对口多个上级非统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每逢各个专业报告期末,面对着农业、工业、投资、第三产业等多种统计报表的数据收集、调查、整理工作,疲于应付,对统计中的一些指标涵义理解不准确,在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保证。
3.目前的畜牧业数据采集平台审核功能比较简单,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有待完善。目前的畜牧业生产情况统计报表通过统计系统的网络数据采集平台上报,数据审核功能比较简单,仅限于统计指标数值的简单加减逻辑关系审核、包含与被包含指标数值的大小关系审核,而对肉产量与出栏量之间胴体重的上、下限,出、存栏之间的比例关系,蛋鸡存栏与禽蛋产量之间的比例的上、下限,奶牛存栏与牛奶产量之间的比例关系上、下限,报告期与上年同期数据对比的增减幅度等指标没有相关审核公式控制,需人工根据经验审核完成,一方面增加了基层的工作量,另一方面遇到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的统计人员,极易携带错误上报,造成统计失误。
二、改进畜牧业统计工作的对策建议
1.改革现行的畜牧业统计报表制度。一是取消畜牧业生产情况统计季度全面报表,建立以多种调查方式相结合的报表制度。以每年进行一次的畜禽规模名录库维护工作为基础,针对散养户、规模户、养殖公司等不同调查对象,采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二是增加报表的多样性,改变畜牧业报表指标设置单一,不能全面反映畜牧业发展状况的局面,报表指标设置应涉及到生产、效益、成本、发展趋势、养殖品种分布等方面,全面反映畜牧业的发展状况,提高畜牧业统计的监测、预警能力。三是建立统计部门与畜牧部门互动的工作模式,互通工作信息,共享调查成果。畜牧部门的调查结果与统计部门的调查结果实行数据共享,如果两个部门同口径的调查数据相差较大,应有可启动的相应核查机制,以便取得真实可靠的数据。四是对于规模较大的养殖户(场)、生产单位,有条件的可进行网上数据直报;对于被调查对象集中的养殖小区等,有条件的可由村委会统计人员进行网上直报,减少层层布置安排产生的误差与干扰。
2.加强基层统计力量,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一是针对基层统计人员经常更换,业务不精,疲于应付等现状,建议固定专职统计人员,并对报表制度上的统计指标解释尽量详细、系统,聘请行业专家组织专业培训,同时可联系素质较高的养殖户技术人员在养殖现场做实地讲解等方式,增加基层统计人员对畜牧业生产情况的了解,掌握畜牧业生产规律,更好地理解统计指标的含义,提高其畜牧业专业知识与统计调查能力。二是通过村广播、宣传单、墙体广告等方式,宣传统计知识、统计信息服务、统计法规、统计调查制度,提高养殖户与基层统计调查员的配合程度,提高畜禽养殖者的法律意识,增加养殖者与统计部门的配合程度。三是统计部门与畜牧部门可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共同交流业务经验,调查技巧,共同提高工作水平。
3.完善统计数据网络采集平台,加强审核、评估、信息交流等功能。一是完善对基层单位报表的审核功能,在现有的网络平台上,除具有对报表的简单逻辑关系审核功能外,还应增加相关指标间的匹配性审核,报表间的关联性审核等功能,如肉产量与出栏量之间的胴体重审核,出栏与存栏的比例关系审核,奶牛存栏与牛奶产量的比例关系审核,蛋鸡存栏与鸡蛋产量的比例关系审核等。二是完善数据平台的数据对比、汇总、分析功能,在录入当期数据时可与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方便数据录入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增减幅度过大的指标数值,及时查询,及时预警。
4.充分利用农业普查的优势,以普查年份数据来修正非普查年份数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表中的畜牧业指标,主要有猪、牛、羊、禽及其它动物的存栏情况,基本涵盖了畜牧业生产情况报表中的存栏指标,可充分利用每次农业普查组织起来的人力、物力,搞准、搞实畜牧业总量、结构等指标,并以普查年份数据来修正非普查年份数据。
参考文献:
[1] 布仁.对完善现行畜牧业调查统计方法的探讨[J].内蒙古统计,2001,(1):25-26.
[2] 冯颖.对加强和完善畜牧业统计的探讨[J].宏观热点,2011,(10):116-118.
关键词:生源质量;高职院校;人才培养
目前全国有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200所,江苏省有15所,占全国的7.5%,专业涉及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电子信息、建筑工程、工艺美术、食品、农林、畜牧等行业。
近年来,国家示范(骨干)建设院校在探索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单独招生试点、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跨区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引领了全国高职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方向。[1]
但从2009年开始,高职院校普遍遭遇了生源危机。受全国和各省高考人数急剧下降的影响,各省高职院校招生投档线普遍下降。江苏省14所(另一所为艺术类院校,以下同)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的招生投档线也逐年下降,部分院校文理科投档线甚至达剑省控线。
一、高职院校生源现状分析
1.全国生源情况分析
(1) 高考报名人数持续下降。中国教育在线的2012年高招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高学报名人数下降至915万人左右,是2008年以来连续下降的第四个年头。与2008年最高峰时的报考人数相比,已经减少了约140万人。[2]
(2) 高考录取率逐年攀升。高校录取人数从2008年的近600万人增长到2012年的近685万人;高考录取比例也呈现大幅度的上升趋势,录取率从2008年的57%跃升至2012年的75%以上。[3]
(3) 各省高职院校投档线普遍下降。2012年高招调查报告显示,2011年各地普遍出现厂较大的生源缺口,给高校的生存带来了较大挑战。生源缺口主要集中在高职(专科)批次,专科分数线一降再降,还是出现了大批高职计划未完成的情况。[5]
(4) 出国潮的冲击。从2007年开始,出国留学人数已经连续4年保持了20%的高速增长,2012年出国留学人数已达41万人,2013年出国留学人数预计49万人。[6]
高考报名人数的减少和出国留学、弃考人数的此消彼长,受冲击最大的当属那些数量庞大的高职院校,生源减少令一些学校生源枯竭,面临生死存亡。生源减少让部分高职院校难以为继,低层次、无特色学校首当其冲。
2.江苏省生源情况分析
(1) 高考报名人数下降。中国教育在线数据库显示,2012年江苏省共有47.4万人报名参加高考,是2009年以来连续三年持续下降,与2009年最高峰时的报考人数相比,已经减少了近8万人。[7]
(2) 高考录取率稳步增长。高考录取比例也呈现大幅度的上升趋势,江苏省高考录取率由2010年80%[8],跃升至2012年的84.7%。[9]
(3) 高职投档线大幅度下降。江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高职投档线逐年下降,下降幅度逐年加大。从2009年的248分(当年文理不分科)下降到2012年的理科180分、文科170分。江苏省“2008高考方案”的总分为480分,2009年248分的投档线折合百分制约为52分,没有达到及格线;2012年理科180分的投档线折合百分制约为38分,文科170分的投档线折合百分制约为35分,离及格线更远。[10]
二、江苏省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投档线分析
1.南京的高职院校投档线稳居前列
南京市辖区有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4所,专业涉及现代制造业、化工业、电子信息类、经济管理类等,这4所院校的投档线不论文理科2012年都稳居14所(一所艺术类院校另外分析,以下同。)院校前4名。
2.民办与纺织、食品、畜牧、农林类高职院校投档线普遍偏低
这部分高校有5所,分布于南通、淮安、镇江、苏州、泰州等城市。2011和2012这两年,这5所院校在14所院校中投档线排名都在最后,并且2012年理科投档线都下降到省控线180分。
3.传统的机械、信息、建筑、航运类高职院校投档线不温不火
这部分院校有5所,分布于无锡、常州、徐州、南通等城市。这些院校2012年文科投档线平均分比南京高校少54分,理科投档线平均分比南京高校少27分。
4.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的投档线在省内排名并不占优
统计数据显示,不论文科还是理科,14所国家示范(骨干)院校2012年在江苏省普通类高职院校投档线的排名前10名中只有5所院校进入,但文科投档线排在全省高职院校后10名的有5所,理科投档线排在全省高职院校后10名有2所。
5.一所艺术类骨干高职院校投档线逐年提高
江苏省15所国家示范(骨干)离职院校中有一所完全艺术设计类专业的学校。2009、2011、2012年这三年投档线持续走高,分别达到393分、418分、436分,连续三年名列前茅,投档线领跑其他高职院校的艺术专业。
三、生源下降对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有影响
1. 投档线偏低,造成学生素质下降,影响人才培养质量
从大众哲学视角看,素质是分数形成的物质前提,分数是对素质进行评量的数字化结果。[11]事实证明,分数较低的学生,其学习习惯也存在一定问题,诸如,旷课、迟到、早退、打架、吸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教学难度,也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带来难度。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为高技能人才,如果高职院校生源质量偏低,毕业生很难达到培养目标和水平,就业率将大大降低。这样就形成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影响高职院校的办学和生存。
2. 生源数不足,造成办学经费减少,影响内涵建设投入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办学的成本由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构成。[12]这些经费一般由国家财政拨款、学生学费、社会和个人捐赠等构成,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由学生数确定,学生数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就相应减少,学生学费也相应减少。由于体制原因,高职院校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收入的依赖程度很高,一旦生源不足,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就锐减,办学经费就不足,各项开支就捉襟见肘,直接影响高职院校内涵建设,更影响人才培养质量。
3.投档线偏低,造成社会影响下降,院校辐射力度减弱
从教育学的视角看,高等职业教育兼具普通高等教育的高等性和职业教育的职业性。但如果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的投档线偏低,甚至还有不考虑分数高低的所谓“注册”入学,这样的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称为“高校”就有点勉强,对社会、家长、考生吸引力不高,在当地影响力有限,很难培养出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
四、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投档线持续走低的深层次原因
1.社会对高职院校认可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政策支持下,高等职业教育虽然取得了规模上的迅速扩张,并借鉴本科“211工程院校”建设做法,高职院校也开展了类似于“211工程”院校建设的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但其社会认可度仍然比较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众普遍认为本科院校才是真正的大学,对高职院校具有歧视心理。高职院校毕业生虽然容易就业,但由于社会分配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普遍偏低,因而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层次相对较低。另外,高职院校毕业生能够报考公务员的岗位也较少,尽管
2.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薪酬有待进一步提高
高职院校的发展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一大批高技能人才,另一方面生产服务一线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收入分配偏低。江苏省2011年统计年鉴[14]披露了2011年19个行业平均工资排名,后五位的行业分别为农林牧渔业(工资为23586元)、住宿和餐饮业(工资为29433元)、建筑业(工资为34418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工资为34476元)、制造业(工资为37097元)等,这五个行业的工资均低于全省工资平均(45987元)水平,这五个行业基本涉及江苏省14所国家示范(骨干)院校的相关专业。普通制造业、公共服务业的较低收入对离职院校专业建设的伤害是致命的,它动摇了家长和考生报考高职院校的信心。麦克思调查数据也显示,2011届本科毕业生工作半年后月收入平均为3051元,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半年后月收人为2482元,这种差异无疑也降低了高职教育的吸引力。[15]
3.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教育的宗旨是培养合格的人才,通过教育既掌握做事的本领,习得一技之长,又促进内心的丰富,学会做人的原则,是当今以人为本的世界职业教育的总趋势,而对合格人才的界定取决于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肯定与认同。来自麦克思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就业质量折射人才培养质量,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普遍存在职业吻合度低、离职率较高、工作换岗率较高等问题。[16]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凶主要是高职院校片面理解“以就业为导向”的科学内涵,过分强调就业,拼命加强技能培训,仅仅满足于让学生获得某个职业所需要的实际知识和技能,而忽略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严重影响学生的发展后劲。同时,由于生源质量下降,高职院校仍延续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也缺乏教学热情的投人。到期末考试时,为了达到一定的及格率,教师往往提前通过复习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将考试内容透露给学生,这样必然导致教学质量的下降,难以保证人才的质量。[17]
五、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发展的思路
1.国家要建立淘汰制度,不能一次建设终身受益
2011年100所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全部通过验收,没有一所不合格被淘汰。从江苏省看,国家示范高职院校7所全部通过验收。但这7所高职院校有3所2012年投档线仅仅为省控线,学生的报考率、录取率、报到率都较非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低。从某种意义上讲,建成这样的国家示范校科学性不够、可信度不高,示范引领作用的预期目的没有达到。造成集体通过的原因,主要是验收指标的不完备。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验收指标为学校的生师比、校外兼职比、企业捐赠、社会服务投入、双证率、就业率、对口率等指标。[18]这些指标中涉及第三方的指标不多,真正刚性的指标较少,都是院校自己可以建设,甚至造假就可以完成的。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应建立动态管理指标体系,在原有指标体系中增加当年投档分数线、招生计划完成率、新生报到率,这三个指标都是客观实际,可信度毋庸置疑,对任何高职院校都是公平的。每个高职院校的投档分数线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新闻媒体都刊登,计划完成情况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和考试院在录取结束后就可以统计出来,新生报到情况在新生注册后教育厅学生处就可以统计出来。对连续两年投档分数线达到省控线的院校,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年投档分数线达到省控线的院校,给予红牌警告,取消国家示范(骨干)院校称号,空余名额重新遴选。
2. 院校要坚持内涵发展,不能盲目跟风没有特色
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的内涵发展,就是在同等的办学条件下,在发展空间、基础设施、师资力量、学生规模等方面基本满足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实现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使学校的资源配置更优、人才培养质量更高、发展质量更好、核心竞争力更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的高端技能型人才。众所周知,专业设置是高职院校办学层次、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内涵发展的核心和潜力所在。衡量一所高职院校的内涵发展,要看专业的优势是否突出,有没有自己的特色专业。一所高职院校如果能够立足自身办学条件、办学优势,重视专业建设,着力打造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其专业建设水平就会远远高于同类、同等规模的院校,那也就标志着这所高职院校的内涵发展走在了前面。目前,江苏省15所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其中14所开办的专业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生源构成与办学内涵、校名严重不符。不论以工科为主的院校,还是以信息、建筑、农林畜牧、食品、纺织、经贸、化工为主的院校,现代制造业的专业都占据学校在校生人数的1/3,个别院校达到l/2,甚至更多。唯一一所艺术类院校却能够坚持特色,没有盲目跟风开办社会上认为的热门专业,其他的投档线每年攀升,生源质量较好,社会认可度较高,这样的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才科学。在当前形势下,江苏省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要痛下决心,调整专业设置,校名与专业设置要一致,坚持特色,不再盲目跟风,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3.国家要加大经费投入,不能盲目依赖招生收费
生源下降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高职院校生源不足的现象已经凸显,未来几年高职院校在校生数肯定会持续下降。但“招不到学生,国家就不给钱”,[19]这种现象如果不改变,招生服务于计划而非服务于质量的问题是不可能得到改观。国家和省从现在开始就要加强宏观调控,重新核定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规模、招生人数。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招生计划每年要减少10%-20%,三年后在校生数为现在的70%,另一方面国家和省要加大生均拨款,每年生均拨款要增加20%,同时继续设立专项经费,奖励建设成效突出的高职院校。这样生源质量才能提高,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的建设才有意义,社会认可度才能提高,高职教育的发展才能步人快车道。
4. 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招生要单独划线,不能一降到底没有底线
生源下降,高职院校为了招到学生不得不降低录取分数。有的高等职业学校降到总分100分、80分录满为止,这意味着高考5门课程平均每门成绩20 30分的学生都可以上大专。[20]广东政协委员、广州大学教授杨木壮建议高考要设“最低录取分数线”。[21]江苏省在高考录取时要改革现有的录取模式,在录取批次中增设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录取批次。在本一、本二录取结束后,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录取批次开始填报志愿,而后是本三和其他高职高专批次。根据江苏省高考科目、分数情况,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的最低控制线分数不得低于当年本二填报最低控制线分数的80%。
参考文献:
[1] 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EB/OL].http://.cn/
[2] [3] [4] [5] [7] 2012年高招调查报告 [EB/OL].http:///
[6] 2012年中国留学生人数有望达到41万 [EB/OL].http://.cn/
[8] 江苏2010年高考录取率逼高教改革再发力 [EB/OL].http:///
[9] 2012江苏高考录取率再创历史新高 [EB/OL].http:///
[10] 江苏教育考试院 [EB/OL].http://
[11] 龙宝新.分数就是素质 [J].基础教育,2010,(2).
[12] 王良驹.成本性态视角下的高校学生培养成本控制探微[J].教育财会研究,2010,(2).
[13] 上海公务员招考 [EB/OL].http://.cn/
[14] 江苏2011年19行业平均工资排名 [N].扬子晚报,2012-12-12.
[15] 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 [M].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2012.
[16] 高职教育应走出“制器”时代 [N].中国教育报,2012-12-12
[17] 崔金赋,实现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有关思考 [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2).
[18] 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综合评价排名 [EB/OL].http://.cn/
(一)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少报,当前以少报、瞒报为主。今年4月份,我局对24家工业企业上报数据进行了质量检查,发现少报产值的企业就有7家,少报产值2221万元,户均少报产值317万元;而同期多报产值的企业只有3家,多报产值295万元,户均多报产值98万元。剔除企业多报产值,加上企业少报产值,企业共少报产值1926万元,占24家企业原上报产值28.1%,户均少报产值80万元。
(二)政府统计调查尤其是县、镇两级政府统计力量不足,存在漏统现象
(三)统计部门地位不高,抗干扰整体能力不强
(四)统计过程中缺乏统一质量监控标准和依据,反映在基层填报人员更换频繁,台帐、原始记录不全,历史资料混乱,原生性和再生性差错层出不穷
(五)数出多门情况时有发生,也是造成数据质量不实的原因之一。如在2002年我市抽查的19个镇中,发现有9个镇的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或党委工作报告)使用的统计数据与统计年报数据不一致,镇政府工作报告(或党委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统计数据普遍高于统计年报数据,占被检镇的47.4%。
二、原因
统计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既有内在原因,又有外在原因:
(一)内在原因
1、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滞后。现行我国统计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统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人员、编制、经费以及任免都由地方政府决定,而地方领导干部的升降,在一定程度上系于体现在政绩的统计数字上;地方统计部门领导的升降完全由地方决定,这样的统计体制,客观上强化了行政对统计数字的干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难以独立地行使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改革滞后。改革开放以来,统计为适应形势的发展,统计方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恢复和建立农产量抽样调查和农村住户收支调查;推行了城市居民住户收支调查;先后开展了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产价格指数;用SNA体系取代了MPS体系等等。但遗憾的是:改革统计生产关系,解决统计生产力的过程中,统计无论是体制还是方法制度基本没有实质性进展,仅限于修修补补。
3、报表指标种类繁多,调查项目之间重复。现在的统计报表和指标不说多如牛毛恐怕也离不远了。从长期统计工作实践特别是近年来的实际统计工作中,不知是因为适应形势所累,还是在这经济转轨时期本身就是不可逾越的障碍,确实使人感到统计改革有违原来的初衷。原来国家统计改革一直讲的都是要精简报表、精简指标,理顺工作关系,尽量减少或避免数出多门,最终目的是要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然而现在同一指标在统计局内部重复布置,你抄我的、我抄你的、互相核对打架的现象始终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造成许多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与时同时,政府综合统计制度与部门统计制度调查项目内容之间重复。如:农业耕地面积、农业机械化情况、畜牧业生产情况、种植业产品产量、企业集团统计、建筑统计、批发零售贸易统计、房地产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乡镇企业统计等。就部门统计之间而言,同一指标多个部门调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如粮食产量指标,农业局、粮食局、统计局都调查;投资指标,改革与发展局、经贸局、统计局、建设局都调查;出生人口指标,公安部门、计生局、统计局都搞。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内部各专业制度而言,重复统计内容有:农村乡卡调查,综合乡卡调查数字抄农村乡卡数等。另外,由于各项制度组织主体不同,造成不同统计制度需要时对一调复布置,也形成了部分统计内容重复调查现象。
(二)外在原因
1、《统计法》作用有限。《统计法》的颁布实施,对统计违法现象的认定和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净化统计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基层统计力量的薄弱和统计数字与政绩的关系,统计法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近些年县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进行的统计执法大检查“雷声大、雨点小”,不足以震慑统计违法者。
2、统计部门人力、经费、物资投入不足制约统计数字质量的提高。虽然统计部门与过去比现在统计力量、经费投入得到了一些加强,但是与当前统计任务比还不适应。特别是在县镇两级的统计工作中这个问题特别严重。比如,镇级只有一名兼职统计人员,一方面要完成镇中心工作,另一面又要应付统计的调查任务,“顶上千条线,底下一根针”,不管上边有多好的想法和做法都得基层去完成,基层是统计数字的源头。目前,我市各县统计局工作人员一般只有15—20人,在统计工作量不断增加情况下,县级统计部门完成现行18个专业报表任务己穷于应付。人力、物力、经费不足,是严重影响统计数字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3、客观环境的变化,对统计数字质量产生了很大影响。从客观外界条件看,一方面统计调查环境迅速的变化确实给统计工作带来许多困难。统计数“正规”来源渠道越来越窄,在企业改制中许多国有、集体企业,通过股份制、拍卖、兼并重组,原有的统计机构和人员变化或撤消,获取资料的正常渠道不存在了。由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调查量剧增,与当前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方法制度不适应。另一方面,全社会对统计信息需要的数量、质量都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社会需要的“缺口”很大,有一些数字根本没有。不需要的,要上一大堆,都在躺着睡大觉。所以统计方法制度要进行重大调整改革。
4、被调查者合作程度降低,影响了统计数字质量。经济改革的深入,使得统计调查对象越来越复杂。原来主要调查对象都是组织、有管理的单位,现在是面对千家万户全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利益多元集团,由于利益的驱使,使得各种各样的被调查对象总是千方百计地保守自己的“秘密”,出现瞒报、少报统计数字的现象十分严重。
5、基层统计人员积极性无法调动性。
三、建议
要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必须从影响质量的根本着手,提高质量才能持久。
(一)改革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最好能实行垂直领导,使政府统计部门地位更加超脱。若近期未能实行垂直管理,则要从5个方面加强统计活动的独立性:
一是抓住国家启动修改统计法的有利时机,通过立法进一步确定和加强现行的国家、省、地、县四级统计调查体系进行统计活动的超脱性、独立性地位。
二是进一步加强镇级统计工作,将镇级统计真正纳入政府统计工作序列,使镇级统计工作实体化。
三是现行“下管一级”的思路要向整个统计调查体系的深度和广度拓展。在可能的情况下,编制、人员、经费等都可以下管一级。
四是镇一级统计业务全部由镇一级独立完成,县级统计部门只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通过各种手段,把好镇级统计数据关。
五是加强对全社会的统计管理职能,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加速业务职能为主向管理执法职能为主的转变过程,将自己从繁重的业务中解脱出来。政府统计部门只干综合的统计业务。如国民经济核算、基本单位名录库,全国性的普查等,能让部门搞的就让部门去搞,能让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搞的就让他们去搞,对这些统计工作,政府统计部门主要抓管理,抓数据的评估与监督。
(二)明确政府统计职能。当前,统计职能有不断被扩大的趋势,其结果是报表增多、指标增设、调查频率增快,造成基层穷于应付,也难以应付,最终是马虎应付,质量下降,走入恶性循环。对此,应重新界定政府统计职能,我们认为政府统计职能就是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社会服务,其它能减少职能都应减少,非此职能工作能不参与的最好不参与。
(三)建议组织部门改革干部考核制度,完善干部管理体制。统计实践告诉我们,现行干部考核制度和干部管理体制也是导致和助长统计数字造假的重要源头。因此,应建议组织部门进一步改革干部考核制度,完善干部管理体制,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对各级干部的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四)改革现行统计方法制度。统计制度方法与统计数据质量密不可分,当前制度方法应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改革:首先必须明确政府统计应收集那些资料,这是统计方法制度改革重点;其次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并且保证经确定的统计指标体系的全国统一和相对稳定,对指标的含义、统计口径、计算方法都必须做出说明和界定范围,同一指标不能有两种口径和随意变更。第三是研究建立从我国实际出发的科学适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适当减少全面统计报表,推广抽样调查。
(五)加强统计执法力度。要通过不断统计执法,让全社会都能认识、了解统计工作,正确认识统计工作,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正确认识和使用统计统计数据。一是要建立专门的统计执法队伍,国家成立执法总队,各省设立执法支队,地、县建立执法分队。并开展全国或全省一盘棋的统计执法。
二是要建立人民法院对统计行政处罚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把统计执法活动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制度相衔接,与其他执法部门联合办案,形成合力,发挥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三是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与频度,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日常化、规范化,要建立违法统计案件的举报制度。
(六)对统计工作全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第一对每项统计调查要制定数据质量评价标准,应把现有数据质量的评估标准从准确性扩大到准确性、及时性、适用性三维的质量标准。第二健全和完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或相对独立的统计数字质量监督评价机构。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统计机构十分重视统计数字质量评价管理,都建立了专门的统计数字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来评价政府的统计数字。这一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第三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质量管理,如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情况调查和分析、邀请统计机构外部专家来评价等。
(七)加大对县及县以下统计部门的经费、人力投入。现在基层统计力量、经费不足的问题、矛盾十分突出,县及县以下统计部门是统计数字质量的源头,数字源头不能保证,又怎能保证全过程的统计数字质量呢?因此,加大对基层经费、人力和计算机投入也是保证统计数字质量很重要措施。
农业科普期刊滞后因素与面对的冲击
发展滞后的各种因素。农业科普期刊由于长期地受地域条件和原经济管理体制的制约,使农业期刊的出版者已经习惯了自上而下编辑出版计划的安排模式,加之大多数农业期刊出版技术落后、编辑出版者与经营发行者的理念高度分散、编辑的信息来源于管理部门的计划和任务;每一期出版的内容为谁服务,怎样遴选文章和设定栏目布局,都由出版宗旨所定或上级安排,编辑们更关心的是编校多少文字不出错,文字量愈多,个人利益也就愈丰厚;文章不求科技含量,发行不求数量、期刊不求影响力。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农业科普类期刊还没有彰显出新创举。
由于各个期刊社环境的原因,农业科普期刊出版者所具有的前沿科技素质普遍较低,驾驭市场的意识缺乏,对国际上期刊经济运行机制又不太熟悉。加之完全市场化后,没有固定、可靠的发展渠道取代原政府职能为农业期刊出版者提供的发展模式,使他们获取发展的支撑条件十分有限,配套的政策也很落后,发展程度与他类期刊相比显得格外滞后。此外,他们在收集、辨析和处理有关市场预测,不断变化的策略,应该及时作出决策等,都很是困难。经常表现出的是市场主宰他们,而不是他们主宰或驾驭市场。以至于自2004年以来农业科普期刊出现增加出版周期不增效等现象,且日益严重,“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面对的冲击。近几年,纸质的农业科普期刊面临的最大对手是数字化期刊、光盘、网络,以及与农民之间的信息化鸿沟。据河南省农调队最新的调查显示:在河南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已有90%基本实现了信息化,60%的小企业、80%的中型企业、96%的大型企业都已经上网。在农业方面,国家最大的农业信息中心网络系统显示,河南41.6%的国有农场、46.8%的畜牧场和52%的乡级农技中心都装备有计算机网络,可以进入或独立设在各种农业网络上。农村电脑普及率方面,河南已经达到平均每10万户29台。截至2007年12月,农民用于生产上网的用户人数约250万人。在全球网络风靡、信息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依靠传统的农业生产技术推广体系发行农业科普期刊,现有的编辑出版农业科普期刊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更不能从容应对所面临的挑战。因此,提高农业科普期刊信息化程度,加快信息发展进程,转变编辑生产、经营体系已变得格外必要。
发展变革的转变要素
职能的转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农业期刊出版者仅有出版好期刊的热情和积极性已远远不够,传统的勤快和懒惰,似乎已不是刊社富裕和贫穷的主要原因,他们或贫或富,更多的则取决于市场,市场的主体已成为农民读者和涉农企业。因此,要促进刊社经济的发展和编辑增收,刊社必须转变角色,从过去的“三拍(拍马屁、拍文章说大话、拍大发行量)”、“催编辑催订数”进行宏观调控,必须主动主宰或驾驭市场,从政策上规范读者市场秩序。延伸和扩大农业科普期刊的服务领域,为农民读者、联办企业提供科技、信息、资本、组织中介、示范等微观的服务。
设立必要的研发体系。计划经济体制或市场经济下的农业科普期刊没有研究开发体系,由理论到技术到产品再到市场都是文字表白,这样编辑出来的期刊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40%左右,而农业科普期刊为其所做的贡献率是个未知数;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而农业科普期刊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从未见报道过。难道农业科普期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时代中将失去它应有的作用吗?所以,笔者认为设立必要的研发体系可以为农业科普期刊的发展服务。
编辑思想有必要转变。据2006年河南统计资料显示,随着大批农村务工人员的流动,河南省现有的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呈现新低,文盲或半文盲率又返回到15.88%,小学程度仍是35.42%,中学程度占37.27%,其中受高中教育的仅占11.61%。同时农村还存在一支数量可观的文盲梯队,每年大约有160万人不断地“充实”着本应呈自然递减的文盲大军,而且原已脱盲的人口有20%的复盲率。与此同时,政府部门每年实施“阳光工程”向外输送有文化知识、有技能的劳力160万人。虽说农村人口众多,其识文断字能力和理解能力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发展致富从业渠道也因自身素质低而受到限制,种种因素又使其难以在农业上、生产上提高收入。还有一种迹象是,目前农业职教体系的落后以及农业教育教材的陈旧,已经出现用过去的知识教现在的学生来解决将来的问题,农业院校学生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这些现象,必须成为我们农业科普期刊关注和研究的对象。比如,针对农村现状,期刊不以文字就以图释形式出版,是否更为畅销?
期刊出版模式的转变。传统的农业科普期刊出版模式是:刊社按照农业系统的推广体系思想进行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传输,用于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建立在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一种职能。基本上按“作者来稿――编辑出版――推广人员――农民”的途径进行“扩散效应”。这种推广模式有很多局限性,编辑出的推广内容,对基层推广人员来说,可能就面临着接受这些研究成果的问题,如何劝说那些农民去学习的问题;对农民来说,这些内容或许脱离了农民生产的现时环境,与实际所需相去甚远的问题。或许对农村现有的群体没有吸引力的问题。科普期刊单一的出版模式也难以适应多元化、复杂化,以及现代化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现实需要。必须吸引企业、农协组织等非政府组织来共同参与期刊的出版工作,我们的期刊才更有活力。
期刊发行理念的转变。目前我国的报刊发行渠道存在“包袱中”(读者的信息全然不知)、“卖药不开方”(发行杂志管不了内容)、期刊社对发行市场反应欠灵敏。而且邮局渠道和自办的发行渠道发出的杂志很多都棚架在乡村基层领导手中,农户读者很少、学用的读者更少。并且,读者在订阅杂志时,从未考虑到是在买技术,使得知识贬值,杂志的价值体现不出来。期刊的时效性差、服务不到位现象大面积存在。农业科普期刊社必须改变过去的发行理念,在杂志发行成本上提高销售知识技术以及产权的理念。在过去的邮发、系统发行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和农协组织等专业从事者的共同参与发行,把长期读者用户列为我们的会员,加上我们对出版市场反应灵敏些、期刊针对性更强些,发行才有扩张的活力。
发行工作策略的转变。当前农业科普期刊发行很难,邮发与自办都是盯着村级组织的“八百元”在努力工作。因为僧多粥少,产生出地区之间封锁和部门之间封锁的状况,且比较严重。在农村,虽说是农业科普期刊,但很难获取大的发行量。现行的出版模式的期刊社很难独辟新渠道。由此,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刊社有必要培育扶持联结新型农户和优秀涉农企业,发展或探索贸工农一体化发行经营模式,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行杂志的模式。比如,杂志与农资产品捆绑配送、杂志出版的内容与市场动态、农资使用、良种种植、良种养殖技术等从细节上吻合,引导企业介入。与农协组织联合办刊、针对所需出版、把长期读者用户列为我们的会员,由农协发行,是值得我们尝试或探索的。
出版理念的转变。由于现有的农业科普期刊基本上是以国有单位为经营模式,原来的资金投入多数是国家资金。农业科普期刊由于完全市场化先天不足,对银行、信用社以及企业对期刊的投入在出版理念上也受各方环境的制约,农业科普期刊社的人员不敢用规模化或产业化的模式发展农业科普期刊社。这种观念必须转变,从实践中扭转。
信息来源与扩散的转变。农村现有的农业生产者科技文化素质较低,市场意识缺乏、获取信息滞后、营销办法落后,加上没有固定的、可靠的渠道为其提前、产后服务,他们在收集、辨析和处理有关市场信息,技术变化,农资应用、相对价格等信息上,并作出决策时,感到很是困难、很不适应。因此,农业科普期刊社应建立全方位的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系统,逐步实现农业科普期刊信息化数据库,完全介入互联网。科普期刊信息、发展农业科普期刊社。
关于构建农业科普期刊出版新体系模式的构想
基于上述观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科普期刊如何更好地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进入信息时代的快车道,构建农业科普期刊出版新模式和新体系已十分必要。
建立基于期刊―企业―农户―产品―市场互联网络的信息化农业科普期刊出版模式的构想。
构建期刊信息采编中心:成立网络编辑体系,主要职能是采集、整合、分析、处理政府信息、媒体信息、行业协会信息、市场信息。主要工作是,建立市场动态、市场行情、农业技术等数据库,为客户、为期刊出版流程和经营提供垂直的个性化服务。
构建农产品销售指导服务中心:主要工作是,在杂志和互联网上搭建信息系统,让生产者与经营者能直接在杂志上和网上供求信息,并建立农产品业务平台,打通读者用户、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通道,在他们之间建立无缝式链接。该中心的职能是整合资源、中介、提供平台及认证服务。
构建优秀农资推广销售中心:主要职能是,产品采购、检测、认证、宣传、包装。主要工作是,筛选中外农业生产资料厂商及其产品,并为读者或客户提供服务。
通过以上三个中心的建立,并进行产品与企业的强大品牌的再造、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先进的管理机制的建立、雄厚的资本运作。内部高度智能化、信息化的管理,外部建立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系统,形成期刊总部管理、控制中心,并外延设立省级联合储运物流中心和县级工作站。
省级储运物流中心。刊社应联合社会现有的物流储运单位协作。刊社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总部及县级工作站的工作,进行产品的调配。主要工作是建立并筛选县级工作站,为县级工作站进行统一的CIS服务、利用强大的技术力量培训支持,组织科普推广员队伍的建立与储备。
县级综合工作站。是利用现有的农业服务体系直接为读者用户进行技术指导、信息服务、产品销售,并成立以下服务中心:联合成立县级信息中心,在县级信息中心的基础上设立在线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农产品销售指导中心。
新机制的建立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出版期刊具有前瞻性:能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很好地整合起来。发挥集约化期刊的大优势,做大做强期刊。
运行机制具有适用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住矛盾,制定出操作性强的方案,通过努力可变成现实的步骤,稳步实施,力争尽快见成效。
新出版体系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运作前:对会员出版什么(编辑内容)?一般的编辑无法把握,难以分析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对市场前景的预测更难以把握,需要组织多项专业研讨会进行编务会议论证。积极解决农协组织与刊社联合发行运作的利益事项。
运作中:期刊和刊社拥有的互联网怎么配套服务?一方面既要考虑配套政策和配套的服务,又要考虑杂志以及企业产品的配送与销售等问题;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种养技术的服务费用的解决问题,以及资金投入与运转经营费用保障问题。
运作后:会员产品卖给谁?需要解决渠道的问题,需要组织、中介、运销的信息;农产品加工信息,需要解决项目来源和市场销售问题,以及利益分配问题。
归纳以上问题,关键是要解决一个信息反应问题、一个技术落实问题、一个农资产品配送和会员产品的销售问题。农业科普期刊社运用互联网的建立实现信息化、参与电子商务,有着良好的前景,是期刊发展的机遇。
参考文献:
1.刘静平:《探索新型首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科技潮》,2007(6)。
2.伊佳:《为了农村信息化》,《通信产业报》,2006年9月10日。
3.李苹:《树立科学发展观探索科技服务“三农”新模式》,《科技成果纵横》,2007(1)。
4.李军:《河南阳光工程调研报告》,《农业经济问题》,2006(7)。
5.余世春:《从科技110到农技110》,《中国新闻出版社》,2007年12月7日。
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一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和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企业名称中可冠以"*"、"*回族自治区"字样。坚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第六条凡来*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环保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介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来*投资的地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部门做好相应配套服务。
二、关于税收政策
(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凡来*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第八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第九条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江源县、彭阳县,吴忠市的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中卫市的海原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在川区移民吊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条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上报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和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06年底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从事四技服务的营业税。对上述科研机构以及承担中试的企业,其中试产品在试销期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外省、区、市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区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区内企业兼并、收购比照执行。
第十六条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七条经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来*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二十条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的废弃资源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所有来*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在银川市辖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设在国家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来*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税、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5%(银川市的企业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银)1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执行15%税率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产值比重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支支持企业。
第二十八条来*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商务、科技等部门认定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依法免征和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资源进行生产的所得,在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2年的照顾。
第三十条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退还3年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三条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条款适用内资企业)
第三十四条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实际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交回已退税款。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含区外投资者)来*投资兴办的企业,技术先进,投资额大(2亿元以上),投资期长(20年以上),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为个案给予财政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免除项目,参照*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相关条款标准的5-10倍执行。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生产销售除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铰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和饲料等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条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四十一条在2010年以前,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二条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增值税的起征点按国家增值税起征点上限执行,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第四十四条国家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自治区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将其新增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返还给企业,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五条独资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林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林牧畜产业化项目的,除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业。
第四十六条对自治区重点培育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发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产品,在生产初期,经营困难的,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顾。
第四十七条内外资企业涉及区、市、县共享税列支支持的,按照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区、市、县财政列支支持。
三、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政策
第四十八条允许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以列入成本。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
第四十九条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总投资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第五十条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成果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折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第五十一条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要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者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取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五十二条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区外科研人员来*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转化和创业。经有关部门认证后,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给予科研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各级政府参股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第五十三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创全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企业或有突出贡献人员20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五十四条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我区企业服务。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先征收,全额列支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它方式的协作如果效益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可以计入企业成
本。受奖人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地方财政列支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引进国内外资金或项目的中介人(非本区公务人员),在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同级政府或受益方视引资项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四、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使用政策第五十七条凡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允许企业将自我出资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第五十九条勘查开采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的矿产资源,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交,第M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
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第六十条生产性投资项目征用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根据投资新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生产性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投资企业,可先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上缴中央的30%,对自治区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予以缓缴。
第六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免征农业税和土地使用费。
五、关于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投资的政策
第六十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交通、水利、邮政运营、广播电视运营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鼓励发展经纪和中介服务,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和酒店业;鼓励兴办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六十五条新建和收购重组的上述领域项目中,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同级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余一律放开经营,市场定价。
第六十六条欢迎区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经批准来*独立或与联合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办存款、贷款、结算、信托、股票交易、投资基金等有关金融业务。
第六十七条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十八条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六十九条在宁南山区(含红寺堡)开发旅游资源、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在川区投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给予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支持。
六、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十条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内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七十一条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布局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内。归类进入特色园区方能享受区别性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第七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东西部合作生产性企业,实施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出口产品创汇额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出口一美元补贴一般不超过人民币005元。
第七十四条进入自治区确定的高载能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定期公布的电力优惠扶持政策。实施节能环保项目的,给予节能技术改造部分贴息的支持;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园区项目申请国家、地方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七十五条鼓励区外有规模、有实力企业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制企业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对支付不足部分,各级财政部门给与一定补贴。
第七十六条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七十七条凡来*投资从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企业,执行流动资金优惠利率政策。流动资金贷款由主贷银行审核,l年期贷款实行比正常的1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
优惠利率,利差补贴银行按季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由自治区民委审查报国家民委批准。
第七十八条为外籍投资者、高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如需要多次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对外籍来*长期工作人员配偶择业、子女就读给予优先特殊照顾。
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十九条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第八十条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服务,审批内容单一,报送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即时办理;内容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2个月内答复。
第八十一条实行"一条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建立联合办证大厅,集中办理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多项审批,凡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即时办理。
第八十二条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可由最终审批的机关接受申请,并负责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最终审批的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十三条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措施有阶段性要求的从其要求。重大事项审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十四条本政策规定自之日起施行。凡我区以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本政策规定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议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个案特殊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