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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半年加油站个人工作总结【1】
在公司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以强化内部管理铸造精品站为重点,以降本减费为中心,确保加油站安全生产无隐患为目的,二年来在我们全体员工的积极努力和紧密配合下,加油站在站容站貌,规范服务,以及员工素质都有了较大的改善,综合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销量也大幅度提升,我现将一年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经营情况
今年公司严把数质量关,给我站经营提供了良好的保证,同时凭着中国石油质优量足的品牌形象,并在站领导细致的管理上,酒泉加油站打动来来往往的每一位顾客,并能及时处理顾客提出的力所能及的问题,从而形成了紧密融洽的客户关系,如加油为什么不能打手机,为什么200升油箱能加240升油等问题能为顾客科学的解答。赢得了八方顾客的信赖和赞扬。截止11月底共完成了成品油18000吨,完成年计划的。目前,我们正向前着更高的目标冲刺。
二、安全管理
1、站长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平时,对我们进行安全教育,强化我们的安全责任感,要求我们在做每一件事情前,先做到风险识别,要求我们做好本职工作,把安全工作做的更主动更积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避免事故的发生,要在员工的脑海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落实加油站的各项安全制度,时刻将安全知识教育穿贯到日常的工作中,在日常的工作中落实安全责任制,设施设备每天检查,人人做到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每天安全员在交-班时要讲是否有安全隐患,哪些方面还存在不安全的因素等。
2、加强了加油站的预案演练,在演练中熟练自己的职责与分工,加强了同事之间的团结和配合。
三、服务方面
1、从现场服务水平来看,我们加油的服务水平在不断提升,现场服务能三人以上,做到车到人到,服务以微笑服务、三声服务为主导,以加油十三步和收银六步曲为标准,在服务中与每一位司机拉近距离,让一路劳累的他们稍感一丝温暖,使他们在我们站加满油,也许在这不经意间多了一位回头客。我们要牢记顾客就是上帝是亲人、是朋友的理念,在服务中做实事感到顾客。俗话说有耕耘才会有收获,为顾客提供帮助、顾客必然给你回报。
企业发展不是一个人的事,只要我们齐心协力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方针认真落实到位,我们的企业才能像种子一样在阳光下发芽,茁壮成长,为实现国内一流的企业,我们为此目标努力,加油奋斗。
2017年上半年加油站个人工作总结【2】
为了做好成品油安全生产工作,我局于20xx年8月中旬安排两个小组分别对全市加油站点进行了全面检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全市油库及加油站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怀商发[20xx]45号)文件精神,10月中旬我局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成品油企业进行了抽查,现将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如下:工作总结
一、组织保障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成品油安全生产工作,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订了周详的工作方案并要求分管领导在此段时间重点抓该项工作。9月23日,向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加油站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明确了检查目的、方式、方法、时间安排、范围和内容。
二、专项检查情况。根据要求,辖区内各加油站点于9月24日至10月3日进行自检自查,并上报自查评估报告;10月6日至10日我局对照怀商发[20xx]45号文件规定事项到各加油站点进行全面检查。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0人次,第一次并全面检查,共检查加油站点33家,第二次专门抽查加油站5家。
三、存在问题分析。
检查中发现,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各项规章制度较为完善,社会加油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完善,但部分加油站成品油购、销、存管理制度和帐表缺项较多。在第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加油站存在购销假冒伪劣成品油的现象,情节严重的如岩垅乡、托口镇、雪峰镇三个加油站因销售劣质油品已被公安部门立安查处,现正在处理中。
北京销售分公司承担着包括分公司、8家控股公司和3家参股公司的3座油库以及100多座自营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和60余座特许经营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工作。韩国宏对记者说,搞好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更是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北京销售分公司地处首都――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中国石油总部的所在地,深感安全管理工作意义特殊、责任重大,必须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头等大事来抓。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所肩负的重担,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这一高度来做好2005年的安全工作。
2005年是北京市迎奥运的建设年、发展年,也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基础年”。
在这关键的一年中,首都成品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是什么呢?中国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又如何达到“确保安全”的目标呢?韩国宏表示,在2005年达到这个目标,任务相当艰巨,但是“我们有决心,有能力完成,实现我们的诺言!”概括起来,就是北京销售分公司要以坚持QHSE管理体系建设为中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以“一个试点”带动安全理念的转变;以“两个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以“四个到位“保障安全生产;以“五个加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以分级管理划清管理层次,落实安全责任;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全面开创北京销售分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创新模式开好局
韩国宏介绍说,“做好一个试点”即杜邦安全管理模式试点。2004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美国杜邦公司安全管理模式在北京销售分公司进行了试点工作,在 2004年已经完成的杜邦安全管理基准评估的基础上,北京公司依据杜邦公司提交的《安全基准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与QHSE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搞好意识培训和完善规章制度,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付诸实施。
体系运作是关键
韩国宏认为,一是抓好OHSH管理体系建设。在确定体系职能分配方案和文件清单的基础上,完成体系文件化。做好体系试运行工作。二是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一要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上级公司的要求。加强各控参股公司。零售公司。配送中心和各管理片区安全专职人员的配备工作,达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0.5%的比例;要挑选把一批素质好、责任心强、专业知识丰富、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管理岗位。二要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公司安全、设备、计量、质量管理人员和油库主任、加油站经理、计量安全员、核算员、加油员都要通过公司培训考核发证后。持证上岗。
落实工作保平安
韩国宏表示,一定要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解安全目标,实现“人人肩上有责任,人人身上有指标”,量化各管理、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在谈到确保各类隐患的整改到位时,韩国宏说,今年我们要继续加大隐患的整改力度,在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对2004年已经下达隐患投资计划的库站,5月底前改造完成,对新接收的加油站。公司安全部门严格按照《北京市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前期安全评价,对经过安全评价发现的安全隐患,公司将及时投资进行整改,要克服重经营、轻管理的思想,在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整改之前的加油站绝不投运。在人员思想行为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况和形成隐患的不同原因分别采取措施,对于不懂安全知识、不了解规章制度的人员采取再培训的办法,经考核发证重新上岗;对思想上不重视安全明知故犯的人员,经过说服教育仍屡教不改的,特别是个别基层单位的领导同志,公司将采取“不换思想就换人”的办法,绝不姑息迁就。
“要做到安全生产,确保对控参股公司和特许经营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到位。”韩国宏说,“2005年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库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要发挥各种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学习教育记录、安全会议记录、交接班记录的作用,不流于形式,各管理部门要落实月检、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要认真总结、评比,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跟踪整改。除此外,公司还将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经营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两会’期间治安防范、春季防火、夏季防高温防雷电防洪、冬季防冻防静电共八次专项安全检查。对全部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三违’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安全因素及事件及时进行调查。积极监督隐患整改进展情况。与此同时,确保对各类现场的安全稽查到位也要跟上。今年公司将组建一支专门的安全稽查队伍,依据安全稽查条例,不间断地对库、站、工程施工、油品配送车辆进行现场稽查。”
迎难而上创佳绩
在采访的最后,韩国宏说,要完成这个目标,难度不小,我们的很多工作都要加强。
首先要结合QHSE体系文件化的进行,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进程的基础工作,今年公司要重新修订《安全管理办法》、《施工安全管理细则》、《隐患管理办法》、《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要结合市安监局实施的《北京市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安全培训考核,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公司仓储安全部要配合人力资源部搞好安全培训工作。除新员工进入公司必须进行的“三级”安全培训外,公司还将分层次举办加油站经理培训班、计量安全员培训班、加油班长培训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还将编写安全知识试题对公司员工不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抽查及答卷。第三,要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形成强有力的安全文化场。公司各级单位、管理部门、管理片区、库站、班组要通过开会、演讲、座谈、学习事故案例、张贴宣传标语等各种形式开展安全学习教育活动,让每位员工掌握发现隐患、查找“三违”行为的技能,让每位员工都能够了解自己身边的安全隐患,了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危害性,公司要建立安全奖罚机制,逐步使员工树立“我安全、我光荣”,“我违章、我可耻”的思想,从而实现员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形成强有力的安全文化场。
第四,要加强设备管理,完善设备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设备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各种设备台帐、工艺流程图、设备运行记录,积极监督《设备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考评办法》、公司将在今年6月份、12月份对零售公司、配送中心、各控参股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两次考核。
关键词 现状 思考
中图分类号:TU856
现今沿海城市及全国大部份地区防雷工作都进行得如火如荼:行政许可进大厅、防雷业务规范(包括检测、图纸审核、雷电风险评估)、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已形成有效机制。而反观贵阳的防雷工作,却出人意料地在几个方面出现不尽如人意的现象。这就是我在本文要讲的几点思考(有些具体情况只代表开阳县)。
思考一:作为省会城市,防雷部门机构设置尚不完整。
贵阳市下辖三县一市,常住人口432万。这些年,随着国家政策对西部的偏斜,贵阳市也出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可谓“栋栋高楼随地有,已成佳居;片片荒野瞬间无,将变桃园”。值此房产快速发展之际,贵阳市气象部门本该完善机构设置,加强防雷管理,以达到为民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之目的。但是,贵阳市气象局因为种种原因现在还没有执法科,没有图纸审核科,就算做雷电风险评估也要请省局代做。这显然与目前的社会发展不相符:(一)、虽然贵阳的防雷工作已搞了多年,相关法律法规也健全,但是不按流程办事的房开商、大型企业等服务对象还是大有人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防雷工作需要执法;(二)、防雷工作不能没有图纸审核这个环节。图纸审核是对服务对象提交来的防雷设计图纸进行审核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我们的审核人员要根据规范对其防雷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我们的判断,得出我们的结论(据我所知,我们县里所作图纸评估意见基本都是“一、该项目增设其它弱电部分的图类文件,应及时报本站作技术鉴定评价;二、技术鉴定过的图类文件需要更改,应报本站重新作技术鉴定评价。”),对于不合规范要求或超过规范要求的设计要让对方作出整改以弥补不足和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效益,从而符合现实需要,所以“图纸审核”这个环节是不可缺少的。
思考二:新建工程项目已完工,雷电风险评估报告尚未制作完成。
雷电风险评估的目的是认识和评价风险,以达到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来管理、防雷工程指导之目的。这个程序是要在工程进度的前期完成的。但是在贵阳市,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工程快完工了或者工程已完工了,但是防雷部门给服务对象制作的雷电风险评估报告还没有制作完成,甚至工程已完工数月,雷电风险评估报告都还没有提供给服务对象。如此一来,制作该报告的意义就不存在了。工程都已完工,评估报告对于防雷工程的指导就不存在了,因为隐蔽部分的施工已不可能重做。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我们没有设置相关部门、没有落实相关人员专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所造成的。
思考三:经济收入再成主要工作目标
任何一项面对社会、服务大众的服务性工作,一定要体现它的社会效益、社会满意度,那么它的存在才是合符社会需求的。否则它终将被淘汰。2011年,贵阳市所属防雷检测站在在贵州省防雷中心的行政领导及业务指导下,开创了富有成效的工作模式:检测站的业务工作由省防雷中心统一指导,定期检查;设立联合考核制度,绩效统一,奖惩分明。这样一来,大家工作兢兢业业,业务方面更是精细有加,检测报告的制作在内容上更加丰富,质量上更加可靠。连原始记录也不许出现明显的错误。但是现在,因业务上没有专人考核,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制作质量也大不如前。又因奖惩制度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所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难以提高。只有一个目标没有变,那就是经济指标。为了完成这个指标,大家的工作方式就更加直接,工作目的也更加明确,工作内容相对单一,我们是少做了好多事,但是社会效益、服务质量又如何来体现呢?
思考四:与工作对象之间疏于联系
十一月来到单位办公室工作以后,我更多地接触了县里的具体工作,加入了几个QQ群,大家有工作上的事,都可以通过这个群上传下达,随时沟通,工作效益很高。在来办公室之前我就曾有过这样的提议,组建一个防雷QQ群,当然这个群的对象只限于相互有工作联系的人。比如我们开阳县,可以把待建、在建的房开项目负责人、常规检测的单位,比如加油站、易燃易爆场所、大型化工厂的负责人,都邀请加进来。我们可以通过这个群,雷电预警、雷灾信息,进行分段检测预约、年检预约,新建报建所需资料等信息,逢年过节还可以给大家致以节日祝福。这样大家有什么事都可以及时相互沟通、交流,从而避免事前联系、事后无往来,多跑路、跑冤枉路等情况的发生。今年大水工业园区要求推迟年检时间,看似推迟时间,实则漏检了一年。这个情况我认为就是因为相互沟通不够所造成的。如果能早点发现问题,或许我们就不至于那么被动,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充足的时间能让我们处理问题时有更多的回旋余地。
一、科学合理规划,推进布局调整
(一)制定安全发展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统一部署,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本市通过国家审核的41个开发区产业定位,确定化工产业的集中区域或园区,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积极推广*化学工业区产业链一体化和循环经济经验,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将规划正式对外。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二)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增量必须向工业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转产、搬迁、兼并、关闭,积极促进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市经济信息化委应会同财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快形成和出台政府扶持政策,加大跟踪指导力度,积极协调相关地区争取于2009年底前完成中心城(镇)区、黄浦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区内8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布局调整工作。
积极推广闸北、闵行等区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地区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二、加强源头管理,提高本质安全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启动现有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并作出2010年底前完成改造的书面承诺,通过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和装置的安全本质度。企业实施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改造完成后还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批液氯、氰化物、丙烯晴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氨、高纯度一氧化碳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运输许可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同意颁发许可证或延期换证;达到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后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等,纳入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内容。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将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作为安全评价的一项内容,分析其工艺危险性及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完善技术措施,并出具评价结论。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各类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运输通行证等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
(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各级财政、金融、保险、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严格按照《*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企〔2008〕30号)和《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
(六)强化技防措施,实施科技兴安
各级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加油站HAN阻隔防爆和油气回收技术。2009年底前,完成对世博会场馆周边300米内、即使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安全距离仍不符合条件的加油站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完成外环线以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技术改造。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地方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GPS监控平台建设和应用,确保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GPS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调试工作,并完成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监控信息接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路线、运行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在试点基础上,2009年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电子营运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运营车辆资质、技术状况、日常维护、规范营运等方面的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
鼓励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要确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通过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每一阶段都应制定试验开题报告,组织技术条件论证,编写试验总结报告,并通过专家技术鉴定,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导则》要求,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企业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以及定期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和管理。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相关场所、设施要实施视频图像监控。
三、夯实监管基础,提高执法能力
(八)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有效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申请或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同时提供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剧毒、易燃易爆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自评,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并将自评报告提交相关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2010年底前,上述企业应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九)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确保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打好基础。
(十)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等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过程监控、跟踪整改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岗位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同时,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落实隐患治理、应急措施,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每季度按期将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级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督促相关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常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等教育培训活动,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应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十二)针对重点环节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大力推进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合理确定市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进出专用道口,完善道口禁止通行标志和标识设置,并负责在各市境道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沿线道路,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查验、执法,各级安全监管、交通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基础信息平台及车辆实时监控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并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专业人员资质情况以及车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等情况进行查验;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收发货责任倒查制度,联合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电子卡(标签)查验、登记,同时建立道口危险化学品超装卸载应急处置基地,真正形成“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可控度。
各级安全监管、建设、质量技监、市政、消防、水务、房地、市容环卫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场所检修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和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安全专项整治,促进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安全受控。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安全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水平。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十四)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区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和相关应急预案,规范和加强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迅速、妥善处置。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制定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受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单位,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调查结束后,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复印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每季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要指导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市安全生产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即将施行为契机,积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十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地区要在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七)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组织严格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安全许可要聘请专家参与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要充分咨询专家意见;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十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九)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