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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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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情况报告

土地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一、总体情况

当前我市在土地利用方面的当务之急是向节约集约用地方向转变,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挖掘存量土地的潜力,我市出台了《###市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一些得力措施:城市建设用地立足城区改造挖潜;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四项指标控制供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通过整理合并“空心村”建设中心村等办法节约用地。通过实践和积极探索,我们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

二、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空闲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我市现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宗,总面积#####平方米,其中闲置土地##宗,面积#####平方米,空闲土地#宗,面积####平方米,批而未供土地#宗,面积######平方米,为分期开发项目。目前,已有#####平方米闲置土地纳入我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运营,#####平方米批而未供土地也正在组织供地中。

三、主要调研地区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一)认识统一,各项制度基本落实

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有关地区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水平、定位和矛盾等都进行了比较充分认真的分析;对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差距都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

有关地区经过认真反思和分析,在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大力倡导节约集约利用上已经形成共识,普遍认识到如果继续按照陈旧的发展观念和模式来搞建设,土地后备资源将根本无法保障“十一五”规划经济指标的实现。因此,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在用地审批中严格土地规划、计划审查,充分发挥规划、计划对建设用地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从供给数量、结构、供地方式、供给主体、供给时机等方面严格把握,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二是妥善处理保障与调控的关系,在规划、计划盘子内优先保障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城乡公共事业用地;三是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把规划、计划的落实关。从规划用途、用地规模、供地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严格把关。土地的规划、计划管理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促进了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2、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普遍落实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依据省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业项目项目进入标准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符合本地实际的控制标准的实施,对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提高了土地利用强度。

3、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以市场运作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合理利用,通过发挥土地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立了“多渠道进水,一个水池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土地收储供应机制。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通过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将盘活国有企业资产与推动旧城改造和加快城市化进程三方面实施对接,达到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4、查清城镇存量土地,充分挖掘土地集约利用潜力。为认真贯彻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措施,各地积极应对土地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在查清存量建设用地基础上,充分做好存量土地利用这篇文章。针对存量土地开发潜力大的特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发挥每块土地的利用效益,实现了城市土地集约利用。

5、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进一步落实用地审批、开工检查、竣工验收的全程管理,对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监控,实行定期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用地及时利用,防止土地闲置、空闲现象的发生。部分地区还建立了多部门联动复核验收制度和乡镇国土所属地管理责任制,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和按时竣工。

6、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各地在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采矿权价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矿业权市场化运作,新出让采矿权全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按照“禁采区内坚决禁止、限采区严格限制、可采区科学规划”的原则,推进资源整合。在多渠道落实矿山环境整治资金的基础上,通过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和新办开山采石矿山诚信准入制度,加强山体资源规划保护,推动废弃矿山环境治理,不断完善矿山环境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新途径

盘活存量土地,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切入点,更是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调研地区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也相继出台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好办法、新举措。归纳起来,就是“管住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处置闲量”。

1、采取空间盘活方式,实现“借天生地”。调研地区普遍在开发园区倡导厂房向高空发展,严格限制单层厂房,鼓励支持建造多层、高层厂房,部分地区积极推行“零增地技改”和“零增地招商”。通过在原厂区翻改扩建,增加容积率,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增资盘活”、高效利用存量土地的目标。

2、采取收回盘活方式,实现“筑巢引凤”。对因受宏观调控影响,企业建设资金发生困难、投资能力差,仅停留在签约阶段的项目,且局部未批先建的,引导其或合作嫁接,或解除入园协议,结清退还先期费用,自行退出用地,重新寻求合适的供地主体;对实际已经正式供地,又确实无能力按合同约定时序进度投资,导致部分土地闲置的,采取“分割盘活”方式,协调确定给予必要补偿,一次性收回闲置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解落实并重新出让给新的项目使用。

3、采取收储盘活方式,实现“退二进三”。对关停并转的工矿企业和学校用地,进行收购储备,重新确定土地用途,以招拍挂出让方式适时推出,提升了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

4、采取转让盘活方式,实现“腾笼换鸟”。泰州市高港区政府先后两次发出文件,部署开展存量土地专项摸底调查处置工作。在全面摸清和掌握存量土地底数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提出将闲置土地按照使用现状情况和闲置原因,分为全显性闲置(批而未建)、半显性闲置(半建半闲)、半隐性闲置(建设进度缓慢)、半显性闲置(建成后部分停产)、全隐性闲置(建成后停产)等五种类型,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分别加以处置,既缓解地根紧缩的矛盾,又走出一条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路子。对闲置的存量土地,分别进行督查会办,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难以到位的,重新组织招商,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腾笼换鸟”的项目置换方式,将存量变增量,全程服务办理依法转让。

5、采取置换盘活方式,实现“远水解近渴”。泰州市高港区、兴化市、东海县等地区通过对近几年来农转用指标使用情况进行重新排查,对主要由于园区建设规划修改、道路规划变化、原企业投资方向调整等原因,致使原农转用审批地块无法使用,符合省空间置换政策、实地仍保持耕地现状的,在报经省厅现场勘查,落实原审批地块恢复原状,新置换地块安排,满足合适项目的用地需求,上报征地手续后,再依法供地,以避免存量农转用指标的闲置浪费,有效缓解了指令性计划紧张的矛盾。

6、采取挂钩盘活方式,实现“星星换月亮”。在大力推进“三集中”的过程中,与工业化和城镇化相伴生的传统村庄建设用地,就成为潜力最大的土地后备资源。沛县等不少地方主动调整思路,抛弃“无地可垦”的旧观念,充分挖掘村庄存量土地的利用潜力。一是加大了废旧村庄复垦整理力度,提升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能力。二是积极实施增减挂钩,集中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既保证了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又有效保障了各工业集中区和农民安置区的集约用地需求,同时有力促进了“拆旧区”农业生产规模、集约、高效发展,为长远集聚用地赢得了主动。

(三)创新实践,加快构建新机制

要做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不仅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方法途径,而且还要有配套的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从而以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科学发展。部分地区创新实践了一些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和措施:

1、建立激励机制,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一是实行标准厂房建设的鼓励政策。二是制定飞地开发的推进政策。三是推行集中安置区建设的引导政策。为创新农民拆迁安置房用地集约利用方式,灌云县、沛县、丰县等地区冻结了农民占用耕地住宅建房,一律利用村庄内空闲地建设;冻结城区和工业园区安排拆迁户单独住宅用地,实行集中自建模式安置。一是严格规定开发园区必须首先启动统一的规划建设,否则停止其他招引项目的供地,每年用地计划使用上必须首先适量满足集中安置区用地需求;二是集中安置区按规划由农民自建安置房,政府把配套做齐全、环境做美化,严格规定所有拆迁安置户,必须全部进集中安置区,不在安排单独宅基地;三是在拆迁安置补偿上,实行“拆一还一补差价”的优惠政策,确实有困难的拆迁安置户,可以提前支付一部分个人保障帐户的土地补偿安置资金。

2、建立约束机制,从严控制用地需求规模。调研地区都普遍建立了有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业用地准入会办机制,按照江苏省限制、禁止供地目录、建设用地指标体系,通过多道闸门,严把准入关。首先,由发改委、经贸委严把项目预评估关,按项目产业政策、环境评估、投资强度、规划等要求,严格控制限制性产业项目,对不达标项目坚决拒之门外。其次,由工商、财政部门严把注册资本到位关,要求投资企业亩均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必须达到规定的亩均投资强度的25%,并出具作为供地必备的相关证明,防止投资虚报强度、虚假出资。第三,由国土部门严把供地关,按照用地定额标准,从土地供应上制止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对投资强度达不到的项目,核减用地规模或停止供地;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投资强度小于地方规定标准(调研地区的地方标准均高于省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原则规定不单独供地,提倡租用标准厂房;对民营、私营企业,投资强度小于地方规定标准的,鼓励利用乡镇工业园存量土地建标准厂房,严把土地集约利用关。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县、##县等地区,在建设项目省控投资强度等标准上都相应提高了当地的实施门槛,提高了招商引资的标准,引入了一批起点较高、投资较大、技术较新的企业。

3、建立市场机制,不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经营性项目用地市场化程度较高,其用地相对比较集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形成一系列经营性土地储备、招标拍卖挂牌的操作流程,交易行为日趋规范。同时,不少地方注重讲究经营性土地上市策略,首选盘活存量土地,存量土地上市首选旧城改造和退二进三的土地;以新增用地上市为辅,基本做到“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社会保障”三者同步到位,严格实现了从“毛地”出让到“净地”出让的转变,土地出让金也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私下减缓免的现象。

4、建立倒逼机制,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市高港区国土部门配合税务部门,一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另一方面,认真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政策。严格高标准的全面征收,对企业产生很大震动,有部分企业因难以承受土地经营使用和保有成本大幅增加,打算转让或分割闲置的土地,有效遏制了空圈土地和浪费土地的行为,批而不用、批少用多的现象迅速减少,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效应明显。

5、建立监管机制,落实建设用地全程跟踪。调研地区在认真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落实预防建设用地闲置的业务措施。主要是批后的土地跟踪管理工作,一是在放线交地后,联合土地执法监察部门,重点动态监管建设项目是否改变用途,布局、建筑系数、绿化率是否符合集约使用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限期纠正;二是建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制度,##市、##市高港区、##县会同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集中检查批文执行情况,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置;三是对新出让土地实行预登记制度,一年内发现用地要素变更的,不予正式登记,促进已批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四、当前主要问题

土地粗放利用现状的形成,是各种社会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多年来,各地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土地粗放利用的不少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地解决,但从调研的地区看,还存在一些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问题。

(一)各项规划相互衔接不够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性质与作用,它应具有综合性、战略性、控制性和权威性、其他各类规划应与其协调。但现实的各类规划如交通、水利、城市、生态、旅游等规划,缺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在编制时间、调整范围等方面互不统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制约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全面实施。

(二)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尚有脱节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原有基本建设程序被打破,土地审批权虽然上收到国家和省两级,但供地权,登记发证权等都集中在市、县政府,当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地方经济发展、引进项目出现矛盾时,由于招商引资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举足轻重,建设项目是地方财政、GDP、税收的重要来源,而国土部门难以参加到项目用地决策过程,市、县国土部门很难顶住压力,基层国土所全程跟踪管理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三)落实行业用地控制标准还不够到位

已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的投资强度要求,在供地时对谎报、虚报投资的,还缺少明确的审核办法,难以把关控制。用地规模控制标准的落实,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否则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到位。如城市规划人均用地指标,虽然国家有了明确标准规定,但一些地方在部门文件和具体管理过程中,建设和国土部门意见常有分歧,给用地管理造成漏洞。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

集体土地流转属于物权保护范畴,当前,仅靠效力等级较低的政策和改革试点来推动,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现行法律障碍,被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经济活动中的各项权能受到法律制约。尤其是不少地方出现的自发性流转,亟待规范性的流转程序和办法来切实规范。

五、相关建议

(一)完善批后监管办法。企业对土地的投资强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国土部门对企业投资强度主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发改部门提供的文件或批复,而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工程设计、建设时实际的投资规模往往有变数,国土部门就无法掌握,而且闲置土地认定中,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因素如何认定,由谁认定等尚无详细的评价办法。建议引入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资金落实情况给予跟踪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监管的依据。

(二)增强地方政府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意识。要想地方政府对土地利用更加重视支持,就必须有一个科学的政绩评价体系,建议省委、省政府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列入政绩考核。

(三)细化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力度。把节约集约用地做到位,建设和完善国土资源规范有序、保障有力、调控有效机制,才能保障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出让条件设定着手,严格审查投资额度,同时参考项目企业的注册资产,由银行出具验资证明,方可批准核准备案,防止虚拟项目总投资。

(四)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作用。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高于其他规划。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耕地保护为价值取向,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体现两个目的:一是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必须对规划建设用地特别是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作出严格的控制。一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擅自改变。

土地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首先是地方政府违法案件现象增多。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经济建设项目增多,特别是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城市(镇)建设和国家一些能源、交通、通讯等设施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大,且项目建设时间紧迫,导致地方政府为了抢时间上项目,造成违法案件增多,部分农民因缺房住而申请占用耕地建房得不到批准,便未批先用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报批案件。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实施文化广场、房地产开发,相继出现了新一轮圈占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出现多征少用等破坏浪费土地资源现象。镇和村级组织对纠正清理违法建筑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极应付。部分镇、村、组干部从企业得点甜头便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甚至包庇纵容、从中谋利。

二、土地执法难度较大。从一定意义上讲,执法难是国土资源执法法,却具有行政监察的一些职责,但又没有行政监察的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责任,只有制止非法建设、拆除房屋、没收违法设施等,违法主体没有受到行政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产生强烈的震慑一力。违法案件调查工作中,当事人往往采取游击方式逃避,调查,造成现场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想要惩处找不到违法主体,难以处理和发挥惩戒的效果。在行动中与群众抵抗产生的肢体碰撞和遭遇涉黑势力的威胁,致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执法监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或达到预期目标。

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不顺畅。法律法规规定,国土部门只有权对经查处制止后仍然继续抢建的违法建筑方可进行;对已经作出拆除处罚的案件必须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多年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基本上都没有付诸执行。自2006年以来,本县国土部门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案件已达20多宗,因种种原因人民法院没有执行l起拆除案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的权威性,群众违章建设的投机心理增强,致使拆除违建行动经常引起群众强烈抵抗,或被的屡拆屡建、屡禁不止。

四、政策因素制约。首先,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城镇规划控制区面积不断扩大,以往的城乡结合部都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而对群众建房用地实行严格规划控制政策,特别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审批建房用地,客观上致使一些农村无房户、危房户未经审批擅自建房。其次,不适当的拆迁补偿也诱发和驱使着部分村民在拆迁地块和重点工程周边进行违法建设以获取经济利益,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违法建设得到补偿的现象。其三,随着扶持工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政策的执行,私营、民营企业生产用地需求旺盛,私人占地建厂现象也日益突出。

五、土地执法干部队伍素质不高,存在人情执法现象。有的地方土地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基层国土所较为突出,存在土地执法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管理地域广、交通不便等因素,缺乏土地资源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能力不强。同时,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还肩负着土地资源有关业务工作,需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其它事务性工作,且受到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限制,专业执法人员偏少,执法装备缺乏,执法能力有待提高。同时,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存在土地执法人员人情执法、面子执法等现象,部分关系户、人情户的违法用地行为得以实施。

土地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存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广大妇女儿童的权利没有得到基本的保障,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

一、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丧失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婚姻流动性和土地不可移动性原因

由于婚姻习俗,大部分妇女结婚后要从娘家迁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是无法迁移的。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无疑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

(二)婚后妇女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措施原因

1、妇女在娘家到土地得,如婚姻嫁到外地,嫁入所在地村由于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妇女婚后就很难取得承包土地。

2、妇女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

些妇女由于路途遥远或其它原因很难去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的土地,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婚后实际上就变向丧失了。

3、一些愚腐闭塞的思想在农村一些地方还存在,“泼出去的水,嫁出门的女”,婚后的妇女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被长辈们剥夺了。

(三)新生儿童无地可分原因

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我办事处现有1360名儿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没有分到土地,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1岁,在法律面前,这是一种无奈。

(四)法律政策原因。

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儿童在没有出生时,就预示着其土地权益被剥夺了。

二、保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建议

1、要提高广大基层干部保障妇女土地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自觉性。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移风易俗,提高广大群众法律素质,从本质上改变部分群众落后愚腐的思想,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根据《土地承包法》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逐步完善法律,解决眼下农村妇女和儿童没有土地的实际问题。

土地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根据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精心组织下,我们于200年9月25日至26日就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情况开展了专题视察调研活动。视察调研组以城关镇为主要调研对象,实地察看了该镇龙头村、普济寺村新村建设、产业发展、土地流转情况,并与镇、村负责人、产业大户和农户代表进行座谈交流,视察结束后,召开了专题视察调研座谈会,听取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各位省市人大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对进一步推进县新农村建设及土地流转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现将视察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与特点

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优化农业生产要素、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优质率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针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以土地为主的农业资源流转,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运行机制,通过试点示范,稳步推进农业资源的有序流转,有效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升和主导产业建设步伐的加快,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据调查了解,止目前,全县流转土地面积已达2.3万亩,占全县农用耕地总面积的5%,涉及茶叶、绞股蓝、蚕桑、中药材、畜牧业和实施退耕还林等方面,其中茶饮产业流转土地1.5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三分之二。从调查的情况看,县的土地流转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在目前全县土地流转面积2.3万亩中,水田约4000亩,旱地约1.4万亩,流转坡地实施退耕还林4600亩,涉及流出2081户,流入754户。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转包型,即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业主,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不变,这种类型占60%以上;二是互换型,为了耕种方便、发展规模经营或发展优势产业的需要,农户之间或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串换承包地;三是租赁型,即承包方将土地租赁给其他业主生产经营;四是入股型,即承包方将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参与经营,实行按股分红;五是转让型,即原承包方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他人经营。

2、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前,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自发进行,以转包为主。近年来,流转主体逐步拓展,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除一般农户外,农村产业大户、外地能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个体工商业主等也都纷纷租地、包地开发农业产业,积极参与和扩大产业规模经营。

3、土地流转价格市场化。土地流转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农民在出租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中获得收益,近年来,县坚持和完善实物地租的形式约定流转费,按国家颁布的相应粮食中准指导价折价计算兑现,有效保护了流出流入户的利益。

二、取得的成效

县是一个自然环境优越、绿色资源丰富、农业基础厚实的山区农业县。随着土地流转的逐步深入,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流转的规模逐年扩大,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快。随着土地流转的深入实施,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快,农业区域特色进一步凸现。目前,长安、八仙、广佛、洛河、三阳、大贵、正阳、城关等乡镇茶叶产业彰显优势,绞股蓝产业在长安、城关、大贵、三阳初具特色,兴隆、西河、老县、三阳、女娲山、洛河等乡镇的蚕桑初成规模,八仙、正阳、广佛的中药材生产蓬勃兴起,以生猪为主导的养殖业在全县呈燎原之势。据调查统计,全县茶园面积已达到11万亩,绞股蓝种植面积2.5万亩,产茶达到2560吨(其中绞股蓝茶650吨),茶饮综合产值达到2.3亿元;全县生猪、白山羊、家禽饲养量分别为38万头、20万只、100万羽,全县养殖业收入2.5亿元;全县桑园面积9万亩,年养蚕6万张,蚕业收入(不含工业)3600万元;全县中药材种植面积10万亩,年产值5000万元。特色产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绿色农业在县域经济中占居重要地位。

农业规模化经营进一步推进。通过土地有序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大户、龙头企业集聚,建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主导产业基地,促进了主导产业适度规模经营。据调查显示,培育百亩以上茶饮大户74户,年养蚕10张以上大户226户,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养殖大户500户(其中年出栏100头以上的正大模式养殖示范户312户),种植50亩以上中药材大户104户。一批各具特色的产业专业村、一批新型的产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主体正在形成。

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通过土地流转的推进,促进了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形成和发展。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和资源融合培育发展了女娲茶业、女娲银峰、女娲茗茶、八仙云雾、农盛绞股蓝、五和饮品、众鑫茧丝、八仙腊肉等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特色产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引资建成了天宝制药和北医大药业生产基地。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79个,其中茶叶专业协会22个,养殖专业协会30个,蚕桑专业协会25个,中药材专业协会2个。龙头骨干企业与合作组织的发展,明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科技兴农战略进一步深入实施。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开发,为科技兴农战略的深入实施搭建了平台。土地、产业、技术、品牌、资金等要素资源逐步向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集聚,科技培训直接到大户或龙头企业主,由龙头企业和大户培训带动千家万户的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入户的效果更加明显。如长安镇洪善存依靠科技特派员帮助修订完善了茶叶、绞股蓝生产、加工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女娲有机茶标准综合体》和《无公害绞股蓝标准综合体》,填补了地方农业标准和陕西省有机茶、无公害茶饮品标准的空白,依靠科技特派员帮助引进采茶、制茶、修剪成套 机械化设备和技术,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益,带动了全县茶业的发展和进步。

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步伐有所加快。通过土地有序流转,有效解决了耕地撂荒和产业园弃管的现实问题,越来越多的农民实现了就业转移,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流出户农民不但从土地流转价格中得到实惠,而且部分农民转化为农业产业工人,在提供劳务中获取劳动工资收入,使众多农民不出家门就找到了就业渠道。如长安镇中坝村大户凌久成流入本镇中原村茶园180亩,流转本村农户水田75亩建立高效茶园,年均收入达到150万元,每年支付租金8万元,支付农民劳务工资30万元;长安镇中坝村女能人田珍流入邻近梁桥村农户精品茶园250亩,每年收入过百万,向农户支付租金12万元,向农民支付劳务费20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从视察调研的情况看,县推行的土地流转,对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当前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是多数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还存在误区,有的认为土地仍为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恋土情结浓厚结不愿流转,有的甚至撂荒也不愿流转,有的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对承包地的重新调整,也有的怕转出后,政策一变失去承包权,就会没有依靠和不安全;二是不少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比较严重,小富即安,投资兴业怕担风险,务工经商怕丢地权,满足于守土经营或交亲戚耕种比较放心;三是部分业主怕土地流转政策不稳定,不敢大胆投入;四是部分承包业主认为土地流转期短的多,期长的少,这种情况容易出现短期行为,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配套服务不到位。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服务不到位,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部分农民仍主要依赖土地收入解决就医看病、子女上学、养老等问题;二是土地流转工作服务不到位,虽然乡镇已成立土地流转的服务机构,但由于受交通、人员、经费等限制,不易及时有效地为农户提供土地流转的供求登记、信息、土地评估、法律政策咨询、调解合同纠纷等服务。

劳动力转移空间小。县城镇化、工业化相对滞后,农业产业规模较小,流出户的农民就业环境仍不宽松,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农民进城还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不少农民文化素质低,转移就业能力较差,从事其他行业打工不易取得比经营土地更好的效益,一些农民仍然是一边务农,一边到社会打零工维持生计,因而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差仍是制约我县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强势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形成难。由于原始积累普遍不足,现有的产业大户进一步聚集大规模农业资源的能力十分有限,新的产业大户形成较为困难。一是受山区自然条件所限,县农村坡地自然分布较为分散,无形中加大了承包者的投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土地流转;二是由于部分农民素质不高,经济实力不强,有能力大规模经营土地的能人大户还只是极少数;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缓慢,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的投资者仍偏少,土地规模经营缺乏有效载体;四是农业比较效益整体(来源:文秘站 )偏低,农业开发又受市场和自然灾害双重风险的影响,外来业主对投资开发农业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业主参与农业资源流转、实施规模经营的比较少。

资金扶持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一是财政资金十分有限,扶持龙头企业、产业大户力不从心;二是从事高效农业开发需要较大额度的资金投入,而承包业主在流转初期一般缺乏雄厚的资金实力,从金融信贷部门贷款往往必备条件不足,资金受限,使其规模难扩大,效益难提高;三是农业项目偏少,比较效益低,风险相对大,致使招商引资难,项目实施难。

四、建议和意见

代表们通过视察调研,经过分析思考,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提高农村土地流转质量和效益,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的优越性,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引导农民增强流转土地的自觉性。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中央省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要求,引导农民知晓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和政策,做到依法、自愿、有偿,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通过典型示范,使广大农民和承包业主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效益,从而转变思想观念,加快土地流转。

提供优质服务,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环境。这种服务应当是实实在在的、优质高效的服务,一要建立健全组织体系,继续切实把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县、乡两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综合协调、统一领导当地的土地流转工作。二要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作用,使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依靠市场调节完善流转机制,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三要认真解决土地纠纷这一土地流转后易产生的遗留问题,如果解决不到位,势必影响整个土地流转工作。针对农村土地纠纷的实际,县、乡两级应考虑建立强有力的专门仲裁机构,着力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排除隐患。四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大病保险、子女教育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长期以来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作为唯一社会保障的现象逐步引向依靠社会保险和保障功能上来,真正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拉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土地流转的重要拉动力量。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为广大农民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使其获得稳固的非农产业收入,保持土地流转制度的稳定。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措 施来抓。一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开拓农民就业门路,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机会。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培训,全面提高农民的技术素质和就业能力。三要加快发展小城镇,增强小城镇的载体功能,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四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有序输出劳动力资源,实现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五是对没有输出条件的农村劳动力,也要扶持引导其就地发展二、三产业,稳定增加收入。

土地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2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政〔〕2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积极探索,敢于创,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土地复垦验收(简称复垦验收)和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竣工验收(简称竣工验收)。

复垦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对拆旧区内成片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的单项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拆旧建、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第四条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1.市政府成立由国土、农办、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区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验收组),具体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2.县(市)、区政府申请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实施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验收材料;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验收申请和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报告》或《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统一简称《验收报告》)。

第五条验收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验收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土地复垦质量标准(用作耕地)

1.地块平整度:满足大水漫灌要求;

2.地块连片度:复垦验收时,成片复垦土地面积达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竣工验收时,拆旧区内应复垦土地全部复垦,便于机械耕作;

3.土层厚度: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cm;

4.土壤质地:砂壤至壤土,非极端砂或粘土,无建筑垃圾;

5.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70%以上,水田85%以上;

6.耕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与周边相邻耕地基本一致。

土地复垦后用作园地、林地等用途的,复垦质量标准按《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规定执行。

第二章复垦验收

第七条申请复垦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书面验收申请;

2.县(市)、区政府自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自验开展情况;复垦土地位于项目拆旧区情况及宗数、面积;复垦土地质量情况;土地复垦主体及投资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拆旧复垦的主要经验做法;下一步拆旧复垦计划安排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3.项目区规划方案批准文件;

4.项目区实施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5.项目区复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勘界图;

6.项目区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验收内容

1.复垦土地是否位于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

2.复垦土地宗数、面积情况;

3.复垦土地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

4.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

5.复垦土地耕种情况。

第九条验收步骤

1.听取政府关于土地复垦情况汇报;

2.查阅档案材料,询问相关情况;

3.按照验收内容,进行实地查验;

4.验收组会商、反馈验收意见,签署《验收报告》。

按照验收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不出具《验收报告》,待整改结束并复验合格后,再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条土地复垦《验收报告》作为衡量推进拆旧复垦工作成效和落实奖补政策的依据;按照规定,不作为归还周转指标、备案使用节余指标、项目区竣工或扩大建项目占地规模的凭证。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书面验收申请;

2.县(市)、区政府自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增减挂钩项目组织与实施;推进拆旧复垦的主要做法及任务完成情况;拆旧区增农用地地类、面积及质量情况(突出增耕地情况);周转指标使用、归还及节余指标情况;拆迁补偿安置及农民利益保护情况;拆旧建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拆旧建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建项目用地供应、节约利用及建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增减挂钩的经验及存在问题;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情况等;

3.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4.项目区实施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5.拆旧区复垦土地、建区实际占地的勘界报告及勘界图;

6.拆旧建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方案;

7.项目区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8.建项目用地供应批准文件;

9.拆旧建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验收内容

(一)拆旧复垦实施情况1.拆旧任务是否全部完成,复垦土地是否位于拆旧区;2.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及节余指标情况;3.增农用地特别是复垦为耕地的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

4.项目区管理措施。

(二)建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占地是否与批准的建区区位一致;

2.项目占地规模是否超出周转指标规模;

3.项目用地是否办理供应手续,是否符合节约利用要求;

4.是否已按规划设计方案,完成了80%的主体工程建设任务。

(三)复垦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1.对建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原承包权或使用权人,是否给予了土地调整或补偿;

2.拆旧区复垦土地是否落实所有权和承包权人,留用的建设用地是否确定使用权人或落实建设项目等。

(四)拆旧建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项目区实施全过程的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第十三条验收步骤

1.听取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区规划的全面情况汇报;

2.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相关情况;3.按照验收内容,逐项实地查验;

4.验收组会商、反馈验收意见,签署《验收报告》。按照验收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不出具《验收报告》,待整改结束并复验合格后,再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是完成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和落实奖补政策的凭证,是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定项目区竣工合格的依据。

第四章验收报批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认定项目区竣工合格,批复核定归还周转指标,备案节余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将省厅审定意见反馈相关县(市)、区,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相关县(市)、区整改到位并经复验合格的,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整改验收报告。

节余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审定项目区竣工合格后,县(市)、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