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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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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书

听证申请书范文第1篇

(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对等情况等证明事项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侵权一案,为证明案件事实和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准予证人出庭作证。

此致

听证申请书范文第2篇

学生家庭贫困证明申请书1

 

敬爱的学校领导:

 

  我是x班学生XX,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贫困生。

 

  我来自一个偏僻农村。是一个生活简单中小城市,家里经济负担很重,父母并不坚硬的双肩无法支持住我上学的费用和家庭的重担,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我带和最大的诚意和决心来申请贫困生。

 

  如果我申请成功,为了感谢学校和同学们的帮助。在校期间:我会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在班级,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我们班的贫困生是比较多的,我想有贫困生也不是什么坏事,贫困能更磨练我们的意志.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贫困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最大的阻碍在我们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贫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穷志不穷”, ‘穷且益坚”,这么一句古语已经告诉我们了,我想我自己不会被贫困击倒.而且会更加努力.来改变我们的现状,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贫困,否则我们会一直贫困下去.贫困不是我们的绊脚石,相反塌实我们的动力. 我会更努力!!

 

  因此希望能够得到学院的补助,缓解一点经济压力。但如果有更需要的同学,请把补助留给他们,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学生家庭贫困证明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中学x班的xx,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xx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期:xx年x月x日

 

学生家庭贫困证明申请书3

 

敬爱的学校领导:

 

  我是高级中学初二(3)班的 xx,我生活在农村,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 是他们身体一直都不好。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 过着贫苦的生活。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 钱根本不够我们的开支。哥哥也刚初中毕业就回家了,主要的原因还是家里有些困难。爷爷、 奶奶都老了,且有病在身,也需要有人照顾,还有一个没成家的小叔了也和我们生活在一起。

 

  小学毕业考的时候我以优越的成绩考进了高级中学远程班,在上初中的时候我就花了家里的 好多钱,那时的学费很高,父母挪口攒食的供我。包括现在也是。 我家田地都少,每年所有收获的也勉强能提供家用。主要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爸爸长 期的做苦工。除去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

 

  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 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听证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听证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和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听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听证主持人依法听证,其它机关、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

听证主持人非因违法听证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听证机关不得在听证过程中擅自撤换听证主持人。

第五条听证机关是指受理听证申请,依法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机关。

听证机构是指听证机关内部具体负责听证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案件的调查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证据经听证质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七条听证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第二章听证范围与管辖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止开采、停产整顿、停止测绘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

(三)吊销资格证书的;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第九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的调查人员、法定人、听证人、证人和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第十一条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

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听证;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听证。

第十二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听证机关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因同一拟行政处罚而发生的听证案件,或者因同一种类的拟行政处罚而发生的听证案件,当事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可以合并听证。

第十四条没有听证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人代为听证。

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听证。

第四章听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听证机关决定是否延长。

第十六条申请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拟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具体的听证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申请听证的范围;

(四)属于受理听证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听证,也可以口头申请听证。

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二)申请听证的要求和理由;

(三)提出听证申请的日期。

口头申请的,听证机构应当当场将申请的内容记入听证申请书,并将记录的听证申请书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听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

第五章听证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承办听证活动的听证机构。听证机构在听证机关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听证申请书副本送达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听证机构提交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材料和答辩状。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三条一般案件的听证,由听证机构确定一名听证主持人进行。重大、复杂或者疑难案件的听证,由听证机构确定一名听证主持人,并可以指定或聘请非本案调查人员为听证员共同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听证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听证机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公开听证的,应当在听证3日前公告申请人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六条经听证机关两次合法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庭规则。

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庭。

第二十八条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庭。

开庭听证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庭纪律,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第二十九条听证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案件调查人员宣读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建议;

(二)当事人陈述答辩;

(三)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五)宣读鉴定结论;

(六)宣读勘验笔录。

第三十条当事人在听证庭上可以出示新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勘验的,由听证机构决定是否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勘验。

第三十一条听证庭调查结束后,进行听证庭辩论。

听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及其听证人发言;

(二)案件的调查人员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听证人发言或者答辩;

听证辩论终结后,听证主持人按照当事人、案件的调查人员、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书记员应当将开庭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

听证笔录由案件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三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听证意见,提请听证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交听证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应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清的,作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听证机关同意,可以延期听证:

(一)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二)需要重新勘验、鉴定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或者举行听证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听证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资格;

(2)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

(3)利害关系方陈述;

(4)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2)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3)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4)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

十、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一、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听证申请书范文第5篇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在法律制度中并不是一片空白,在一些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仍能发现一些零散的规定。早在1950年建国后制定的《诉讼程序试行通则》对“暂先处置”的规定,其中就包括类似行为保全方面的内容,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此项规定无疾而终。我国与行为保全相似的法律规定可见于很多零散的法律法规中。比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海事强制令;《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关于诉前禁令的规定等等。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而且还将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进行了捆绑式的规定,并没有对行为保全进行单独的法律规制。将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混为一谈,法律亦没有对两者之间不同之处作出规定。目前的民事诉讼法显然对行为保全的规定过于简单宽泛,在适用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

二行为保全的启动

1.我国现行法律中行为保全的启动存在的瑕疵。(1)行为保全启动程序上的不足。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申请启动行为保全程序,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就赋予了法院依职权启动行为保全的权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对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行为保全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是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但是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行为保全程序,笔者认为是值得深思的。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三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得主动介入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之中,应当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主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如果赋予法院依职权启动行为保全程序的权力,很可能会导致法院滥用权力,损害司法权威。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法院依职权启动行为保全程序发生错误时,造成当事人损失时国家给予赔偿的制度。因此,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启动行为保全程序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商榷。(2)行为保全申请条件上的不足。相比其他国家关于行为保全申请条件的法律规定,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申请条件的规定过于疏漏宽泛。例如,对于申请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是否提交申请书也没有明确规定,以及申请行为保全提供证据证明力等问题都很少涉及。2.两大法系关于行为保全启动的法律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关于行为保全的启动则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由一方当事人以案件紧急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紧急审理,由一名并非受理本诉的法官依据法律授权进行审理。[1]此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行为保全的“必要性”条件也有一定的要求,即“如现状变更当事人的权利即不能实现或难于实现”和“因避免重大损害或防止急迫的行为,或因其他理由,对于有争执的法律,特别是继续的法律关系,有必要规定其暂时状态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中间禁令的启动是申请人在紧急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开始的。英国中间禁令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存在真正的诉讼原因,这是由中间禁令的救济性质所决定的;二是,当事人申请中间禁令必须向法院提交一定的证据,证明的标准必须包含实质性的争议焦点,但是并不要求以胜诉为必要。[1]3.我国行为保全启动的完善措施。首先,两大法系国家对行为保全的启动均采用当事人申请主义。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学习西方国家关于行为保全启动程序的规定,废除现有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行为保全程序的模式,实施当事人依申请启动行为保全的模式。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笔者认为,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其既符合行为保全适用的形式条件又符合实质条件,而且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能够减轻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可以由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最后,根据西方国家关于行为保全申请条件的相关规定,我国应当细化行为保全申请条件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主体适格。行为保全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不能提出申请;第二,提交书面申请书。行为保全申请书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必须递交的书面材料。第三,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只要证明自己因被申请人的原因正在遭受损失,且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令被申请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其损失将进一步扩大甚至会达到无法弥补的程度即可。

三行为保全的审查

1.行为保全审查存在的不足。第一,行为保全的审查方式不明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符合形式条件的申请即可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要求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无需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无需传唤被申请人到庭答辩,也无需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只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即可。在这种单方审查模式下,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被忽视,难以保障行为保全程序的公正,影响司法公正。第二,行为保全的审查标准不明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的审查标准只做了宽泛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行为保全时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宽泛的行为保全审查标准,使得法官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法官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两大法系关于行为保全审查的法律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如在德国,在行为保全审查方式上尽管法律规定假处分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不经言词辩论即做出裁判,但法院往往在命令实施假处分的同时,命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案件管辖法院申请传唤对方当事人,就应否实施假处分进行言词辩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法官对中间禁令的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原因所遭受的损失无法通过损害赔偿予以弥补;第二,法官签发中间禁令时应当充分考虑被申请人将会遭受的损失;第三,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时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美国法院在决定是否要初步禁止令时,会审查以下四个要素:第一,原告无法从成文法中得到充分的救济或者如果不禁令原告将会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第二,对原告的损害威胁必须比禁止令可能给被告带来的损失更大;第三,原告至少应有就案件实体内容胜诉的合理可能性;第四,该初步禁止令不会违反公共利益。具体实践中,由于法官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对这四个要素进行解释,因此其适用结果相差甚远。[2]3.我国行为保全审查的完善措施。英美法系国家进行行为保全审查时通常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为保全申请书时,先对行为保全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行为保全形式审查的规定,再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笔者认为,我国人民法院在进行行为保全审查时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审查方式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行为保全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这一审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二是,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具体请求、主张;三是,佐证行为保全请求权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以及其他一些与行为保全有关的事项。其次,人民法院对符合形式审查的行为保全请求再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作出是否进行行为保全的决定。人民法院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法院应当判断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客观存在;二是,法院应当判断申请人是否因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将要遭受重大损失;三是,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例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大于申请人所受损失;四是,穷尽其他一切合法措施,只有采取行为保全才能减轻或者可能避免申请人的损失;五是,行为保全的采用不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四行为保全的程序保障

1.两大法系关于行为保全程序保障的有关规定。英国法院一般认为单独听取申请人的“一面之辞”违反自然公正,因此,除因不便向被告透漏消息或有紧急情形外,对于原告的申请,法院会组织听审程序给予被告辩论机会。[3]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行为保全一般以言辞辩论为原则,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紧急审理程序采取对席审判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小型的口头辩论。德国法律规定的假处分制度在裁定过程中需要进行听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张。2.我国行为保全程序保障的完善。(1)设立听证程序。程序参与性是维护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行为保全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当然有权在人民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前陈述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国可以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经验设立行为保全听证程序,加大对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力度。首先,法院在收到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书时,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为保全申请书,并通知其到庭参加答辩的日期。此外,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行为保全申请,可以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不举行听证。在某些案件紧急的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或一面之词的审理模式。(2)行为保全的救济。首先,行为保全的复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仅对行为保全的复议作了简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程序保障。完善行为保全的复议应当注重以下几点:第一,在复议主体方面,法律法规应当以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复议主体。作出行为保全复议的法院只能是上级法院,不能由本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第二,在复议的程序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行为保全复议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裁定异议提出复议时应当设置辩论程序,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是否采取行为保全进行简单的辩论,然后复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言辞辩论和现有证据作出决定。其次,行为保全的损害赔偿。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可能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当或者恶意的行为保全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增加国家赔偿的制度,双方当事人因为法院工作方面的错误,致使行为保全的双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行为保全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的一年之内行使,超过期限不行使权利的,视为放弃请求权。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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