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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法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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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法工作情况报告

述法工作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县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

各乡镇、县各部委办局领导班子成员;

县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述法内容

(一)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开展工作意识到位情况;

(二)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情况;

(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依法进行的情况。有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策意见,造成决策失误,形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依法开展行政工作情况。乡镇(场)、县级机关行政部门班子成员,研究决策形成的文件有无被撤销、责令修改或停止执行;分管工作有无造成行政败诉案件、复议被撤销变更案件,有无造成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有无执法人员被确认为不作为、乱作为。行政首长、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质证情况;

(五)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情况。司法为民绩效如何;分工的司法工作,有无确认为司法不公正、不作为、不文明,甚至违法的人和事;

(六)个人遵章守法的情况。

三、述法程序

(一)形成述法报告。述法对象在个人述职报告中,要围绕规定的述法内容,总结一年来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情况。述职述法报告要实事求是,内容全面具体,既充分肯定成绩,又找出存在的差距,还要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组织述职述法。述法的形式原则上口头述法。参加的对象与参加述职述廉的人员相同。

(三)实施民主测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法后,以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民意测评,参加测评的对象与听取述法报告的对象相同。

(四)反馈述法情况。述法、民主测评后,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将民主测评情况汇总,汇总的情况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反馈给各级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

(五)述法结果运用。述法和测评情况将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并按有关规定分别存入个人档案。

四、述法时间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述法工作与述职同时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

五、述法的组织领导

述法工作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基建 项目 合同管理

高等院校的基本建设工作实际上是一项经济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也要从过去的计划转向市场,因此,掌握基建合同知识,贯彻执行现行的经济合同相关法规,并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基建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径,已成为高校基建合同管理人员极为紧迫的任务和至关重要的课题。

1、高校基建合同的形式

1.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叫总价固定合同或总价包死合同,是设备供应合同中的一种常见形式。通常通过投标来决定设备和材料总价,中标人按合同签订时确定的总价包干,并负责完成合同所规定的项目,而不按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向业主索取任何费用,反之,业主也不论供应商是否获得巨额利润,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分期付款。

1.2单价合同

供应商同意按照合同签订时所确定的单价和实际供货的数量来结算,即量变价不变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是从总价合同中派生出来的,采用这种方式时,如实际供货量与签订合同时的设计量相差太大(一般来说,20%)造成原定单价不合理时,则供应商可以要求调整单价。

1.3等价有偿的客观性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可以行政干预为借口,设置人为的等级障碍。如施工合同中工期和质量条款,在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内,奖罚应该对等,不允许奖多罚少或奖少罚多,压制哪一方的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特别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是双方共同认可,否则,即违背了等价有偿原则。

2、高校基建合同签订时管理要点

2.1合同的形式。基建合同的范围是基本建设这一特定区域,合同的种类较多,合同形式极为复杂,但其法律关系是一致的。基建合同调整的是基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又以法定的形式明确了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而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了双方协议内容不折不扣地完成。

2.2监督职能。我国现阶段的基建项目,一般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国际招标工程更是如此。监理工程师对基建项目最核心的工作就是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上述“三控制”对监理工程师而言,不是随心所欲地进行运作,而只能以基建有关合同为依据,及时有效地行使其监理职能。。

2.3现场服务。供方应派技术人员现场服务,并要对现场服务的内容明确规定。合同中还要对供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服务期间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及费用出处作出明确的规定。

2.4合同签署完毕,应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和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以证明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便于合同完整执行。

3、高校基建合同签订后义务

(1)现场技术服务。组织有关生产高校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处理设备技术方面的问题。

(2)掌握进度,保证供应。供方应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和设备到货、安装进度,协助联系设备的交、到货等工作,按施工现场设备安装的需要保证供应。(3)参与验收。参与大型、专用、关键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处理在接运、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和缺损件等问题,明确设备质量问题的责任。(4)处理事故。及时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重大设备质量问题,以及项目现场不能解决的其他问题。当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争执,而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坚持处理时,应及时写出备忘录备查。(5)处理竣工验收中的问题。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处理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有关设备的质量问题。(6)监督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监督和了解生产高校派驻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7)现场服务总结。做好现场服务工作日记,及时记录日常服务工作情况,现场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定期向有关单位抄送报表,汇报工作情况,做好现场工作总结。(8)成套设备生产高校的责任。①按照现场服务组的要求,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②对本厂供应的产品的技术、质量、数量、交货期、价格等全面负责。配套设备的技术、质量等问题应由主机生产厂统一负责联系和处理解决。③及时(一般在3d内)答复或解决现场服务组提出的有关设备的技术、质量、缺损件等问题。

4、高校基建合同管理体系的构建

4.1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采购方(监理工程师)对高校基建合同的管理:(1)对高校基建合同及时编号,统一管理。(2)参与高校基建合同的订立。工程师可参与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参加招标文件的编写,提出对设备的技术要求及交货期限的要求。(3)监督高校基建合同的履行。在设备制造期间,工程师有权对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的材料和工艺进行检查、研究和检验,同时检查其制造进度。根据合同规定或取得承包方的同意,工程师可将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授权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工程师认为检查、研究或检验的结果是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方。任何工程设备必须得到工程师的书面许可后方可运至现场。

4.2提倡协作精神

双方在洽商施工合同的过程中,不能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所协商的条款必须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参考文献:

[1]杨旭辉. 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探讨[J]. 辽宁建材,2010(12).

[2]陆青翠. 基于案例分析的高校基建项目风险刍议[J]. 项目管理技术,2010(04).

述法工作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一)案件受理工作

上半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90起,同比增长72%;涉案标的额30.4亿元,同比增长237%,争议标的额24.6亿元,同比增长233 %;协助当事人办理证据和财产保全28起。

(二)案件审理工作

上半年审结案件379起,其中:调解和解结案282起,快速结案(30天内)260起,结案率97.9%,调解和解率72.8%;快结率67.1%。召开2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案件130件次,无被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案件。

在受理的390起案件中,仲裁中心推荐194 起,涉案标的额10多亿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纠纷10多件。积极开展仲裁“两化”试点工作,各仲裁中心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仲裁案件174起,其中:市北中心调解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121 起,调成率100%。

(三)仲裁宣传推行工作

联合市商务局、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等单位成功举办 “助力一带一路战略--国际商事法则讲座”;会同市中级法院、中德生态园管委共同举办入驻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座谈会”;与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在黄岛区海洋经济产业园联合举办“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沙龙暨2015年度法律大讲堂开讲仪式”;与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2015年度学术年会;举办由部分机关、企事业和驻青高校参加的“内控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讨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积极参加《__》节目,组织3期网络在线问政,答复满意率均为100%;联合__经济广播电台“法治__”栏目,制作了16期由仲裁员参与录制的仲裁专题宣传节目;制作了“__”专栏整点报时宣传语、固定电话宣传彩铃;外网网站改版准备工作就绪,案件信息系统调试基本完成;编辑印制“亲和仲裁宣传册”等,均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推行效果。

(四)争取法院对仲裁工作的支持

协调市中级法院将仲裁保全由各基层法院不同庭室管辖提级至中院民三庭归口管理;与市中级法院民三庭联合推进中德生态园知识产权仲裁院和知识产权巡回法庭日常工作开展;会同市中级法院研究室、民一庭、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联合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究课题。通过沟通与合作,理顺了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关系,加大了法院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力度。

(五)队伍建设工作

加强班子建设,制定《2015年党组中心组学习意见》并抓好落实,上半年组织开展4次集中学习,组织实施党组中心组成员理论学习考试;做好市委组织部对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经常性考察工作;上半年组织召开10次党政联席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和班子决策议事规则;组织召开2014年度党组民主生活会并按规定上报会议各项情况。

制定并实施2015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选派人员参加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等各级各类培训,通过网络干部学院开展网上教育培训;做好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相关工作上报自查情况;做好处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工作,对全体干部档案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完成正处级非领导职位民主推荐工作;开设“周五法治讲堂”,安排6名处长完成授课,提高党员干部

政策理论水平。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合作,开展仲裁员遴选培训工作, 170多名通过资格初审的拟聘仲裁员和70多名现聘仲裁员参加了为期三天的培训,提高了仲裁员整体管理水平,扩大我会知名度;启用了《仲裁员个案考评表》,每月对组庭情况进行两次汇总分析,为仲裁员使用和管理提供依据。

(七)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工作

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制定《__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方案》、《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层层分解廉政责任,上半年没有出现违反办案工作纪律被当事人投诉、因工作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导致越级上访等情况。

深入推进“三严三实”、“双学双讲”专题教育活动;制定我办创建省级精神文明单位意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上党课3次,召开支委会6次,支部党员大会2次,小组会6次;组织开展向市劳模学习座谈会;深入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对家庭困难、个人患病的职工进行了救助。

(九)政务工作和服务保障

搞好对外协调工作,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完成了2014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起草《关于做好2015年度科学考核工作意见》,分解目标,明确责任;每月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上报工作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计划;编纂6期《__仲裁工作简报》,上报2期《督查专报》;积极推行金宏网上办公,组织做好公文网上拟办审批流转传阅,提高工作效率;完成上报第一轮2名第一书记工作总结考核,协助第二轮第一书记开展各项工作;配合完成市审计局“三公”经费及会议费专项审计工作;完成财务决算、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工作;做好保密日常自查,无泄密事件发生;做好老干部工作,结合走访慰问,通报工作情况,解释工资政策,定期组织查体;起草《关于提高办公办案场所服务水平的意见》,对19楼办案大厅进行亮化改造,9楼安装同步音视频设备,不断改善仲裁办案环境。

虽然上半年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市委提出的“打造__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增强仲裁公信力”的目标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大调解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在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推行仲裁制度不够深入;仲裁“两化”案件受理范围还不明确;对当前互联网+仲裁的理念缺乏认识和了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还需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特殊类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庭审效率不高,存在超审限案件;裁决书中存在实体、程序、文字错误较多;服务保障工作效率和水平有待提高等。

(一)按照《落实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通知》要求,深入推进__仲裁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细化打造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各项措施,按时报送改革项目进展工作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相关工作。

(二)制定《__仲裁办关于贯彻落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深入研究互联网+仲裁理论与实务,抓住发展机遇,尽快出台工作方案,建立__仲裁共享信息数据库,提升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发展水平位列全国同行前列。

(三)落实全省仲裁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开展仲裁法实施二十周年活动的方案》、《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仲裁法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做好向市领导请示汇报,与省法制办法制监督协调处对接有关会议承办事宜,做好会务组织保障;我会牵头调研汇总全国各地法院对仲裁工作支持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法制办。

(四)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工作的意见》,将考核指标分解到各处,每月对业务职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保11月底前完成各项业务职能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__仲裁办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考法述法工作方案》;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年终考核。

述法工作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法治建设推进力度

1、完善法治建设机构职能。按照法治建设要求,适时调整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严格按要求配备、配足、配强法治人员,保障法治经费落实,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

2、形成法治建设工作合力。强化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工作机构和各科室的职能作用,强化工作协调和行业指导,推动工作对接和协同促进,有效实现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与各科室协调指导工作机构等之间的通畅、规范运作。健全完善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机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跟踪、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二、丰富创建形式,全面推动法治创建

1、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局机关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等学法制度,认真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工作和新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任职考试,不断加强各科室(部门)法制建设工作水平。

2、深化“六五”普法工作。进一步落实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着力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接受教育面。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六进”活动,扩大法制宣传影响。拓展媒体等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创新法制宣传手段及载体,增强宣传效果。

3、深化基层法治创建。积极推进局科室法治建设创建活动,组织考评并命名法治建设先进科室。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工作调研,总结推广党群议事会等做法,深入推进法治创建经验,提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效。深化基层执法评议工作,规范基层执法行为。

三、严格依法行政,深化法治机关建设

1、继续转变机关职能。建立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增强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依据《区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下阶段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2、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行政指导工作,将行政指导有机地导入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中,促使行政行为由“刚性为主”向“刚柔相济”转变。积极推动政府行政管理创新,不断积累经验,注重成果推广,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效果。积极探索行政合同、行政规划等新型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民生的水平。

3、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运行平台及行政执法监督网络系统。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探索解决行政执法争议的多元化机制,保障行政执法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加大综合执法的工作力度,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4、提升行政监督实效。加大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继续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稳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引导行政执法相关人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加强对执法行为督查和执法案卷评查,促进执法规范。

四、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优化法治服务法治保障

1、依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水平。将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作为行政决策的基本准则,强化政治民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大财政支出等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应经集体讨论、充分论证、综合评估、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促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实际、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公众意愿。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与时俱进,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科学管理。

2、依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围绕做大做强新兴产业、提升发展传统产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等经济转型升级目标,大力宣传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创新型经济发展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经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依法调节规范各类经济关系、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引导法律服务行业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转型升级的层次和水平。

3、依法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加大法治建设服务企业的力度,广泛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培育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参与全区“诚信守法企业”的评选、命名。推动大中型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着力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约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积极推行集体协商机制,保障职工民益,积极构建符合发展要求的新型和谐劳资关系。

4、关注民生,进一步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完善市场保供体系。加快商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全面加强对重点商贸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商场的运行监测和分析,强化市场监管和调控。全面落实猪肉储备任务,探索建立主要副食品社会储备体系,确保猪肉等主要副食品市场供应稳定。维护市场运行秩序。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与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商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特殊行业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生猪产品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章上市交易制度。开展打击假冒侵权、维护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启动实施猪肉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全面落实生猪屠宰各项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和病死猪、病害肉的非法交易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对全区经销酒类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加大对酒类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回收企业登记备案制度,继续开展“放心消费场所”创建活动和长效管理。

五、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推进执法机制改革。采取切实措施,从实体上、程序上、实效上进一步促进公正执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与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特殊行业的监督管理,关注民生,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述法工作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 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万元至 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 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万元至 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 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 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 万元的;

投资 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九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 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 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节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 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