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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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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

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范文第1篇

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上级行有关精神,我部推荐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我行合作伙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该公司基本情况

××××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为××××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20****年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变更为××××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经湖北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土地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经济鉴证类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公司位于×××市朝阳中路文贸乐园南侧,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营业执照号:,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中介;旧车价格评估;车辆损失评估;保险公估;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业务培训。

××××信达的执业资格众多。目前拥有《房地产估价资格证书》《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及我市唯一的《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等资格证书,成为××地区各种评估(咨询、审计)资质最全的专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二、公司的优势

1.规范的公司化管理和质量控制。××××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为××××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20****年3月,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正式变更为××××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公司在承继原××××信达良好管理经验的同时,以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为契机,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如:资产评估及造价咨询工作人员自律守则、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评估人员考核考评制度、客户回访制度、评估(咨询)报告书三级复核制度以及评估(咨询)工作风险控制制度等,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保证了出具报告的质量。

2.人力资源丰富、技术力量雄厚。××××信达聚集了一大批执业评估师和各类技术专家。现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9名、注册土地估价师1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8名、注册造价工程师8名、注册会计师1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名,高级经济师2名,以及各类精通机械设备、电子技术、土建安装、财务管理等技术人才16人,员工均为大学以上学历,其中硕士研究生3人。同时还长期聘用一批经验丰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了以高、中级职称人员为主,其他人员为辅的良好的人员结构层次。目前在××地区,××××信达各种评估资质最全、人员综合素质最高的专业评估机构,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3.公司内学习气氛十分浓厚,工作质量高。公司评估师××××于20****年4月成为首批××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委员,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合理的知识结构为××信达的房地产评估业务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障。

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及时搜集有关行业信息,对信息进行甄别处理,调整相关评估数据,20****年底,针对目前房地产估价行业中基础数据不全,影响评估精度的问题,我公司通过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专项调研,组织人员搜集资料,通过对有关数据进行筛选、量化,建立了房地产行业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进行更新,成为我市首家拥有较为完善的专业数据支持的估价公司,这将极大的提高公司的报告质量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公司也加强了硬件的投入,目前已接通了宽带网,建立了公司局域网,拥有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共计20余台套,硬件水平的提高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向客户交付报告的时间;同时还提高了报告质量。

4.诚信为本、优质服务。房地产评估属于第三产业,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是公司的宗旨。作为一个专业性中介机构,公司在从业过程中始终坚持诚信为本、竭诚为客户服务。公司要求业务人员时刻替客户着想,帮助客户做好评估前的基础工作,评估中与客户密切合作,想方设法维护客户的利益。公司业务人员敬业精神强,业务娴熟,讲究时效。一旦接受委托,立即制订方案,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大量应用现代化手段,高速高效高质完成评估任务。

三、与我行合作情况

该公司自成立起就与我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一批金融、法律、管理、工程技术等业界著名的专家、学者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各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经常沟通。在为客户提供全面评估服务的基础上,可胜任大量复杂具体的协调工作,使评估工作少走弯路,使客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正式获得评估成果。该公司20****年是我行签约单位,目前在我行存款为××××万元。

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一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计划、规划、*、国土资源、供电、财税、工商、价格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各负其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区

人民政府报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十条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就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妥善处理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

拆迁有关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报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

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中堂、川堂、台门并入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或给予货币补偿。层高超过1.8米的车库、架空层按同类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一半给予经济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房屋补偿费的30%。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面积、成新、层次、容积率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对被拆迁人房屋的装修给予单独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并由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十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须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被拆迁人需购买的,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接到开发商通知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之日起二十日内与其签订购房预售合同。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拆迁住宅房屋,安置用房为多层建筑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120%以内自由选择安置用房套数进行产权调换。

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应允许被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140%以内自由选择安置用房套数进行产权调换。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时,拆迁人应根据安置用房公摊建筑面积情况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价格优惠,安置用房公摊建筑面积小于20%的,每平方米优惠100元;安置用房公摊建筑面积大于20%的,每平方米优惠150元。

拆迁位于104复线区域以内的房屋,异地安置到104复线以外区域的,可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再增加10%的安置面积。当户总安置面积已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而实际增加的安置面积还不足允许增加值的上限时,不另行安置,也不作补偿。

拆迁用于居住的平房(不含灶平、车库、坑平等附属建筑物)和二层楼房的安置面积,经被拆迁人申请可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再增加30%、15%安置面积。户总安置面积未达到50平方米的,应该安置A型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丈量计算。

安置房套型为A型50-70平方米、B型70-90平方米、C型90-110平方米、D型110-130平方米、E型130-144平方米(指建筑面积),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开始时公布安置区域,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确定安置房套型、套数和安置地点;户安置房超过一套的,采用各套型面积数的中间值(60、80、100、120、137)计算总安置套数,户总安置面积应符合本条规定的限额。

安置用房的价格以安置用房所在区域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住宅1.3)占有的土地,不再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每平方米110元予以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奖励,每平方米奖励标准为房屋评估单价的8%,装饰、零星项目、附属物等补偿费用不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当地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实行外迁安置。房屋租赁人确需继续承租的,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实行外迁安置,房屋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l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三十七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并具有商业营业功能的临街底层房屋,按照改变用途前的房屋性质补偿安置。考虑到改变房屋用途的临街底层房屋具有商业功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人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一)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且自批准拆迁前24个月已在拆迁区域临街(巷)店面连续营业。

(二)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拆房屋座落位置相同,被拆房屋依法属于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房屋位于老城区(货币补偿基准价分区图A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拆迁人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商业价值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后3年内在本区购买商业用房或营业摊位的,拆迁人应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和完税凭证再给予相当于经济补偿30%的经济补助。拆迁老城区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区政府每年根据拆迁计划和各街道的商业功能公布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

临时用房、违章建筑、应拆未拆房屋及附属建筑改成商业用房的,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根据其房屋性质给予补偿。

拆迁国有产权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给予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根据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由拆迁人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

第三十九条拆迁工业企业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在搬迁期限内按规定自行迁移。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逾期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6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被拆迁人接到拆迁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腾房,经拆迁人验收合格,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给予适当的奖励。逾时签订拆迁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奖励一律取消。

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间,凭拆迁协议书,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准其公假7天。

第四十四条被拆迁人必须将被拆迁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等构件和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

第四十五条*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货币补偿基准价分区图、*城区主要路线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住宅房屋重置价、室内装饰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奖励等按

拆迁当年*区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范文第3篇

加强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我局分别委托巴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开展了建筑市场行政执法,今年以来立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方面的行政执法案件5个,下发停工通知11份,进入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程序4件,下发听证权利告知书1份、整改通知2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件。

拆迁方面的投诉有所下降。截至9月,接待城镇房屋拆迁方面的投拆56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了78.5,其中库尔勒地区投拆45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了81.36,各县投拆11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了98.26;接到自治区转办3件(含建设部转办函1件),州局转办3件(含国家局转办函1件);全州建设行业向我局提出拆迁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3件,其中库尔勒市规划局1件、焉耆县建设局2件,正在复议阶段;没有发生行政应诉案件。

清欠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我州拖欠工程项目共184个,拖欠工程款21269万元,至今年9月,已清偿工程款12788万元,清偿率60.13,其中,结清项目45个,新疆七星建工集团、新疆巴音公司等10家本地施工企业在网上进行了消欠。全州拖欠施工企业劳保统筹费632.14万元,已还款147.41万元,占总拖欠额的23.25,其中若羌县、焉耆县已全部还清。全州受理网外拖欠民工工资投诉279起,涉及农民工4134人,清偿农民工工资1217.12万元。

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巴建办[20__]54号《关于对库尔勒成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库尔勒金城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实施房屋拆迁情况的通报》和巴建办[20__]55号《关于对库尔勒市建设局势市违规拆迁情况的通报》对这两家公司违规实施房屋拆迁和违规拆迁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罚款。

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情况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要求,我局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招标办分离,实行了机构脱钩、人员脱钩、职能脱钩,中心转变为服务机构。同时完善各项制度,并将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向社会各界公布,其中廉政制度和工作程序在交易中心大厅内对外公布,接受监督。从政府、石油、铁路、施工企业等部门聘请了12名行风监督人员,对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监督。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和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网,不得参加评标。据此,我们重新调整了评标专家网。目前,全州仅在巴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了一个合法的专家网。

20__年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招标项目184项,实际招标项目184项,建筑面积78.93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45亿元,全部进行了招标。没有发现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干涉业主正当行为、给招标办打招呼、批条子、指定队伍等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象。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已步入 备案管理阶段。凡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公众媒体上,如在州级报刊上信息,加大了公开竞争的透明度。完善了评标定标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的计算机评标系统,防止了评标中的“倾向分、人情分”。实行在开标前30分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方法,并在统一地点统一接送,防止了投标企业私下与评标专家串通的行为。实行了评标监察公证监督制度,每一项目的评标全过程均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公证部门派人进行监督和公证,防止了评标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

进一步完善了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在实行自治区统一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的基础上,由业主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另外,对于不符合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实行了委托招投标。

三、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情况

目前,自治州共有取得资质的拆迁公司11家,外地进入巴州的拆迁企业2家,这些企业在全州各县市承担拆迁任务。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加大了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集中力量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20__年自治州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是为了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格拆迁审批,规范拆迁程序,整顿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资格单位行为,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使巴州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切实维护、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下发的《自治州城市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__年6月20日至20__年6月28日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艾尔肯·吐尔逊同志任组长,巴州建设局、监察局抽调人员共9人组成了联合检查组,对八县一市进行了为期7天的检查。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尤其是20__年以来,各县(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逐步建立了行为规范、办事有序、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在推动城市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各县(市)拆迁管理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任务。20__年全州共发放拆迁许可证26个,建筑面积9.73万平方米,实际完成城镇房屋拆迁面积8.04万平方米。各县(市)均设置了专门机构,人员设备配备到位,如和静县还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担任主任、主要管理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的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了政企分开,管理部门与各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严格了拆迁工作程序,对拆迁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坚决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基本杜绝了群众集体上访案件的现象。焉耆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建立了“房屋拆迁许可”前的听证制度和包括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共同参与的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也是我州八县一市中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到位最好县(市)之一。

但检查中也发现,拆迁工作中的违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而引发的上别群众到自治区、州政府等有关部门投诉的事件尚未完全杜绝。主要原因是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某些方面还较为突出,如不执行法定程序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队伍中个别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政策宣传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等。

五、物业企业管理情况

截止20__年9月底,我州已成立物业管理公司53家,已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51家(按企业性质分,全民3家,集体2家,有限责任公司46家),注册资金共计4228万元,其中库尔勒地区41家,占全州物业管理企业80.39,注册资金3470万元,占全州注册资金总额的82.07。除和硕县外其他县有物业管理企业10家,占全州物业管理企业19.6,注册资金共计758万元,占全州注册资金总额的17.93。在51家物业管理企业中,二级资质企业4家(库尔勒城建物业管理公司、库尔勒物业管理公司、库尔勒恒友物业管理公司、库尔勒康达物业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共计122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47家(暂定资质的12家),注册资金共计3008万元。

目前全州共有受托管理物业小区(项目)175个,其中商业开发小区54个,共有近5万住户、15万余人,物业管理总面积560万平方米,占全州房屋总面积的30%,占住宅总面积的52%。现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139人,其中管理人员330人;从业人员中经过培训持有上岗证人员360人。有35个小区(组团)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现物业公司经营状况全部处于亏损,据不完全统计,各公司亏损共计近200万元。

六、政务公开情况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自治州行政服务大厅的通知》精神,我局于20__年8月30日正式进入自治州行政服务中心。三年来,我局先后进入行政服务中心人员两名,行政许可项目13项。今年我局加大了政务公开工作力度,于20__年8月17日召开了局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将人民政府公布确认的建设局系统行政许可项目17项、待批项目15项,共计32项(分项后约48项)统一进入自治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按照“一门受理、抄报相关、内部运作、各负其责、限时办理”的工作原则,我局对进入自治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的项目,通过网络将我局及各科室、局属有执法权限的单位和部门的职责以及办事称序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七、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业管理

1、有形建筑市场法律地位不明确。20__年后,水利、公路、化工石油 、铁路等专业工程的交易逐步从有形建筑市场内退出。目前的有形建筑市场只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的“有形建筑市场”,而且个别专业管理部门的房屋建筑工程也不进场交易。

2、工程款拖欠严重。累计约4.82亿元的欠款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进行正常的人才培养。

3、招标投标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和行为。个别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中明招暗定,还有少部分建设单位与投标人进行串标或投标人之间互相进行陪标。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各县由于具备资格的评标专家少,仍存在有领导和公务员参加评标的现象。

4、各县市、各部门清欠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和单位的领导缺乏对清欠工作的正确认识,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清欠措施不到位。

5、政府拖欠项目清偿难度大。由于过去个别地方和单位超规模建设,举债发展,形成了比较严重的财政拖欠。

6、一些承发包双方都不在当地的工程项目难以协调解决,特别是还款协议和工程结算难以落实,影响了整体清欠工作。

(二)拆迁工作

1、编制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工作还需进一步落实。各县(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__〕46号)精神,提出了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方案,但未按规定报自治区审批。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机构设置不健全,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违反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现象。一是超委托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如库尔勒市建设局超范围委托库尔勒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股级)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监察、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拆迁裁决、延期拆迁的审批、受理强制拆迁的申请等事项。二是除焉耆、尉犁县外,其它县市未向社会公示当地现有的具备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三是拆迁管理不规范。执法中程序审查不到位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如未按法定程序发放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填写不规范,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等,特别是库尔勒市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随意性很大。四是房屋拆迁公告的必备内容不完善,如拆迁范围、拆迁、搬迁时间描述不清,没有告知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的活动及对房屋拆迁有异议的申诉、申辩的权利及其它义务。五是对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建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档案,拆迁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收集不完整、不准确。六是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运作。七是拆迁单位工作程序不规范,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金少,而对“钉子户”给予的补偿金多,对其他被拆迁户形成了一定的误导,造成了今后拆迁工作难的问题。八是部分拆迁公司及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时,采取停水、断电、停气和无证拆迁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治理。九是调解拆迁措施不得力。各县(市)对久托不决的拆迁遗留问题,重视程度还不够,如有些拆迁户房屋已拆除,但《房屋所有权证》未收回,没有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报向社会公告作废;有些县(市)存在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安置不到位,有拖欠现象;有些县(市)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房屋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单位的现象。

(三)物业企业管理工作

1、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标准监管不到位。一是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不规范,没有参考建设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是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混乱,资料装订不规范;四是信用档案建立的不完善,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身份证、图片均未扫描。

2、不能按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一是对房屋共用部位的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建立的不完善;二是没有对房屋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建立巡查记录;三是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没有按规定续签;四是小区内有私搭乱建的现象;五是小区卫生环境较差、车辆管理不规范,乱停、乱放现象依然存在,业主怨气很大。

3、物业管理企业有乱收费现象。一是部分物业公司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对违反规定收取的公用面积维修养护费,城建、杏花、成渝物业公司已全部退还完毕;、家园、恒友、玫瑰物业公司正在处理和退还。二是部分物业企业擅自提高水、电、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

4、业主委员会未能发挥作用。我州共有受委托管理的物业小区(组团)185个,其中属商业开发小区(组团)100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备案的35个,占总数的18.92%。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业主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明确自己的主人地位和相应的权利,该提出问题的不能提出,该维护的权利不能维护,客观上放纵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及侵权行为。二是有的业主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愿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既没有报酬,又浪费时间,是个费力不讨好差事,不愿意牵头。三是少数业主委员会委员既是小区的业主,又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能代表业主利益。

5、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标准监管不到位。一是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数不符合规定要求;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不规范,没有参考建设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是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混乱,资料装订不规范;四是信用档案建立的不完善,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具有中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身份证、图片均未扫描。

6、不能按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一是对房屋共用部位的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建立的不完善;二是没有对房屋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建立巡查记录;三是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没有按规定续签合同;四是小区内有私搭乱建的现象;五是小区卫生环境较差、车辆管理不规范,乱停、乱放现象依然存在,业主怨气很大。

七、根据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措施

1、加强学习 教育,提高认识。各县(市)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精神,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做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各县(市)应加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对群众的引导。

3、建立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增加拆迁工作透明度,完善拆迁公示制度、服务制度、群众举报投诉上访接待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拆迁诚信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拆迁评估市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损害当事人利益或有明显违规行为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呈报其审批机关建议取消其评估资格或吊销房地产评估资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资格。

5、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对不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滥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滥用强制手段直接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责成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6、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各县(市)应建立规范的受理投诉工作程序,设立投诉受理文卷档案,确保拆迁档案资料的完整。

7、加强物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各县(市)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8、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决策机构的建立和运作。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35个物业小区充实人员,对不负责任的委员予以调换,健全规章制度,促使其履行业主委员会义务。对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

9、积极稳妥地推行物业招投标机制,引导扶植规模化经营,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改变“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经营局面。促使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相分离,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实施专业化管理。加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等。对违犯规划建设等有关规定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予以补齐后移交。消除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互相推诿的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引导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活动的特点,降低招投标成本,减轻业主负担。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在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和社区各类组织,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推动形成了邻里之间更加和谐的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10、引导各物业管理企业转变观念,调整心态,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找准位置,要使每位员工都清楚地意识到我们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而不是单纯管理物业管理单位,更不是管理为主的部门。我们所提供的服务只有得到业主的认可,企业才能生存与发展,而管理职能也是通过执行委托管理合同来体现,要尊重业主,帮助业主,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工作生活的环境和空间。同时,引导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增强合同意识,通过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方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电力、自来水、供暖)实行代收费用的有偿服务,努力降低管理成本。

11、建立“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直接关系到业主、使用人和物业公司的敏感问题。服务质量的问题已经成为日常工作中的热点和突出问题,这就要求物业管理者切实站在全体业主的立场上,向广大业主和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端正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同时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规范自身行为的约束机制,使收费与提供的服务相符合,建立物业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制度,对受委托代收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有偿服务的项目,应按照自愿有偿、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在保证良好的服务同时,在管辖的小区内积极开拓其他有偿服务,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益,减轻自身负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配合物价部门每年按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指导价标准。

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坚持“思想引领、应用为主、跨越推进、支撑发展”的方针,大力推进建设信息化,大力推广应用“四新”等实用技术,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大力开展行业发展中带有明显地方特点和急需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力争通过三年左右努力,使全行业科技水平明显提升,跨越式推进建设系统科技进步。

(二)总体目标。到2011年,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区建设发展要求的科技应用、创新和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人才队伍不断扩大,科技投入稳定增加,科技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明显增强。

——建成比较完备的信息化平台。到2011年,基本建成电子政务、基础地理、行业监管、城乡规划、“数字城管”等五大平台。

——“四新”等实用技术在建设领域得到较广应用。完成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工艺、材料、设备18项以上。

——建设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创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1家以上,取得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省级工法10项以上。

——建设行业发展中有明显地方特点和急需技术研发与创新全面开展,重点研究突破2项以上技术难题。

二、推进建设科技进步的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加快建设工作转型升级的根本动力,也是推动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建设事业是多学科、多领域、多层次科技创新和成果的集合,科学技术在城乡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先导和引领作用。近年来,全区建设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作为工作重点,重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信息化进程,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较好地发挥了科技进步在促进建设事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区对建设科技工作重视不够,科技工作基础弱、底子薄、发展不平衡,整个行业科技贡献率低,科技的落后已阻碍了建设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必须把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事关建设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真抓实干,奋起直追,切实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三、推进建设科技进步的工作重点

今后三年,要根据市局科技进步“525”行动计划的统一部署,重点做好*建设系统科技进步三大类25项工作:

(一)推进5大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建设行业信息化水平

1、政务信息化平台。

一是加快建设系统网站建设。完善*建设网,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有效整合,提高网站信息量与及时性。继续办好城管、房管、公积金、建筑业、自来水、城建档案等专业网站。(责任单位:局办公室、相关单位)

二是建立办公自动化(OA)系统(包括移动办公系统)。基本实现局机关办公自动化、文档数字化以及行政管理网络化。支持有条件的下属单位开展办公自动化(OA)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局办公室、相关单位)

三是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系统,实现审批业务标准化、流程化、及时将行政政策、行政服务和行政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窗口)

四是建设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馆藏重要纸质档案信息资源存储数字化、管理自动化。(责任单位:区城建档案馆)

2、基础地理信息化平台。

一是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中心建设。加快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步伐,处理、整合测绘基准与大地测量成果数据,建立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责任单位:区规划办)

二是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将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作为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最基础的支撑平台,制定统一标准,开发数据加工、入库、提取、更新等功能,实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统一管理、更新与对外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区规划办)

三是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系统建设。以网络设施和计算机存储设施为支撑,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整合政务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多种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地理信息公用服务系统。(责任单位:局城建科)

四是配合做好全市GPS连续运行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TZCORS)。以高精度实时定位的RTK(实时动态测量)技术为核心,运用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建设10个GPS参站网子系统、数据管理和监控中心子系统、数据通信传输子系统和数据子系统。配合市局建立全市卫星定位基础服务系统,实现城市空间位置信息实时发送,为“数字*”构建基础地理信息空间框架。(责任单位:区规划办)

五是建立和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系统。完成地下综合管线探测及数据库建设,建立地下综合管线管理子系统,理顺供水、排水、污水、燃气、电子、通讯等地下综合管线归档、入库和更新机制,使网络具有档案管理、项目管理、施工许可受理及发放、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等综合管理职能。(责任单位:局城建科)

3、行业监管信息化平台。

一是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建设行业企业与从业人员信用征集机制,编制信用信息采集、维护和的标准与规范,形成包含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局房地产科、局建筑业科)

二是进一步完善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建筑业网站,加快与市建筑业信息管理平台的整合,使网络具有施工许可及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备案等综合管理职能,实现企业、人员、项目信用平台等方面的动态管理和数据库的共享。(责任单位:局建筑业科)

三是加快数字房地产建设。建立和完善集办公自动化、房地产企业资质和信用管理、数字房管、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透明购房、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管理、住房保障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数字房地产系统,实现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网络化。(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局房地产科、区住房保障办)

4、城乡规划信息化平台。

一是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村镇规划业务审批为主线,按照图文一体化的要求,制订统一的数据标准,应用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技术、RS(遥感)技术和三维技术,以多比例尺度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规划成果数据库、规划审批数据库、地下综合管线数据库等为支撑,建立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供辅助审查和决策功能,实现规划管理网上审批,提高城乡规划效能。(责任单位:区规划办)

二是建设*“固房”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在农村农房防灾能力普查基础上,实现对普查结果的汇总、查询、更新,建立农村农房防灾信息管理系统;在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基础上,建立农村危房现状档案和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档案,建立农村危旧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区规划办)

5、数字城管平台。

推广应用“*市区数字城管系统”,进一步完善数字城管应用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执法车辆、环卫等专用车辆GPS监控系统,加快建设“数字城管”网上公共服务系统。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标准建设,严格执行市、县(市、区)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形成全市一体、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全局互动的“数字城管”体系。(责任单位:区数字城管办公室)

(二)推广应用18项“四新”等实用技术,提高建设行业科技应用水平。

1、配合市局推广应用三维实景模拟城市综合信息系统,运用WebGIS(基于互联网的地理信息系统)和VR(虚拟实景)等技术,提供三维实景模拟图,实现环境真实再现,为城市规划决策服务。(责任单位:区规划办)

2、城市道路快速养护技术(含沥青冷拌、冷铺、利用现有混凝土路面沥青修补技术)。冷拌冷铺施工设备基本配置齐全,实现建成区城市道路快速养护。(责任单位: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3、推广应用供水水质水压在线动态监测,包括水压、余氯、PH、浊度、流量;全面推广高、低压变频装置和实现分时段变频恒压供水;实现生产自用水零排放。(责任单位:*自来水公司)

4、积极推广第三代水处理技术。(责任单位:*自来水公司)

5、供水供气智能抄表技术。在新建居住小区和部分现有居住小区推广应用供水供气智能抄表技术,逐步实现供水供气抄表自动化、智能化。推广应用自动计费、自助缴费设备。(责任单位:*自来水公司、*燃气有限公司)

6、推广应用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实现远程监控。县城以上实现新建多层住宅免除屋顶水箱、现有屋顶水箱逐步取消的目标,减少二次污染。(责任单位:*自来水公司)

7、推广应用中水回用技术。建成*污水处理二期中水回用工程。(责任单位:*市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

8、推广应用污泥无害化处置技术。支持*四强公司加快污泥造粒制砖项目建设,基本实现污泥处理资源化、无害化。(责任单位:*市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

9、推广应用车载GPS监控系统。实现对环卫、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时卫星跟踪定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区数字城管办公室)

10、推广应用燃气器具防漏安全自动切断装置,新开用户安装逐步推广。(责任单位:*燃气有限公司)

11、推广应用住宅小区雨水利用、中水回用、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责任单位:局房地产科)

12、2010年7月1日前,实现预拌砂浆在上建成区建设工程中全面应用。其中,今年6月份先搞试点(责任单位:局建筑业科)

13、推广应用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全面推广12层以下住宅的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浅层地能、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利用;开展建筑能耗分析及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责任单位:局房地产科、局建筑业科)

14、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与新型建材。重点推广自重轻、导热低的新型墙体保温节能材料(陶粒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砂加气混凝土砌块等);重点推广塑料管道、复合管道及新型防水材料等化学建材技术。(责任单位:局建筑业科)

15、推广应用建设工程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技术。全面实现桩基静载荷试验现场检测数据实时传输;试块试压(砼、砂浆)、试件试拉(钢筋原材及钢筋接头)实现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和报告自动输出。(责任单位:区质安站、区检测中心)

16、推广应用混凝土工程和钢筋工程节材技术。重点推广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和自密实混凝土,超大体积混凝土防裂、防渗技术,清水饰面混凝土技术以及高强钢筋运用和新型钢筋连接技术(HBR400级钢筋、预应力钢筋应用和粗直径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责任单位:区质安站)

17、推广应用基础与地下工程施工技术。着力推广在软土地区应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桩型(灌注桩后注浆技术和钻孔扩底灌注桩等);深基坑开挖与支护及监测控制技术,重点推广组合内支撑支护结构及新型复合支护结构。(责任单位:区区质安站)

18、推广应用建筑施工远程监控技术。全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工程和创省、市标化工程实现建筑施工远程视频监控。(责任单位:区区质安站)

(三)针对制约当前建设事业发展的技术难题,开展2项课题研究。

一是开展台风多雨地区围护结构防渗漏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居住建筑外墙体、外门窗等的防渗漏技术研究,为防治建筑质量通病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区质安站、方远集团)

二是开展高锰原水应用课题研究。针对长潭水库原水锰含量超标的实际,开展除锰工艺研究。(责任单位:*自来水公司)

四、推进建设科技进步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推动。为加强对建设科技进步工作的领导,成立*建设系统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全区建设科技进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筑业科,负责日常工作,并牵头制订年度推进计划,抓好督查落实。建立全区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二)政策拉动。要将科技进步作为企业资质与升级、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前置条件。一是要列入规划条件。要将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列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从源头上推动科技进步。二是要将推广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列入建设企业定级、晋级、年检、增项重要考核指标。三是要列入各项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要将推广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评选十强房地产企业、十强建筑业企业、十佳建造师、十佳科技带头人的重要条件。四是要将“四新”等实用技术应用列入勘察设计市场检点之一,应推广应用未推广的,予以通报批评。五是要将推广应用“四新”等技术业绩作为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的重要内容,增加建设科技的权重。六是要争取发改、经济、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支持和联动,制订和实施激励建设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建立推进自主应用、自主创新的动力机制,争取在科技进步奖项、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基金争取、墙改基金退还比例上得到更大的支持。七是要定期制订并淘汰限制落后技术通告及推广应用“四新”等实用技术目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各单位要抓紧清理调整好政策,建立、完善有利于推进科技进步的长效机制。

(三)企业主动。企业是科技进步的主体,要在建设系统科技进步中起带头、示范作用。一是建筑业企业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建省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1家以上,取得国家级工法3项、省级工法10项和各种专利8项以上。二是勘察设计企业要成为“四新”等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的主导力量,在“四新”等实用技术应用中起龙头和推动作用。三是市政公用企业要系统推进科技进步,在建设系统科技进步中起带头作用;供水企业要根据“两创建”(创建现代化水厂、创建现代化营业所)的标准,制订供水行业科技进步实施细则。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发挥在推进规模住宅小区建设中应用“四新”等实用技术的主体作用,全区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住宅小区必须推广3项以上新技术。

(四)人才促动。大力发展建设职业教育,着力于建设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建设科技队伍、管理干部队伍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的素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建设科技人才管理体制和科技人才资源开发机制。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发展一批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全区达到各类专业技术注册人员人以上,其中一、二级注册建造师500人以上,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10名以上,努力形成由专业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般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人才梯队,以人才队伍来带动建设科技进步。

房地产评估档案管理范文第5篇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开发拆迁办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向市开发拆迁办申请拆迁冻结。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市开发拆迁办拆迁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开发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告,将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截止日等予以公布。

    第十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市开发拆迁办提出申请;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取得市开发拆迁办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拆迁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接收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内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拆迁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拆迁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市开发拆迁办颁发的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三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除按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应当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截止日前。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前,未能依照本办法规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开发拆迁办提出书面裁决申请。裁决申请最迟应当在搬迁截止日后的第三日提出。

    第十六条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后三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七条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的,诉讼时效内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开发拆迁办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开发拆迁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使用人在搬迁截止日后仍拒不搬迁的,由市开发拆迁办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事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开发拆迁办申请拆迁验收。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发给拆迁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开发拆迁办责令限期整改。

    对未取得拆迁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自取得拆迁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验收合格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开发拆迁办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未出租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除未出租的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

    第二十八条 拆除按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拆除未出租房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拆除未出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九条 拆除未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住宅房屋区位价值+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值。

    住宅房屋区位价值=住宅房屋区位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值=住宅房屋重置单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除住宅房屋区位单价、重置单价,由市开发拆迁办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被拆除住宅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由市开发拆迁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被拆迁人对前款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单独评估;申请房屋单独评估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单独评估价值确定。

    第三十条 拆除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值。拆迁人还应当对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住宅房屋区位价值。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并与拆迁人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属房屋承租人所有。房屋承租人不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和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为社会特困户,不能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价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二条 拆除未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第三十三条 拆除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应当分别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30%;对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70%.第三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委托经市开发拆迁办核准的评估机构实施。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后五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估;申请复估的,以复估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产权明晰,无权利负担,并符合规划确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筑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价值,由经市开发拆迁办核准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除房屋承租人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拆除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向未出租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由拆迁人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按该房屋重置成新价值的3%至10%给予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由市开发拆迁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参照本办法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按照其重置成新价值结合剩余批准期限进行货币补偿。没有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批准期限按两年确定。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安置房屋是待建或在建房屋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被折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适当补偿。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二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第三款规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开发拆迁办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拆除按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分户承租的公有房屋,每户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承租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使用面积承租的,每户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承租证载明的使用面积对应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换算公式为:每户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该户承租证载明的使用面积×整幢房屋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值。

    第四十三条 被拆除的房屋确认为非住宅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规划批准的用途为非住宅,或者实施城市规划控制前已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用途为非住宅;

    (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用途;

    (三)拆迁冻结时依法按非住宅用途使用。

    第四十四条 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开发拆迁办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五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抵押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协商一致,并向拆迁人提供书面协议,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执行。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实行货币补偿时,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开发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折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开发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九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开发拆迁办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