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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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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验收报告

乡村公路验收报告范文第1篇

一、组织实施

按照农村公路(桥梁)权属管理原则,县道公路危险桥梁重建或改造由县交通运输局担任项目业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道公路危险桥梁重建或改造工作;乡村公路危险桥梁重建或改造由桥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业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道公路危险桥梁重建或改造工作。

二、年度安排

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有序推进全县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作,确保在2015年完成全县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目标任务。2013年度:重建石山乡的横江桥、万合镇的文龙桥、沙村镇的绵溪桥、苑前镇的公和桥、碧溪镇的深水潭桥、冠朝镇的中村桥、苑前镇的黄坊桥、桥头镇的南岭桥、灌溪镇的村前桥、水槎乡的芫下桥等10座危桥;改造万合镇的江背桥、冠朝镇的墩陂桥等2座危桥。2014年度:重建马市镇的栖龙桥、甘露桥、洲陂桥,石山乡的下冻边桥,桥头镇的水北桥,上圯乡的油槽背桥,中龙乡的中龙街桥,水槎乡的方头桥、桥子头桥等9座危桥;改造水槎乡的乐群桥1座危桥(具体实施单位见附件)。2015年度:重建水槎乡的乐群二桥、合江桥、三江桥、水槎桥,马市镇的岭下桥,小龙镇的中洞桥、朝岭背桥,碧溪镇的南岭小桥、江边桥、芙塘桥,冠朝镇的岭下桥,老营盘镇的老营盘桥,螺溪镇的三派桥,苑前镇的颜家桥等14座危桥;改造桥头镇的桥头三桥,万合镇的龙陂桥、严家桥,碧溪镇的南岭大桥,灌溪镇的坎下桥,上圯乡的回龙桥、江仔桥,禾市镇的禾市一桥,马市镇的武丹桥等9座危桥。

三、资金筹措

1.上级补助资金

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规定,“十二五”期间,上级交通部门只对县、乡道中桥(30延米以上)及村道大桥(100延米以上)危桥改造项目进行立项,并对危桥加固改造项目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拆除重建项目按2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

2.县级配套资金

县道公路上重建或改造桥梁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由县财政配套解决;乡、村道公路重建或改造桥梁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按60%给予补助,40%由乡(镇)村自筹解决。县财政局要分年度落实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要提前筹措好危桥重建改造配套资金。

四、资金管理

1.县道公路危桥重建或改造资金管理

上级交通部门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在计划项目拟建年度全额拨付给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按工程进度据实拨付。

乡村公路验收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探讨

1 前言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建设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加快农村公路发展既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手段,我们要把加快农村公路发展提到小康建设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抢抓机遇,超前发展,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之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2 农村公路建设的意义

农村公路作为农业和农村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沟通农村与城市的桥梁,是连接农村生产和消费的纽带。目前农村公路普遍存在技术等级低、服务水平低、通行能力差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公路只能简单解决农民的出行,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受制于基础设施这个“瓶颈”,农业没有形成产业化、规划化,优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农业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因此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完善县乡路网布局,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

“要想富,先修路”,这是人民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历史经验。近几年来,国家通过加大投入,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公路交通事业突飞猛进。目前我国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290万公里,全国99.6%的乡镇、92%的建制村实现了通公路。

在我国现有公路中,农村公路所占比重高达72%,而且等级普遍偏低,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相称的。

农村公路作为农村最主要的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前几年, 国家投资重点在国、省道等干线公路建设上,这是国家经济建设总体布局的必然选择,在干线公路骨架趋于完善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完善县乡公路这些公路网中的“毛细血管”就成了当务之急,否则不仅影响路网整体功能的发挥,更重要的是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但不能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相反还会人为加大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农业现代化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不仅是农村现实情况所决定的,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迫切需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要求。

2.2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手段

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农村能否完成建设小康的各项任务,对全国来说举足轻重。要使农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小康,出路在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城镇化进程,化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

农村公路建设对加快农村人流、物流、信息流,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繁荣农村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远远超过了公路建设本身。在山东寿光,在河南洛阳,在云南怒江,每一个地区的通车典礼,无不是该地区的盛会。群众送上了“致富不忘交通部”的大红旌旗,激动的泪水,欢乐的笑容,表达了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喜悦。

农村公路作为广大农村最主要的交通方式,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打破常规,超前发展,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才能保障农村小康建设的顺利实施,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

2.3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目前,城乡差距的扩大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问题。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出行条件差致使城乡间人员、物资交流不畅通,农民行路难,生活质量不高,这不公关系到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甚至关乎党在农民心中的威望,关乎农村稳定的大局。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关注农村、关心农民,对于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我们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3 农村公路的规划

农村公路的建设要规划先行。规划的目标应是实现农村公路联乡通村,努力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与睛雨通车水平。规划中要注重区域生产力布局、城镇化以及与综合运输规划的衔接;要促进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商品集散地、乡镇企业、特色经济与旅游业的形成与发展,区域经济的核心产业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培育;为城乡之间人员的交往、货物的流通,信息的交流提供通道,从而提升农民在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方面观念、手段的水平。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实施应采用“保通求畅”的原则。对于不发达地区、山区、人烟稀少地区应以“保通”为重点。随着交通量的发展与需求的增加,通过改善线形,改善路面,逐步实现公路等级化与路面次高级化。对于发达地区、平原微丘区、城镇密集地区应着力于“求畅”,路线可采用等级公路标准,路面可采用高级、次高级结构形式。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运输规划相结合。公路建设最终是为公路运输服务的,因此首先要考虑公路在乡、村的过境方式,应根据人口、经济的状况综合考虑客运、货运站场的设置,保证客运线有足够的通达深度,形成具有实效的公路运输网。

4 农村公路的建设

4.1 完善技术标准

当前农村公路的相关标准尚不完善,对于等级标准的农村公路建设,可依据现行的技术标准,但不能片面地追求高标准,不能教条地应用技术指标,对于山区的乡村公路,可在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或建立地方性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受条件限制路段,除路基宽度外,个别指标可适当降低,但应满足行政村内主要机动车辆通行要求。

4.2 规范招投标活动

农村公路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建好农村公路是做好农村及农民工作的前提。目前无论地方政府还是中央都加大了农村公路的建设投资,但由于农村公路建设的特点及我国国情,致使农村公路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还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的建设市场,也影响了农村及农民的稳定工作。如何有效地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既是国家有关部门的责任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更是摆在广大公路管理者面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要做好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是做好招标工作的第一步,以往的预审办法只是看投标单位的有关证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不能有效地杜绝假证件和单位挂靠。应采取多渠道收集申请资格单位的详细情况,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和以往业绩信誉的审查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这样可以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将资历差的投标人拒之门外,避免其进入投标阶段采取不正当或非法的手段恶意竞争,既保证了所选投标人的实力又能使投标工作正常进行。

二是采用合理低价法的评标方法及单价合同承包模式。一些地方的农村公路招投标为了节约资金而选择了最低评标价法,出现低价抢标的现象,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最近交通部新推出的合理低价法是一种比较合理、公正的评标方法,特别是农村公路采用这种方法就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其次,采用工程单价承包的承包模式可以避免工程总承包带来的质量隐患,杜绝偷工减料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不正当的索赔手段,因此,有关地方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强制要求农村公路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的评标方法和单价合同承包模式。

三是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公路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办法。评标人的素质对选出合理的中标人起主要作用。由于乡镇政府公路建设中懂技术的的人员较少,农村公路工程的评标人员一般是行政人员,这就给评标的合理性存了隐患。为避免这种现象,交通主管部门应以县或较小市为单位召集从事公路工程的人员,选出能力强、素质高的人组成市级或县级农村公路专家库,指令农村公路工程根据规模大小从不同层次的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人。最好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让县级专家库人员采取异地评标的办法,这样可以大大地减少人为因素。

四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招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督。农村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由于不规范、地方干预大,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而不是对招投标活动的某个环节进行监督。县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农村公路招标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依法监督,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不得干预招标人正当的招标工作,不得剥夺招标人定标的权利。农村公路工程招投标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行贿受贿、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4.3 重视工程质量

近几年来,大规模的农村公路建设是我国公路交通建设史上史无前例的宏伟工程,直接涉及几亿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抓好工程质量,不仅是公路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还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

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不一定很高,但质量要求决不能降低。我们要针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较小、地点分散、涉及面广、执行层面经验不多的特点,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技术优势,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要将高等级公路建设的质量意识和管理理念逐步延伸到农村公路建设中来,积极推行规范化、机械化施工,要明确工艺流程,掌握关键环节,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法人负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要结合实际,推行适宜的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机制,认真落实质量终身制;严格工程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采取坚决措施,该整改的必须整改,该返工的必须返工,确保工程质量,让广大农民走上优质的开心路、放心路。

4.4 节约工程造价

投资是制约农村公路发展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因此要在保证安全行驶的条件下,千方百计地降低工程造价。最重要的是科学、合理地采用技术标准,对采用等级公路标准的,要因地制宜使用指标体系,结合地形、地质适当放宽指标值的采用,并根据交通量的发展采用路线分段修建改造与路面逐步改善的办法,减少一次性投资;其次要注重老路的利用,合理桥型的选用,地方材料的使用,降低主要材料的费用;第三,在采用高级、次高级路面时,可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结构形式,对于交通量小的乡村公路,可采用小间距纵横缝水泥路面、薄层沥青路面、石屑封层、稀浆封层、土壤固化剂等结构形式,获得使用效果与工程造价的统一。

4.5 保护生态环境

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对水土保持与植被保护。取土应尽量集中,取土点可通过平地、造塘加以综合利用,弃土不能堵塞河道,弃土点应集中并加以植被覆盖,边坡开挖应根据地质特点,控制边坡高度,尽可能少破坏山体植被,公路绿化要因地制宜,应节约投资,讲求效果。

5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

不断增长的农村公路建设,体现我国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而要搞好农村公路建设,其关键在于资金。随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缺口的逐年扩大,如何合理有效地筹集到更多的资金,现已逐渐列入有关方面的议事日程。因此,在当前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抓住农村公路发展机遇,探索出一套适合于农村公路自身产品特征的融资方式,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市场化融资和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体制,其意义不言而喻。

5.1 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几乎构成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的大部分,一直以来,我国绝大部分公路的投融资主体是政府。公路作为基础设施的一部分,不管是农村公路还是其他公路的建设从来就是政府的经济职责之一。因此,从理论上讲,农村公路建设应该全部由国家全额拨款,而事实上,政府投资也是公路建设资金流入的主渠道。当前政府在农村公路上的投入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国家公路建设专项基金和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等方面。

5.2 国债资金

作为国家政策扶持和引导的体现,国债资金也逐步介入农村公路建设中。但是,随着我国近期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前一阶段积极财政政策的相对淡出,未来公路建设国债资金发行总量将有所减少。同样,可以预计,随着未来公路建设国债资金占国债总资金的投入比例趋于下降,必然将影响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项目的国债资金来源。

5.3 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我国公路建设筹措的主要方式,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项目的建设,投入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金融机构贷款也逐步增加。但由此而带来的利用银行贷款修建公路的还本付息的预期压力则不得不引起有关方的重视。

5.4 企业和个人捐款

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拓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引导企业和个人捐款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在当前我国不少地方也已成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渠道之一。

当然,这种筹集资金实施的前提首先应该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政府在发动时应本着需要和可能、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行摊派,否则本意是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农村公路建设反而会加重企业和个人,尤其是所在农村公路沿线农民的负担,导致最终结果与政府初衷背道而驰。

5.5 以工代赈和民工建勤

充分发挥当地老百姓的积极性,引导农民志愿出义务工或者通过以工代赈和民工建勤等间接融资方式解决资金缺

口问题,进一步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力度。

6 农村公路建设的财务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具有投资大、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等特点,资金管理难度较大。要把全部资金用到刀刃上,管理和使用好每一分钱,保证全部的建设资金使用到建设工程,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成放心工程、满意工程、精品工程,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

6.1 做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基础性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相应的会计机构。根据农村公路改造资金管理的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与农村公路改造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在改造工程实施期间保持会计人员的稳定,防止因人员变动影响会计资料的齐全和完整。

二是统一规范会计账目和财务档案管理。一方面,在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报表填报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严禁出现记账凭证附件不全、原始凭证不合法、内容不完整、审批手续不完备、记账不及时、账证不符、账实不符、做假账等问题。以严格的会计核算,防止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强化财务档案管理,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财务档案的主要依据,杜绝白条支付、白条代扣代付,把工程合同作为农村公路建设中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工程验收报告单作为工程完工结转账务的必备会计资料。

三是严格支付程序,实行“四签字”制度。在资金支付过程中,经办人(工程管理人员,质监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申请资金支付凭证要确保符合手续完备、与工程进度相符、金额真实,并在凭证上签字;分管领导对工程质量、数量、资金支付数额认可签字;主要领导把关签字,财务主管人员对凭证进行审核,索取工程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完备后签字支付。

6.2 加强工程价款的计量与财务支付手续的衔接,规范工程结算手续

在工程价款的支付过程中,严格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结算程序,以工程计价单作为财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工作衔接的纽带,避免财务部门仅反映货币资金的拨付、工程管理部门仅反映工程进度和工程数量这种相互脱节情况的发生。一方面,把工程计价单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重要依据,工程计价单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时间、工程计划、总里程、工程单价、实际完成里程;另一方面,以工程计量支付台账作为管理计量精确程度的有效手段,工程计量涉及面广,计算量大,人工操作繁琐,易出现差错,建立完备的支付台账能更清晰地反映某些按比例或部位计量的工程的进度,利用EXCEL等处理软件进行辅助管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为今后工程竣工结算与资料归档打好了基础。

6.3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统一管理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依照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一是成立内部制约机制,健全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在领导层、各职能部门及环节之间相互制约;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和明确职责分工;三是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制度,中央、省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人民群众捐资,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四是完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内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对现存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达到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6.4 加强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首先,单位领导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意识,像重视工程技术标准那样重视财务管理;二是财会人员要正确理解国家的有关财政方针、政策、制度,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养,在财务管理方面为领导出好主意,当好参谋,三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有关会计制度,杜绝违规支出现象,确保建设项目经得起检查和审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系统的管理工作,通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完善计量支付手续、强化资金审计力度,创新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财务方面必将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7 农村公路的运营与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这些公路资金投入少,技术标准和等级低,防护工程不配套,养护资金严重不足,养护体制不健全,重建设轻管养的现象还相当严重,许多地方的农村公路在建成后因缺乏有效的管养而受到损坏,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农村公路只有切实加强养护与管理,做到建养并重,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其最大效益,促进当地经济的飞速发展。

依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养的主体是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探索体制创新,要主动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努力创建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政策和养护机制。具体应采取如下办法:第一,落实养护经费。乡村道路建设、养护,资金是关键,除交通部门在征收拖拉机、摩托车等养路费中分配拨放到乡村道路的养护经费外,镇政府、村委会两级还要从其他方面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例如可发动沿线受益村民或沿线企业自发捐资或出工。第二,建立专职养护队伍。根据乡村公路实际,以村界为单位划分管养路段,责任到人。根据养护里程多少和路段情况,核定维修用料基数,明确工作目标,指定基本报酬。年底持任务完成情况按实结算。第三,实行年终检查评比制度。年终时,交通公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有农村公路进行养护检查评比,路况达到良等以上的,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从而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使养护质量不断提高。

8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与路政管理

水泥路替代了尘土飞扬的沙石路,行车速度加快了,群众出行方便了,办事效率也提高了,是件好事。可由于路政管理跟不上或置之不理,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加上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乡村公路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这些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路面平整了,驾驶车辆车速过快,甚至有些年轻人在乡村水泥路上开摩托车风驰电掣。二是不少乡村公路缺乏相应的路标和交通安全标志,如交叉路口没有指示路标,给外地来客带来很大的不便;急弯、危险路段缺少相应的警告标志。三是乡村群众常在路上堆放砂土、碎石等杂物,农忙时节把公路当晒场。四是一些靠路而居的百姓,为了自家的安全,擅自在公路上筑起减速带,减速带过高,标志又不明显,造成行车不便,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为此,各地政府和村委会应重视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农民进行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各村委会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上路巡逻,发现障碍物及时清理,杜绝占道堆放任何影响交通行驶的障碍物。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协助、配合各乡镇、村组依据《公路法》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和畅

通。公安、运管部门也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和管理,禁止车辆超载、超速、无证行驶,确保人民群众的

生命财产安全。

9 农村公路的发展

9.1 加快农村公路发展要以机制创新为突破口

农村公路由于它自身所固有的特殊性,是一种纯公益性事业,资金问题如终是制约发展的“瓶颈”,在建设上不可能照搬国省道所普遍采用的经营管理机制和融资手段,也不可能靠国家包起来,更不可能完全由农民来承担。我们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设立农村公路发展基金,直接投入到农村公路建设上,实行“放水养鱼”。同时,还必须建立多元化筹资格局,争取国家扶持一点,省里补一点,当地政府投一点,受益群众集一点,社会捐一点,多途径全方位筹集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在养护管理上,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引入市场经济理念和企业管理方法,深化养护机制改革,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养机制。加强经常性养护,保持公路安全畅通,为农民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9.2 加快农村公路发展必须依靠人民群众

这些年来,人民群众从公路建设中获取得了极大的实惠,对加快公路发展有着强烈的愿望,人民群众身上蕴藏着发展交通的巨大热情,因此各级政府要把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在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按照“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农民群众积极投身于农村公路建设。

9.3 加快农村公路发展必须从实际出发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就是要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把效益摆在首位,优先发展“经济路”、“出口路”,解决农民“出行难”、“运输难”的问题。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特点,经济发展水平,交通运输量大小,进行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公路的发展规模和技术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而造成的资金浪费。

9.4 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必须以质量为生命

公路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福及子孙的千秋伟业,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取之于民,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出现“豆腐渣”工程,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必须时刻绷紧质量这根弦,从技术上做好服务工作,把质量管理贯穿于公路建设全过程,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各个环节上从严把关,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建设事关“三农”问题,是“三个代表”精神在交通行业中的具体体现,各级领导都应给予极大的关注,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各种技术与管理措施用好有限的资金,真正从农民的利益出发,切实为农民服务,并从农村公路建设做起,为全面提高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做出努力与贡献。

10 存在的其他问题与建议

10.1 农村公路规划与干线公路网规划统一问题

农村公路不仅是农村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干线公路交通量的主要来源。整个公路运输效益的发挥有赖于路网结构的合理,路网结构的合理意味着不仅要重视干线公路的建设,也要重视与干线公路相匹配的农村公路建设。通过前一阶段的努力,我国的干线公路网已基本贯通,并已向高速化迈进,如果没有农村公路与之相匹配,则干线公路将成为“无源之水”,运输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美国是公路运输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美国600万km 的公路总里程中有1/2里程是农村公路。因此,在进行农村公路建设时,不要将农村公路规划与干线公路规划割裂开来,农村公路规划要以干线公路规划为依据,进行统一规划,这样才能使整个公路交通系统结构合理,公路交通的整体功能才能充分发挥。

10.2 农村公路技术标准问题

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适用对象为高等级公路、干线公路以及主要的县级公路,这些公路在公路网中作用明显,技术标准也比较高,相比之下,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就比较低,如果直接套用规范,显然与农村公路的情况不符。有些地区采取相应降低标准的办法,来作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依据,但是如何降低标准,降低多少,都难以确定。所以现行标准不适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需要。这就需要加强在农村公路相关问题上的研究,逐步完善在农村公路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以及环境影响等方面研究,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应农村公路情况的规范标准,保证农村公路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0.3 农村公路改造中的老路处理问题

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不高,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质量要求,相反,由于农村公路管养经费不足、管养机制不完善,应更加注重工程质量,从而提高使用寿命,减少日后的维修。新建农村公路所占比例较少,绝大部分是老路改建,老路路面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病害,这样的病害如不处理而直接加铺路面,不仅会影响结构层的厚度,而且会影响日后的使用,因此,施工前应对老路进行彻底的病害处理,还应对原有老路进行整平,然后方可进行施工。这是隐蔽工程,对这一环节应加强督促检查。

10.4 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及安全设施问题

农村公路一般顺地形而建,往往会经过堰塘、溪河、沟渠、陡崖,再加上技术标准低,行车道较窄,弯急坡陡,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交通标志及安全设施设置,在陡崖、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11 结语

农村公路建设是一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系统工程,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升华,是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是我们今后进行各项工作的根本方针。当前,我们要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实践,推动我们的工作,破解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难题,进一步推动农村公路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S].

乡村公路验收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贫富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政府直接投资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以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为内容,以缓解和最终消除贫困为目的,通过资金(或实物)投入方式,使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得以改善,为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促进其自我发展。同时,通过组织贫困地区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一定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促进脱贫致富。

第三条以工代赈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群众参与的原则,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扶贫开发规划,重点解决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农村基础设施问题,为贫困地区消除贫困创造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以工代赈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编报和下达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建设的原则内容

第五条以工代赈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兼顾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

第六条以工代赈的建设原则

(一)扶贫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原则:实施以工代赈工程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工代赈要与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相结合,实现脱贫致富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

(二)相对集中、统筹兼顾原则:以工代赈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突出扶持的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突出骨干项目的示范带动效益,以点带面,有步骤有计划分类实施,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扶贫效益。

(三)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原则:切实加强规划工作,优化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安排建设项目,结合各地有利条件,发展特色经济,为增强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创造条件。

(四)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原则: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要考虑国家和自治区的扶持力度,针对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增收的主要制约因素,区分轻重缓急,研究确定建设项目,逐年安排实施。

(五)广泛参与,减负增收原则: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要广泛吸收贫困群众参加工程的建设。通过采取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直接增加贫困群众的收入,减轻贫困群众的负担,体现以工代赈政策的实质。

第七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县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小流域治理、草场建设以及国家确定的其它建设任务等。

(一)基本农田建设。主要指改造中低产田,具体工程有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盐碱地治理及田间配套设施等。

(二)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改扩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工程有水库、渠首、机电井、渠道、扬水站、节水灌溉等。

(三)县乡村道路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改扩建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乡、村的公路(等级一般不超过三级),以及县、乡、村道路建设所必需的桥、涵等配套设施。

(四)人畜饮水工程。主要指修建解决贫困人口和牲畜饮水所必需的水井、水塔、引水渠、输水管道以及其它简易自来水工程。

(五)小流域治理。主要指为开发治理小流域,防止水土流失而实施的河道疏浚、河堤护砌、建坝护地、营造防护林、经济林及水利配套等工程。

(六)草场建设。主要是指人工草料基地、草场改良、农作物秸秆氨化青贮、高寒山区暖圈和及水利渠系配套等工程。

(七)其它。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及以工代赈政策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扶贫开发规划、基础设施状况等,组织编制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规划编制内容包括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实现目标、建设任务、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建设项目、实施步骤以及政策措施和有关效益指标等。县级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地(州)、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编制、上报、审批和下达。

编制规划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同时要统筹考虑如何处理与其它渠道的扶贫项目,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的关系,各项目之间既要做到相互配合,又要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以工代赈年度计划要与规划相衔接,并服从规划。凡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年度计划不予安排。年度计划包括建议计划、资金计划、建设计划。年度计划的安排,以资金定任务、以任务定项目,按照项目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扶贫开发重点及项目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历年资金、项目规模,充分考虑本地计划的年度建设任务、建设能力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组织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编制下一年度建议计划。列入建议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做到符合当地实际,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资金规模按上年度自治区实际下达项目计划总投资的150%编制。地(州)发展改革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州)上报的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按符合以工代赈政策投向、前期工作完备的项目所需投资,参照各县贫困人口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重点村数、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等工作情况,安排年度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自治区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十四条在自治区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规定时间里,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内,完成以工代赈项目的录入、申报、选报、审批、转批、启动等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工作的地(州)、县(市),自治区将给予全区通报或酌情调减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县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核查、筛选、论证及收编入库工作,并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承担。总投资在100万以下的项目,经县行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县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报地(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总投资在100—300万元的项目,经地(州)行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地(州)发展改革委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自治区行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要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制定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和工程监理实施办法,实行区、地(州)、县(市)三级联动,监督检查与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必须认真落实劳务报酬政策,要优先组织项目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加项目建设,并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除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程外)。没有安排劳务报酬的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有关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实施,按照《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暂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或组织安排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扶贫、审计、稽察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工程决算、工程效益、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标志牌设置、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文档资料等。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制定项目使用维护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的后期管理,确保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要坚持“三到场”工作制度。即县级发展改革委部门在计划申报前审核到场、项目建设中检查到场、工程完工后验收到场。县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严格坚持“三到场”工作制度,杜绝虚报、瞒报、谎报和重复申报,保证项目真实性,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以工代赈资金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档案资料要明确专人保管,按年度实行一项一档制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项目库、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还包括工程设计、项目实施责任书、开工审批报告、施工合同书、招投标相关资料、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书、监理资料、分阶段验收资料、工程验收报告书、财务决算及批复、审计报告、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项目施工前定点照片、项目施工照片、项目竣工定点照片、工程标志牌照片、公示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县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设立标识牌(宣传牌),标明项目编号和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以工代赈资金按照现行的国家三部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扶[2001]27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以工代赈的资金和财务管理,财政部门按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计划做好以工代赈资金的拨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以工代赈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以工代赈资金拨付实行财扶资金报帐制。基本程序是: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签订书面劳务报酬落实责任书,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税务统一发票复印件),经县(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到县级财政部门提取进度款,并按报帐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安排用于项目的以工代赈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十七条支付劳务报酬要做到公平、公开、足额、及时发放,严禁抵扣和拖欠。

第二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是以工代赈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用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完工后有结余资金的,必须仍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国债资金的使用,除按上述要求管理外,还须按照国家国债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以工代赈办公室(以工代赈处)工作职责:按照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四到省”(权力到省、资金到省、任务到省、责任到省)原则,研究拟定自治区以工代赈政策;负责编制自治区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的审批;编报和下达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全区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编制全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规划;对全区以工代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地(州)以工代赈办公室工作职责:对县级以工代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以工代赈政策;编制本级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各县(市)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审核本级权限内的以工代赈项目;上报各县以工代赈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持或参加所属县以工代赈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要求汇总上报各地(州)以工代赈有关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县(市)以工代赈办公室工作职责:承担以工代赈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管理制度;编制县级以工代赈规划;做好项目的论证和储备,建立项目库;编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和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和劳务报酬发放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做好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上报以工代赈项目有关信息;做好以工代赈资料归档和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三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及时总结以工代赈经验,对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定期报告以工代赈建设和工作进展情况,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督检查奖罚机制。自治区对开展以工代赈工作较好的地(州)、县(市),在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成绩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项目管理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整改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州)、县(市)要酌情调减下年度计划安排资金规模,直至停止资金项目计划安排。

第三十七条加强以工代赈宣传。要通过广泛宣传,使社会和贫困地区群众更多地了解、掌握以工代赈的有关方针政策,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投入以工代赈工程建设。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审计监督、检查是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开展进行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专项稽查,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稽查等部门,加强计划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负有管理责任,必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要坚持自查、互查、上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地以工代赈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上报。

第四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四十二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纠正和整改。凡挪用、挤占、贪污以工代赈资金,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地、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以工代赈项目的录入工作要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新财扶〔**〕5号)文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