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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
项目建设中,工程档案管理是整个工程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的形成和积累贯穿于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所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的体现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大型工业化装置,往往伴随参建单位众多、专业性强、体系庞大、建设周期长、成果验收复杂、“三边”等特征,化工项目更是如此。因此,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从项目源头抓起,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巩固,并顺利完成竣工档案验收,才可保障项目管理工作的整体可控,进而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规范。
建设工程档案是一个事关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成败的大问题,应该是城建档案工作关注的头等大事。从实际操作上来讲,建设工程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建设工程在建设施工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实际情况,是对建设工程的真实写照,具有依据、凭证、参考等重要作用。形成并保管工程档案的目的是为今后的利用提供一个确切的、科学的依据,为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等服务。工程档案利用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是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度。因此,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和规范。然而,笔者在长期工程档案审核验收和接收管理的实践中,发现目前建设工程档案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完整性、真实性差,内容缺项、漏项,签章手续不到位,竣工图编制不准确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削减了建设工程档案应有的保存和利用价值,也将对建设工程今后的管理和维修、改扩建以及权属责任划分等带来严重影响。
二、当前我国工程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颁发《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等相关档案管理条例,我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档案管理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工程与其他工程相比存在很多特殊性,外界自然状态对于工程的影响较大,导致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缺乏一定的管理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国家政府的职能慢慢转变,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入,相关的终身制度、建设监理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正在逐步趋于完善,因此新时期下的工程档案的载体、形式、内容以及相关制度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工程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建档以及验收等工作流程也有了新的要求。但是很多管理者一直以来都存在重工程轻档案的现象存在,并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导致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很多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都不及时,工程档案管理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2、档案管理体系不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的专业要求较强,但很多单位只是将档案管理的职能纳入综合部门里,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独立档案管理部门,导致档案管理工作的地位低下,并没有得到员工的重视。虽然国家及单位也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条例,但大部分都是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监督管理作用。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缺乏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实际的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导致工程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建设部门工作较随意,各自为营,经常出现人员流动现象,导致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3、缺乏专业性的管理人才。由于很多单位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没有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很多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并非班科出身,缺乏一定的专业性,都是由工程技术人员来担任兼职,只懂得工程的施工技术,对于档案管理知识缺乏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之前也并未接受过相应的专业业务培训,并不熟悉了解工程档案管理的基本流程、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很多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都只是在资料保管方面原地踏步,导致工程档案管理低下。同时档案管理部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档案专业人员较少,新来的工作人员以及工程技术人员较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缺乏一定的规范性。
三、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
工程档案的重要性要求我们必须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首先要从管理本身的四个基本特征出发:即管理的载体是组织,管理的主体是管理者,管理的任务是设计和维护一种环境,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好人际关系。人是管理的第一要素。
1、要完善法规,依法治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工程图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具体的规法要求,将档案验收制度、档案进馆时限制度和档案执法制度纳入规划、建设、管理程序中,在工程开工前下达资料任务单,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在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重要环节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收集更加齐全、分类更加合理、组卷更加科学、归档更加及时。从根本上保证档案的内在和外在,逐步完善规范各种制度,理顺档案工作程序,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力度,实现工程档案在新时期的依法治档。
2、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是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形成的反映项目建设的真实记录。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资料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重要保证,规范档案资料的管理是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运营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为规范基建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编集、保管、查阅和报送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基建处各科室项目管理的工作职能,做好档案工作。
3、以人为本,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做好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对工程档案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法律意识。二是以人为本,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专业队伍,这就要求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理论学习,懂技术、会管理、业务精,并取得上岗证书;对外,注重档案业务培训,要定期举办档案管理和业务的集中培训班,做好档案归档要求讲解,组织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就项目档案工作的文件和标准等进行学习和掌握,不断强化档案业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使项目档案管理基础工作得到有效保障,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利用等每个环节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归档材料良好、完整规范、系统配套。三是深入现场,做好对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的服务工作,主动做好对重点工程档案业务指导,现场跟踪服务,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做到档案收集、整理与工程建设同步,认真抓好档案整理、归档、移交工作。四是注重工程档案信息反馈,掌握最新动态,即新的项目采用了哪些新技术、新方式,减少了哪些工作环节,同时又改进了哪些工艺,增加了哪些程序,形成了哪些与之配套的新表格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管理层,并通过汇总、提炼再补充到相应的规范中,进一步做好对工程档案的管理。
结束语
总之,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最真实的反映,是检验工程的重要依据。分析研究工程档案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对于更好提高工程档案管理水平,提高工程建设有着积极促进作用。目前,档案工作已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档案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新的形势下,施工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面对新的挑战。档案管理工作只有不断的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狠抓档案管理为契机,在巩固和发展己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努力,开拓进取,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档案管理手段,才能更好的为企业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徐艺真.对施工企业档案管理现状的思考[J].办公室业务.2013(03)
20xx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0xx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20xx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1 对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特征的分析
1.1 立法时间分析。通过对华东地区9个较大的市以及上海市(直辖市)等10个城市(以下简称华东地区10个城市)的调查,共获得地方性行政法规2部,地方性行政规章10部。12部规范性法文件展示了近30年10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工作的基本成就。华东地区10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现行法规和规章及其生效时间,见表1。
表1 华东地区10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现行法规规章及其生效时间[2] ~ [13]
调查表明,早在1980年前后,已有南京、徐州、合肥、宁波等8个城市先后颁布了相关法规和规章,开始依法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进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自2000年以来,华东地区10个城市相继出台了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用于规范和指导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例如,徐州市2004年出台了新的规范性法文件对原有规定进行更新,2011年又出台新的规章对2004年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是距今最新的城建档案管理规章之一,在体现地域特色和时间特色方面具有代表性。
1.2 立法地域分析。统计数据显示,各地城建档案管理立法规模不一,法规规章颁布与修改时间差异较大,非发达城市和内陆城市立法步伐更快,这与各个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并非完全一致,它更多体现的是区域差异,尤其是当地政府、人大重视程度的不同所带来的影响。例如,淄博市人民政府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之后不久,又以市政府的名义制定和了《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了规章的可操作性。
1.3 立法技术分析
1.3.1 整体架构分析。华东地区10个城市的12部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其整体框架主要有两种:分章节论述和按条款列举。其中,7部为分章节论述,5部为按条款列举。分章节进行论述的文件均分为总则、附则两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归档范围、移送与接收及法律责任等模块。可见,各个城市城建档案管理立法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建文件的归档、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1.3.2 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分析。12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均在总则的第一、第二条对城建档案管理立法的目的做了相似的描述,即“为了加强对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各地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级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制定市级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践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体现了一定的地方特色。
1.3.3 立法内容分析。(1) 共性。第一,各市法规和规章对城建档案的定义差异不大,均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二,各市的城建档案由相应地区市级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均为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第三,对建设工程的竣工图都有极为严格的要求,必须有完善的竣工图,不完整或缺失的都要根据相关规定由相应部门补绘并归档。第四,文件的实施范围描述方式分为两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2)特色。特色之一,实行两套制归档。《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条文中均涉及“建设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两套,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单位各保存一套”,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城建档案保存的完整性提供了法律保障。特色之二,城建档案利用逐渐受到重视。如《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并简化利用手续,为利用者提供方便。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体现出文件制定者先进的服务思想和立法理念。特色之三,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以市、县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以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先由形成单位予以归档管理,然后根据相关规定,将档案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室),二者有机衔接,这将从根源上避免城建档案外流和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发生。特色之四,城建档案业务工作与行政管理活动紧密结合。《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在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一条规定档案业务机构隶属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详细阐述了城建档案工作者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核和城建档案馆(室)接收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设竣工档案等内容。
2 对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2.1 罚款数额差异大,裁量阶次少。有些法规和规章对于法律责任和奖惩的内容存在表述含糊、标准不够明确的情况。如涉及处罚金额,有的规定1万至10万元,有的规定2000元,还有的规定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自主裁量。法规和规章确定的罚款数额的巨大差别、罚款裁量阶次的过少和不加约束的行政裁量权限的授予,无疑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当国有单位、国有组织和国有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出现问题时,惩罚措施往往不易落到实处。
2.2 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工作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的步伐。具体体现在:一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多,全国统一的法规规章少。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范力度变得越来越弱。二是地方性规章多,由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少。从选样调查的对象看,地方性法规有2部,只占总量的17%,明显偏低。三是一些城市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周期过长,修法工作进展缓慢。从10个城市的现行法规规章看,最早的修订于2001年,最晚的修订于2011年,之间相差10年。还有几部修订于2002年,距今也有12年之久。四是城建档案法规规章与建设主管行业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一些矛盾之处,且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影响了城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3 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有所缺失。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电子文件激增,文档一体化催生城建档案馆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需求。在华东地区的10个城市中,只有徐州市在2011年出台的《徐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对电子文件归档有所涉及。该《办法》第八条“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竣工档案,档案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20328―2001)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l l7.2007)”, 而其他1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此均无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2.4 法规和规章的地方特色不够十分突出。12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普遍存在结构相似、内容相近甚至雷同的现象,未能突出体现各个城市的地方特色。纵观华东地区10个城市,有的以交通建设为主,有的以历史建筑出名,各地产业结构各不相同,城市建设规模不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差别,立法内容至少应当在部分条款中用于展示自己独特的风貌和建设实际。
3 完善城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城建档案管理立法工作要实事求是,以城市建设的基本需要和社会发展的最新需求为出发点,加快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废、改、立进程,确立城建档案法规规章与建设主管行业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机制,及时化解二者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充分汲取他们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弥补现有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中小企业;信息化环境;会计;档案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7. 018
[中图分类号] F232;G27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7- 0026- 03
1 信息化环境下中小企业会计档案管理的现状
1.1 电子介质存储在中小企业中占据主导地位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技术是企业责任人获取会计核算信息的重要途径,利用会计信息化技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解决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孤岛”现象,也可以提高企业会计决策能力和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
传统的会计档案只是以纸质保存保管,即纸介质是企业保存会计档案的唯一方式。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得到了普及和应用,在信息化环境下,中小企业的会计档案早已经不是单一用纸来保存了,现在的存储介质还包括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财务会计核算软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会计核算档案用电子介质保存的中小企业会越来越多,并最终占据重要地位。
1.2 中小企业利用电子介质存储更加便捷
会计信息化环境下,会计档案是依靠信息技术生成的,其会计核算信息储存方式的便捷性特征非常明显,在传统的会计核算中,信息大多数是依托手工处理生成的,而会计信息化下的会计档案则是由电子计算机系统在核算完成时自动生成的,会计信息系统会依据会计人员录入的凭证、会计账簿或其他会计数据进行智能化分析,最后可以生成相应的会计报表。另一方面,当对应的会计数据出现不对应或错误的状态时,系统会根据录入的错误情况进行预判并进行预警和提示修改,保证软件输出结果的客观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一些中小企业做假账或者偷税漏税的行为。
1.3 企业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存在不安全因素
一方面,电子信息档案存储在电子介质中,而且大量的会计信息高度集中在一个便携式的设备中,这就可能为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的会计人员提供很大的便利来篡改会计信息,由于中小企业有一些具有登录权限的会计人员拥有账号和密码,这就可能导致电子会计核算数据被恶意篡改后不会留下作案痕迹,而且难以使重要的会计数据复原,这就增加了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数据造假的风险。另一方面,储存会计核算信息的介质的质量、会计数据存储有一定的有效期、软硬件维护和更新等诸多问题都可能增加会计数据的安全风险。中小企业中传统的会计档案是纸质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原始资料,这就会占用大量空间,档案室需要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而且管理这些会计档案容易出错,与此同时,查阅这些档案也非常困难。此外,用于存储会计电子档案的硬盘、光盘等介质多为磁性介质,而磁性介质对外界环境的依赖性很强,这需要注意防水、防火、防潮、防磁,还要谨防被会计人员恶意修改。所以,必须加强会计数据的权限管理,否则就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2 信息化环境下中小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领导层的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的会计信息化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各个行业的中小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会计电子档案,然而,我国一些中小企业的负责人和会计工作人员的管理观念仍然没有转变,会计信息化档案保管的意识淡薄,对会计信息化档案的重视程度不足,不能依照会计信息化档案的特点按时将相关的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和电子会计报表等重要会计数据从企业会计系统中保存到企业外部存储器当中,审计人员不能按时对电子会计档案进行查证和验证,一旦操作员操作失误就有可能造成信息被大量删除,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
对于我国当前的中小企业来讲,电子会计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来进行本企业网络平台数据库建设,实现制造环节、配送环节、销售环节、工资发放环节的交互和企业资源的共享,从而发挥各个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协同工作效应。但是,从当前的一些中小企业投入的资金量来看,研究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比较常见,企业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流程相对滞后,各个中小企业的子系统之间的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子系统相互之间的协同能力较差,无法在各个环节之间形成交互和沟通,从而使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被破坏或者丢失。
2.2 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从职业道德方面来讲,由于使用的是便于携带的电子介质的存储设备,这就给一些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的会计人员和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违法的可能,他们可能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进行非法买卖企业会计数据的犯罪行为,因为会计档案属于重要的商业机密。据新浪网报道,安徽一家公司的会计主管王某某被无故辞退之后,以其存放在U盘中的企业核心商业机密相威胁,索要人民币10万元。一周之后,王某某如愿得到公司支付的10万元人民币后,被埋伏在附近的警方抓获。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据后来报道,王某某勒索的10万余元已被成功追回。这一典型的事例充分说明了中小企业的档案管理人员特别是电子档案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从专业能力方面来讲,当前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档案的管理急需综合型人才。然而,大部分会计人员虽然接受过高等教育或实操能力培训,业务能力提高了不少,但是距离会计信息化管理所要求的高度专业性还显得不足,这些不足也成为了我国中小企业推广会计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巨大瓶颈,阻碍了中小企业信息化环境下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中小企业非常需要寻找综合型人才。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电子数据档案的有效管理是基于互联网的高效率运用,而互联网本身的安全性要想得到很好的保证,迫切需要专业的计算机系统维护管理员和互联网安全管理员进行常规的维护。然而,目前我国很少有中小企业能够专门设置这样一个工作岗位专门聘用专业性要求极高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维护人员,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做法就是将本企业的会计管理人员进行短期的培训,由会计管理人员兼任企业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人员。由于会计核算人员在很短的时间内掌握计算机系统的维护技能很不现实,这样势必会使他们在工作中出现操作失误,增加企业的检查风险。
2.3 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传统环境下的会计档案保存只包括手工会计档案。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这种会计档案保存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会计信息化使得日常的会计核算更加客观与精确,但是由于缺少专业而且规范的关于会计信息化档案的内部控制,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电子会计核算档案都交给会计信息化管理员保存,但是会计信息管理员终究不是具有专业管理知识的会计档案管理员,难免会产生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没有按时归档的现象。会计核算档案管理的内部控制不够完善导致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不够明确,可能会造成会计核算档案被人为破坏或受到不可抗力的损害,使得会计档案信息不够准确和客观,损害了中小企业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 解决中小企业档案管理问题的具体措施
3.1 加强企业的系统环境安全和数据备份工作
会计核算软件所生成的电子会计档案是会计信息化环境中最重要的产物,因此,中小企业需要采用先进的存储设备进行储存。截止到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仍然使用纸质介质和电子介质共同保存的方法,一旦电子介质储存的会计档案显示错误,企业可以用存放在档案室的纸质档案加以挽回。由于电子信息会计档案磁性介质的特点,应该采用AB备份法来进行企业会计档案数据的备份,备份生成的各种文件应该写清备份的时间、地点和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且做到按时、及时、定期的备份。企业应该购买质量过硬的磁性介质设备,备份硬盘和存储硬盘要分别锁在不同的房间,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同时需要尽量避免阳光直射,远离污染源,远离具有磁性的物体是最为需要注意的。批准保存入库的储存会计信息化档案的存储设备需要放在特殊的密闭的盒子里,按一定顺序摆放,这可以预防挤压变形和由于不可抗力所产生的破坏,存储设备的盒子应该放在特殊的能够防磁而且坚固的保险柜内予以保存。
目前,人们还没有成功开发出可以拦截所有恶意程序攻击的防火墙。因此,想要保证会计信息化档案的安全,就要完善本企业计算机系统和局域网系统的杀毒软件与防火墙,管理员应该进行定期更新杀毒软件以保证使用最新的病毒数据库来预防电脑病毒,防止企业重要的会计专用微机遭受恶意程序的感染,企业也应该对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计算机的危机处理能力。
3.2 重视培养档案管理人才,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为了推广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提高会计核算信息的客观性和便捷性,我国的中小企业应该加大对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方面的投资,建立并完善先进的企业系统平台,采购系统安全设备和会计档案系统所必需的储存设备,努力研发与本企业采购、配送相适应的财务信息处理数据库,加强各个数据库之间的联系,实现各个子数据库之间的资源共享。同时,中小企业还应该借鉴国外企业先进的企业会计信息化管理经验和信息化会计档案的保存方法、管理方式和管理技术,为专门负责企业会计信息化档案的管理人员提供补贴和特别培训基金,从硬件方面和软件方面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便捷性。
中小企业中对会计信息化档案的保管工作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很高,这就需要企业引进综合型人才。我国中小企业可以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对现代数据库技术、财务核算业务和便携式档案管理较为精通的综合型人才到本企业担任信息化会计档案管理专门人员;也可以对本企业负责会计档案保管的人员进行定期再教育,而不是简单地上两堂课,使他们在一定时期综合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增加他们对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经验。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要联合当地政府的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专业人员进行再教育,补充最新的职业道德知识进而使他们形成遵纪守法的观念。
3.3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中小企业的各个管理层面为了保证本企业经济数据的安全性,保证会计数据的正确性,协调会计管理行为,管理会计活动,充分利用本企业内部的不同分工而产生相互制约的关系。同传统企业的内部控制相比较,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内部控制制度范围更加广泛,中小企业应着力优化管理条例,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同时还应该研发通畅的信息联络系统,加大监管力度。这些是保证信息化会计档案安全性的最有效措施。
4 结 论
本文较为具体地论述了信息化环境下中小企业会计档案管理问题。中小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会计信息化档案具有多样性、便捷性、客观性和不安全性的特点,针对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投入资金不足、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加强系统安全、重视培养专业人才、增加研发投入和完善内部控制。只有通过上述措施,以及政府、中小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使信息化环境下中小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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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聂嘉颐.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问题探析[J].会计之友,2012(4).
[3]刘阳,刘雪晶.会计信息化下电子档案的管理[J].商业经济, 2011(4).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加油站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002年)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成品油 refined oil product
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调和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油品,包括汽油、柴油及各种油。
3.2
成品油零售企业 retail enterprise of refinedoil product
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3.3
加油站 service station
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油的专门场所。
3.4
水上加油站 marine fuelling station
具有收发、储存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燃料的岸基加油站或加油船。
3.5
农村加油网点rural fuelling station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零售网点。
3.6
石油制品 oil product
原油经蒸馏、精炼或调和所得到的成品油和其他石油产品。
3.7
QHSE管理体系 QHSE management system
在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4 成品油零售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4.1具备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2具备符合所在地规划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设施。
4.3经营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
4.4经营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4.5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6符合国家工商、税务、物价、质检、安全、消防、环保的有关规定。
4.7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运营的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
4.8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5 加油站建设管理
5.1.1加油站设置。
5.1.1加油站的布点应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5.1.1.1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
5.1.1.2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
5.1.1.3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O.9km。
5.1.2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GB 50220的规定。
5.1.3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56、GBJ16、GBJ 50045和GB 18265的规定。
5.1.4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的设置应按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2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
5.2.1加油站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GB 50156的规定。承担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2.2加油站建设单位应当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应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5.2.3加油站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当地建设、劳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建加油站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2.4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应符合GB/T 50328的规定。
5.2.5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 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加油站的设备、设施
5.3.1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应符合GB50156的规定。
5.3.2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
――应当具备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
――计数表不可倒退,金额与计数表应同步且关联。
――经过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定合格。
5.3.3储油罐应采用埋地设置,单罐容积宜为15m3~50m3。
5.3.4加油站宜采用经国家有关检测机构认定的新材料和新设备。
5.3.5加油站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卸车场地应设油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5.3.6加油站的储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液位计应有数据传输功能。
5.3.7加油站可设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配(发)电房、便利店、汽车保养快修间和公共厕所等。站内建筑物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5.4环境保护
5.4.1加油站储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
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5.4.2油罐车卸油应当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5.4.3大中城市城区加油站宜采用卸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5.4.4加油站应设置油污水分离池(槽),防止含油污水污染。
5.4.5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5.4.6加油站内绿化不得种植油性植物,绿地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6 经营管理
6.1营销管理
6.1.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6.1.2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代销成品油。
6.1.3成品油零售企业应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油品。
6.1.4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j不得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
6.1.4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6.1.6加油站汽油、柴油仅限于加油机销售。
6.1.7不得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
6.2价格管理
6.2.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
6.2.2不得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6.3计量管理 6.3.1加油站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并持证上岗。
6.3.2加油站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6.3.3加油站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量油尺、检水尺、温度计、密度计、加油机、卧式金属罐和标准容器等。
6.3.4加油站计量器具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当遵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6.3.5加油站卧式金属罐投产前应当经过计量检定,编制有效容积表。
6.3.6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准确度按照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4质量管理
6.4.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向顾客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成品油。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的其他石油制品。
6.4.2运输油品的汽车油罐应符合GB 18564的要求,按油品品种分装,专罐专用,不得混装。在严格按规程清洗后方可换装其他油品。
6.4.3加油站输送油品的管线应专管专用,不得混用。
6.4.4加油站应对卧式金属罐进行排水、清杂,定期进行油罐清洗。
6.4.5加油站应承担成品油站内储存和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责任。
6.5财务管理
6.5.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
6.5.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加油站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加油站应当在其管理机构中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6.5.3加油站宜安置投币式保险箱,并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立并管理银行帐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6.5.4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辅助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6.5.5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6.5.6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6安全管理
6.6.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6.2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
6.6.3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对加油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6.6.4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6.5加油站应制定灭火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6.6.6加油站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档案。
6.6.7加油站应建立QHSE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实施QHSE管理。
6.7环境保护管理
6.7.1加油站应保证油品运输、存储、销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推行从运输、存储、销售全过程的清洁作业,保护环境。
6.7.2加油站的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渗漏、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6.7.3加油站作业场所的环境空气应符合G83095。加油站油气排放浓度不应超过GB 16297的规定。
7 市场信用
7.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7.1.1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7.1.2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无违法、违规记录。
7.2建立服务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