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合同管理模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企业 劳动合同 管理 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实现了市场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经济达到又一个繁荣期,不断出现各种形式的企业组织,这些组织通过各种形式雇佣劳动力,很大程度的解决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因此,这样一个关系到企业稳定与国家安定的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变成了各方关注的中心话题。
2008年1月1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市场的用人体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最根本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在原有《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单位用人制度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对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面对如此情形,企业必须建立劳动合同的管理模式,在依法运行,依法办事的前提下,达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最大平衡。
一、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劳动合同的内涵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也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第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管理主体缺位或离位。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要约方和劳动力使用者,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只是将劳动合同管理当作一项事务性工作,而没有当作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方面,有些企业没有落实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劳动合同管理主体处于缺位状态;另一方面,有些企业虽然安排了专人负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未认真管理,使得劳动合同管理处于离位状态。
(二)劳动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一是有的单位不能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及时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三是有些用人单位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符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四是部分企业和职工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有意无意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少数职工无视劳动合同的约定,我行我素,擅自离职,损害企业利益等。
(三)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尚未形成。劳动合同管理不仅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应该是一个严密而规范的系统,应该形成一套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业务流程体系等在内的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建立这样一个完备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还需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学习,营造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大对《劳动合同法》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认清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同时要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力度。通过宣传和学习,营造促进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把好一个关,抓好三个环节。把好一个关,即把好劳动合同审核关。对拟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核,除了要严格审核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还应着重把好要约关、文字表述关、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关。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拟定劳动合同环节。劳动合同文本和补充条款,既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劳动者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的情况,明确、具体、完善且便于操作。二是合同期管理环节。区别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劳动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有区别地签订三种期限不同的劳动合同,达到合理用人的管理目的。三是劳动合同终止和续订环节。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简单地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视考核情况做出决定。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企业劳动合同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和措施。同时,要取得工会的支持和配合,由工会组织职工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从而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民主监督下得到共同维护。
(四)加强交流和培训。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是每一个企业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这就需要企业之间或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之间加强相互交流与信息沟通,及时总结和相互借鉴成功的劳动合同管理经验,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在培训方面,企业应加强对职工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在《劳动合同法》的普及教育、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学习等方面加强对职工的培训。
四、结束语
总之,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同理,企业想要很好的运营,走可持续发展的光明之路,就必须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了员工的而合法权益,才会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参考文献
[1]温力群,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现代商贸工业. 2008年第1期.
关键词:水利建设项目;FIDIC;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变更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091-02
作为最早引进外资进行国际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说在中国土建领域也是最早接触国际惯例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首次在土木工程领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云南省修建鲁布革水电站。其中,世界银行贷款特别要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必须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商务文件。FIDIC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合同管理,由于这种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在国内工程的迅速应用,使中国工程管理、设计和施工的水平走上了一个崭新台阶。因此,为了适应中国大规模水利基本建设的需要,水利部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应用((FIDIC》的实践经验,颁布实施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范本)。
两种合同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适用范围不同,本文针对合同管理中的变更内容,对两种合同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和应用分析。变更是在中国引入FIDIC管理体系和国际承包商以后的特有现象。在这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变更可言,工程中种种原因引起的费用不足,多采用调整概算的方法加以解决。为了分析和对比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下的处理工程变更的差别。本文结合工程实例进行了应用分析。
一、两种合同管理模式中变更比较
“变更”系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变动。
1.变更条款的内容分析
关于工程变更,FIDIC与范本的条款规定的内容(如下表)。
2.变更影响分析及变更工作单价的确定
对于变更影响的认定及评估,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关于费率和价格的确定,首先是是否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是否以原合同为基础来调整单价,对于单价的确定,FIDIC并无明确的方法可循。只是规定在原合同中有该项目的单价确定,不过也不明确,FIDIC第52.2款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所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工程量少于或多于工程量表中规定工程量的25%以上。”而对怎样的估价未明确。
在《范本》39.1款规定,“增加或减少合同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百分比”,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变更,而在此条款中对关键项目并无明确规定。此时,关键项目可以指关键线路上的项目。
关于单价的确定,FIDIC和范本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只是给出了变更后确定单价的程序。而国内和国外确定单价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在FIDIC中,除采用类比合同单价法或按计日计价外,对于新的施工项目也按照承包商投标时作价的方法确定单价。即按照现场实际投入资源作为直接费,再按固定比例计算间接费和管理费。因此,在招标阶段,业主应针对那些将来可能出现变化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单价分解,并就间接费和管理费达成固定的比例。
二、工程实例
1.采用水利土建施工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1)
某大型引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照水利工程施工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其中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39.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第一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在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件中对该条款的规定是:“百分比为25%”。
在该项目的C-VI标,有两个项目产生了争议,其一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石方开挖”项目工程量为21万方,实际开挖量为12万方;其二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工程量为1.21吨,实际“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工程量为5.24吨。承包人认为,“石方开挖”项目在合同价中所占比例大,应属于关键项目,同时减少的工程量9万方,“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尽管在合同价中所占比例很小,但是由于止水在工程中意义重大,而且,该项目在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处于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因此也应当是关键项目,同时其增加的工程量4.03吨,远远超过了专用条款的25%。承包人基于上述思想提出了变更申请。
监理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1)承包人使用合同中本条上,“石方开挖”项目按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符合变更的规定,但“止水铜片制安”项目承包人不能证明其工程量变化而引起承包人任何责任和费用的变化,监理人认为不能作为变更处理。(2)由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是按照目前国内通用的做法,采用的是初步设计时工程量,其相比较按照合同计量规定实际计量的工程量肯定有差别,这也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的精神之一。而由于国内水利水电行业的初步设计深度难于达到国际上通用的要求,这种差别目前是很大的,有很多很多的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都有可能超过合同工程量的25%。因此,监理人在得到发包人同意的基础上,和承包人反复协商,最后达成如下共识:所有项目不管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多少,不调整合同的任何单价,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25%的项目,双方按照原合同单价办理单价确认手续。
2.采用FITIC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2)
某涉外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引用了FIDIC合同条件的通用条款,关于变更部分,专用条款未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其中52.2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的25%以上。承包人进场后,开挖了8个月,全部完成了该“土方开挖”项目,并经过监理工程师计量,实际完成该“土方开挖”项目380 000方,并且在月进度支付过程中,已按照18元/方对承包人支付6 840 000元。此时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符合52.2款规定,该“土方开挖”项目的款额达到合同价格的4.67%,超过了条款规定的20/a,并且减少的工作量为180 000方,减少的量达到该项目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的32%。因此,承包人认为为该项目投入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摊销的金额不能通过上述支付回收,因此提出变更单价为22.6元/方。
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尽管该项变更符合合同52.2款之规定,但承包商所提变更意见曲解了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认为只应当对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摊销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给予适当的补偿,用类似于索赔的方式处理。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 5%以外的部分工程量为[560 000* ( 1-0.25 )-380 000]=40 000方,但实际该部分工程量并未发生,参照承包人提供的单价分析,其摊销的金额为单价的22%。因此,监理人认为该项目按照变更处理,一次性补偿承包人40 000方*(18元/方*2 2 %)=158 400元。
3.结果分析
从两个不同的工程实例可以看出,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在对待变更的基本思路一致的,都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中对工程量估算风险责任的一种分摊。但国际与国际、国际与国内合同在处理变更的具体方法与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点:(1)由于国内推行建设体制改革时间较短,在工程设计方面的工作上未能完全适应国际国内的市场经济要求,设计深度因人和设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国内的许多工程风险范围很难按照国际惯例“2%,25%”进行明确。(2)在中国目前综合单价合同中的单价,不是国际通用的实务法单价,而是定额法单价。国内各施工企业多未形成自己的实务定额,而是套用政府颁布的预算定额。在合同单价中无法摊销应摊销的风险,所以(案例1)在处理变更时不予调整单价。
参考文献:
[1]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关键词:EPC模式;煤化工项目;合同管理
引言:
众所周知,EPC即总承包模式,指的是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阶段进行部分承包或者全过程承包,并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成本、质量、进度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新型的工程建设模式可以保证工程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密切衔接,同时对工程成本和质量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工程项目的综合效益因而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EPC模式深受业主方和承包方的支持和信赖,在我国的工程项目中应用的十分广泛。为了进一步强化EPC模式的应用效果,下面将对EPC模式下合同管理的要点加以阐述,以供广大业主方参考和借鉴。
一、招标阶段的合同管理要点分析
1.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在EPC模式中由总承包商实施项目管理工作并承担大部分的风险,虽然变相的降低了业主承担的风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业主要完全放权,而是要将管理重心适当前移,尤其要做好招标阶段的管理工作。招标阶段是选择总承包商的关键时期,要根据工程的建设目标、工艺技术、设备配置、验收标准来择优挑选优秀的总承包商,确保投标方能够明确项目设计要求,精心设计施工方案。具体而言,业主方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第一,设置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结合国内外在建和已建工程的技术标准和最新的科研成果,为煤化工项目制定科学合理、成本低廉、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都要完全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要求。第二,对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和价格予以检查和核对,鉴于设备和材料费用在投资中所占比例较高,价格的核实应作为招标准备的重中之重,要与材料生产厂家保持密切的交流,做好市场询价工作,将调查结果清晰的记录下来,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第三,对投标方的资质进行综合评估,从施工资历、经验、经济实力等多个角度出发,给投标方预留充裕的准备时间,在此过程中要加强与投标方的沟通,确保投标方能够了解业主方的理念,明确项目风险,且具备承包项目的资格,然后由业主方要编纂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合理划分标段、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并成立招标文件编制小组,协同招标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和技术规格书,并根据化工装置复杂程度和特点,将工艺技术方案、消耗指标及装置运行等列入评审范围,制定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根据项目特点和国内化工行业现状预测潜在投标人,为规避围标、串标、虚高报价等招标风险,设置合理的最高限价。2.招标阶段重点做好清标工作在招标阶段还要做好清标工作,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根据预先制定的技术方案和市场调研结果,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清标。若发现投标方的工作范围与标书存在差异,要立即要求投标方作出解释,并针对超出的工作范围作出书面说明,防止工程施工中恶意加价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业主方的技术方案要与投标方提交的方案进行全方位的对比,如果投标方的方案更加完善,质量更高,则选择投标方的技术方案;如果投标方的方案存在错漏之处,也要及时加以澄清。除此之外,对工程费用和进度计划进行对比,既包括与业主方的调研结果对比,又要将各个投标方标书中的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和价格对比,找出其中的数值差异。对于清标中发现的问题要由投标人现场澄清,最终落实到书面上,在清标之后由评标专家进行综合性的评定。
二、合同谈判阶段的要点分析
合同谈判阶段的主要工作为,在招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的基础上,将煤化工项目的建设内容细化,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对业主方和承包方的权责进行划分,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与普通承包合同相比,EPC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性更强,对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述要求更高,由清标小组和合同管理部门共同组成谈判小组,按照费用、技术、设备等要素划分为不同的专业小组,以保证煤化工项目的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落实到位。要想保证业主利益的最大化,就要对承包商的报价进行反复的核实,与市场价格相比较,在保证工程技术工艺和施工质量不变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项目成本。谈判小组应具备敏锐的眼光,能够用发展性的思维看待工程成本问题,在市场价格波动时选择最为有利的材料供给方案,通过控制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成本来达到缩减投资成本的目的。在煤化工项目中还要实施标准化的管理,具体的管理标准也要在合同中有所体现,再加上煤化工项目的施工周期较短,需要承包商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落实,避免工期的延误造成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投入使用。为了提高合同条款的专业性,谈判小组要与承包商对合同细节逐字逐句的审核,以便及时发现合同中不够严谨之处,通过谈判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从而获得最为理想的谈判效果。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要点分析
EPC合同与业主方全体成员的利益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需要全体成员能够真正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合同管理中,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将合同作为强有力的武器,对EPC总承包商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防止违规行为的出现。在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部门要与项目组的其他部门召开交底会议,对合同的内容加以解析,确保煤化工项目的全体成员都能够了解和履行合同条款,从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角度实施对项目的总体管控。第一,业主方和承包方应共同拟定标准、完善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这将作为项目安全和质量管理的指导依据;第二,提高施工方案的设计标准,严把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关,在设计阶段、采购阶段和入场阶段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检验;第三,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工程的进度管理,合同执行的前期抓长周期设备订货、设计进度和现场开工率,中后期抓长周期设备制造进度和现场施工的进度;对关键长线设备采购,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关键、长线设备采购计划,同时,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重点设备或长线设备驻厂监造确保设备制造质量。第四,严格审核分包管理,总承包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制定施工分包方案,明确分包范围,合理划分建安工程施工分包标段,报业主方审批,以确保施工质量。第五,在煤化工项目中设计变更的控制是投资控制的重点,要按照合同对变更进行严格的控制。此外,工程款支付也是合同管理中重要的一环,除了常规的付款管理外,还要本着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稳定的理念,延伸对工程款支付的管理。四、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煤化工项目实行“招标之前有审批、招标过程有监督、招标结果有汇报、合同执行有考核”全过程跟踪监督的立体式监督考核机制。为了保障合同管理到位,项目建设一开始就应制定《招标管理规定》《合同管理规定》《招标准备工作标准》《合同谈判工作标准》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同时将合同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为规范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建立由公司高层、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纪委审计人员组成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招投标有关工作流程,审查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议招标结果。招标和合同签订前,各项招标文件、合同文件通过OA程序流转审核,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层层审核、严格把关,有效规避招标、合同管理过程中风险;合同履行中,按照公司制度对合同执行效果进行考核,及时兑现到个人收入中。
结语:
综上所述,EPC模式下煤化工项目要做好招标阶段、谈判阶段和履行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定规范、严谨的合同,对合同条款进行反复校验,同时以合同为依托,树立全员合同管理意识,加强对总承包商的管理,进而实现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并举,将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为煤化工项目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
参考文献
[1]刘要治.煤化工项目风险管理分析与研究[J].化工中间体.2015(03)
一、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档案产生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的评定,事故原因的分析、索赔和反索赔、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其日常管理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是工程建成后运行、管理、维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依据。特别是在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今天,档案的凭证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有效地管理好工程档案既是工程本身的需要,也是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重工程建设轻档案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是用有限的投资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使之尽快发挥效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一般把控制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作为工作的中心任务,对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编等工作往往重视不够,甚至担心工程档案管理会影响进度,重工程建设轻档案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
2.档案管理质量不高。部分项目施工期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受工期长、人员变动大的影响,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往往只注重工程施工进度,对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没有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能按规定及时移交和定期整理归档,待工程完工时才组织力量突击收集,增加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收集的难度,难以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档案收集过程的混乱。部分单位为赶工期和进度,只重视工程验收是否过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忽视档案资料的收集,放松了项目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于不能做到档案工作与工程进度同步管理,专业档案人员难以做到全程跟踪和指导,因此往往造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不及时、不合要求,待工程竣工验收时才发现档案管理不善的问题,形成被动局面。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工程档案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工程建设的各环节都是档案形成的过程,既有按计划周期形成的资料,也有各建设环节产生的阶段性材料,还有根据工程建设的临时性事项产生的文档。工程档案管理不善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意识淡薄,注重工程有形建设,忽视档案资料的作用,没有把工程档案管理纳入工程建设和管理之中。重建设轻档案,使档案管理不能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2.责任落实不到住。部分参建单位责任意识不强,不能严格执行工程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对工程档案管理岗位及其职责落实不到位,使得工程档案无法得到有效收集和整理。
3.人员素质不高。部分参建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人员,缺少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知识,对水利工程档案收集、整编、管理等要求不够熟悉,使得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质量较差,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档案验收标准。
三、解决问题的合同承包制档案管理模式
采用合同承包制管理水利工程档案模式,是将已经列项拟建的重点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体系,将档案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档案部门进行全过程管理。该模式包括以下特点:
1.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合同制。在工程建设招标时,将工程档案管理任务单列一项,业主(甲方)以招标或委托方式与专业档案馆或档案管理机构(乙方)签订合同,由专业承包单位按合同对档案进行系统、规范管理,以合同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乙方立即为甲方组建档案机构(如档案室)并开展工作。档案室的职能包括:制定整个工程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对工程参建各方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建设管理单位(甲方)产生的档案进行有序管理,使整个档案管理工作从开始阶段就走上规范化道路。
2.对工程实行档案管理目标合同制。在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合同的同时,将档案管理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合同管理之中,明确规定各自档案管理职责及要求,规定工程档案验收的标准,采用经济手段强化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在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时,同时检查档案管理情况。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建设单位对各项工程招标时,要有档案人员参加编制标书及合同条款,并在编制标书时对档案管理特别是竣工资料的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开标后,这些规定以合同方式加以明确。工程开工前,接受委托的档案部门要为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符合该工程实际的档案管理规定并及时下发给各参建单位,明确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和移交办法。在工程建设中,各参建单位必须以档案管理目标合同为依据开展工作,并服从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四、合同承包制管理水利工程档案模式的优点
采用合同承包制管理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节省时间。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开工之初,建设管理单位刚成立,工作千头万绪,受委托的档案管理部门可在工程开工之初建立起全方位的档案管理体系,使档案管理工作与工程建设齐头并进。工程项目竣工之时,工程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完成,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完整系统的档案资料。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时,工程档案就及时移交给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使工程项目运用过程中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合同承包制管理档案能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不会因工程档案工作滞后,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2.经济效益。合同承包制管理档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需向专业档案部门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对档案部门而言,它可弥补其事业经费的不足,增加职工收入,经济效益是直接的。对工程建设部门而言,它可降低建设管理单位组建档案管理班子的时间、人力、财力投入,使建设管理单位集中精力从事工程实施工作,提高工程管理质量,经济效益是间接的。因此,合同承包制管理工程档案对档案专业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双方都具有经济效益。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会计核算 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2011(5).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