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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随着“**奶粉”事件的不断升级,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民众热议的焦点。有人责备政府监管不力,有人谩骂企业经营者“惟利是图”,更有人诅咒奶农的“黑心举动”,林林总总的抱怨折射出民众的极大愤慨。抱怨和责备是可以理解的,但仅仅停留在抱怨层面是远远不够的,眼下,我们更需要分析和寻找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从源头上做到釜底抽薪,彻底预防或根治。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一部分人认为其根源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得不够好,对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监管部门执法不得力等等;也有一部分人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只有当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这类问题才能彻底解决。笔者不排除这些分析的合理性,但需要强调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虽然表现为社会问题,但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产业问题。
笔者认为,就食品的生产而言,其安全隐患存在于三个环节:一是食品原材料的生产过程,比如蔬菜种植、生猪养殖等:二是食品原材料的采集过程,比如鲜奶的采集等;三是食品的加工过程,比如月饼、瓜子的生产等。我国食品生产各环节的产业构成导致了食品安全危机的产生。
首先,以精耕细作和分散经营为特征的农业发展模式,使得食品原材料的生产过程难以控制。一直以来,我国走的是常规农业思路指引下的农业发展之路,追求精耕细作中的高产。由于农业生产未实现集约化模式,先进的生产技术也未普及,农民为了追求产量和质量,就只有通过大量施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等细作方式,来提高产量和产值。这一过程势必会造成农作物化肥、农药施用量超标,使有毒有害物质在农产品生长过程中被吸收,成为人体健康的隐形杀手。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施用在农作物、果树、花卉等方面的有毒化学农药约占95%以上,其中以甲胺磷、敌敌畏等高毒农药用量最大。同时,由于采取分散经营而非集约经营的生产方式,一旦发生食品源污染的问题,政府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控制,20**年冬至20**年春的禽流感疫情之所以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猖獗,主要就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家禽养殖是以家庭为主的散养和小户饲养模式,一旦出现家禽感染,很难像发达国家集约化经营的家禽养殖企业那样集中处理和综合管理。分散经营的农业经营模式给我国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
其次,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资源大量投入,水、土壤、大气等农产品生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地方过分追求GDP增速,忽视了生态和环境的保护,破坏了自然界原有的物质、生物的净化功能。据环保部门统计,在我国12**条河流中,850条江河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130多个湖泊和近海区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富营养化问题。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源头污染”成为农产品安全的一大隐患。在农作物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的影响尤为巨大。纸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以及采矿业等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是水体中化学需氧量和生物需氧量的主要来源。未经处理的污水,虽然含有农作物生长所必需的养分,但又含有有毒成分,长期处于污水环境中,不仅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产品质量,进一步还会损害人体健康。在大气污染方面,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氟化物、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有毒废气,粉尘、烟尘等固体粒子及烟雾,通过“酸雨”降水或沉降等方式进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也对农作物生长造成影响,成为引发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伯格教授首次重组DNA获得成功,转基因技术及产品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并扮演者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由于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动植物及生态环境在安全上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世界各国政府纷纷立法,加强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而研究转基因产品法律规定的前提就是廓清转基因产品的定义。
对于转基因产品,各个国家称谓不一,而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在相关案件的报告中也并未对转基因产品统一进行称谓,而是交替使用了生物技术产品、GM (Genetically Modified)作物或GM产品等概念来表达各成员国国内称谓的差异性。但是WTO认为,不管称谓为何,转基因产品与利用传统的、自然的育种方式生产出的同类产品不同,是利用DNA重组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是世界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做出的较为完整的定义。
2我国对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关于转基因产品的立法始于20世纪末,包括19%年7月实施的《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5月实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实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02年4月实施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4月实施的《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上述管理办法分别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评价制度以及标识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就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这些条例、办法层次和效力较低,且存在着交叉。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也有对转基因生物进出口的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与《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一定的重复。转基因产品在国际社会日益重要的位置和我国低层次、重复混乱的管理规定之间的矛盾呼唤,立法层次更高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进行规范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粮食作物种质资源,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其实此规定与以往法规相比并无实质进展,而在2014年年底出台的《粮食法(送审稿)》中更是取消了对转基因粮食及种子的规定。转基因技术属于农业科学的研究领域,和其他领域的科技一样,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双刃的。要把转基因技术及产品控制在安全范围,有益于人类社会,就需要在制度上设计合理,监管有力。
3发达国家转基因产品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
3. 1美国
由于不认为生物技术本身会产生特殊风险,美国对待转基因产品的态度总体上是较为宽松的,对转基因产品的法律管制与传统产品一样。这一点体现在1986年美国实施的《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中。《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规定了涉及生物安全的各个管理部门协调运作,在美国的转基因立法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美国管理转基因产品的法律法规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植物保护法》、《关于生物技术食品上市前公告的建议》等。从国会审理的与转基因有关的议案看,美国先后确认了: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制度,如《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法案》;对因转基因产品造成的损害的责任认定制度,如《转基因生物责任法案》;对转基因产品特别是食品上市前的申请和安全保证制度,如《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对转基因产品的跟踪防御机制,防止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如《基因工程安全法》。
《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原则规定了转基因产品的监管部门,有农业部、环境保护局、联邦政府食品与药物管理局、国立卫生研究院、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五个部门。五个部门独立运作又协同配合。农业部负责保证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种植、养殖。设计了安全评估制度以监测转基因生物对农作物与农场环境存在的风险。经过评估,对风险较高的转基因生物实行特别许可程序,要报请农业部特别许可。环保局侧重从转基因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方面对转基因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同时根据环境法制定和执行特别法规。国立卫生研究院提供转基因技术的咨询和建议工作,为法律调控提供技术支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类似一个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转基因科研、生产、运输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我国《(良食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转基因粮种,在美国被作为转基因生物产品,由《联邦种子法》调控,同时也在上述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同其他转基因产品一样,被评估安全的转基因种子可以在市场销售。美国的转基因种子同样实行标识制度,标明种子的品种名称、来源、发芽率、监测日期、种子商的基本情况等。在转基因种子的标识真实性上,美国政府执法严格,如标识有意误导市场,企业将面临严重处罚。与严格的标识制度相对,在转基因种子的品种注册方面,法律规定较为宽松,不需品种审定,只要具有真实的标识标签,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在美国,对转基因种子的管理分两极机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农业部是联邦政府的管理机构,具体事宜由农产品销售局、农业研究局负责执行;而州政府的管理机构是各州农业厅的种子监督质检机构,设种子巡视员,负责转基因种子的标识、批发、零售、出口的巡回监管,如发现标识弄虚作假或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该企业进行市场退出,情节严重的,提请启动司法程序。
3.2欧盟
与美国不针对转基因技术本身进行法律调控不同,欧盟采用的是以工艺过程即转基因技术本身为基础的严格监管模式。欧盟认为,不论何种产品,只要是经过了重组DNA技术就存在潜在危险,就要接受安全性监控与评估。因此,欧盟制定针对转基因生物的法令条例是以转基因技术为基础的,涉及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加工生产、标识、环境释放、进出口。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立法尤为注重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法令包括欧盟1990 /220指令、2001 / 18指令、2004 /35指令。1990 /220指令即《故意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的指令》,旨在不因为转基因生物的科研或是市场化使用而对环境产生危害或危害威肋、。如以科研为目的,申请者要提供所研究的转基因生物与环境的关系,对环境确无影响才能获得许可,如在获得许可后再发生环境危害,还应立刻停止。如以市场销售为目的的转基因产品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即己经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估并合格,同时不能与欧盟其他相关法律相抵触。2001 /18指令是对1990 /220指令的修订,特别指向转基因种子。该指令规定欧盟范围内用于种植的所有品种的转基因种子都必须得到认可和审批,并提出了更为审慎的预先防范原则,即只要有合理可疑,就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害进行防护;强制要求申请者自行监督转基因产品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监督报告,加强了对转基因产品风险的监管;给予公众对转基因产品更多的知情权。对转基因种子,要求必须经过科学论证、评估和审批,确保对人类及动植物健康、环境安全无虞,才能得到许可。这些规则程序同样适用于转基因产品的进口。2004 /35指令即《预防与补救环境损害的指令》,它是一个法律框架,为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提供法律的指导性意见。
新近,有国际组织如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欧洲组织发出这样一种声音:对种子的转基因物质零容忍。他们认为种子种植区域集中,比食品或饲料容易控制,可以将种子转基因物质的混入率控制在0. 1 %。欧盟应为种子的零转基因率提供资金支持,并用法律框架来约束种子市场的转基因污染。
欧盟对待转基因产品的总体态度还是允许转基因生物的存在,但是要给予严苛的监管,以保证人类、动植物及环境的安全,对待进口的转基因生物态度亦是如此。对待传统和有机农业,也给予相当的重视,提出了保证转基因作物与传统农业和有机农业共存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保障机制。
3. 3日本
日本对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分为四个环节,分别是实验阶段的转基因技术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饲料安全,其模式介于美国和欧盟之间,宽严相济,由农林省、厚生省、、文部省、科技厅等部门制定法规进行监管。在环境安全方面,同欧盟的2001 /18指令类似,日本转基因生物对环境是否产生损害或损害威肋、由研发机构进行主动监管并向农林省报告。 对转基因产品的监管,日本追踪了整个产品链条,从种子研发或原料进口到加工销售,进行全程安全监控。在转基因产品的标识方面,日本实行强制标识和自愿标识相结合的制度。对与传统农产品在性质上不同的转基因产品实行强制标识;对与传统农产品性质上等同,其外源基因或其编码的蛋白质在加工成食品后仍然存在的转基因产品实行在标识上进行清楚说明;对与传统农产品性质等同且不存在外源基因或编码的蛋白质的转基因产品实行自愿标识。
对于转基因种子,日本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监管了在市场上流通的各个环节。主要的法律有《种苗法》、《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农作物检查法》。转基因种子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经过双重的安全检测,其依据是2001年厚生省实施的转基因食品、饲料安全评价指南。转基因种子只有同时通过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检测,或环境和饲料安全检测才能进入市场流通。2003年,日本修订了《种苗法》,提高了对针对转基因种子监管的标准,如保护良种研发、种植;打击侵权。同年,日本通过了《规制转基因生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法》,加大了对转基因种子相关企业的自我监管。转基因种子的科研、销售及种植企业要密切关注种子及作物的生长情况,对环境及人类健康的影响,出现安全问题及隐患时必须停止研究、销售及种植。日本在对转基因种子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也大力扶持能保证安全的转基因种子,并积极促成其商品化、市场化,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同时,通过媒体宣传,听取公众意见,为转基因种子的产业化提供法律外支撑。
4发达国家转基因产品法规对我国
转基因产品立法的启示
虽然我国农业部多次强调,转基因粮食作物的商业化种植、销售、加工均属违法行为。但是转基因水稻和玉米的种子和产品却在我国多个地区出现了商业化的销售和种植;而我国出口欧盟的大米也多次因被检测出转基因成分而遭遇进口拒绝,经济损失惨重。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相关转基因农产品的法规主要是诸多条例,法律层次较低,无法有效遏制转基因违法现象,所以我国公众对农产品转基因问题上的有效立法期望很大,转基因粮种和产品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健康、环境安全,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
在立法形式上,应该设立法律层次较高的专门法,比如《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而以往条例中仅设专章规定转基因粮种和产品问题,或仅设一两条规定很难把问题具体化,操作性差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在立法内容上,应先综合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其中适合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措施。
首先,应确立我国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美欧日等发达国家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立法体系都较为完备,可为我国借鉴。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涉及技术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诸多环节,监管涉及部门管理、自我监督及公众监督。安全则包括对人类、动植物及微生物安全、环境安全。只有这几个方面相互支撑,才能构建我国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
其次,在具体内容上,比较美国对待转基因产品宽松的态度、欧盟审慎的态度以及日本宽严相济的态度,我国应该确立符合国情和国际协议的有中国特色的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针对我国人多耕地少的状况和国际转基因技术科研的逐步深入,我国对转基因粮种的科研生产应该鼓励,但是必须是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对于安全的评估,风险的防范,立法一定要与我国在2000年签署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相一致《议定书》采取风险预防原则,主张即使科学上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危害必然发生,也应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以尽量减少潜在风险。这一规定也与欧盟的2001 /18指令相一致,其中要特别重视转基因农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对于转基因粮种的标识,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只规定了17种产品的强制标识制度,与粮食相关的也只有玉米和大豆,并没有涉及全部主要粮食作物。立法应扩大强制标识的范围。转基因产品的安全如何保障?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即各部门联动。对于我国来讲,农业部门、商务部门、环境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和安监部门都应该是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部门,对此立法应该明确。其中对于安监部门的参与是为了保障转基因产品科研、生产、运输等涉及的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另外,各部门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定要具体化,要体现在条文中。对于转基因产品的管理者,行政部门的监管是必要的,行政管理权具有公权力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管理权的有效实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但也要改变行政部门是唯一的监管主体的做法,借鉴欧盟和日本的做法,把部门监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种植者的自我监管和公众监管结合起来,共同构建转基因产品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管模式。在转基因产品的对外贸易上,进口要尤为审慎,对于转基因粮种的进口,要符合《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出口,要符合《议定书》的规定。另外,对传统农业和农作物也应该给予相当的重视,为避免欧盟等国家进口粮食的绿色贸易壁垒,客观上要求发展非转基因和有机农业。
关键词:分析仪器;食品质量检测;难点;优势;功能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食品质量检测的难点
1.食品种类繁多,基质复杂
在日常检测中,受检产品一般种类繁多,其来源、品种均较为复杂。以日常产品为例,包含了瓜果蔬菜、畜牧产品、饮料、小吃等,它们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等方式各不一样,加上其本身成分是有机物,自身结构较为复杂,将会为检测带来较大的困扰。蔬菜所施的肥料、农药等不同,可能导致其生长特性有所差异,进而影响内部机理,这种外界干扰导致同一种食品会有多种不同数值的出现,如果仅仅是依靠化学分析,逐一进行对比,这无疑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
2.检测内容组成复杂
在具体检测过程中,需要检测的内容相当多,往往会在比对、校正、抽样等方面形成大量繁杂的工作,工作负担和寻求结果的难度较大。其中常见的检测项目主要有:①药物品残留。当前世界范围类的农药品种多至上千种,诸如拟除虫菊酯、有机硫、酰胺、氨基甲酸酯等,常见检测的对象就包含了其中的一百多种,而化肥施用不当等造成的化学残留,同样列入检测项目当中。除此以外还有抗生素、生长促进素、抗原虫药类、镇静剂、四环素类等一系列的兽药类残留物。②重金属。随着我国工业的加速发展,一些重金属通过工业生产排放至自然界,经土壤、空气、雨水等被农作物吸收,形成重金属污染,例如汞、铅、砷等元素。而且其中某些物品残留的量少,十分不易检测出来。
二、分析仪在食品质量检测中的优势
1.精准性。分析仪(自动化)通过既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分析对象进行深度检测,精确地测出物质类型,甚至可以用数字数据进行一定的标明。其检测结果是基于化学分析样标而得出的,因为其具有大规模的样品建模,因此可以有效地避免数值的误读,做到高精度读取与比对。此外分析仪还能做到对样本的精确保护,减少检测试验时的各种损耗。
2.快速性。分析仪是由各种先进部件组合而成的现代科技产物,从自身结构和工作原理来看,每个部件各自发挥功效,检测分析的初始信息在内部快速传递,与传统化学分析相比,这种检测速度就犹如一台大型计算机与普通计算机之间的对比。同时,因为自身样本数据库的成立,检测样品在进行分析时,只需要由既定程序逐一或分类对比存储数据即可,减少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例如:多通道采样分析、实时信息输出、现场采样分析等,都是其快速性的体现。
3.科学性。在检测方法方面,通过分析仪能够实现不同样本的检测,无论是何种特性的样本,组成如何复杂,均可以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比对,这是传统检测方法的一种集成和升华,将检测与机械类设备进行结合,充分彰显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对于未来食品检测的发展具有重大推进意义。在实际运用方面,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实验室式的检测过程,可以实现就地实时检测并生成报告,虽然果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但作为食品质量评定的参考还是可以的,并且因为食品商品流通换代速度快,且是通过直接食用摄入人体,唯有能够快速检测的设备,才能保障食品安全。
三、食品检测分析仪的常见应用及功能
1.质谱分析。质谱分析是指将被研究物质用电子流进行轰击,然后记录轰击之后形成的正离子碎片的图谱定量,记录结果就被称为质谱图。这种方法可以用来分析食品中的定性或定量的糖类组成、香味成分、挥发性成分、蛋白质成分和有毒物质等。
2.核磁共振。核磁共振分析法多被用于分析有机化合物的结构,原理是利用分子中不同类型的氢原子信息来根据食品中的油脂和水分的弛豫时间的差异来对淀粉的糊化和回生等进行分析。除此之外,此方法还能通过对粉状食品结块的机理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为食品保存期限的延长得出方法。
3.光谱分析。光谱分析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近红外光谱分析法,此方法在食品行业中主要被用来分析食品中含有的防腐剂成分,还能用于检测粮食中的脂肪、蛋白质、氨基酸、纤维素和水分等的含量,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对大豆脂肪和蛋白质的含量当中;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此方法的优势是能够精确地测定生物样品中所含的痕量矿物质,广泛应用于食品营养、食品分析和食品生物化学等领域;可见光光度分析法,此方法可以用于对食品中所含锌、铁、铜、铅的测定;还有就是荧光分光光度法,此方法也属于痕量分析方法。
4.色谱分析。色谱分析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离子色谱法,这种方法创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在食品分析领域的应用十分广泛,所分析的样品包括肉制品、谷物制品、水、奶制品、酒品等诸多品种,在食品分析领域中地位十分重要;液相及高效液相色谱法,这种方法主要包括主层析色谱分析、纸层析色谱分析和薄层层析色谱分析等,多用于对食品中外来物质和食品内部组成的分析中,具有独到的作用和优势;气相色谱法,此方法可用于测定食品中的能直接或间接气化的有机物质,脂肪酸、氨基酸、蛋白质、和糖类等都属于这类物质。
5.食品检测分析仪的功能。当前市面上的视频分析仪器种类繁多,根据检测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肉类检测仪器、奶制品检测仪器、谷物制品检测仪器、蔬菜水果检测仪器、酒品检测仪器、水质检测仪器等,针对不同的检测对象各有不同的检测侧重点,例如细菌检测仪器、农药残留检测仪器、总铬检测仪器、亚硝酸盐检测仪器、铜离子检测仪器等,因此,检测分析仪在检测功能上呈现的是范围广、可检测项目多、实用性较强等一系列特点。
四、总结
总之,分析仪器是现代食品质量监测技术发展下得产物,它能够更好地配合食品检测工作。同时,随着科学技术与现实需求的不断发展变化,分析仪器仍然需要不断改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功效。相较而言,正是因为分析仪器的各种优势,才使得它渐渐成为一种检测潮流,未来将会逐步取代化学分析。
参考文献:
[1]吴昊.在食品检测中现代技术的全面运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1).
关键词:宝鸡辣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 S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2-03-0038-02
1 宝鸡辣椒发展史
宝鸡市位于关中西部,辖九县三区,面积18 656.8km2,年降雨量609.8mm,平均气温13℃,无霜期220d,≥10℃的积温3 419℃,自然条件优越,是辣椒生长的最佳适生区。宝鸡种植辣椒、吃辣椒的历史悠久,人们习惯将辣椒称为秦椒、辣子或线线辣子。据《宝鸡市志》记载,辣椒明末引入宝鸡,清代以后种植渐多,产品称为“秦椒”。据清道光《千阳县志》记载,蔬菜有花椒、辣椒……21种。又据《宝鸡县志》记载,辣椒(又称秦椒),明代始有种植,清代渐多。民国年间,渭河、千河川道的农民皆喜种植。另外,据《风翔县志》记载,辣椒,建国前千河、渭河一带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广为种植,每年辣椒产品大宗外运。20世纪60年代末,辣椒在宝鸡地区大面积种植,并逐渐形成岐山县、凤翔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等6县40多个乡镇为主的辣椒商品生产基地和外贸出口基地。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庄灿然研究员与宝鸡市农技中心合作,在广泛收集国内外辣椒种质资源的基础上,选育出具有宝鸡辣椒特色的优质、高产、抗病辣椒新品种“8819”、“陕椒2001”、“陕研168”,研究出麦辣间套栽培新模式,种植面积迅速提高,宝鸡地区年种植面积最高达3万hm2。以“宝鸡椒干”、“宝鸡辣椒面”、“宝鸡辣椒酱”等为品牌的辣椒产品,出口贸易量占到全省的60%~80%,内销湖南、四川、湖北、青海等十几个省市,外销日本、韩国、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港澳等国家和地区,年销售量超过50万t[1]。
2 “宝鸡辣椒”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认证
2.1 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辣椒产业发展 1999年宝鸡市政府在岐山县雍川镇马江村成立了“宝鸡市辣椒专家大院”,聘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庄灿然研究员为首席专家,组建了辣椒科研技术团队,专门进行辣椒良种选育、繁育和辣椒栽培技术、栽培模式的研究。2010年宝鸡市政府与陕西大红袍公司合作,在宝鸡市陇县张家庄村建立万亩辣椒科技示范园,同年宝鸡市农技中心在岐山县雍川镇马江村建立“万亩辣椒科技示范园”。示范园的建立为宝鸡辣椒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宝鸡辣椒品牌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和技术支撑。
2.2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宝鸡辣椒”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 2009年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函成立宝鸡市辣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委员会〔宝政办函(2009)82〕。经搜集、整理,汇编“宝鸡辣椒”地理标志材料。2011年宝鸡市政府决定由宝鸡市农业局、财政局、质检局联合成立宝鸡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委员会,组织对宝鸡辣椒品种“8819”、“陕椒2001”、“陕研168”进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
2.3 “宝鸡辣椒”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 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3号公告,将宝鸡辣椒品种“2001”、“8819”、“陕研168”确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3 “宝鸡辣椒”保护、传承与创新
3.1 品种传承创新 2010―2015年,在宝鸡市农业局、科技局、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下,宝鸡市农技中心整合辣椒种质资源,组建辣椒科研团队。在常规育种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一举攻克了线辣椒细胞质雄性不育育种技术难关,采用“三系”育种技术,先后选育出保持“宝鸡辣椒”特色的杂交种“宝椒10号”、“宝椒11号”、“宝椒12号”、“宝椒13号”,产量水平显著提高,为宝鸡辣椒产业发展奠定了基础[2]。
3.2 制种技术创新 针对人工杂交制种工作量大、成本高、种子纯度不高等问题,积极探索研究辣椒杂交制种技术。从2012年起,开展了网室熊蜂、壁蜂、意蜂虫媒授粉及自然隔离开放授粉技术试验研究,2014年“熊蜂传粉制种方法”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ZL2012 1 0302551.4),为杂交种规模化制种奠定了基础。
3.3 栽培模式创新 针对“麦辣间套”栽培中存在的小麦机械收获难度大、生产成本高、种植面积下滑等题,探索新的栽培模式,降低生产成本,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种植效益。2011年在大田生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小麦收获后机械栽植辣椒的设想。2012―2013年积极开展早熟辣椒新品种选育、小麦收获后机械栽植试验〔3〕。2014年“麦茬辣椒机械化栽培”模式试验成功,同年11月“麦茬辣椒新品种选育及栽培技术研究”列入宝鸡市现代农作物种业项目。2015年宝鸡市农技中心在岐山、凤翔、扶风、陈仓4个县区,进行“麦茬辣椒机械化栽培”模式示范推广。
4 “宝鸡辣椒”保护存在的问题
4.1 品牌建设滞后 一是“宝鸡辣椒”虽然国家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但我市至今尚未对“宝鸡辣椒”进行商标注册,致使外省市辣椒产品以“宝鸡辣椒”名义在市场广为销售,严重影响“宝鸡辣椒”声誉。二是对“宝鸡辣椒”未能在主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致使这一地方特色名优产品知名度未能进一步提升。三是虽然“宝鸡辣椒”制定了生产技术标准,但在生产中未能严格执行。四是“宝鸡辣椒”在销售过程中,缺乏组织管理,产品没有统一标准,各自为政,缺乏市场竞争力。
4.2 缺乏龙头企业 我市现有加工企业生产规模较小,设备简陋,研发能力弱,仍以加工辣椒面、辣椒粉、辣椒酱等初级产品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产品难以上档次,产业发展带动能力不强。
4.3 扶持力度不够 “宝鸡辣椒”虽然国家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但政府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对宝鸡辣椒产业的扶持力度不够,辣椒企业收购加工本地辣椒数量少,辣椒生产比较效益低,农民种植积极性不高,造成我市辣椒种植面积逐年下降。
4.4 市场占有率低 新疆辣椒生产规模大,机械化程度高,生产成本低,相反宝鸡辣椒种植分散、规模小,以人工操作为主,费工费时,劳动强度大,生产成本高。宝鸡辣椒加工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主要采购新疆生产的辣椒,很少收购本地辣椒,造成“宝鸡辣椒”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份额减少,制约了宝鸡辣椒产业的发展。
5 加强“宝鸡辣椒”保护,促进宝鸡辣椒产业发展
5.1 加强品牌建设 一是积极扶持企业注册“宝鸡辣椒”商标,实施原产地保护,打造“宝鸡辣椒”品牌。二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主流媒体上大力宣传推广“宝鸡辣椒”,提高“宝鸡辣椒”的知名度。三是农业部门要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宝鸡辣椒”生产标准,大力推广辣椒绿色标准化生产技术,确保“宝鸡辣椒”的特色和品质。四是农业部门要加强“宝鸡辣椒”生产销售的组织管理,统一产品质量标准,提高市场竞争力。农业执法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宝鸡辣椒”的伪劣产品,净化辣椒产品市场,维护“宝鸡辣椒”的声誉。
5.2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政府从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本地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优惠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更新生产设备,研发新产品,开展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宝鸡辣椒”的市场竞争力,拉动宝鸡辣椒产业发展。同时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辣椒加工企业来宝鸡投资,从事高科技辣椒产品开发,延伸辣椒产业链条,提高辣椒产品附加值,壮大宝鸡辣椒产业。
5.3 建设辣椒产业园区 借鉴学习外地成功的经验,立足区域资源优势,加强辣椒产业园区建设,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采取“企业科研院校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大力推广“宝鸡辣椒”新品种新技术,辐射带动周边农户,扩大辣椒种植面积[4-5]。
5.4 扩大市场占有率 一是以市场为导向,在保持宝鸡辣椒特色的基础上,加快选育适合市场需求的优质、高产杂交新品种,改善品|,提高产量,增加种植效益;二是研究完善辣椒杂交制种技术,利用“熊蜂传粉制种方法”专利技术,快速繁育辣椒杂交种,降低种子生产成本,减少辣农生产投入,增强宝鸡辣椒市场竞争力;三是研究试验、示范、推广“麦茬辣椒机械化栽培”、“地膜辣椒机械化栽培”等辣椒栽培新技术,良种良法配套,节本增效。四是鼓励辣椒加工企业,积极研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新产品,扶持企业拓展销售渠道,产品打入国内外中高端市场,提升辣椒产品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宝鸡辣椒”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乃林,刘永生,刘景辉,等.2011-2012年线辣椒三系杂交种区域试验报告[J].陕西农业科学,2013(05):54-57.
[2]徐乃林,上官金虎,史联联,等.第15届国际辣椒圃地试验报告[J].陕西农业科学,2008(03):58-60.
[3]刘景辉,徐乃林,史联联,等.麦茬线辣椒试验示范报告[J].陕西农业科学,2012(04):92-93.
[4]李颖,王恒明,徐小万,等.红辣椒种质资源的引进与利用[C].杨凌:中国园艺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文集,2002.
体系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遵循由下到上的报送原则。在发现警情时,首先由信息员或农户、生产企业等采取控制措施,同时逐级或越级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遇到特重警情,及时上报农业部。在报送信息的同时,及时控制违规农产品的流通,并通过媒体向公众事件或警情的处置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寿光市目前的信息平台主要有市农业局管理的“寿光市农业信息网”和“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生产主体可以通过这些网络了解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的备案登记情况以及蔬菜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信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山东省潍坊市及寿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共同协调,由国家条码推进工程办公室自2004年6月起在寿光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实施了“蔬菜安全可追溯性信息系统研究及应用示范工程”,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公害蔬菜质量追溯系统”。
二、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控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信息采集不全面
寿光市的生产主体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目前寿光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900家,但多数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存在检测率不高,包装标识不全等现象,且多以经销农资和蔬菜为目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管控比较松散。虽然寿光市建立了信息化采集系统,但是对生产者的信息采集还没有实现全覆盖。1.产地环境信息未列入信息采集范围。目前寿光市对产地环境的信息采集相对较少,尤其对工业三废、农业投入品等对环境的影响未实现相应的监测和管控。2.生产信息采集不全面。部分农户对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及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生产操作规范尚不十分清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意识较差,缺乏生产记录、包装标识、打造品牌的意识,而且包装标识不够规范。3.监管信息采集不全面。由于人员编制和硬件设施的限制,个别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地得到收集。4.追溯体系不够健全。农产品主要通过批发和商贩收购两种方式销售,销售方式比较分散,不易实现可追溯。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法迅速查出问题发生根源和事故责任人,不能及时排除隐患和有效控制事故蔓延。
(二)评估预警系统不完善
尽管寿光市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体系,在执法监管和检验监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体系仍然没有形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统一管理机制。1.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模型实践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体系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作。由于寿光市农产品风险危害因子较多且不易全部收集,加之危害因子的评价背景资料不够详实完善,单一的预警理论和方法无法准确实现预警效果等诸多制约因素,所以,需要对影响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进行长期的、综合的、专业的评估和研究,从而确定预警的阈值和预警的级别。2.专业风险预警人才匮乏。目前寿光市主要依靠“农产品质量安全视频监控与信息管理平台”来进行数据的统计和分析预警,基层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员缺乏,不能及时发现警情和分析研判,容易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对潜伏的危机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从而造成风险应对不力或滞后等被动情况。(三)应急反馈机制不健全寿光市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警情和突发事件时,严格遵守《山东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快速地作出应急响应。但是事故应急体系和服务体系尚不十分健全。1.舆情监控体系不完善。目前寿光市对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舆情监控较少,对可疑的监测信息及舆情信息,未能及时地开展隐患排查和应对工作;对于一些不实信息,也不能够及时向社会澄清事实,消除群众消费恐慌。2.服务体系不健全。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目前主要以监管为主,基层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尚未充分发挥农技站、兽医站、林业站等站所的基层服务作用。
三、对我国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控体系构建的建议
(一)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体系
1.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采集范围。根据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及其发生的环节[1],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采集应包括5个方面的关键内容:(1)生产主体的基本信息。对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和散户等5种农产品生产主体[2],详细登记种养地址、种养规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2)产地环境信息。需要采集关于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业废弃物对土壤、水体和空气的影响及危害信息[3]。(3)生产过程信息。包括农业投入品信息、农事操作、病虫害(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过程的基本信息。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农(兽、渔)药、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对于生产主体来说,需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对于农资企业来说,需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另外,生产过程中还应包括产地准出信息。(4)加工和包装环节是农产品原料经粗加工成为半成品、成品的过程,包装材料、加工过程、加工工艺、贮存条件和运输条件等均会影响到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性[4]。因此,还需采集加工、包装及运输环节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5)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包括农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信息,以及媒体披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5]。(6)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公正性信息和认证信息。公正性信息主要指由政府部门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理措施,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科普知识等;认证信息目前主要为“三品一标”等优质、品牌农产品认证信息。2.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机制。(1)组织机构及人员。就产地来说,需设立或指定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中心作为信息监管部门,下设市级、县区级、乡镇级和村级监测机构作为信息网点,每一网点为一个信息采集点。每个网点配备相对稳定的信息收集人员和监测队伍,形成从下而上的信息采集体系。(2)采集方法。信息采集人员定期采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风险信息,及时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中心[6]。信息采集的同时,要建立一个类似“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视频监控与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库[7],覆盖区域内所有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示范基地检测站,通过对农产品安全生产和市场销售全过程监控信息的采集,实现对农产品安全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全过程监控;集聚各检测中心的检测数据,实时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向政府部门、科研部门、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传递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在部、省、市、县等各个层面的共享,为全面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提供数据支持[8]。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分析研判体系信息分析研判体系是农产品安全信息体系的主要和核心环节,需要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及技术人员进行科学咨询、分析、研究[9]。
1.分析研判专家团队。信息分析研判包括数据分析和专家研判两个部分。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具有相当实践经验的专家队伍。专家队伍至少包括管理部门的领导、具备丰富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及技术人员等。根据专家的调查研究和经验判断,制定预警分析方案和评估预测结果,进行“及时、准确、科学、客观”的分析研判。2.分析研判方法和程序。首先利用统计学技术,将采集到的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果撰写基础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材料;然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分析研判专家对信息开展深入的分析研判,确定观察对象各指标的权重,计算出观察对象危险程度的综合分数;最后根据预先设定的警戒线(阈值),对不同预警对象进行预测和推断,甄别出高危品种、高危地区、高危人群等[10]。3.信息分级。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分析研判过程中,一般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等级分为:特别关注(I级)、高度关注(II级)、重点关注(III级)、密切关注(IV级)4个等级。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交流反馈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分析研判结果,要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向社会,正确引导舆论,维护消费者和农民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