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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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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申请书

病退申请书范文第1篇

2、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XX年以上的原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经鉴定医疗终结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以上年龄的可以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

《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报名时,可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

报名办法和时限

符合病退休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名。报名时间从XX年11月22日开始到XX年12月7日结束。报名时需填写《XX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报名登记表》,同时填写《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劳动能力鉴定

经省人社厅同意,经省人社厅同意,从今年开始,我市企业职工病退工作,在全市推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严格劳动能力鉴定的办法,省人社厅下达我市的控制指标,不再向各县区(含财政直管县)和中、省、市直企业下达。按照规定,企业职工病退(含各县区及财政直管县),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合格后,须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评审。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弄虚作假,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委派技师或有关专家进行心电图、b超、ct等检查、检验或派专家进行监督。不再要求申请人现到医院开诊断证明或病历。申请人提供的原有近3年(精神病近5年)的住院、门诊病历材料、近期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x光片、ct、ect、mri片、b超及病历报告书、化验单等资料只作为参考。纪检部门将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拟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名单,在企业(在人事机构托管人员在社区)显着位置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查、检验报告,伪造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的,要追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有关医务人员的责任。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签署虚假鉴定意见,要追究医疗卫生专家的责任。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XX〕20号)规定,组织鉴定时每人收取400元鉴定费。必要的检查、检验费由承担鉴定工作的医院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自理。不论鉴定结果是否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医院收取的各项检查、检验费,均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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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 在顺德区累计缴费年限已达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所需资料

(1)经所属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因病提前退休申请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退回申请人);

(3)诊疗病历复印件或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

(4)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肝功能、b超、血像、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三、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后提交所需资料到顺德区各镇街社保办事处以书面提出申请。

(二)审查受理

办事处初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属于因病提前退休业务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现场出具《医院体检介绍信》(附件二)及《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附件三)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办事处连同申请资料一并归档,另一份交申请人。

(三)申请鉴定

申请人先凭《医院体检介绍信》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然后凭《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及鉴定所需材料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移交养老保险科下发各镇街办事处,由办事处审批并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时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办事处自接收鉴定结果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五、退休申请手续

病退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个人大病救助申请书

县民政局:

我叫XXX,今年六十二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我是县习文乡板屯村村民,我全家共有3口人,丈夫患癌症去世,是大病致贫户。

我于20XX年患双膝重度骨关节炎,无法行走,丧失了基本的劳动本事和生活本事。多年来一向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今年以来,先后到安阳、邯郸进行治疗,效果都不梦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忙下,住进了解放军总医院,先后做了两次大手术,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加上丈夫前几年住院看病,欠下的外债已经是十八万多。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我两个儿子参军,微薄的津贴孩子不舍得花,省下来给我看病。仅有的4亩地,因无本事耕种也给了别人,此外无任何收入。为此,特恳请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我保证上述情景完全真实,无任何虚假,如情景不实,自愿承担全部职责,如数退还已领取的`救助金,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个人大病救助申请书

xxx人民政府民政办:

申请人:,男,壮族,现年55岁,家庭其他成员5人。家住xx镇xx村民委xx小组14号。

本人 因患有肺部肿瘤,且引起胸腔大量积液,抽干后又反复发作,先后各在xx医院、xx县中医院、xx县老医院及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最终在xx州医院确诊为肺部恶性肿瘤。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医疗合作费外其开支如下:

首先在xx医院医药费共用去玖佰捌拾元整,合币:980元。 其次在xx县中医药医药费共用去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合币:1448.4元。

再次在xx老县医药医药费共用去贰仟叄佰零柒元玖角,合币:2307.9元。

最后在xx州医药费共用去壹万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币:11735元。

其间亲属为服侍病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共用去叁仟陆百元左右,合币:3600元。

病人医药费用总合币:16471.3元。交通护理费用合币:3600元。两项合币:20071.3元。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费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现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保守治疗。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其中还有后期的化疗治疗将会开支出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

因此,本人特向xx宝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的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老小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个人大病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叫**,家中5口人。现住农村。房屋是1998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7.5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210.5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我本人,***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整理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厂上班,于***年病退。工厂给生活费207元,再无其它收入。妻子,***,***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儿子,***,***年生,先天性呆傻,无工作无收入。 我还有一女儿叫唐明凤,***年生。现已出嫁。住***小区X楼X门X室。在***瓷厂上班,月工资620元。其夫,是同厂的下岗工人。厂子开下岗生活费251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个人大病救助申请书

XX民政部门:

本人,女,xx族,现年xx岁,家住xxx村。

我于2012年8月份,突感心跳异常,并伴有头晕等症状,后经遵义医学院、重庆西南医院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瓣膜钙化病变,必须马上做心脏手术,换心脏瓣膜。于是,2012年9月5日住进遵义医学院,并于2012年9月10日进行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手术治疗11天,花去费用9万余元。由于这种手术后仍须定期检查和终身服用药物,后续治疗费用也是个无底洞。

由于我家住农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之前的手术治疗已让我的家庭负债累累,我又失去了劳动能力,我的家庭已经不堪重负,后续治疗怎么办呢?万般无赖之下,我只有向民政部门求助,恳请市民政部门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个人大病救助申请书

__街道(社区):

我叫___,男(女)__年__月出生。原系___公司职工,__年__月退休后移交到__街道__社区。__年__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__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情景(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附: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收据

病退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病退申请书范文第4篇

妹妹借房十来年,不思报恩反生怨

今年56岁的李群是湘中某市一家研究所的职员,丈夫郑军原在一家工厂上班,两人育有一子,名叫郑成。

郑军是家中长子,下面还有一个妹妹和一个弟弟。郑军的父母因身体原因,于上世纪80年代初病退,当时弟弟妹妹都还在读书,郑军和李群不但要养家糊口,还要拿出部分工资贴补父母。

郑军的妹妹叫郑云。从小,郑军就很疼爱妹妹。高中毕业后,郑云到一家工厂上了班,但因不知节俭,每个月挣的钱都不够自己花,常向哥哥要。李群对郑云很有意见,不止一次因为她跟丈夫吵架、怄气。

后来,郑云出嫁并有了孩子,也懂得了省吃俭用,不再跟哥哥伸手要钱,李群夫妇才算过了一段平静的日子。

转眼到了1997年6月,李群与郑军积攒了几万元钱,买了一栋砖木结构的二手房,办完过户手续,于1998年1月取得了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书。因房子太旧,郑军决定拆除重建。

就在夫妻俩忙着建房时,郑云突然带着女儿哭哭啼啼地找上门来。原来,她和丈夫离婚了。郑云的丈夫吕某几年前下海经商,刚开始生意做得很顺,但后来由于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外债,几天前,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子被银行拍卖,为了不拖累妻子,他决定和郑云离婚。离婚后,郑云和女儿连个栖身的地方都没有,听说哥哥买了一栋二手房,便赶来向哥哥求助,要求借住一段时间。

妹妹遇到难处,当哥哥的自然要帮,郑军决定把房子借给妹妹,李群也表示同意。就这样,房子一建好,郑云就带着女儿住了进去。

房子改建后是一幢三层小楼,于2000年6月取得产权证书。当时郑云住进了第三层,李群决定将一层、二层出租,便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办理此事。一天,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承租人前去看房,李群打电话通知了郑云。谁知没过多久,中介公司的人打电话给李群:“说得好好的,我们把承租户带过去,可你家的房子却租给了别人,怎么能这样耍我们呢?”李群一听有些糊涂,房子没租出去呀!她决定去找郑云问个清楚,正要出门,郑云却和哥哥郑军推门而入。郑军对李群说:“房子别再租了,妹妹已经租给别人了。”

“为什么会这样?”李群不满地看着郑云。

“嫂子,真对不起,我一个月前下岗了,现在还没找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又带着孩子,没办法,我只好把房子出租了。等我找到工作,房屋租金就由你们收,前面的租金就算我借你们的吧!”

李群余怒未消,郑军急忙当和事老:“这事就这样了,都是一家人,何况又没多少租金。”

见丈夫总是袒护郑云,李群心里很不满。第二天,中介公司通知李群去解除合同,由于李群有违约行为,中介公司要求她支付500元违约金,李群又埋怨郑军太袒护郑云,郑军二话没说,跑到中介公司交了500元钱。

可接下来的几年里,郑云既没找工作,也没向李房屋租金。李群明里暗里跟郑云讲了几次,郑云一直搪塞,并渐渐记恨起了嫂子,她横下一条心:“反正是我哥的房子,只要哥哥不发话,谁也别想赶我走。”眼看自己花钱买的房子不但不能住,还不能出租,连个好都讨不到,李群气得牙根疼。其实郑军也觉得妹妹做得太过分,他曾悄悄劝郑云:“你可得尽快找个工作成个家,因为那套房子,我可没少跟你嫂子吵架,你体谅一下哥吧!”这本是一句实话,可郑云却觉得,哥哥宁肯讨好老婆也不想帮她,心里对哥哥也有了看法。

一世夫妻一时怨,爱恨辗转一念间

2007年,郑成已经26岁。两年前,他从一所普通高校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李群认为,儿子不成材,与郑云占着那套房子有关。当年,郑成高考后本可以到一所名牌大学读预科,但要交一大笔费用,可家里根本没有余钱,郑军和李群决定卖掉那栋房子给儿子凑学费。哪想到,听到消息的郑云哭哭啼啼地求他们别卖房子,说她没房住,女儿正读高中,房子一卖她母女俩就得睡马路。郑军心一软,苦劝妻子不要卖房。郑成最终只好上了一所三本的大学。

郑成得知那套房子的来龙去脉以及对自己的影响后,也站在了母亲一边,多次跟父亲提出收回那套房子。郑军两头作难,迟迟没有行动。

2007年11月的一天,因为房子的事,李群忍不住与丈夫发生了争吵。她认为,郑云借房子已经十余年,哪有只借不还的?难道要占一辈子?郑成也生父亲的气,跑到外面找朋友酗酒,醉得一塌糊涂才回家。郑军内外交困,很窝心。

过了大概一星期,李群又因为房子的事跟丈夫大吵起来,没想到,郑军竟突然一阵猛咳,口吐鲜血晕了过去。

经医生诊断,郑军患了肺癌,而且已到晚期,基本没有治疗的价值,但李群仍要求医生给丈夫治,并对丈夫尽心尽力地照顾。为了能让丈夫有个好心情,她没再提房子的事。

听说哥哥患了绝症,郑云带着女儿到医院看望,李群、郑成都热情地跟郑云打招呼,躺在病床上的郑军看在眼里,十分欣慰。

2008年1月初的一天,因为遭遇冰冻,街上车辆禁行,一大早李群便手提一罐炖好的鸡汤,冒着刺骨的寒风步行给丈夫送饭,谁知一不留神,在光滑的冰面上摔了一跤,手臂当场骨折。路过的好心人帮她打电话通知了郑云。郑云很快赶到,把李群就近送到了医院。包扎处理后,李群提出转院和郑军住在一起,照顾起来也方便,郑云却反对,说:“这事咋能让我哥知道呢?他要是知道你胳膊摔断了,肯定影响病情。”随后打电话把郑成叫到医院,说:“你妈由你照顾,你爸我负责,你们千万对我哥保密,否则会加重他的病情。”一看关键时刻郑云如此体贴,李群心里暗暗感激。她万万想不到,郑云竟别有用心。

当时郑成刚找到一份工作,一边上班一边照顾母亲,偶尔还打电话问问父亲的情况,每次郑云接听电话,都告诉他:“你们放心好了,他好好的。”因工作太忙,郑成没有去看望父亲。

哪知道,郑云竟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一方面对哥哥殷勤备至,一方面制造李群和郑成对他不管不问的假相,当郑军问起李群和郑成为何不来医院时,她撒谎说不知道,还当着郑军的面装模作样地给两人打电话,过后对郑军说:“哥,嫂子说她有点感冒,不能来了;郑成说他工作忙,也不能来,要我先照顾你。”

一连几天不见妻儿来照顾自己,郑军十分伤心。他默默感叹:“还是古人说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他以为是李群对他没能要回房子有意见,故意不照顾他,对妻子有了恨意,恨屋及乌,他觉得儿子也不好。

见哥哥对嫂子和侄儿有了意见,郑云趁热打铁,一次次“拨通”李群与郑成的手机,“催”他们来医院,然后一次次告诉郑军两人不愿来看他。郑军的心情一天天变得沉重。

“亲情协议”惹祸端,三场官司才了断

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医生建议郑军回家保守治疗,郑云趁机动员哥哥:“随我回家吧,我继续照顾你,更方便。”自认为被妻儿遗弃的郑军对妹妹十分感激。

随妹妹回家数天后,郑军仍没等来妻子和儿子,彻底绝望了。知道自己来日不多,他把妹妹叫到床前,说:“哥没什么送你的,这幢房子就归你了。房子是我的户头,我跟你写个买卖协议,免得他们以后找你麻烦。”这正是郑云所企盼的,她心花怒放,在虚情假意地推辞一番后,立即出门找人拟了一份书面协议:郑军将房子作价6.5万元卖给郑云,卖房的理由是凑钱治病。2008年2月15日,郑云凭着这份协议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08年3月下旬,李群伤愈出院后急忙赶到医院,才知道郑军已出院去了郑云家。她又赶到郑云那儿看望丈夫,发现郑军骨瘦如柴,忍不住泪流满面。可郑军对她却十分冷漠,侧过身子话都不跟她说。李群提出接他回家,也遭拒绝。

李群不知道丈夫为何变成这样,她想跟丈夫解释自己手臂受伤的事,又怕影响他的病情。郑云在旁边担心事情露馅,说:“哥知道自己来日不多,愿意让我照顾他。”李群只好让郑军留下,自己时常做些好吃的送过去。

到2008年8月,郑军的病情日渐加重,两个月后,郑军去世。

料理完丈夫的后事,李群跟郑云提出归还那幢房子,郑云便把郑军卖房的事讲了一遍。李群以为她在开玩笑,一看她拿出了卖房合同及新房产证的复印件,才傻了眼。她万万想不到,相濡以沫二十几年,郑军会给她来这一手。她以为是郑云趁郑军神志不清时做了手脚,急忙跑到房管部门查询,合同原件显示,签名确实是郑军的亲笔,而且,郑云还向房管部门交纳了税费。

李群仍不甘心,她认为,郑云根本拿不出6万多元购房款,所以买卖一定是假的!她找到郑云质问房款的去向,郑云难以自圆其说,因为郑军住院时的费用都是李纳的。

李群愤懑不已,经多次与郑云协商退房无果后,于2008年12月17日将郑云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郑云与郑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郑云公然撒谎:“当年买这个房子,其实是我出资的,只不过登记的是我哥的名字,要不然我住了十来年,我哥为何不要回去?”李群当庭出示了当年的购房合同及自己交纳相关税费的证据,郑云一时无言以对,但她仍极力辩驳:“李群与郑军是夫妻关系,在对房屋买卖时郑军的行为可以代表李群,而且原房屋产权登记的是我哥哥的名字,我认为李群作为个人无权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庭审结束,没有当庭宣判。然而没过几天,郑云突然来到法院,提交了一份同意调解的申请书。

奇怪的是,当法官通知郑云进行调解时,她不是不来,就是到法院后又提出非常苛刻的条件,让调解无法进行。

为了能妥善解决家庭纠纷,李群提出只要郑云退还房屋,自己愿意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资助。然而,郑云对她的提议不予理会。

2009年3月17日,法院以郑云在明知该诉争房屋系李群与其丈夫郑军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李群未知情且郑云也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仍与郑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诉争房屋共有人李群的合法权益为由,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郑云与郑军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领到判决书的第二天,李群便心急火燎地来到法院向法官反映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况:郑云一直以调解为名拖延时间,原来那幢房子正面临拆迁,拆迁补偿款近30万元已经全部被郑云领走。

原来,李群因住得远,加上平时工作繁忙,那幢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她都不知道。郑云趁机在拆迁办人员上门核实情况时,将新房产证交出查验。拆迁办的人员在确认房产证属实后,与郑云签订了房屋拆迁合同。为了不让法院与李群知情,郑云以同意调解为由拖延时间,然后在法院判决前将拆迁款全部领走。

2009年4月16日,李群与儿子郑成一起将郑云及拆迁公司到法院,要求郑云返还30万元拆迁款,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此时的郑云却带着30万元拆迁款“失踪”了。李群无奈,只好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书。公告期满后,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郑云没有出庭应诉,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做出缺席判决:郑云与郑军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郑云向李群、郑成返还房屋拆迁款30万元;拆迁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因郑云下落不明,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郑云送达判决书。

直到2010年7月,公告期限届满,郑云依然没有踪影,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0年8月,郑军的父亲去世,留下一栋房产。刚料理完公爹的后事回到家,李群突然接到小叔子郑强的电话:“嫂子,告诉你一个好消息,郑云刚给我打电话,说要回来分割父亲的遗产,你赶快想办法!”放下电话,李群立即打电话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律师。律师与李群商量后决定,再打一场官司,把属于郑云该继承的遗产保全下来。第二天,李群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判决确认郑云继承财产的份额,再由法院将该部分遗产执行给她。法院立案后,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追加郑军的弟弟郑强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几天后,郑云从外地一回来,李群就从郑强那里得到消息,立即向法官反映,法官马上开出拘传票,将郑云堵在了郑强家中,随后拘传到法院准备开庭。

庭审过程中郑云依然十分嚣张:“李群,我告诉你,我哥把房子给了我,拆迁款就属于我,你一分钱都别想得到!”

鉴于郑云态度恶劣,且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决定先对她进行司法拘留,等案子判决后,视执行情况再对她进行相应处理。

2010年9月中旬,法官来到拘留所,向郑云宣读了判决书:应由郑云享有的其父的遗产份额,折合现金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该款归原告李群享有。其余所欠10万元由法院对郑云继续执行。法官同时告诫郑云,如果她继续拒不执行判决,法院会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对她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然后再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罪名成立,将可能判处她有期徒刑!听了法官的宣判与告诫,郑云面色灰白,忙不迭地对法官表示:“我愿意执行法院判决。”2010年12月10日,郑云主动到法院履行了10万元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