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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宁都县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 xxx, 汉族, 女, 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 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 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 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 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 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 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 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二.因本人在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办暂住证已 用我所要改为的名字 (xxx) 而与我现身份证名字不符。 , 故, 有一些不便。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9 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 条的规定,特向 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 xxx 更改为 xxx,本人承诺改名所 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明
李燕萍同志在本单位(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所 办理的居民暂住证所用姓名为李美琏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身份证改名申请书范文
高新路派出所:
我叫,也叫,女,汉族,1981 年 2 月出生,原籍为陕西 省,现所在单位是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发展策划局,户籍落于 高新路派出所的集体户口。 随着西安市第二代身份证换证工作的展开,我密切配合 户籍所在派出所的工作,特来换取第二代身份证。同时希望 在更换第二代身份证时,能够更改为。 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 在上小学时,由于同学及老师们的口误,在叫我 的名字时叫转了音,又因老师在填写初中升学档案时的笔误 写成,从此学籍档案上等都一直沿用至今,以至在 16 岁办 理身份证时也未能更正。虽然多年来也做过很多努力,但都 未能如愿。 第二、 因为这个名字只用在各证件上,而以往认识 的人口头上又都不这么叫,这样一来给我的生活等诸多方面 都带来不便,令我很是苦恼,所以希望能够在第二代身份证 换证时使用朱若纶作为新身份证的名字。 第三、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 ,诸先贤都道出了姓名对
人的重要性。人名作为一个特定的符号,对人有着很强的心理暗 示作用。姓名虽不一定能直接决定人的一生命运,但它却凝聚着 深刻的寓意,寄托着我的理想和志向,帮助我树立起人生的追求 目标,激励我奋发向上,努力进取,塑造良好的个性,在心理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从而影响我的一生。 况且我实在不满意现用身份证上的名字。所以,诚恳在国家第二代身份证换证之 时,能够更名为。 同时,我在此声明:1、本人从无违法乱纪行为;2、从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3、无任何犯罪嫌疑;4、也非正在刑 事、民事诉讼期间的当事人;5、非法定代表人;6、也未参 加任何股票、证券等经济事务 综上所述,诚望能够批准我在第二代身份证换证时的更 名申请。特此申请,诚望批准!
致 礼
申请人: 二 00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身份证改名申请书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在校大学生改名流程如下
1、学生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上写明更名原因。如果理由不充分,学校有权利拒绝其更名;
2、如果理由足够充分,则需要辅导员签字、系里主管领导签字,盖上系里的印章;
3、学校负责学籍老师签字、主管处领导签字,盖处室的印章;
4、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盖学校大章;
5、到派出所申请更名证明;
6、提供更名前后的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证明前后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为同一人;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上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交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后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十五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六、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须更换土地登记卡,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除严格按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加盖“注销”印章。并在“备注”栏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去向,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号。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
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栏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号。将原土地登记卡附在新土地登记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将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记卡附在宗地分割后宗地号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记卡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他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证书:
1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
2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新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按栏目规定的内容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备往”栏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证书:
1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
2在“变更记事”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3.将更改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交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
《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3抵押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抵押面积;
5抵押金额、期限;
6宗地标定价;
7其他约定条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
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土地登记费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地〔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渝办发〔〕19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渝办发〔〕34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贯彻落实中央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确立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实现国富转民富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增进社会和谐、增加全市经济总量、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激发民间活力和全民创业热情、实现科学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和发展微型企业的牵头责任单位,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肩负着牵头完成全市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的重任。全系统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在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辜负市委、市政府的重托,切实增强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二、大力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切实发挥工商职能作用。
一)放宽微型企业申请准入和资金使用条件
1.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持毕业证、下岗失业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可申请创办微型企业。证件遗失的可凭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局、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2.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
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3.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
可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申请以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4.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凭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进入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微型企业。
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5.获得国家专利技术、行业领域有特长或知名度、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相关资料由工商部门定期交当地文广新局、经信委备案。6.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可直接到工商所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
微型企业经辖区工商所实地巡查签署意见,7.创业评审结束后。即可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购买设备、加盟费、采购货品等生产经营方面。
二)降低微型企业核准登记门槛
申请注册登记时,8.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自有的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登记机关可以只收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企业在成立后变更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补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同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9.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合法经营的市场内的可以凭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且“九类人群”投资比例不低于50%,10.微型企业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与核名申报不一致的只要申请人实际出资金额与《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出资金额”栏目所载明的一致。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不需修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相关事项。
因故需要修改名称或者改为申办普通企业的可以报名称核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名称,11.已预先核准名称的微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前。重新申报核名。
其中既有前置许可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12.微型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经营项目。并且前置许可项目不是企业名称表明的主要经营项目的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之前,可以先登记一般经营项目,核发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许可后,再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再重新登记注册。对于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13.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可根据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或“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对于既开展网下经营又兼有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且网上的经营范围没有超出网下的也可只按网下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对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微型企业,14.放宽微型广告企业经营主体登记条件。突破《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广告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6〕3号)有关规定。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设计、制作、、招牌、字牌、灯箱、展示牌、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充气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报刊广告、影视、广播广告”
三)依法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职权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罚款。15.对年检中发现微型企业有逾期申报年检等轻微违法行为。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16.对微型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广泛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着力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市场违法,提高执法效能。
研究制定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规范,17.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测体系,微型电子商务企业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联系点和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采取行政建议、劝告、提醒、警示、辅导、协调、培训、调解、约谈、走访、公示等多种方式,促进微型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
加强与各行业、各领域微型企业的联系沟通,18.建立与辖区微型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完善市场违法行为社会防范机制。
建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库,19.依托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开发微型企业信用功能模块,征集、记录微型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为微型企业信用监管、查询、评价等应用需要提供数据支持。
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20.帮助微型食品流通企业建立食品质量自检机构。开展经营食品自检活动,主动防范食品事故风险。协助微型企业委托有检验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食品质量检测。
充分履行法定义务,21.督促微型企业建立健全产品销售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日常监管中发现微型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告知微型企业,并在后续处理中积极帮助微型企业进行整改,促进微型企业主动规范、自我完善和不断提高。
四)强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措施
指导创业者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类型,22.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服务。协助创业者准备注册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对微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在受理当日核准办结。
指导其尽早申请商标注册,23.帮助微型企业树立自主创新的品牌意识、加强商标注册的保护意识和正确使用商标的法律意识。对新成立的微型企业。获得专用权保护;对规模较大,经营较好的微型企业,指导其对将来可能涉足的行业先行注册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加强微型企业宣传,24.依托“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企业信用网”中介网”等网站。免费微型企业产品和服务信息,搭建微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
以大带小,25.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和广告公司的专业人才申办微型广告企业。积极组织微型广告企业申请者到大型广告经营企业实习、培训。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与各类媒体以及大中型广告企业进行业务对接。促进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参加市内外广告创意设计大赛,提升创意设计水平。
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培训,26.结合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对有申办农村微型中介企业需要的人员及时开展入门引导培训;对已经申办成功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的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加大市场营销、经纪知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增强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的市场意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采取专人定点的方式开展合同帮扶,27.确定一批重点微型企业。帮助微型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签约行为。制定《微型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评价推荐规则》对信誉度较高、确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进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发挥动产抵押融资的职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开展银企对接,为微型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大力支持“两翼”区县和农村微型企业的发展,28.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助推“两翼”万元增收工程中的作用。引导大型商业企业到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直接采购农林产品,支持区县局组织开展农林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的产销对接活动。引导微型企业参与大中型全市性品牌会展活动,推动微型企业产品拓展产品销售市场。
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9.食品流通领域微型企业中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指导食品流通中微型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微型企业自律管理意识。
三部与公众生活相关的法规规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规定》指出,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国家法定的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应支付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规定》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最高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为了保证公平和公正,《办法》还要求,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予以公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该《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规程》指出,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重要的行政性法规规章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地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与1995年《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修改和补充后的《办法》改变了以往矿产储量统计与开发利用统计分别进行、一个部门多头统计和部分填报内容重复的状况,将原来实行的原矿产资源储量与开发利用两项统计制度合并,建立了新的规范的矿产资源统计制度。同时,明确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的职责分工,并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评审备案、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等紧密链接起来,同时办理,既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便于登记工作的落实,又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作用。另外,新《办法》还制订了新的指标项目,修改了有关专业术语和名称,增加了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方面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该《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合法权益、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纠纷的解决以及处罚做出明文的规定。《规定》指出,海上作业者在海上作业时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砍断。海上作业者为保护海底电缆管道致使财产遭受损失,有证据证明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养殖等海上作业的除外。单位和个人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部与财经有关的法规规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进行了统一的规范,还首次对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的准入条件和开办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衍生产品的准入管理。《办法》指出,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中国国内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获得其总行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银监会有权随时检查金融机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料和报表,定期检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是否与其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种类相适应。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办法》统一了发卡行和中国银联在跨行交易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和办法,规定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行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行支付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暂不规定ATM跨行查询收费。POS跨行交易的商户也须按一定比例向发卡行和银联缴纳服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外国保险机构申请驻华机构的审批时间,规定了外国保险机构及相关称谓。《办法》指出,“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将改名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按照中国入世承诺,新办法加入了保监会审批的期限的规定;对审批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正式申请表由保监会提供,保监会审批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则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我国境内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流入、流出,等各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银行的职责。《通知》指出,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都是非居民个人。《通知》以1万美元和5000美元为界,分别规定了非居民个人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开立外汇账户、将外汇汇出境外应办理的相关手续。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三部与海关相关的法规规章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以及期限。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海关总署《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做了较大的修改,并对转入、转出企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程序、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办法》指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无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只需经主管海关备案后,就可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办法》还规定了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如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逾期未报核《手册》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等四种情形,海关将不予受理。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该办法加强了对集装箱制作、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或改装以及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的监管。《办法》规定,境内制造集装箱的工厂、境内制造或者改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持《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相应的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制造、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改装或者维修。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集装箱我国海关批准牌照、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海关可以随时对维修工厂维修的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