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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社会中的成员,对社会的经济增长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可持续发展”面前,企业不仅要关注盈利问题,还要承担起对于社会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在20世纪20年代被提出,之后逐步从最初的意识到被置于企业的战略视野中。西方发达国家大概在20世纪后期开始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工作,而我国则是在21世纪初才真正有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披露工作。
有前瞻性的企业也意识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披露履行情况,不仅可以提升其社会地位和提高竞争力,也可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造纸企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除了承担一般企业社会责任外,还需要承担例如保障森林可持续发展的特殊企业社会责任,但单独针对造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很少。因此单独针对造纸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就更具针对性也更有意义。通过对国际知名造纸企业与国内造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对比研究,为国内造纸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供参考。
二、 造纸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造纸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社会提供纸类产品的,具有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生产纸产品经济实体。造纸企业有一些社会责任是与其他企业相同的,这些是造纸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内容。同时,造纸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造纸企业社会责任也有特殊内容。
1. 造纸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内容。企业社会责任是围绕企业与企业内部员工以及外部政府、客户、供应商、股东等利益相关者一种权责关系,这种责任包括经济、法律、道德以及慈善层面的责任,造纸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般内容就围绕这四个层面。对于员工的社会责任包括在经济层面上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报酬和福利;在法律层面上保障员工安全和权益;在道德层面上公平对待员工,给予员工发展机会;在慈善层面上资助困难员工。对于政府的社会责任包括在经济层面上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在法律层面依法经营;在道德层面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在慈善层面上协助政府的公益活动。对于客户的社会责任包括在经济层面上为顾客提供与价格相符的产品与服务;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安全的产品和完善的服务;在道德层面上尊重客户权益保护客户隐私。对于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包括在经济层面上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付款;在法律层面上依法合作;在道德层面上杜绝与道德低下的供应商合作。对于股东的社会责任包括在经济层面上要对产品市场前景进行准确的分析与预测,保障股东的投资收益;在法律层面上要依法运作公司,管理好投资者关系;在道德层面上要提供给股东真实的业绩和债务信息。对于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在经济层面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在法律层面遵守国家环保法规,节能减排;在道德层面尊重地区习俗,保护当地环境,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在慈善层面赞助社区公益活动,为社区提供服务。
2. 造纸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内容。造纸产业生产资源主要来自森林,森林可用资源是有限的,因此造纸企业具有资源限制性。由于森林是自然资源,造纸企业的生产过程容易受到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例如,造纸所需的纤维来源森林遭到台风的侵袭,企业将面临原材料短缺的困境。由于资源消耗较高,污染防治任务艰巨,环保压力较大。因此,造纸企业的生产会存在自身的特殊性。根据造纸企业的特点,认为造纸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三、 国外造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现状
根据RISI在2013年的报告,全球十大造纸企业为国际纸业(International Paper)、宝洁(P&G)、芬欧汇川(UPM)、斯道拉恩索(Stora Enso)、司墨飞?卡帕集团(Smurfit Kappa Group)、王子纸业(Oji Paper)、金佰利(Kimberly Clark)、丸红(Marubeni)、SCA和RockTenn。
从全球十大造纸企业的官网收集资料,对这些企业披露其社会责任信息的情况进行比较。在这十个企业的官方网页上,无一例外都有一个独立的可持续发展(Sustain-ability)界面介绍企业自身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政策、工作框架等信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工作,这些公司大多在21世纪初开始正式进行。最早的是SCA集团,在1998年开始环境报告。这些企业对于其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均参考了GRI全球永续性报告协会的GRI index,甚至像芬欧汇川(UPM)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还通过AA1000框架。
1. 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般内容的披露情况。这十个企业在对于其社会责任的一般内容进行披露时,都注重于社区与环境层面的信息。像国际纸业(International Paper),它在报告中披露能源使用以及排放、废物回收及利用、社区参与等相关信息。宝洁公司(P&G)则在环境系统、健康与卫生、废物利用以及再生能源等方面披露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
其次,这些公司也注重员工层面的信息,例如,宝洁公司(P&G)披露关于员工多样性以及对员工包容关怀的责任信息。而斯道拉恩索(Stora Enso)无论在年度责任报告还是季度关于社会责任的更新文件中,都提及员工的健康、安全和人权的相关信息。
而在顾客层面,这些公司都会披露与产品的质量安全相关的责任信息。金佰利公司(Kimberly Clark)还会采访调查顾客的意见以及建议,并将一些意见及建议在报告中披露。
至于供应商层面的信息披露,相对于以上三个层面较少,披露得较多的是金佰利(Kimberly Clark)和RockTenn,它们均在报告中的合作伙伴中披露相关信息。
关于政府与股东层面的信息,这些公司没有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中披露,大多选择在年报中披露。
2. 对企业社会责任特殊内容的披露情况。纸产品的原料是纤维,而纤维主要来自于森林,因此,这些造纸企业在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也重点披露自己纤维来源的信息。它们基本在披露公文上以负责任(Responsible)、可持续(Sustainable)来形容其纤维来源,例如国际纸业(International Paper)用负责任采购(Responsible Sourcing),芬欧汇川(UPM)用可持续来源(Sustainably Sourced)。森林的认证被视为负责任来源、可持续的标准,因此,在信息披露中,这些企业均会表明生产所采用的纤维的来源森林是否来自得到认证的森林,以及这些负责任来源的纤维占生产所用的纤维总量的比例。
除了纤维来源外,有些企业还会披露与森林有关的社会责任信息,例如斯道拉恩索(Stora Enso)会在报告中披露森林和土地使用情况,国际纸业(International Paper)会披露森林资源相关的信息。它们会披露自己拥有的森林有多少得到认证,以及它们为了森林可持续发展的行动及绩效。
3. 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方式。通过对以上二十家企业的资料收集,可以发现,大多企业选择的独立披露方式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外的十家企业除了芬欧汇川(UPM)、王子纸业(Oji Paper)和丸红(Marubeni)目前均选择这种独立报告的形式来披露自身的社会责任信息,就像年报一样。值得一提的是,斯道拉恩索(Stora Enso)还有季度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更新报告。UPM芬欧汇川、王子纸业(Oji Paper)和丸红(Marubeni)目前选择在年报中披露自身的社会责任信息(但这三个公司此前是采用社会责任报告形式)。
四、 国内造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现状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2014-2018年中国造纸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我国十大造纸企业是:金东纸业、泉林纸业、中冶纸业、泰格林纸、太阳纸业、金华盛纸业、玖龙纸业、博汇纸业、晨鸣纸业和华泰纸业。
与国外企业相比,国内造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开展较晚,最早也是在2008年开始,大概是受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出台影响。而且在这十家企业中,只有金东纸业、博汇纸业、晨鸣纸业和华泰纸业正式过社会责任报告。其它大多是以新闻稿形式在官网上分散地披露,而且很多信息都停留在某一个时间段,没有继续更新。同时,在这些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中,金东纸业、晨鸣纸业了几年后就停止了。相对于国外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内企业的报告内容较少参考GRI index,披露内容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对其环境绩效进行客观评估和比较,且披露内容倾向于积极信息。只有晨鸣纸业会在报告中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不足以及整改计划,但相对于前面提及的国外的企业,晨鸣纸业在这方面的信息较粗略。
1. 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般内容的披露情况。国内造纸企业所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几乎是一个框架,都是按照利益相关者为分类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例如博汇纸业,其报告分为股东权益、员工权益保护、客户和供应商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几个层面。
对于这几个层面,这几家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绝大多数是文字描述,只有少量数据支持,而且,几乎没有图表形式的信息,不利于信息需要者进行对比以及信息采集。有的企业所披露的信息只有理念,不存在任何过程性、实际性的信息。
2. 对企业社会责任特殊内容的披露情况。国内的这些企业会在官网上公布关于森林资源利用与保护等相关的信息,但信息量且参考价值较低,而且公布通过森林认证的企业只有泰格林纸、金华盛纸业和晨鸣纸业这三家企业。
3. 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方式。国内的十家企业中只有博汇纸业和华泰纸业选择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形式,而大多数会采用新闻稿形式。这种新闻稿形式在国内的十家企业很普及,这些企业会在官网上新闻稿的形式披露自身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以及履行情况。
五、 对国内造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综合国外造纸企业十强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对比我国造纸企业十强的披露情况,从企业内外部两个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 对于企业内部的建议。
(1)建立以社会责任为中心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它深深地影响了企业的战略规划、生产经营、日常管理等各方面。建立以社会责任为中心的企业文化,能使造纸企业管理者在战略的制定上考虑到自身社会责任问题,从而能引导企业内部在日常管理中自觉遵守社会责任,促使员工建立符合企业文化的道德标准。这样一来,企业内部人员也会有意识将自身的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以履行其对公众公示社会责任工作的责任。
(2)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管理组织。参考国外造纸企业十强,这些公司都有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管理组织,像金佰利(Kimberly Clark),这个企业有专门的社会责任工作小组,不仅负责信息整理披露工作,还负责收集利益相关者对于金佰利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见以及建议。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管理组织,需由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人员组成,这样可以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工作具有实际意义,同时也可以普及强化以社会责任为中心的企业文化。企业也可以委托外部专业人士与企业内部人员合作,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工作。
2. 对于企业外部的建议。
(1)政府与行业协会加强引导和管制。在国外,政府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过程中承担起法规制定、引导和日常监督的责任。国外政府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及相关的披露工作中,进行有效积极地干预介入,并在推动过程中占主导地位。
作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行业协会不仅会向行业普及行业相关政策,也会代表行业与政府进行交涉沟通。同时,由于其桥梁作用,行业协会时常被视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参谋助手。因此,行业协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会有重大的影响力。
与造纸企业相关的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相互协助制定更加明确可行的关于造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以及造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指引。同时,也要真正落实对造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的引导与监督。这样才能促使造纸企业持续开展社会责任的披露工作。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也开始关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但是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关注比较晚,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我国的相关研究都比较欠缺,因此目前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阅读2007至2009三年来上证所食品饮料行业102份年报后,笔者发现我国企业积极主动全面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意识还很单薄,仅有一家企业有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但近年来,随着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逐渐重视起来,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情况略有好转。本文总结了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并对提高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提出政策建议。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
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受到社会各界日益关注,但是无论是理论成果还是实务经验都有所欠缺。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的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们仅能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零散的找到关于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并且基本上只是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或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和政府的压力,而目前我国关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法律法规内容相对笼统,缺乏社会责任披露的规范标准,反应的社会责任内容也比较狭隘,对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及披露要求涉及也很少,这就导致了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2006年深交所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率先将社会责任引入上市公司,标志着从立法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做出进一步规定,该《指引》包括股东和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包括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活动,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并且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这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提供了相当重要的参考依据。2008年1月4日,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但这仅仅是对央企提出的要求。
虽然,我国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披露的法律环境尚不成熟,但是总体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立法在近年来还是有了长足的进步。所以为了让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成为了必须尽快解决的一大问题。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仍然包含在财务报告体系当中,并且采取自愿的方式对外报告,这样无疑为信息使用者带来了难度,也不利于政府的监管。披露内容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同一企业不同年份的财务报告关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在内容和形式上变化皆比较大,这对政府建立标准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提出了要求。从财务报告中可以看出,近年来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有微弱的增长趋势,但是以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形式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独立披露的企业仍然较少,在调查的34家公司,102个样本数据中,仅有两份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报告。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一)相关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相应准则规范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从法律上看,是属于义务范畴,然而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还属于自愿披露的阶段,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和政府的压力,而目前我国关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法律法规内容相对笼统,仅仅出台了一些指导性的法律法规,缺乏社会责任披露的规范标准,反映的社会责任内容也比较狭隘,因此企业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也给具体实施造成了障碍。同时也由于缺乏一定的准则规范,大部分企业不会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或者即使有一些企业披露了相关信息也无法去准确衡量其信息质量,信息使用者可能会对其真实性产生质疑,从而影响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效果。因此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阶段,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就显得更加重要。
(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的会计目标使得企业旨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导致了企业片面的追求企业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社会价值的体现,当前我国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近几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地沟油”、“三聚氰胺”等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讲是在于广大企业没有充分意识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视而不见的态度势必会对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因此,应当让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充分意识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加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程度。
(三)我国大型企业未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具有较大示范效应的大型企业应当成为信息披露的先锋,然而,就样本数据来看,我国的大型企业虽然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做了有意义的尝试,但是和国外的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示范带头作用并不理想。可喜的是,2008年1月4日,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会对央企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改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政策建议
2008年1月4日,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这一政策的出台会对央企的社会责任披露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增强,虽然目前我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等多种问题,但是目前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根据上述分析和实证研究结果,本文从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个方面提出以下建议,期望推动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更好更快发展。
第一,政府应当逐步制定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虽然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一些有关社会责任的内容,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往往不能主动去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因此,我国政府应当抓紧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工作,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切实保障员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更加规范。
第二,企业应当提高履行社会责任及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意识。这里也包括了提高利益相关者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意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不论是对企业自身还是对外部投资者都是有用的,企业所具有的社会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的高低。目前,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仍然处于自愿性的阶段,因此,这要求企业以及其利益相关者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机制,不仅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也要关注其社会效益。这有利于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因此,我国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和披露社会责任,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带动整个社会的责任感。
第三,开展社会责任审计工作。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薄弱是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权威性的重要因素,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暂无严格的规范可循,内容上的不完整和形式上的不规范导致了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产生质疑。因此社会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责任审计被认为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工具,实施社会审计工作将使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走向正规化和规范化。政府应当率先组织开展这一工作而企业内部也可以进行社会责任审计,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积极监督。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责任审计模式,这样也有利于我国关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法律法规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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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路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7. 005
[中图分类号] F23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7- 0010- 03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企业从微观利益目标向宏观利益目标转移,这对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其产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单纯追逐自身利润最大化而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问题。近几年,政府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给予高度关注。我国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表明了其地位的提高;2008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2008年12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向各上市公司发出《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纳入到“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在2009年必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做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试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做出了相应的行动,要求所有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在2009年必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可见,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纳入会计核算和考核体系已经成了未来会计学发展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目前,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尚存在一些问题。
1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1.1 多数企业只是披露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现在我国企业所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不能向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他们想要的信息。大部分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基本都是对社会所作的贡献,慈善成为信息披露中浓墨重彩的一笔,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却基本未提。尽管他们没有披露明显的正面评价和所获荣誉,对社区活动和公益捐赠披露的措辞也还算客观,但在几乎没有披露不利信息的情况下,其整体的均衡性大打折扣。例如中石油,无论是集团公司还是股份公司的200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都未提及2005年底发生的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的爆炸事故以及后续事项,却对在2005年开始的北京奥运合作计划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1.2 以非会计基础型披露为主
会计基础型,是指用会计特有的术语、方法、程序等来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对于定量的财务信息一般采用会计基础型。而非会计基础型则以文字描述为主,较多采用非货币化信息。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多采用非会计基础型的披露模式。例如柯达讯飞在2008年度所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中写道:“逐步完善了薪酬体系,根据公司的人才战略,制定了有竞争力的公司薪酬水平,并提高福利及保障水平”,至于怎样完善,何谓“有竞争力”,提高到怎样的水平,没有具体的说明,也没有相关的数据支持;华能国际在2005 年披露的“回馈社会”信息的全部内容是:“2005 年,本公司及公司员工分别进行了献爱心捐款捐物、扶贫帮困捐款捐物、希望工程捐款捐物,公司还组织员工进行义务植树、扶贫帮困及希望工程的结对帮活动,尽自身的力量与义务帮助中国贫困落后地区的人民”。这种只是进行单纯的描述,而没有任何佐证数据的披露形式很难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尤其是在进行定量分析时更是如此。
1.3 未单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项目
当前很多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相关的社会责任,但在具体披露时却未进行单独列示,而是将其纳入常规的会计事项中进行反映。例如,企业因没有履行相关企业社会责任而受到有关部门的罚款、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等一般均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予以披露;企业向环保部门缴纳的排污费等列入“管理费用”予以披露;将相关污水处理设备列入“固定资产”中披露;环境保护方面的在建工程直接列入“在建工程”项目等。这不利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使用。
1.4 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未经独立第三方的审核或者验证
和财务报告一样,社会责任报告的诚信程度要受到社会的监督。财务报告目前发展比较成熟,通过具有独立性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以其客观性和专业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从而保证财务报告的公信力。然而,目前大多数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在审验和认证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大型跨国公司,其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普遍缺少独立的第三方的验证意见,有的即便包含第三方意见,但对于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具有公信力还存在异议。因为,什么样的第三方具备审核验证企业所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资格也无统一的标准。
2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尚不完善
至今,我国对于企业社会会计的研究时间尚短,社会责任会计理论还很薄弱, 没有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 社会责任会计方面的文献专著也很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原因:①社会责任会计从产生到现在还不到40 年, 而我国研究起步就更晚;②社会责任会计中出现了许多用传统会计方法不能解决的新问题, 如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计量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导致编制统一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相当困难;③社会责任会计与其他许多学科的发展联系密切, 而我国在这些交叉或边缘学科理论方面的研究还远远不够, 这些都阻碍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发展。
2.2 缺乏规定,与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备、可供企业方便操作的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制度,仅有个别部门针对某些具体问题的规定。尽管我国个别部门出台了一些关于社会责任披露的指导意见,但对于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仍然缺少一定的规则,很多企业提供的社会责任信息往往被主观地度量和报告,不同企业提供的社会责任信息缺少可比性。企业是否要披露有关的社会责任信息,如果披露,何时披露、披露哪些内容等,这些问题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遵循。制度缺陷造成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披露较少,而且又很不规范。虽然有一些公司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反映,但数量较少,几乎没有一家公司对与自己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全面披露。因此,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规范的研究以指导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迫在眉睫。与此相对照,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特别重视,例如,1975 年法国就建议各公司每年要公布社会资产负债表;1977 年法国政府就此问题正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要求员工超过250人的企业必须编报年度社会资产负债表,包括职工福利等相关内容。英国近年来也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必须披露有关员工状况、社会捐赠等方面的信息。
2.3 大多数企业尚未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
由中国欧盟小项目便捷基金资助,中国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组对中国3 000多家企业社会责任状况进行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所调查的企业中只有7%的企业设有企业社会责任部,8%设有可持续发展部,14%设有环境管理部,39%设有公共关系部。中国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设置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构,也就是说,还没有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中,作为企业的一项专门工作来对待。
2.4 我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认识不足
缺乏政府方面的压力,企业管理者重点关注对利润的追求,忽视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使得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流于形式,企业专拣有利的信息披露,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对环境的破坏披露得很少或基本不涉及,且不注重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实践和改进,而且现阶段一些中国企业只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原则性的立场,而未能将其整合到实践中去。然而,报告的真正价值在于推进实践,不是陈述原则。只有原则没有实践的报告会让人觉得空洞无物。
3 改进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3.1 转变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
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转变:
(1)会计基础型与非会计基础型并举,并尽可能地使用会计方法进行披露。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会计数据有其特定的含义,比如已经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投入,已实现效益和潜在效益,对这样的数据加以综合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得出很多富有价值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是综合性信息不能单独体现的。所以,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中可以用具体的数据进行计量的项目,我们应优先考虑会计基础型的计量方法。但是,企业社会责任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有些社会责任项目是无法进行可靠计量的,而这些信息又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对于实在无法以数据计量的内容,我们仍需采用文字的方式进行披露。
(2)社会责任科目尽量单列。只有当科目被单列出来,才能将非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相区别;同时,信息使用者要求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清晰、明了,将社会责任科目单列,符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比如,在“固定资产”科目下相应地设置“社会责任固定资产”、“环境固定资产”、“职工责任固定资产”、“消费者责任固定资产”等科目,并从披露的角度进行相关的数据归整,既可以满足传统的会计实务操作,又能提供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会计信息。
3.2 制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和制度
由于会计准则和制度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 同一般性会计工作一样, 社会责任会计也应建立一定的准则和制度, 这是对社会责任会计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措施。我们应借鉴西方会计界、企业界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参照目前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的基本程序, 研究制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及制度。财政界、会计界、企业界以及环保、劳动、工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士应当携起手来,借鉴西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体系及其信息披露机制。考虑到这样的事项在我国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工作,而在理论和方法上也还不成熟,因此,我们热切希望广大实务界、理论界的同仁们能够充分认识这一涉及子孙后代的大事,积极献计献策,将这件事情做好。
3.3 增加第三方审验,确保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
在我国,审计制度主要侧重于财务报告的审计,还没有专门的社会责任方面的审计,这不利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同时,由于对社会责任报告审计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已有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先将社会责任审计融入到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和公信力进行验证。
3.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社会责任管理部门
如果没有相关治理的强大有效支持,社会责任只是一句口号,没有真正的社会实践,就谈不上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涉及企业的各个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部门,将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使之成为企业持之以恒、贯穿始终的重要工作,使履行社会责任转化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该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为下年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做好计划,还要通过与企业各部门的沟通,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定时,同时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3.5 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增强企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
首先,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让政府管理部门的官员和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成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使企业从价值观、企业战略、企业文化等各个方面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和要求,把履行社会责任放在公司战略管理的高度,将社会责任融于企业使命。其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以及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工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营造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最后,在我国各大高校企业管理人才教育中,应开设包含社会责任及其报告内容的课程。因为,这些人毕业后大部分会陆续成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于未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社会责任报告的形成将发挥重大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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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耿建新.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及其信息披露研究[J].财会学习,2008(10).
《准则》符合国际原则与标准,与《联合国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及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共同构成负责任商业方面的国际法律基础。但与其他国际企业责任文件相比,《准则》具有鲜明的几个特点:首先是不断更新。《准则》最初是在1976年通过,此后经历五次更新修改(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1年),以确保准则能不断反映全球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变化。其次,获得参与国承诺支持。再次,《准则》内容更全面,《准则》提出的建议分为11章,确立了多个领域的商业行为原则和标准,如环境、就业与劳工关系、人权、信息公开、反腐败、消费者权益、科技、竞争及税收。最后,《准则》具有独特的执行机制,即国家联络点机制(National Contact Points, NCPs)。目前《准则》是唯一一个内设投诉机制的国际企业责任文件。
《准则》独特的执行机制――国家联络点机制
国家联络点的职责包括通过举办宣传活动,推广《准则》;处理咨询;开展调查,提供调解和斡旋平台,帮助解决发生的不遵守《准则》事件。
国家联络点作为《准则》预设的申诉机构,相比其他形式的补偿机制具有三个显著优势。第一,由于《准则》涵盖范围广泛,由此意味着国家联络点可以成为讨论、解决众多主题和商业关系的平台。第二,国家联络点机制便于采取一种咨询性的、非对抗性的方式,比如协商或调解,解决争端。这种方法比起法律程序或者仲裁程序要快速得多,而且成本更为低廉。而且有关各方在这一过程中是抱着达成一个互利目标开展工作的,而不像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要被动地得到一个第三方给出的判决结果。第三,国家联络点机制有利于企业与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更长远和建设性的发展关系,在涉及商业行为改善和执行方面能够进行更有效的合作。
为保证《准则》涉及的广泛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保证NCPs能够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2011年在《准则》的最新修订中为NCPs的建设和发展制订了四项核心标准。即:
可见性。对于与国家联络点机制有关的各类信息,加入国政府应向企业、工人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各方进行公布与告知。国家联络点要积极宣传《准则》,比如可以通过与不同利益相关方共同举办研讨会和会议等活动形式。
可及性。对于所有合法的信息要求,国家联络点要进行答复,并要及时、有效地处理各个方面提出的具体问题。
透明度。尽管国家联络点在处理特别申诉(specific instances)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程序的机密性,但国家联络点的活动应做到透明。另外对于特别申诉案件的工作成果也应该透明公开。
问责制。国家联络点主要肩负提升《准则》影响力、协助解决企业与社会之间各种难题的责任。而问责制就是要将联络点的这些活动置于公众视线之下。国家联络点的年度报告、举办的定期会议及经合组织投资委员会举办的意见交流会,既是各国交流经验和鼓励最佳做法的机会,也可以就此评估各个国家联络点活动的成效。
NCPs的建设及业务的开展
自国家联络点机制建立以来,多数加入国政府能够按照NCPs建设的四项标准开展工作。具体地,在可见性方面,多数国家的NCPs建立了专门的网站,进行主要信息的宣传;从事《准则》相关的宣传促进活动;与其他国家的NCPs合作,开展同业学习;一些国家的NCPs还开展多种形式的“积极议程”,比如研究制定行业指南;一些NCPs还与其他组织机构合作共同提高自身形象和影响力。在可及性方面,许多NCPs为特别申诉设立了明晰的程序规则;许多NCPs在收到特别申诉后,即使一方当事者不愿意参与协调,或者该申诉案件正在等待其他程序,如司法程序或仲裁等的处理,也会考虑接手该案件的可能性,而不是一口否决。在透明度方面,一些NCPs会通过定期通讯的方式与相关利益方进行沟通和交流;许多NCPs在处理完一件特别申诉案件后,会及时最终报告;一些NCPs还会初评报告。在问责制方面,一些NCPs会在自己政府内部公布其工作进展及开展的各项活动;许多NCPs都使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咨询队伍当中;有些NCPs已经开展了同行评议活动,而有些承诺即将开展评议等。
尽管国家联络点的建设和业务开展需要遵循上述四条标准,但加入国在如何组建国家联络点的机构模式问题上却享有很大的灵活性。分类总结一下,46个加入国中,除埃及、约旦两个国家还未建立国家联络点以外,其他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联络点,其机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六类:单一机构模式(此类国家联络点由一个国家部委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组成);单一机构 +模式(此类国家联络点秘书处设于一个国家部委内,但其他部委或利益相关方以咨询者身份参与国家联络点的工作);联合机构模式(由两个或以上国家部委代表组成);三方模式(由来自一个或多个国家部委、商业协会和贸易联合会的三方代表组成);四方模式(由来自一个或多个国家部委、商业协会、贸易联合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四方代表组成);独立机构模式(由与某个部委相关的独立专家组成,其秘书处人员通常也是该部委的工作人员)。这六类模式中,目前无法简单概括哪种模式好或者不好,各国的情况不一样,国家联络点的机构模式也就千差万别。
处理特别申诉问题是国家联络点的主要工作内容。但由于特别申诉不是法律案件,国家联络点也不是司法机构,因此国家联络点的工作重点是开展斡旋,解决问题,协助各方接受彼此认同的非对抗性结果。当任意相关方向国家联络点提出特别申诉,指控他人不遵守《准则》时,特别申诉程序即刻启动。有别于其他申诉程序,NCPs机制下的特别申诉处理程序主要分为三步。
第一阶段 初步评估。分析提出的申诉是否值得深入研究。如果值得深入研究,则进入第二阶段;如果不值得深入研究,直接进入第三阶段。第一阶段的建议性时间限制为3个月。
第二阶段 开展斡旋。与有关各方磋商;在适当情况下,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与其他相关国家的国家联络点进行交流;提供并协助各方采用彼此认可的非对抗性方式(比如调解或斡旋)来解决问题。第二阶段的建议性时间限制为6至12个月。
第三阶段 结束程序。各方秉承善意参与斡旋,是顺利解决问题的关键因素。在斡旋过程中,国家联络点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参与方的敏感信息和利益。斡旋结束时,再以以下情况声明或报告:达成共识(报告);当事方不愿参与斡旋程序(声明);没能达成共识(声明,之后当事方可继续自由交流和讨论);特别申诉不值得深入调查(即第一阶段直接进入第三阶段的,声明)。第三阶段的建议性时间限制为3个月。
NCPs发展取得的成效和困难
2000年至2015年底,全球超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NCPs共处理解决了366件特别申诉问题,其中2011年以后增长更快,特别申诉问题量达到169件。在这366件特别申诉问题中,涉及商业与人权、就业、劳工和环境等多个领域问题,其中206件已经结案, 50件正在斡旋过程中。具体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促成相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经合组织统计,2011年至2015年,NCPs受理问题中约50%的案件最终取得有关各方一致意见的结果。即使对于一些在NCPs体系外部取得成功解决的问题,NCPs也常常起了积极作用。通过NCPs程序取得的一致意见,尽管在形式和范围上各有不同,但通常都会伴随其他一些成果,比如各方会形成未来的行动计划,或企业政策发生调整等。更成功的斡旋结果是利益相关方在未来会形成一种建设性的关系,企业更愿意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对话交流。
企业政策或管理体系的调整和改变。经合组织统计,2011年至2015年,NCPs斡旋解决的问题中约36%的结果是促成涉事企业改变了其内部政策,从而有助于防止负面影响的再次发生。
实现对受害者的直接补偿。在NCPs的斡旋和帮助下,相关利益方更容易达成包含补偿内容的一致意见。即使对于那些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NCPs也会向企业提出向受害者进行适当补偿的建议。尽管这些建议不具有约束力,但实际证明,企业常常更容易接受这类建议。而且《经合组织观察》研究发现,在改善企业沟通和尽职调查政策以防止和减轻未来影响问题上,相比寻求对实际已发生影响的补偿,NCPs处理起来更易取得成效。NCPs在一些案例的处理上,已成功实现对受影响受害者的直接补偿,比如道歉、归还、赔偿和不再发生此类影响的保证等。
促进负责任商业行为的推广。NCPs处理各类特别申诉事件的过程,使社会各方对《准则》的要求和希望做了再次澄清,同时也对企业社会责任事业的未来发展方向给出了一定指引。
尽管NCPs多年来取得的成绩再次说明NCPs机制具有的独特优势,和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必要性。但多数国家在其NCP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缺少资源和人员频繁动、专业知识和管理匮乏的困难。
对中国的建议
目前,中国还不是《准则》加入国成员,尚且不论中国是否具备加入的条件,但从NCPs这一机制的设立和发展来看,这是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加强在这一问题上与国际其他国家交流与合作一个非常好的途径。
一方面,尽管多年来大多数跨国公司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处理消费者投诉和遵守商业信用等方面领先于中国企业,但有的也存在工作环境不健康、压力高和明显超时等问题。而成立NCP可以成为处理此类问题的一个场所。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由于认识和能力的限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有违当地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发生,而通过经合组织的NCPs系统的内部交流和学习,不仅可以起到预警的作用,而且当申诉发生时,也便于对利益相关方进行协调,从而避免走出去企业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社会责任 内部审计 社会责任审计
一、 问题的提出
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2009年给出的内部审计最新定义知,“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表明内部审计已发展到增值型内部审计的新阶段,其目标是增加组织价值,帮助组织实现组织目标。而在当前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不可推卸的义务的背景下,企业的目标已从单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发展为兼顾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企业价值最大化,进一步推理可得,内部审计的最终目标实际是增加企业价值,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由上可知,内部审计与社会责任有着相通之处。鉴于此,本文接下来进一步探析了内部审计与社会责任内在联系。
二、社会责任与企业内部审计的关系
(一)重视社会责任是内部审计实现价值增值功能的要求
1、理论基础
企业公民理论认为,企业具有社会性,是社会的公民。企业作为社会的公民,一方面享有权利,如追求自身利益实现生存发展的权利、财产保护权利等,另一方面承担着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是指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只有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协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只注重权利不承担责任,盲目追求自身利润危及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会受到社会的惩罚,如政府监管限制、招聘不到员工等;而企业过分重视社会责任,可能带来社会成本过高,走上“企业办社会”的极端,失去企业最初设立的意义。在现实中前者经常出现,后者很少出现。可见,企业要实现长远发展,内部审计要帮助企业实现实现价值增值的组织目标,应该认识到企业的社会属性,重视企业社会责任。
2、实践基础
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已提出多年,有关社会责任的研究日益增多,社会责任运动也在世界各地开展,但纵观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不容乐观。社会责任过失现象仍频繁出现,如国外丰田汽车召回事件致使利润损失严重,国内三鹿婴幼儿奶粉质量问题导致企业破产、最近出现的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导致企业市值损失103亿元。实践证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最后带给企业的损失是重大的甚至以破产终结。因此,在当今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受到关注的形势下,企业只有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并将其融入内部审计工作之中才能实现价值增值,否则,无视社会责任最终只会给企业带来无尽的损失。
(二)社会责任的落实需要借助企业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日益增多,各国社会责任的规章制度呈上升趋势的背景下,企业却屡屡出现社会责任过失的现象。笔者认为,企业违背社会责任行为根本原因是企业自身没有社会责任意识,因此要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应从企业内部入手。为此,2010年4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界定社会责任为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企业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是否按照应用指引融入社会责任内容及执行效果如何,这都需要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要保证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到企业内部,需要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内部审计之中。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与内部审计存在着密切关系,而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内部审计,一方面能够从根本上增强企业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观念,另一方面又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帮助企业创造价值。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到企业内部审计之中,不失为企业的一个明智之举。
三、 建立社会责任审计的设想
笔者认为,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内部审计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在企业内部审计基础上,实现社会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充分融合;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建立社会责任审计。尽管采用采用第一种方式,可以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但由于社会责任审计领域宽泛、内容复杂,对审计人人员素质也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在内部审计基础上进行社会责任审计不能有效确保审计质量,因而企业应该采纳第二种方式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审计。即企业可参照内部审计的程序、主体、审计准则及人员配备等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审计,以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专项审计。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可按如下内容建立:
(一)明确社会责任审计主体
在我国,审计主体主要有三种: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及企业内部审计。由于本文建立的社会责任审计首先就是基于企业内部而言的,因而审计主体即为企业内部的审计机构。但当今内部审计日益发展成熟,企业可以选择将部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尤其是对于社会责任审计,审计内容广泛难度大,若企业内部的社会责任审计机构不能胜任某一领域的审计,可以将其外包以专注于优势领域进行审计,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质量。
(二)明晰社会责任审计标准
审计标准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审计质量的高低。目前社会责任审计标准主要有国际通行的“AA1000”标准、ISAE3000及GRI3,国内并没有专门的社会责任审计标准。因此,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审计时也只能依据国际标准。但由于文化差异及社会责任起步不同等因素,国际社会责任审计标准不一定必然适用于我国社会责任现实。因此,但企业在选择时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社会责任实际,选择最适用于企业的审计标准。
(三)明确社会责任审计内容
社会责任审计内容按不同的标准或者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划分。但笔者认为要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审计,应该结合我国的现实和背景。鉴于我国最新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责任、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责任四大部分,并对各部分的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因而企业的社会责任审计可按此标准进行分类审计。这样既能有效贯彻国家规定,健全内部控制,又符合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实际,切实发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高社会责任审计质量。
(四)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和技能
社会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个新兴分支,所有问题都处于探索阶段,而且社会责任审计涉及面广内容宽泛,不仅包括财会领域,还涉及诸如地质、生物等环境领域、社会福利的社会层面及法律责任的法律领域。这就对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出更高要求,审计人员除了掌握基本的财会知识外,还应该对领域知识融会贯通,以能够清楚的辨别社会责任是非。企业要做到如此,除了在招聘时提高审计人员来源多元化外,还应该加强审计人员的社会责任培训和教育,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素养。
(五)出具社会责任审计报告
社会责任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依照社会责任审计标准,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出具的用于阐明审计结果、发表审计意见或建议的书面文件。社会责任审计报告内容通常包括标题、引言、审计范围、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但作为内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笔者认为应该突出其问题和建议部分,至少包括:一社会责任报告中的问题与建议,并将其与具体的社会责任活动相对应,追本溯源,从源头上堵塞企业社会责任漏洞,二审计人员应将其注意到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而报告中没有反应的问题列示出来,以帮助管理层充分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缺陷,防微杜渐。这样既能提高社会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又能充分发挥社会责任审计报告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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