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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Intravitreal glutamate injection induces an increased phosphorylation of ERK1/2 in retinal Müller cells of rats
【Abstract】 AIM: To analyze the changes of phosphoERK1/2 in retinal Müller cells by using an intravitreal glutamate insult and to explore the neuroprotection role of activated (phosphorylated) ERK1/2 against glutamate cytotoxicity in retina. METHODS: A 2 μL of saline or glutamate (375 nmol) was injected into the random unilateral vitreous body for 3 d or 7 d in 18 SD rats. The rats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3 groups: Control group (saline injections), glutamate injections 3 d group and glutamate injections 7 d group. The changes of the activated ERK1/2 were studied by immunohistochemical staining and computerpicture analytic system. RESULTS: After 7 d intravitreal glutamate insult, the activated phenotypes of retinal cells exhibited a hypertropic morphology and increased immunostaining for ERK1/2. By the staining pattern in shape and localization, the positive cells were presumed to be Müller cells. The gray level of glutamate injections 7 d group was the lowest among the 3 group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glutamate injections 7 d group and other two groups was significant (P
【Keywords】 glutamic acid; retinal Müller cells; ERK1/2
【摘要】 目的: 观察大鼠玻璃体内注射谷氨酸后视网膜Müller细胞内ERK1/2分子的磷酸化水平,为探讨ERK1/2通路的激活在谷氨酸毒性损伤视网膜时的保护作用提供形态学证据.方法: SD大鼠18只,随机分为生理盐水对照组、谷氨酸注射后3 d组和7 d组,每组6只.随机选取大鼠的一只眼进行玻璃体内注射,实验组注射谷氨酸(375 nmol) 2μL, 对照组注射等量生理盐水,注射后3或7 d后,取出眼球作冰冻切片,采用免疫组化法显示视网膜中的含磷酸化ERK1/2的阳性结构,用图像分析比较对照组和不同实验组的平均灰度值.结果: 注射谷氨酸7 d组的视网膜Müller细胞内ERK1/2表达上调,其灰度值(9700±221)比对照组灰度值(12800±323)和注射谷氨酸3 d组的灰度值(12600±412)均低(P
【关键词】 谷氨酸;视网膜Müller细胞;ERK1/2
0引言
目前许多研究表明青光眼患者视神经节细胞(RGCs)凋亡是由于高眼压所致的机械性损害和谷氨酸增多的化学性毒性作用.谷氨酸是视网膜的组成成分之一,是感光细胞、双极细胞和神经节细胞的主要神经递质.但谷氨酸浓度过高时,会使其受体超兴奋,对神经细胞有明显的毒性作用,引起神经元的损伤和凋亡[1].ERK1/2(extracellular signalregulated kinases,ERK1/2),是MAPK家族的重要成员之一,对丝裂素、激素、兴奋性毒素等生理刺激和病理刺激均可作出不同的反应,控制着细胞的适应、增殖、分化、存活和凋亡的生理过程[2].Siger等证明,雌激素可通过MAPK信号转导途径激活培养的大鼠皮质神经元的ERK1/2通路,对抗谷氨酸诱导的大脑皮质神经元的凋亡,但目前尚缺乏在体的证据.本研究于在体动物,观察了玻璃体内注射谷氨酸后视网膜Müller细胞内ERK1/2分子的磷酸化水平,为探讨ERK1/2通路的激活在谷氨酸毒性损伤视网膜时的保护作用提供形态学证据.
1材料和方法
11实验动物和分组选择18只SD大鼠(第四军医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体质量200~250 g,无眼疾,雌雄不拘.饲养环境: 光照时间6 AM~6 PM,光照强度330 lux,室温21℃.随机分为生理盐水对照组、谷氨酸注射后3 d组和7 d组,每组6只.
12谷氨酸注射模型的建立用10 g/L戊巴比妥钠按 50 mg/kg行ip麻醉 ,用 5 g/L丁卡因点眼2次行眼表麻醉,用10 μL的微量注射器(上海医用激光仪器厂)经颞侧巩膜刺入玻璃体内,处理组玻璃体内注射375 nmol的谷氨酸(美国Sigma公司,粉剂用生理盐水溶解)2 μL[3],对照组眼内注射生理盐水2 μL.
13标本固定和切片每组模型建好后,动物成活3或7 d,然后用10 g/L戊巴比妥钠(80 mg/kg)行ip麻醉,麻醉后开胸,经心脏用100 mL生理盐水和40 g/L 多聚甲醛(pH 74)固定液500 mL灌注,取出眼球,用200 g/L蔗糖溶液后固定.将眼球用TissuTek包埋,在-20℃的冰冻切片机内做眼球矢状冰冻切片,片厚16 μm.切片在-20℃保藏.
14免疫组织化学染色采用免疫组化ABC染色法.10 mmol/L PBS漂洗5 min×3次;30 g/L H2O2封闭30 min; 10 g/L牛血清白蛋白和30 mL/L正常羊血清在室温分别孵育切片20 min;切片浸入3 mL/L Triton×100大约5 min;兔抗pERK1/2抗体(1∶1000,Sigma公司)室温下孵育切片24 h;生物素化的羊抗兔IgG(1∶500,Vector公司)室温下孵育4 h;生物素辣根过氧化物酶复合物(ABC,1∶500 Vector公司)室温孵育2 h;硫酸镍铵加强DAB蓝色反应呈色,当阳性产物呈深蓝色而背底几乎无色时终止反应,贴片,脱水、透明、封片,光镜下观察并照相.
15图像分析采用Quantimement 570图像分析仪,放大倍数为40×,用Quic图像分析软件测得视网膜免疫反应强度(平均灰度,染色越深灰度值越小,最黑为0),每个切片随机选择3个视野,测定阳性细胞的灰度值,以平均值作为判断该大鼠视网膜上的pERK表达水平的标准.
统计学处理3组均数比较用方差分析,均数间多重比较用LSDt检验.设显著性水准α=005.统计分析采用SPSS110 软件完成.
2结果
21免疫组化结果pERK在各组动物视网膜均有表达,注射谷氨酸后7 d组表达最强,对照组表达最弱,注射谷氨酸后3 d 组介于两者之间.对照组pERK阳性产物只见于内核层和节细胞层,只标记了部分细胞突起,很少见阳性的细胞胞体(Fig 1A);注射谷氨酸7 d组pERK的表达增强,不仅在内核层和节细胞层有很强的表达,在外丛状层和外界膜、内界膜(Müller细胞的突起)也有很强的表达,阳性标记的突起浓密而均匀,内核层可见有少量的胞体阳性着色,有部分区域可以看到阳性表达的细胞胞体和突起贯穿视网膜全层(Fig 1B);注射谷氨酸3 d组和对照组基本一致,仅局限在节细胞和内核层(Fig 1C).根据这些阳性细胞染色结构特征以及阳性着色的放射状突起从内界膜纵穿外界膜的特点,我们可以推断出ERK阳性细胞是视网膜Müller细胞.
图1视网膜Phospo-ERK1/2免疫组化染色 略
22图像分析结果经LSDt检验,注射谷氨酸7 d组的灰度值(9700±221)与对照组的灰度值(12800±323)和注射谷氨酸3 d组的灰度值(12600±412)之间均有差异(7 d组与对照组P1=0024,7 d组与3 d组P2=0031).对照组与注射谷氨酸3 d组间无差异(P=0083).
3讨论
本研究发现,在正常状态时,仅在视网膜节细胞层有少量的pERK1/2的阳性表达,当玻璃体内注射谷氨酸3 d后,在视网膜节细胞层和内丛状层ERK1/2通路激活略有增加,而在注射谷氨酸7 d后,视网膜的pERK通路大量激活,根据阳性细胞胞核和放射状突起纵穿视网膜的的特征性结构和其位于内核层的位置特点可以确定激活的细胞主要为Müller细胞,其增殖的细胞胞体肥大,细胞突起浓密而均匀,部分伸出的突起达外丛状层、外界膜和内界膜,甚至纵穿视网膜全层.Müller细胞在视网膜内起支架作用,胞于内核层,伸出放射状粗细不同的突起纵穿视网膜,形成了视网膜的内、外界膜,对维持细胞外和玻璃体内的谷氨酸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4,5].通常谷氨酸被Müller细胞迅速从细胞间质运走,在细胞内再转化成谷氨酰胺,通过谷氨酸/谷氨酰胺循环又以谷氨酸形式释放于突触间隙发挥兴奋性神经递质的功能.在玻璃体内注射谷氨酸后,视网膜细胞外的谷氨酸超过正常生理浓度,对神经元产生了毒性作用,机体通过自我保护和修复机制,激活了大量的Müller细胞来清除过量的谷氨酸,同时由于谷氨酸的毒性刺激导致Müller细胞的ERK1/2的磷酸化水平上调.由此可见,Müller细胞对视网膜神经元受到谷氨酸毒性损伤后的保护作用有部分可能是通过ERK通路的激活来完成的.Roth等[6]发现视网膜缺血6 h后Müller细胞的ERK表达增加,使用其抑制剂PD98059后,内核层变薄,RGCs凋亡增加,表明ERK的激活对视网膜缺血有神经保护作用.Orike等[7]研究发现大脑受到伤害性刺激后,星形胶质细胞和神经元的ERK1/2通路的激活可以抑制神经元的凋亡,促进神经元的存活,阻断ERK通路后,神经元的凋亡率显著增加,可见在大脑ERK通路的激活也起到了神经保护作用;聂亚雄[8]等研究发现脑溢安含药血清能上调谷氨酸损伤后的大鼠海马神经元的ERK水平,其抑制剂能阻断脑溢安对神经元的保护作用;通过上述研究结论结合本实验结果,我们可以推测玻璃体内注射谷氨酸后,一方面,机体通过自身保护机制调节大量视网膜Müller细胞激活,清除过量的谷氨酸;另一方面谷氨酸毒性刺激使得Müller细胞上的ERK通路的激活,既可以直接抑制神经元的凋亡,又可以将细胞外生长、分化信号转导至细胞核,启动核内转录因子,从而促进Müller细胞进一步的增殖和分化,为神经节细胞提供更多重要的营养物质和有利的生存环境,抑制神经节细胞的凋亡.本实验通过对在体谷氨酸毒性损伤时视网膜ERK信号通路的研究,为青光眼视神经保护治疗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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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oth S, Afzhal RS, Meghann MH, et al. Mitogen-activated protein Kinases and retinal ischemia[J]. Invest Ophthalmol Vis Sci, 2003;44(12): 5383-5395.
“新公共管理”是上世纪70年代至今西方政府行政改革中的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它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人部门的管理经验来提高政府绩效,又被称为“企业化政府”。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的管理理论与方法作为理论基础,不强调利用集权、监督以及加强责任制的方法来改善行政绩效,而是主张在政府管理中采纳企业化的管理方法来提高管理效率,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调公共管理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来改善行政绩效。
新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第一,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以公民为顾客,强调顾客的价值,政府为服务组织,向顾客提供最佳服务,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第二,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改变过去只关心投入而不关心产出的做法,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强调政策、规划、项目的成本效益关系;第三,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结果、激励和绩效评估,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第四,强调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取消行政服务供给的垄断性。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我国税务行政管理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积极借鉴公共管理理念,作为加快行政管理改革的有益参照,并取得初步成效,如建设“服务型政府”、“问责型政府”、“企业型政府”、“学习型机关”等都是发源于新公共管理相关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确立和传播对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税务机构完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调动人力,减少成本,优化服务”的基本方针,建立服务理念和制度、服务精神和形式高度统一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谐互动的,税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趋于完善的,税务机关服务和中介机构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有着重要意义。
(一)增强纳税服务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两个方面转变:
1.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淡化权利意识,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征管工作始终,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2.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从税收管理实践看,以往强调“刚性”管理,而忽视“柔性”服务,应站在管理者的立场,改变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诚信的履行纳税义务,将服务基点从对纳税人的不信任转变到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牢固树立“服务就是管理”的思想,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来预防涉税犯罪,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引导了纳税遵从,优化了税收秩序,提高了征管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效率与效能的服务体系
税收工作应把“经济、效率、效能”作为纳税服务追求的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整合税务信息资源,提供涉税公共信息和个性化信息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服务和实时在线服务,实现全天候的“一站服务”或“无站服务”,减少纳税服务的中间环节,降低服务费用,提高服务效率,实现足不出户就能获得纳税服务。
2.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开展结果导向的管理,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使程序运作现代化,解决办税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现象。
3.加强过程控制,把优化服务渗透到税收征管的每项工作、每个岗位、每道环节,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4.纳税服务更多的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税务机关虽然是纳税服务的核心主体,但并不是唯一的主体,在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多种服务组织共同参与的纳税服务体系,将具体的纳税服务事项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民间非赢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
(三)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指标体系,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建设
绩效评估机制的设计要以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为基础,制定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并以此制定出客观可衡量的绩效指标,避免管理者盲目管理、工作人员失去工作方向。税务机关的绩效评估可分为组织绩效评估和个人绩效评估两套机制。组织绩效评估机制要设计定量指标,引入外部力量进行评估,定期根据综合效能考核指标对内部部门进行综合效能考核;个人绩效评估机制不宜采用定量指标,部门内部根据岗责指标考核到人,由直接上司和部门负责人来评估下属的绩效。一个完整的绩效评估应该有五个阶段,即制定绩效目标、指标实施考核评估评估对象对评估报告的反馈公布评估报告绩效改进反馈,目前的税务绩效考核中后三项比较缺乏。
关键词:无形资产;资产会计;涉税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200-02
1 无形资产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理
(1)税收法规规定的计价、摊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2)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接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纳税人当然希望摊销期短而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对外购(合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而且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在理论上,也有主张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保留,即不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主张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持此意见者日见增多)。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是认为商誉价值摊销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如确定性原则),才作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节税考虑,我认为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确认为好,至于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商誉本来是诸多因素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能够在其他无形资产中体现,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3)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申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来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尽管这种评估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会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种类初价值。
2 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1)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二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帐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2)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3 无形资产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关键词:大企业 税务风险管理 研究
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研究,我们认识到当前企业税务风险的严重性,对此企业必须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尽管大企业也在不同程度的、以不同方式地落实“指引”,但从执行税收政策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尚不成熟,企业管理人员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管理工作的存在问题,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的紧迫性已经凸显,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石油、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华能集团、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华为、五矿集团和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集团,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合作开展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一、概述大企业税务风险
(一)大企业税务风险的基本概念
税务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经济活动相关涉税活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税务机构以及企业单位对这一不确定的认识和判断。因为大企业自身的涉税行为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比如自身行为不当,税务制度的改变等,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及时、准确的根据国家税务制度要求最终自身财产遭受损失、企业名誉受损、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等的风险。大企业是我国税收重要来源,在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方便进行税务管理,我国税务部门通过列名的方式对大企业进行确定。现阶段,国内的定点联系大企业已经确定了45家,每年国家税收的两成来自这些企业。
(二)大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特征
国内对于大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同时满足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而国际上通常使用下面五项标准进行衡量:创业核心技术;规模经济;供应链管理能力;品牌价值;资源垄断。大企业自身的组织结构庞杂,经营内容复杂,多元化企业甚至会存在跨行业、跨区域的情况,涉税事务繁重,税务管理工作非常困难。同时也因为大企业业务重大,所以一旦被查出违法税务行,相应的税务金额处罚也是非常沉重的。更为严重的会挫伤企业的信誉,同时极易给企业引起各种经济危机。对企业的发展形成严重的影响,对于其宏观经济的运行造成重大的影响。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为内控制度中一项关键性内容,是大企业进行税务防范工作而制定的一套税务风险管理规范制度。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实施高效的税务管理工作,也是企业税务防范当中采取一项非常有效的手段。具体体现在,大企业董事会等机构及其成员一同参与实施,主要是为了合理的保障企业在有效的防范自身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创造更高的税务价值,进而制定完善的流程和规范。
二、我国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
在国内,税务管理进步相对较晚,相关理论尚不健全,实践经验较为缺乏,直至今天,依然没有制定一套相对完善的税务法律对大企业税务内控工作进行合理的指导。现阶段,我国的征管法等相关税务法律制度在大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等方面设立相应的要求和规定,同时也缺乏较为详细的税务控制鼓励措施。我国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风险管理规范性文件,主要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不具有相应的强制性。
(二)缺乏系统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组织结构
大企业自身的部门机构设置相对混乱,岗位职责不明确。比如部分单位在税务风险内控方面设置了专门机构,部分企业设立了风险控制机构,一些企业则同时设立了两个部门。此外,有关税务风险防控责任,部分企业落实在自身的风险内控部门,而一些企业则分配到自身的财务部门中,有的企业税务风险是内审部门在负责,和其他单位的联系不足,全局统筹不到位,使得大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效能下降。
(三)大企业税务风险评估工作不到位
企业没有建立较为高效的风险评估机制,税务风险评估工作较为形式化。同时税务单位通过风险评估信息反馈可以对企业的税务防范工作进行一定的指导。税务机关的工作能力受到税务人员、税务信息化程度、涉税信息等多项因素的影响,如果税务人员素质较差,税务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等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对大企业自身的涉税风险进行系统、有效的识别,所制定的风险评估报告的指导性不高,此外风险评估反馈不及时,对于大企业的风险防范进行合理的指导。
(四)税务风险管理的执行力不足
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不到位,具体的管理工作较为混乱,加之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工作执行力度严重欠缺。同时大企业组织结构复杂,相关的经营项目繁多,信息化程度较高,技术组织管理能力均较强,基层税务人员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在整理资料、税额催缴、日常巡检等工作上,无法抽出充足的时间组织纳税评估、税务风险分析等风险排查工作,使得精细化管理无法得到落实。
(五)缺乏有效的监督及风险管控效果评价工作机制
很多大企业对于自身的税务风险没有正确的认识,税务风险管理不到位,更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风险管理工作较为混乱,风险管理效果并不理想。此外,对于风险管理和控制效果没有进行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缺乏相应的评价工作机制,风险管控不到位企业难以认识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问题,无法及时的优化和完善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三、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大企业要想建立健全自身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以及制度,需要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在大企业税务风险机制方面,国家法律依然处于空白状态,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经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各个方面应当努力学习相关指导合规程,可以结合相关指导和规程制定符合本企业具体的情况的税务管理基本制度。同时税务部门也必须加快大企业税务风险法律建设工作,需要尽快针对税务风险内控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将其划入我国法律法规中。由此大企业在组织自身的税务风险可以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税务部门在进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也有明确的执法依据。
(二)构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确定管理职责权限
应当率先从人员方面着手做起,提升领导层的税务风险观念,同时将这一风险意识融入企业的运营当中,企业各个分支结构设置相应的部门,聘请素质过硬的人才负责税务工作,参与税务决策分析、外部信息税务影响分析、税务核算等工作,切实遵循岗位分离原则,防止出现税务人员兼任的情况。此外应当确定完善的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和企业其他内控制度有机融合,确保在税务政策落实、外部经济环境变动充分分析税务风险问题,确定完备的工作流程,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同时通过研究制定科学的建议,一旦发生税务风险可以快速进行应对,减少为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制定科学的风险预估办法
大企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当中,采取科学的合理风险预估方法。对企业涉税活动中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同时将评估结果及时的反馈给企业的管理层、决策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企业相关部门以及人员可以结合相关可以根据反馈信息制定科学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有效的控制风险,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四)强化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执行的监督与效果评价机制
对于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保障风险管理的全面落实。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安排专门的人员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管理工作中,工作态度不佳,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促使其及时修改和整顿。同时建立较为合理的效果评价机制,对自身的风险管理效果进行合理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进行改正和优化。
(五)构建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激励机制
为了促进税务风险管理加强,应当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针对税务风险控制效果良好的部门,予以一定的奖励,对于风险管理工作混乱,态度不端正等进行相应的惩罚。由此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鼓励,由此实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四、结束语
综上,在国民经济中,大企业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由于大企业经营范围庞大,经营业务复杂,涉税事务繁重,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负担较大,企业必须重视对自身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视。深入的研究税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探究相应的解决措施,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效率提高。
参考文献:
[1]陈天灯.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研究[J].管理世界,2013
[2]牟信勇,寇伟斌,王谦英,王雪绒.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探索[J].税务研究,2014
关健词:公司清算;涉税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023-02
所谓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顾名思义是指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非破产清算一般是指公司未被依法宣告破产,资产尚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清算,公司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所应承担的税费等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
非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清算是否受到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干预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殊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的,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特殊清算是指当解散的公司实行普通清算有明显障碍时,由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命令组织清算的清算方式,日常生活中人们见到的多为普通清算。
目前,中国有关公司清算的各项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就公司清算中一些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引入中介机构鉴证,提高清算报告的可信度
清算报告,是指清算组织清算后提出的对申请注销登记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计算后提出的书面报告。清算报告是税务机关对清算企业,清算损益征税的重要依据。破产清算、特殊清算,清算过程受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监督,清算结束后形成的清算报告比较正规。清算资产的变现,清算负债的偿付,清算费用的列支一一列明,报告可信度较高。但普通清算,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由股东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过程一般无相关部门监督,只要公司债权人对债务的清偿无异议,公司股东对清算资产的分配达成一致,即可结束清算,所出具的报告,往往与企业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企业为了少缴资产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金,常常会人为低估清算资产的变现价值。例如“固定资产――房屋”随着现在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房价水涨船高,由于信息不对称,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评估报告,仅凭基层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很难确定房屋的变现价值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如在普通清算中,借助中介机构力量,要求清算报告必须经中介机构鉴证,将有效的解决清算报告不实的问题,提高报告的可信度,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二、清算期存货的处理
存货的清算是公司清算工作的难点和关键。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包括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对清算企业期末存货是否要视同销售,相应增值税是否要申报缴纳,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财税[2005]165号“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若企业期末存货确实存在,清算结束后未对外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清算结束后,作为清算资产组成部分的存货,要么抵偿债务,要么分配给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清算企业期末存货应该视同销售。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原因如下:
1.很多公司清算时存货账实不符,这些公司账面存货多,实际存货少,差额部分早已实现销售。具体表现为经营期少报或不报收入,购进货物正常抵扣,增值税税负长期较低。清算时对期末账面存货如不正确处理,很可能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2.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期末存货不征税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期末存货确实存在,但这种情况不符合“公司清算”定义,无论“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都要求用资产进(下转44页)(上接23页)行债务清偿、剩余资产分配股东,即公司清算结束后存货不会存在,第一种观点不成立。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公司清算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即增值税期末留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大多生产经营情况不佳,部分产品销售价格小于购进材料(库存商品)成本,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出现期末留抵。根据财税[2005]165号“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企业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税,只能将其转入存货的成本。具体处理分为三种情况:
1.公司清算时企业已没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公司在进入清算期之前存货已全部实现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亦不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作为无法收回的债权确认清算损失。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括“清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清算税金及附加主要指清算环节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清算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无法在本企业抵扣,不再将其作为价外税,允许作为“清算税金及附加”处理。
2.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且资产状态良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剩余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前,需以销售、抵顶债务方式处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时,可以用增值税销项税金抵减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抵顶完毕的,需缴纳增值税;留抵税金未抵减完毕的,应将未抵完的金额加入已售资产账面价值,抵减资产处置收益。
3.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但资产已发生非正常损失。公司清算时应先进行资产盘点、清查,对存货发生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足部分补缴增值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