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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概念,在世界其他国家并不常见。简单地说,事业单位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它一般分布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领域。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但是又具备国家机关的一些属性,这种特点使得事业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难度,其中人事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质,聘用合同制度全国范围内做法不一,奖惩制度不够健全,发生人事争议处理的依据也不够明确,鉴于此,《条例》应运而生。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积极意义及作用
首先,《条例》的颁布实施建立了更加规范与灵活的用人机制。《条例》的颁布真正实现了事业单位员工能进能出、职务上能上能下的灵活转换机制,形成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双向选择制度,为实现从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提供了政策依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规定有利于真正切实引进人才,更有利于单位本身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了聘用合同是唯一能够确立或者终止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人事关系的依据,打破了长久以来的户籍身份、地域等限制,将身份管理转化为岗位管理,既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对事业单位的人力管理效能,又能够激励人才的自我发展进步。
其次,《条例》是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中央提出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的新要求。虽然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已经推行了12年之久,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问题与矛盾凸显。事业单位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流动,身份壁垒、地域壁垒障碍依然存在;招聘时信息不公开现象严重;激励制度和奖惩制度不够完善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无法通过事业单位本身自发调节,也不能仅仅靠微调纠正,必须在制度层面上进行改革。《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在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下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探索,是有利于事业单位长期稳定发展的。
再次,《条例》的颁布是对人才的有效激励,也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推行的12年来,个别事业单位萝卜招聘、吃空饷等不公平、不公正的选人用人现象频繁曝光,身份和地域成为制约人才进入事业单位的巨大屏障。而在准出制度上的不明确,也影响着人才的发展空间和工作积极性。另外在工作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员工并没有很好的途径进行解决。《条例》的出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到了平等的主体范畴内,发生人事争议可以依照劳动争议等规定处理,既能够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力度,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腐败、歧视等不正之风,为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除了上文所说,《条例》还规定了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内容,兼顾了社会分配公平。
二、聘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首先要从适用主体的身份上分析。不是所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要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分析。
首先,参公人员不应当适用。参公人员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论是本身具备公务员身份委派到事业单位的人员还是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其都具备公务员的属性,严格来说都算作公务员,那么该部分工作人员只能由《公务员法》调整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其次,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要灵活地适用。从法理上来说,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合同的一种,分别由《条例》和劳动合同法所调整,但实际上二者是有很大差别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也就是说,《条例》与劳动合同法是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条例》中关于聘用合同未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举例来说,《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事业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方面并没有规定,那么就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但是笔者认为,即便如此,聘用制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也不宜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这是因为,现阶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还处于人事、劳动二元化的背景下,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没有完成之前,很容易在具体实践中引发混乱。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即除了上述两类人员,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是必须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解决了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一些很重要的细节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首先,养老问题依然没有突破。《条例》第36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这仅仅是笼统地将大原则进行规定,没有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清晰,暂时回避了养老保险的问题。目前,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仍是双轨制运行,但是《条例》模糊处理了这方面的内容。
其次,事业单位仍然缺乏用人方面的自。目前来说,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用人管的过严,制约着事业单位发展活力。事业单位不同于国家机关,它涉及科教文卫等与公民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需要的专业人才也涉及多个领域。《条例》虽然规定了事业单位具备设置岗位的权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事权是被政府部门当作管理事业单位的重要手段,该条原则在各地的具体实施仍然任重道远。
最后,工资增长机制依然任重道远。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公务员,某些单位工资甚至已经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完全脱节。工资水平低不仅打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制约了事业单位本身对人才的吸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但是从现实来看,这仍然是一个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工资增长幅度,以及对该增长幅度的监督机制并未完善。
四、进一步解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的举措
随着聘用制度的实行发展和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意识也随之加强,各种因聘用合同或者辞职等引发的人事矛盾和争议越来越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专章规定了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换句话来说,依然是适用劳动法解决人事争议。在聘用制度下,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类似企业平等的双向管理关系。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属性,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在处理上并不像企业那样简单。另外,与公务员发生人事争议适用《公务员法》相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适用的法律层级明显偏低。
要进一步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单纯依靠《条例》中原则性的寥寥几条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更加具体地对各项内容进行规定。首先,应当完善人事争议立法。比照劳动法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并不是科学的最优解。企业人事争议有劳动法,公务员人事争议有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专门立法也应当提上立法日程,将事业单位管理的立法层级提升才是立法者应当考量的重点。其次应当实行多元化的人事争议解决方式,建立复核申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层次分明的争议解决方案,实现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再次,应当完善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将事业单位按照其属性合理分类,将部分履行国家机关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公务员法调整范围,将其他履行社会职能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进行管理。只有事业单位概念明晰,分类明确,处理具体的人事争议时才不致因管理混乱而不能及时解决。最后即是应当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制度,并且与时俱进地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制度。
五、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趋势
随着《条例》的颁布,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的重视和对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我们可以从《条例》的规定看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趋势。
首先是以人为本,人才为本,切实保障人才的利益。无论是可进可出的灵活制度,还是完善的激励奖惩制度,都强化了平等、竞争的工作环境,将事业单位与市场经济接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注重人才的发展,将人力资源市场化,为人才发展提供平台。
其次是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已经从原则上规定了其工作人员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险权益,下一步应当完善事业单位独有的社会保险体系,与企业社会保险接轨。但是这个体系需要长期的发展,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也需要事业单位本身的改革。
再次是管理者的行政属性将大大削弱,具备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管理者将成为未来事业单位的管理主体。传统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偏行政而轻管理,管理水平低、知识水平低,日常管理围绕“事”而不是“人”,在深化改革事业单位的进程中,适应现代市场需求的管理者将成为促进事业单位向前发展的重要引领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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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关键词:人事单位;制度改革;岗位设置;思考
事业单位的人事任免工作一直沿用党政机关管理工作人员的老办法,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变革环境下积极落实工作岗位设置工作,既要体现出工作的需求,同时也应该体现出时代的变迁和制度的革新。目前,事业单位开展人事工作制度改革,使得人事工作岗位设置也发生了变化。事业单位人事岗位设置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优化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针对事业单位的人事岗位设置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为提升人事工作效率打下坚实基础。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重要性
岗位设置是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求来进行设置,并且设置的岗位具有明确的工作任务,与事业单位的工作紧密联系。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必须从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制度出发,通过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然后设定相应的构成比例和任职条件,对于岗位人数的总量进行控制。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也是建设具有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工作需求。人事岗位设置对于构建和谐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提升事业单位的工作生机等具有重要作用。事业单位的人事岗位设置是不断推广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岗位设置也是事业单位用人新制度的基础,对于用人单位的聘任工作人员具有积极指导意义。另外,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对于落实事业单位的个人收入分配具有很大作用。收入分配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绩效工作,也是确定员工工资的重要指标。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不仅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事业单位构建起新型人事关系、收入分配机制的重要措施。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关系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益,人事岗位设置时必须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二、事业单位人事岗位设置面临的问题
(一)机构编制落后导致结构不合理
目前,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的时候存在着机构编制度动态管理滞后以及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一方面由于事业单位原因导致工作用工量增加,需要设置专有工作岗位,使得岗位的设置总量大幅度超出了预期编制数目。另外一方面由于不同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不完善,如有些单位中的副处级单位中没有设置科级或者副科级,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单位给予工作人员的待遇不高,工作人员对于岗位的设置管理会产生疑虑。
(二)主体岗位与主要职能不匹配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成熟,国家政策规定变得日益全面,使得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的时候应保障技术岗位占据事业单位的主体地位,不应低于事业单位总岗位的70%。但是一些地方认为专业性技能主要用于社会公益服务,导致一些单位的内设置岗位较多,进而减少了技术人员的占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占比降低,将会导致事业单位的技术人才与单位岗位设置机构产生极大矛盾。
(三)人与岗位的问题
岗位需要人担任,但实际上人与岗位之间往往又会出现人岗位不对应、人员梯次不合理以及岗位设置较少等问题。很多事业单位在用人上存在着专业技术系列问题,如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着跨专业技术问题,如教师调入非教学、科研事业单位之后,并未能及时转入相应技术性职务,这就造成了人与岗位之间不匹配,难以发挥出工作者的作用。
三、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对策
(一)处理好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的关系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的时候,必须要根据一定的岗位机构编制制度作为基础,实行按照岗位总量、最高等级以及结构比例控制。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岗位设置总量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核心编制数目设定,而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不能够超出规格。
(二)处理好岗位设置机构与其他职务部门的关系
事业单位各个部门按照其岗位设置原则进行工作,只有不断明确分工、职责、责任、权限等具体情况,才能够顺利开展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人事行政部门必须要严格遵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条例,制定出相应岗位设置制度和策略。岗位设置过程中不能够过分的强调工作的特殊性,必须要普遍适应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格、不同性质以及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时候应从全局来看,落实相应岗位设置制度和政策,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制度管理方面的科学性和基础性。
(三)处理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制度之间的关系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的时候很可能遇到一些国家级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出现了事业单位自行扩增岗位问题。因此,必须处理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制度之间的关系。岗位设置之后必须开展人员招聘,那么必须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来核定岗位数量,然后每个岗位还应具有相应说明,只有当岗位出现空缺之后才能够招聘新人。否则新人招聘过多会造成资源浪费,进而造成事业单位工作成本提高。
四、结束语
工作岗位的设置工作不仅是事业单位的重要内容,也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部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而这些挑战将会影响事业单的发展,对于工作人员配置的影响较大。因此,本文针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实际工作中岗位设置可能存在着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性措施以供相关研究学者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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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云.浅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意义[J].商业文化,2012
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合作开展的防治儿童近视研究项目前期调查显示,我国人口近视发生率为33%,全国近视眼人数已近4亿,已经达到世界平均水平22%的1.5倍。而近视高发群体――青少年近视发病率则高达50%至60%,我国是世界上近视发病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近视眼人数世界第一。近视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
学生近视,将影响中国高素质人才职业的筛选,缩小不少特殊职业人员的选取范围,它甚至成为高中生高考健康体检专业受限的首要因素,这一结果将是对实现中国21世纪健康目标的严重挑战。
80%:全国事业单位人员变“身份”
2009年,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聘用制度推行范围继续扩大,全国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比例达到80%。据悉,2010年,我国将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出台,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考核、申诉等单项规定。继续推行聘用制度,争取2010年在全国全面建立聘用制度。进一步加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力度,明年要在全部市(地)级以上机关、40%的县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1万:北京国际啤酒节提供众多岗位
“北京国际啤酒节”将于今年5月1日至31日在朝阳区金盏地区蟹岛度假村举行。针对“啤酒节”提供的就业岗位正式面向周边7个乡进行招聘,包括“酒娘”、司机、电工等12个岗位。作为北京市重点旅游产业项目之一,啤酒节近期还计划招聘3000余人,共计可提供万余个工作岗位。据介绍,此次招聘的工作人员将实行弹性工作制,基本工资约为1500元左右,在啤酒节举行的一个月中,这些工作人员会实行计件工资和提成,最高能拿到两万元。
近半:大多科技人员愿从事其他职业
中国工程院此前对全国5000名工程科技人员的一项调查让人震惊:超过80%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工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一般”或“偏低”,对个人收入的满意度仅为53.75%。而去年7月,中国科协5年一次的“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则显示,由于工作压力和收入等方面的原因,有近半数的科技工作者表示如有机会更愿从事企事业管理、公务员等其他职业。专家就此解读认为:“这表明我国尚没有建立尊重工程师职业的社会文化,工程师职业的吸引力较弱。”
7万:去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今日通报,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其中,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降幅明显。但恶劣天气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摩托车肇事导致死亡人数、营运车辆肇事导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有所上升。2010年机动车、驾驶人和公路通车里程将继续保持迅猛增长势头,全国还将迎来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任务艰巨繁重。
一、加强人事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严格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办理程序制度、集中办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期办结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投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各项人事执法工作规程。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严格控制机构设置,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严格控制人员增长,坚持和完善事业单位“凡进必考”制度,严格事业单位进人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严把公务员“进口”,畅通公务员“出口”,强化“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严格规范人事工作,结合人事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各项人事制度。
二、大力实施“引才引智工程”。切实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积极为重点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全年力争引进本科以上人才160名;注重人才“柔性引进”,采取咨询、兼职、挂职、讲学、技术合作、担任顾问等形式,力争新建一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更多国内外专家人才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行校企“订单式”人才合作培养模式,探索建立与高校、科研院所资源共享、联合办学的合作机制,重点加强与大学、理工大学等高校合作,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储备人才。加大外智力引进工作宣传力度,严格对申报项目的把关,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力争全年引进外智5名以上。
三、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建设,吸收更多企业参与基地建设,在已有6家企业的基础上,计划将基地的规模扩展到12家,努力将就业实践基地建设成全区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高效平台;构建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整合各类招聘信息资源,建立配套的毕业生信息库,开展“一对一”推荐就业服务,不断提高推荐就业的针对性;依托我区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积极发挥教育培训的作用,与培训合格率高、办学实力强的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及时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帮助毕业生提高面向基层就业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举办全区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计划在10月份开展2012年度全区事业单位招考工作,按照国务院、省、市会议要求,招考数量原则上不少于08年度的数量。
四、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公务员考核力度,注重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不断提升考核工作的实效性;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培训网络化管理机制,按照市人事局的统一部署,依托公务员网上培训管理系统,在全区公务员中开展以公共政策与公共经济为重点的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
五、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编办有关要求,促进督查工作规范化,以编制实名制等工作为重点,实施重点专项督查,加大对部门履行职能以及是否存在乱设机构、违规使用人员等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和依法依纪处理。不断健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人事计划管理等方面协调配套的控制约束机制,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不断增进机关效能,促进政府行政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六、做好干部工作。做好干部稳定工作,全面认真排查,随时掌握情况,遇到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出现越级上访事件发生;做好市以上驻地企业干部的补贴发放工作及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做好2012年度计划安置干部工作。
七、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省、市两级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慎推进”的原则,严格按照“按需设岗、分类管理、取消兼职、工勤设置社会化”的要求,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竞聘审核工作。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高职院校
1高职院校需关注人力资源管理
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下,高职院校在日后的建设发展中,管理水平提升成为关键任务,人才作为院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我们需要尤为关注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升。提升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可以促进院校适应市场化改革,也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并且能为教师发展提供平台,最终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1.1高职教育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时代赋予高职院校培养“一技之长+综合素质”兼备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社会关注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对其也提出人才培养的市场化趋势,市场需求如何把握,在激烈的市场化竞争中如何从容面对,现已成为高职院校关注的重点。在各高职院校适应性改革的征途中,是否能提升自身的应变力,高职院校内部成员的意识、态度、行为非常关键。在高职教育市场化这一时代背景下,人力资源必然成为核心竞争优势,高职院校需要将人员的优化配置、人员的再学习(培训与提升)、人员的考评、人员的激励、人员的解聘与续任等方面的工作,借鉴企业管理的有效理念与方法工具,实现人力资源使用效用的最大化,促进可持续发展。
1.2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
高职院校属于事业单位体系,其固有的人事制度体系一直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铁饭碗”、“终身制”以及由此而来的“论资排辈”、“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一直是体制内教职工们的专用词汇。国家为了深化教育改革,通过改变管理体制,调整分配制度,引进竞争激励机制,提升队伍整体素养,相继出台多个文件,同时拿出了一些具体改革措施,如打破“铁饭碗”,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用人机制改变“能上不能下”的局面,提倡竞争择优……这些具体改革措施要真正落地,是一个系统工程,他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方面面:合同管理、考核、激励等,因此高职院校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将改革落到实处,需首要关注自身管理的变革。
1.3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
高职院校一路发展,现今院校普遍提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走特色发展之路”,那我们院校的发展最终靠什么实现?当然是能适应发展、认同院校发展规划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但是我们的教师队伍在长年的传统人事体制下,目前呈现出缺乏自发提升个人素质的内在动机。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养成,离不开院校人力资源管理者对教师结构的合理配置、对教师潜力的挖掘;需要管理者未雨绸缪,为教师提供成长和提升的平台;离不开管理者自身的公平、公正,能对教师的态度、行为、成果做出客观地评判……总而言之,高职院校需要在传统人事管理体系下有所突破,为教师提供发展的平台,激励教师自身发展。
2高职院校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必然趋势
2015年8月教育部印发《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其中明确提出:职业院校在管理理念、能力等方面存在差距,并在计划中将管理制度标准建设行动列为重点任务。从《行动计划》中我们可以看到:教育部将高职院校的管理水平及管理制度建设提升到了重点任务层面,人才是高职院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且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升要规范、有序进行,前提是在院校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高职院校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必然趋势,它是规范管理的前提。订立一个合法、理性、规范且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管理水平提升进程中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可以建立健康有序的员工管理秩序,这首先是对院校形象的一种宣传。②可以防止组织管理的任意性,为各级领导与员工创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③制度中对不同成员的行为规范及责权利都将做出规定,对规范组织的管理至关重要;且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明确,将使院校的人员管理有序化、规范化,降低管理运作成本。④制定和实施合理的员工管理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如具体的某些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⑤以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依据,规范管理员工,将防止员工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或不公平现象,能有效降低院校内部矛盾或纠纷。
3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构想及关注要点
3.1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搭建制度框架
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由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界的相关专家制定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标准中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分为六大模块: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招聘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一般参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中规定的六大工作模块及具体工作内容,梳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框架(见表1)。通过查阅文献及部分高职院校的实地调查,我们发现目前高职院校人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见表2),这些制度内容是否足以提升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院校适应市场化改革?我们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对比分析,结合高职院校自身特点,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框架进行梳理。
3.2制度设计方法———5W1H模式
3.2.1关于5W1H模式
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中的6大工作模块,搭建了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那么到拟定具体制度时,我们可以采用5W1H模式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3.2.2以假期管理制度为例,谈5W1H模式的应用
假期管理制度属于劳动关系管理模块中规范员工行为的一项常规内容。
3.3制度设计关注四大原则
目前高职院校的管理对象身份相对复杂。根据编制的不同,主要存在两类教职工: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编内)和非事业编制的教职工(编外)。管理过程中,一般直接参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编内教职工,而编外教职工属于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于他们的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系列劳动政策法规执行,因此高职院校在设计内部管理制度时必须权衡考虑两类管理对象。对于组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十九条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中提到,组织内部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并且制度需要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只有这三个条件具备,规章制度才被认定为有效,才能起到约束员工的作用,才能作为相关部门审理劳动纠纷的依据。同时我们发现很多制度执行起来问题重重,源于制度设计时,更多的是一些冠冕堂皇的条款,在操作实用层面欠考虑。综上所述,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过程中,为保障其有效性,需要关注四大原则。
3.3.1内容合法
在设计制度时,必须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束员工的行为,而相关法律既包括适应编内教职工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包括适应编外教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系列劳动政策法规。在拟定制度内容时要注意,第一:不能出现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法定权利和自由的内容。譬如:某些单位对女员工做出规定:未育女员工需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后,方可向所在部门递交生育申请;第二:不能强迫劳动者冒险作业或超时劳动。譬如:某些单位在制度中拟定:员工必须服从单位的加班规定……注意:加班是有法律规定的限制情形的,绝不能简单粗暴地要求员工单方面服从企业规定;第三:对违纪员工的处理不能随心所欲,需参照相关法规、办法。譬如:广东省内单位,若因员工过错造成单位产生经济损失,对于员工责任的追偿,需要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3.3.2程序民主制度
一般是由组织管理层设计,但要注意不能由管理层设计完成后,直接形成制度文件。在制度形成的过程中,一定要同时采纳员工一方的意见和想法,并且制度成文,在组织内部实施之前,必须得到员工认同。程序民主这一原则关键要做到:保证员工参与制度设计过程、征求员工意见、制度得到员工认同。
3.3.3制度公示
公示就是指制度设计出来应该为全体员工和组织各个部门所了解。公示不能以口头传达的形式,一般合法有效的公示形式为: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②。
3.3.4操作实用
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高职院校往往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员工聘用/劳动合同时,规定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③”。在操作这一制度时,不是单位口头说某个员工达到这个条件就可以顺利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因为单位必须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那么事实依据就是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是否能真正起到作用,关键要看:①考勤制度是否符合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要件?②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时间安排是否合法?③单位有义务证明,考勤制度所确定的考勤范围包括哪些?④考勤制度是否在单位真正实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否能“落地执行”,这四大原则缺一不可。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