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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省局和市局下发的文件通知要求,为加强中秋、国庆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疫情防控和市场安全监管工作,严防食品、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现结合我街道的工作实际,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排部署情况:
局党组精心统筹部署,要求将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食品安全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等几方面作为检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检查情况:
(一)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对辖区内三个农贸市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进行指引以及加强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并指引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码申报;开展冷库直接接触人员、产品和环境核酸检测全覆盖工作并落实农贸市场“一人一场”制度;做好对经营进口的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的登记,要求各经营企业负责人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配合各部门检查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截至?月?日,共出动检查人员?人次,已完成人员核酸检测?人,完成抽取冻品产品和环境样品共?份(其中环境样品?份,产品样品?份)
(二)食品安全方面
1、强化食品小作坊监管。对辖区内2家取得登记证的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全覆盖;对花生油等高风险小作坊开展隐患排查,督促食品小作坊加强产品检验;严厉打击无证食品小作坊,已责令3家无证的小作坊停业整改。
2、开展重点品类食品安全检查。对辖区内大中型超市、农贸市场等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检查督导,重点检查湿米粉、节前食品、肉及肉制品类等节假日大宗消费食品的监督检查,查看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产品标签标示是否规范、猪肉及猪肉制品“两证一报告”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销售无合法来源、过期、三无、变质食品等情况。截至?月?日,共检查3家大型超市、3个农贸市场及45家重点品类食品经营企业。
3、加强对特殊食品领域隐患排查。重点检查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查看是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经营场所是否按要求设置专区及进行消费提示,是否存在非法宣传广告或宣传资料等。 截至?月?日,共检查25家药店、30家母婴用品店。
(三)特种设备安全方面
按照特种设备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方式,结合各项专项整治要求和本地特种设备风险状况,对辖区内21个使用电梯的场所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情况正常。
1.基本情况
我区共有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26家,其中温州菜蓝子集团旗下的温州豆制品厂,日生产能力20吨,品种有绢豆腐、油豆腐、千张等,主要供应市区各大农贸市场、超市。私营企业2家,日生产能力0.5吨,分别生产水豆腐和油豆腐,产品比较单一,生产能力较小,主要供应城郊结合部的农贸市场。被列为整改提升食品加工小作坊的豆制品加工企业4家,主要分布在南郊乡,以祖辈留传传统加工方式为主,主要生产油豆腐,销往南门、松台等农贸市场。无证无照豆腐黑加工点23家,主要分布在双屿、仰义,以低端的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马路菜场或直接配送饭店、酒店、食堂等为销售渠道。豆芽加工企业1家,规模比较大,大量供应市区农贸市场。
2.主要问题
2.1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豆制品厂的产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豆制品厂设计生产能力40000吨/年,由于排污设计的限制,2011年实际生产量20000吨,其在我区的销售量约为60%,折约12000吨,而我区全年市场实际需求量约20000吨,根本无法覆盖到城郊结合部、农村市场以及企业食堂、饭店等,缺口尚有8000吨。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是市区几大农贸市场的管理者,特别是批发市场,又是豆制品的生产者,难免会形成行业垄断,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2.2小作坊提升空间不大。
被列为整改提升食品加工小作坊的4家豆制品加工企业,虽然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三年整规提升,已经符合食品小作坊要求,并通过市十小整规办的验收。但是离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尚有一定距离。另外受场地的限制,以及该地块马上面临拆迁,企业主思想也不稳定,上述小作坊难以做大。
2.3无证无照打击效果不明显。
无证无照的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普遍存在“散、乱、小、脏”等问题,其大多散布在农村违章建筑内,布局不合理,蚊蝇乱飞,污水横流,生产环境极其恶劣,更谈不上产品出厂批批检验。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隐患,食品安全难以保障。乡镇、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曾多次组织单独执法、联合行动,但是由于无证无照企业设备简陋、成本底、转移快,打击的效果不是很明显,往往是“今天取缔明天开,这边关停那边开,换个也主再开”等现象,跟执法人员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单纯的堵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4产能落后,环境污染严重
由于豆制品需要大量用水,大部分的豆制品厂家往往选址排水方便的河道沿岸。大量的废水排入河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违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理念,与六城联创也是背道而驰的。另外,他们使用的大多是土锅炉,给周边居民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安居。
3.主要对策
3.1政府主导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区政府应该加大豆制品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在政策上有所优惠,在资金上有所扶持;协调国土、规划等部门,划出若干临时用地,用于豆制品生产加工疏导点建设,落实“五统一、一分散”的模式,确保老百姓菜篮子安全。同时加大临时用地管理,避免沦为企业圈地的行为。
3.2部门监管
3.2.1农业部门负责开展豆芽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对各镇(街道)上报的豆芽调查情况进行分类建档;严把豆芽生产原料质量关,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检送检,做好豆芽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查处无标准化生产加工行为,受理并处理质量投诉;严厉打击豆芽生产加工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和不规范豆芽产品生产加工点。杜绝无根豆芽的生产销售。
3.2.2质监部门负责开展豆制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加大豆制品集中加工区的建设力度,积极引导积极豆制品生产加工单位集中规范生产;对未建立集中加工区的地区,指导豆制品生产加工单位通过改造规范生产;对各镇(街道)上报的豆制品调查情况进行分类建档,抄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无照生产的抄送区查无办,涉及违章建筑的抄送各镇(街道)、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配合各镇(街道)、区查无办依法取缔无照豆制品生产加工行为;严厉打击豆制品生产加工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
3.2.3工商部门负责做好豆制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依法取缔流通领域内无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有照单位经营无照生产单位生产的豆制品的行为,依法责令下柜;牵头区查无办,配合各镇(街道)取缔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单位;加强各类大型食品超市、农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集镇市场的监管,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规范豆制品市场交易秩序;在销售环节加强宣传动员,帮助镇(街道)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豆制品质量市场快速检测制度,对市场快速检测不合格的豆制品一律作撤柜下市和监督销毁处理。
3.2.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豆制品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各大酒店宾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管,督促建立完善豆制品采购使用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杜绝无照生产经营的豆制品进入餐饮单位。
3.2.5教育部门负责加强豆制品学校配送的准入关,筛选证照齐全的豆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进入学校配送名单,规范采购食品的索证制度,杜绝无照豆制品流入学校。
根据《XXX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XXX市场监督管理局凉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春季食品安全大排查活动的通知》(X食安办〔2021〕XX号)要求,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环节开展了一次拉网式排查,以消除隐患,确保全县食品安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XX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春雷行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等工作,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股、各监管所工作力量,严格落实大排查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将责任压力传导到最小单元。组织召开“春雷行动2021”动员部署会议,县委常委、副县长XXX参会;召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联席会议;召开冷链物流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专班会和推进会,并联合冷链物流工作专班组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桌面推演活动,副县长XXX参加推演。
二、统筹抓好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冷链物流监管,加强入县关口冷链物流疫情防控。会同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冷链物流专班成员单位在入县交通要道设置冷链物流检查卡点,并根据冷链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冷链物流相关台账登记,严格排查冷链车辆、冷链食品,检查冷链食品“两证明一报告一信息”是否齐全,截止3月10日共检查冷链车辆169辆次,无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加强冷链食品监管,春节至“两会”期间,严格开展冷链食品环节排查和处置,共检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冻品店、食品经营店、餐饮店、等商户256家次,对未进行消毒、体温检测、未正确佩戴口罩、存放食品不规范的经营户责令其限期整改;严格落实重点场所、重点人员核酸检测。配合疾控中心上报疫情防控指挥部核酸检测报告共476份,其中冷冻水产品及肉类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250份,农贸市场、肉类生产场所环境(冷冻产品、肉类、包装表面等)226份;开展冷库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检查经营冷链食品的冻库商户,查看进出货台账记录、索证索票凭证,是否入驻川冷链平台及是否规范存放冷链食品。共排查全县范围内32家冷库,重点检查城区和乡镇冷链食品和农场品冷库24家次,对未严格索证索票、存放食品不规范和未办理健康证的从业人员的4家冷库商户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和名酒打假人员对名烟名酒店和重点区域经销户进行检查,查获涉嫌商标侵权“国窖1573”白酒13瓶,“剑南春”白酒8瓶,货值金额1.508万元,暂扣烟草97.6条,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加大地理标志产品“雷波脐橙”、“马湖莼菜”打假维权力度,检查脐橙、莼菜经销店36户,未发现侵权行为;检查农资农药市场经销户16户,未发现侵权行为,对个别不能出具进货发票的,已责令改正。共出动执法人员28人次,出动执法车辆7台次,共检查各类经营户138户。
四、积极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执法行动
以城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对象,检点针对餐饮单位是否落实水产品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进货台账,有无出售“野生河鲜江鲜”等相关菜品,店招、菜单等是否符合要求,共检查餐饮服务单位62家、签订承诺书62份、销毁违规宣传语40余份,遮盖违规字样30余处。发现2家餐饮单位的菜谱和宣传语存在违规字样已责令整改,未发现生产交易野生鱼类等违法行为。
五、加大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执法力度
对全县城乡结合部大型食品批发市场及各乡镇集贸市场、大型商超进行逐户排查,排查出经营过期食品、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储存食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等风险隐患10余条。要求商户做好食品进销货台账,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和供货票据,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规范食品储存和销售。共检查大型农村食品批发部6户,乡镇集市4处,乡镇大型商超20余家,农村地区食品经营户186家、查获案源信息3条。
六、持续推动酒类、醇基燃料等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
开展危化品、甲醇、醇基燃料检查。对县内4家加油站、11家生活燃料生产经营单位、1家甲醇销售单位进行全面摸排、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一家加油站加油机接线不规范问题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生活燃料生产经营单位、1家甲醇销售单位销售的生活燃料及灶具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全、未建立进销货台帐,未建全索证索票制度的3家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共出动执法人员1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4台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6户次,责令限期整改5户次。以白酒三作坊及散装白酒经营单位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三防”设施是否完善,生产区布局是否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是否有效分开,食品原料存放是否离地离墙,食品原料及成品的进销货台账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严格落实“双签留样”制度。共检查白酒小作坊8家、散装白酒销售单位24家,抽样送检白酒8批次。检查中发现6家小作坊存在生产区布局不合理、“三防”设施不完善、进销货台账不全等问题,现场指导要求企业开展整改,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七、启动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XXX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教体科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全面启动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此次检查,采取学校自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范围包括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校内食品经营店、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主要检查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规范的进货查验制度,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存在经营过期、霉变、三无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的经营者,工作人员逐一记录并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对不能现场整改的,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八、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强化宣传措施,线上线下联动。开设微信公众号春雷行动宣传专栏,春雷行动相关信息22条,上报行动信息简报27期,印发疫情防控知识、冷链食品宣传单1000份,为打响“春雷行动2021”品牌营造和提升全县人民食品安全意识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1、各社区要对辖区内餐饮服务行业、农贸市场、超市、学校、食堂进行食品药品及化妆、保健品安全大检查。
2、各社区要对辖区内所有食品药品批发企业、食品药品销售的超市、酒类食品销售的副食店和酒类食品销售的餐饮店、市场、药店等进行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重点查找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消除监管重点和死角,确保节日期间公众食品药品安全。
3、各社区要对辖区内各类酒店及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协查,尤其要重点防控旅馆、饭店、大型餐饮单位用餐人数较多的场所,对不具备提供餐饮服务条件的要坚决整改或取缔,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4、各社区要重点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进行食品安全自查。要对学校食堂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坚决整改。
二、检查时间:
年4月25日至4月26日由各单位自查;
年4月27日至4月28日由镇统一组织检查。
三、检查要求:
本次大检查镇实行由检查组分片负责,镇领导带队检查的方式,在检查中要深入到各餐饮服务行业,重点是学校食堂、群众聚餐以及易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各检查组要突出重点,严把食品药品安全源头关,对社区危险部位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1、餐饮服务行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3、事故隐患建档及整改情况;
4、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完善情况;
5、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开展情况;
6、各检查组要及时纠正食品药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不安全隐患,促进各单位完善防范制度和应急措施,通过检查消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7、各社区在自查中,要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监测和应急工作,提前做好足够的应急力量,一旦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妥善处置,同时要信息畅通,准确上报有关情况,做到反应迅速,报告及时,处置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