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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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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市场分析

兽药市场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零售市场零售企业

零售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造成一国零售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规模经济和店址资源的垄断。

规模经济

零售企业规模扩大,将带来两方面的优势。首先,采购规模扩大,采购成本相比规模小的企业降低;其次,企业经营管理应用高科技技术。高科技技术的应用费用巨大,但是在大规模的企业中应用可分摊成本,使企业经营管理成本下降。现阶段,大型零售企业把信息技术应用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收银系统、EDI条形码系统、库存管理系统、补货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等。对外可加强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信息沟通,更好的进行供应链管理;对内可实现统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术在大型零售企业中的应用,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经营效率。

零售企业规模的扩大,降低了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反之经营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使零售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003年,全球零售额约80000亿美元,全球零售商250强实现零售额约26000亿美元,约占全球零售额的1/3。而同年美国零售总额(不合餐饮)为33995亿美元,而美国前十位零售商的营业总额为6430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18.9%。而排名第一的零售商——沃尔玛公司2003年的营业额为2586亿美元,占美国零售总额的7.6%。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美国零售市场的集中度非常高。

因此,随着一国零售业的发展,伴随零售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零售业的集中度也在增大。几家规模最大的零售企业在整个零售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垄断力。

店址资源的垄断

零售业经营的成败和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店址的选择。目前,国外有一种观点认为,零售业成功的关键是“Place-Place-Place”,即选址-选址-选址,因此,零售业又被称为“选址的产业”。店址确定了某店铺所处的社会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等因素,这些因素也就确定了零售店所在地区的顾客来源和特点以及经营店铺条件,根据顾客需求和经营条件来制定适合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才可能取得成功。

在某一区域内,位置较佳的零售店址是有限的(通过和市政规划等因素确定),即店址资源稀缺。店址在零售业中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店址资源是一种土地资源,且是一种要求更高的土地资源。店址确定多方面因素,但在实践中正好相反,只有通过考察某地段的购物环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费水平、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性以及适度的税收、地租等因素来确定此地段是否可以作为店址。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土地资源才是店址资源。这些因素的限制决定了店址资源供给的稀缺。因此,零售企业对店址资源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当店址资源被先进入的零售商垄断时,其他零售商进入这一地区就很困难,无法与在位者公平的竞争,在开店之前就已经注定了失败。这在经济学中类似基于自然资源垄断的自然垄断。当生产某种产品的自然资源被某家企业垄断时,其他厂商就无法进入这一行业,也就无法与之竞争。店址资源垄断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他厂商并不是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而是进入后不能与在位者公平竞争。

零售市场的负外部性

零售渠道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一环节联结着产品供应商和消费者,并在两者之间充当桥梁。也正因为零售业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中介位置,才可能给产品的供应商及其生产劳动者和消费者带来负外部性。

供应商

下压进货价格供应商要把自己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需要借助流通渠道。生产制造商可以自建也可以通过专门的零售企业,但自己建设费用非常高,除了少数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可以负担之外,绝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专业的零售企业来销售其产品。零售企业凭借其控制的零售渠道压低供应商的产品价格,挤压供应商的利润。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力的零售企业,凭借其独一无二的销售通道,加大打压供应商可获得更低的进货价格。长此以往,必然造成生产制造商的利润率降低,没有足够的资金培训工人,进行技术研发和改进设备,使企业生产活动受到影响。从整体来看,这一趋势会影响产业结构的升级,对一国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占用拖欠货款供货商出于对零售商渠道的依赖,即使零售商违反相关的商业法规和惯例而随意占用拖欠供货商的货款,侵犯供货商的经济利益,供货商也得承担这部分成本。这势必造成供应商的资金周转紧张甚至断裂,严重影响供应商的正常生产活动。从整体来看,在缺少规制的情况下,供货商和零售商如果维持在这一低水平的均衡状态,将对经济发展不利。

乱收费供货商利用零售商的销售渠道,应该交付一定的费用。但零售企业往往凭借其控制的渠道资源,对供应商任意收取各种费用,如促销服务费、装修装饰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条码费和海报费等等,名目繁多。这些费用并不在双方的合同中写明,大多是零售商随意收取作为利润的来源。同样出于依赖零售商的渠道,供货商只能承担这部分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严重影响了供应商的利润和资金的流动,必然给供应商的正常生产制造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表1是家乐福(中国)部分进场费简况。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还会年年增加。这对于大生产商来说是一笔不小开支,对于广大中小生产商来说,这些进场费可能就会使他们的利润所剩无几,甚至亏损、破产。

劳动者

在零售商打压生产制造商的产品价格、挤压其利润的同时,相互竞争的供应商为了能够进入零售企业的流通渠道同时保证自己的利润,必然会加重对工人的压榨,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如克扣工人工资、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保持较差的工作环境、缺少合理的保险和保障等。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TheInternationalLaborRightsFund)就曾将世界500强企业之首沃尔玛公司诉至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尔玛公司为了保持其竞争力,迫使供货商相互竞争,而供应商则迫使工人们(孟加拉国、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兰以及中国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允许工人组成工会。低价竞争导致这样的工厂被称为“血汗工厂”。

对工人的压榨将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并且使劳动者不能获得应有的培训,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生产制造企业的恶性循环。

消费者

零售企业特别是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零售企业,借助其持有的销售渠道资源,在上游打压供货商产品价格的同时,在下游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减少了消费者剩余,从而减少了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费者是这些商品供货商的生产者,他们因为零售企业打压供货商产品的价格而被迫减少了工资收入;而在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又因为零售商提高价格而进一步降低了其福利。这部分价格体现在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无论哪种身份都受到零售企业的负面影响。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业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原则调控下并不能杜绝市场失灵现象。根据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理论可知,需要政府对零售业实施相应的监管。

我国零售市场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零售市场内外资现状

改革开放后,零售业作为竞争性经济领域,国家对国有零售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同时大力发展民营零售企业。零售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跨国大型零售业相比,国内零售产业集中度低,零售企业规模小。

表2是我国2004年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按不同的投资主体在门店总数、从业人数、资产等方面的规模对比。从表2中可以看出,内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17.45人,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从业人员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资产总量上,外资零售企业平均每店资产是内资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额在内,这一比例将更悬殊。由此可见,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从业人员上,内资零售企业同外资相比都偏小。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根据对WTO的承诺,我国已于2004年12月11日对外全面开放零售市场,且对外资零售企业采取国民待遇。国外零售企业进入我国不存在任何股权比例、地域和数量上的限制。

外资零售企业发展迅猛。从我国零售企业100强统计结果看,在数量方面:2001年百强企业中中资企业占据93席,外资企业7席;2002—2004年外资企业分别占到8家、9家、11家;2005年百强企业中外资企业增长迅速,有15家企业入围。经过四年的发展,百强中外资企业的数量翻了一倍。在销售额方面,外资企业增长迅猛。2001年7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175.1亿元,占百强企业销售额的7.48%;2002年8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313.9亿元,同比增长79.3%,占百强销售总额的10.84%;2003年9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比2002年翻了一番,达到620.3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提高到15.02%;2004年11家销售额合计824.8亿元,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与2003年基本持平;而2005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合计达到1485.2亿元,比2004年增了80%,占百强销售额的比重突破20%。外资零售企业在数量与销售额两方面都稳步增长,但在2005年,也就是我国零售业对外全面的第一年,15家外资企业销售额比2004年激增80%。可以预见今后外资增长将逐年扩大。

内外资零售企业潜在的垄断因素

现阶段,在我国零售市场上存在两支力量,内资与外资。作为历史现实,内外资零售企业具有不同的优缺点。

许多学者认为国内企业是本土企业,相比外资企业更了解当地风土人情,更能抓住消费者的偏好,是国内企业的一大优势。但笔者认为不然。首先,大部分有实力的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我国经营了多年,部分跨国零售巨头已经达到十几年。虽然外资进入我国的规模不大,但这恰恰说明了其进入的目的就是了解、掌握和适应我国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经过多年的经营,其已达到了目标。其次,外资零售企业大规模实施人才本地化战略,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员工绝大部分是本地人,中高层管理者的本地化使企业的决策能更好的考虑到本地因素,把企业的竞争管理经验与本地因素结合,顺利地发挥外资企业的固有优势而不受阻碍。因此,内外资零售企业在适应本地因素方面基本不会有大的差距,至少内资企业在这方面并不具备明显的优势。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资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是一大优势。首先,且不说民营内资企业并不具备这一优势,就看国有零售企业,其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也是弊大于利。国有零售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产权不清晰,经营管理受政府的干预太多,不能按照企业的目标经营管理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利用政府行政计划的手段来经营竞争性的零售企业是国有零售企业的劣势。其次,由于引进外资数量是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故政府积极引进外资,为其发展创造各种条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甚至不惜违背相关法规。且不论到底是国有零售企业还是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更好,就现在情况看,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而外资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体现在了企业发展的软环境上。可见,国有零售企业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表现出本末倒置。

笔者认为,内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占据了现阶段大部分城市的优质店址资源,而外资企业最大的优势是资金雄厚、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可支撑其在我国进行大规模的扩张,相对于内资企业可在短时间内具备规模经济优势。双方的优势互为对方的劣势。就目前的现象看,内资企业会在店址资源上形成垄断,而外资企业更可能在规模经济方面形成垄断。但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从动态的角度看,外资零售企业更具有形成垄断的潜在威胁。

外资零售企业是垄断威胁的主体

内资零售企业虽然占据着大部分的店址资源,但店址资源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变化。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社会各个方面变化的速度非常大。当决定店址的因素变化到一定程度,原来的店址也就不成其为店址资源了。

首先,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与世界城市化水平相比较,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且远滞后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但也正因如此,我国城市化潜力非常大。从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只提高18%,与之相比,这一时期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提高26%。除上世纪50年代末不正常的城市化进程外,1949年到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的差距在持续扩大。1949年、1959年、1969年、1979年、1989年、1994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与世界差距分别是17%、12.6%、19.5%、21.0%、22.8%、23.4%。从经济发展程度来看,从1952年到1992年,我国非农部门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从42%增至70.8%,城市人口比重仅从12.5%增至27.6%。涌入城市的人口促使大城市周围的卫星城市逐渐发展起来,各中小城市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我国各大中城市都在大规模的进行城市扩建和改建,重新进行城市规划。这必然会改变城市的基础设施分布、交通的便利性、生活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其次,伴随着城市化进程,部分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这部分人口工作性质的改变直接影响了其收入水平,使其购买力增大;而其生活环境的改变也将改变其消费偏好。伴随着城市化增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影响店址资源的各种因素相应的发生了变化,直接影响了现有店址资源的价值并且创造了新的店址资源。我国各城市部分现有的店址资源将由于其决定因素的变化而变得没有开店价值,而新的店址资源由于相应因素的具备而产生。

对新的店址资源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占有这些新的店址资源将取决于零售企业的经营决策水平和资金实力。但在这两个方面,内资企业远不如外资企业。对现有的店址资源,外资企业可以凭借其雄厚资金实力进行购买。现有的店址资源多为国有零售企业拥有。但是由于条块分割,零售企业规模一般不大,且局限在某一个区域内。由于是竞争性的行业,国有零售企业一般竞争不过非国有企业,大多经营不善,效益较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是抓大放小,退出竞争性的领域。零售企业正好符合国家放弃的企业标准。此时,各级政府在引进外资的利益驱动下,正好将待售的国有零售企业出售给急于进入我国的外资零售商。这种政策的重大后果就是具有垄断性的零售业店址资源转移到了外资的控制中。另外,由于我国WTO承诺,外资零售业可以独资而不必与国有企业合资,彻底抛开了内资企业的束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拥有垄断性店址资源的内资零售企业正逐渐失去其具有潜在垄断性的因素,而这一资源的丢失将进一步加剧其在与外资零售企业竞争中的劣势,形成恶性循环;而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外资零售企业,将在逐渐收购现有的店址资源和占据新的店址资源中更具有竞争力。从这两方面力量的动态对比以及外资在国外发展的现实来看,我国今后具有潜在垄断威胁的主体是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特别是跨国零售巨头。因此,其也应该成为政府对零售业进行监管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朱成钢.2005国际商业发展报告[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

兽药市场分析范文第2篇

Ⅰ类切口;抗菌药物;误区

在外科手术中,不同的手术切口对使用的抗菌药物要求也不同。Ⅰ类手术切口是指手术未进入炎症区,也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及泌尿生殖道。闭合性创伤手术符合上述条件者的清洁伤口也属于Ⅰ类手术切口。这类手术切口,使用抗菌药物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临床上仍然出现不合理使用的情况,现将临床常见的外科手术Ⅰ类切口抗菌药物使用误区以实例分析如下。

1 无指征使用抗菌药物典型病例

1.1 患者情况 患者男,56岁,因醉酒摔伤导致左食指闭合性骨折,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手术从上午9:25分开始,到10:20分结束。

处方:头孢西丁2.0 g,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10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左食指闭合性骨折,手术时间为55 min,手术为Ⅰ类切口,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是不应该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对该患者使用抗菌药物属于无指征用药。

1.2 患者情况 患者女,44岁,两年来一侧甲状腺肿大,疼痛,伴有胸闷、失眠等症状。药物治疗后症状缓解,但不久后又复发。经检查后确诊为甲状腺囊肿,行甲状腺次全切手术,手术历时1.5 h。

处方:头孢孟多2.0 g,术前使用2次/d,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患有甲状腺囊肿,手术为甲状腺次全切,手术时间不长,属于Ⅰ类切口,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是不需要使用抗菌药物作为预防用药的。该病例没有使用抗菌药物预防用药的指征,在此使用属于用药不当。

1.3 患者情况 患者女,48岁,左侧出现肿块,质地坚硬,无疼痛,无压痛,穿刺检查为良性纤维瘤,于10月15日入院治疗,10月17日行左侧乳腺部分切除术,手术历时40 min。

处方:头孢呋辛1.5 g,术前使用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为纤维瘤,其手术切口属于Ⅰ类切口,为洁净手术而且手术时间不长,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是不应该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此病例使用抗菌药物属于无指征用药。

2 预防用药起点高,剂量偏大典型病例

2.1 患者情况 患者女,45岁,两年前出现手麻木,腰酸,头晕,记忆力下降,颈项僵硬,有时伴有恶心呕吐,CT颈部扫描显示为颈椎增生,需手术治疗。

处方:头孢替胺3.0,术前1 d使用,2次/d,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接受颈椎手术,手术为Ⅰ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主要为预防感染,而在此应用第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替胺,违反了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的《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颈部外科(包括甲状腺)手术使用第一代头孢菌素的要求而且剂量偏大。

2.2 患者情况 患者男,48岁,因意外挤压导致上肢闭合性骨折,入院当日进行急诊手术。

处方:头孢孟多2.5 g,术前使用,2次/日,加入到0.9%氯化钠注射液250 ml中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为外伤导致的闭合性骨折手术属Ⅰ类切口,使用抗菌药物为预防用药,在此使用第二代头孢菌素头孢孟多违反了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的《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一般骨科手术预防用药使用第一代头孢菌素的要求而且剂量偏大。

3 不恰当选用喹诺酮类药物典型病例

3.1 患者情况 患者男,56岁,意外摔伤上肢,导致上肢闭合性骨折,接受手术治疗。

处方:葡萄糖依诺沙星注射液0.2 g(100 ml)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摔伤导致上肢闭合性骨折,手术属于Ⅰ类切口,预防用药可以使用第一代、第二代头孢菌素,但该病例使用喹诺酮类抗菌药物葡萄糖依诺沙星注射液,违反了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的《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应严格控制喹诺酮类药物的要求。

3.2 患者情况 患者女,45岁,左侧乳腺肿块,乳腺疼痛,溢液,糜烂,左腋窝淋巴结肿大。病理检查确诊为恶性肿瘤,采用手术切除。

处方:氧氟沙星0.2 g(100 ml)围手术期使用,2次/d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患有乳腺恶性肿瘤,未发现其他感染,该手术属于Ⅰ类切口,而在此选用氧氟沙星药物,不符合喹诺酮类使用的要求。

3.3 患者情况 患者男,48岁,2年来胸闷,心悸,怕热,多汗,失眠,乏力,颈部疼痛,确诊为甲状腺囊肿,需手术治疗。

处方:氧氟沙星0.2 g(100 ml)术前使用,2次/d静脉滴注。

用药分析:该患者患有甲状腺囊肿,没有感染存在,手术属于Ⅰ类切口,选用氧氟沙星,不符合喹诺酮类使用的要求。

4 小结

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的干预研究,是卫生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项目的课题。2008年4月正式启动后,选取甲状腺手术,乳腺手术,腹股沟斜疝修补术三类外科常见的Ⅰ类切口手术,即清洁手术,在江西、辽宁、广东、广西和安徽的12家医院以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开展研究[1]。现已纳入抗菌药物的规范管理之中。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Ⅰ类切口手术若无特殊情况或不是高危人群,通常无须使用抗菌药物。然而抗菌药物的使用率仍持高不下。接受Ⅰ类切口手术者在术前0.5 h~2 h内给药,有所改观,联合用药趋于规范。但还存在着本文列举的不规范使用抗菌药物的现象,笔者以“实例”加以总结,指出抗菌药物在Ⅰ类切口使用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范Ⅰ类切口抗菌药物的使用,是铲除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顽疾”,应加强干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