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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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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二条公司档案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档案室在总经理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部门及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档案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确定人员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按各种档案归档时间定期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

第六条归档的范围是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一、本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本企业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来的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六、本单位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第七条归档的时间:

一、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二、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业务项目、科研课题、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四、企业职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五、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六、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七、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一、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鉴定

第九条每年应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鉴别,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文书、财务、科技档案见具体办法附表)。

公司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从长。

第五章档案的销毁

第十条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室管理室承办,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送交档案形成部门(分公司)对拟销毁案卷的清册进行初审,经处(分公司)级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销毁时要有档案人员二人以上,并由主管部门派人监销,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章档案的保密安全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公司各项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履行借阅登记手续,认真审查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借出的档案材料务必定期归还。借出使用期间,不许转借他人,不许带入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许将档案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如有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者,应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要求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向借阅档案者提供、出具有关证明时,一定要以档案材料原始记载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出假证;涉及企业机密的档案材料,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再作决定,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档案室禁止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私人物品带入库房,明显处要有安全防火设备。

第十八条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

第十九条档案人员下班必须对档案室进行检查,锁好门窗、档案柜,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七章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凡需利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文件查阅单,依据调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各级领导签批后方能凭单阅档。

第二十一条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第二十二条查阅文书、人事、财务、科技档案,分别由总经理办公室、人事、党委、财务、技术、设计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抄摘档案内容,须主管部门同意才能带出档案室。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应

有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查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借阅档案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总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四条借阅期限不得超过15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灾工程。

7、城市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二)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示例:相关照片 长期-4-⑥

上例中保管期限亦可采用"2"或"C"表示。

5.4.7.6 组合照片说明可放在本组第一张照片的上方,也可放在本册所有照片之前。

5.4.8 册内备考表

按5.3.6。

5.4.9 照片册的封面

照片册的封面应印制"照片册"字样。

5.4.10 照片册的册脊

照片册册脊的项目包括:全宗号、保管期限、册号、起止张号。

照片册册脊的格式:照片号为格式一的照片册册脊见附录B中的照片册册脊(一);照片号为格式二的照片册册脊见附录B中的照片册册脊(二)。

5.4.11 照片册的排列

照片册按照全宗号、保管期限、册号的顺序排列,上架保存。

5.5 照片档案目录的编制

5.5.1 目录的著录

5.5.1.1 著录项目

照片档案目录的著录项目包括:照片号、底片号、题名、时间、摄影者、备注、参见号、册号、页号、组内张数、分类号、项目号、主题词或关键词、密级、保管期限、类型规格、档案馆代号、文字说明等。

5.5.1.2 条目的著录单位

以照片的自然张或若干张(一组)为单位著录成为照片档案目录的条目。

5.5.1.3 组合照片的著录

5.5.1.3.1 以一组照片为单位著录时,题名应根据题名拟写要素,简明概括、准确反映一组照片的基本内容。

5.5.1.3.2 以一组照片为单位著录时,照片号、底片号、页号均应著录起止号;时间应著录起止时间;参见号、摄影者可以著录多个。

5.5.1.4 大幅照片的标注

对于大幅照片、底片,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大幅"和存放地址。以一组照片为单位著录时,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中所含的大幅照片的照片号、底片号。

5.5.1.5 著录与标引的要求

照片档案著录与标引的方法和要求,应按照DA/T 18、GB/T 15418、DA/T 19执行。

5.5.2 目录的编制

5.5.2.1 目录种类

照片档案目录种类包括册内目录、基本目录、分类目录、主题目录、摄影者目录等。

5.5.2.2 基本目录

照片档案基本目录的必备项目是:照片号、题名、时间、摄影者、底片号、备注,可根据需要增加项目。基本目录的条目应按照片号排序。照片档案基本目录参考示例参见附录D。

5.5.2.3 册内目录

册内照片目录为选择性目录。其组成项目是:照片号、题名、时间、页号、底片号、备注。册内目录的条目应按照片号排序。册内目录位于册内最前面。册内照片目录参考示例参见附录E。

6 照片档案的保管

6.1 包装物与装具

6.1.1 底片袋

底片袋应使用表面略微粗糙和无光泽的中性偏碱性纸制材料制作,其PH值应在7.2~9.5之间,á-纤维素含量应高于87%。

底片袋应使用中性胶粘剂,接缝应在袋边。

6.1.2 底片册、照片册

底片册、照片册所用封面、封底、芯页均应采用中性偏碱性纸质材料制作,其PH值应在7.2~9.5之间,化学性能稳定,且不易产生碎屑或脱落的纤维。

6.1.3 贮存柜架

底片、照片应在能关闭的装具中保存,如存储柜、抽屉、有门的书架或文件架等。

贮存柜架应采用不可燃、耐腐蚀的材料,避免使用木制及类似材料。木制材料易燃烧、易腐蚀,还可能挥发出某些有害气体,促使底片、照片老化或褪色。贮存柜架的喷涂用料应稳定耐用,且对贮存的底片、照片无有害影响。

对贮存柜架进行排列时?熏应保证空气能在其内部循环流通。

6.2 温度、湿度要求

6.2.1 推荐的存贮最高温度和相对湿度见表1。

6.2.2 底片、照片应恒温、恒湿保存。长期贮存环境,24小时内温度的周期变化不应大于±2℃,相对湿度变化不应大于±5%。中期贮存环境,24小时内温度的周期变化不应大于±5℃,相对湿度变化不应大于±10%。

6.2.3 所推荐的温度、湿度条件,应在各单独的贮存器具内或整个贮存室内加以保证。

6.2.4 底片、照片贮存的温、湿度与提供利用房间的温、湿度若存在较大差别,应设缓冲间,在其提供利用前应在缓冲间过渡几小时。

6.3 空气调节和净化要求

6.3.1 空气调节要求

6.3.1.1 为保证贮存库的温、湿度条件,应配备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

6.3.1.2 贮存库的气压应保持正压状态,以防止外界空气渗入。

6.3.1.3 去湿应选用恒湿控制的自动制冷型除湿机。加湿应选用可控式加湿机,不应使用水盆或饱和化学溶液,以免导致湿度过高。

6.3.2 空气净化要求

6.3.2.1 进入贮存室或贮存柜的空气应首先经过机械过滤器过滤,以免空气中的固体颗粒擦伤胶片或与胶片起反应。过滤器宜采用干介质型,应不可燃,其捕捉率不应低于85%。

6.3.2.2 应使用洗涤或吸收等空气净化装置,去除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硫化氢、过氧化物、臭氧、酸性雾气、氨和氧化氮等气体杂质。

6.3.2.3 油漆的挥发气体是一种氧化污染源,应控制使用。若贮存环境新刷油漆,应在三个月后投入使用。对其他存有污染源的新贮存环境,亦应搁置一段时期后再投入使用。

6.3.2.4 硝酸片基胶片会释放出有害气体,因此,不应与其他胶片同处存放,也不应与其他胶片使用同一通风系统。

6.4 库房有关要求

库房条件和防火、防水、防潮、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防震、防盗等要求,应符合JGJ 25的规定。

6.5 保管要求和措施

6.5.1 贮存库房应保持整齐、清洁,应有严格的使用和存放规则。

6.5.2 照片档案入库前应进行检查。对受污染的照片、底片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受污染的照片、底片入库。

6.5.3 接触底片的人员应戴洁净的棉质薄手套,轻拿底片的边缘。

6.5.4 底片册、照片册应立放,不应堆积平放,以免堆在下面的底片、照片受压后造成粘连。

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其人事档案由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并已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待业人员中申请出国或已经批准出国的原城镇待业人员。

第三条  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为申请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出具身份证明信;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公证证明材料。

经批准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其人事档案仍由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回国后,申请就业的,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为其办理求职登记及就业手续。

第四条  城镇待业人员申请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公证时,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根据其档案所记载的内容和近期域外亲属来信,为其出具出生、结婚、离婚、未婚、学历、经历、国内亲属关系和域外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材料。

第五条  凡申请办理出国证明手续的城镇待业人员,须在办理求职登记满一个月后,方予办理待业人员身份证明信和有关公证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材料时,应与街道(镇)劳动部门签订《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出国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合同文本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街道(镇)劳动部门按照市物价局的规定,对申请出国或已批准出国的待业人员,收取办理公证证明的手续费和档案保管费。

第八条  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保管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出国人员仍未回国的,须由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直系亲属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到街道(镇)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委托亲属续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

本规定前已经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其人事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于出国的城镇待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街道(镇)劳动部门应另册管理,其在出国期间不作为街道(镇)社会劳动力管理对象。

第十条  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出国证明手续的原待业人员在国外期间,需委托国内亲属办理有关公证时,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出具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以档案内容为准,如实开具公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出国而未委托亲属签订或续订存档合同书的城镇待业人员中的出国人员,回国时,须补交档案保管费后,街道(镇)劳动部门才能予以办理求职登记及就业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根据《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手续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街道(镇)劳动科(以下简称甲方),和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同意,就乙方出国以后的人事档案保存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保存人事档案。

二、合同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存档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解除。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回国,可以办理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手续。

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乙方未能出国,亦可提前解除。

五、甲方责任:

1.负责保存管理乙方档案;

2.为乙方办理出国手续提供有关公证证明材料;

3.本合同期期未满,乙方提前回国,甲方应在审验乙方“户口簿”和“护照”后,扣除实际存档月份,退还其余存档保管费。

4.甲方对申请出国而未能正式出国的乙方,合同执行一年以后,审验乙方“户口簿”,退还全部保管费。

六、乙方责任:

1.合同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交付甲方管理费每月1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交清合同期间的全部费用。

2.合同期满,如乙方仍未回国,应委托在京的直系亲属在期满一个月内与存档部门续订合同,并缴纳档案保管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装入乙方人事档案中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合同期满,乙方自愿委托在京直系亲属    同志

与甲方续订存档合同书。

乙方(签字)

在京直系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在京直系亲属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亲属续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

根据《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手续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街道(镇)劳动科(以下简称甲方)与已出国的  同志委托人同志(以下简称乙方),续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的其它条款按照原合同文本的条款执行。

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 档案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加强对审计档案特性的认识

审计档案是反映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工作,深刻把握审计档案的特性,是提高审计档案管理质量的基础。它有其特性,通过对其分析,可以加深对审计档案管理规律的认识。其特性主要有:

1、形式的专业性。这是审计档案突出的特性之一,审计档案在形成过程中区别于其他会计文书档案,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涉及范围、排列顺序、保管期限,《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审计档案的分类归档整理都是建立在审计工作和审计档案的专业性特性之上的。

2、内容的多样性。这是审计档案明显的特性之一。由于审计业务的不断拓展,审计项目涉及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会计报表、干部经济责任、科研经费审签审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结算与决算;设备材料采购的价格审计、程序审计;单位经营理念、内部控制、风险导向控制及经济效益审计;审计业务涉及单位、部门一切经济活动有关的领域和范畴。审计档案所要记载的内容广泛、多样,手段复杂,程序固定。只有依据其多样性的特性,采取相应措施,才能确保审计档案的有效利用。

3、一事一档性。这是审计档案区别与其他档案所具有独特的特性之一。这一特性是有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有明确要求,审计档案案卷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终结的年度立卷。

二、目前审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审计档案的管理不够重视。现在社会和单位对审计工作的希望值是越来越高,内审项目的任务是越来越重,而审计资源又很有限。内审机构一年到头忙于应付日常纷繁复杂的审计项目都很紧张。部门领导往往是关注审计结果质量较多,当一个审计项目只要把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果报告送达出去,该项目审计就算结束。档案则采取“谁主审,谁立卷”的方法,由主审人员自行整理案卷。主审人员经常老项目没结束新项目又上手,没有时间对审计档案的分类、归集、整理进行仔细研究。因审计任务重部门领导对审计档案的检查、督导要求也没有对审计结果质量来的重视与严格,有的甚至存在归档不及时,资料不齐全的问题。

2、对审计档案的复核与检查不够严格。审计项目很多财务会计资料都是来源于单位与部门的会计资料。现在大多数单位和部门的会计业务都实现电算化,很多审计数据都是通过电子稿来反映。为了节约审计成本,审计人员一般只对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摘录,或对审计数据筛选出的选样资料进行抽样统计分析与核算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日记。而对原始的电子档和样本资料并不完全打印。内部审计组在进行审计复核,检查时,对查出问题的结果进行检查复核的仔细和严格,而对原始样本的数量和质量情况,主要还是以听主审人员汇报或抽查部分结果的多,存在部分复核督导不到位、检查不够严格的现象。

3、部分审计档案缺乏完整性。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规定中对4单元的文件材料都有具体说。但是在审计项目归档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内部审计机构,很难完全按照规定来执行。如某内审机构一年要有二三百项零星维修工程的结算审计,在人员少、任务重的的情况下,一般只能在审计结束时,内审部门根据审计金额的大小出具审计报告或工程结算审核单,在实际建档时零星维修工程和小型基建工程就难有立项性文件书(审计通知书和审计实施方案)等。只有一份结论报告或审核(定)单。至使内部审计在部分审计档案整理时存在文件不完整现象。

4、审计档案的分类、归集、整理不够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由于按照“谁主审,谁立案”的原则来进行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由于审计人员本身对审计资料的理解有时存在差异,如对会计报表审计时,对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说明各自排列的顺序不一。有按审计内容内容先后排列,有按审计时间顺序排列。又如在对审计项目结果进行回访或后续检查时,也存在对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审计工作底稿的排列顺序不统规范,有的放在结论性材料中,有的放在证明性材料或备查类材料中。

三、解决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中问题的对策思考

针对上述提到的问题,我们必须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与对策,才能有效地提高审计档案的管理质量。

1、加强对审计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审计机构领导要加强对审计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列入审计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来抓,认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精神。做到把抓审计档案管理质量与审计立项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验收、同总结。制定有关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把对审计档案的检查评比与审计人员的审计质量考核评比结合起来。

2、加强对审计档案管理完整性的检查。内审机构领导要安排人员兼职承担审计档案员的职责。按“谁主审,谁立案”的原则完成档案案卷时,要由专人对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内容完整性、准确性、排列顺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退给原整理人员进行调整修正。保证在上交上级档案部门时所有案卷统一规范。

3、加强行业系统内审计档案管理评比。近年来,各地方内审协会都在开展审计质量评比,评比主要围绕审计项目的规范性、成效性、创新性等方面开展,对审计过程中执行内部审计有关制度、规范情况,审计取得的成效,审计意见落实和整改情况,以及审计方法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给出的分值占到92%以上,对案卷资料齐全,装订整齐,归档及时,管理规范分值只占8%左右。审计项目质量的优劣主要还是通过案卷中的具体内容来反映。建议主管部门在评比打分时应加大档案管理方面的分值比例。应发挥专业审计协(片)会的作用,不定期有针对性的对系统内的审计档案进行检查与评比。请审计专家对检查评比结果进行指导与评讲,举办档案管理专题讲座,对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档案重要性和规范性教育。

4、加强审计档案现代化管理。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仅靠原始的手工操作,已难以满足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与发展的需要,必须将计算机、光盘、复印机、影像等多媒体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参与到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及加工工作中去,这样才能使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