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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县战略,切实加快人才引进步伐,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大力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1、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以上技术等级。
2、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类别及岗位由县人才办向社会公布。*期间紧缺急需的人才类别是:旅游管理、城建规划、文物保护、文化研究、生态与环境保护、外经外贸、外语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3、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和确认制。凡属引进的人才由县人才办初审后,报县人才领导小组批准,一年试用期满后经县人才办考核,报县人才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4、实行“筑巢引凤”。对到我县工作的各类急需高层次人才,短期服务的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住房,正式签订劳动合作协议的,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对其他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套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签订劳动协议8年以上且服务期满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夫妻双方同属人才引进的,按标准高的一方享受。
5、实行工资外津贴。对引进的各类急需高层次人才,经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和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办理录聘手续。从到*县报到之日起,向其发放工资外津贴:硕士及其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每人每月2000元,其他各类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在本县对口安置。
二、开辟人才来*“绿色通道”,大力引进各类人才
6、鼓励以各种灵活方式引进人才。采取调入、聘任、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业等形式吸引各类人才来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7、对引进的各类人才,一律按照就地、就近和方便的原则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8、对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如有关调动手续不能及时办理完毕的,可先到岗,后补办调入手续;档案材料不健全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实情况后,可重新建档,确认其原身份和专业技术职称,工龄连续计算,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及时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手续。
9、对人事关系未转到我县工作的各类临时聘用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经县人才办审验后,发给《人才聘用证》,凭证可参加拔尖人才的选拔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技术等级的考试评审等。
三、创新机制,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0、凡来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的各类人才,其本人、配偶、子女享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11、愿意来我县就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均可执行“先落户、后安置,并提供两年免费人事”政策。
12、对引进的特殊人才,经县人才领导组审核,可实行“一事一议”。
一、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调转或辞职形式到民营经济单位工作的,保留档案身份,其人事关系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以后录用到国家机关或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比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在民营企业工作每满7年的,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二、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的,保留档案身份。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人事关系,从报到之日起,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一次档案定级工资,以后录用到机关或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并比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在民营企业工作每满7年的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三、部队转业干部到民营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保留档案身份,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人事关系,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套改一次档案工资,在两年内因企业破产、被兼并而下岗的,如本人要求另行安排工作,可由安置部门负责介绍工作。以后录用到机关或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比照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在民营企业工作每满7年的,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四、民营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受指标数额限制。评审可按国家制定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省制定的破格晋升条件执行,也可按照《河北省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职称评审暂行办法》执行,放宽学历、资历的要求。中级以上评审工作统一由市职改办负责。申报评审牵头单位,民营科技企业,由各级科委牵头;工商联会员企业,由各级工商联牵头;个体、私营企业,由各级工商局牵头;委托人事业务的企业,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牵头。
五、在民营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受资历、学历限制,直接报名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全国统考。
六、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并创造可观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可按规定通过人事机构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参与中青年专家和各级拔尖人才的评选,享受相应的待遇。
七、参照冀人干〔1992〕24号、冀人才〔1994〕94号和邯人〔1997〕12号文件精神,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向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家属子女户口“农转非”。
八、民营企业进入人才市场招聘人才,涉及人员聘用、人员流动等事宜,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
九、民营企业从外地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负责进行人才测评,并办理审核等手续。
十、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作为民营企业的人事机构,为其提供政策咨询、人事策划服务,人事档案管理、档案调资、职称申报,出境出国审查、社会保险、人才招聘、推荐、测评、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聘用、辞职、辞退手续等有关人事业务。
十一、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对被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知识、技能培训考核。
十二、到民营企业就业的各类人才,必须经人事调配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凭人事调配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并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经人事机构进行合同鉴证备案,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的,方可享受以上政策待遇。
一、鼓励企业大力引才引智
1、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实行“无门槛”准入制度,不受其学历、身份、地域、户籍、资历的限制。申请落户在城区的,公安部门应予以办理。
2、对企业从市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首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和人事合同3年以上且工作满2年的,在第3年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每人5万元,硕士学位、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每人2万元。同时给予引进的有关人才一次性购房补贴,其标准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20万元,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地级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10万元,硕士学位、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每人5万元。
3、鼓励通过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引进国外智力等途径,广泛吸纳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企业3万元的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基地(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自行实施的国外智力引进项目,市给予每项1-3万元资助;对经国家、省和无锡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再给予1:1配套资助。
4、在企业工作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技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可申请参加事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事业人员的标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鼓励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
5、事业单位从市外事业单位调进紧缺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由市人事部门优先办理相关调入手续。
6、事业单位新录用紧缺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在编制许可、专业对口前提下,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简化程序,采取面试、体检、考核的方式录用。
三、鼓励大力引进创新创业型科技人才
7、积极引进留学归国人员来宜工作或创业服务,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按宜发[2005]92号文件精神执行,通过学历认证的费用可予以报销。凡承担的科研项目或课题获得上级人事部门经费资助的,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1:1进行匹配。
对于列入无锡市“530”计划的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在执行锡政发[20*]144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市财政将在创业启动资金上再按50%的比例进行匹配。
8、带技术、项目、专利来宜创办实体的各类人才,其创办的实体可优先进入创业服务中心或各类工业园区,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将择优给予5-20万元的资助,同时给予优先项目立项,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支持,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9、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工业园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满足创新创业人员需要的创业中心、标准化厂房、孵化器、实验室,并设立专门的项目评估机构,为引进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加强与国内外有关投资机构的合作,积极引进风险资金。对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3年内免收房租,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内的(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结算),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按50%奖励返回,社会事业综合规费也按50%奖励返回,对企业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减半收取评估费。毕业后,可优先在各类园区征地建厂,并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需租赁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3年内租金可减半收取。
10、加强与国内高等院校(所)开展合作,鼓励与高校合办科技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建立科研中试基地、研发机构和学校等,市政府在土地征用、校舍建设等方面提供优惠。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参与高新技术研发和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项目的实施。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给予优先立项,并在市科技经费中按规定予以资助。市将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创新型科研项目(课题)评选,择优给予1-8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营造人才引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11、不断完善人才引育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一切束缚优秀人才发展的禁锢,由管理为主向服务为主转变,拓宽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不断创新人才培育的举措。
12、建立紧缺创新型人才培养制度,每年有针对性地邀请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经营管理者或专家学者来宜开设专题讲座。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参加进修和培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其学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企业人员在职学习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其学费经企业申请,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补助3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13、鼓励和扶持各类优秀人才赴国(境)外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为其做好具体服务工作,其中高层次人才赴国(境)外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的,往返机票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50%的资助。对企业选送高层次人才(后备人才)赴国(境)外培训,经市人事部门确认,每人给予1万元的资助。
14、继续坚持完善“关系不转、户口不迁、来去自由”的柔性引才机制。对柔性引进的人才,经市人事部门认定,可办理《特聘工作证》,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引进各类人才的人事档案关系可由用人单位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需重新建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市人事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重新建档手续,工龄连续计算。
1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随调、随迁、随归的配偶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先办理调入我市相关单位工作的手续或由用人单位、市有关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可免费挂靠市人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子女入托、入学(小学、初中),由教育部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16、对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人员颁发《专家优惠卡》,凭《专家优惠卡》可免费到市图书馆借阅图书、游览市内公园景点;每年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一次免费健康检查,每两年安排一次疗养。
17、加大对各类优秀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对新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5千元;新评为无锡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3千元;新评为省“333”培养对象、无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培养管理周期内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图书资料补贴。市每三年组织一轮“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市青年科技英才”、“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同时每三年评选一次“优秀人才贡献奖”,每人一次性奖励不少于5万元;每三年评选一次“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人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万元;每三年评选一次“引进人才工作奖”,一次性给予单位奖励不少于6万元(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18、加大宣传力度,着力提升各类优秀人才的美誉度和影响力。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条件,优先推荐部分优秀人才担任市、镇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吸纳为荣誉市民。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要大力宣传在创业创新中取得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弘扬“三创”精神,营造“四尊”氛围,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附则
19、本意见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包括: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取得国外学士学位及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或进修人员。高技能人才包括: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20、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市财政设立500万元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人才的引进、开发、培养和奖励等,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一、建立和完善教师队伍补充机制,是保障教师队伍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期望值很高。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理应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充足、优质的教育资源,而教师作为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立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是保障教师队伍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因此,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年轻教师的选聘和培养,研究制定教师补充办法,以提高全县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数量和质量为重点,广开渠道,引进优秀人才,充实到教学第一线,形成教师补充的良性机制,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切实抓好教师队伍补充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把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工作内容之中,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师招聘是县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教育、人事、财政、编制等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切实抓好教师队伍补充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情况,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学校学额增减情况,提出编制调整计划,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执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以乡镇中心校及县直学校为单位,对辖区内学校教师紧缺情况进行统计,并根据教师缺编和学校空编情况,按照农村学校优先、紧缺学科优先的原则,拟定全县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经编制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同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市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人事部门要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与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招聘、录用工作,做到严格教师招聘条件、统一招聘信息、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考核、统一录用、统一调配使用。
招聘、录用工作结束,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制定方案,突出重点,建立稳定的教师队伍补充机制
一、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全县卫生系统股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和交流。包括:
(1)县卫生局机关内设股室正、副职,各乡镇卫生院正、副职,县直股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副职;
(2)县直副科级医疗卫生单位副职及内设科室正职;
(3)县医院、中医院内设科室正、副职。
(二)干部管理权限
县卫生局机关内设股室正、副职,各乡镇卫生院正、副职,县直股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副职,县直副科级医疗卫生单位副职由县卫生局直接管理。县直副科级医疗卫生单位内设科室正职及县医院、中医院内设科室正、副职由所在单位协助县卫生局进行管理。
(三)选拔任用程序
1、干部调整动议条件:
(1)领导职位职数出现空缺;
(2)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优化或领导干部需要交流任职;
(3)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
(4)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担任现职;
(5)其他工作需要。
2、任职资格条件
(1)担任副股级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正股级的一般要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2)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3)新提拔的股级干部,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结构的实际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5)担任特殊岗位的股级干部,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提任股级干部: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3)上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的;
(4)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提拔任用的。
3、基本程序
县卫生局机关内设股室正、副职,各乡镇卫生院正、副职,县直股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副职,由县卫生局根据干部调整动议条件组织考察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察考核。县直副科医疗卫生单位副职及内设科室正职及县医院、中医院内设科室正、副职的调整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卫生局汇报并征得同意后,由县卫生局组织考察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进行考察考核:
1、民主推荐。根据空缺岗位特点确定任职条件和推荐范围,县卫生局考察组到有关单位召开干部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领导职位人选;
2、组织考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并实行考察预告。
3、研究决定。县卫生局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进行集体研究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以应到会班子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确定拟任人选。
4、任前公示。对拟提任的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5、任职谈话。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卫生局相关领导找提任干部本人进行谈话。
6、发文公布。由县卫生局行文公布。
全县卫生系统非股级内设股(科)室正、副职的任免,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卫生局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参照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并报县卫生局备案审查。
二、干部职工交流(调动)
乡镇卫生院调入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原则上采取公开选调办法进行。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全县卫生系统跨单位交流(调动)的所有干部职工(不含股级干部调整)。包括:
(1)各乡镇卫生院之间调动。
(2)各乡镇卫生院与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之间调动。
(3)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之间调动。
(二)管理权限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县卫生系统所有干部职工跨单位的交流(调动)除县委、县政府另有规定外,均由县卫生局负责。
(三)交流(调动)程序
1、交流条件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正在接受纪律(监察)、司法、计生机关(部门)调查或审计部门审计者,不得交流调动。
2、基本程序
(1)用人单位或拟调动人员写出书面申请(包括拟调动人员的基本情况、调动理由、范围和条件),经原单位同意后,交县卫生局人秘股审核。
(2)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填写调动审批表。
(3)用人单位凭调动审批表和通知书办理调动手续。
三、借调(借用)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全县卫生系统跨单位借调(借用)的所有干部职工。包括:
(1)各乡镇卫生院之间借调(借用)。
(2)各乡镇卫生院与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借调(借用)。
(3)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借调(借用)。
(4)卫生系统各基层单位与县卫生局机关之间借调(借用)。
(二)管理权限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县卫生系统所有干部职工跨单位的借调(借用)除县委、县政府另有规定外,均由县卫生局负责。
(三)借调(借用)程序
1、借调(借用)范围和条件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借调(借用):
(1)县卫生局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需要;
(2)用人单位编制空缺较多,一时无法调入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人手紧缺;
(3)特殊岗位需用特殊人才。
正在接受纪律(监察)、司法、计生机关(部门)调查或审计部门审计者,不得借调(借用)。
2、基本程序
(1)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包括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借调理由、范围和条件),经原单位同意后,交县卫生局人秘股审核。
(2)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填写借调(借用)审批表并下发通知书。
(3)用人单位凭借调审批表和通知书办理借调(借用)手续。
(四)管理办法
(1)借调(借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留在原单位,组织关系转入用人单位。
(2)凡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借调干部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由原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凡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借调乡镇卫生院干部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均由用人单位解决;凡县卫生局借调(用)下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负责,奖金福利由用人单位解决;特殊情况由原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或按县卫生局意见办理。
(3)借调(借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由用人单位管理,原单位应主动协助。
四、不胜任现职股级干部的处理
为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激活干部队伍活力,畅通干部能上能下的通道,对年度工作考核反映较差、不能胜任现职的股级领导干部进行相关处理:
1、根据工作需要,县卫生局派出考核组,对股级领导班子和股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由考核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股级干部的考核等次进行初定,考核等次可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提交县卫生局班子会核定,特别是对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要进行重点把关。
2、对当年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股级干部实行诫勉谈话。“基本称职”等次的股级干部诫勉期为半年,“不称职”等次的股级干部诫勉期为一年,诫勉期间进行跟踪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