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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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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条例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绿色建筑;暖通空调技术;节约能源;结构特点;照明系统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目前我国国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暖通空调(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简称HVAC)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暖通空调主要的功能为空气调节、采暖以及通风。主要包括了车内以及室内的空气调节、暖气以及通风的相关设施。

随着地球上人口不断的增加,面临着资源枯竭以及环境被破坏等严重的生存问题。因而我们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如今建筑行业都在提倡绿色建筑,所谓“绿色建筑”,并不是在建筑物的屋顶拓展花园、墙体外表等进行整体绿化的意思,“绿色建筑”指建造出来的建筑物对自然环境是无害的,并且能充分的利用自然环境的资源,在不破坏自然生态平衡下建造的一种新型建筑物,又叫做节能环保建筑、生态建筑。在绿色建筑中,需要每一种技术都尽最大可能的采用节能环保的方式进行施工。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了绿色建筑中的一种技术即,暖通空调技术,具体的分析暖通空调技术是如何的实践节能环保的理念的。

1 绿色建筑物的特点

1.1节约能源

绿色建筑主要以节约资源做为基础,一般在投入到绿色建筑当中的材料都是可再利用的材料和可以循环使用的材料,而且这些材料还可以回收,不仅能够节约能源,还能有效的减少建筑中所产生的垃圾[1]。

1.2保证建筑室内的空气品质

由于绿色建筑当中所使用的材料不同,而这样的节能建筑在室内气密性这方面做得也比较好,但是就因为建筑物的气密性太好,导致建筑物屋内的空气中的杂质很多,而且人在呼吸的时候,也会把空气中的一些杂质吸入到人的身体内,如果室内空气经常流通的话,那么问题不大,但是正因为绿色建筑的气密性太好,所以可能对人的身体造成一些影响。当然了这样的问题也不是解决不了的,要多注意绿色建筑中材料的选取,以及在通风上面都要设计更好的方案,尽量减少绿色建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1.3 绿色建筑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对于绿色建筑物来说,它不管从外观,还是经济等方面,都能与现今的社会融为一体,并且还能保持其他建筑所具有的历史遗迹等自然的特征。对于绿色建筑来说,基本设施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医疗卫生、交通、购物以及游乐等便利的场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使绿色建筑更适应这个社会,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1.4对环境有着良好的影响

建筑施工是影响社会环境的重点因素之一,在这样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中,建筑物的更新换代、普及是不可避免的,这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如果避免不了建筑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那么我们需要尽量做到在建筑施工当中降低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别是要尽量维持建筑物周围自然特征、环境的完整性。

1.5 结构的特点

绿色建筑根据节能、空气质量、环境等方面,改进了传统的建筑物不良的问题,在使用起来更能让人感觉到舒服[2]。绿色建筑结构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绿色建筑可以在冬季的时候,充分的对外墙体进行保温以及合理的利用太阳能,更有效的提高室内的温度。

(2)、绿色建筑在过渡季节使用当中,合理的利用室外的新鲜空气进行通风,更好的提高建筑物室内空气的品质。

(3)、绿色建筑在夏季使用中,可以有效的组织统一通风和预防太阳的热量进入建筑物室内,更有效的为室内减小潮湿度和减低室内的温度。

2 暖通空调技术在绿色建筑中的应用

2.1 被动式

2.1.1 冷辐射吊顶系统

大多数建筑物在办公当中主要使用内热源,经分析这样的内热源的辐射程度非常的大,但是在建筑物中采用冷辐射形式制冷更能平衡一大部分的热量,而且,经过实践证明在现使用的辐射形式制冷更能增加人们在建筑物适用中的舒适度。

2.1.2 蒸发冷却空调系统

通过对空调冷却技术的研究,最新开发的一种叫做蒸发冷却空调技术,简单的说就是绿色仿生的空调技术。这门技术主要利用间接蒸发冷却和直接蒸发冷却两种形式组成,主要使用的冷却剂是平时饮用的水,不管是从对环境污染上,还是从人体健康上分析,水都不会造成任何的影响;在运行蒸发冷却技术制冷的时候,不会消耗压缩功能。可见,此项技术不仅在环保上做的比较好,而且在节能上更是为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3 绿色建筑中暖通空调技术的优势

3.1选用的材料

在绿色建筑中,在暖通空调的施工材料方面有着很大的优势。由于建筑物室内空气的污染浓度越过了标准的指标,那么就对室内空气质量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尽管空气中大部分的污染是由设备和人员产生等,但是,投入到建筑当中的建筑材料也避免不了放射出一定量的污染物质,而且像这种由于建筑材料导致的污染还占空气污染中的很大比例,简单举例几种典型的类型:(1)、细菌真菌;(2)、室内维护和清洁剂产生的具有发挥性的有机化合物;(3)、灰尘和颗粒物;(4)、室内装修材料中所产生的具有发挥性的有机化合物;(5)、保温材料、纺织物散发的纤维。所以,在选取无公害、无污染的绿色建筑装修材料,是对室内空气质量品质的提升有着很大的作用。

3.2 照明系统

人工照明不仅消耗掉了较多的电能,而且这种照明系统在照明时,还会产生大量的热量,直接的增加了室内空调制冷的负荷。然后在绿色建筑中的暖通空调的施工设计中,充分的利用日光进行照明,日光照明是对空气、人都不会造成任何危害的照明,但是太阳过度的照射都会对人体造成不舒服的感觉[3]。根据日光的原理研发的日光照明系统避免了这一现象的出现,而且在使用当中还可以和人工照明系统相互联系进行使用,以达到更好的节约能源的目的。

3.3 暖通空调系统的运行以及控制

为了可以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使用效率,需要在设计的基础上,再运用有效的控制管理来相互的配合,这样才可以发挥到暖通空调技术更高的效率。绿色建筑的暖通空调技术控制主要分为几点控制策略:(1)、可以根据节假日、季节的变化和建筑物本身的蓄热程度,分析出设备最合理的启停时间;(2)、可以根据室内的负荷程度变化来进行自动调整送风温度和送风量,避免室内出现过热或者过冷的现象;(3)、可以监控系统的全程运行,如果出现系统故障第一时间报警;(4)、可以实现遥控微调节的个人喜好,对局部的环境进行控制;(5)、可以检测暖通空调使用室内的空气品质;(6)、可以将照明系统和暖通空调技术相互结合的利用起来。

4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绿色建筑中的暖通空调技术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探讨,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了解到,绿色建筑中的暖通空调技术有着自身的优势,无论是在节能方面还是在环保方面都能够符合节能环保的理念,发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张丰.暖通空调系统节能问题探析[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02)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办公建筑 空调系统用能现状节能分析

中图分类号: TE08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建设高峰期。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促使建筑业建材业飞速发展,由此造成的能源消耗不容忽视。由CBEM(China Building Energy Model)计算1996~2008年,我国总的建筑商品能耗从2.59亿吨标煤(tce)增长到6.55亿tce,增加了1.5倍。其中2008年的建筑能耗为6.55亿tce(不含生物质能),约占2008年社会总能耗的23%,其中电力消耗为8230亿kWh,约占2008年社会总电耗的21%[1]。

本文调研分析了北京市某大型办公建筑空调系统能源使用现状,找出该建筑空调系统能源使用的不合理处,进行节能潜力分析并给出合理化建议。

根据实际调研情况,该大型办公建筑性质为高档商务写字楼, 主要用途为外租办公室, 大厦地下二层,地上十六层,标准层层高四米,其中地下为车库和机房,一至五层为商务会馆,剩余地上部分为外租办公室。大厦建筑高度63.7m,总建筑面积38404.26 m2,空调面积为28014.95 m2,采暖面积28014.95㎡(其中采用区域锅炉房供热面积8900㎡),整栋大厦采用半集中式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个别房间如电梯机房等使用分体式空调,冷源由三台螺杆式冷水机组提供,热源由建筑外配套小区的锅炉房提供。

2.大厦空调系统概述

大厦的冷源使用三台特灵冷水螺杆式机组,置于地下一层冷冻机房内。其中,两台机组制冷量为1321.7kW、功率为276.6kW,一台机组制冷量为882.2kW、功率为170.2kW。冷水机组运行方式为根据冷热负荷变化交替使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查了解,单独开启一台制冷量为1321.7kW的冷水机组即可满足最大负荷要求,夜间或负荷较低的工况开启制冷量为882.2kW的冷水机组。运行时间为:早上7点至下午18点一般使用一台制冷量为1321.7kW的螺杆式冷水机组,晚上18:00到第二天7:00一般使用一台制冷量为882.2kW的螺杆式冷水机组。

空调系统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风机盘管均为卧式暗装,供冷供暖均使用风机盘管。风机盘管配有带室内恒温器的三速开关,可根据不同要求调节室内温度。空调机组共5台,制冷量6kW,每天开启2小时左右,过渡季节开启时间较长。

供冷配套设备有冷冻水泵4台(3用1备),流量262m3/h,扬程31.5m,功率45kW。冷却水泵4台(3用1备), 流量320m3/h,扬程32m,功率45kW。空调补水泵2台(1用1备),扬程140m,流量18m3/h,功率15kW。另有玻璃钢冷却塔2台。空调水系统为两管制,夏季冷冻水设计供回水水温为7/12℃。

大厦冬季供暖采用区域锅炉房,由外置配套小区锅炉房统一供给。区域锅炉房热水进到大厦后经板式换热器换热后送到各空调末端,为大厦提供热量。该大厦有4台供暖循环水泵,两台流量为200 m3/h,扬程32m,功率30kW,两台流量为150 m3/h,扬程28m,功率18.5kW。根据物业人员了解,当室外温度很低时开一台流量为200 m3/h的循环水泵,室外温度较高时开一台流量为150 m3/h的循环水泵。

大厦制冷系统主要用能设备及参数详见表1所示。

表1 制冷系统主要用能设备表

3.主要用能设备能耗分析

大厦空调系统主要耗能设备包括冷水机组、空调机组、冷却塔、风机盘管以及相关冷冻水泵、冷却水泵等用电量的计算过程及分析如下。

用能设备在进行能耗分析时均考虑需用系数的影响, 需用系数[2]是一个综合系数,它表示一组用电设备在正常工况下所估算的总负载与其总额定负载之比。需用系数除了考虑同时系数(即考虑各种设备不会同时使用的系数),还需要考虑负荷系数(即各种设备不可能都达到额定值)。大厦工程部运行维护人员在开启关闭主要用能设备时会进行详细的记录,根据工程部提供的设备运行记录本,估算出各主要用能设备的需用系数。

计算公式:

额定功率×设备台数×运行时间×需用系数=设备年耗电量(其他设备计算亦同)

冷水机组一共两种,早上7点至下午18点开启一台冷水机组,制冷量1321.7kW,功率276.6kW,5至9月开启,5月,6月和9月开启20天,7至8月开启30天,共120天,每天白天间歇运行8小时, 根据其运行方式和冷水机组启闭运行记录,需用系数取0.7;下午18点至早上7点开启一台冷水机组,制冷量882.7kW,功率170.2kW,也是5至9月开启,每天夜间间歇运行8小时, 根据其运行方式和冷水机组启闭运行记录,因此需用系数计0.6。经计算冷水机组总用电量为(276.6×8×120×0.7+170.2×8×120×0.6)/10000=28.39万kWh。

风机盘管共590台,每台15W,每天开启6小时,根据其运行方式,因此需用系数计0.8。开启月份同冷水机组。总耗电量为590×0.015×6×120×0.8/10000=0.51万kWh。

冷冻水循环泵45kW,冷却水泵45kW,夏季白天运行12小时,开启月份同冷水机组启动时间,由于开启时间长,所以需用系数取0.9。总耗电量为(45×12×120+45×12×120)×0.9/10000=11.66万kWh。

新风机组共5台,每台3kW,夏季白天运行8小时,开启月份同冷水机组启动时间,根据其运行方式和新风机组启闭运行记录,因此需用系数计0.8。总耗电量为5×3×8×120×0.8/10000=1.15万kWh。

冷却塔共2组,每次同时使用1组,3台风机,每台5.5kW,每天运行8小时。冷却塔运行时间和冷水机组运行时间大致相同,根据其运行方式和冷水机组启闭运行记录,因此需用系数计0.7。总耗电量为3×5.5×8×120×0.7/10000=1.11万kWh。

所以供冷全年总耗电量为42.82万kWh。

根据每个月的用电量统计记录,大厦空调季5月份至9月份总用电量88.65万kwh,空调系统能耗占整个建筑能耗的48.3%。

3.空调系统用能现状分析

在实际调查检测工作中,在大厦空调季期间随机抽取大厦房间进行了室内舒适度及室内环境测试,上、下午各测试一次,测试内容包括室内温度、相对湿度、CO2浓度及照度[3]等,其测试结果列于表2。

表2室内外环境测量记录表

测试的结果表明,大厦的室内环境合格,不存在过冷过热现象,也不存在二氧化碳浓度过高、照度过低过高等现象,室内环境比较舒适。

经过对大厦空调系统现状的实地调研及与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沟通,大厦空调系统运行用能现状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大厦采用螺杆式冷水机组作为冷源,机组的特性满足于建筑负荷运转的变化,便于调节和节能,但由于办公室没有全部出租,因此负荷较小,机组长时间处于低负荷运行。

②空调系统中冷冻水循环泵和冷却水循环泵变频运行,能够根据负荷自动调节流量。

③新风机组控制方式采用人为控制,根据季节变化和天气状况调节,有效降低系统能耗。空气处理机组采用变频调速自动控制,降低了运行能耗。

④冷却水系统散热效果良好,冷却塔内填料、布水器未出现老化现象,补水量适宜。

⑤空调系统末端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房间内风口气流组织合理;通过运行工作人员了解,大厦定期清洗风机盘管河新风机组内表冷器,提高了风机盘管的供冷效果。

4. 节能潜力分析及建议

针对目前大厦空调系统用能方面的现状,给出以下合理性建议:

①加强运行管理人员培训,运行测试和工况调整,根据该建筑实际情况和负荷特点,编制运行技术手册,对主要技术人员和运行设备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保证运行管理高效节能。

②建议加装冷水机组和冷冻水泵专用计量电表,将该数据记录整理并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可以对空调水系统能耗和运行参数设定进行优化控制。

③风机盘管机组供电线路建议改为专用配电线路,在下班时间可切断风机盘管机组电源,避免风机盘管机组无效空转的电耗损失。

④冷水机组的冷却水系统可进行管路改造,增加过度季节和冬季利用免费冷源的循环管路,充分利用自然免费冷源,减少冷机运行时间,节省空调冷机能耗。

5.参考文献

[1]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第5篇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领域尽管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付出了能源环境被破坏的沉重代价,能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在能源消耗中,据不完全统计建筑物的能耗占全球能耗的30%[1],而且有进一步发展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实施节能环保措施已刻不容缓。

1国内外建筑节能环保立法现状及启发

如何实施建筑节能环保举措,离不开国家的立法。国家制定充分的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建筑节能环保的顺利开展。因此,通过国内外节能环保立法的对比,寻找我国立法的差距及不足,进而有效的推进建筑节能环保的开展。

1.1发达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立法现状

1.1.1美国

由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能源与环境设计规范》是一个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该规范标准为“绿建筑”的发展提供了具体可行的市场方案,被认为是集设计、建造和认证于一体的前沿性评价体系。

1.1.2德国

德国于1976年通过了第一部建筑节能环保法规“ENEG”,被用来制定建筑物保温、供暖制冷、照明、通风设备所应符合的标准。随后在2007年德国政府通过了最新的建筑节能环保规范。“ENEG”因其修改完善频率之高,从而保证了评判标准的最新最全面。

1.1.3日本

日本在建筑节能环保管理体制上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完善的能源管理机构从中央到民间普遍存在。日本政府早在1979年便颁布了《关于能源合理化的法律》,随后又先后制定了许多可行的监督措施和节能标准,并制定了明确的节能环保目标[2]。

1.2我国节能环保立法现状

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建筑节能环保工作上起步较晚。国务院在1986年《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提出建筑物在设计上保证室内合理生活环境,同时减少照明、采暖及制冷的能耗。2008年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开始对建筑节能工作强调及细化。该规定在不增加新行政许可条件下,对新建建筑节能环保实行全程监督管理。该条例的出台大大提高了各级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环保上的执法力度,从而使节能环保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1.3国外节能环保立法对我国启发

由于我国能源消耗量大、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这些现状到目前仍未得到改善,尤其对建筑节能环保上的关注度较低,工作步伐缓慢,所以在建筑节能环保方面取得的成效微乎其微。现有建筑中95%达不到节能标准,新建建筑中仅不足20%达到节能环保标准[3]。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发达国家建筑立法给我国的启发有三点:首先,为全面有效地实施建筑节能环保战略必须依靠健全的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建立建筑节能认证体系,通畅节能信息;最后,充分结合法律效力与市场作用开展建筑节能工程。

2实施建筑节能环保

2.1节能环保型建筑的设计与应用

国际上设计最新节能环保建筑的指导思想,就是从原先的控制单项建筑维护结构(如:墙体、窗户、屋顶)的最低保温隔热指标转化为控制建筑的能源消耗量,从而达到有效的能好控制,为人类带来宜居的环境。总体而言我国在建筑设计上真正实行节能环保还处于起步阶段,当下建筑节能环保设计及应用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2.1.1墙体节能环保设计及应用

墙体是建筑保护结构的主体。墙体结构在节能环保设计上,应采用节能的材料组合。另外,通过在外墙外表面上做保温材料达到建筑外保温效果。这样减少热桥产生,保护外墙免受太阳辐射造成的应力损害。墙体结构上应用的节能组合材料有:砖混结构采用:240厚粉煤灰烧结多孔砖+60厚聚苯板保温+120厚粉煤灰烧结多孔砖;框架结构:180-200厚粉煤灰烧结空心砖+60厚聚苯板保温+120厚粉煤灰烧结空心砖[4]。墙体隔热材料应用:采用低廉环保的空气层隔热方法,即将“空气”做成隔热材料。

2.1.2门窗节能环保设计及应用

门窗节能环保性能衡量指标有四点:采光性、隔热保温性、空气渗透性、隔声性。由于门窗传热能力远大于墙体,所以在门窗节能环保设计上要充分利用隔热保温性能好的门窗,有效的降低建筑的能耗。应用:采用中空玻璃塑钢门窗,这是一种具有良好隔热保温性能,同时拥有隔音效果的门窗。

2.1.3屋顶节能环保设计及应用

由于建筑物屋顶直接受到太阳辐射,造成屋顶应力受损,同时遭受雨水冲刷,导致屋顶老化,所以屋顶设计上采用高效保温防老化材料。应用:目前国内常用的几种节能型屋顶有:高性能保温材料屋顶、架空型保温屋顶、浮石砂保温屋顶及倒置型保温屋顶。其中平面型屋顶:采用混凝土加气保温手段,其厚度增加50-100[5],或采用水泥聚苯板、数你珍珠岩、浮石砂等保温材料;坡屋顶:采用在坡顶铺设玻璃棉毡或岩棉毡。

2.2装饰装修工程应用于环保节能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