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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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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第1篇

1.利用公积金避税公积金能多缴就多缴。根据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民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大家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来免税。

2.巧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工资收入平均拿。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九级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能也就越高。所以,税务师建议,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如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薪金,会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年终奖是分在12个月计税,其他的奖金都是当月计税,如果你的公司有季度奖、半年奖等,如果可以协商,让公司分在不同的月份发放,可以合理避税。

3.通过提高福利工资来巧妙实现避税税务部门对职工福利和工资收入的税务安排不同,公司不妨在政策范围内多发放劳保福利,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从而帮助员工合理避税。案例:小杨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他的月工资80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2000元。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20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60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善措施

1.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任何一个国家都追求一个理想的税收制度,而要想建立理想的税收制度(或向理想税制靠拢),就必须使税收制度的结构不断地优化,建立一个合理的税制结构,这对实现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总体目标,全面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具有决定性意义。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能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能更好地体现公平。但综合所得税制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我国这样一个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有一定难度。所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时,要完善现行分类所得税制,适当调整应税项目,改进和简化目前各项所得税税负不一、税率档次过多的税率结构,使同一性质所得税负统一。

2.合理完善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工薪阶层使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大量税收优惠的存在,工资薪金所得的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很难得到实施。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月调整至3500元/月,减除费用2011年9月调整为3500元的标准,将有助于提高个人纳税的积极性。

三、结论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第2篇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p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的问题

1、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阶层税收负担重

我国新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两种形式,从税率设计上看,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资本所得采用比例税率。最终的结果是,这样的税率设计对工薪阶层的应纳税所得额影响较大,而对资本所有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不大,结果是工薪阶层所得越多,税负越重;资本所有者收入越高,税负越轻。这样不仅不能调节收入分配,而且工薪阶层的税负高于资本所有者税负,社会不同阶层的贫富差距也没有得到缓解。

2、税率级次划分不合理

目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税率级次仍然偏多。目前我们使用较多的税率主要是前4个,后面几个并不常用。税率划分的过多过细,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比较落后,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会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无法充分实现。同时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与其他国家(英国40,美国35)相比明显偏高。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税率的高低与社会保障体系,福利制度,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相关。而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在改革中,福利水平很低,设置如此高的边际税率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由于个人所得税与自身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过高的边际税率会使纳税人无法接受,增加纳税人逃税的几率。拉弗曲线也表明了,高税率不一定带来高税收,税率增加到一定程度税收收入不增反降。

3、税率级距过小,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

目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如表1所示:

这样小的级距设计,很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例如,2015年1月李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适用税率3(18000M12 =1500 ),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 *3 % =540元,税后收入18000\540 =17460元r陈某取得年终奖18001元,适用税率10 %(18001M12 =1500.1 ),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 *10\105 =1695.1元,税后收入18001\1695.1 =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了一元钱,多缴纳了1154.1元。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由于税率级距过小,造成了多发奖金收入反而减少的结果。

4、相同性质的收入税收负担不同

纳税人的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劳动收入本质上都是个体通过劳动取得的经济利益,但是税法中却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式,造成了相同性质的收入税负却不同的结果。例如,工资收入采取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由单位发放时代扣代缴r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按年计征,采取5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由于具有不同的规定,即使有相同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后一群体年税收收入规模要大大的高于前一群体。这样税负不公平的结果,难以对公民通过劳动来争取富裕产生应有的激励。

二p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建议

1、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

实践证明,多级次的税率结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它会使劳动者收入越多税负越重,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并且有的税率长期处于虚高无用的状态。因此我们建议设置5级超额累进税率,即3%至25%,同时适当扩大级距,实际上扩大了级距相当于降低了税率。一般来说,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小时,级距的划分应该较细;应纳税所得额较大时,级距的划分应该较大。按照这一规律我们可以把居民划分为低收入、较低收入、中等收入、较高收入、高收入五类群体。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中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这样即能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也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

2、扩大征税范围,降低边际税率

根据效率原则,个人所得税应该遵循“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为了解决征税范围狭窄的问题,一要进一步把额外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二要减少不合理的税收优惠,保持税基的完整性。为了降低边际税率,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25%,一方面45%税率过高,纳税人心理压力大,在当前税务机关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纳税人逃税的动机会增加;另一方面25%的税率纳税人容易接受,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稳定。

3、同种性质所得采用相同税率

纳税人的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经商收入、劳动收入都属于劳动性质所得,应该采用相同的税率结构,保证相同的税收负担。建议合并三种税目,既简化复杂的税率结构,也减轻了征管负担,提高了征管效率,可以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参考文献:

[1]马国强.中国税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250-285.

[2]吴梦云,陆杰.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税务研究,2012.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第3篇

由于个税制度的不完善,限制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从而致使当前我国的个税对收入分配无法发挥充分的调节作用。经过改革开放,三十余年间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有了质的提升,故我国的居民收入也有了显著改善。但逐渐的也显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我国居民的收入越发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前进,税收总收入、个税收入总额的快速增长,将进一步增加个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完善个税制度既可以有效地减轻当前我国现阶段不断加深的两极分化现象,也可以收入差距不断减小,并日趋合理化,也可以使我国经济得以继续的健康平稳发展。1.个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较低。由图一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999年为414亿元,2013年为6531亿元,将近16倍,规模逐年增加;由图二可以看出,我国从1999年到2013年整体的税收收入上升的速度也很快,1999年为10683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10497亿元,将近11倍。观察图三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却在6%-7%之间变化,虽然我国的个税制度在过去的十年间进行了范围较大的调整,并未增长,反而出现下降趋势,对税收收入总额的贡献度也比较低。而对于发达国家,个税在总税收额中基本占到了30%左右,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则基本在10%左右。故我国个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明显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个税收入在总税收额中占有率过低。2.分类所得税制度设计不合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近些年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相较于过去已经有了较大的提升,并且其收入来源呈现趋于多元化,但因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则是与其开证之初的我国居民收入状况是相适应的。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分类征收与现在经济发展不吻合的现象逐步突显,其弊端越来越多。首先,分类课税的效率较低,致使分类征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比较弱。第二,在当前的税收模式下,由于对收入无法做到准确统计,易导致纳税人收入失真,从而导致多收少交,甚至少收多交。最后,高收入人群可以使自身的收入多样化,通过漏洞使自身交税额度减少,甚至不缴。从而导致现行的模式不仅没有起到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使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3.课税范围较窄。我国个税在征收的时候需要采用正列举方式。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模式本身的统计缺陷无形中造成了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的困难,也使运用制度漏洞逃税成为可能。近些年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造成现阶段我国个税无法成功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其中一大原因是居民收入方式随经济发展模式不断增加,并且种类愈发繁杂,但若税收方式依旧不变,则会导致漏税现象,而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些类型的所得课税,如以与股票等相关的一些收益,仍未列入所得税课税范围。4.税率设计的不科学。首先,当前我国个税税率是混合式,日常劳动所得收入依旧采用的是累进税率,而其余非工作所得,如财产租赁得等非劳动所得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导致税收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之间的不平衡,对社会劳动热情有所影响;由于大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主要不是日常工作工资所得,这样其只需缴纳很少的税,但对于工薪阶层却恰恰相反,主要由于该部分人群收入不高且来源单一,从而致使累进征收基本失效,进而进一步拉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第二,税率结构复杂,我国税率结构复杂,且收入来源不同所适用的税率及档次也不同,这样复杂的税率结构对征缴双方都是不便的,而且也进一步促使高收入人群为避免高税率而将自己的收入方式多样化,收入分散化。5.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国个税费用扣除问题上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属于人口大国,每个家庭有着自身所特有的问题及负担。但当前费用扣除制度却并没有将特殊问题考虑在内,仍旧政策一刀切。而造成当前个税制度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当前的这种扣除标准,当前的这种统一的扣除标准无论纳税人的负担程度不同,都采用同一标准,从而导致纳税人之间必然会出现失衡。其次,我国国土疆域辽阔,每个地区由于其自身的发展问题,导致当前我国经济情况是不均衡的,区域差异依然存在;同时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也不断加大,我国却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很显然是不公平的。最后,费用扣除没有考虑经济因素,主要为“通货膨胀”。但实际情况是,我国费用扣除相关规定中并对日常问题等做出标示,亦未对通胀情况做出相关解释,居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有所影响,是导致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直接原因。所以公平原则并未在我国现行个税费用扣除制度中得到完美表现。

二、对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收缴制度的建议

1.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课税模式。综合所得税制将原本的征税目标改为个人或家庭的全部所得统一归入应税所得,实行同等税率,充分体现“能力多的多纳税,能力少的少纳税”原则,是我国个税发展的方向。同时基于我国当前的税务部门管理水平,以及公民的纳税意识缺失,故目前阶段应实行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而税制方面,则应当与时俱进,将当期的11个税目从新整合,使其更加适应当前的经济模式,做到税率随税目变动而变动。而对于管理部门而言,则应当对当前的征收模式进行修改,充分体现量能负担与纵向公平的原则。2.扩大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收入模式日趋多样化,但个税的课税范围却并未既是调整,依旧沿用的是税法使用之初的模式。而个税的课税范围则涉及税制的公平性原则,在调控收入差距中有种举足轻重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在坚持合理性与可行性原则的前提下,扩大个税的课税范围,从而更好地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3.完善费用扣除制度。我国现阶段的扣除制度有着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准确的反应个税的公平与否,而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人口过大以及各区域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针对这种情况,由于我国的区域发展水平差异,首先我们更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变化,实行浮动的差别费用扣除。其次则要对扣除费用进行细化分类,根据全国的家庭生活水平情况确定扣除额标准,同时,各地也应当按自身情况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4.其他相配套措施。(1)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法律层面明确纳税人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对不报、虚报、申报不实纳税所得额和偷逃税的行为从重处罚,提高偷逃税的违法成本。(2)提高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可通过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增加税源透明度。全面了解个人的全部收入、社会保障等情况。(3)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服务,加大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同时通过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减免税 差异 公平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存在的差异

(一)利息和股息红利的减免税差异

为了鼓励公民购买国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适用税率为20%,但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差别化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征;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站在投资的角度而言,我国的政局稳定,个人投资于国债实际上是无风险的,而其收益稳定、利息免税,使国债市场具有股票市场所没有的优势。与国债相比较,个人投资者持有股票分得的红利有了明显的税负;而且,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的确有少数出现过高额分红,迄今为止沪深两市现金分红最高的上市公司是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实施的2006年现金分红方案为每10股派现金30元,在2006年除权日即8月24日至2007年4月11日即股权登记日之间,驰宏锌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低价格为29.89元,最高价格为154元。取其平均价格即91.95元为投资者持有成本,不考虑交易费用及其他成本,其现金分红的收益率仅为3.26%,低于当时三年期凭证式国债3.39%的水平,且股票投资还要承受市场风险,而个人投资于国债基本是零风险的。不难看出,这样的政策差异导致长期投资者在获得来之不易的现金分红时需要负担国债所无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所缴纳的税金对于财政收入无疑是杯水车薪,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却是影响个人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

(二)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减免税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税制,劳务报酬的基本税率为20%,超过一定金额还要加成征收。稿酬所得目前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为14%。显然,稿酬所得的税收负担要明显低于普通劳务报酬,也低于普通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20%)。这不仅对于普通劳务提供者带有歧视的意味,而且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获得者也体现出不公平。

(三)外籍个人与普通中国公民的减免税差异

目前,普通中国公民取得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是3 500元,外籍个人的免征额为4 800元。并且,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和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外籍专家、联合国专家等的一些所得实行暂免征税是有利的,也是人性化的体现。但是,对普通外籍个人在我国享受到的诸多暂免征税项目使他们得到了超国民待遇,而他们的收入水平又普遍高于中国公民,其收入与税负出现倒挂,与量能负担原则背道而驰。

二、调整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

(一)对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弹性化税收优惠

结合股票市场的波动特点、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以及国债利率水平,宜将上市公司分红所得的税率设计为超率累进税率,下设两个档次,以上一个除权日至本次分红股权登记日之间的平均股价作为投资者持有成本,以现金分红金额和持有成本之间的比率作为回报率,依据不同的回报率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并且与国债利率水平相挂钩。当分红回报率没有超过当期国债利率时,税率为零,实际上是使较低水平的上市公司分红享受了免税政策。当回报率超过当期国债利率时,其适用税率为20%,由于没有免征额,使得分红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劳务报酬等所得。

(二)取消稿酬所得的减征优惠

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获得的都是普通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政府和社会应当鼓励文化艺术创造,途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现行税法对稿酬所得实行的减征优惠,在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对广泛的社会劳动群众付出的普通劳动的税收歧视。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将稿酬所得减征30%的政策取消。稿酬所得应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承担同样的实际税率。

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工薪阶层

引言

全年一次性奖金通常是指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单位等扣缴义务的人按照全年经济效益以及员工的具体工作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1]。一次性奖金主要包括了绩效工资办法以及年终加薪制度等,相关单位需要按照考核情况来发放绩效奖金。奖金的发放关系到员工的生活质量,因此得到了员工的广泛关注,假如发放不得当或者计算出现错误,都会影响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1.新个人所得税税制变化

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为了加强税收调节分配的作用,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来说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原有税法的第三条第一项改为“工资以及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大约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十五”。其次,将原有税法的第六条第一款改为“工资以及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减去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金额”。最后,将原税法中第九条的“7日内”修改为“15日内”[2]。

2.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按照我国新税法的规定,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计税办法通常只能采用一次,而纳税人得到一次性奖金后,应当单独作为月工资以及薪金来计算纳税额。获得全面一次性奖金以后,应当除以12个月,按照相应的商数来判定速算扣除数以及相应的税率,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薪金时代为扣缴。假如在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时,员工的当月工资与税法规定的税法扣除额低,就应当用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员工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产生的余额进行计算。例如某公司张某、王某、李某、赵某每月工资表如下:

张某按照现行的个税计算,全年一次性所得税如下:

税率=30000÷12=2500,按照2500在税率表中的税率为百分之十,速算扣除105元,应纳税3000×10%-105=2895元,可知张某税后一次性奖金为27105元。

王某的税率为25000÷12=2083.33元,在税率表中的税率为百分之十,速算扣除105元,应纳税25000×10%-105=1395元,由此可知,王某税后奖金为27605元。

李某的税率为[15000-(3500-2997)]/12=1208.08元,在税率表中的税率为百分之三,速算扣除0元,应纳税[15000-(3500-2997)]×3%=434.91元,由此可知,李某税后奖金为14565.09元。

赵某的税率为[10000-(3500-2349)]/12=737.42元,在税率表中的税率为百分之三,速度按扣除0元,应纳税[10000-(3500-2349)]×3%=265.47元,由此可知,赵某的税后奖金为9734.47元。

3.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3.1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够体现水的公平性。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多数人已经拥有较高的收入,因此需要对于个人收入进行税收调节,应当按照高收入者多缴税,中收入者等少交税的原则进行分配。但目前的税法无法缓解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且对于一次性奖金的规律定也无法充分的体现出公平性[3]。此外,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各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比重也不断增加,此时减少中低阶层收入者的税收,就能够充分的发挥个税调节收入的作用,减少个人的收入,将无法刺激国内的消费需求,会影响整体经济水平。按照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形式,假如年终奖的数额不断增加,超过了临界点,税率就会提高一个档次,例如会从百分之三提高到百分之十,纳税的金额也会出现一定的变化,很容引起多发不能多得等情况,影响人们的消费。

3.2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3.2.1提高纳税意识。我国应当通过网络以及电视等渠道宣传税法的知识,促使员工建立起“纳税光荣”的观念,避免出现偷漏税或者逃税等现象,引导员工采用合理的途径避税,但不能逃税。

3.2.2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合理的避税通常关系到人们自身的利益,对于相关单位来说也属于较为复杂的过程,从收入到分配,再到设计实施等,通常会牵扯到人事以及财务部等,因此企业上下各部门都应当尽力合作,科学的预测全年的收入情况,设计发放的方案,尽量做到均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采用每月预发放的形式,与当月的工资以及企业奖金等合并计税,尽量保持工资以及薪金计税的税率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接近,如此便能够有效的降低缴税的金额。

3.2.3权衡利弊处理。在日常工作中,缴税需哟考虑的问题较多,因此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方案。对于高层与中层收入群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通常较多,税率也较高,导致缴纳的税金过多,为了合理的避税,就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到每个月发放,合理的增加收入,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4]。

3.2.4建议改进纳税方式。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纳入全年收入中,随后在将全年的收入÷12,按照上述来判定适合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在×12得出全年应交的税数,最后减去平日已缴的税数,就能够得出全年一次奖金应当补交的个税。以上文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为例,通过gaining计税形式后,全年应缴纳的税额如下:

由上表可指,按照改进法纳税后,收入较低的赵某就能够不用纳税,其余几位员工的纳税金额也相应减少,表明运用全年收入计算全年一次奖金的方式更为科学。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全年一次奖奖金激励管理制度较为普遍,但在计算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假如采用陈旧的方式进行计算,就会使员工背上沉重的税负,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纳入全年收入中,按照新的计算形式进行计算,如此便能够合理避税,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艳君.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研究――基于个税税制设计、税收征管及整体税制结构的探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1,(03):75-79.

[2] 胡绍雨,申曙光.我国税收制度优化研究――以低碳经济为视角[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199-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