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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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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条例

防灾减灾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监管条件下;护理风险防范;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09)12(b)-134-02

罪犯医疗保健权是罪犯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也是评价监管场所文明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监管场所的医疗纠纷也同社会医院一样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与在监管条件下的医疗、护理工作特点有直接关系。提高监管病区护士的风险意识,采取积极、主动而且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减少在监管条件下护理纠纷和护理人员人身安全的关键。

1 在监管条件下护理风险分析

1.1 监管条件下护理的特殊性

我院监管病区承担了全省监狱危重病犯、手术病犯的救治工作。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机构,必须兼顾监管改造和医疗的双重任务。由于受条件的限制,监管病区设定为综合病房,有外科、内科、妇科、皮肤科、精神科等,患者绝大部分都是重症罪犯。监管病区受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可预测的危险,这是护理风险概率要明显地高于其他科室的主要原因。监管病区病房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护士进入病房必须由监管警察开门、警戒,没有家属,没有专一的陪护。这些都给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危重病犯病情变化快,工作预见性不强,床位周转快,工作量大而且繁琐,容易造成工作忙乱,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纠纷。

1.2 监管病区病犯的特殊性

在监管条件下,大部分病犯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罪犯进入监管场所后的境遇变化,人际关系的改变,远离亲人、朋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难免会产生孤独感,加上疾病的影响也会促使其心理负荷加大,甚至发展为变态心理。病犯是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定人群。在监管条件下,病犯的临床表现往往不同于普通人群,常常会出现一些症状或体征的不确定性。有些对自己的病情有不真实的夸大,甚至伪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有些刑期长的患者。可能悲观厌世,拒绝各种治疗;有些思维及行为异常的患者。经常会发生自伤或伤人等;还有些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不同类型、不同心理状况的病犯,护理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护理工作是艰巨而繁琐的。

1.3 医疗纠纷的特殊性

在监管条件下,监管医疗单位与被监管病犯及家属常常因医疗效果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发生的医疗纠纷与社会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很大区别,更复杂也很难处理。甚至有些病犯采用自伤、自残等手段,人为制造医疗事故,从而加害医疗单位和医护人员,达到抗拒劳动改造的目的;还有的病犯对监管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和技术不信任,特别是在保外就医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仇视心理进而采取报复手段,这些都可能造成非医源性纠纷。受监管条件的限制,病犯的家属无法见证监管医疗单位的日常诊疗活动,缺乏了解,也给某些医疗纠纷带来隐患。由于这种医疗单位同时又是监管单位,发生纠纷时既可能损害医患关系,又可能涉及到监管政策和执法效果,在处理和认定此类纠纷时更加复杂。

1.4 护理查房和治疗受限制

在监管条件下,危重症病犯所有的生活护理都落在护理人员身上,尤其对一些长期卧床病犯要求定时翻身、定时喂养。按照规定,女性护士进入男性病犯病房时必须由男性监管警察开门、警戒,而监管警察不能同时开两间病房门,有时会造成查房和护理工作不及时,从而直接影响护理和治疗的质量,导致投诉和发生医疗纠纷。

1.5 部分年轻护士工作责任心不强

目前,医院各临床科室年轻护士比例大,部分年轻护士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缺乏进取心、责任心不强的情况。主要表现在病犯人院后宣教不到位,检查不细致,记录不全面。在监管病区。危重病犯、手术后病犯需要护士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和各种病情变化,而有些护士观察欠细致,有些护士忽视查对制度、床边交接班制度、巡视制度等。

1.6 心理压力大

1.6.1 心理原因 近年来。护理职业不被社会重视、护理人员严重缺乏,责任大、社会保障低。护士的学历普遍较低,为了应付各种挑战和竞争。不得不想办法提高学历,参加各种自考、夜大的学习;职称和与职称有关的考试永无休止,这些无形中就增加了护士的心理压力。有时也因为医生诊疗水平参差不齐,治疗效果也不尽相同,医疗费用过高等问题,一些监狱单位和患者把矛盾直指护士。常年扰乱正常生活规律的夜班工作,以及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种问题,都使护士们被迫常年在巨大的压力下生活,久而久之,各种心理问题也接踵而来日。

1.6.2 心理状态 监管病区护士心理状态明显比其他科室护士差。由于监管病区的病犯素质较差,犯罪性质也不尽相同,有经济犯罪的、有暴力犯罪的、有吸毒的,病区中绝大多数又是男病犯。做任何护理操作时又需要干警警戒,时间长,会担心干警有意见。因此,护士工作起来常表现做事快、精神高度紧张,又存有担心自身安全,无形中又会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

2 预防措施

2.1 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我院监管病区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学习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案例。使每一位护士都充分认识护理记录在医疗纠纷中举证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护理记录书写的责任感,懂得在护理中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合法权益,避免侵犯病犯权利,满足其合理要求。

2.2 加强护理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各种护理操作

我院监管病区利用早交班时间,每周不定期由全科护士轮流讲小课,重点、难点由护士长、高年资护士或专科医生讲授。护理部也定期在医院的局域网上利用文章、图片、视频等形式。规范护理病历书写,规范护理操作。对新录入的护理人员,在试用期内必须过理论和实践技能关,才能正式上岗。确保每一位护士病历书写规范。护理操作技术娴熟。

2.3 加强护理病历质量的管理,落实各种质量标准

每次发生医疗纠纷。护理记录都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监管病区指定了一位高年资、责任心强的护士为病历质控组长。每周不定期检查在架病历,要求做到陈述清楚,规范使用量化的词或数字,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字词,发现问题,必须做到“零忍让”,提出修改意见。从而保证护理记录准确,促进基础质控、环节质控,与终末质控有机结合。

2.4 重视风险意识教育。加强护士工作责任心

我院监管病区定期开展护理安全教育,对易发生差错的工作环节进行分析讨论,对过去发生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采用讨论的形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并重温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使每一位护士明白:责任心不强酿成的后果必定要由本人来承担。从而进一步了解自己职业的风险,主动加强工作责任心。

2.5 增强自信心,提高心理素质

2.5.1 学习和总结 在监管护理实践中,要注意学习,注重总结,有了总结才会有积累,有积累才会有进步。在学习中,我们不仅从书本上、工作中、生活中得到知识,也要善于学会吸取他人的经验教训,博采众长。

2.5.2 抛弃自卑 抛弃自卑,首先要战胜自我,为自己树立一个目标,要有坚强的信念,相信自己的能力,同时要对自己有一个科学的评估。

2.5.3 心理调节和情绪调节 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环境中有不同的心理和不同的情绪。作为一名护士,首先要充分地认识自我,根据自己的情况注意自我培养和锻炼,在不同病犯、不同病种中学会自我调节,自我控制心理和情绪的变化。通过在护理工作中的实际价值来达到保持心情舒畅和良好心理状态。

2.6 加强监管意识,确保护士人身安全

针对监管条件下护理的特殊性和监管病区病犯的特殊性,提请监区管教干警对重点病犯、伪病犯的甄别、监控和教育工作。做到制度管人,人人守制度。不同时开两个门。或让女性护士单独留在病房。女性护士在护理病犯过程中应该注意衣着整洁、庄重、大方,说话严肃、有理有据,做事规范、严谨,从行动上、心理上不给病犯可乘之机,从而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防灾减灾条例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参建各方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工程建设涉及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监机构和监理单位等,而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这就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监理流程的有效执行外,还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灵活处理各方关系的应变能力。对于监理工作来说就是要通过组织协调,使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有力配合,使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一、监理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要做好监理的协调工作,首先要清楚监理和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关系: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范围内,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履行监理职责。2.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双方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的三方关系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施工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4.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两者在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方面有原则性的区别,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建设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的行为。二、组织协调的作用

组织协调的作用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1.质量和安全工作工程建设中,由于施工人员、方法、材料、设备和作业的环境等影响,特别是工程建设不可预见的因素,会导致一些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使施工行为偏离合同和规范标准,现场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有些安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责任区分边界模糊等,由此发生矛盾的几率增大。监理工作应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协调化解矛盾,及时做好纠偏工作和协调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强化对安全隐患采取的预控措施,防患于未然,而且可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进度控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有许多不同专业、不同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一起工作,必然存在衔接和协调问题,而进度控制的关键就是要抓好各方的协调,通过已制订的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事前协调,围绕分解的各单位工程工期及关键节点,保证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实施过程中及时的协调工作有利于动态控制和调整,使工程的实际进度不偏离总进度计划;对与计划已发生差异的实际进度,要通过事后及时的协调工作,调整相应的施工计划、材料设备、资金供应计划等,在新的条件下协调工期的偏离。对进度计划事前、事中、事后的协调工作是保证实现项目工期总进度计划目标的重要手段。 3.投资控制在基础施工中,由于部分地质条件复杂,设计布点堪探未发现的孤石、废弃泥浆池、标高不一致的泥坑等都会导致工程量的变更;因政策处理造成的线路基础移位、施工人员窝工的费用变更;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参加质量安全流动红旗等活动产生的额外工作,都会对工程产生影响,甚至会拖延工期,引起索赔。所以,监理的协调工作非常重要,只有处理好工程变更,协调好各方关系,才能将因变更产生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程度。4.平衡的手段一项工程往往有不同专业施工队伍同时在场施工,既有总包又有分包,加上设计、材料供应等,各自都有自己的工作计划和质量目标。所有这些都要监理工程师去协调平衡,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三、组织协调的方法

组织协调方法属于管理艺术和技巧的范畴,监理人员如果能够了解并掌握这些方法,合理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能使许多困难的问题迎刃而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主要的监理协调方法有:1.交谈协调法又称口头协调法。监理人员对于一般的问题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提出口头指令,并可通过交谈了解协调的效果和各方的反应,方便及时,但不够正式。如果发现未达到效果,就要考虑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确认和推进。2.书面协调法当交谈不方便又不需要召集会议时,可通过书面方式准确地反应情况,表达自己的意见,如通过监理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报告、信件和其他书面指令形式组织协调。这种方法能准确体现当时情况,并能存档保留以备将来查询。3.会议协调法利用会议组织协调是监理工作中最常见的协调方法,如监理例会、专题现场会等。这种方法需要对会议决议形成书面纪要,并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分发到各方落实执行。该方法的优点是各方参加、共同决定,效率高,解决问题彻底。

四、监理在协调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设想如果一个监理人员,基础业务水平差得在施工现场发现不了问题,不能正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并且资料一塌糊涂,那么怎么可能取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任。因此,扎实的业务水平以及敏锐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赢得各方尊重并建立良好沟通途径的基础。2.摆正位置,把握原则,树立公信力监理要协调好各方关系,不能凡事都当老好人,而应坚持原则,自己做事讲原则,才能要求别人做事守原则,正人必先正己,这样才能做到公正。3.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作为监理,在工作中必须做到嘴勤、腿勤、手勤,总能亲历亲为,发现问题积极协调处理,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工作负责、对企业负责的监理就会与各方主动沟通,积极交流,这是协调处理各方关系的有效方式。4.注意团结,不能我行我素监理工作所面对的人和事很复杂,内部必须保持言行一致、步调统一,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每位监理人员都应有大局意识,各司其责,相互团结、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相互配合,坚决反对只顾个人盲目行事,应团结一心搞好工作。5.善于听取各方意见,学会多角度考虑问题,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角色不同且立场不同,出现分歧难以避免,因此监理人员需采用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不要把各种矛盾都集中于自己身上,问题要摆出来,情况要说明白,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谁解决,谁的工作谁落实,召集现场会就是解决矛盾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6.提高交际能力,处理好人际关系施工监理工程中,监理人员处于一种非常特殊的位置,建设单位希望得到专业、周到的高质量服务,而施工单位则希望监理单位能以公正的态度,对合同采用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这时监理人员就要清楚自己的角色,既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行为的公正性,也要利用各种机会与各方有关人员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工程的顺利进展。7.理解把握规范、规程的尺度对于规范、规程中要求严格,措辞包含“必须”、“严禁”等词语的条款一定要坚持原则遵照执行;对于其他包含“应该”、“不应”等词语的条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各方的感受,适当掌握尺度,灵活执行,不致引起某方的抵触心理。8.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某些可能不适当的要求,如果不是违反原则,都可以先执行,再找适当机会解释说明;而对于原则性问题,可以采用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理由,寻求建设单位的理解,尽可能地避免造成误会。

防灾减灾条例范文第3篇

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节炎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部分无效,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婚与离婚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二、本案中,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女方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原告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应该说是对原告婚姻自由的限制,也是以其他方法干涉原告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故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的第二、五、六项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无效,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四、可判决原、被告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房价的50﹪给被告,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所负担的抚养费可考虑从其房价补偿中直接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有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是双方自愿的,其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二、原、被告均是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协议也并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之情形。三、现实社会中,夫妻协议离婚的占大多数,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力对自己的财产及子女抚养作出处分,如果法院随意判决撤销他们的协议内容,对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防灾减灾条例范文第4篇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1-0506-01

当今社会是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城市人口日新月异,新时期的新观念则强烈地撞击着传统思想,人们的性观念日益开放,因不安全所造成的城市问题也日趋严重,如意外妊娠、未婚先孕、性病感染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计生委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改革传统的药具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社区服务、覆盖全面”,融“宣传、管理、服务”于一体的新型城市避孕药具管理体制,建立知情、易得、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药具运行机制,努力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多样化需求。因而除了加强对育龄人群的性教育,我们更应该积极推广避孕药具的应用。

1新时期城市避孕药具工作的现状及原因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加强,尤其是“打工潮”的涌起,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里;就业分配制度改革,大学生自主择业,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沿海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成为他们的首选“淘金”目标,由此,大中型城市的人口聚增;同时,经济体制改革,一些国有企业破产,企业减员增效和下岗分流产生大批下岗人员,“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加之城市改造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由此而产生的人户分离等诸多现象,打破了原来“计划发放、定量供给、单位负责、块块补充”的避孕药具发放方式,使原有的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渠道不再通畅,不再适应新时期城市人口避孕节育工作的需求。为更好地了解新时期,特别是实行“知情选择”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使用情况,发生很大的变化。我们以淳安县汾口镇为样本点进行调查分析,刚合并的汾口镇有51个行政村,2011年总人口54326人,已婚育龄妇女11959人,已落实节育措施的为10881人,使用药具的1487人,药具占综合节育措施比为13.67%。其中服用短效复方炔诺酮片20人,1463人。从数据和调查中我们发现:

1.1使用药具人数不断增加,药具使用人员呈多元结构在使用药具1487名人员当中,产后使用药具的298人,占20.04%;新婚(含达到晚婚年龄推迟生育的人员)使用药具的5人,占0.34%;持二胎生育证自愿推迟生育而使用药具的48人,占3.23%。避孕药具在稳定低生育水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2药具使用上报人数和实际使用人数存在差异从2011年的手术随访来看,有180人其实在用避孕药具,但在统计报表中却是放置宫内节育器,药具发放不到位现象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①对一孩持二胎证自愿推迟生育的妇女,药具发放不到位。②双重措施使用药具人员没有纳入应使用药具的范围之内。因放环不适、金属过敏、脱环、带器妊娠等而没落实长效措施情况在档案上仍然填写放环,这部分人绝大部分没被列入药具发放范围。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药具发放存在空档。因长期外出不在家不能及时将药具送到本人手里,出现了断供现象。不但造成药具使用发放不到位,而且很容易造成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的漏洞。④药具服务宣传不够到位。原因:一是服用人员不知道自己可以免费使用;二是流动人口不知道从何处领取药具;三是有些育龄妇女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去领取而得不到药具。

2新时期城市避孕药具工作的对策

2.1建立方便、畅通的供应网络实现免费药具发放服务全县一体化,提高群众获取药具的知情性、易得性、有效性,全面提升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广泛覆盖,实现无缝隙、无漏洞管理。

2.2做好调查摸低工作和调整管理关系通过调查摸底,摸清现居住地镇办各类单位的数量、性质、分布及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等情况的底数,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的底数,摸清他们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对避孕药具的需求情况。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将各类单位和各类人员纳入新的管理体制。

2.3畅通、拓宽供应渠道开展《免费药具发放服务证》或《免费避孕药具领取证》的工作,《免费药具发放服务证》或《免费避孕药具领取证》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登记、发放。发放对象为经调查摸底愿意采用“一证通”方式领取药具的已婚育龄妇女。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设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在辖区医院、商店、药店、宾馆、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等设零售点,在机关、集贸市场建免费发放点,IC卡免费发放机、自动售套机。采取发、取、送、买相结合的方便快捷的服务方式,满足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等免费药具供应和对不同档次避孕药具的供应,确保服务半径在1-2公里的范围内。

2.4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整体素质按照规范镇、村两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好镇、村两级药管员,定期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药具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建立一支作风正、工作实、业务精的高素质药具工作队伍。

3新时期城市避孕药具工作的发展规

3.1抓属地化管理,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责任,按属地管理原则,把企事业单位划分为“正常管理、重点管理、跟踪管理”三大类;把育龄妇女分为“正常管理人群、双向管理人群、移交接管人群、托管协管人群”四大群体;把流入人口分为“相对固定常管、流动协管”两大类,严格实施合同化管理。同时开展药具管理标准化建设,通过标准化建设,夯实基层药具服务阵地,有效提升了需求服务、真情服务、满意服务的效果。

3.2优化咨询服务,实行咨询服务个性化通过规范的咨询服务流程,为育龄群众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咨询服务,并将咨询过程中采集的信息分类统计,用于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改进的依据和量化指标。通过一对一的咨询服务,使育龄群众在自愿、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使用药具知情同意书”,体现了服务规范化、个性化的理念。

防灾减灾条例范文第5篇

一、活动时间

5月7-13日为“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周,5月12日为“防灾减灾”集中宣传日。

二、活动内容

全区“防灾减灾日”工作重点开展“三个一”活动:

(一)开展一周“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5月7-13日,在魅力*网等媒体和利用黑板报、社区宣传栏等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利用农村集市日等,到农村进行宣传,使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防灾减灾知识得到普及,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牵头单位:区文广局

参与单位:区安监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煤炭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

(二)开展一次防灾减灾知识“四进”活动。

5月7-13日,在全区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制作标语板报、举行演讲讲座、进村入户宣教等形式,广泛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知识。

1、进校园活动。开展学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如主题班会、安全教育课程、演讲征文、知识竞赛等,邀请气象、地震、消防等专家到学校开展科普专题讲座,举行消防等相关应急演练等。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

参加单位:区科技局、*消防大队、区安监局。

2、进企业活动。结合安全隐患大排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深入查找灾害风险隐患和防灾减灾薄弱环节,制订落实整改方案,加强企业员工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牵头单位:区安监局

配合单位:区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重点是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乡)街道。

3、进社区活动。在各社区广泛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将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到社区和广大市民。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各镇(乡)街道。

4、进乡村活动。组织农技专家深入镇(乡)街道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指导;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洪涝、地质灾害等灾害易发区、群众受危区开展防汛抗灾、地质灾害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对林区、林缘群众进行森林山火防范、扑救知识宣传教育。

牵头单位:各镇(乡)街道

配合单位: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国土分局等部门。

(三)开展一次“防灾减灾”法律法规和知识街头宣传活动。

5月12日,在人民广场开展街头宣传活动,集中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洪法》、《气象法》、《森林防火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现场咨询,制作有关展板。

牵头部门:区政府应急办

参加单位: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司法局、区科技局、区红十字会、*交巡警大队、*消防大队、*国土分局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广泛普及灾害自救互救知识,有利于深入推进各级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的高度,把做好“防灾减灾日”宣传教育有关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确保各项活动顺利举办、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项活动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参与配合单位,抓紧制订细化活动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落实经费,提前准备好现场布置、宣传资料等。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各镇(乡)街道要制订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活动方案,抓紧抓好抓实。

(三)营造氛围,扩大影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防灾减灾的宣传作用,确保“防灾减灾日”活动宣传报道有力有序开展。要创新活动形式,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防灾减灾活动。要面向城乡基层,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在活动中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避险自救和互救的基本技能,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