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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唐县,防汛物资,储备
唐县位于保定市西部,太行山东麓,全县总面积1417平方公里,境内水利工程众多,共有小水库25座,57座塘坝、14条排水沟。防汛抢险任务十分艰巨。根据我县防汛实际情况储备了大量防汛物资,下面就我县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谈几点看法。
1.领导重视是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的前提
防汛物资储备是为了贯彻防汛工作方针,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解决防汛抢险物资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防汛抢险的重要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其储备与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只有领导高度重视,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才能根据全县防汛任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各项措施、各项制度及经费等方能全面落实。。。
2.责任明确是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的关键
为确保防汛物资足额到位,实现全县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县防汛物资的统一购置与调配,并安排专人负责,并对各级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规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一般防汛物资的调配和购置的审批,重大调动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批;管库人员负责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同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做好出入库登记,做到出库有审批,入库有登记,保养有专人。我县每年防汛检查中防汛物资是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检查,保证出库、入库及保养等各个环节不出纰漏,确保一有险情能立即调得出,用得上,坚决杜绝防汛物资只见数不见物的现象发生。
3.加强管理是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的保障
为切实加强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我们实行防汛部门专储,物资部门待储与群众号料相结合的方法,本着“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原则足额储备防汛物资。共储备土工布2000平方米,铅丝15吨,桩木50立方米,救生衣500件,救生圈200件,铁锨500把,尖镐200把,编织袋20多万条,以及大锤、钳子等各类防汛物资,同时对雷管、炸药等防汛物资按程序进行了号料储备。并制定了《防汛物资管理制度》、《防汛物资报废管理办法》、《防汛物资出入库登记制度》、《防汛物资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等机关规章制度,确定了专门物资管理人员,每年都对这些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根据防汛物资种类和特点,每年对铁锨、大锤、木桩等其它防汛物资进行防蛀措施存放,特别是对编织袋,我们的管理进行统一分级存放整理。。新袋为一等,所存旧袋按质量及外观分为二、三等,均按50条一捆分别存放,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编织袋进行更新、完善。同时每个库房都贴有库房储备情况明细表,详细说明储存规格、数量等情况。
总之,防汛物资是防汛抢险重要物资条件,防汛物资的储备是各级防汛部门的工作之一,防汛物资的安全是防汛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不断进步,防汛物资不断地更新换代和推陈出新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储备物资安全管理体制,才能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储备安全,为防汛抢险提供强有力的物资保证。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管理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严格保护、分清责任的原则,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沿河各单位、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责任范围,履行河道管护义务。
第四条河道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大汶河(是指汶口坝至戴村坝河段,下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沿河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段的日常管理。
(二)牟汶河、柴汶河以及其他所有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和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分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流经县(市)城区的河道管理,按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泰山风景名胜区、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分别由泰山管委和市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县(市、区)管理责任,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流经**市城市市区的河道管理,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河道建设、维护、防汛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河道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大汶河河道整治工程、维护和防汛所需资金,市和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分担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在河道管理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河道综合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河道防洪、整治、资源利用等专项规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牟汶河、柴汶河等涉及县(市、区)边界的河道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汶河河道防洪、整治、资源利用等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符合防洪标准,划定河道规划治导线和规划岸线、堤线、管理范围线,确定强制清障范围。河道规划有关内容由河道管理机构在沿河区域予以公示。
第八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根据防洪需要提出年度整治工程项目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大汶河的年度整治工程项目计划由市河道管理机构组织沿河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堤防、拦河闸坝、护岸、涵闸、防汛道路桥梁、控导工程、河道疏浚、植被防护、勘查测绘、水文雨情工情监测、信息通讯、汛情预警预报等建设工程。
第九条列入年度计划的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行责任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大汶河年度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由市河道管理机构或市政府确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汛期应急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组织建设,完工后按规定纳入整治计划。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的实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县(市、区)批准的河道整治工程计划项目,其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对于重点项目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大汶河河道整治工程计划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沿河单位自建的整治工程应当符合河道整治规划,按规定报批,并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河道维护
第十一条河道维护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分工,由河道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大汶河河道维护由市河道管理机构、沿河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统称维护责任单位)。
河道维护可以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维护队伍实施统一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河道维护的责任范围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堤脚外侧5-10米的护堤地等。
(二)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区域。
(三)河道涵闸等河道附属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一并纳入河道管理范围。
流域面积在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在河道管理范围相连的地域划定不低于5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根据防洪需要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由河道管理机构提出划定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设立界桩。
第十三条河道维护责任单位原则上按照每2公里河段不低于1人的标准确定维护责任人,维护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修补堤防雨淋沟、堤顶凹坑、护坡缺损,清除堤身杂物,养护护堤护岸林木、草皮等;定期保养涵闸启闭机、河道监测设备等。保持堤顶整洁平顺,堤肩平整坚实,护岸护坡稳定,工程排水畅通,闸坝桥涵等防洪工程完好。
(二)定期检查险工险段及工程设施变化情况,发现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滑坡、塌陷、洞穴、裂缝等隐患,及时向河道维护责任单位报告。
(三)发现违反河道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维护责任单位报告,协助做好执法检查。
(四)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维护责任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河道维护责任单位应当组织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加强河道巡查,组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对一般性水毁工程予以修复改造,储备必要的维护物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培训维护责任人员,为维护责任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和工具。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维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加强对河道维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维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奖惩。
第十六条河道维护资金由维护责任单位所隶属的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大汶河年度维护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河道维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维护和管理、一般性水毁工程修复改造、必要的物料储备等。
沿河单位自建的防汛工程,维护和修复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造成河道工程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机构,并接受现场调查,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依法予以修复、改建,由河道管理机构代为整改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章河道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和土地、砂(石、土、金属)、林木、植被、水电、渔业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河道防洪规划和资源利用专项规划,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不得妨碍河道防洪安全,不得妨碍桥梁等设施安全。
大汶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资源开发利用,由市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河道管理机构使用;确权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由该单位和个人使用,必须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监督指导。
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确权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确权。确权前,暂由现土地使用者使用。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及其配套工程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前,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发包、出租、转让前,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报送河道管理机构,自觉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河道管理机构对实施方案是否符合河道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影响防洪安全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和其他防护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统一规划,按照防洪要求进行营造和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林木采伐,须经河道管理机构同意后,凭批准手续林业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河道砂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从河道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具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利用河道径流发电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
第二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机构管理的土地、林地、林木、水资源、水面、渔业等涉及的国有资源收益,由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收取,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河道维护和管理工作。
大汶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资源收益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河道管理机构和沿河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比例分成。
第五章河道防汛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河道防汛工作,并在河道管理机构设立河道防汛指挥部。河道防汛指挥部在同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和上级河道防汛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负责所辖河道防汛的日常工作。
有河道防汛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河道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河道防汛抗洪工作。
沿河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临时河道防汛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二十五条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河道防洪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防洪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意见,河道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拆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大小,汛期组织一定数量的防汛常备队、抢险队和后备队,承担河道防汛巡查、修复、防守工作,对河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河道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防汛抢险的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应急物资部分由河道管理机构和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储存管理,其他由经销和生产单位代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料,并由河道防汛指挥部负责登记造册和紧急调用。
防汛抢险物资包括砂石土料、木桩、钢筋、水泥、铁丝、土工布、编织袋、救生衣、冲锋舟、照明与通讯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河道防汛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防洪预警预报体系,快速防洪预警预报,沿河乡镇防汛指挥部负责向沿河单位、村(居)委会及时通报汛情并下达防汛指令。
河道防汛指挥部逐级下达防洪任务指令,组织河道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和沿河有关单位开展防汛巡查、抗洪抢险等工作。
第三十条河道防汛资金由沿河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大汶河防汛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河道防汛资金主要用于物资储备、抗洪抢险、应急度汛工程修复以及防汛组织、检查、演习等日常管理。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防措施和物资储备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第六章河道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重大的违法行为,保障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
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河道管理可以逐步推行综合执法,构建综合执法体制和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填堵或围垦河道;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在强制清障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栽植树木;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其他一切不利于河道安全的活动和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采石、淘取金属或非金属;
(二)爆破、钻探、打井、挖筑鱼塘、堆放物料;
(三)在堤顶、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栽植护堤护岸林木;
(六)其他依法应当批准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以及占压河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河道管理机构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方可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签署意见的,项目立项批准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河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情况、河道工程位置和界限、防护方案和施工期防汛措施。施工安排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场开展施工活动。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临时占用河道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不高于该河段工程投资额5‰的比例,向河道管理机构缴纳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逾期不清理的,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清理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项目竣工后,河道管理机构应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的防护措施和治理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建管单位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三十八条因工程、设施建设影响原有河道工程设施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原功能。
占用河道不能恢复原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影响河道水、砂、林等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顶不得兼作公路使用,除河道防汛抢险与建设管理车辆、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上堤行驶。河道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车辆限制行驶措施,顺堤行驶的车辆应当服从河道管护人员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护堤防等河道工程的安全。
堤防等防洪工程确需兼做公路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生水事纠纷和行政管理权限争议的,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仍不能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裁决。属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河道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以及维护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向同级河道管理机构派驻的执法机构或队伍,应做好河道的治安管理工作,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于盗窃、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以及其他危害河道管理秩序的,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皖南 防汛抗灾 对策
中图分类号:Q1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基本情况
徽州区属丰乐河流域,其丰乐河是徽州区的母亲河,位于黄山风景区的南麓,发源于黄山主峰之一的兴岭,海拔1432米,自北向南横贯全区。主河道长64.3公里,流域面积514.8平方公里,是徽州区最大的河流,属钱塘江水系,新安江流域二级支流。
(一)地理位置。丰乐河流域位于东经118ο06′—118о25′,北纬29о46′—30о05′之间。区域内地势由北向南倾斜,北高南低,北部为黄山余脉,中部低山连绵,南部丘陵起伏间有盆地;北部的天湖山海拔1184米,岩寺中心城区最低,海拔135米左右;南北地势高差550—850米间。
(二)水文气象。丰乐河流域地处中亚热带向北亚热带过渡区,南北气流多交汇于此,又靠近海洋,颇受东南季风影响,形成了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比较充足、雨热同季的特点,年降水量为1670毫米,是全国暴雨中心之一。但是降水的时空分布极不均匀,再加上山高坡陡,地表径流汇流速度快,极易形成洪灾。
二、徽州区防洪现状
丰乐河流域主要有丰乐河干流、众川河、桃源河、漕溪河、浮溪河等13条支流;中型水库一座(总库容8400万立方米),小型水库17座,万方以上的当家塘201口。由于受当地经济等方面因素的制约,防洪工程设施落后,防汛的非工程措施建设也相对滞后,防洪体系仍不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在新形势下与防洪保安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
三、存在的问题
(一)水土流失日趋凸现。徽州区总面积440.7平方公里,山区面积占53.6%,山高坡陡;大量的天然林遭受雪极端天气影响,植被毁坏严重;另外,还有传统的耕作方式,陡坡耕作,人为地破坏自然植被,加重水土流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为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坏,进一步加剧了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
(二)河道堤防毁坏严重,防洪标准低。建区以来,国家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对流域内的河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整治,由于设计标准低,再加上长期粗放管理和历年洪水的冲刷,使多处地段堤防护岸损毁严重。特别是山区河道,断面浅窄,造成水位抬高。
(三)水利工程先天不足,工程标准偏低。丰乐河流域防洪工程大部分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有些工程因当时设计、施工条件限制,存在许多隐患,防洪标准低。
(四)非工程投入少,缺乏必要的预警、预报系统。徽州区是新建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至今水文、气象系统仍未健全,主要水文气象信息还是依靠市水文局、市气象局提供。
四、做好防汛工作对策
丰乐河流域防洪工程基础设施薄弱,整体防洪能力不高。如何提高流域防御洪水能力,全面提高防洪标准,使丰乐河干流的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其他河流达10年一遇洪水标准,就必须加大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
(一)加快丰乐河流域治理,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将泥石流易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崩塌滑坡危险区、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为重点治理区;人为活动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为重点监督区。水土流失治理,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田、林、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坚持开发与治理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民致富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的原则。坚决禁止25度以上陡坡开荒,对25度以下的坡地实行坡改梯、退耕还林,加大封山育林造林造竹力度,提高植被覆盖率。严禁向河道、水库和渠道内弃渣,对开山筑路、采矿等人为活动的弃渣。同时强化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控制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
(二)加强防洪工程建设,提高工程防洪标准。防洪工程建设加大投入是关键,区水利部门将抢抓国家加大对中小河治理投入的机遇,积极编报一批防洪治理项目,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防洪工程建设。一是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今年内全面完成城区段生态防洪护岸,后期加快丰乐河城区上游段河道的整治力度,主河道按二十年一遇设计洪水;其他河流按10年一遇洪水标准,同时开展河道清淤,保障水流畅通;二是加快城区的排水设施建设。建议由区住建委提出方案,全面提高城区防洪排涝能力;三是加大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四是着力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五是加快预警预报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水文雨量自计观测站,及时掌握洪水和洪灾趋势,为防洪决策提供依据;六是逐步健全以区防汛办公室为中心的防汛指挥系统,为领导指挥防洪、抢险、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大投入,确保防洪保安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一是用足用好政策。强化规费征收,主要用于水库、河道等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设施维护与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二是加大对防汛事业的投入。首先做好防汛通讯设施、水文观测设施和山地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设施的建设和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
(四)完善法律法规及管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防洪工程的保护与利用力度,坚持依法治水,科学防洪。
2、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一是根据《徽州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区17座水库及重点当家塘设置水位标尺;二是落实专项经费, 配备专职水库管理员。三是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水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区的防洪安全日显重要,建议在城区设立河道管理所,和区防汛办公室合署办公。
(五)做好各项工作,提高抗灾应急能力
1、进一步落实相关责任。严格执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部门负责责任制、技术包片责任制和防汛岗位责任制。建立防汛技术责任制,对水库汛期控制运行,险情处理、人员到位、物资落实、度汛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防汛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2、进一步完善预案。针对近年来洪灾中暴露出的问题,区水利部门遵循“全面、系统、可行、有效”的原则,结合本区防洪抗旱工作的实际,每年汛前邀请市气象、水文专家会同我区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防汛预案、山洪泥石流防御预案、水库防洪应急预案和水库控制运用计划,进一步明确报警信号、人员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抢险队伍和责任人等,细化各类防洪除涝控制措施,为更有效地指导防灾救灾提供预案保证。
3、进一步规范防汛工作流程。为确保防汛期间,区防汛办值班人员能够根据不同汛情,快速、准确地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将汛情和抢险指令上传下达,最大限度发挥各类预案在防汛抢险中的作用。
4、进一步备足物资储备。坚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重要原则,各乡镇和各防指部成员单位备足编织袋、木材、黄砂、防洪石、铲、锄头、手电筒、大型机械等各类防汛物资准备,明确专人管理,每年汛前进行必要的充实。
一、注重自身修养,提升专业水平。
自调入第一应急养护巡检组工作,认真学习,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宣传、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规章制度要求,依据公司安委会下发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得管段内2018年至今无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行制度,及时上报信息。
严格执行公司执行路赔定损、专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现场处置方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2018年每一起路赔案件均全额收款,在夏秋雨季防汛和冬季防冻防滑工作中妥当处置多次突发事件,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应路段的集中监控点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突发事件均得到快速有效合理适当的处置,无人员伤亡,交通中断的情况发生。
三、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畅通。
每天对管段内道路运行情况进行巡查,每月联合高警、路政、监理、养护单位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到交安工程48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小修工程10天内完成施工。确保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加强安全教育、推广“四新”技术。
每月组织召开巡检组管段内监理、养护单位安全生产会和教育培训,对专项工程、涉路施工工程做到“三级安全交底”,宣贯、培训施工中安全重点和易忽视的问题。对“四新”技术应用开展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五、做好物资储备,处治突发事件。
按照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检查养护作业单位的应急人员、物资、设备储备与调度管理工作,确保养护路段内的“人、料、机”时刻处于良好状态。依据公司下发的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组织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到达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及时有效做好应急反应,上报事情现况和发展趋势,根据上级指示要求,使得事件得到妥善处置。
六、确保隧道安全,保护水域航道。
保障管段内隧道安全通畅,每月定期对隧道内照明、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行管单位最新要求,对隧道口防撞护栏、标志标牌、标示标线进行安全改造,进一步提高隧道运营安全。在管段内重点水域河流修建蓄水池,应对桥梁危化品泄露对水域河流的污染。每年汛期联合地方河道管理单位对汉江桥河道防汛及通航安全设施的进行维护管理。
七、协调涉路施工,加强安全管理。
据气象部门预测,2012年我市发生大洪水的几率较高,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形势异常严峻。各区县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重点,高度重视已成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及早部署,提前准备,做到思想、组织、预案、工程、队伍、物资“六落实”,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及侥幸心理,千方百计把各种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所有水库安全度汛。
二、落实责任,层层公示
要切实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要逐座水库落实责任人,做到行政首长、业务技术负责人员到位,岗位落实,责任到人,职责分明。
各区县要逐座水库落实工程安全度汛和安全运行管理的行政首长和业务负责人,并将名单登记造册,报政府和业务部门批准后(见附表一),于3月26日前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将在相关媒体上对中型和小1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予以公告,小2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在相关媒体公告,以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有关人员或通信方式变动后,要及时上报进行备案。
凡是由于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切实抓好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和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各区县要组织人力、财力、物力,在2012年春灌前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工作,以保障春灌用水,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要妥善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与工程安全运行、度汛的关系,切实抓好工程建设期安全度汛和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对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执行水库限制运用和安全度汛计划,不得超限制蓄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空库迎汛。
四、积极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区县要落实责任,分级开展水利工程防汛安全大检查。汛前安全检查要作为水利工程防汛保安全的一项必须履行的制度执行。检查组要由防汛责任人带队,重点对防汛责任制落实、预案修编、物资储备、抢险队伍、预警措施、预警设施维护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务必使防汛隐患消除在汛期到来之前。各区县汛前检查情况请于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水务局。
五、密切观注水雨情变化,做好信息传递
汛期,各区县要加强防汛值班,指挥人员、技术人员要上岗到位。要密切注视暴雨的形成、移动和发展,科学调度水库。要按照《省水库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水库大坝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对病险水库要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按照水库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及时排除,确保下游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水务局将在汛期不定期对各区县水库防汛值班情况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市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要对水库工情、险情、库区的雨情、水情进行认真监测,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情况。中型水库防汛水雨情表(见附表二)实行周报制,每周一上午9时前准时报送到市水务局,遇特殊情况(暴雨、库水位变化较大、出险等)立即上报。
六、加强渠道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各区县要重视渠道工程、引水枢纽、农村饮水及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程管理单位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农村饮水安全制水、供水单位,一定要安排渠道、管道等管理人员,加强对输、供水渠(管)道特别是高边坡、大填方、人口稠密段以及险工险段的巡查工作,在暴雨期间要加密巡察次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汛期输、供水渠(管)道正常通水,避免造成供水中断或冲毁民房,同时加强供水水质管理,严禁出现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