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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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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条例

水资源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3月8日《人民日报》)

水资源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冷凝水;水质;水量;回收利用;水资源

1冷凝水的特点

空调冷凝水产生于蒸发器或盘管表面,当蒸发器或盘管表面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送风中的水蒸气就会发生液化形成水膜,周围空气与水膜不断进行热质交换产生冷凝水,冷凝水汇集到积水盘,经由管道排至室外[3]。对于不同类型的空调,冷凝水产生的原理相同,但在水质和水量上有很大差异。空调冷凝水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1)冷凝水温度低。空调室内机组换热管表面温度通常为7~12℃,冷凝水温度略高于换热机组表面温度,一般为10~15℃,比室内温度低。且空气露点温度越高,含湿量越大,产生的冷凝水越多[4]。冷凝水温度比较低,可以回收利用其冷量,冷凝水的冷量包括低温和蒸发潜能两个部分。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将空调冷凝水回收的冷量用于直接或间接冷凝器具有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DusanL等[5]设计了一套中央空调冷凝水回收系统,系统中6个空调机组产生的冷凝水重力自流入底层集水容器,然后通过提升泵提升至其中1台机组,用于直接冷却冷凝器,剩余的水量用于补充冷却塔用水。结果表明,该系统可节省10%的能耗,同时产生水量足以满足全部的预冷却水用水和50%冷却塔补水量。王赞社等[6]通过改造一套实验制冷系统装置,提出一种冷凝水与压缩机气管进行大温差换热的方法,实现了空调冷凝水对高温制冷剂的预冷却。实验结果表明,利用冷凝水间接冷却冷凝器,系统的制冷量和性能指数(coefficientofperformance,COP)分别提高了0.93%和1.7%。陈鹏等[7]通过自制的一套冷凝水回收装置预冷冷凝器进风,并对未装冷凝器、提供足够冷水预冷装置以及空调提供自身冷凝水预冷装置3种工况进行测试,计算分析结果表明提供足量冷凝水和空调提供自身冷凝水,性能指数COP分别提高了12.94%和9.52%。2)冷凝水品质整体较高,但成分复杂。理论上空调冷凝水是高度纯净的水,由空气中的水蒸气直接凝结而成;实际上在水蒸气凝结的过程中会吸收空气中的悬浮尘埃、烟雾、微生物及化学排放物等杂质,因此冷凝水并不是纯净的水,化学成分比较复杂,但其总体水平还是较高。空调冷凝水普遍具有较低的pH、低电导率、很低的浊度和硬度,这些特点也是之前的一些学者认为冷凝水经过简单的过滤消毒就可以作为饮用水的依据[8-9]。最新研究认为冷凝水水质化学成分复杂,尤其受环境污染影响较大,并对空气污染变化有较高的敏感度,可以很好地反映空气污染状况。IsaacB等[10]通过监测空调冷凝水水质作为室内空气质量污染物程度指标,利用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监测10种目标内分泌干扰物在冷凝水中的存在情况,结果发现所有冷凝水样品中至少有1种干扰物的存在;同时利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检测到其他100多种有机物的存在,其中有20种有机物被列为加利福利亚环境污染生物监测化学物质。占永革等人[11]利用空调除湿机采集广州市城区、工业区、道路、城郊、景区5个不同区域的冷凝水样品,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发现不同区域冷凝水化学成分存在明显差异,阴阳离子、微量元素、总溶解性有机碳的质量浓度与空气污染状况密切相关。

2冷凝水作为水资源回收利用的现状

空调类型是决定冷凝水回收利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空调的工作方式及部件结合的方式不同,一般可分为分体式、一体式和中央空调。除了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设有专门的冷凝水系统,其他类型的空调冷凝水一般都是分散处置,要回收利用必须增设1套专门的冷凝水收集管网系统,增加投资施工难度。对于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冷凝水产水量大,水质好,回收相对集中,可用于冷却塔补充水、园林绿化灌溉以及卫生用水等。国内外不少研究与实践证明,回收利用中央空调冷凝水具有直接快速的经济效益。TomL等[12]在乔治亚大学改造设计了1套新的中央空调系统,预测每年可产生1.7亿L冷凝水。该系统总投资费用3200美元,而每年可节省3375美元,总投资回收期不超过1年。NohaM等[13]对阿联酋地区中央空调冷凝水用于冷却塔补充水的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采用现值折算的方法,计算了在25年投资回收期、3.11%的内部收益率下冷凝水回收系统现值仅为3865迪拉姆。韩靖等[14]通过对某工厂冷凝水回收利用方案的实施,发现厂房26台组合空气处理机组在额定工况下冷凝水产水量为10.95m3/h,完全可以满足1.25m3/h的冷冻水和6.405~47.31m3/h部分冷却塔补充水。对于分体式和一体式空调,冷凝水产水量差别较大,水质影响因素多,收集点分散,回收利用要充分考虑其经济可行性。目前,我国对分体式空调冷凝水收集系统并没有强制性的相关规定。现有的分体式空调冷凝水一般都采用就地排放或接入地漏、雨水管道等方式,而新建住宅、办公、公共建筑等即使设有专门的冷凝水排水立管,大多还是排放到市政管道,冷凝水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发挥其应有价值。

3冷凝水作为水资源回收利用的问题

国内外学者在空调冷凝水作为水资源的回收利用方面做了很大努力,但在全球范围内并没有取得突出的进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冷凝水在水量和水质上的制约因素。本文试图对冷凝水的水量和水质进行分析,阐明冷凝水作为水资源回收利用存在的问题。

3.1冷凝水水量分析

根据《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第2版[15],冷凝水理论水量计算公式如下:其中,室外含湿量可由室外气温和相对湿度计算得到,室内含湿量由空调房的标准状态决定,可由焓湿图得到,新风比根据室内空气质量要求确定。由此可见,室外气温和相对湿度是决定冷凝水产水量的主要因素。在气候炎热,空气湿润的阿拉伯半岛、非洲西部、东南亚、美国南部等地区,空调冷凝水水量相当惊人,最高可达1700000L/a。KarenG等人[16]在圣安东尼奥市中心商业区的冷凝水回收项目,每天可收集946L的空调冷凝水,中心图书馆空调系统每月可产生163530L的水量。John等人[17]对卡塔尔一所行政办公楼的2个空调系统冷凝水量进行监测,数据显示夏季最高气温可达45℃,冬季气温最高达25℃,全年可收集6000000L水量。对于全球其他气候地区冷凝水的回收潜能,KolinJL等[18]给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参考意见。以2001—2010年近10年气候数据为基础利用气候模型对全球典型城市冷凝水水量进行计算分析。韩培等[19]在此研究基础上,对我国各省市冷凝水回收潜能做出进一步研究。根据收集潜力不同将全国划分为全年收集区、大量收集区、部分收集区、可收集区、不接受收集区5个区域;同时根据空调间歇运行时的年收集量与各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对冷凝水价值进行评定分区。由于室外气温和相对湿度随时间、气候差异变化大,冷凝水产水量有很大差别,夏季冷凝水量可能是冬季的几万倍。因此,开发一整套能准确模拟计算冷凝水在不同时刻产水量的方法和技术对冷凝水回收利用来说是至关重要的。Painter等[20]构建了一种以焓湿图为基本原理的预测模型,根据日平均温度和相对湿度对德克萨斯州3个地区的冷凝水量进行模拟。LawrenceTM等[12]利用2009年全年室内外温度和相对湿度、送风量、实测冷凝水数据对其研发的预测模型进行验证,发现模型的准确性取决于湿度传感器的精度。ShashiKant等[21]开发了一种基于心理测量学的计算模型,通过计录器获取室内外相对湿度、温度、露点温度实时数据,对冷凝水水量进行模拟,并且用不同空调机组的实测数据进行校准,结果表明该模型模拟水量与实测水量有很好的一致性,4,5,7月的线性回归分析模拟方程相关系数分别达0.99、0.97、0.98。综上,尽管存在区域气候差异,冷凝水还是具有很大的回收潜能。但由于室外气温和相对湿度随时间、气候差异变化大,引起冷凝水回收系统在水量上的不连续性、不可靠性是回收利用最大的障碍。

3.2冷凝水水质分析

冷凝水水质较好,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表明,不同国家地区冷凝水水质均能满足直接用于冲厕、农业灌溉、园林绿化的要求,经过简单的处理也可以应用于工业冷却等,但冷凝水深度处理用于饮用水的相关案例还未见相关报道。冷凝水水质不仅受空调机组类型的影响,还与建筑物年龄、空气状况、大气污染、人类活动等因素有关。冷凝水中可能存在着大量的微生物、未知有毒有害有机物、重金属等物质,这也是冷凝水目前并没有直接回用的主要原因。ShashiKant[21]等人对卡塔尔大学一行政楼空调冷凝水进行pH、浊度、离子浓度、重金属检测。结果显示该区域冷凝水重金属离子浓度较高,ρ(Cu)为1.69mg/L,ρ(Zn)为1.19mg/L,ρ(Se)为0.038mg/L,均不满足我国现行饮用水标准,用于饮用时必须进行深度处理。AlipourVali等[22]对家用空调冷凝水水质进行定量分析时,发现冷凝水中存在大量微生物,其中一种能引起人群呼吸系统疾病的噬肺军团菌在水样中大量检出,检出率高达22%,此外白喉棒状杆菌、微球菌、芽孢杆菌、假单胞菌、金黄色酿脓葡萄球菌等细菌和青霉菌、曲霉菌、黑霉菌、链格孢菌、毛霉菌、木霉菌等真菌也大量存在。根据实际水质状况,ValiAlipour等人建议空调冷凝水可用于市政、工业等用途,但不建议用作饮用水源。方叶珍等学者对集中空调冷凝水中军团菌污染状况的研究表明,在大型公共场所如超市、酒店、商场、地铁等地,冷凝水中军团菌检出率较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陈志勇等人对2011—2012年常州市超市、宾馆饭店中央空调冷凝水中军团菌的检出率分别为50%和28.6%;黄建林等人对长沙酒店、超市场所军团菌的检出率为11.29%和4.55%;朱水荣等在医院、宾馆饭店空调冷凝水中的检测率分别为54.2%和51.1%;方叶珍等人在杭州市江干区宾馆超市等集中空调军团菌的检出率为25%,军团菌血清型以LP7和LP1为主。综上,冷凝水水质成分复杂,作为饮用水源可能在化学、毒理、微生物指标上不合格,必须进行深度处理。

4结论与建议

水资源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自然-人工复合水循环;WACM模型;水资源配置;水循环模型;黄河流域

中图分类号:TV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683(2013)01-0044-06

1研究背景

变化环境是指由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相互交织的系统驱动所引起的一系列陆地、大气与水循环的变化[1]。随着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人工因素对自然水循环系统的干扰愈来愈烈,特别是高强度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如人类的取水、用水、耗水、排水、调水等行为,对整个水循环过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研究,学者们对于流域水文循环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和细致,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涌现的分布式流域水文模型,如MIKE-SHE模型[3]、VIC模型等[4],使得研究者可使其与气候模型(GCM“全球气候模式”)结合,开展气候条件变化下的流域水循环研究[5-6]。但是,这类研究重心放在气候变化对于水循环的影响研究方面,而在重点考虑人类活动影响条件下,特别是高强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下的流域水循环研究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和问题。

(1)取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不清楚。取用水总量易于观测和计量,方便管理,但无法反应水的资源消耗本质;而耗水总量能体现水资源的真正资源消耗量,但难以核算和管理。取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密切,但缺乏成熟明确的量化表达式,仅凭经验来估算耗排水量,不够科学合理。同时,耗水总量管理方法在管理中缺失,致使取用水管理与耗水管理不相协调,取水许可方法受到限制。

(2)地表、地下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不清楚。水循环过程中,地表水和地下水转化频繁,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转化关系还未能清晰定量化。如水管理实践中往往将从河道或湖泊附近的取水井抽取的水量归为地下水统计,而实际中水是从河道渗透来的河水,其水源的归类还存在争议。因而地表地下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的关系难以确定。同时,地下水资源的调控中,仅仅从人工地下水取用量的角度研究,人工取用地下水与地下水位的联系尚无考虑,且潜水和承压水也未能区分,由此更加难以确定其耗水关系。

(3)当地水、外调水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不清楚。外调水与当地水往往通过共同的取用水设施向用水户供水,在没有明晰当地用水与耗水之间的关系之前,难以确定当地水、外调水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之间的定量关系和转化规律,给总量控制的管理带来不便。

(4)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之间循环转化关系不清楚。外调水在输送及使用的过程中都可能与当地地表、地下水产生水量转化,同时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也在不断的转化。对于上述转化过程,其转化的具体路径、时空分布、变化特征都很难进行定量的描述,各种水源之间的循环转化关系不清楚。

(5)水循环过程中的供-用-耗-排-补-转化关系不清楚。以往常用“供-用-耗-排”来描述供用水的循环转化过程,这种提法主要是从地表水系统出发总结出来的;如果从整个水资源系统来看该提法则不够全面,应该修改为“供-用-耗-排-补-转化”,考虑水的回补与转化过程才更能够反映供用水之后整个水资源系统的变化过程,或者说水循环的变化过程。目前还很难给出水循环过程中供-用-耗-排-补-转化之间的定量关系。

(6)水资源高效利用条件下水的供-用-耗-排-补-转化关系变化。在水资源高效利用条件下,采用节水措施或者节水工艺,取水量减小,输水过程、用水过程也随之发生变化,则必然引起水资源的耗、排、补及转化过程发生改变,但目前还很难对这一过程展开有效的定量化研究。

本文将以“自然-人工”复合作用下的流域水循环机理和模型为基础,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下的流域水循环过程展开研究,提出一种基于水资源配置的流域水循环研究方法,并以黄河流域为例进行实践应用。

2流域水循环研究的科学方法

流域自然-人工复合水循环理论[7]是解决高强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下水循环问题的基础核心。对于上述存在问题,按照科学认知、现场实验、理论探究、解决方法四个步骤,形成一个从水循环机理认知到水循环观测实验,再到流域区域自然-人工复合水循环理论研究,最后利用水资源分配与循环转化模拟模型[8](Water Allocation and Cycle Model ,即WACM)进行模拟计算。

水资源条例范文第4篇

(盘锦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辽宁 盘锦 124010)

【摘要】为了解盘锦市水资源现状及其特征,本文对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对策,为科学利用水资源提供依据。

关键词 盘锦市;水资源;现状调查;管理对策

盘锦市位于辽宁西部,地处松辽平原南部的辽河三角洲核心地带,全市总面积4071平方公里,属于资源型城市。经济增长率达8%以上,2010年生产总值实现276.31亿元。但是水资源却严重缺乏,已成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对盘锦市的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水资源现状调查

1.1 水资源自然概况

盘锦市共有大、小河流共21条,分为三大水系:辽河、大辽河和大凌河水系。其中较大的河流有大辽河、双台子河(辽河下游等)、绕阳河和大凌河。

河川径流年际间差距悬殊,且年内分配不均,大部分集中在7-9月份,大辽河和双台子河7-9月份占年经流量的72%以上,绕阳河几乎全部集中在7-9月份。境内小河流属间歇性河流地表水主要靠降水和河川过境径流补给。2010年水资源总量为8.005亿立方米。其中,其中地表水资源量6.58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总量2.483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水资源量2.251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73立方米,是世界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30,是全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8,是全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1/3,属于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的总补给量来源是大气降水,2007-2010年四年的降水量年际间有差距,降水量最大的年份是2010年达1081.17 mm,四年年均降水量686mm。降水最大的月份集中在6-7月份,2010盘锦市水资源量统计结果见表1,2007-2010年盘锦市降水量统计结果见表2。

盘锦地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均为松散岩类孔隙水,分第四系浅层地下水和第三系深层地下水,盘锦地区地下水资源分淡水资源和咸水资源,在分布上也不均匀。高升以北地区开采第四系平原组浅层承压水,其储量为1.06亿立方米。该含水层透水性良好,地下水埋深1-3米,水质较好。高升以南辽河三角洲地区开采上第三系地下水。咸水资源主要分布在盘山县的部分地区和大洼县的辽河三角洲地区,另外,盘锦市共有水库6座,面积75.7 km2,总库容15474万立方米;还有景观水面积4.59 km2、湿地面积12.8万公顷。

1.2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2.1 2011年供水量

全市年供水总量12.88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供水量11.49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89.2%;地下水供水量1.391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10.8%。

1.2.2 2011用水量

全市年用水总量12.88亿立方米,与供水量持平。其中农业灌溉用水量11.79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91.5%;林牧渔畜用水量0.004亿立方米,不足总用水量的0.1%;工业用水量0.468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3.7%;城镇公共用水量0.128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0%;居民生活用水量0.494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3.8%;生态环境用水量0.003,不足总用水量的0.1%。

1.2.3 2011耗水量

全市年耗水总量8.972亿立方米,综合耗水率70%。农田灌溉耗水量8.251亿立方米,耗水率70%;林牧渔畜耗水量0.004亿立方米,耗水率100%;工业耗水量0.188亿立方米,耗水率40%;城镇公共耗水量0.102亿立方米,耗水率80%;居民生活耗水量0.425亿立方米,耗水率86%。

盘锦市生产、生活用水地下水占得比例较高,从2012年开始大伙房水库年每年向盘锦供水20440万吨,大大的缓解了饮用水地下水用量,每年可以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更好地保护地下水资源。

2 水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是盘锦市工业及生活用水地下水比例较高,企业自行开凿机井,导致地下水资源开采过量,工业企业使用地下水,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浪费。二是现有的工业企业中,一些企业设备老化、产品耗水量大。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化工化肥厂、造纸厂,由于设备跑、冒、滴、漏造成非常严重的材料、水、能源浪费。工业废水治理及循环水利用投资不足。三是市区内的部分工业、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各排水沟,再生水管网建设整体滞后,中水利用率较低。四是公众对水资源的稀缺性、保护饮用水源地和湿地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节水意识、节水自觉性还需提高。五是农业节水意识淡薄。虽然建立了节水示范区,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政策,但推广缓慢,节水潜力还很大。

3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对策

3.1 搞好生态建设,保证饮水安全

根据盘锦市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生态系统类型、环境敏感性及生态环境问题与国家主体功能分区划分,按照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将盘锦市生态功能区划分为一级生态功能区和二级生态功能区。

以气候、地貌和地带性植被为基础,根据盘锦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划分为4个一级生态功能区。即湿地保护区、水库蓄水区、水稻生产区、水源地保护区。其主要作用为涵养水源、生物多样性保护、降解污染、调节气候、蓄洪防旱、保障饮用水安全等,一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

以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相似性作为主要划分指标,划分为5个二级生态功能区。二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在该区开发与保护、建设与利用方面应充分考虑到功能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做到定位、定项、定量,统筹规划,适度开发,优化利用。

3.2 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节约水资源

一是实施分户计量、抄表到户,加快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最大限度的降低管网漏失率,保障供水能力。二是实施阶梯水价,提高用水效率。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为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实施对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和对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的超顶额加价的水价政策,使水价的价格杠杆作用被释放出来,是全市的用水量得到有效控制。三是推行企业技术改造,推行节约用水。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节水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提高工业生产用水利用率。另外,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率,有效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与供水不足的矛盾,这对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功能,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3 发展节水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近年来,盘锦市加快节水型农业发展,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一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以结构调整促节水。发展设施园艺,推动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业发展。二是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建立示范区。应用大型喷灌技术,使农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过去单一的种植粮食改变为附加值很高的农产品生产,科学合理地配水、配肥,节约灌溉用水,提高单方水的产出率。三是进行沟道疏通与治理、田间林网道路建设,实施渠道防渗砌护,以工程措施促节水。

3.4 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工业企业节水

加大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把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有效建设的发展作为重大举措来抓。综合使用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完善节水管理机制和体制。适时、适度地提高水价、水资源费,促进工业节水;通过运用经济杠杆和实行节水计划的目标责任制等,鼓励工业企业引进外资和其他资金,开发节水技术和产品,加速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的基础上,引导工业企业开展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废水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

3.5 大力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宣传水法规规章、增强公众对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认识,增强保护水资源、科学利用水资源的意识和责任,自觉抵制、制止各种破坏水资源的行为,依靠全社会力量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盘锦市统计年鉴[Z].盘锦市统计局,2010(2):3-6.

[2]周生贤.机遇与挑战[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7.

[3]刘天齐.环境保护[M].2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

[4]倪长春.农药使用危险性评价及指标的开发[J].农药世界,2001.23(5):38-44.

[5]牟全君,金芳.我国清洁生产的运行激励机制[J].环境保护,2003(2):12-21.

水资源条例范文第5篇

撑杆跳高助跑起跳

1前言

近年来我国涌现出了几位水平比较高的女子撑杆跳高选手,特别是李玲在2013年9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上,以4米65的成绩获得冠军,并打破亚洲纪录,使我们在女子项目上有了新的突破。运动员取得好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四步助跑节奏和起跳的相结合。这是因为完整的撑杆跳高是一个连续动作过程,助跑技术影响到插穴,插穴的好坏又关系到起跳的效果,因此后四步助跑节奏的不损失,与起跳的完美结合下,则杆子的弯曲角度大,杆子储蓄的势能就越大,这样产生更快向上的腾跃高度,可以说撑杆跳高是田径项目中技术难度最高也最复杂的一项,且对运动员身体素质要求最全面的项目,运动员和撑杆之间要有非常好的协调配合。这就要求运动员要有良好的协调性和灵敏素质,要具有体操,技巧运动员的能力。

2结果与分析

2.1撑杆跳高运动员起跳技术的重要性分析

2.2后两步步长特点分析

根据表格可以检出高水平运动员倒一步要比倒两步小,运动员在助跑的最后一步缩短步长,通过积极下压起跳腿使步长缩短,由此制动而引起的水平速度损失较小,运动员就能获得较大的水平度。有专家提出最后两步步长差应该为10~20cm(倒2步比倒1步长)。而李玲最后两步恰恰相反。从表1中发现,其步长分别只有1.7cm和1.81cm,在两位运动员中身高最高但倒2步步长较高淑英短很多,倒一步比倒二步要长11cm,前后相比有“拉大步”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起跳速度。

2.3起跳瞬间杆弦与地面的夹角

起跳瞬间杆弦与地面保持合适的夹角,既有利于杆子的竖起和弯曲,又有利于杆上悬垂技术的完成。起跳瞬间杆弦与地面夹角过小,不利于杆子的竖起;夹角过大,杆子竖起得快,悬垂的时间就会变短,使悬垂的范围受限,不利于悬垂技术的完成。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优秀女子撑杆跳高运动员起跳瞬间杆弦与地面的夹角平均为35°左右,而世界优秀运动员起跳瞬间的杆弦与地面夹角为29°-32°。从表2中可以看出,李玲起跳瞬间杆弦与地面的夹角已达到世界优秀运动员要求。

起跳离地瞬间重心腾起角度。腾起角为起跳时重心速度与水平速度之间的夹角,可用公式a=Vy/Vx求得(Vy垂直速度,Vx水平速度)。起跳的目的是尽可能获得最大的垂直速度和水平速度,可是垂直速度的获得必需以损失一定的水平速度为前提,过分的追求较大的腾起角,即注重向上起跳,势必会引起水平速度的较大,因此不能过分的追求垂直速度,而应该使两者合理的结合。我国优秀女子撑杆跳高运动员大部分腾起角度较大,在22°~26°之间。而世界优秀女子运动员腾起角在从表3看出,李玲分的追求垂直速度,而应该两者合理的结合。优秀女子撑杆跳高运动员腾起角在16°~20°之间。从表2看出,李玲的起跳角只有19.8°是比较小的,已达到国际优秀女子运动员的水平。李玲较小的腾起角度和较大的水平速度,增加了撑杆的向前滚动速度及撑杆弹性势能的储备,这也其所以能够取得较好成绩的原因之一。

2.5撑杆跳高起跳点情况

从撑杆跳高的起跳技术来看,运动员在起跳时,撑杆的角度应尽可能大,助跑所获得的速度应尽可能得被利用,这样才有利起跳过杆动作的高效完成。因此,如何找准二者的结合点(既加大撑杆角,又减少撑杆的约束),是助跑后两步连接着起跳的技术,也是整个技术动作的关键之一。运动员的起跳点在上握手投影线的正下方,既可以避免起跳点靠后造成的跳空危险,也可以避免起跳点靠前造成的水平速度的大量损失,将助跑速度的利用与撑杆角度很好的结合起来,“自由起跳”概念的引入,有利于我国澄清和统一认识,有利于国际、国内的相互交流。其含义是:在起跳的瞬间,撑杆不能抵及穴斗底端,这样人体就获得一个脱离撑杆约束的自由瞬间。自由起跳其目的是尽可能保持起跳过程中人体的运动速度,为悬垂摆体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也是评价撑杆跳高运动员起跳效果好坏的重要指标之一。

起跳是从助跑转化到跳跃动作过程中决定最终速度的重要动作。要想将体重转移到撑杆上,获得较好的摆动动作,以及插穴、起跳的准确性和撑杆插到插斗的准确性是决定因素。表5中国内外女子握杆投影点与起跳点距离差是指起跳时起跳脚到穴斗零点距离与起跳时上手臂垂直投影点距离之差。如果起跳位置正确,起跳腿蹬伸充分并滞后,才能获得较大的摆动速度。起跳位置过前,起跳腿就不能在后方,只能获得较小的摆动。如果起跳位置过于偏后,那么向前摆动时身体就会下沉。从伊辛巴耶娃实际起跳距离分,认为实际起跳距离在0.06~0.07m之间较为合理。我国优秀运动员李玲由于身材偏高(1.85m),起跳距离在上手臂垂直投影点距离前5cm,影响了摆动幅度,减小了动能,从而影响了摆体团身幅度和速度,能力过差,影响了摆动幅度,减小了动能,从而影响了摆体团身幅度和速度及后续一系列技术动作,阻碍了运动成绩的提高。

2.6女子撑杆跳高握杆点对比分析

从表5可以看出,只有伊辛巴耶娃的握杆点达到4.37m,取得了5.01m的最好成绩。其李玲和高淑英撑杆跳高的握杆高度相同,握杆点都小于4.30m,导致其成绩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助跑水平速度的快慢决定的。握高和腾高不仅是直接影响专项成绩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撑杆跳高运动员技术水平的重要指标。握杆点和腾高的提高对取得优异成绩固然重要,但为了适应高握杆点的需要,必先提高助跑速度,助跑速度是撑杆跳高运动的基础,是获得动能的主要阶段,也是取得优异成绩的必要前提。因此世界优秀撑杆跳高运动员都十分重视助跑速度的训练。

2.7后两步助跑的重要性

1974年,N弗尔德经对助跑节奏的研究后指出:不断提高助跑速率,就能在握杆点提高和杆子硬度增大的情况下,保持动作不变形。巴特尼兹温特分析女子撑杆跳高的助跑速度认为:助跑速度每增加1m/s,就导致撑杆跳高的成绩提高0.5m。表明了不断提高助跑速度特别是最后两步助跑水平速度对起跳速度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最后一步速度必然会影响到起跳腾起水平分速度和腾起初速度。我国国际健将在助跑阶段倒二步平均水平速度为7.99m/s,倒一步平均水平速度为7.85m/s。表7数据反映了李玲在最后助跑速度上存在较大差距。表6中伊娃助跑最后7.77m速度都达到了8.18m/s,说明了随着运动水平的提高,助跑速度越快,特别表现在助跑最后两步速度的快慢。研究结果表明,李玲最后两步助跑速度与伊辛巴耶娃最后阶段助跑速度变化趋势完全不一致,呈现减速现象,进一步证明了运动员持杆助跑速度是造成中外高水平女子撑杆跳差距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女子撑杆跳高在今后训练中努力的方向。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李玲是我国优秀女子撑杆跳高选手,她的身高优势很明显,起跳腾起角度已达到国际优秀女子选手的水平,目前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助跑后两步节奏明显变慢,最后一步有跨大步的现象,导致举杆后杆子的进攻速度有所损失,摆体速度减慢,从而无法提高握杆点、使用更大磅级的杆子,使自己的成绩得到更大的突破。

3.2建议

对于李玲来说,应该增强步长节奏的训练,从而增加助跑后两步的节奏意识,大大提高助跑对杆子所产生的动能转化为势能的速度。同时提高助跑速度还与“自由起跳”技术尚有差距,并加强身体素质,特别是速度素质的训练,使李玲在助跑方面能够有更大的改善,能够使起跳后摆体团身幅度和速度及后续一系列技术动作一气呵成,提高运动成绩参考文献:

[1]谢慧松,周铁民,葛蕴.撑杆跳高运动员助跑速度与其成绩的关系研究.山东体育体育科技,2007,32(10):2-3.

[2]谢慧松,周铁明,祁继梅.中外高水平女子撑杆跳高选手助跑及起跳阶段技术特征研究.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3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