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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讯,3月8日《人民日报》)
【关键词】水资源;地理;地形;气候;调配;宏观;局部;水力发电
上面分析了我国水资源的基本状况,正是与由于如此,水多的地方,造成利用不充分而浪费严重,像我国的东部和东南部,而我国的西北内陆气候干旱,终年少雨水,但是我国提出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之后,很多水利工业的建设与重工业的建设都需要水资源和水力的运用,去为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1.我国水资源的综合调配
1.1南水北调的水资源、地形及气候考虑分配
根据水资源分配不均的状况,我国采取了南水北调与东水西调的水资源分配策略,目的就是将多余的水资源调配给急需的地区。我国南方水资源丰富,水域网络纵横交错,且多河流与湖泊,将其集中化,进行统一调配,就能发挥出巨大的水资源潜力。从东、中、西三线的工程建设状况看,都是将南方几条主要干流的水资源向北部和西北部分配,解决其生产问题与生活问题。
三条线路贯通了长江、黄河、淮河与海河,同时将干流分支出来的直流系统联系起来,形成全国性质统一规划的水域密集网络,深入到全国各个地区,满足了生产和生活用水。像东部地区具体支配华北平原,针对华北春季干旱风沙与缺水的状况。中线很对华中地区,以湖北、湖南和武汉等城市为中线,因为其四周环山,暖湿气流不容易进入,造成的气候性缺水。西线工程这对我国的西部和西北,像青藏高原和新疆的盆地等等,这就从纵向上满足了我国的用水需求。
1.2东水西调的水资源改造与用途
东水西掉的本质还是侧重于我国东南方、南方与江淮流域的水资源调配,是为了配合南水北调的工程而建设,在局部方面对水资源进行统一协调与补充,完成南水北调没有达到的地方。
在东水西调的过程中,主要是向我国大兴安岭-太行山-武当山和雪峰山一线的东西两侧调水,解决被山区阻挡的地区发展,其中还有一个重要构思就是解决西部荒漠地区的缺水问题,其主要的功用在于环境的改造与生活的用水。
2.水资源综合调配中的水利发电设施建设
2.1我国水力发电与地形的关系分析
根据我国南水北调的构思和东水西调的基本作用,同时考虑到南低北高和西高东低的基本地形,我国水利设施的建设就要依地形而建,同时考虑到水利发电的基本供应,去满足我国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和需求,进行水利设施的建设与构造。
在水利设施的构建中,要考虑到"地形、水资源的集中利用、水利发电的地形配合"等,在做到充分调动利用水资源建设的情况下,发挥其生产能动性。例如考虑到南低北高的地形,如果从中线调水,就要每隔一定的距离建设若干水电站,通过大型水利设施带动小型水利设施,根据地势的高低起伏,逐渐向华北提水,这个过程中,采用地势的高低起伏状况与物理中杠杆和滑轮组的基本原理,向高一级地形逐级提水,按照物理中动能与势能相互转化的原理进行水力的积攒与释放,满足工农业生产需求,这种筑基提水的水力发电在上升过程中积攒水力,在放水过程中发展生产,起到了一举两得的作用。但耗资太大。
而中部西部的水利建设与东水西调的水利建设,同时考虑到了地形的作用,将水力设施放在高处,具有了天然的水利优势,特别是对于中部和西部的山区发展建设来说,小型的水利设施建设机动灵活,有着极强的地域作用。
2.2我国总体规划中水力设施的建设
在总体规划的水利建设中,我国依托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强大的市场需求吸引国际一流制造商,在采购先进设备的同时,引进关键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出了以三峡为代表的大型水电机组攻关计划。先后建立起多个高水头水力试验台,系统进行水轮机试验研究,同时建立了l000吨级、3000吨级推力轴承试验台,开展了6000吨级推力轴承的试验计算研究,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水电设备制造业的发展。此外,我国已投产的各类大中型水电机组500余台之多,其中混流机组320余台,轴流机组55余台,抽水蓄能机35台之多,灯泡贯流机组90余台,特别是单机容量70万kW三峡电站右岸机组和龙滩电站70万kW机组成功投运,有力证明了我国水电机组的设计、制造正逐步全面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3.局部区域水力资源的利用与水利发电设施建设
我国在宏观上进行水资源的大局面调配,同时在局部区域和微观上进行水资源的局部调配,做到"一种水资源多种用途,一种用途多种利用"的分布格局。举个例子来说,我国中心的提水工程,主要是从高山和山区往下提水,主要用处是运输和发展生产力的作用,但是对于局部山区生活,还有四川盆地的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国中部由于地形起伏,呈现四周高中间低的趋势,在实际的水利设施建设中,不仅仅要从宏观着眼,让水利设施为本区域之内的生产服务,同时要兼顾到区域居民地方的生活用水,在水利设施建设中,我们采用独有的小型水利机组的形式编排到各个区域和乡镇,以此来分散总装置的水能。同时针对中部地区山田和梯田的性质,在水利设施建设中,我们采用管道方式进行采水与放水,通过管泵直接打上农田,这样不至于使水的利用分散化,增强使用效率,按小水电站装机千瓦数给予补贴和贷款,设备采取定工厂,定型号统一制作,成套供应.这些政策和措施,调动了各级办电的积极性,出现了大办小水电的热潮. 在小水电大发展时期,各地利用已建的骨干蓄水工程与河道落差,进行全面规划,梯级开发小水电,实行一水多用.共开发较大小水电站梯级8处,推进我国发展。
4.我国水利发电的总体规划
我国有大规模利用水能资源的条件和必要性。我国水能资源丰富,不论是水能资源蕴藏量,还是可能开发的水能资源,在世界各国中均居第一位。但是目前我国水能的利用率仅为13%,水力发电前景广阔。因此,我们需要联系实际,去进行综合全盘与局部的考虑,通过宏观调控与局部调配的方式,综合运用地理优势,同时融合物理技术,来改善我国水资源以及水利发展状况。
在实际的水资源利用和分配当中,首先需要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指向,去引导我国水利资源的建设与调配,通过建设水利设施,来进行空间耳朵综合布局与综合利用,将已经建设好的水力资源系统的运用在水力发电与自身水利性能的使用上,同时满足人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在整个全国范围之内,做到水资源的均匀分配,同时做到水利设施的基本建设与运用,这些决策的制定,必须符合我国的发展实际,与我国现阶段的水利建设需要相契合。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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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继续教育教材-地理教学大纲及教材分析.
关键词:自然-人工复合水循环;WACM模型;水资源配置;水循环模型;黄河流域
中图分类号:TV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683(2013)01-0044-06
1研究背景
变化环境是指由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相互交织的系统驱动所引起的一系列陆地、大气与水循环的变化[1]。随着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人工因素对自然水循环系统的干扰愈来愈烈,特别是高强度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如人类的取水、用水、耗水、排水、调水等行为,对整个水循环过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研究,学者们对于流域水文循环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和细致,特别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涌现的分布式流域水文模型,如MIKE-SHE模型[3]、VIC模型等[4],使得研究者可使其与气候模型(GCM“全球气候模式”)结合,开展气候条件变化下的流域水循环研究[5-6]。但是,这类研究重心放在气候变化对于水循环的影响研究方面,而在重点考虑人类活动影响条件下,特别是高强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下的流域水循环研究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和问题。
(1)取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不清楚。取用水总量易于观测和计量,方便管理,但无法反应水的资源消耗本质;而耗水总量能体现水资源的真正资源消耗量,但难以核算和管理。取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密切,但缺乏成熟明确的量化表达式,仅凭经验来估算耗排水量,不够科学合理。同时,耗水总量管理方法在管理中缺失,致使取用水管理与耗水管理不相协调,取水许可方法受到限制。
(2)地表、地下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不清楚。水循环过程中,地表水和地下水转化频繁,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转化关系还未能清晰定量化。如水管理实践中往往将从河道或湖泊附近的取水井抽取的水量归为地下水统计,而实际中水是从河道渗透来的河水,其水源的归类还存在争议。因而地表地下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的关系难以确定。同时,地下水资源的调控中,仅仅从人工地下水取用量的角度研究,人工取用地下水与地下水位的联系尚无考虑,且潜水和承压水也未能区分,由此更加难以确定其耗水关系。
(3)当地水、外调水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关系不清楚。外调水与当地水往往通过共同的取用水设施向用水户供水,在没有明晰当地用水与耗水之间的关系之前,难以确定当地水、外调水用水总量与耗水总量之间的定量关系和转化规律,给总量控制的管理带来不便。
(4)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之间循环转化关系不清楚。外调水在输送及使用的过程中都可能与当地地表、地下水产生水量转化,同时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间也在不断的转化。对于上述转化过程,其转化的具体路径、时空分布、变化特征都很难进行定量的描述,各种水源之间的循环转化关系不清楚。
(5)水循环过程中的供-用-耗-排-补-转化关系不清楚。以往常用“供-用-耗-排”来描述供用水的循环转化过程,这种提法主要是从地表水系统出发总结出来的;如果从整个水资源系统来看该提法则不够全面,应该修改为“供-用-耗-排-补-转化”,考虑水的回补与转化过程才更能够反映供用水之后整个水资源系统的变化过程,或者说水循环的变化过程。目前还很难给出水循环过程中供-用-耗-排-补-转化之间的定量关系。
(6)水资源高效利用条件下水的供-用-耗-排-补-转化关系变化。在水资源高效利用条件下,采用节水措施或者节水工艺,取水量减小,输水过程、用水过程也随之发生变化,则必然引起水资源的耗、排、补及转化过程发生改变,但目前还很难对这一过程展开有效的定量化研究。
本文将以“自然-人工”复合作用下的流域水循环机理和模型为基础,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下的流域水循环过程展开研究,提出一种基于水资源配置的流域水循环研究方法,并以黄河流域为例进行实践应用。
2流域水循环研究的科学方法
流域自然-人工复合水循环理论[7]是解决高强度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下水循环问题的基础核心。对于上述存在问题,按照科学认知、现场实验、理论探究、解决方法四个步骤,形成一个从水循环机理认知到水循环观测实验,再到流域区域自然-人工复合水循环理论研究,最后利用水资源分配与循环转化模拟模型[8](Water Allocation and Cycle Model ,即WACM)进行模拟计算。
关键词:水资源供需系统;系统动力学;吐鲁番地区
中图分类号:TV2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1683(2017)01-0067-05
Abstract:System dynamics is based on the system theory.It can incorporate the water use sub-system and water supply sub-system into the water resources supply and demand system,and can be used to analyze the influence of the factors in each subsystem on the overall system.The system dynamics software Stella can predict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water supply and demand through scenario simulation.Turpan water resources supply and demand system model was constructed using the system dynamics method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urpan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cological water demand.Four different scenarios were set to simulate the variation trend of water resources supply and demand in Turpan area in 2013-2030.Then analysis was conducted on the balance of water resources supply and demand in the region.Research results showed that in order to achieve optimal use of water resources to ensur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urpan area,we must intensify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increase investment in water conservancy,further implement water-saving measures,and use water resources smartly and reasonably.
Key words:water resources supply and demand syste;system dynamics;Turpan area
近年来,随着工农业活动强度加剧,耗水量迅速增长,而水资源更新速度却落后于水资源消耗的速度,水资源安全所面临的威胁与日俱增[1-2]。基于此,专家学者们对水资源研究的出发点集中在如何充分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协调经济发展,工农业生产活动和水资源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生态和资源效益的最大化,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王友贞等[3-9]从水资源安全的角度出发对水资源承载力及水资源脆弱性进行量化分析,得出水资源安全利用的阈值范围,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冯文琦[10]模拟了深圳市水资源配置;张衍广等[11-15]运用系统动力学对山东、北京、大连、崇明岛,宝鸡的水资源承载力进行了模拟研究。这些研究将系统动力学方法运用到水资源的模拟研究中,模拟了水资源的配置和水资源的承载力,将水资源和经济发展、工农业生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高彦春[16]以汉中盆地为例进行了区域水资源的仿真模拟和决策优化,该研究将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因素与水资源使用现状纳入一个总系统,进行系统模拟并得出最优的水资源使用决策。这些研究涉及地区虽较多,涉及水资源的承载力和脆弱性等多个方面,但运用系统动力学对干旱区的水资源进行仿真模拟研究的较少。
吐鲁番是典型的干旱区破碎绿洲,绿洲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生态系统,具有唯水性,如果没有水,绿洲将不复存在。吐鲁番水资源极度缺乏,水资源对绿洲区域经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7],如何配置有限的水资源来确保可持续发展是该地区面临的难题。本文以吐鲁番地区为例,对该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系统进行动态仿真模拟。结合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水资源的需求状况,从而实施适当的调控,使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从而实现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1 研究区概况
吐鲁番地区位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部,是中国内地连接中国新疆、中亚地区及南北疆的交通枢纽[18]。吐鲁番盆地是我国海拔最低的盆地,区内艾丁湖海拔为-154 m。该地区属于典型的干旱区破碎绿洲,气候是独特的暖温带大陆性干旱荒漠气候,因地处盆地之中,四周高山环抱、增热迅速、散热慢,形成了日照长、气温高、昼夜温差大、降水少、风力五大特点,素有“火州”、“风库”之称。年均降水量16.4 bmm,由于炎热干燥,蒸发量特别大,因此该地区水资源十分匮乏。近年来,该地区经济发展迅速,旅游、工矿企业规模迅速增长,因此有必要对该区水资源的供需平衡进行分析,以便更有效地利用水资源,促进吐地区合理发展。
2 研究方法
2.1 系统动力学方法
系统动力学(system dynamics)简称SD,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福瑞斯特教授1956年创立的,系统的基本结构单元是反馈回路,即系统的状态、速率(决策)与信息的回路。系统动力学的基本方法包括因果关系流图、流图、方程和仿真平台。通过对系统的分析,确定变量之间的关系、构建方程、建立模型,将模型输入计算机进行仿真模拟,可以设定不同的情景,对系统进行仿真。文中所采用的系统动力学软件是Stella。2.2 水资源供需系统模型构建
2.2.1 子系统分析
(1)需水子系统。需水子系统由工业需水、农业需水、生活需水和生态需水构成。在吐鲁番绿洲内,农业用水的比例是最大的,有的年份高达98%,一般年份也会在95%以上。在2013年时生态需水为0.66亿 m3,农业需水和生态需水较多,工业用水为0.51亿 m3,生活用水为0.21亿 m3。
(2)供水子系统。供水子系统主要包括本地常规水资源和再生水的回用。吐鲁番地区的常规水资源主要是冰雪融水,由于废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限制,再生水回用量也不多,占水资源总量的0.8%。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冰雪融水也在不断减少,2013年只有10.6亿 m3。水质性缺水,季节性缺水在该地区也较为明显。
(3)社会经济子系统。该系统主要由人口、GDP、城市化水平和产业规模等构成。人口总量由人口增长率决定,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数量由城市化率决定,GDP和产业规模反映的是该地区的经济水平,由各产业的增长率决定,水利投资由地区生产总值决定。
(4)水环境子系统。该系统主要由废污水排放、处理及再生水回用量组成。吐鲁番地区的废污水处理技术和废污水处理设施滞后于整个产业的发展,这也是该地区中水利用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2.2 模型构建
根据吐鲁番地区水资源供需的实际情况,建立水资源供需系统仿真模型(图 1)。模型中的变量如下(因变量名称较长,因此用变量全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合来代替)。
(1)状态变量 (L)。总人口(ZRK)、农田灌溉面积(NTGGMJ)、农田灌溉单位面积用水量(NTGGDWMJYSL)等9个状态变量。
(2)速率变量 (R)。人口增量(RKZL)、灌溉面积增量(GGMJZL)、农田单位面积灌溉用水增量(NTDWMJGGYSZL)等9个速率变量;
(3)辅助变量 (A)。城镇人口(CZRK)、农村人口(NCRK)、农村生活需水量(NCSHXSL)、城镇生活需水量(CZSHXSL)、城镇生态需水量(CZSTXSL)、生产需水量(SCXSL)等22个变量。
(4)常量 (C)。模型中所包含的常数、表函数和初始值。
该模型共包含40个系统动力学方程:22个辅助方程、9个状态变量方程、9个速率变量方程。用Stella软件对模型进行运行,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构建合理,以2013年为基准年,模拟2009年-2013年吐鲁番地区的人口、GDP和总需水量,模拟结果与实际数据误差均小于5%(见表1),符合要求,说明该模型的模拟结果可信。
3 情景模拟及结果
3.1 情景设计
以2013年为基准年,对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发展、人口变化与水资源供需平衡情况进行模拟分析,(步长为1 a),终止年为2030年。水资源供需系统调控参数及方案见表2。
(1)情景一。假设在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承载力维持现有状况下的发展,将这种情景下的发展模式称其为现状延续模式。
(2)情景二。假设主要突出经济发展,以提高各产业的增加值的增长率,产业规模扩大为目标的发展,将这种情景下的发展模式称其为经济发展模式。
(3)情景三。假设重点在于提高水资源的管理技术,旨在构建节水型社会,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在模拟过程中,减少城乡人均生活用水定额、万元产业增加值用水定额增长率,提高有效灌溉系数等。将这种情景下的发展模式称其为节水模式。
(4)情景四。假设在节水模式的基础上,对经济发展速度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在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使该地区社会经济和生态协调发展。同时,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再生水回用率,适当增加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我们将这种情景下的发展模式称为协调发展模式。
3.2 模拟结果
选取GDP、人口变化、供需压力、总需水量等主要指标来说明模型的仿真模拟结果及其变化趋势比较见图 2。
在情景一中,2030年吐鲁番地区GDP为0.056×1012元,总需水量16.1亿 m3,水资源供需毫Υ锏1.5,水资源供需缺口大,水利投资随着社会经的发展逐渐增加,污染影响系数为0.755,水环境污染严重。如果延续这种现状,水资源短缺将日益严重。
在情景二中,2030年吐鲁番地区GDP为0.083×1012 元,总需水量17.3亿 m3,水资源供需压力高达1.79,远远超过情景一。虽然在这种情景下,生产总值升幅很大,但是水资源压力非常大,而且由于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废污水的排放量也增加,对吐鲁番极度脆弱的生态环境来说,这种具有高经济效益的发展是以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枯竭为代价的。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发展。
在情景三中,2030年吐鲁番地区GDP将达到0.09×1012 元,总需水量达到15.3亿 m3,水利投资逐年递增,达到1.55×108元;水资源供需压力虽然呈现缓慢稳定增长状态,但小于情景一和情景二;污染影响系数为0.73,这说明水资源污染问题依然较为严重。预测结果说明,节水措施对于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水资源污染的问题依然存在。
在情景四中,水资源供需处于一个可持续发展状态,发展到2030 年,水资源的供需压力为0.98,比情景一的1.5、情景二的1.79都小,这说明水资源供给能力可以支撑当地的可持续发展。
情景三虽然达到了节水的目的,但对于经济发展有制约,因此不是最优选择,情景二突出经济发展,但是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情景一是在没有任何调控下延续现状的发展,这种发展对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压力较大,难以维持长久。吐鲁番地区在情景四(协调发展模式)下,实行再生水利用、将再生水、地表水,地下水进行统一配置。水资源供给基本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关键在于以消耗较少的水资源,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在该情景下,水资源的使用效率最高。随着吐鲁番地区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需求量将不断增加,到2030年,总需水量依然是增长的趋势。随着城市化率的提高,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导致城市生活人口增加,从而需水量增加,而农村生活用水有所减少,城镇生态需水总量略有增长。由于节水措施和有效灌溉系数的提高,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增长,但是由于吐鲁番地区的农业属于灌溉农业,用水量大,所以农业用水并没有减少,反而是略有增长。由于产业规模扩大的需要,工业需水量会继续增长,第三产业需水量会随着产业规模的逐渐扩大而稳定增长。
4 结语
随着人口数量增加,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吐鲁番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强化。在模拟时间段内,水资源的需求会不断增长,但是水资源的更新却赶不上需求增长的脚步。在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背景下,吐鲁番地区的经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水资源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就是城市发展所面临的威胁。在全球变暖的大环境下,该地区的雪山融水供应能力有限,要缓解水资源的紧张状况,就必须做到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布局各产业,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拒绝耗水企业进驻吐鲁番,已进驻该地区的企业,尽量要求升级生产设备,以减少污染,减少水资源消耗;农业方面,全面发展滴灌技术,实现节水农业,保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数据来源于《吐鲁番统计年鉴(2002-2014)》 、《新疆水资源公报》和《吐鲁番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同时结合了课题组2012年-2015年在研究区的野外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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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杆跳高助跑起跳
1前言
近年来我国涌现出了几位水平比较高的女子撑杆跳高选手,特别是李玲在2013年9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上,以4米65的成绩获得冠军,并打破亚洲纪录,使我们在女子项目上有了新的突破。运动员取得好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四步助跑节奏和起跳的相结合。这是因为完整的撑杆跳高是一个连续动作过程,助跑技术影响到插穴,插穴的好坏又关系到起跳的效果,因此后四步助跑节奏的不损失,与起跳的完美结合下,则杆子的弯曲角度大,杆子储蓄的势能就越大,这样产生更快向上的腾跃高度,可以说撑杆跳高是田径项目中技术难度最高也最复杂的一项,且对运动员身体素质要求最全面的项目,运动员和撑杆之间要有非常好的协调配合。这就要求运动员要有良好的协调性和灵敏素质,要具有体操,技巧运动员的能力。
2结果与分析
2.1撑杆跳高运动员起跳技术的重要性分析
2.2后两步步长特点分析
根据表格可以检出高水平运动员倒一步要比倒两步小,运动员在助跑的最后一步缩短步长,通过积极下压起跳腿使步长缩短,由此制动而引起的水平速度损失较小,运动员就能获得较大的水平度。有专家提出最后两步步长差应该为10~20cm(倒2步比倒1步长)。而李玲最后两步恰恰相反。从表1中发现,其步长分别只有1.7cm和1.81cm,在两位运动员中身高最高但倒2步步长较高淑英短很多,倒一步比倒二步要长11cm,前后相比有“拉大步”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起跳速度。
2.3起跳瞬间杆弦与地面的夹角
起跳瞬间杆弦与地面保持合适的夹角,既有利于杆子的竖起和弯曲,又有利于杆上悬垂技术的完成。起跳瞬间杆弦与地面夹角过小,不利于杆子的竖起;夹角过大,杆子竖起得快,悬垂的时间就会变短,使悬垂的范围受限,不利于悬垂技术的完成。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优秀女子撑杆跳高运动员起跳瞬间杆弦与地面的夹角平均为35°左右,而世界优秀运动员起跳瞬间的杆弦与地面夹角为29°-32°。从表2中可以看出,李玲起跳瞬间杆弦与地面的夹角已达到世界优秀运动员要求。
起跳离地瞬间重心腾起角度。腾起角为起跳时重心速度与水平速度之间的夹角,可用公式a=Vy/Vx求得(Vy垂直速度,Vx水平速度)。起跳的目的是尽可能获得最大的垂直速度和水平速度,可是垂直速度的获得必需以损失一定的水平速度为前提,过分的追求较大的腾起角,即注重向上起跳,势必会引起水平速度的较大,因此不能过分的追求垂直速度,而应该使两者合理的结合。我国优秀女子撑杆跳高运动员大部分腾起角度较大,在22°~26°之间。而世界优秀女子运动员腾起角在从表3看出,李玲分的追求垂直速度,而应该两者合理的结合。优秀女子撑杆跳高运动员腾起角在16°~20°之间。从表2看出,李玲的起跳角只有19.8°是比较小的,已达到国际优秀女子运动员的水平。李玲较小的腾起角度和较大的水平速度,增加了撑杆的向前滚动速度及撑杆弹性势能的储备,这也其所以能够取得较好成绩的原因之一。
2.5撑杆跳高起跳点情况
从撑杆跳高的起跳技术来看,运动员在起跳时,撑杆的角度应尽可能大,助跑所获得的速度应尽可能得被利用,这样才有利起跳过杆动作的高效完成。因此,如何找准二者的结合点(既加大撑杆角,又减少撑杆的约束),是助跑后两步连接着起跳的技术,也是整个技术动作的关键之一。运动员的起跳点在上握手投影线的正下方,既可以避免起跳点靠后造成的跳空危险,也可以避免起跳点靠前造成的水平速度的大量损失,将助跑速度的利用与撑杆角度很好的结合起来,“自由起跳”概念的引入,有利于我国澄清和统一认识,有利于国际、国内的相互交流。其含义是:在起跳的瞬间,撑杆不能抵及穴斗底端,这样人体就获得一个脱离撑杆约束的自由瞬间。自由起跳其目的是尽可能保持起跳过程中人体的运动速度,为悬垂摆体打下良好的基础,这也是评价撑杆跳高运动员起跳效果好坏的重要指标之一。
起跳是从助跑转化到跳跃动作过程中决定最终速度的重要动作。要想将体重转移到撑杆上,获得较好的摆动动作,以及插穴、起跳的准确性和撑杆插到插斗的准确性是决定因素。表5中国内外女子握杆投影点与起跳点距离差是指起跳时起跳脚到穴斗零点距离与起跳时上手臂垂直投影点距离之差。如果起跳位置正确,起跳腿蹬伸充分并滞后,才能获得较大的摆动速度。起跳位置过前,起跳腿就不能在后方,只能获得较小的摆动。如果起跳位置过于偏后,那么向前摆动时身体就会下沉。从伊辛巴耶娃实际起跳距离分,认为实际起跳距离在0.06~0.07m之间较为合理。我国优秀运动员李玲由于身材偏高(1.85m),起跳距离在上手臂垂直投影点距离前5cm,影响了摆动幅度,减小了动能,从而影响了摆体团身幅度和速度,能力过差,影响了摆动幅度,减小了动能,从而影响了摆体团身幅度和速度及后续一系列技术动作,阻碍了运动成绩的提高。
2.6女子撑杆跳高握杆点对比分析
从表5可以看出,只有伊辛巴耶娃的握杆点达到4.37m,取得了5.01m的最好成绩。其李玲和高淑英撑杆跳高的握杆高度相同,握杆点都小于4.30m,导致其成绩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助跑水平速度的快慢决定的。握高和腾高不仅是直接影响专项成绩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撑杆跳高运动员技术水平的重要指标。握杆点和腾高的提高对取得优异成绩固然重要,但为了适应高握杆点的需要,必先提高助跑速度,助跑速度是撑杆跳高运动的基础,是获得动能的主要阶段,也是取得优异成绩的必要前提。因此世界优秀撑杆跳高运动员都十分重视助跑速度的训练。
2.7后两步助跑的重要性
1974年,N弗尔德经对助跑节奏的研究后指出:不断提高助跑速率,就能在握杆点提高和杆子硬度增大的情况下,保持动作不变形。巴特尼兹温特分析女子撑杆跳高的助跑速度认为:助跑速度每增加1m/s,就导致撑杆跳高的成绩提高0.5m。表明了不断提高助跑速度特别是最后两步助跑水平速度对起跳速度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最后一步速度必然会影响到起跳腾起水平分速度和腾起初速度。我国国际健将在助跑阶段倒二步平均水平速度为7.99m/s,倒一步平均水平速度为7.85m/s。表7数据反映了李玲在最后助跑速度上存在较大差距。表6中伊娃助跑最后7.77m速度都达到了8.18m/s,说明了随着运动水平的提高,助跑速度越快,特别表现在助跑最后两步速度的快慢。研究结果表明,李玲最后两步助跑速度与伊辛巴耶娃最后阶段助跑速度变化趋势完全不一致,呈现减速现象,进一步证明了运动员持杆助跑速度是造成中外高水平女子撑杆跳差距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女子撑杆跳高在今后训练中努力的方向。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李玲是我国优秀女子撑杆跳高选手,她的身高优势很明显,起跳腾起角度已达到国际优秀女子选手的水平,目前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助跑后两步节奏明显变慢,最后一步有跨大步的现象,导致举杆后杆子的进攻速度有所损失,摆体速度减慢,从而无法提高握杆点、使用更大磅级的杆子,使自己的成绩得到更大的突破。
3.2建议
对于李玲来说,应该增强步长节奏的训练,从而增加助跑后两步的节奏意识,大大提高助跑对杆子所产生的动能转化为势能的速度。同时提高助跑速度还与“自由起跳”技术尚有差距,并加强身体素质,特别是速度素质的训练,使李玲在助跑方面能够有更大的改善,能够使起跳后摆体团身幅度和速度及后续一系列技术动作一气呵成,提高运动成绩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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