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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XX省高速公路条例》,进一步加强区域内高速公路管理,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有序的工作格局,保障境内高速公路安全通畅运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XX区境内高速公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一)建立机构
成立XX区XX街道高速公路管理“一路四方”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XX任组长,街道办事处分管交通工作的办事处副主任XX担任副组长,街道交管办、应急办、XX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辖区学校、卫生院和高速公路沿线村(社区)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管理条例》《XX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定应对措施,推动境内高速公路管理工作高效、规范。
2.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由XX街道办事处高速公路管理“一路四方”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指导监督相关单位贯彻落实。
3.分析研判境内高速公路管理的形势、重点和难点,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通畅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协调解决涉及境内相关村(社区)高速公路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合开展专项活动,促进管理相关单位、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高速公路途经村社建立“一路四方”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5.组织高速公路各管理单位联合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高速公路管理秩序和运行安全。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工作机制
(一)宣传教育机制。
各成员单位通过开展“路政宣传月”和共建“文明村社”“文明学校”等活动,不定期到辖区学校、村(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教育群众爱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禁止损坏边网、护栏、偷盗电缆等,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引导教育群众爱护高速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禁止人员和牲畜进入高速公路行走或穿越高速公路,切实保障境内高速公路运行安全畅通。
(二)隐患排查机制。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大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要强化监督,需要街道相关单位配合治理的,要主动协调,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治。街道负责境内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三)应急处理机制。
积极建立一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双报和分级响应要求,在必要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安全维稳、信息等工作,尤其是应对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特大事故等,严防次生灾害和事故灾难。
(四)建控区管理机制。
XX街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X省高速公路条例》有关规定,会同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高速交警、营运公司解决好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等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五)安全保护区管理机制。
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沟通,依法查处和整治在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采砂、采矿、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和设施等危及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村(社区)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推进境内高速公路“一路四方”联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强信息互通。
村(社区)要广开信息渠道,加强沟通联络,确实保障境内高速公路“一路四方”联动工作指挥高效、反应快速、分工协作、联勤联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
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
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
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
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
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持有异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当事
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取的意见、协商、论证的情况和听证笔录,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
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通行。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内,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载货车辆应当按照
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
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在建高速公路适用本章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辆;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
(五)超载车辆;
(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装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车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连接出口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的,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二十七条车辆行驶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相应的车道。
第二十八条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的,车辆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驾驶员和其他乘车人员不得
任意下车。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五)非因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
(六)试车或者学驾车辆。
第三十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转向、照明、信号装置故障,或者发生其他故障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
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道上检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养护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1个车道以上,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
当事先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路段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和疏导措
施。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通过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车辆。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组织和调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时,应当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定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
织演练。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前款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临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
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后决定和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堵塞时,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高速公路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实现网络共享,并向社会提供高
速公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五章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
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
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
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拆除费用由建
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业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擅自从事有关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
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在车辆通行费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机动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
物、构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无隔离栅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50米、匝道外缘起100米以内的范围。
【关键词】高速公路;车流量高峰;应对策略;治理措施
【 abstract 】 so far, national highway total mileage 65000 kilometers, ranking second in the world, after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s highway total mileage in two to three years than the United States. Although highway mileage increase, but at the same time highway congestion problems has intensified. Therefore, this article on highway traffic flow to the peak of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highway management has a certain value.
【 key words 】 highways; and Peak traffic; Strategies;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往往随着节假日和季节的变化而明显变化,特别是旅游黄金周或春运期间,车流量短时间内达到高峰,极易造成道路和收费站口拥堵、服务质量下降以及交通安全事故。因此,如何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成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重要课题。
一、高速公路车流量高峰对公路管理部门的巨大压力
车流量高峰期,特别是黄金周期间,高速公路的安全保畅工作主要面临五方面的巨大压力:一是车流量短期内大幅增长可能导致高速公路路面和收费站口的自然拥堵,交通量平时已经接近或超出当初的设计标准;二是建设时间较早的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的任务十分繁重,施工区域很容易造成车流不畅、大面积拥堵;三是各地普遍采用联网磁卡收费,收费点数量难以大量增加,站口保畅压力陡增;四是磁卡收费对收费、监控、通信和供电等设备系统的依赖性极强,要求这些设备必须高效、稳定运转;五是社会公众对出行提出了更高的期望,要求道路更加安全、畅通、舒适,服务更加温馨、快捷、高效。
二、公路管理部门的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难题
结合高速公路车流量高峰期面临的主要难题,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道路路面安全畅通;二是收费站口的通行能力,它决定着车辆出入高速公路的速度和时间;三是机电设备的稳定高效运转,收费、监控、通信等任何系统的故障都可能导致收费工作的瘫痪;四是收费服务和便民服务质量,高速公路必须提供相应的收费服务和针对性的便民服务,这关系到各条高速公路的品牌与形象。
三、高速公路车流量高峰期的主要对策
高速公路车流量高峰期具有“流量集中、时段明显、流向不均、车辆剧增”等特点和规律,管理单位必须明确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1.提高员工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日常工作和黄金周期间,要坚持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使员工在操作中学、在学中操作,不断丰富岗位业务知识,提升业务技能水平,提高收费操作速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员工队伍。
2.明确思路,抓住道路路面安全畅通这个中心。坚持“预防性养护”的思想,对路面、桥梁、沿线设施、标志、标牌等进行全面系统地检查,提前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种隐患;车流量高峰期,除应急性养护施工外,不安排任何路面施工项目,保证不因施工影响车辆的通行;养护部门还要特别加大路况巡查和路面保洁的工作力度,及时清除路面障碍物,给广大司乘人员提供无障碍通行的路况条件。
3.把握重点,抓住主线收费站及重点收费站。由于车流量的不均衡,主线收费站和重点收费站往往担负着一条高速公路的大部分保畅任务。管理单位要从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监控、稽查部门要指派设备、稽查人员坚守重点站的保畅现场,预防设备故障,维护收费秩序,协助做好保畅工作。
4.加强硬件保障,强化机电设备建设。关键是对各种设备进行全面的预防性检修,调整、充实重点收费站的便携式收费仪,维护不间断电源(UPS),确保设备状态完好、分配合理;提前将维修工具、技术资料准备齐全,安排足够的值班人员。设备部门要加强设备巡查、维护,保证以最快速度和最佳效果处理设备故障,为收费运营提供稳定的硬件保障。
5.完善预警机制,抓住预警预案这个基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自觉主动、认真详细地分析面临的形势,预测车流量高峰,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出具体可行的应对措施,建立保畅预警预案体系。尤其是在黄金周期间,各一线单位要按程序第一时间启动预警预案体系,迅速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6.加强预防,未堵先疏,提前消除堵车苗头。认真总结以往规律,努力预测车流高峰,密切关注车流状况,利用道路路面线圈实时收集车流量信息,做出数据分析,按照分类标准,提前车流量预警信息,在车流高峰尚未出现或刚刚出现时“提前开启车道、提前启动预案”,力争把堵车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7.流程再造,平行作业,提高单车道通行能力。收费员的操作速度直接决定着单车道的通行能力,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对收费操作流程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与再造,突出平行作业的思想,充分利用每一秒的时间,实现“无缝隙操作”,使车辆在车道的停留时间尽量缩短,以提高站口通行能力。
8.科学指引,客货车分道行驶,充分利用有限空间。一是大型收费广场可提前划出小型车专用道行驶标线,安装龙门架,设立指示牌,架设高音喇叭,配合疏导人员共同指引车辆按道行驶。二是小型收费站可依照匝道和收费广场的地形,按货车在里侧、小客车在外侧疏导车辆;利用可变情报板、悬壁标志、车道提示牌、高音喇叭等提示司机提前准备好通行卡和零钱。通过保证车道的行车秩序,减少大量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从而降低站口的拥挤程度,有效加快车辆通过站口的速度。
9.规范统一,分类处理,高效处理各种事件。针对司乘人员询问较集中的问题,汇总、整理、统一提炼成标准用语并印制便民服务手册,快速准确解答司乘人员的询问或直接发送服务手册予以回复。遇有非正常情况,及时将车辆引出车道,交由业务素质和沟通能力强的专门人员处理,既减少车道的拥堵,又及时化解现场矛盾。
10.适应发展,丰富载体,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要高度重视信息作用,监控部门通过可变情报板、手机短信、客服电话、单位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路况、天气、周边景点等信息;通过客服电话受理司乘人员投诉,接听咨询电话,接听电话文明语言使用率100%,投诉处理率100%,力争投诉回复满意率100%。通过信息服务为司乘人员的出行提供方便,同时增进相互间的沟通。
四,结语
总之,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利用科学管理方法,采取各种可行措施,尽最大努力实现高速公路车流量高峰期间的“安全畅通、路容靓丽、服务温馨、内外和谐”,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3
[3] 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实务. 中国交通报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关键词:高速公路;安全;核心价值
高速公路是全封闭、多车道、具有中央分隔带、全立体交叉、集中管理、控制出入、多种安全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高标准汽车专用公路。高速公路具有行驶速度高,通行能力大等特点,由于高速公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交通事故大为减少,但是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快,一旦发生事故,其严重性增大,高速公路事故的死亡率是一般公路的两倍。
一、危害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的因素分析
首先,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的缺失。由于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路况良好,所以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需采用很多措施,这样导致驾驶员警惕性下降,一旦遇到问题,反应不及时,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缺少高速公路行驶经验,缺乏高速公路交通常识,驾驶员长时间疲劳驾驶,以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薄弱。
其次,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的影响。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快,尤其是山岭重丘区,小气候变化多端,雨雪雾恶劣天气更多,客观又存在弯道多、纵坡大等因素,很容易造成连环追尾碰撞事故,而发生群死群伤。大雾对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构成了严峻的挑战。由于高速公路的车速快,在大雾来临之际非常容易发生连环追尾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尤其是在出现团雾是危害更大,所谓团雾就是雾气集中在一个小范围内,该范围内能见度极低,有时候能见度甚至不到1米,而在团雾范围之外则视线良好,这种情况下,就经常会给司机造成错觉,当他们以高速行驶到团雾中时,猛然视线受阻,往往盲目减速造成后车追尾。
二、安全:高速公路管理的最高价值追求
当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总体是机遇大于挑战。实现高速公路安全运营是管理者最核心的追求,为此本文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作为从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参与者与决策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践行者,推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打造平安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建设和谐高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因此,在建设和谐高速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作用,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工作。要在着力推进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企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更加重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提高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要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属性、责任和任务,重新进行认识和定位;对员工在高速公路中的地位、作用、价值以及如何全面发展,重新进行评价和安排,着力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的创新,坚决摒弃那些过时的理念和做法,推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走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和谐发展之路。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自实施以来,已取得了显著效果,特别是随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规定、规程、条例的实施,大大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意识,明确了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承担的职责,从而加大了安全措施经费的投入,大大提高了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高速公路安全作为当今公路安全的重中之重,在招标、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安全防护因素。
(三)做好安全宣传,提高安全意识。高速公路由于道路环境与普通公路不同,宣传工作也有其特殊性。高速公路的安全意识一方面来自于驾驶人,驾驶对象即车况,另一方面来自于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系统。因此对两个方面的宣传、教育是确保宣传到位的必要条件,做好两方面的宣传教育也才能全方位地提高安全意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人的因素特别是驾驶人员的因素造成的。应对驾驶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针对高速公路的行驶特点,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让驾驶员懂得高速公路行驶中的注意事项。对违章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使之从中吸取教训。驾驶员在行驶前应注意制定合理的行车计划,不要疲劳驾驶,不要超速行驶,对车辆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应按要求使用安全带。
(四)整合资源,齐抓共管。随着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网面临的交通压力逐渐增加,及时准确地高速公路上的事故、险情地段、地点,可以大大降低安全事故的损失程度。为此,建立起大范围内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交通信息化管理平台,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获得动态交通信息,引导高速公路使用者合理选择线路,有利于交通流的合理分配,有效解决交通拥堵,避免连环事故的发生。
(五)注重提高执法水平,坚持执勤执法规范化。在高速公路上开展执勤执法工作有着影响面大、被管理对象流动性强等特点,为此坚持执勤执法规范化是开展勤务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补充。一是进一步改进执法模式,完善执法机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查纠违法行为时既要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使其受到教育,又不能激化矛盾,做到有理、有据、适度,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加大民警教育培训力度,认真做好相关法规的学习贯彻工作,适时开展执法教育培训活动,为民警开展执勤执法工作奠定基础,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三是组织开展执法交流活动,通过定期组织民警开展执法交流活动,共同探讨在执勤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难点,相互交流执法心得及经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1]过秀成.道路交通安全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
1、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3、在高速公路上行车,应根据不同的行驶速度分道行驶,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时速为每小时100公里。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