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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工读学校
一、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保障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二、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的《刑事诉讼法》275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由此形成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受教育平等权的体现,该制度对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是摆在立法部门、实务部门以及学术界面前的共同课题。
(二)教育机构
工读学校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主要机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工读学校的性质应当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教育的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普通教育的补充。
工读学校在教育具有行为问题的学生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其弱化文化课学习而更为注重学生的行为与心理矫正、封闭式管理以利于减少犯罪机会以及职业培训取向有利于学生就业,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然而,关于工读学校的定位、工读学校的招生、教育、师资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有待重视。
三、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切实实现的几点看法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保障机制
关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仅仅散见于新的《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犯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以某部法律中专辟一章的形式予以规定。
据此,各级政府要制定法规、条例保障法律实施。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应当规定详尽的少年司法,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各项权利尤其是受教育权的保障得到切实实现。此外,还应落实人员编制和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并配套相应的实施机制保障法律规定的实现,保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切实实现。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但是,其法律效力仅仅停留在“有限的封存”上,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更具现实意义的复学、升学、就业等问题关注太少,将使该制度的价值大打折扣。
2010年10月1日,《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最大亮点是试行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和轻罪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文件规定,对于被判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前科自然永久消灭,若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请,可由市法院少年法庭报市综治委办发放“前科消灭”证书。其程序是:由设在乐陵市法院少年法庭的该市“前科消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由公、检、法组成的“前科消灭”考察小组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在服刑期满后考察期间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未发现漏罪等进行考核、调查,经考察审查通过的,报市综治委办公室批准发放“前科消灭”证书。从此,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封存、不予公开,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这一具体规定值得国家从法律层面予以确定。笔者认为,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高度出发,为更有效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应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升级”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三)教育机构的完善
首先,将工读学校纳入司法矫正体系中,以利于管理和规范化。《立法法》强调,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作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中明确规定,九种严重不良行为(主要是有多次偷窃、多次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等)的未成年人应当送工读学校接受教育。即使有此规定,在将学生送入工读学校的过程中,也缺少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定这一环,因此在操作中需要规范。
其次,关于工读学校的出路问题。对于目前的工读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原有的办学方针和办学条件,对学校的性质重新进行界定并完善相关配置。具体来说,应当将工读学校改造为两类学校:第一类为专门学校,其招生模式应为强制式。具体来说,对于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九种不良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但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由有关部门或个人向检察机关报告,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将未成年人送入工读学校的,可向未成年人法院(法庭)提出建议,由未成年人法院(法庭)决定是否将其送入工读学校学习。第二类是成立自愿、开放式的短期行为矫正类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对因学习困难或心理问题而不涉及品行问题的初高中学生,可以随时入学。本文重点在于第一类的工读学校。对于违法犯罪达到一定程度的未成年人,强制其入学是具有必要性的。从另外一个方面说,也保障了受教育权。
再次,对于工读学校的教育和师资方面应给予更多的投入和关注。国家现有的财政政策对工读教育不够倾斜,自筹教育资金给工读学校的存续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国家对工读学校的财政倾斜对于工读学校的存续是十分必要的,以保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四、结束语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不但应该从立法方面予以重视,还应该给予其制度保障,以切实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赵国玲.未成年司法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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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新趋势
未成年人生理、心里均不同于成年人,他们不仅易被不良情绪左右,也易受到他人的不良影响,对他们来讲,单个人作案不仅成功几率不高,而且也无法承受犯罪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因此,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去共同作案,有的甚至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这就使得共同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比重逐年上升,隐然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我们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发现,在我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数都共同犯罪案件,并且呈现出了以下新的趋势:
(一)主体构成方面
1、稳定的犯罪团伙逐步增多,临时纠合现象逐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最初的动机往往并不复杂但目的性却越来越明确,由于其心智并不成熟,对他人易于形成依赖,而且出于犯罪后强大的心理压力和安全感需要,一旦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就易于形成稳定的犯罪团伙,甚至出现帮派化倾向,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初具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2、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增多。未成年人要单独实施或与未成年人一同实施犯罪,均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其依托成年人或受成年人影响而共同参与犯罪比较多见。但最近我们发现,由于交友不慎或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严重影响,为追求一时享乐而铤而走险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胆子也越来越大,几个未成年人纠集在一起就敢作案。在我们办理的一起未成年共同抢劫案中,三个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竟然都只有十四、五岁。
3、在校学生参与共同犯罪的逐渐增多。以往参与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数为无业者,在校学生人数并不多;最近,在校学生生参与共同犯罪人数呈现出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校学生受社会上青年的引诱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增多,二是在校学生纠集在一起共同犯罪的越来越多;尤其令人震惊的是,最近我们连续办理的两个共同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不仅全是在校学生,而且竟然都是同一学校的学生。
4、参与共同犯罪的人数逐渐增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在人数上一般在3-5人左右,但最近却出现了增多的势头,有的案件参与人数多达七、八人甚至十几个人。
5、外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增多。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西部地区领先地位,对那些外出打工或玩耍的未成年人有较大的吸引力,尤其是我市农村以及邻近我市的四川农村的未成年人流入较多,但他们谋生技能有限,又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于是通过犯罪不劳而获就成了其获取物质享受的“捷径”,多次共同盗窃、抢夺、抢劫较为普遍,所获得的财物几乎都是用于吃喝玩乐。
(二)主观方面
1、有预谋犯罪增多,临时起意犯罪相对减少。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已的心理冲动,因此临时起意犯罪现象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在寻畔滋事、故意伤害等领域表现较为突出。但在财产型犯罪领域,未成年人有预谋的共同犯罪现象呈现出上升势头,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并未成形,在当前我国社会急剧转型的非常时期,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未成年年的身心健康,使得一些未成年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2、犯意的发起来看,主要是极少数人提出的,而其他未成年人由于认识辨识能力限制,往往出于哥们义气或抹不开情面而“被迫”附和。这些未成年人平时往往结帮结派,经常一起活动,其中往往有一个较有号召力的“老大”,遇到比其弱小的人,就上前欺负,或自己同伙中有人被欺负,就会结伙为其“出气”。分辩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
(三)客观方面
未成年人虽然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但毕竟年龄小,知识面窄,再加上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使得其在作案方式仍然较为原始,加之其易于冲动、表现欲强等心理特点,在共同犯罪时逐渐呈现出以下趋势:
1、暴力倾向日趋严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时,由于具有人数上的优势,不仅能够相互壮胆,而且在力量对比上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一遇被害人反抗,就会暴力相加;对于单个犯罪分子而言,为了得到其他人的承认或取得对其他成员的主导地位,在“炫耀武力、展示勇敢”心理的驱使下,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甚至危害被害人的生命。
2、破坏性日趋增强。未成年人往往对犯罪的后果、危害性估计不足甚至毫无认知,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不顾一切,尤其是财产型犯罪中,经常使用非常低劣、破坏性极强的作案手段,如切割电线、电缆,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危及公共安全。
3、多次作案现象增多。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差,一旦实施了犯罪尝到了甜头就刹不住车,常常会连续、多次作案,尤其是在盗窃案、抢劫、抢夺等谋取财物犯罪上表现得较为突出,连续作案三次以上的较为普遍,有的多达七、八次甚至更多。
4、流动作案、交叉作案现象增多。很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其作案次数往往较多,为逃避法律的制裁,经常变换地点,有的甚至跨省市作案,如今年我们所办的一起未成年共同抢夺案件,5名四川的未成年人竟然相约专门到重庆来抢夺。还有的未成年,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今天与这几个共同犯罪,明天又与其他人共同犯罪的现象也时有出现。
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应对策略
未成年人犯罪诸多方面的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充分估计到这项工程的复杂性、艰难性、长远性,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工作还停留在“运动型”工作方式上,总是等待问题已非常突出时才被动应付,从而导致各项措施仓促出台,缺乏系统性和长远性,在宏观层面上缺乏清晰的应对策略。
(一)理顺思路
做好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工作,不仅应对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有一个清晰把握,而且还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工作思路,注意“四个结合、四个强化”。
1、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强化社区作用。
从总体上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最重要的原因不在于未成年犯罪者本人,而在于社会、家庭、和学校等。我们以往的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一是过于强调学校教育的作用,片面割裂学校、家庭、社会的互动与联系,二是在教育方向上,虽然很早就注意到要加强未成年人的理想信念教育,应试教育依然占主导地位,素质教育并未真正实现;三是对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用的认识上不全面,偏重于其矫正功能的发挥。
我们应在重视教育对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教育的内涵和方式,切实使素质教育的方针落到实处,并结合当前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流动范围大的实际,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引导作用,尤其是借鉴其他国家好的作法,强化社区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就发挥社区的作用而言,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社区协助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切实使他们感觉到社会的温暖,减少其对社会的敌视态度;二是建立社区对流动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的相关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了解本辖区未成年人的生活、思想状况,有针对性采取帮教措施;三是积极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为本社区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治本与治标相结合,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现象的增多,外在社会环境是重要的诱因,预防和矫正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强化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现代城市社会,文化传播呈现多元化局面。传统的电影、戏剧发展平缓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代之而起的是电视、录像、舞厅、网吧、迪厅等。这些文化活动场所难以管理,良莠不齐,一些不健康的服务项目和黄色音像制品及赌博游戏极易腐蚀青少年。因此,要严格整顿文化市场,坚决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净化文化娱乐场所,铲除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环境条件。同时,应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青少年把注意力投放到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减少违法犯罪
3、制度完善与创新相结合,强化制度落实。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在两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一是在制度在制度完善方面,1991年9月4日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我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定,从司法角度使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和预防做到了有法可依。二是一定程度上吸收借鉴了其他国家在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暂缓起诉等。但同时也还存在较多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盲目学习西方国家所谓的先进经验,而在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制度创新方面做得还很不够;二是虽然制定了一些很好的措施和制度,但执行力度不够,如我们在对未成年人犯的说服教育工作方面制定了很多具体的措施,但由于受司法人员素质和司法工作任务繁重程度的限制,在实践中一般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起来往往心不在焉,即使迫于硬性规定的压力而对未成年人进行一些教育,但也往往停留在空洞、乏味的说教层面上。因此,我们应当在完善与创新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度落实的层面上来。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强化区别对待。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刑事政策,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均采用轻刑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常出现思想认识上、实际处理上的不统一,不是失之于宽,就是失之于严,尤其是很多人以为只要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宽大为怀”,实际上我们的刑法之所以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目的在于挽救而不是放纵,即使是西方国家在20世纪中期开始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为主题的刑法改革运动,在对待严惩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时,刑罚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即“轻轻、重重”,对犯罪较轻的用较轻的刑罚,在严重的犯罪用重的刑罚,总体上用重的刑罚,但总体上用轻刑,如美国1994年通过的《暴力犯罪控制与热法条例》规定触犯重罪的13岁以上未成年人依成年人起诉,性暴力犯罪者出狱后10年内采取登录制度,累犯可处2倍最高限之刑,并新设刑罚处罚帮派犯罪。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其特殊性,我们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基本方针的同时,应当有所区分,特别是对那些在共同犯罪中策划、组织等主要作用且主观恶性较大的人,应当严格处罚。
(二)强化机制建设
机制,简言之,就是制度加方法或者制度化了的方法。机制是在各种有效方式、方法的基础上总结和提炼的。强化机制建设,就是要从宏观层面加强各项政策措施之间的内存联系和整合,从根本上改变各自为政的现象,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就未成年我共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而言,应当有针对性加强以下以下两个方面的机制建设:
1、犯意萌发的阻却机制。一是加强和完善家庭、学校和社区相结合的教育和管理机制,使家庭这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真正发挥作用,结合“家长学校”,引导家长教育孩子学法、守法。二是加强司法机关与学校、社区的联系机制,建立起司法干警定人、定点、定时进入学校、社区帮教制度,探索和完善干警进入中小学校挂职或兼职制度,加强对未成年的法制教育,从源头上防止青少年犯罪意图的产生。三是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定期旁听法庭审判活动制度,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或规定适用非刑罚矫正措施处罚的未成年犯到重点学校、社区现身说法等制度,让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需要付出的代价,
2、共犯形成的瓦解机制。未成年人心理上有其不同于常人的特点,易于受到他人的引诱或教唆,而且一旦实施了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易于产生自暴自弃心理。目前,主要是精神空虚、失学未成年人和失足未成年人易于结成团伙违法犯罪,因此,一是要加强学校、社区业余文化活动、营造良好氛围的相关制度建设;二是探索失学未成年人融入社会的相关具体制度,引导、帮助未成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三是探索适当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管理、关押制度,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分管、分押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四是要坚持和完善跟踪回访制度,预防失足未成年人再犯罪。要经常组织干警到未成年人犯家庭和所在的学校了解其改造情况及思想动态,积极协同家庭、学校对未成人犯进行考察、监督、帮教,督促他们彻底改造,重新做人。
2006年10月24日,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出人意料的是该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
分组讨论时,一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比较笼统、原则,对存在问题分析不够透彻,改进措施不够具体,如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迟迟不能搬迁等问题,只字未提。所以,表决时只有19人投了赞成票、6人投了反对票、11人弃权,赞成票未超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刘慕华代表直言不讳地说,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时,只是说一些“高度重视”、“加强了”等等套话,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都讲得不够具体,不通过也是正常的,这体现了人大监督的认真负责,说明人大确实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办实事。如果政府解决不好,只要我还当代表,明年接着提,直至这一问题解决为止。
建议办理情况未获通过,郑州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于2006年11月1日召开了由卫生、财政、发改委、劳动保障、民政、残联和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就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剖析,制定改进措施。
湖南麻阳人大:一连说了三个“不”
最近召开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传出消息:决定将县政府提交的工业原料林建设筹资办法不列入会议议程;决定对一名拟任庭长暂缓任命;决定对办理代表建议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通报批评。
麻阳人大常委会为什么一连说了三个“不”?
按照有关规定,增设政府性基金项目须经财政部审批同意,重要的须经国务院审批同意。该县政府设立工业原料林建设基金没有经财政部审批,属违规项目。县政府《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工业原料林建设筹资办法》不列入会议议程便在情理之中了。
该县江口镇拟任法庭庭长办案拖拖拉拉,群众意见很大。根据各方面考察情况,该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进行人事任命事项表决时,决定对其暂缓任命。
该县人大决定在县城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时有发生,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后,城管部门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针对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城管部门通报批评,会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工作马虎应付、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办理任务的承办单位或人员,要向社会通报批评;对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广东:“小鬼”当家参与立法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烟酒。”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亚加达外语专修学院学生江敏提出的这条建议被采纳。
条例在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团广东省委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立法必须倾听孩子们的心声,让他们成为立法的主人”,公开招聘了11名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参与,此举开了国内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的先河。
【关键词】中美学校;社会工作;保密原则
如今的中学生面临着诸多问题,药物滥用、辍学、暴力、虐待等等。就从滥用药物这一方面来说,据统计,至2004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114万,其中80%是青少年,这些青少年大多又是中学生。在台湾地区,根据教育部门在2008年的统计,中学生药物滥用的人数增加到521人。在香港地区,根据2006年的数据,曾服用海洛因的学生占1.6%,服用精神药物的占2.7%。在美国,据2011年的调查报告,47,000名受访的青少年中,25%说过去一年曾经使用大麻,相比2007年明显上升,同时,22%的高中学生说他们滥用至少一个处方药物。
遇到这样的情况,学校社工面临着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其中就保密原则来说,社会工作者在培训初期,就知道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随意公开当事人信息以及服务内容。中美地区保密原则形成的依据和内容又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密原则的具体内容、与保密相关的法律依据或条例、保密原则在实际中的运用。
以中学生K为例,学生K面临学业上的压力,向学校社工求助,并且在与社工会谈中表露出有滥用药物的情况,而家人和老师并不知情。在本案例中,我们假设学校社工A在美国的一所中学服务,学校社工B在中国台湾省的一所中学服务,学校社工C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一所中学服务,学校社工D在中国上海市的一所中学服务。在面对学生K时,A、B、C、D四位社工的保密原则如何体现?
一、保密原则的具体内容
学校社工A所遵循的是美国的《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在"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这一部分中有对保密原则的具体要求,且具可操作性。学校社工A在接案初期就要告知学生K相关的保密条款,社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希望K可以信任自己,"社会工作者在征得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的法定人的有效许可后,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披露机密资料","当披露资料可以防止给服务对象或其他可以确定的人造成严重的、可以预见的、近在咫尺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可以打破保密限制",即学生K的滥用药物的行为已经造成伤害,社工A需要打破保密原则,获得学生K的理解。由于学生K是中学生,尚未成年,"社会工作者在征得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的法定人的有效许可后,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披露机密资料"。在A的服务过程中,会接触到学生K的生态系统环境,《全国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中规定"社会工作者在向配偶、家庭或其他群体提供辅导服务的时候,应让有关各方就个人隐私权和保护他人隐私权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社会工作者应该告知参加家庭、配偶或小组辅导的人,社会工作者不能担保所有参加者都不泄密"。同时,在记录学生K的信息和服务内容时,"社会工作者不得在任何场合讨论机密资料",而且无论是保存还是传送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面对同样的情况,学校社工B需要遵守的是《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台湾)》,"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在专业关系中获得的资料,克尽保密责任","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对当事人的资料、案情要保密并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
学校社工C需遵守的是《香港社工注册局社工伦理守则》,"社工应尽可能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会受到规限,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的机构的同意"。
学校社工D可依据《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工作者守则》的"职业道德"中的"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和其它应予保密的权利"。
从上面具体内容的表述中可以看到,美国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保密原则的内容十分详细,不仅包括对服务对象的隐私权的保护,还包括社会工作者在利用和收集隐私资料时的保密约束,细化了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可以更规范地开展服务。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的伦理守则提到了大概的资料、案情、如何公开等一些内容,内地的仅是粗略的"隐私"保密,并不能在具体的服务案件中得到量化的指标,这些都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关,中国人对隐私权的概念不是特别看重,人际关系也是混沌状态,不容易拿捏保密的分寸。
二、与保密相关的法律依据或条例
在美国,学校社工A可依据的有《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案》,它就学生的教育档案和记录赋予了家长和年满18岁的学生("有资格的学生")一定的权利,其中有一条是:保留通讯信息资讯不被公布的权利。华府公立学校将会在与法案条款一致的情况下,谨慎酌情在没有家长或者合乎资格的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提供"通讯录信息。"通讯录信息包括:
A.学生姓名
B.学生地址
C.学生电话表
D.就读学校的校名
E.参与官方认可的活动和运动
F.体育运动团队成员的体重和身高
G.得到的毕业证书和奖项
H.学生的出生日期和地点
I.以前就读学校的校名
J.入读的日期
家长或者合乎资格的学生可以通过完成"学校通讯录信息的公开表格",指示华府公立学校禁止公布一项或者上面所有列出的信息。
A所依据的还有美国的隐私权法。除此之外,A需要了解美国的州法,例如伊利诺州的《心理健康与发展残疾保密法案》。A可以参考这些法律法规,从而规范对服务对象信息的保密。
学校社工C可依据的有香港地区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保障隐私权。该条例的附表一提出了保障资料的六大原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及保留期间、个人资料的使用、个人资料的保安、信息需在一般情况下可提供、查阅个人资料。学校社工B可依据的有台湾地区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这与香港地区的《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类似。
学校社工D可依据的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十条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中包含"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规定。
从上面可以看出,美国与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对个人的信息资料规定具体且详细,我国内地对个人资料和隐私的保护尚未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我国学校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中遇到保密学生信息的情况时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供的只有不得向大众公布未成年人资料的规定,并没有对学生信息如何记录、保存以及使用范围等有规定。
三、保密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伦理困境
不管是哪个国家的学校社会工作者,在面对学生K的案例时,都会面临一些相同的因保密原则产生的伦理困境。
(一)学校社工在服务过程中,需要与不同的群体打交道来为学生争取到更多的资源和帮助,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资源的支持者需要了解学生的具体信息,看学生在滥用药物方面的严重程度,才能决定给予学生什么程度的帮助。这就需要打破保密原则,但是又违背了与学生之间达成的保密协议,容易造成学生不信任社会工作者的局面。
(二)在学生向学校社会工作者坦陈有滥用药物的时候,社会工作者首先要有一个预估,了解学生是因为学业压力才一时冲动滥用药物,并没有长期使用的想法,或是因为学业压力已经形成了一段时期的滥用药物情况。如果学生是前一种情况,社会工作者可以就学生进行个案服务,制止学生滥用药物的行为。如果学生是后一种情况,社会工作者就会面临要不要打破保密原则,一旦打破,可能会使学生面临除
了学业压力外,来自家长、老师甚至是学校、社会的更大的压力。
(三)为了了解学生滥用药物行为产生的原因,社会工作者需要与学生周边的群体,如家长、老师等了解学生情况。在社会工作者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很难不涉及学生现在有滥用药物的行为。一旦涉及此话题,家长和老师同样关心学生的情况,就会向社会工作者了解详细的情况。中学生大多未满18周岁,要使学生理解保密原因,或者必要时打破保密原则,这对社工来说仍是一项难题。
我国目前的学校社会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我国现在大量中学生滥用药物的情况,我们可以参考现有的中美学校社会工作中对保密原则的具体的解释内容,了解这些地区与保密相关的法律条例依据,以及目前在具体的社会工作中存在的因保密产生的伦理问题,为学校社会工作者今后的服务提供帮助,规范使用和保护学生的信息,从而更好地扶助学生,减少滥用药物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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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安全讲座听后感 篇【1】今天,我们学校请来了李所长给我们讲述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特点,我们应该怎样防范等。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13人组合的犯罪团伙。作案已有两百多例,都是以抢劫,偷盗为主。有一次,他们准备抢劫,不听受害者劝告,反而恼羞成怒地将其推下南明河,幸好受害者会游泳,自己游上了岸。更有些受害者不敢报案,所以他们作案的实际数字还没有统计上来。据了解,这13人中有11人都生活在单亲家庭,父母离婚。更有个家庭,他的爸爸死了,妈妈出走,只剩他和他爷爷,爷爷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属于低保家庭。他养成了懒懒散散的习惯,想上学就上,慢慢地就和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第二个案例是团伙杀人案。20xx年,某区的保安拨打了110,警察接到了电话,得知有人被刺伤。110马上赶到现场,把受害人立即送往医院。经调查,是不良少年帮害,错伤他人。有一个叫王**帮在网上消息,要报复**。带了十多个人,乘上了中巴车,到了凶案地,当场杀伤三名中学生,一人重伤,两人轻伤。案发后罪犯坐火车逃到重庆。过了一段时间,他们认为没事了,就陆陆续续地回到贵阳,结果全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调查,他们的家庭也都是单亲家庭。 第三个案例是抢劫案。20xx年2月5号,有一个九中的女学生被抢。她用手机打电话,罪犯想据为己有,结果被警察抓获。经过调查,他也是很早就辍学。没有人管,就逃学。和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接触,结果走上犯罪道路,被判刑三年。 第四个案例是1993年发生在军体校。凶手的爸爸是离异再婚,他和后妈的关系处地得很紧张,所以产生了杀人的念头,便悄悄地把手枪偷回家中,把自己的后妈打死了,还把后妈刚刚生了才六个月的妹妹勒死了。
从这四个案件来看,都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家庭破灭,受到社会上的不良接触,逐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看黄色书刊,电影,上网。也有自身原因,不良习惯,小时候,经常偷偷摸摸地偷同学的东西,同学不向老师反映。所以就给他了机会,产生了侥幸心理。
家庭,父母教育都很重要,如果教育不好,危害很大,离婚使孩子过早地尝到苦涩,或把孩子当成包袱。家长把昔日的怜爱变成厌恶,把细心呵护变成不闻不问。这样一来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所以他们就走向犯罪。人生出来,本来就是友善的,最重要的就是父母亲的教育。他们的犯罪特点是低龄化,团伙化,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有时会产生报复心理,不考虑后果。有时喊起一大群人,一起坐车从城南到城北拿刀杀人。
为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我们应遵守以下几点:
1、自我安全防范,不要与不良青少年交往。
2、不要登陆不良网址。
3、不观看,不下载黄色资料。
4、远离,拒绝吸毒。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犯罪的时候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要躲避犯罪,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提倡斗争。
2、如果受害,应告知学校,教师及家长,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3、加强法制观念学习。法制教育已纳入学习规划。
听了讲座后,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父母带来的。也有自身的心理问题。但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良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去承受外界所带来的压力。我也学会了许多遇到犯罪事件发生在自己的身边时,我们应该怎样防范,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法制安全讲座听后感 篇【2】今天,在大会上有一位警察局长主要讲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1、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小抓起,从现在做起。
良好习惯,良好行为的养成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培养训练。预防不良行为必须从小抓起;2、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具体的小事抓起。小事不小。小时不抓,就演变成大错。教育无小事,从小抓,抓小事,久而久之,形成良好习惯,使不良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矫治,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抓好两“小”,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小学生行为的准则,应努力做到。我们每一个同学都要做到:自尊自爱,注重小学生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严于律己,遵守公德。将来我们才能成为一名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而对于我们少年儿童,是走上到的殿堂的梯子。
能让人该过自新。要是盗贼、人犯,从小接受过法制教育,有着满心道德,那他们还会成为罪犯吗?由此说明,法制教育是不可忽视的。所以,我觉得学好法制教育就是学会做人,就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它教会我们遵守守则,小学生要遵守《小学是守则》,员工要遵守公司条例,而每个公民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它教会我们不要迷恋电子游戏机,不吸烟,不喝酒,不打人和小偷小摸。玩电子游戏会让我们成绩下降,也浪费金钱;吸烟喝酒有害身体,打人和小偷小摸是不良行为。它还教我们怎样防火与自救,城市不能随便放鞭炮等等
所以,我们要认真学好法制教育,做个有文化、讲文明的国之栋梁。
法制安全讲座听后感 篇【3】这周,学校开展了以“安全法制教育”为主旨的演讲活动,学校专程聘请了安全法制教育的校长,为我们讲解,让我们学会了用法制武器保护自己。
作为一名小学生,知法,学法,懂法,用法是我们人身健康的保障,法律法制是社会和谐的一道警戒线,做为一名守法的好公民,当我们在做一件事时,必须理智的想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犯法,并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小小的我在这个世界中迷茫,面对利益与谎言编织出的美丽幻境,明知是黑暗布下的陷阱,我们却选择了毫不理智的踏入,迷失了自己的本性,最终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做为21实际的青年,沐浴在灿烂的阳光下,我们即将踏入这个社会,以后的路还很长,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是我们的必修课,为了我们的成长,我们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用法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