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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指出:内部审计是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服务,设计这些服务是用来增加价值,改进组织的运营。因此,《标准》要求内部审计活动是独立的,内部审计师在开展其业务时是客观的。这里,独立性是组织层面的属性,客观性是个人层面的属性。独立性意味着内部审计师可以自由、客观地履行其职责,而客观性是在精神态度上的独立。内审机构及内审人员只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具备应有的专业素质,才能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
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与客观性的现状
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普遍存在独立性与客观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内审机构组织地位低下的现象,从而导致内部审计的职能无法有效发挥。
传统意义上很多人对内部审计抱有成见,认为内部审计部门不能实现增值效益,充其量就是负责“找麻烦”的部门。部分国有企业没有把内审工作有机地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体系中,使其真正发挥管理、监控的双重职责,没有给内审工作创造必要的组织条件,使内审机构在组织上不能保持独立性,在人员安排上没有调动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去开展内审工作。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内部审计的领导层次不高,导致内审的独立性无法保证。
目前国有企业内审机构的领导层次普遍不高,有的隶属于财会部门或纪委监察部门;有的受企业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内部审计的领导层次不高,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导致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内部审计控制审查过程缺乏独立性,内部审计结果的处理、审计建议的落实等都受较大程度的制约,内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难以得到保证,从而使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影响了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内审人员无法独立地执行审计程序,审计结论缺乏独立性,导致内审的客观性无法保证。
一方面因内审部门领导的地位及经营责任的限制,内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和决定屈从于被审计对象的意志,难以独立地执行审计程序。另一方面内审人员职位升迁、薪资提升等均由被审计对象决定,考虑到自身经济利益因素,内审人员在主观上有回避对敏感事项进行审查的激励。
同时,审计决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被审计对象对内审部门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不重视,企业内部没有有效的审计决定执行反馈制度,内审人员的劳动成果往往被束之高阁,长此以往,内审人员便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目标没有得到科学的分解,缺乏相配套的激励机制和责任制度。实际工作中,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忽视了内部审计操作和管理中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没有对审计工作目标进行科学分解,未辅以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责任制度,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往往得不到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常常处于例行公事的应付局面之中,影响了审计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需要具备的专业素质
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在保证内审工作独立性的基础上,对审计人员的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毕竟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的技能型工作。审计人员要做到对审计事实的客观评价,要将内部审计工作寓于服务,树立主动为经营服务的意识,有创新精神,做学习型人才。
第一,过硬的审计专业技能与学习能力。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完善的知识结构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要通晓财务会计知识,而且还要熟知经济、法律、金融、税收、统计及计算机等知识。所以内部审计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能力,在工作中才能运用自如,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良好的逻辑思维与分析判断能力。
要干好审计工作,除了需要掌握多方面的知识外,很大部分工作来自对审计证据的整理和综合,归纳总结,这需要严密的逻辑推理与分析判断能力。遇到问题多问几个为什么、是什么,不能只看表面现象,要透过现象看实质,才能发现隐藏在“合规”下面的不合规。
第三,熟练的计算机应用与信息写作能力。
现代审计越来越借助于科技手段创新,而计算机审计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具备计算机应用能力,才能胜任新时期的审计工作。同时要将在审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遇到的难点,利用文字形成通俗易懂的信息,才能有效完成审计目标,提高审计资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
1 国家科研信用建设现状
科技部提出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引入 “信用管理”机制,是科技计划管理的一个体制创新,也是监督机制上的一个创新。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顶层设计出台后,科技部坚持先试行后推广战略,逐步实施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并在多方面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1.1 不断丰富科研信用政策体系
科技部为做好科研信用建设的顶层设计,从 2004年至今,出台了一系列科研信用管理政策。 从 2001 年到 2004 年,科技部经过 3 年的前期调查研究、文件起草、征求意见三个阶段,在 2004 年 9 月,正式《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作为我国科技信用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在随后出台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10)》中,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推进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 2006 年 11月,为规范科技计划中的信用行为,科技部颁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明确界定科研不端行为,并加强了科技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
1.2 逐步完善和推广科研信用管理
2007 年至 2013 年, 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和配套制度逐步完善,在科技管理、科技计划等工作中逐步推广应用,各项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均强调要把科技信用作为申报科技业务的重要依据,并在享受有关科技经费支持时考虑科研诚信。 2007 年,科技部联合其他十部委组建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科研失信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2008 年 11 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提出,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实行评审信誉制度。2014 年 3 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把“完善科研信用管理”作为 29 条意见中的一条, 作为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的重要举措。
1.3 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
在项目申报、职称评选等方面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 科技部采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在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中,将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与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
2 部分省市科研信用建设现状
近年来,各省市围绕《决定》及自身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在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方面积极探索和创新。 北京、江苏均出台了针对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办法,重庆、新疆出台了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浙江出台了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上海、山东等先进地区则没有实质性的行动和举措。 下面本文将对北京、重庆、江苏三省市的主要做法进行分析。
2.1 北京
为规范科技计划管理, 北京市科委于 2010 年出台《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附注了详细的信用评价标准。 其主要做法有:一是评价指标融合了原有科技政策,确保了制度的连续性。 在《办法》出台以前,北京市围绕科技计划管理,在立项、验收、评审、招标等环节制定了详细系统的规则,其中许多政策作为此次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的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原有政策的连续性和科技信用管理的可操作性。 二是各责任主体信用级别界定简单化。 北京将科技计划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的信用级别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良和差等五个等级,各责任主体只要满足相应信用等级中的一个指标或者全部指标即可确认其信用等级,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各责任主体的信用级别界定工作。 三是积极鼓励开拓创新。
为鼓励相关责任主体积极开拓创新,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只有信用达到良好且有突出贡献者,才可评价为信用优秀, 并在市科委凝练重大科技项目时优先考虑其意见建议。 这是国内首次对科技计划信用的评价对象、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应用规则等进行详细规定,为其他省市出台相关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2.2 江苏
2013 年 10 月,江苏省科技厅了《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在信用记录、评价及处罚方面的主要做法有:一是建立详细的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江苏的做法与北京相似,都是将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并分别进行记录管理。 确定每一个信用级别的评价标准,相关责任主体只要满足其中一条或全部标准即可确定其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的对应级别。 二是细分信用评价等级。 将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划分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五个等级, 评审专家信用行为划分为信用良好、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三是对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者采取“零容忍”. 对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者采取“零容忍”,永久取消其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
2.3 重庆
2014 年 7 月,重庆市科委出台了《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可借鉴之处:一是分工明确,有效建设科技信用数据库。 由市科委发展计划处负责重庆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数据库建设,并牵头组织实施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各项目管理处室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各自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分工,负责记录相应的信用管理信息并录入“信用库”. 二是实行信用扣分制。 科技计划信用记分初始分值为 10 分,当相关责任主体出现科研不端和失信行为时,根据科技计划信用记录扣减相应分值。 三是分别以 3 年或 5 年为期限滚动记录信用分值。 项目承担单位、评审评估机构及专家三类责任主体,当前的信用分值计算方法为初始信用分值减去当月前 36 个月的信用记录扣分总和,而对于项目负责人,则用初始信用分值减去当月前 60 个月的信用记录扣分总和。 相应信用等级由“信用库”自动生成,严重失信者将列入“黑名单”. 四是严惩失信行为。 例如,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时恶意注册一些虚假信息, 经审计发现项目负责人挪用、侵吞财政科研经费,或者经举报查实评审评估专家索取或接受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好处,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为项目立项、 检查或验收提供便利等,都将一次性被扣 10 分(全部信用分值)。
3 我国科研信用管理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综合来看, 部分省市在科技信用管理上不断深入,从出台政策到具体评价都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正式推行的时间并不长,具体成效还难以评价。 仅从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上分析, 各地都有值得借鉴之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3.1 缺乏科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科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信用信息的公开与管理。 科技部及各省市虽然提出要建立科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但并没有落实,因而不利于信用信息跨部门的记录、查询与公开。 全社会信用体系也尚未完善,缺少紧密的跨部门合作。
3.2 科研诚信教育及宣传不够现阶段,对科研人员的诚信教育较为滞后。 高校、科研机构等没有专门设立科研诚信教育的学习课程,各组织和机构也较少开展科研诚信道德的舆论宣传,因而在科学界还未形成科研道德、科研伦理及学术规范等科研诚信共识。
3.3 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从国家和各省市的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科研信用评价机制。 在已出台科技信用管理办法的几个省市中,北京和江苏虽然出台了信用评价标准,但只是对责任主体的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分别评价,缺少综合评级,采用的定性评价方法不利于实际操作,且不能鼓励各信用主体坚守科研诚信。
科研诚信建设对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提升我国各省市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国家及各省市都要加快推进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前期调研,分步骤试点开展信用管理,制定详细信用评价细则,规范信用评审程序,建立科研信用共享机制,推进科研信用管理应用。
参考文献:
[1] 李丽亚,毕京波,宋扬。 关于建立我国科技信用评价系统的几点思考[J]. 中国科技论坛,2006(5):47-51.
[2] 张明龙,张琼妮,杨剑。 加强科技信用制度建设的思索[J].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7(9):52-56.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和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验动物的生产,包括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饲养、供应、经营等活动。
实验动物的使用,包括科学研究、教学、检定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的产品生产等活动。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合理、市场规范、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部门)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省科技部门委托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
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教育、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实验动物科学知识的推广、普及。
第二章生产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对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标准要求,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的基本检测手段;
(二)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具、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三)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正常生产需要的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五)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
(六)试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申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省科技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的,通知其试生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验动物试生产结束后,试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科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从事实验动物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动物使用环境、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对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标准要求;
(二)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具、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和动物实验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省科技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省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内、国际认可的品种、品系和繁育方法。
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因科学研究需要捕捉、引进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运输实验动物的工具和笼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
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
第十五条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使用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实验设施设备及饲料、笼具等相关产品;使用的实验动物应当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涉及实验动物的科研课题申报、科研成果验收、检定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的产品生产,应当把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和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设备作为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或者已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其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课题不予立项,科研成果不予验收、评奖,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使用。
第十八条实验动物的进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质量与防疫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十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营养学的要求和生产环境、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销售实验动物时,应当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
质量合格证明应当标明实验动物的名称、规格、等级、数量、质量检测情况、购买单位名称、出售日期、许可证号;单位提供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的,由个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从事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环境设施条件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质量技监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检测标准、方法和操作规程,依法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验动物的特殊要求,做好实验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作为实验动物的,应当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在进入实验动物饲养前,再次隔离观察。
家畜家禽等作为实验动物的,应当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在进入实验动物饲养前,再次隔离观察。
第二十五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实验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染有人畜共患疾病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发生重大实验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四章生物安全与动物福利
第二十六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实验室感染,防止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实验动物流失及病原体泄漏。
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应当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实验设施和设备内进行,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等应当经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不得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
第二十七条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按照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按照科学、合理、人道的要求,尽量减少实验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使用。
动物实验涉及具体伦理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其设立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的日常管理、项目管理和动物实验的伦理审查。
第三十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晋升活动;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
第三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对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省科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使用场所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四条省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受理、核实公众举报;对违法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公布被许可的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省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省科技部门做好本行业(系统)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第四十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由省科技部门收缴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科技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三条省科技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验动物的基本内容实验动物是人工饲养,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及其科学实验的动物。
实验动物学的基本内容
1、实验动物育种学:实验动物育种学主要研究实验动物遗传改良和遗传控制,以及野生动物和家畜的实验动物化。2、实验动物医学:实验动物医学专门研究实验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以及它在生物医学领域里如何应用的科学。
3、比较医学:比较研究所有动物(包括人的)基本生命现象的异同。
2016年初,公司下达了完善科技管理制度的任务后,他锐意进取,通过多次向云铝、润鑫等公司学习借鉴,结合公司实际,终于促成公司建立了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创新中心,制定出台了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制度。
科技创效工作一直是源鑫公司较为薄弱的一环。为改变2011年后公司无新增专利技术的困局,他首先在专利技术提炼总结方面,经过与相关部门领导和技术员沟通交流,在 2015年4月份新申请专利技术6件,并在9月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件,改写了近5年没有任何新专利技术产生的记录。同时,他积极认真开展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常奔走于各生产部门之间,鼓励各生产部门积极申报科技项目;经过反复修改完善,8月份,公司终于实现了内部6项科技项目的立项,自此打开了科技项目研发和科研经费划拨管理规范制度化的突破口,有序推进了科研投入和研发工作的开展。同时,他积极开展对外科技研发合作和经费筹措工作,9月份与昆明冶金研究院合作共同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特种石墨研究课题,为公司获得科技经费140万元,并积极组织与润鑫公司开展废旧阴极回用科研项目试验,前期试验块已送润鑫公司上槽实验使用,润鑫客户反馈试验效果较好,下一步将开展试验转入产业化运用,为铝板块大修产生的废旧阴极块(每年约3000吨)回收处理拓展了一条废旧资源循环利用的通道,同时在11月份还申请了发明专利技术;最值得一提的是,经由他申请上报的项目,累计获得830万元的政府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科技经费等资金支持,为公司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从2011年至2015年,他不放弃任何一次各级政府资金支持的机会,加班加点赶写申报材料,及时申报,为公司争取了难能可贵的经费支持。
积极倡导借助利用外部资源,加大产学研合作和交流力度,促成公司与昆明冶金研究院签订了技术创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签订了实习基地校企合作协议书。在与昆明冶金研究院合作进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60万吨阳极炭素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的日常管理和后期验收准备中,他主动加班,多次出差昆明办理项目材料修改规整工作,多次代表公司向省州市科技、工信部门汇报,并与集团科技部、昆明冶金研究院对接联系,协调处理,为该项目的正常推进验收作出了贡献。
1.1国家重点实验室布局
科技部负责编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先由各部门推荐、领域专家建议、各单位自主上报和科技部自行调研,然后科技部根据总体规划论证筛选。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截止目前为止,科技部共批准建设26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其中生命科学领域60个,与农业相关的实验室有34个。如表1所示。
1.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南由对口司推荐、领域专家建议、各单位自主上报,然后科技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筛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目前,科技部已批准立项建设220余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领域现有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9个,如表2所示。
1.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布局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与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顶层设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截止2009年底,已批准建设127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其中农业相关领域有20家,如表4所示。
1.4农业类国家级科研平台的布局
分析通过对上述农业类国家级科研平台的建设概况进行综合比较与分析可知,国家级科研平台均要求有良好的科研积累,有国内权威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不重复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须有国家重点学科支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相关领域优势整合但不是大拼盘,高水平科研成果积累,具有较好的仪器设备条件和相对集中的科研用房。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结合为主,优势明显、特色鲜明,能解决一个产业的共性技术问题,有国内权威的学术带头人和经营人才,有一批可转化的成果积累,有合作良好的实力企业,有良好的、独立的研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要结合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研究,强调国计民生的大产业、不强调学科布局,优势明显、特色鲜明,有良好的、独立的研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要解决国家重大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强调产学研结合,优势明显、特色鲜明,有良好的、独立的研究实验室,有可供应用的成果,有合作良好的、有实力的企业进行产业化运作。
2高等学校培育国家级科研平台的建议
2.1明确国家级科研平台在学科建设中的定位
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大学水平和发展实力的重要标志,建议将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在学校工作中明确定位: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它与学术队伍培养、科研项目共同构成学科建设三大内容,师资、教学、科研、平台是学校的四大核心业务工作。要目标明确地进行学科系统培育与积淀。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对学术水平要求很高,要获建设成功,必须有国内一流的专家、大型科研项目、高水平论文、大科技成果作支撑,一个学校的资源、力量有限,必须锁定明确的培育目标进行前期的人才培养、科研积淀才能形成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