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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合营企业;非货币性资产
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例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各持股比例50%,共同控制丙公司。2012年1月1日甲公司投出厂房,该厂房的账面原值20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公允价值1700万元。假定该项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要求:编制甲公司2012年1月1日对丙公司投资的会计分录。
【答案】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0
累计折旧 400
贷:固定资产 2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0
(2)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的,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例题2】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8%,乙公司和丙公司各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1%,丁公司为甲、乙、丙公司的合营企业。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厂房)出资,该厂房的原价为1600万元,累计折旧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9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以1550万元的现金出资。
假定厂房的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丁公司2012年实现净利润为800万元。假定甲公司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影响。
要求:编制甲公司2012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会计分录及2012年12月31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分录。
【答案】
1)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甲公司上述对丁公司的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原则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投出厂房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600万元(1900-1300)确认为处置损益(利得),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00
累计折旧 300
贷:固定资产 16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成本) 1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
2012年12月31日投出固定资产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600-600÷10×9/12=555(万元)。
2012年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800-555)×38%=93.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损益调整) 93.1
贷:投资收益 93.1
2)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借:营业外收入 228(600×38%)
贷:投资收益 228
(3)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例题3】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9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丙公司注册资本的50%,乙公司持有丙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丙公司为甲、乙公司的合营企业。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厂房)出资,出资时该厂房的原价为1200万元,累计折旧为32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未计提减值;乙公司以900万元的现金出资,另支付甲公司50万元现金。
假定厂房的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丙公司2012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假定甲公司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影响。
要求:编制甲公司2012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会计分录及2012年12月31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分录。
【答案】
1)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甲公司上述对丙公司的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原则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投出厂房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120万元(1000-880)确认为处置损益(利得),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880
累计折旧 320
贷:固定资产 12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950
银行存款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
贷:营业外收入 120
由于在此项交易中,甲公司收取50万元现金,上述利得中包含收取的50万元现金实现的利得为6万元(120÷1000×50),甲公司投资时固定资产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120-6=114(万元)。2012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114-114÷10×9/12=105.45(万元)。
2012年甲公司个别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800-105.45)×50%=347.2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347.28
贷:投资收益 347.28
2)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借:营业外收入 57(114×50%)
贷:投资收益 57
【例题4】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8%,乙公司和丙公司各持有丁公司注册资本的31%,丁公司为甲、乙、丙公司的合营企业。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机器)出资,该机器的原价为1600万元,累计折旧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1900万元,未计提减值;乙公司和丙公司以现金出资,各投资1550万元。
假定甲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所得税影响。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丁公司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900万元,投出机器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700万元(1900-1200),确认损益(利得)。
借: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成本) 19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0
贷:固定资产 16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7000000
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上述投资所产生的利得,仅能够确认归属于乙、丙公司的利得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抵消归属于甲公司的利得部分266(700×38%)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抵消分录:
借:营业外收入 26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 2660000
上述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也可以比照权益法下顺流交易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进行处理的原则。假定丁公司投资当年实现净利润为零,甲公司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处理:
1)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上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对于因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上的利得作为顺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因丁公司设立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零,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将零的净利润减去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上的利得与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损益。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700)×38%=-266(万元)
借:投资收益 26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660000
2)甲公司在其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上述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借:营业外收入 2660000
贷:投资收益 2660000
未来期间,该项投入丁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前期投资时产生的利得上的折旧部分在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内部交易损益进行后续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要理财知识必不可少
随着社会阅历的不断增加,我逐渐意识到人一生会面临置业、购车、投资、子女教育、风险保障与安度晚年等多种需求,而合理科学的理财规划将能使这些需求更快地实现。理财离不开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债市、股市、汇市、房市、金市,每个市场都是风险与机会并存;基金、保险、债券、股票、期货、外汇、黄金、信托、房产,每种金融工具都各有利弊。此时我真真切切体味到了“书到用时方恨少”这句话的意义。
2005年我开始学习金融学,2007年开始全面接触到理财规划,理财这门务实的学科深深地吸引着我,也促使我不断地学习经济、财务等方面的知识。短短5年中,我的财商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培养了正确金钱观的同时,也渐渐锻炼了驾驭金钱的能力。
抽身股市进军二线房产市场
2007年,中国股市全年涨幅领跑全球,沪深两市所有综合指数、行业指数都创历史新高。沪指2007年12月28日收盘报5261.56点,全年上涨96.7%,成为历年来上涨最多的年份,深证成指2007年涨幅为166.29%。沪深两市总市值突破30万亿元大关,募集资金总额达3391亿元,是2006年的2倍。
难得的牛市行情不断激发着投资者的热情,我的家人和身边的朋友也都从中获得了可观的收益,但如此令人惊叹的数字却使我变得谨慎起来,加之次贷危机2007年8月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我于2007年夏果断建议家人从疯狂的市场中获利退出,并投资于刚性需求旺盛的二线城市房地产。
投资房地产最重要的因素是关注投资地段的房价是否有增长的潜力,经过认真调研,结合城市居住环境、城市规划及楼盘周边配套设施选定区位,我们规避一线城市房产的过度涨幅,投资于有潜力的二线城市房地产。简单的理财决策,不仅规避了2008年A股市场下跌的巨大风险,保全了获利的资金,还将家庭的资产配置进行了新的调整,收获了二线城市房产高达20%~30%的增值收益。
看准时机转战北京楼市
2008年冬天,金融危机开始向全球蔓延,以房地产为代表的实体经济开始动摇,131号文件、限外令和房贷优惠等一系列刺激楼市发展的政策接踵而至,股市也是一落千丈。略有投资头脑的人都知道,尚处于幼年阶段的中国楼市,在中国特色的行业政策之下,政府必会想方设法地“弃车保帅”来实现GDP的保入目标。加之国际热钱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抽身速度很快,需要最为稳妥的中国房地产板块来庇护。2008年底,一直关注楼市的我,猛然觉得房价已到拐点临界值。在淡季促销之际,又从多方打探到北京“CBD东扩”传言即将成真。于是,果断将在二线城市房产中的获利资金投入到一线城市房产,在北京东四环购置了一套房源,如今已经翻倍,也可谓“地缘性豪宅”了。其实,一切商品的价值都是基于土地而衍生的,房地产则更是直接具有这种价值中最稀缺的土地资源。当然,豪宅的门牌随时都可以换,唯有占据地缘优势的建筑才能价值永恒。
教育投资促进理财良性循环
对于年轻人,我最推崇的就是教育投资。读书期间,父母积极鼓励我学习理财技能,并量力而行通过专业的培训及考试。在进行了权衡后,我考取了国家助理理财规划师的职业资格。为更好了解理财行业的前沿动向,2008年寒假,我前往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参加了一系列关于投资理财的研习及实践。香港研习的经历不仅丰富了我的专业知识及职业素养,还拓宽了我的视野,也确定了成为卓越理财规划师的职业理想。2009年的毕业实习一生难忘,我与来自全球不同学校的优秀学子们共同学习,并通过实习公司提供的平台进行实践,分别在资讯部、培训部、市场部、销售部轮岗实习,难能可贵的实践使我的英语运用能力、商务洽谈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以及金融衍生品运用能力得到全面提升。这些经历都为我进入理财行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房产税 交易成本 帕累托最优 利益相关者
我国经济高速成长的背景下,人们对居住的需求日益增高,住房供求紧张,市场价格一直在攀升。政府针对市场出台了各种政策和调控措施,可是房价仍居高不下。房产税的开征,会加大投机者的保有成本,一定程度上阻止市场的投机行为,本文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房产税开征的利弊,以使决策者有序推进房产税的开征。
一、交易成本阻碍房产税的开征
(一)交易成本的内涵
所谓交易费用,是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交易过程中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和货币成本。从根本上来说,只要人们进行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费用产生。所以无论是企业的内部交易,还是市场交易,都存在着不同的交易费用;而企业替代市场,是因为通过企业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比通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低,这是人类追求经济效率的体现。
就我国的目前情况来看,政府在房地产的交易过程中实行的“重交易环节、轻保有环节”的税收工具,以及向地方政府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政策,实质上是提高了房地产的交易费用,变相推高房价,加重购买者的负担。无论哪种交易方法都会尽量去寻求最低的交易成本,尽量降低交易费用。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降低房屋的交易成本,这是因为以前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变成了逐渐缴纳的房产税,提高了房屋的保有成本,从而起到了尽量抑制房产投资者的作用。
(二)房产税开征的交易成本分析
房产税对存量房和交易房的征收标准是不一致的。国家大幅提高了存量房的交易税,差价的20%毫无疑问是为了严厉打击投机者,但是交易房的税率相对较低,这严重影响了囤房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导致他们的反对声一片。
二、帕累托最优是房产税最强的拦路虎
(一)帕累托最优的基本内涵
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市场供求所形成的均衡价格,能够引导社会资源实现有效配置,使任何两种产品对于任何两个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都相等,任何两种生产要素对任何两种产品生产的技术替代率都相等,从而达到任何资源的再配置都不可能在不使任何人的处境变坏的同时,使一些人的处境变好。从市场的角度来看,一家生产企业,如果能够做到不损害对手利益的情况下又为自己争取到利益,就可以进行帕累托改进。换言之,如果是双方进行交易,这就意味着双赢的局面。
(二)房产税开征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
房产税改革要在实现公平、效率、充足的收入、降低管理成本等多重目标下做出权衡,这就要涉及到帕累托最优理论的运用。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上,很难实现帕累托最优。因为利益相关者,主要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陷入了“囚徒困境”。依据国外的经验,房产税开征之后地方政府将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而当今我国调控房产市场的两大利益主体一是中央,一是地方政府、房企、银行及相关产业的联合体,所涉及的既有国家经济、政治的整体利益,也有地方、行业、个人的局部利益。利益的博弈过程相当复杂。基于“囚徒困境”,若双方都为了整体的国家利益而沉默,那么集体利益将实现最大化,这恰恰也是最理想和最难实现的状态;如果双方都违约,国家的整体利益将会受到极大损害,这也是中央这一利益主体更加不愿意见到的情况,因为中央政府对大局的把握比那些只关注局部利益的群体更加有预见性和危机感。表1展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矩阵。
由表1可以看出,地方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会选择“违约”,那么,就违背了中央政府的初衷。并且无论中央政府的选择是什么,地方政府的“违约”选择都是最好的选择。可以说,帕累托最优是房产税成长道路上的最强拦路虎。
三、房产税开征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一)房产税的利益相关者
就目前的房地产形势来看,中央政府调控改变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势在必行。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房产投资者、房产刚性需求者、房地产开发商。这些利益相关者与房产税的开征密切相关,有的分担了房产税开征的风险,有的为房产税开征付出了代价,有的对房产税进行监督和制约,有的会因此而受益。因此政府的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
(二)房产税开征对利益相关者的冲击
房产税的征收需要定量的衡量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重,考虑房产税改革后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第一,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策划房产税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洗牌”,改变市场不正当的利益分配格局。如果仅考虑到经济利益,中央政府甚至不算是利益相关者。因为无论是土地出让金还是房产税都只能算作是地方政府税收的收入。但中央政府对市场的长远发展负有责任。本文之所以将中央政府设为本次改革的利益相关者,是因为它是房产税改革的重要推进者或者说是间接受益者。经过此次改革,会加大投机者对房产的保有成本,一定程度上阻止市场的投机行为,抑制房价非正常的快速高涨,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会产生积极作用。
第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房地产改革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土地出让金一直以来都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改革后,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初始阶段征税改为保有阶段征税。改革开始,地方政府的收入将会明显降低,但从长远来看,房产税来源稳定,收入反而会增加。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是很矛盾的一个主体。
第三,房地产开发商。房产税的征收,增加了企业预交的税款和房产的成本,使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减少。而且纳税人即使是房地产开发商,但负税人必定是购房者,住房的需求受价格的影响波动大,房价的上涨,会抑制购房需求,使开发商卖出的住房减少,进而利润减少。但是这并不绝对,无法预料房价是否会出现报复性增长,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属于卖方市场,当房地产商利益受损时,它会转移赋税,进而使房价再度上涨。
第四,房产刚性需求者。可以说,他们会是房产税改革的受益者。因为他们不会保有多套房产,从而避开了高额的房产保有成本,而且将一次分摊到他们身上的土地出让金变成了分批次按时间的房产税,因而必定成为改革的坚定支持者。根据国外经验来看,在房产税征收初期,房价下跌,刚性需求者获利。但是同时也使中收入阶层受到冲击,增加了中收入阶层的买房成本,让本来就买房困难的中收入阶层更加为难。
第五,房产投机者。房产税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产投资者的投资。由于他们的投机行为,导致市场供需更为不平衡,从而间接使房价飞速高涨。而房价的上涨又使他们有利可图,故而他们会继续加大投资。恶性循环就此形成,市场被他们吹出了一个美丽却脆弱的泡沫,只要破裂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将受害。所以必然要压缩他们的利润空间,争取尽可能地减少投机行为。面对未来可能削减自身利益的局面,他们自然成为了房产税改革的坚定反对者。
从以上分析来看,房产税开征的受益者是中央政府,刚性需求者;损失者是房产投资者(特别是持有多套房产者)、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这里的地方政府仅限于改革的初期。可以看到,双方力量对比并不悬殊,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讲,双方都有足够大的影响力可以对抗。
参考文献:
1.冯海波,刘勇政.多重目标制约下的中国房产税改革[J].财贸经济,2011,(6).
2.刘洪玉.房产税改革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改革,2011,(2).
3.刘开瑞,闫燕.房产税改革的影响分析及对策建议[J].消费经济,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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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喻景忠,杨蔚.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困局与思路[J].当代经济,2011,(3).
6.徐海波.住房信息联网一波三折――逆境突围还须制度先行[N].经济参政报,2013-7-16.
7.李乐.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征求意见[N].中国经营报,2013-8-24.
2、要注意买房时的首付:在确定好想要购买的楼盘之后,一定要去了解首付款有多少,根据首付款来合理分配自己的收入与开支,为房子的首付做好充足的准备。
3、筛选自己的买房范围:购房者要根据楼盘附近的交通以及商圈来进行选择,看交通以及生活是否便利。其实无论是购买二手房还是购买新房都有它们各自的优缺点,二手房相对来说配套设施都比较成熟,而且价格也要相对低一些;而新房会居住得更加舒适,未来的投资回报率也会高一些。
4、了解购房常识:买房不是一件小事,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所以在买房之前要自己去了解一些购房常识。
5、贷款方式要选好:目前贷款主要有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种方式,这两者各有利弊。购房者在决定采取哪种方式进行贷款购房时,应充分考虑到两种方式的特点,依照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贷款方式。
关键词:房产税;房地产市场;社会公平;宏观调控;监管
2011 年2 月,备受争议的房产税在重庆、上海开始征收。至此,关于房产税的种种猜测画上了句号。然而关于房产税的影响从始至终就没有停息过,对其功过利弊,见仁见智。支持者认为,实施房产税可以有效的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挤压房地产泡沫、实现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这也是国家推出房产税的初衷,有的人甚至把他作为国家调控房市继加息、限购之后的“最后一招”,是解决与规范房地产健康发展、维护民生的“治本之策”。
那么,房产税真果真是如有些人所说的那样的“灵丹妙药”?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是一分为二的,房产税的开征对经济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许多消极影响也是必须重视的。
一、对房价和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开征房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产的保有成本,从而减少房屋的空置率,打击与抑制对住房的投机性需求,稳定了人们的预期,可以有效缓解供求矛盾,最终达到抑制房价上涨、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均衡和健康发展之目的。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开征房地产税对房价及房市也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
众所周知,商品价格的取决于市场供求,是买卖双方竞争的结果。我国房地产市场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不均衡状态。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这种供求矛盾有可能加剧。从需求角度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作为生活水平重要标志的住房,人们对其需求将日益增加。从当前引发房价上涨的因素来看,对房屋的投资性需求也将有所增加。由于金融、资本市场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储蓄存款作为主要的投资方式,相对于高物价实际利率为负;而股市又是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中,许多2007 年入市的资金现在仍未“解套”。房地产就目前来讲是公认的相对风险较小而收益很高的“暴利行业”。正是在这种预期的驱使下,大量资本源源不断的涌入到这个黑洞中,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均未奏效就是鲜明的例证,各地“地王”频现就是最好的说明。前期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实施的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对拉动房地产的需求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再从供给角度来看,按照传统经济理论土地的供给是一定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家严格控制土地的使用,城市可用地是绝对减少的。这样,供不应求的格局将更加突出。
在这样一种供求失衡的格局中,房地产税的实行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对突出矛盾。首先它并不能有效抑制对房地产的需求,特别是有效打击抑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以重庆房产税征收方案为例看,当前全国住房的市值以百万亿计,而所征收的房产税款只有区区十亿多,这样的税制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对于一种“暴利”的投机更起不到任何的有效的制约。
有人还担心,此番政府开征房产税又会成为开发商提高房价的借口。由于房产税是在流通或者交易中征收的税种,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供求失衡的状态下,发地产商会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把房产税转嫁到普通民众身上。这无疑会推高房价,加重普通购房者的负担。还有部分经济学家敏锐的看到,由于房产税的实行,会推高房租价格。这对于当前国家通过廉租住房解决房价上涨和低收入者住房的政策是相悖的。
二、对社会公平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支持者认为,房产税的开征作为一种社会收入再分配,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然而,这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事实上,房产税的开征最终也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公平。
以上海房产税征收方案为例,明显的特点是只对增量征收,而不对存量征收,即只对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而不管在征收之前有几套房、有多大面积。这样的方式承认了现有社会不公平的合理性,是对既得利益者的偏袒。许多学者指出,这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最大亵渎”,是对新购房者的惩罚,根本无法降低住房的空置率。
这势必会迫使更多的购房者和投机者在政策实施前出现集中交易的行为,现实也证实了人们的这种担心。
宏观政策的实施要兼顾经济效率与公平,但在不同时期又要有所侧重。就目前来看,国家政策的导向是在保证经济稳步发展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也即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力求“把蛋糕分好”。而社会公平从一个侧面来说就是要合理确定分配政策,处理好国家和居民的利益关系。在国民收入分配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过分注重国家,突出表现为国家财政收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而居民收入的增速则低于经济增长速度,这是社会分配不合理的一个方面表现,使得人民未能真正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经济发展不一致。国家为扭转这一格局,采取种种措施在国民收入分配时提高居民收入所占的比重,刚出炉的“十二五”规划提出由原来的“国强”到现在更加注重“民富”。而在人民普遍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形下开征房产税,无异于政府与民争利,减少居民收入,使得本就已经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
再从房产税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来看,能否真正有利于社会公平也是很值得怀疑的。正如《人民日报》(2011.01.17)撰文指出的,房产税可能会误伤中低收入家庭。主要是因为房产税不同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不是依据个人的所得或营业额来征收,而是依据房屋估价这种不动产来缴纳的。对于非营业性住房来讲,不动产是不能直接变现的,这就需要人们用其他收入来缴纳房产税,这对于挣钱能力较弱的中低收入者来讲无形之中增加了一笔不小的负担,而对于挣钱能力较强的高收入者或者是可以赚取高额利润的投机商而言影响则甚微,对于无房的中低收入者而言,这无疑是雪上加霜。这显而易见是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经济学家郎咸平把房产税看作是“从民众身上割肉”,不仅没有法理依据,也有损社会公平,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极易产生腐败。
三、房产税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是关于房产税的合法性问题。税收具有法制性和固定性,“有税必有法”,任何税收征管及其变化,都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税收行为以调整税收关系,这样税收才具有合法性。而从目前来看,房产税并未有一部真正有效力的、成文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与规范,即使是作为试点,也应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否则依法治国就会只成为一句口号。
二是评估机制不健全,使得在房产税在试行过程中实际操作受到了制约。税基的确定对于税收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为它直接决定着纳税的多少、居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房产税来讲,涉及到对房产的估价、面积的测量等。而目前我国独立的、富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严重匮乏,从属于政府的评审机构作为利益相关方,会影响到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普遍认为的可行方案是依据市场价格估价,然而市场价格一方面经常变化,另一方面又会由于区域差别大,操作起来困难重重。
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制度保证,这一措施的出台又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逃避税行为。在实施房产税的地方已经出现了隐匿个人房产、虚假过户和假离婚的事情,以期达到逃避税行为,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不少,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又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总之,对于房产税实施的消极影响必须有全面而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为解决民生、实现社会公平,对个人住宅开征房产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决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有困难和消极作用的存在就裹足不前;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房产税影响面广、意义重大,必须审慎对待。要把握适当的时机,采取正确的措施以趋利避害。这就需要国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发展生产,增加人民收入,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稳步推进,才能达到调控目标,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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