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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
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工作有的城市尚未开展或已开展,进展不一,普遍存在“重拆迁轻注销”,管理滞后情况,权属证书流失、销毁或散存于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单位、街道办事处、征收办等部门。造成根源:普遍重产权初始转移登记,轻产权注销登记。一些不法分子乘相关部门衔接不到位、钻管理漏洞,进行权属证书造假、诈取民财或拆迁补偿款,造成经济损失。拆迁不注销、使登记机构产权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不能及时清理、占用信息库存空间、影响信息速度,给产权、产籍管理带来负面不利影响。更影响执行国家限购政策、税收政策、司法协助中产权查询、摸清产权套数工作。管理滞后使拆迁户开限购证明和缴纳契税时经常怨声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在《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已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酝酿2014年6月出台之际,本人就城市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登记问题,谈谈个人浅见,供同行参考。
一、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1、2007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第6 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 条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30 条因合法拆除房屋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150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155 条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房屋灭失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第19条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第38条所有权人应当自房屋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第40条经登记的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注销事宜记载于登记簿,原所有权证收回或公告作废。
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灭籍属归档范围。第16 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一致。
因此,产权注销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是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性业务工作之一,对拆迁灭失的房屋不办理产权注销和灭籍管理,属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浪费国家信息资源,长期漠视,会给社会造成负面负担。
二、办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存在问题
1、申请问题。
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一般通过产权交换和货币拆迁两种主要形式完成。类似特定对象间拆迁人与产权人在某段时间内的强制交易,不同意将强制拆迁,该行为属房地产交易。理论上双方应钱房两清共同申请登记后拆除房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所有权人申请,但在没有制约措施情况下,易出现一拆了之,无人主动申请产权注销,有拆无销。历史遗留的开发公司拆迁房屋产权注销更是陈年老账,甚至问津无路。
2、不申请注销怎么办、如何制约问题。
登记机构与拆迁、土地、税收等部门协调,做到如要办理新的登记先清理解决拆迁范围产权注销登记,防患“前未注销清,后不注销乱”的恶性循环。
对事实已拆迁、多年未注销导致的遗留问题采取老的老办法解决,即登记机构到拆迁主管部门核复拆迁档案直接注销。
对城市建设中新的拆迁征收项目采取不办产权注销,拆迁主管部门不予项目拆迁验收,土地部门不予颁发土地证,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税务部门要凭注销证明落实拆迁房与新房差价收税。
3、权属证书问题。
第一种方法权属证书由登记机构收回存档。
第二种方法证书由拆迁人收回,交登记机构注记拆迁灭失信息后发给拆迁人持有,作为拆除补偿依据。
第三种方法公告作废,证书原件流于社会。
三、江苏部分城市办理拆迁灭失房屋产权注销做法
1、南京: 2006 年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拆迁后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采取由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收回权属证书,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单方申请,由档案馆直接注销、颁发注销凭证做法。
(1)拆迁人在申请“拆迁项目报结”前,到产权档案馆办理所拆除房屋注销登记手续,需提交房屋权属书原件及申请房屋注销登记权证清册一式三份。
(2)产权档案馆在核准拆除房屋注销登记后出具“南京市房屋注销登记凭证”及返还盖章确认的权证清册二份,同时须做好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清理工作。
南京采取此做法,基于产权管理、档案管理、地理测绘信息管理已实现一体化,现代化管理手段先进,利在于环节少,节省办公成本、效率高,一个窗口对外。
2、常州:《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地方立法采取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属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给予补偿。拆迁结束后,由拆迁人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拆迁后再注销产权做法。
3、徐州采取登记交易中心产权注销、测绘部门图籍注销、档案馆产籍注销,简称产权、产籍、图籍三注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房屋证件核验产权注销工作,市政府下发了徐政发【2013】31号文件。
具体做法如下:
(1)各区政府到国测绘公司申请拆迁房屋测绘,图籍界定拆迁范围,重要建筑物可附影像资料,为城市变迁积累资料。
(2)产权档案馆对拆迁范围房屋产权档案查询,提供明细查询汇总表给区政府。
(3)区政府在协议签订后、实施补偿前,提供权属证件到登记中心进行证件核验确认和产权注销申请。
(4)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核准注销登记,出具“徐州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证明”,区政府作为实施补偿依据,市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征收项目备案要件。
因档案缺失、查询不到等原因无法核验和注销的权属证件情形,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上报市棚改办集体研究确认、处理。
(5)收费。测绘服务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个人房屋产权核验查询60元/件,单位房屋产权核验查询210元/件。
四、建议
1、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立法解决注销问题。
全国各地城市建设每年拆除大量房屋,又无人主动申请产权注销顽疾,必须得到有效治理,且全面清理。
对过去城市建设拆迁遗留的未注销问题,积极主动采取用老办法向前清理,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8条所有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结合第40条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立法时建议考虑:对过去城市建设拆迁房屋已灭失遗留的所有权人未申请产权未注销问题,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生效的拆迁协议文书将注销事宜直接记载于登记簿。因为过去好多房屋是开发商拆迁或拆迁公司拆迁。
对现在全国每天都在发生的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如何注销产权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立法时建议借鉴江苏南京、徐州和常州确认后、补偿、注销做法,规定由区政府、拆迁人统一申请注销或所有权人实时申请注销,扭转以往一拆了之无人主动申请局面。实时盘活库存、清理信息,彻底消除因发产权证在拆迁环节引发不可预见隐患,防止假证骗取拆迁征收款,最大限度维护登记信用和政府拆迁征收声誉、权威。
2、更新注销观念,站在不动产登记生效出发点,重新设计不动产权属证书样本,增加注销栏目,采取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和在权属证书上登记拆迁灭失信息,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注记灭失信息的权属证书发申请人持有。
3、登记机构应高瞻远瞩,通过GIS、DPS、RS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对不动产权属边界及空间状态进行数字化定义,实现对不动产期房、现房、危房、灭失、权属等……整个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
注销是灭失房屋的归宿,不破不立。登记机构要想办法消除有拆除灭失不注销现象,及时清理电子信息档案库存,整合信息资源;
依据《物权法》第22条不动产收费按件收取规定,向相关部门反应汇报,改变目前注销登记不收费状况,要理直气壮管住管好注销工作。
4、依托网络化、云计算、虚拟管理等,统一不动产管理及服务平台,排除万难争取实现(不动产登记包括注销登记)服务立等可取,实现全国市、县实时联网,智慧管理不动产登记。让房屋、权属生命周期信息资源化、社会化,惠及民生和社会各综合系统建设。
5、转变服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在房车载体上利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整合人力、物力、技术资源、改装成一个流动的浓缩不动产登记机构,弥补固定办公场所局限,使固定和流动的场所互相补充、支撑、减少办公压力,精兵强将年轻化配置工作人员,隶属主要领导指挥,以奇治胜,重点服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建工程或实事工程,只要手续齐全,实现现场办公,服务立等可取,为政府上树形象,下立民心,解民之忧,节约资源。
参考文献:
[1]程信和、刘国臻编著《房地产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编《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人民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
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的设立
各地方税务分局分别设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征收窗口)。市区(含大凌河街道)征收窗口设立在市地税局征收科申报大厅。
二、征收窗口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受理房地产税收的纳税申报
(二)审核确认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三)税款征收、解缴
(四)开具销售发票
(五)负责收集传递房地产税收各税种有关纳税信息
(六)建立纳税人档案,保存征管资料
三、实行房地产税收先税后证的管理办法
我市房地产一体化税收的征收管理采取与房产、土地部门联合控管、“先税后证”的征管方式。即房地产权属承受者必须先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关各税后,凭契税完税凭证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房产、土地部门凭房地产权属承受者出具的契税完税证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房屋、土地证照。
征收窗口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计算机连网、沟通信息,每月获取我市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划拨、拍卖以及房屋权属变更情况等信息,坚决避免房地产权属转移过程中相关税收的流失。
四、规范征管程序
(一)纳税申报
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前,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征收窗口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应向纳税人公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纳税审核、认定
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确定应缴纳税种、适用税率、应征税额,经复核无误后,告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种及税额
1、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审核认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权核定税额或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的认定。20__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3、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认定。根据《凌海市地方税务局、凌海市财政局、凌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凌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凌海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2640元/平方米以下。
4、对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的确定。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6、税收减免的审核。
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个人承受的普通住房实行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认定环节应由纳税人填写认定表经征收窗口的审核人员审核认定签字后办理免税、纳税手续: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进行转让的,填写《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免税认定表》,申请并办理免税手续。个人销售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填写《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差额纳税认定表》,申请并办理差额纳税手续。
7、对纳税事项审核认定的时间规定,审核认定由征收窗口具体负责,无法当时确认的事项请示各相关科室,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税款征收解缴
房地产一体化税收由征收窗口统一征收,并由窗口分级次入库。
1、市本级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款;
(2)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一方为市属以上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3)市区征收窗口所征收的所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款。大凌河街道办事处的该部分税收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确定数额给予返还。
2、乡镇级
房屋所有者或承受者双方均为所辖区域内个人或乡镇以下单位的,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产生的税款。
五、销售不动产(转移无形资产)发票的管理。
各征收窗口在受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申报时,应要求纳税人报送原购房屋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复印件做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报,否则不予受理。
凡是房地产权属转移需开具的发票,全部由征收窗口管理。
(一)存量房屋权属转移需开具的发票由征收窗口统一填开。
(二)增量房屋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由征收窗口实行限量发放。房屋开发单位从征收窗口领取发票时,需由税收管理员签字,经征收单位领导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房屋开发单位应将发票的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分别报送税收管理员与征收窗口。税收管理员及征收窗口应及时对发票的开具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比对,对欠缴房地产相关各税的纳税人,征收窗口可停止供应发票。
六、建立和完善 档案管理制度
各征收窗口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收的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及时整理、收集房地产税收相关信息,实行规范化和档案化管理,为纳税户建立档案,一户一档。并每月将土地、房产的交易、纳税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市局的有关部门。
七、加强对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了保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成立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地点:农税科。
组长: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模式
房地产权属登记就是指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等地,从而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主要是用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本文主要就是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管理模式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现行的管理模式
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为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权属登记模式分为两种登记模式。(一)房屋与土地权属分别登记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由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分管房屋与土地,并分别向房的权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两个权利证书。(二)房屋与土地权属统一登记在我国一些地区。由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对房屋与土地实施统一管理。我国房屋与土地权属登记的发展趋势将是统一登记发证。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主要任务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主要就是为了确认房地产的产权归属,这是其最主要的任务。主要就是为了保证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利益。这样的管理模式会涉及到所有的房地产权利人。也就是可以深入到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房地产的权属关系到房地产的所有人、自然和和其他的组织。这是一种科学、先进有效的管理办法。它会对所有人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因此房地产产权产籍的管理就十分重要,必须得按照构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管理。一般房地产产籍管理的任务分为三个方面:
(一) 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发证工作
产权产籍经常性的主要就是权属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在全市房地产总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主要的任务就是做好初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产权的转让、变更、他项权利等的登记、核实、确权和发证工作,以及房地产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的注销工作。
(二)进行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房地产测绘是根据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需要,应用测绘技术绘制出以权属为核心、权属的单元界址为基础,以房屋及房屋所占用的平面位置、房屋状况、面积为重点的房地产图。用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房地产管理的房地产图,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审核后的房地产图纳入房地产档案统一管理。房地产测绘严格执行有关的测量技术规范,房地产的权属关系、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及时进行变更测量,使房地产图和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三) 进行房地产产籍管理工作
对现有房屋产籍资料的管理,针对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归档、制订目录索引和保管等各个环节建立一整套制度,便于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方便查阅利用;在初始产籍的基础上.根据产权管理提供的权属转移、变更、房地产的变化情况,对产籍资料进行不断修正、补充和增籍、灭籍_[作,以保护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使图、档、卡、册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主要类型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主要有以下儿种类型:
(一)总登记,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是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一种登记
(二)初始登记。指对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新建的房屋所进行的权属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_后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指房地产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等原因而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情况时所进行的登记。
(四)变更登记,指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发生翻建,房屋面积增加减少,部分拆除等情况时所进行的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指对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情况所进行的权属登记。
(六)注销登记,指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特点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内涵和功能也显现出两个特点:
(一)确权登记
房屋确权登记是指在法律中,是正规的经过申请、权属调查等相应的程序,确定了其产权的关系。权登记的主要特征有:
1、登记的功能偏重行政管理
历史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即源于政府税收和管理的需要。建国初期的房屋登记为清理产权、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做出了贡献。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通过房地产登记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资料信息,为地方政府了解、掌握房地产的利用情况、市场情况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为城市化建设提供了基础信息。同时,房屋登记也为政府收取相关税费发挥了重要作用。至《物权法》出台前,相对于物权公示等功能,登记的行政管理功能显得尤为突出。
2、带有强制性登记色彩
登记作为行政确权被视为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都明确要求当事人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生效后或者物权实际变动后的特定期限内申请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在一些规定中,甚至将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另外,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了登记机关可依职权主动进行登记的行为,对无主房屋登记机关可主动将之登记为国有房屋,登记机关发现登记错误可依职权主动进行变更登记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出了登记的强制性。
3、确权以实质审查为前提
确权登记就意味着登记机构必须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旦登记错误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登记机构作为政府机构,赋予当事人以极强的依赖利益,如果登记机构不进行实质审查.将会产生很多错误,而这对于登记的公信力将会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不仅审查申请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还要审核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不动产产权界限、与他人的产权关系等。经审查无误后 方可予以登记发证。
(二)行政确认
不动产在《物权法》的出台后有了新的意义。与《物权法》相配套的《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的效力、登记的机构及职责、登记的程序、登记的类型等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将房屋登记定义为”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由此,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性质明确为”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总结:
终上所述,随着国民经济经济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业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的性质,所以只能通过权属登记了进行房地汗的交易与买卖。权属登记都是经过政府机关部门的登记记录,安全性是可以放心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就是为了保护房地产所有人的房屋安全与权益。权属登记都是经过政府机关部门的登记记录,安全性是可以放心的。这样对于房地产的交易就更加安全与方便。
参考文献:
[1]邓卫红.房地产权属登记中规划管理档案信息的利用[J].城建档案,2012(2)
[2]许良霞.房地产权属变更中税款征纳前置问题分析[J].财会月刊:综合版,2010(10)
[3]黄禹.论房地产档案工作的质量管理与利用服务[J].黄禹康,2010(12)
[4]姚树密 李英.地籍测量中的房地产权属调查.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17)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利用档案;档案利用;信息查询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度不断上升,使得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地位也日益突出。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活动中形成的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历史记载和见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与查询,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当今市场经济发展来说,房屋权属档案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下面,就新形势下加强房地产权属档案利用谈谈笔者的一些思考和看法。
1、房地产权属档案利用中应注意问题
1.1 明确利用档案和档案利用的关系
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利用档案”是利用者为了研究和解决各种问题而查阅使用档案,“档案利用”是指档案工作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向利用者提供档案材料。这两者密切联系是,有了利用档案的需要,才有档案利用工作,有了档案利用工作,才能实现对档案的利用,两者结合才能充分发挥档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档案利用工作是档案工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档案工作总是为一定的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等事业服务的,并且在服务中得到加强。
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利用档案是档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档案是档案工作者的职责。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明确“主动”和“被动”的关系。虽然档案利用工作是一项“被动”的工作,但是,档案工作者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范围,加强档案利用工作的目的性,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做好档案利用工作,不断提高档案利用工作水平和成效,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1.2 处理好利用和保密的关系
利用档案不是无原则的提供利用服务,不是无限制的敞开利用,也有保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和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第二十六条规定:“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该《办法》同时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正确的做法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管理的规定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性质和特点,健全和完善房地产权属档案查询保密制度和手续,并严格遵守,做到既便于利用,又利于保密。
2、提供档案利用的方式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主要以原件提供利用、以档案复制品提供利用和以档案史料参考资料等提供利用三种形式,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方式。
2.1 开辟阅览室
由于房地产权属档案多为“孤本”,具有唯一性,并涉及个人信息保密,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外借。设立阅览室,便于接待利用者查阅档案、传播档案信息,提高查阅档案的周转率和利用率,有利于档案工作人员对房地产权属档案进行监护,掌握利用情况,解决利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工作,更好的为利用者服务。这种方式提供利用很少。
2.2 档案的外借
在特殊的条件下,经过严格的批准,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暂时外借,外借档案应有严格的审批、登记、交接、清点、催办手续,外借档案要注意跟踪督促归还,不得转借、复制,注意保护和保密,不得遗失和损坏。
2.3 制发档案复制件和档案证明
这是房地产权属档案利用的主要方式。房屋拆迁,房屋买卖,房地产抵押,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权利公告,解决房地产纠纷,公安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查询、冻结、查封、财产保全等行为都是以这种方式进行利用。这种方式的好处有:可以保护档案原件,减少对原件的机械磨损,避免遗失原件,并同时满足不同利用者的需要。
3、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利用工作的途径
房地产是不动产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兼具消费和投资功能,是自然人或法人最重要的财产之一。特别是《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加强了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极端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各种房地产权属登记活动如初始登记、交易抵押变更登记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等行为为房地产权属档案利用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如何更为快捷、优质、有效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成为当前迫切解决的问题。
3.1 丰富馆藏房地产权属档案
丰富馆藏档案是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利用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可靠保证。只有门类全、内容全、信息全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和档案信息,才能满足社会各界各方面的需要。为此,一要对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信息资料及时归档上架;二要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电子化的基础上,加大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输入力度,及时完善机读目录;三要建立健全功能强大、信息齐全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数据库。同时,要按照《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的规定,遴选档案,确保档案的质量。既要数量,更要质量。
3.2 促进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电子化
随着办公自动化的电子政务建设的推进,档案信息数字化、电子化必须同步推进,利用计算机管理房地产权属档案,建立和完善房地产权属档案全文数据库,计算机检索时数据中的每个产权要素都可以作为检索点,包括产权人信息、房屋坐落、自然信息、产权证管理信息以及模糊条件组合检索等,利用计算机的强大贮存和处理功能,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发挥网络优势,形成计算机检索与手工检索相结合的档案信息查询管理体系。提高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料的利用率、查全率、查准率,为档案利用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查询服务,即保护了档案原件,又高效地满足利用者的需要。
3.3 提高专业人才素质。档案技术人才是房地产权属
档案管理中至关重要的因素,抓紧培训具有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房地产业务知识和微电子技术的复合型档案管理人才是当务之急。只有全面掌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特点和形成规律,才能根据利用者的不同需要,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式进行检索,迅速而准确地为利用者提供所需信息,进而促进房地产权属档案利用工作的发展。为此,一是要开展在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提高服务本领,适应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事业发展的需要;二是要引进电子计算机和房地产专业技术人才,改变目前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不大适应工作的状况;三是发挥自身资源和优势培训档案管理后备人才,形成专业人才梯队,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事业注入新鲜血液。
3.4 加强房地产权属档案编研工作
编研成果利用范围具有广泛性、提供利用具有主动性、查找阅读具有灵活性的特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要了解社会需求,发挥馆藏档案资源优势,对学术研究价值大且可以公开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进行整理加工,汇编档案文献,编写参考资料,举办房地产权属档案展览,变“死档案”为“活档案”,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主动出击,向社会广泛宣传,充分发挥房地产权属档案信息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4、结束语
总之,房产档案权属档案是全社会的财富,它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其合理利用对推动我国的经济维护社会和谐,对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档案管理部门应从自身出发,完善和加强房地产权属档案利用,规范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实现权属档案的公开化,标准化,为百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使档案工作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权属档案;公开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我们步入了一个信息化的时代,无论是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多个领域还是到人类生活的各个角落,信息技术不断显示其独特的魅力,成为现代社会和现代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广大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提高,拥有几十套房的“房叔”、“房婶”不断被揭发,开豪华轿车的人住进保障房的新闻也不间断的传到人民的耳边。要解决这个问题,随之而来的权属档案能否公开查阅问题就摆在我们面前了。权属档案能否面向社会,允许公开查阅?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赞成者的理由是:档案资料本来就是由产权人提供的,属于全社会财富,不应由哪一个部门垄断;反对者的理由是:公开查阅权属档案,会涉及个人财产保密、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容易导致民事诉讼,给房产管理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什么是权属档案
权属档案又称为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权属档案有六大特点:
(一)专业性
(1)权属档案是权属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2)权属档案是专业性材料。(3)权属档案有专业管理方法。
(二)动态性
权属档案的动态性是权属档案最显著的特点。产权的动态性,使权属档案成为“活”档案。
(三)真实性
真实性是权属档案的生命,也是发挥档案的现实效用的基础和前提。
(四)完整性
权属档案的完整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房地结合,二是图、档结合。
1.房地结合: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作为权属管理记录的房地产档案也应紧密结合,要确保土地和房屋档案的完整,不能人为地割裂房地产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
2.图档结合:房地产平面图上注记地号,这种丘号,可当作为查找档案的索引。图上标志产权范围,一目了然。
(五)价值性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价值高,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权属档案属于财产档案。权属档案的有无,保管的好坏,记载得是否准确、全面,将关系到产权人的经济利益。
(六)法律性
由记载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凭证材料组成的权属档案,具有法律效力,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处理房地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鉴于上述特点,特别是权属档案的专业性和动态性,表明权属档案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单独进行保管。权属档案不宜与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其他门类档案相混淆。
二、权属档案公开依据
(一)权属档案不是档案
权属档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保管,属于政府信息,不属于档案。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所以,属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属档案有法可依。
(二)权属档案是档案
如果权属档案属于“档案”范畴,归属于档案法的调整,那就意味着“权属档案”不受《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则的约束;而应该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以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房屋权属档案的主体信息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其实质就是房屋权属档案的公开查询。在以往的工作中,房屋权属档案的查询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从财产隐私权考虑,提供查询利用往往限于对产权人本人或公检法的国家机关或律师。现在国家对公开查询做出明确规定,权属档案工作也应做出相应调整。
所以,不管权属档案是否属于“档案”,它的公开是有法可依的。
三、权属档案怎样公开
(一)公开之前
(1)把握权属档案特点,拓宽档案收集渠道
从实际情况看、权属档案是比较复杂的。它分类为九大部分,从每个部分的内容比较来说层次不齐。为了保证房产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完整,我们档案人员将需要存档的文件建立了档案收件簿,档案管理人员首先了解各类业务工作存档的分类程序和流程,对哪些档案资料、资料的内容、数量做到心中有数。
(2)根据之前利用权属档案的经验,促进档案管理工作
做好权属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积累贮存权属档案是为了利用、而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反过来也会促进权属档案管理工作。权属档案的形成是为以后利用起到查询的作用,通过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将其转化为档案信息资源、而这些资源又通过档案工作者提供给工作人员利用。权属档案资料及时输入电脑,随时为各类业务提供依据,每当业务人员从利用档案中获得信息时、更积极主动地向档案室归档文件材料、从而保证了房产档案的完整性,促使权属档案管理更上新台阶。
(二)公开之时
(1)完全公开,公众可在网上查询的内容
1.房屋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部分显公开,如身份证证号显示后四位);2.房屋权属种类,分所有权、他项权(抵押权、典权);3.房屋权属取得、设定、转移、变更和灭失的证明文件;4.房屋自然状况,包括房屋坐落(门牌号、幢号、室号)、建筑面积、结构、总层数、所在层数、规划设计用途;5.房屋权属界定位置图;6.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审批表;7.房屋建设开发商。
(2)条件公开,在特定情况可申请查阅的内容
1.房屋权利人身份信息;2.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认购书;3.房屋税费票据;4.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证明,诚信申报记录;5.房屋户型图、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权属档案主管单位对“特定情况”严格把关,要做到有理有据。查阅权属档案资料,同权属登记过程一样,也存在担负法律责任的风险问题,有些查阅是非法的,应严格禁止,如:权属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受人之托,随意查阅他人房产档案,并向社会透露;个别机关执法人员,以公事为由、保密为由,不出具单位公函,随意调阅;律师以为由,在未取得法院立案文书时,要求取证;企事业单位在福利分房时,要求提供本单位职工房产状况的等等。
(三)公开之后
总结公开的经验,根据公开情况,及时对公开内容进行微调,做到有理有据,使人民群众心悦诚服。同时,在查阅权属档案问题上,应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健全规章制度,进行严格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