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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药剂科 药品 数字化编码 应用
中图分类号:R1.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1)16-0231-02
药剂科是分配药品的前沿,药品的消耗是从这里采购并分配的,对加强医院药品供应和管理起着较大的作用,也是现代医院药学工作与临床医护人员直接接触和交流的重要地点,随着计算机网络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广泛应用,药品管理也随之信息化。如今药品种类日益增多,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科学合理的管理药品,充分利用其货位管理功能,对药品进行数字化编码,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药品管理质量。现将使用数字化编码的体会进行总结。
1 方法
药剂科通过计算机可以了解科室、全院的消耗量,了解全院用药情况和药品的动态变化,确保全院的药品供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保证计费准确,防止重复收费,并为病人查询用药情况提供方便,同时,也为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准确了解全院用药及病人费用提供了方便。
数字化编码唯一性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一个编码只能代表一个药品,一个药品只能有一个编码。药剂科采用的数字化编码位数为5位,其规则是:第1位:药品摆药类别区分码,普通针剂用Z表示、贵重药品用G表示、普通片剂用P表示、输液用S表示、毒麻精神用D表示;第2位:药品所在货架码,用A-Z按货架摆放顺序依次标记货架;第3位:药品所在货架的行号,用数字1~6表示;第4位:药品的定位码,用数字1~9表示;第5位:机动码,用0表示,当每行药品品种数超过9个时或者有新药加入时,可根据其插入位置用数字替换[1]。如:乙酰谷酰胺注射液,其编码为ZF210,表示此药属普通针剂,在F货架上第2行第1个。
首先,对药剂科现有的所有药品进行逐一编码登记,确保每个药品都有唯一的数字化编码;其次,在“军卫一号”库存管理系统的货位维护功能项中依序输入药品的数字化编码;最后校对后保存。之后就可以充分利用货位号进行药品的调配、查询、统计与保管。
2 结果
2.1 提高摆药效率
采用数字化编码前,药剂科的摆药医嘱单只能按照药品名称的拼音顺序排列打印。药师在照单摆药时,要不停地往返于几个货架之间,耗费掉很多的时间。采用数字化编码后,摆药单按照药品数字化编码的字母及数字的升序排列顺序打印,所列药品集中性增加。药师只要在一个货架前停留片刻就可把医嘱单上这个货架上所列出的药品全部摆完,之后再换下一个货架,以此类推直至药品全部摆完。既节省了单个摆药的时间又提高了整体摆药的效率。
2.2 提高盘点效率
盘点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清点的库存数据,在系统中一个个的输入查找药品,然后进行数据修改。因为数据量很大,在输入的时候往往容易有遗漏和偏差,而且耗时很久。自应用数字化编码以来,借助“军卫一号”系统,采用货位号盘点,盘点当天打印好以货位号为单位的盘点单,盘点中根据盘点单的次序将药品数量一一填入,最后将药品数量信息与计算机比对输入[2]。整个过程在货位号的辅助下,变得快速、准确。
2.3 利于药品查找
药房现有药品种类很多,药师需要记忆的名称也很多,一些不常使用的药品容易被遗忘;使用别名的药品可能一时想不起是通用名。在这种情况下,当有人前来咨询或者药师自身需要查找的时候,一时之间很难确定药品的摆放位置,增加了查找的难度和时间。如今统一进行数字化编码后,只要在库存查询系统中输入药品名称,就能看到药品的货位信息,可以方便快捷地定位查找药品。
2.4 货位信息更新不及时
新增药物品种时,经常容易遗漏药品的数字化编码;因药物品种的减少而发生货位改变时,相应的货位信息更新不及时,均会造成货位信息混乱。
3 注意事项
3.1 专人负责
指定专人负责所有药品在库货位维护,新增品种统一进行数字化编码,以保证每一个药品都有唯一的数字化编码。
3.2 加强维护
药房定期对药品货位进行维护,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系统中的货位信息与实际相符。不定期地抽查一类药品,检查货位信息正确性并及时纠正。
4 讨论
药品的在库保管是药品质量的根本,而药品的准确定位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而数字化编码做到了药品的准确定位,药剂科使用药品数字化编码,利用计算机系统实现了信息化的药品管理,提高了整体的工作效率,也使我们更好地进行药品的查找、保管和统计,提高了药品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 邹瑛,宋金春,刘强. 医院药品编码的研究. 中国药师,2008,11(3):357-358.
1.1理论体系、教材和教学案例滞后于市场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和技术更新速度非常快,例如两年前的博客营销曾是该领域的热门话题,今年就已经很少提及。当前的教材,无论是关于电子商务的内涵、技术、营销手段还是电子商务的管理及运营都已经严重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很多高职院校的电子商务专业在教学中采用的理论体系也和教学案例也因为更新不及时,缺乏时效性。
1.2教师的知识结构难以跟上行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开设电子商务专业的职业院校任课教师主要是两类:一类是计算机专业教师,在电子商务的任课教师中占有较大比重;另一类是经济类专业教师,尤其是营销方向的教师居多。计算机专业的教师比较缺乏市场感,容易受制于专业知识的限制,难以站在营销的角度来理解技术类知识的作用,例如什么样的网页能吸引潜在客户,什么样的产品效果图能凸显商品的价值。经济类专业的教师则比较难以掌握如何利用技术来更好的实现网络营销,例如如何通过技术方式去优化网站,使网站在搜索引擎中表现更加出色。而在当今市场中,职位和薪酬比较高的电子商务人才往往是复合型人才,出色的美工往往需要既精通设计技能,又精通视觉营销,而优秀的运营人才则需要既熟悉互联网技术,又精通营销推广。
1.3实践教学与企业实践脱节
电子商务是操作能力很强的专业,其中涉及的网页制作、网店装修、营销策划、网站编辑、网络推广、网站(店)运营等都需要实践操作,因此在教学中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都在积极探索如何给予学生系统的实践训练,但部分高职院校仍然采用模拟软件供学生进行模拟练习。电子商务本身就是复杂多变的商业行为,这种固定答案的模拟操作不仅脱离真实的商业环境,而且往往落后与当前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很难有效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另外,还有部分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通过不断的调研与分析,已经探索出了自己的实践教学体系,但这些实践体系仍难以完全跟随并契合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
2高职电子商务教学内容改革
2.1在课程教学中注重视觉营销意识的培养
目前,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就业集中的岗位为:网络营销、网络推广专员、在线客服、网络信息编辑、网站运营和网站开发等.因此,相对应的,各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开设的核心课程基本包括:网站建设、网店建设与经营、网络营销、网站编辑这四门。在这些课程中,都应该注重对学生视觉营销意识的培养。例如网店建设与经营课程,不仅仅应该教会学生如何搭建一个网店,更应该引导学生在搭建过程中注重网店的交互设计、用户体验,进行用户视线把控和心理把控。而网站建设课程也应基于视觉营销的角度来开展,在网页设计的过程中引导学生使用视觉导向的设计方法,根据视觉路径走向排列关键信息来设计网页。
2.2重视学生数据分析能力的提升
在当今电子商务领域,数据分析日益重要。数据分析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分析、市场竞争分析、网站(店)运营数据分析等。通过数据分析,可以评估网站(店)的运营情况,判断运营计划执行的效果,进行产品结构的优化和经营策略的优化,同时可以进行客户群体的细分,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为企业下一步的行动提供决策依据。因此在教学中,应开设专门的电子商务数据分析课程,其内容应包括数据分析的工具和技巧,例如excel的使用,以及如何进行数据的关联分析与聚类分析等,开设这门课程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培养学生数据分析的能力以及对数据的敏感度。
2.3引入跨境电子商务所需相关知识
跨境电子商务是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极大的缩短了供应链,在交易的过程中,通过集约化的效应,降低了成本,提升了工厂和零售商的利润空间,同时也打破了时间和国界的限制。数据显示,从2011年以来,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年平均增幅达30%,有研究机构预测,到2018年,中国将占全球跨境电商比例的50%。跨境电子商务课程应当包含英文网站(店)的建设与运营、英语在线聊天工具的使用、境外客户需求分析、境外网络营销策划、英文搜索引擎优化等应用知识,同时包括国际支付方式、国际物流、国际贸易常识、跨国交易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
3高职电子商务教学体系改革
3.1采用项目式模块化教学
与本科院校侧重理论研究不同,高职高专层次更加侧重于为中小企业培养高技能型人才。因此,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是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的重点,只有突出实用性,才能够真正体现高职高专院校的职业性,而项目式教学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有效途径。电子商务专业是一个交叉学科,其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涉及物流、国际贸易、计算机网络、市场营销等各专业。因此在教学中,不能按照传统的流线型教学方式,而需要深入分析当前电子商务人才需具备的各种知识能力,再整合各专业资源,设计模块化教学体系,并在教学上注重任务驱动与实践指导相结合,形成模块化教学设计。
3.2校企合作,共建应用型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
针对教师的知识结构难以跟上行业的发展的问题,高职院校可以多与和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合作,为教师提供更多的顶岗实习机会,提升教师的实战能力,进而提高教师的实践指导水平,同时也可以创造更多的产学研合作机会。高职院校也可邀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加入到教学队伍中,担任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充实教学团队,以期充分利用高职院校优秀的教学资源结合企业优秀的实践经验来打造应用型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
3.3整合各专业背景资源,吸收最新业界知识
电子商务模块化教学体系建立过程中应突破传统教材的限制,利用跨专业教学团队的专业背景,自主编写符合市场需求的教学内容。同时注重收集并整理开源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指导视频、课件资料以及卖家的真实案例和经验总结,充实日常教学素材及案例。同时应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到电子商务企业兼职或进行电子商务创业,积累实战经验,丰富教学内容。
3.4建立学生工作室,拓展实践教学场地
目前,经济发达地区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多开设了学生工作室,这为学生在校期间与企业对接创造了条件。各院校的电子商务学生工作室大致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在专业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围绕一个项目来运营,例如工作室开设的淘宝店铺;第二类为学生自发形成的工作室,学生个人或小队运营自己的项目,成员间相互学习,相互鼓励;第三类为在专业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工作室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业务。学生工作室作为学生第二课堂的延伸,不仅使学生掌握项目实施过程,拓展了实践教学场地,同时也可以使指导教师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的不足,并加以完善。因此各高职院校电子商务专业都可以针对本校实际情况开设相应的学生工作室。
4结语
关键词 社区戒毒 基础性地位 困境突破
当前,我国禁毒斗争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依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当市场需求量减少,市场达到饱和状态,供应方就会相应减少商品的供应。因此减少需求对抑制供应从而推动禁毒有重大战略意义。戒断治疗是减少需求战略的要点之一,同时也是降低危害的重点之一。面对戒毒这一世界性难题,为了提高戒毒的效果,我国在总结禁毒戒毒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戒毒治疗措施的基础上,确立了以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为模式的戒毒工作新体系。其中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确定的新的戒毒和康复模式。2011年6月22日通过的《戒毒条例》对社区戒毒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的社区戒毒工作。
一、社区戒毒的立法定位
根据我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社区戒毒在整个戒毒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社区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者作出是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必须考虑的一般前提,只有当吸毒成瘾者出现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收注射等情形之后,公安机关才能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而公安机关只有对吸食成瘾严重者才能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经过近几年的戒毒实践工作的开展,我国存在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以云南戴托普戒毒治疗社区为代表)、公办戒毒康复所包括公安系统开办的和司法劳教系统开办的戒毒康复场所(如昆明市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及社区戒毒模式。几种模式各具优势,之所以立法上强调社区戒毒的基础性地位,是因为社区戒毒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远的实践意义。
二、社区戒毒困境分析
比较现存的几种戒毒模式,自愿戒毒方式适用范围不广,社区戒毒则是一般吸毒人员的适用模式;强制隔离戒毒虽已有了长远的发展,但是不利于吸毒人员回归社会,戒断效果不佳,而这正是社区戒毒的优势所在;社区康复虽有一部分也在社区进行,与社区戒毒有一定相似性,但属于强制隔离戒毒之后的补充措施,与之相比社区戒毒包括生理脱毒和心理戒毒,程序更专业复杂,对人员、措施、设施等要求更高。因此对社区戒毒现状进行分析,找出社区戒毒的困境刻不容缓。
通过对各地社区戒毒实践活动的分析,我认为我国社区戒毒发展的困境在队伍建设、管理、经费方面尤为突出。
(一)社区戒毒专业人员缺乏
从大量的相关调查看,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尚未建立起完整、专业的社区戒毒工作队伍。很多社区负责戒毒管理的人员都是由街道工作人员兼任,还有的是从街道群防队借调的,最好的也就是各公安局派来的专业禁毒志愿者,有的社区甚至只是简单将社区戒毒增添在以往负责综合治理的工作项目中,并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人员或公共品配备等相关工作安排或准备。虽然,在遇到实质性的社区戒毒工作前,大部分社区都进行了对社区工作人员集中的短期培训的工作,但这种短期培训要达到精通业务,完全胜任确实勉为其难,要提供专业援助就更显得有心无力了。
(二)戒毒管理不规范,戒毒人员权益得不到保障
戒毒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权利保障内容,比较《禁毒条例》第44条和第45条发现,法律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权利保障比较到位,但是社区戒毒人员以《社区戒毒协议书》为主管依据。由于我国多年来禁毒的高压态势和社会上对吸毒人员的排斥,对吸毒人员的权利保护往往会忽视,因而《社区戒毒协议书》往往过分强调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责任,关于社区戒毒人员的权利内容很少提及。
(三)社区戒毒经费难以保障
根据原来的《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现在《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的经费由政府提供,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是社区戒毒是一项刚起步的新生事物,项目的前期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日后的正常运转也需要有长期的资金作为保障,因此,经费问题是此项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就我国现阶段国情分析:一方面,地方财政经费难以保证。另一方面,我国的捐赠机制还不是很完善。
三、突破我国社区戒毒困境的建议
(一)社区戒毒的队伍建设
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社区戒毒工作队伍可由专职人员、社会志愿者、公民三部分组成。
1、社区戒毒专职人员
社区戒毒专职人员是有一定的专业从事社区戒毒工作,有一定的岗位编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一定的耐心,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医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律等知识背景的人。
首先,现在有大批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人才掌握了基本的社会工作方法,再加以戒毒医学、心理学和戒毒社会工作实务岗位培训,就可以胜任戒毒社会工作。就相关专业人才进行岗位培训上岗复合当前形势,也将是一项长期的培训手段;第二,香港已经具有几十年的戒毒社会工作务实经验,既可以请他们来进行培训,还可以请他们进行实物督导和内地督导的培训;第三,成功戒毒人员可以成为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就是利用同伴辅导员的力量来有效改变群体中其他成员的社会工作方法,同伴辅导员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具有相同背景、经历,具有共同语言的人。在戒毒社会工作中,同伴辅导员就是曾经是吸毒成瘾者,但是已经成功戒断的人。我国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社从2003年开始成立了“戒毒沙龙”、“涅重生同伴教育辅导小组”“静安同伴自主小组”等同伴教育小组,也取得较好的成效。这种模式也可以相应解决一部分成功戒毒的人员的就业问题,更有利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2、社区志愿者
长期以来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了深厚的群众基础,基层乡镇、街道办、居委会有大量多年从事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热心禁毒人士,还有老支书、老主任、老党员、老干部、老委员等五老人员,动员他们发挥余热,把他们请入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经过短期的培训作为专业戒毒社会工作者的帮手,也是一只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就现阶段而言,我觉得还可以充分利用高校学生资源,既为学生们提供了实践机会,进行生动的禁毒宣传,也有效解决了工作人员缺乏的现象。
3、公民
可以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大众宣扬实施社区戒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社会大众认识到社区戒毒是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这样提高公民的思想认识,积极参与到社区戒毒的实践中,做到不排斥戒毒人员,主动帮助戒毒人员,积极配合相关人员的工作,为社区戒毒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二)完善社区戒毒人员的管理措施
社区流动性大,人员流动频繁,居住环境复杂,对社区戒毒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是确保社区戒毒成效的关键环节。
首先是对吸毒人员进行摸底排查,由派出所负责对社区内的吸毒人员成瘾程度进行分类,然后将适宜进行社区戒毒的人员名单转交给社区。由社区工作人员对吸毒人员的身份情况、健康情况、固定住所、家庭情况、技能情况、经济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严格调查、核实,为每名社区戒毒人员建立档案。对于社区戒毒人员的毒瘾情况、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全程的评估,为社区戒毒工作提供完整的数据支持,有利于在不同阶段对社区戒毒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教。
然后规范社区戒毒协议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规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如对于社区戒毒人员要求必须在医护人员的监督下接受美沙酮治疗,并配合相关检查,否则将自行承担治疗费用;对于社区戒毒小组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或者行政处分。同时要特别注意在协议中明确社区戒毒人员应有的权利保障。如可借鉴《禁毒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明确禁止侮辱、虐待、体罚戒毒人员,禁止向戒毒人员索要、收受财物等内容。
最后建立定期见面及情况汇报制度,这也是建立社区戒毒人员个人戒毒档案的前提,可以有效了解社区戒毒人员的现实情况和思想动态。
(三)社区戒毒的经费
各地政府要将社区戒毒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的戒毒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完善社区戒毒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一些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财政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在政府经费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多方面筹措和节约经费。
首先可以建立社区戒毒基金会,吸收慈善家和社会民间组织、企业、公司等机构的捐款。当然基于我国民众参加慈善捐款的热情也不容乐观。2008年是我国重大事件和巨大灾害引发慈善捐赠“井喷”的一年,全国接受各类捐赠款物共1070.49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246%,占GDP总量的0.356%。而美国2004年仅各类慈善机构获得的慈善捐款总额相当于GDP的2.17%,英国为0.88%,加拿大为0.77%。因此我国社区戒毒机构要努力建设多渠道筹款的构架,和社区居民形成共存共荣、共同成长的良好关系。而且可以建立社区戒毒评价机制并进行公布,一方面让公众认识到社区戒毒的成效,提高对社区戒毒的信心;另一方面也是通过竞争机制对社区戒毒成效明显的社区给予更多的经费补助。
其次把社区戒毒事业当作产业来管理和经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不仅动员了全社会的相关力量投入,而且提高了投入与产出的效益比例。具体来说比如可以针对现今中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机构性失业问题,社区戒毒进行适应社会培训时可以针对具体的戒毒对象实行一些特殊技能的上岗培训,而这部分经费可以由接受劳动力的企业等组织来负担一部分,同时也可以让成功就业的戒毒对象在保证基本生活需要的情况下负担一部分。
最后可以通过与民间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合作来节省经费。我国现有比较典型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是云南的戴托普。该机构运行模式是由社区服务站、居住社区、重返社区、善后照顾、项目办公室和康复基地组成,在对社区成员进行2~3周的生理脱瘾后,再进行最长可达15年的行为矫正,心理治疗等康复治疗。从戴托普系统发展、衍生出来帮助吸毒者的机构很多,如彩虹社区、70公社等。这些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虽经验和技术得到认可,但缺乏来自政府的长期稳定支持和保障。我认为可以将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结合起来,优势互补,共享资源,这也避免了场地的重复建设,节省了双方的费用。
社区戒毒是一项新生事物,如何开展,如何实现在社区戒毒效果最大化,是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的新课题。现阶段对社区戒毒方面理论研究不系统,对社区戒毒方面的实践经验总结文献资料也不多,所以有必要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戒毒工作理论,构建我国社区戒毒工作理论体系。
注释:
金伟峰,崔浩.禁毒法律制度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75.
许肖辉.社区戒毒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2).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县、乡镇发生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毗邻我县2个以上的县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仍然原因不明的疾病。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乡镇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累计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乡镇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4)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乡镇
(8)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疗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2人以上死亡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或肺炭疽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累计发病在1-4例
(2)腺鼠疫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3)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在县政府所在地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乡镇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乡镇区域内局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无死亡病例;或发病人数在99人以下,死亡1-9人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9例
(2)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9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交通局、县城建局、县农牧局、县药监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旅游局、县林业局、县人劳局、县环保局、县监察局、县电信局、县红十字会、武警正宁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2.1.2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或依法提出对疫点、疫区采取隔离、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动员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按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组织调查和评估。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报道正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改局: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全县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证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负责对隔离治疗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脱逃的传染病患者、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追堵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扰乱医药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交通、卫生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协作,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在住宿学生较多的学校,设立必要的医学观察场所,开展医学观察。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运输各种机动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和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对车站和侯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在交通要道和主要车站设立检疫站,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进出境人员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本系统及建设工地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和生活垃圾的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督促建设单位改善施工场所民工的住宿卫生条件;必要时严格控制施工场所民工的流入和流出,做好登记和排查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
县药监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突发疫情处置和病人的救治需求。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对农民、城镇困难居民给予补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处置。
县物价局:负责应急处置物品供应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供应。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人劳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监察局: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正宁支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工作(应急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3应急处置队伍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疫情报告、宣传信息、物资保障6个工作组。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和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分别承担事件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执法监督、宣传教育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各工作组的职责是:
疫情控制组:公安、卫生、农牧、环保、交通、武警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的领导及相关科室和专业的业务人员组成,负责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疫情信息收集、调查、报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及病原学样品采集、检测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的领导及从事与疫病患者治疗相关单位、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收治病人,对疑难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医院内部的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
监督检查组:由县监察局、县委督察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有关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科室的人员组成,负责督导检查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准备的完成情况;依法实施卫生监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疫情报告组:由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和医疗保健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疫情收集、疫情分析处理、医疗救治情况汇总及疫情报告。
宣传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卫生局、县教体局、县广电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健康教育和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药监局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疫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所需经费、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及交通工具的准备和供给。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家及卫生行政人员组成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参与卫生应急人员培训,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认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各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县人民医院重点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事故灾难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县直其它医疗保健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制定;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开展健康教育。
2.5.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检,由省卫生厅指定单位和人员进行。
2.6正宁县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6正宁县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监测工作。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规范监测,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监测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详实可靠的资料。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网络监测和疫情信息汇总分析,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指导乡镇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必须真实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信息。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职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逐级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政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所产生的危害和影响。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其组成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开展医疗救治。立即组织突发卫生事件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7)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8)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度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10)及时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1)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12)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3)维护社会稳定。县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药监局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保障商品(药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4)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易感人群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追缴、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7)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各级医疗机构
(1)对现场伤亡情况及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拟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2)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5)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6)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交流和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7)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后,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转运分流。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①对突发事件累计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调查分析,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范围、目标人群和事件等级;②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③对事件的危害范围、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评价,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少危害。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加强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上级方案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6)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应急培训。
(7)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8)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6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3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由国务院和卫生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由市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由县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5.应急处置
5.1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同时,请求省、市级应急预案。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特别重大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在县级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组织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开展工作;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作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卫生、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公安、农牧、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气象局提供事发地基本天气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电信局提供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发生较大(III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分别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启动本级应急处置工作。
5.3现场处理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
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于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于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省、市、县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4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卫生厅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5信息通报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会,省政府或省卫生厅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工作,经卫生部授权后,由省卫生厅每月(季、年)向社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6应急反应终止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建议,适时向县政府提出终止预案的建议。
5.6.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毗邻县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地宣布解除,在我县范围内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息的。
(6)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露、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事件己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6.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批准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同级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7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病人救治情况(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药品情况等)、处理效果评价(处理过程、经费投入、实际效果等)、存在的问题(经费、设备、技术等)、取得的经验与教训、需要改进的意见、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组织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县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及家属安抚工作。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奖励
县政府及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
6.3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殉职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生活补助和保健津贴标准,给予补助。
6.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县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7.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1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建立省、市、县(区)、乡(镇)4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7.2.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加强紧急医疗急救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建立正宁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县级综合医院建立1个传染病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加强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在县人民医院建立全县化学中毒、核辐射和烧伤救治基地,负责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救治及技术指导。
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3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青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药品、器械、疫苗、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物品和生活用品等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
7.3.1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
7.3.2卫生系统各单位都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流行病学监测、现场调查、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毒物(毒性)鉴定、事件分析、评估和上报等工作。县疾控中心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较大以上事件的现场处理。
(2)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事件现场环境卫生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卫生监督所组建县级卫生监督应急队,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
(3)县级医疗机构必须分别组建应急转运队和应急救援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设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隔离观察和后续治疗。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除组建转运队外,各组建一个由10—15人组成的救援队,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负责全县特别是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伤病员的转诊护送、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
(4)妇幼保健站等卫生系统各单位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性质,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全力配合,搞好处置工作。
7.3.3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县卫生局对全县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7.4培训和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种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县级建立1个备用留验观察站。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启用,由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7.6应急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县卫生局要根据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财政局要保障物质储备经费。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县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
财政部门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日常运转和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7.8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9法律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制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对本预案提出修订意见,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0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公众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自救、互救以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开展精神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都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