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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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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方案

房产开发方案范文第1篇

一、目标任务

以做大特色产业规模为主线,以实现渔(农)民增收为目标,突出优势品种,实施水面综合开发,开展低产池塘改造,推进水产标准化养殖示范,抓好特色品种繁殖(养殖)基地和渔业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水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一是改造低产池塘3500亩,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及环境整治,池塘(农用塘)蓄水达2米以上,进、排水及拦鱼设施完好;二是建立标准化养殖示范区3处,面积5.5万亩,要求:制定标准化养殖操作规程,有水面养殖证、无公害养殖基地批复和水产养殖生产、水产养殖用药、投入品投放、产品销售等记录;三是优化渔业项目建设,重点抓好三角帆蚌繁育良种场建设项目、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建设项目、环鄱阳湖现代渔业建设项目。

二、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冬季水产开发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石和平任组长,各相关乡镇要成立冬季水产开发领导小组,明确领导,专人负责,加强对冬季水产开发的指导。

2、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抓好环鄱阳湖现代渔业项目建设(矶山湖珍珠养殖示范基地改造1500亩),按“生态、健康、循环、集约”的要求,以标准化池塘改造为主,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区。

3、创新开发机制。各地应多渠道争取资金投入,整合项目资金,把新农村建设、农业开发、水利冬修、血防治理等工程项目与水产冬季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水面经营权改革,延长水面承包期,把水面经营权流转与水面开发结合起来,加大对优势产业重点的扶持力度,引导和促进其健康发展。要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入水产开发。

4、着力品牌打造。积极创建品牌,强化渔业生产单位和企业的品牌意识,做大做强*水产品牌。着力打响具有*水产特色的“龙卷风”、“珍珠村”、“鄱湖舟”等全省知名水产品牌。

房产开发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认真按照“转作风、惠民生、促发展”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纠建结合、系统治理”的方针,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房地产领域中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强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县房地产建设管理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商品房开发、销(预)售及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全面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阶段性目标和主要措施。在认真开展房地产领导突出问题治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调控。通过专项治理,使房地产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有序规范,保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治理内容

集中治理违规建设、违规销售及物业管理“楼霸”行为。

(一)清理经营主体,严格市场准入。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结合其开发业绩及运营情况,审核其开发资格,确保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与实际经营能力相符。

(二)突出重点环节,加大整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对有举报、房价过高及有不良记录企业的项目进行核查。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领域出现的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重复抵押、虚假按揭、合同欺诈、违规广告或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三)抓好建章立制,强化制度建设。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确保购房人购房资金安全;严格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一房一标价”;出台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实现;建设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将房地产企业的失信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适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合同监管,促进诚信经营。加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监管,统一按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实行网签,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审核,杜绝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一要坚持商品网上签约和即时合同备案制度。严格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预售登记备案和房产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一房一号一合同”,杜绝“一房多卖”。二要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在县住建局统一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体系,预防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发生。三要强化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建立银行专户;落实专人管理,使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用他用。四要加强房产登记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预售许可建立预(销)售信息和登记工作。严格“小产权房”登记关口管理,“两清”和“三违”房处罚及办证管理。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2015年4--5月)

在“政务公开网”开辟“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专栏,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进展。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治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2015年5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报告。

(二)组织检查(2015年6--7月)

领导小组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逐项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重点检查为:

1、有投诉举报的项目;

2、销售价格明显超过调控目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有不良记录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项目。

(三)问题处理及整改(2015年8--9月)

2014年8月起为问题集中处理阶段,9月底前要对所查问题依法处理完毕,要求有问题的企业完成整改,向局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四)总结通报(2015年10--11月)

召集领导小组对全县的治理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1、通报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结果,督促相关开发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选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在媒体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总结教训,认真开展警示教育;

3、开展工作总结,向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房产开发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住小区、专业市场、酒店、办公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本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发改、规划、国土、城管、环保、公安、物价、工商、人防、消防及相关管线单位等部门、机构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应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时必须由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国土局根据建设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土地,开发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进行开发。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应向国土局申报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七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为2-3年,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进行开发。

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建设保证金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返还40%,单位工程按期竣工返还40%,综合验收合格后返还20%。开发建设保证金不计息,分期建设工程按比例返还。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越级承揽业务。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自然人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后,需在我县注册房地产企业并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管理分为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审查报批、规划公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规划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放线定位、房产预测绘、预(销)售许可、户外配套工程审批、规划建设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审查报批

开发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图及规划方案设计,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县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规划方案由建设局审查和报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县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范》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产权面积预测绘与施工图规划审查相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公示

规划公示由建设局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平面图和相关文件通过项目现场、规划展览馆、网站等途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局负责组织。规模较大的项目在上报初步设计方案的同时,开发单位向建设局上报申请分期开发计划。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对分期实施方案同步审查、同时批复。分期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分期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施工图规划审查

施工图规划审查由建设局负责组织,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依据。施工图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或同意分期建设的分期总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建设局根据审核确认的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许可容积率等相关指标不得违反土地出让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得作为办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和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副本及有关批准图件报请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五条施工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立项批文;

(二)用地批文;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表;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

(七)监理合同;

(八)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受理通知书;

(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及承诺书。

第十六条放线定位

工程开工时,开发单位需在项目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然后向建设局提出放线申请,建设局向城管局移交项目相关文件,并会同城管局审查公示图件,共同现场放线验线,形成定位放线、验线记录。

第十七条房产预测绘

商品房预(销)售前须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预测绘,房产预测绘报告在房产预测绘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备案,备案的条件为:

(一)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印章的施工图纸;

(三)房屋预测绘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相一致。

开发单位在预测绘报告备案后方可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预(销)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预(销)售许可条件后,向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规划总平面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材料(现场踏勘);

(七)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计划;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十)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和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的证明;

(十二)质量监督受理(竣工验收证明);

(十三)价格审核手续;

(十四)预测报告;

(十五)网上备案;

(十六)维修基金承诺书;

(十七)土地出让公告、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等其它相关资料。

销售许可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物管用房等必须无偿提供的公用设施不得发放预(销)售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需在售房部公示。

第十九条户外配套工程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30日内向建设局报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方案应包括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户外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和批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城管局、建设局应当对开发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加强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活动中心(社区会所)、公共厕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设施。凡建设费用已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的公共设施设备,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其经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土地出让公告约定捐建的公共设施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规划建设监督

城管局负责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监督,确保开发单位按规划实施。开发项目实测产权登记面积超出许可证面积在3%(含3%)以内的,开发单位应补缴相应规费,超过3%的以上部分,除补缴相关规费外,由城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规定到国土局补交土地出让金,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未按规定补缴相应费用、接受相应处理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建设局申请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房屋产权总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综合验收

建设局是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县规划、城管、公安、消防、国土、环保、广电、人防、电力、通信、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须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如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除扣除剩余建设保证金外,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报请省建设厅予以降低或者注销其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三)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假借项目联合开发,变更项目开发主体,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六)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七)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九)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十)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

(十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三)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四)连续3年无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开发投资额、竣工面积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公告约定的政府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回迁房必须满足政府安置需要。当期安置多余部分未经县政府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社区居委会用房,具备可补建条件的,将责令其限期依法补建。逾期不补建或建设面积不足的,应当在其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中另行划足相应面积用房或缴纳补建价款。补建价款按照该地段经营用房的销售价格乘以未建设面积计算,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至该项目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账户,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将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公共配套用房改变使用性质、挪作他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还。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房产开发方案范文第4篇

法定代表人李家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李玦,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海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田边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李世亮、张利锋,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新疆尉犁房地产开发海南兴海公司(以下称尉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海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海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亚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犁公司委托人李玦,海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委托人李世亮、张利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4月6日海成公司与兴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实际上是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作为商品房的预售方尉犁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一审诉讼期间也没有补办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作出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4条和25条的规定,其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尉犁公司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即尉犁公司应负有返还海成公司购房款1686万元的义务。由于双方所订合同无效,因而海成公司以侵权为由起诉尉犁公司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的争议应为合同纠纷。基于当时海南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海成公司未完全按约定及时足额付给购房款,致使预售方尉犁公司未能完善手续和按期交付房屋,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其要求尉犁公司赔偿资金利息损失共1304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尉犁公司以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进行抗辩,从庭审调查中可知海成公司是不间断地与其协商相关事宜,对其主张权利,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一、海成公司与尉犁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无效;二、尉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成公司返还购房款1686万元,逾期付款,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海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10元,由海成公司承担70404.4元,由尉犁公司承担89605.6元。

宣判后,尉犁公司不服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无效错误。应根据海南当时普遍存在的炒地炒房实际,合情合理解决纠纷。所售房屋已基本封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报建手续。因是现房,房管部门不同意办理预售许可证。2、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海成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房款的时间是1994年9月6日,直到2000年9月才起诉,时间已过6年,海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尉犁公司主张过权利。3、造成房屋不能按期交付和完善相关手续的责任在于海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购房款。请求撤销原判,判令海成公司支付所欠购房款本金594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6日,尉犁公司与海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尉犁公司在位于三亚市商业一条街1500平方米土地上兴建商住楼(楼高8层,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即三亚市商品街一巷金牛公寓A、B栋,以每平方米2850元,总计2280万元销售给海成公司;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总价5%的定金,即114万元,合同签订后20日内付总价50%,即1140万元,主体工程完工,付总价20%,即45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付总价20%,剩余总价的5%的房价款,待尉犁公司按海成公司要求办理完房产证后,一次付清,但最长期限不超过1993年12月30日。签订合同的当天,海成公司依约付给尉犁公司定金人民币114万元,其后至1994年9月6日共计11次付给尉犁公司购房款1572万元。金牛公寓于1996年6月份竣工,至今未办理质检验收。

另查,1993年1月3日,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居委会与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居委会将位于河东商品街一巷、总建筑面积约为6000平方米二栋住宅楼项目转让给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同月5日,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与尉犁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兴建河东区商品街2栋商品住宅楼,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和经营管理,尉犁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全额投资。该项目销售完毕后,按纯利润的三、七分成,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得30%,尉犁公司得70%。1998年6月25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8)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把本案标的物金牛公寓住宅楼A、B栋判归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所有(因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欠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金牛公寓住宅楼A、B栋工程款)。1999年12月2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执字第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把上述房屋过户到三亚中惠商贸有限公司名下。2000年4月10日,海成公司对三亚市积压房地产办公室于1999年12月22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产权申请人三亚中惠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上述房屋提出异议,2000年4月1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向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发出(2000)城执字第53号《中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通知》,停止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2000年6月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执字第53-2号民事裁定驳回海成公司的异议。

2001年5月10日,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居委会、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尉犁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应向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居委会和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解协议确定的项目款和工程款),由尉犁公司筹集并最终由尉犁公司承担。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居委会、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三方共同保证将三亚市商品街一巷21号(即河东国用1994字第01049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全部过户至尉犁公司指定单位名下。

本院认为:尉犁公司与海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后,至今仍未取得金牛公寓土地使用权证,亦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原判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正确。鉴于尉犁公司预售的房屋已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8)城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归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所有,尉犁公司与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居委会、福建省惠安建筑工程发展公司海南公司、三亚金牛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不能当然变更生效判决的确权效力,尉犁公司与海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尉犁公司应返还海成公司购房款1686万元。尉犁公司未将所收购房资金及时足额投入到建房中,海成公司未完全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均有过错。原判未支持海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要求,公平合理,海成公司服判,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宏观调控,1993年签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均存在履约困难而超过约定期限履行,当事人均处于期待经济形势转好再继续履约的状态中,尉犁公司以海成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公平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开发方案范文第5篇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和规章,落实政府及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建立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盗采国家矿山资源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行为及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明显好转。

工作目标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摸清本区域内矿山资源分布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打击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年底前,全县查处非法盗采国家矿山资源案件不少于4件。通过全面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使全县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破坏矿产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

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10月4日至10月12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总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作出安排部署。各乡镇要摸清本辖区矿产资源、矿产企业底数,建立档案,落实监管分包责任制。国土、安监等部门要成立专门队伍,加大巡查监管力度,确保巡查监管工作实现无缝隙、全覆盖。同时,要充分利用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公布公开举报电话,为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10月12日至11月30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组织专门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重点乡镇、重点矿山和重点企业,全方位地开展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1、打击盗采开采资源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盗采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盗采行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认定,盗采、破坏资源超过5万元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2、打击非法买单、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公安机关自收到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是否立案。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等,公安机关要进行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打击非法生产爆炸物品行为。发改、公安和工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4、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煤矿。安监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盗采破坏国家矿产资源行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行为以及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研究建立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

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要负总责,全面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形成点面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保证排查到位,打击到位,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为加强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工作领导,按照县领导分包乡镇方案,各包乡县领导同时分包乡镇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县政府成立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郭建军、县国土局局长马振成、县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谋划,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地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具体工作方案。方案要有可量化的工作目标,有具体的工作重点、方法和步骤,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县公安局、国土局、发改局、工商局、安监局要根据各自职能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也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各单位的工作方案要于10月12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