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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文献回顾
国内的文献从财务特征、公司治理和资本结构等角度分析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影响因素,也有从股市收益波动、政府监管的角度分析。吴文莉(2011)发现股市收益波动与公司现金持有水平变化呈负相关关系,而且这种负相关关系在牛市中更为显著,在国有企业以及监管行业企业中也更为显著。陈玖竹(2012)以我国制造类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了经理人短视对证券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换手率和证券投资额呈显著正相关,大盘走势和证券投资额呈负相关。与吴小莉的研究结果不同的是,陈玖竹认为熊市这种负相关关系更为显著。吴文莉(2012)通过分析近年来上市公司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与其现金流和货币资金变动的关系,发现非国有企业炒股的资金更多来源于经营现金流,而国有企业证券投资的资金与借款现金流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吴战箎、李素银(2012)重点分析了上市公司管理者基于自身利益的短视行为,研究发现大量上市公司管理者存在投资短视行为,其中管理者的年龄、经营能力对这种行为影响较大,与管理者薪酬和持有比例不存在显著关系。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目前尚没有对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与主营业务发展之间关系的全面研究。为了更好地形成对比,本文假设制造业上市公司如同前人对所有上市公司研究得出的结论,即会过度参与证券投资,探索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规模对主营业务产生的影响。
1.2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分析
制造业是指对制造资源(物料、能源、设备、工具、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力等),按照市场要求,通过制造过程,转化为可供人们使用和利用的工业品与生活消费品的行业,包括扣除采掘业、公用业后的所有30个行业。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导部分和经济转型的基础。当前我国制造业正从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较低向现代化、环保化、管理的科学化方向转型。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其突出表现就是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投资者的非理性程度也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带来了大量的投机机会。近几年来,通常作为投资客体的上市公司也热衷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A股市场上不仅参与证券投资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投入资金也越来越大。2011年有402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初始投资额由2010年的437.05亿元增加到727.53亿元,增幅为166.46%。以之相比较的是,这些上市公司201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降幅为12.64%。上市公司的投资动机从原来的闲置资金保值增值转变为倾向于主动投资,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利用募集资金进行短期证券投资。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可以获取短期收益,但会减少企业投入正常经营的资金,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而一旦投资亏损,会“吞噬”企业正常经营获得的收益。如兰州黄河,2011年公司亏损1459万元,而在2010年公司盈利为1.02亿元,造成业绩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股票投资亏损。
雅戈尔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为-20.49%,公司净利润为17.63亿元,仅投资收益14.43亿元,占比81.85%,2011年四季度共持有24家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制造业上市公司主要投资于实体经济,如果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热衷于短期证券投资行为,将可能对上市公司自身的主业经营发展战略及证券市场甚至国家经济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此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也做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在以下三个方面限制上市公司炒股:不得炒作自己的股票;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炒股;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炒股。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9年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亦有如下规定: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二是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可见监管部门认为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属于高风险行为。本文正是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今年来该类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详细数据分析其投资现状,具有实际意义。
1.3主营业务发展与公司证券投资规模
理论指出,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两者对待项目投资风险的态度及处理的方式不同,由此就会导致企业存在无效率投资的行为。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正是一种因投资短视而产生的无效率投资行为。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不遵循最佳投资政策,而选择那些能迅速回报但并不能使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项目进行投资。管理者的投资短视行为使得企业追求短期收益,延迟甚至放弃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投资项目。自由现金流量理论认为,当公司主营业务成长性不佳时,通常也是公司处于生命周期的成熟阶段或衰退阶段,此时公司会拥有大量的自由现金。在我国制造业转型期间,公司往往缺乏长期价值投资项目,在没有完成产品结构调整战略时,在新的利润增长点尚未出现之前,上市公司有可能将过多的现金流投放到短期证券投资上以博取高风险的差价收益。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提出假设认为制造业上市公司会因为前期主营业务成长性不佳而参与证券投资。
假设1:前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当期证券投资规模之间负相关。另一方面,如果制造业上市公司过度利用富余资源投资于证券市场,可能会影响主营业务经营发展,诸如造成主营业务研发支出的不足,损害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与主营业务发展的影响。主营业务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主营业务利润同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比率。它表明企业每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带来多少主营业务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越高,说明企业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获利水平高。该指标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获利水平,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利润率高的上市公司应当专注于主营业务的稳定发展,回避证券投资这类高风险的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反映了固定资产投资的扩张程度。该指标越大,说明企业正在进行较大规模的资产扩张投资项目,表明企业长足的盈利能力能够有所增强,如果公司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必然会减少无效率的投资。因此本文选用主营业务利润率代表主营业务的获利水平,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反映公司在主营业务上的投入,并提出以下假设:假设2:证券投资规模与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之间负相关。假设3:证券投资规模与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之间负相关。假设4:证券投资规模与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之间负相关。
2研究设计与样本
2.1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时段为2008年到2011年,采用半年度数据,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样本中剔除了ST公司、B股公司、数据不全及异常数据的公司,最后得到1420个观测值。财务与市场数据来自聚源数据库与和讯网。本文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和作为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总额。
2.2模型选择与变量定义
借鉴吴文莉(2011)及吴战篪、李素银(2012)的模型,提出本文的回归分析模型。模型(1)中I为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总额与当期总资产的比值,反映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规模。模型(2)中的L为反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状况的三个指标,即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率和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
2.3描述性统计
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为2.1%,标准差为4.1%,可见不同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规模差异很大。2008-2011年样本中,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20.7%,但方差为55.2%,表明制造业上市公司之间主营业务成长性差异很大,对比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均值可以发现,整体来看,参与证券投资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普遍比去年同期要低。
3实证研究结果
本文利用SPSS16.0对样本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均在1%的水平显著。此外,通过对VIF值的检验,多重共线性对本文的影响不大。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因素后,前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当期证券投资支出之间没有影响,假设1没有得到支持,说明整体来看,对于参与证券投资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来说,并没有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是因为主营业务成长性不佳而参与证券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证券投资支出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对主营业务影响并不显著;主营业务利润率与证券投资支出之间在0.01水平下显著正相关,即主营业务获利能力越强的公司,在证券上投入越多,这一现象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固定投资扩张率与证券投资支出之间在0.0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时会减少证券投资规模。实证结果表明,固定资产投入越大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会减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入,但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高的上市公司却增加证券投资,有不务正业的现象。
4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制造业转型和上市公司普遍参与证券投资作为研究背景,分析了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与主营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对于参与证券投资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来说,并不是因为前期主营业务发展不佳而增加当期证券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入扩张越大的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应会减少证券投资的规模;而另一方面却发现不好的现象,即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越强的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规模反而越大。此外,本文还发现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与股市收益率没有显著相关性,也就是说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不会在外部股市收益率高时盲目“追涨”,也不会在股市下跌时“杀跌”。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得 资本利得税 海外比较
一、证券交易所得环节课税的理论依据
证券交易所得税是以买卖证券资产产生的增值所得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种税,属于资本利得税的范畴。长期以来,经济学家和立法者就资本利得税制争论不休,焦点在于资本利得是否为所得,如为所得是否实行特殊税收待遇,是轻税、免税还是重税。
(一)主张对资本利得不征税 所持理由是:(1)根据“所得源泉说”的立法思想,所谓所得是指在来源上具有连续性和规律性的收入,而那些一次性或偶发性的收入因其既不能长久又无规律性则不能列为所得,证券资本利得就是其中的一种。弗里茨・纽马克将其表述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根据这一学说,资本利得本身价值的增值是偶发性、不规则的收入,不具有循环发生的源泉性质,是一种不能预期的意外收益,不应作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资本转让过程中的损失也不能扣减其他应税所得。(2)投资者所持有的资产之所以增值乃至产生利得,大多是通货膨胀的结果,对由此而产生的证券转让收益征税,将会导致对资本的侵蚀,不利于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3)交易所得因其没有规律性,往往需要冒较大风险才能获得收益,盈亏难以预测与把握,因此可以将其视为风险收入。若对证券转让收益征税,而对亏损又不予退税,结果会导致投资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从而阻止了资本的流动,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主张对资本利得征税 其主要依据是:(1)根据“净资产增加说”的立法思想,所得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投资者净资产的增加额,而不论其来源是否具有连续性和规律性。美国经济学家黑格和西蒙斯将所得定义为,一个人的消费加上或减去其财产价值的增减额。因此,所得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的资本性资产收益。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相比,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差异,因为两者都会使投资者的净资产增加,如果对资本利得不征税,显然是厚此薄彼,有失公平。(2)资本利得属于非劳动所得,劳动所得一般都要纳税,非劳动所得更应纳入课税范围之内。(3)证券利得税的征收可以调节某些证券投资者的巨额利润,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主张对资本利得征税的观点中,还存在着具体税制设计上的分歧。(1)关于资本利得计税依据的分歧。按照“净资产增加说”理论,对证券资本利得应该征税,但净资产增加的形式有两种。因此,在关于资本利得税计税依据的选择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设计方法:一是以增值表现为基础的计税依据。所谓增值表现,是仅在账面上看到了净资产数值的增加,但该部分价值并未实现,即“虚拟利得”。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以增值表现为计税依据的理论认为,资本一旦产生,无论其价值是否已经实现,都表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经济生产能力或经济购买能力。因此,只要资本利得发生,就应当被确认并予以课税。二是以增值实现为基础的计税依据。所谓增值实现,即由于资产的出售或转让所得使净资产增值。建立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以增值实现为计税依据的理论认为,资产在尚未出售之前,账面上所反映出来的资产增值只是潜在的“虚拟利得”,需要投资者另外拿出一笔钱来交税,甚至有可能迫使投资者提前出售有价证券来筹集税款,从而改变投资结构影响资本构成。再者对尚未实现的资本增值进行测算和评估也是件不容易的事,费时费力,其结果也不一定准确。因此,只有当资产被售出或转让,账面增值已经成为现实增值时,才能对其资本利得部分征收利得税。(2)关于资本利得税负担轻重的分歧。关于资本利得税的税负轻重问题上,存在相反的两种看法:第一,主张对资本利得采取轻税政策。持此观点的依据在于,对资本利得不征税有违税负公平原则,但又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实行轻税政策。一是资本利得与其他所得不完全等同,它是“纸上利润”(Paper Profit),通常会再投资于其他证券,而不纳入正常家庭预算之内用于消费,即取之于投资,用之于投资。二是税负聚集的考虑。通常情况下,资本利得是多年积累形成的,若在其实现时一次按较高的累进税率课税。则其税负要比将资本利得按分期等量实现时的税负重的多。这将造成课税制度上的不公平,不利于从事长期投资。三是通货膨胀的因素。部分资本利得是通货膨胀的一种反映,这种名义所得的增加,并没有增加投资者的实际购买力,假如课以重税,则无异于没收其部分资本。四是紧锁效应的考虑。在实现基础上,资产出售即发生利得税负,如果采用高税政策投资者为了节税或避税,可能不愿出售或延迟出售其资本资产,从而阻碍资产的正常流通,产生投资“锁定效应”。五是对风险性投资诱因的考虑。资本利得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收益,盈利与风险并存。若对盈利征税而对亏损不予退税,会导致投资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为促使投资人从事收益高但风险大的产业给予优惠的税收,有利于发展风险投资,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率。第二,主张对资本利得采取重税政策。主张对资本利得课重税的理由是:一是不劳性。资本利得是因资产增值而发生的所得,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所得,而不劳所得应课以较辛勤劳动所得较重的税率。二是高所得阶层所占比例大。通常资本利得在高所得阶层所占的比例较高,如课轻税,无异于是对富人的所得课轻税,有损于税收的累进程度,从而使贫富更加悬殊。三是避免逃税。如对资本利得采取较一般所得较轻的课税措施,将可能诱使其他所得有意地转变为资本利得形式,以逃避税负。因此,是否对资本利得课税以及如何课税,见仁见智,各国一般是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各自的税收政策和相应的税收制度。
二、证券交易所得环节课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证券交易所得环节的课税通过增减证券投资者的可支配收入,从规模和结构两方面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一)影响证券市场规模的“收入效应” 在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开征累进的证券交易所得税,具有自动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涨跌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如果证券价格上涨,投资者交易所得上升,随之而来的证券交易所得税负的上升使得投资者税负加重,从而导致证券市场规模缩小,抑制了证券价格的进一步上涨。反之亦然,因此,在成熟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所得税是调节证券市场供求关系,平抑证券市场起落的有效杠杆。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会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有抑制证券市场上涨或促使证券市场下挫的紧缩效应。国际上有些地区曾因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消息而引起证券市场狂跌。因此,何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必须根据本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来决定,不能盲目征收,否则必然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动荡。
(二)影响证券市场结构的“替代效应” 首先,证券交易所得税能够影响证券投资的时期结构。若对证券持有期的长短不同的
所得课以不同的税负,如对持有期较长的证券交易所得课以较低的税或免税,而对持有期较短的所得课以较高的税,则能改变投资者持有证券时间的长短,起到抑制投机行为,鼓励人们从事长期投资的作用。其次,证券交易所得税能够影响证券投资的种类结构。根据投资收益取得的风险程度的不同,实行允许资本损失从增益中抵消的税收政策,则会起到鼓励风险性投资的作用。最后,证券交易所得税具有“投资锁定”效应。对证券交易所得征税,尤其是在适用高税政策时,投资者着眼于减轻或规避税负的考虑,可能会选择持有证券,而不是出售,这就把投资者锁定在现有的投资组合中,导致“投资锁定”效应的发生,不利于投资者依据经济情况变动来重新安排最优的投资组合,在客观上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
三、海外证券交易所得环节课税的比较
证券交易所得是各国资本利得课税的重要对象。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不仅涉及股票、债券等一般有价证券,有的国家还对认股证书(如日本)、投资股权(如西班牙)及其他证券财产权利的交易所得课税。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海外许多国家(地区)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和证券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国家(地区),在证券交易所得税方面进行了多方面富有成效的探索。本文对海外交易所得课税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证券利得的课税方式与税率的比较 从各国(地区)课税情况看,证券交易所得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免税。有三种选择:一是对一般利得都免税,因而证券利得也不征税。如香港税法规定对资本利得一般不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在短期内频繁炒作而获利,其所得可被香港税务当局裁定为经营性所得,并入其他所得计征薪俸税。二是对其他利得课税,但对证券利得免税。如我国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对证券交易所得免征所得税,但对证券交易损失也不允许从其他所得中扣除。三是对部分证券利得免税。如瑞士对个人从事期汇交易和金融期货实现的资本利得和出售或使用期权实现的利得是免税的。第二,作为普通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课税。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收益视同普通所得,根据投资者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将其证券利得并入个人或公司综合所得中一起课征所得税。实行这种课税方式的国家主要是那些不区分利得与所得而同等课税的国家,如埃及、冰岛、印度尼西亚、挪威、俄罗斯、瑞典等。美国从一开始就对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征税,并且从1921年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但考虑到所得税税率的大幅度降低和课税级距数的简化,美国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将过去资本利得的各项优惠予以取消,从1988年开始,所有变现的资本利得都视为普通所得纳税,最高税率定在28%。第三,对证券利得实行单独课税。即将证券交易所得从公司或个人所得中分离出来,不再计入综合课税所得而单独依率计征。有的适用特别税率(一般都是比例税率),如巴西(15%)、法国(19.9%)、葡萄牙(10%)等;有的采用简易办法征税,即按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计征。例如,意大利对出让超过总股本一定比例的推定利得,按出让价格的1.05%课税(其他证券利得按净利得适用25%税率课税)。又如日本对于上市股票,把转让股票总价额的5%视为推定所得,对于可转换债券、认股证书,把售价的2.5%视为推定所得,分别按10%和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际相当于转让总价的0.5%)进行源泉扣税。从税负看,除爱尔兰利得课税统一实行40%的高税率以外,其他国家对证券利得单独课税的一般都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长期证券利得与短期证券利得的比较 区分长短期利得是资本利得不同于所得课税的重要表现之一,许多国家对资本资产拥有时间长的,实行低税甚至免税,相反则实行高税,以达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如德国规定对投机性的资本利得扣除一定免征额后全部课税,对长期性资本利得免税。法国对公司资本利得分短期(两年以内)和长期(两年以上),前者按33%征税。后者按15%征税。瑞典对长期证券利得超过免征额部分的60%给予免税,而对短期证券利得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全额课税。当然,也有国家不考虑证券持有期的长短,统一实行比例税率。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对长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实行最高税率为28%的同等税收待遇。区分证券长短期利得的界线为1年的比较普遍,即持有证券1年以上的为长期利得,不足1年的为短期利得,如澳大利亚、奥地利、印度、土耳其、葡萄牙等。但区分界线也有长于1年的,如西班牙、法国、瑞典、挪威(同为2年);丹麦(3年);芬兰(5年)等。也有短于1年的,如德国、卢森堡(同为6个月)等。
(三)计税依据的比较 从各国(地区)课税情况看,证券交易所得的计税依据并不相同。第一,资本损失冲抵和结转的比较。基于证券投资的高风险性,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鼓励投资,各国根据其自身特点,在对证券利得征税的同时,分别规定了证券交易亏损的弥补政策,允许证券利亏在证券利得范围内冲抵和结转,因而各国的计税依据也不尽相同。英国对于资本损失只能在资本利得范围内扣除,可无限期后转。加拿大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2000加元为限,不足抵扣者可前转一年和无限期后转。美国联邦税法对个人股票买卖的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利得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并规定短期资本损失先扣除,长期资本损失后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还可以投资者的通常收人(如工资收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也就是说,美国只对股票交易者的净利得征税。至于公司的资本损失,可以用资本利得冲抵,当年未冲减完的,可前转三年或后转五年冲减,如还不能冲减完了,则不得再冲减。第二,确定免征额。为了鼓励中小投资者,照顾低收入阶层,许多国家在对证券利得征税时做了关于免征额的规定。如法国对个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课税仅限于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加拿大规定公司的资本利得在并入一般所得课税时,可以先扣除50%,即减半征收。个人的资本利得在减半征收之前,可以先扣除每人的累积免征额10万加元。第三,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证券交易所得一般包括有通货膨胀的因素。因此,出售证券利得应区分名义所得和实际所得分别课税。为了使证券交易所得税更加合理,在课税时需要将名义所得按通货膨胀率调整为实际所得,大多采用指数化的调整方法,这就消除了因物价上涨而造成的虚假收益。如澳大利亚对居民不超过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综合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年的,则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计税额。美国考虑通货膨胀对交易利得的影响,采用“指数法”,以售价扣除通货膨胀调整后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如出售一项长期证券,售价为150万美元,原始买价为100万美元,持有期5年,同期平均通货膨胀率为8%,其应税利得为3.07万美元[150-100×(1+8%)5]。
(四)不同证券利得课税的区别对待 证券利得除经常按持有期限区分长短期利得分别课税以外,通常还有以下几种区别对待的课税类型:第一,“控股”程度。许多国家对达到一定控股程度的公司股票出让所实现的利得实行特别课税。达到规定控股比例的股票或股份,通常称之为“重要股权”。作这种区分可能主要出于防范避税的考虑,因为达到一定控股比例的投资者对公司的重要决策(如股息分配决策等)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有些国家往往对达到一定控股程序的股票利得予以特别课税规定。如法国、德国、荷兰、奥地利、卢森堡等对有关股票利得一般不征税,但对拥有重要股权的股票利得则征税。具体而言,法国对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取得的股票利得课税。荷兰规定只对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第二,证券是否上市。即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在税收处理上有所区别:有些国家对上市证券课以轻税,如丹麦、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意大利等。上市证券税负轻可能是考虑到其交易透明度高,便于管理,因此菲律宾、意大利等国甚至将“上市”条件延伸到要求在本国交易所交易。但也有些国家对非上市证券课税相对优惠。如韩国对上市证券交易所得按普通所得税税率课税而对非上市证券另征轻税,则可能是认为上市证券交易方便、频繁,更接近于经营所得。基于同样的理由,有的国家规定证券交易限额,对在一定期限内交易规模超过规定限额的征税或征高税,如丹麦、意大利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关键词:银行;信用风险
一、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的类型
(一)银行自身信用风险。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即指银行资金匮乏,无力清偿债务,缺乏足够的资金去发放贷款或不能正常在金融市场上融资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所以,又叫做流动性风险。主要包含两方面,第一,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第二,银行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如银行筹集不到资金,就无法满足提款和贷款的需要,导致挤兑风潮的发生,更甚者导致银行倒闭。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银行自身的信誉受其信用的高低或流动性的大小的影响很大,而流动性的大小主要是由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决定的,所以,银行自身信用风险是银行信用风险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银行贷款信用风险。银行贷款信用风险,是指银行发放的贷款,贷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或过期不归还而使银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银行发放的贷款因此而成为呆帐、坏帐,银行贷款信用风险包括赔本风险、赔息风险、赔利风险。银行贷款信用风险主要根源于借款人风险,这是信用风险最主要的形式。
(三)银行投资信用风险。银行投资信用风险,是指银行进行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信用风险,即由于证券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资本多少、事业的前途和事业的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政府债券信用风险小,而政府债券中,中央政府债券几乎不存在信用风险,地方政府的债券则次之。与政府债券相比,企业发行的债券信用风险一般要大些。企业规模大、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债券比小企业的债券信用风险要小些。
二、我国银行信用风险存在的特点
(一)广泛性。在经济行为实施过程中,只要是和其它的经济主体产生交易、竞争或合作,都会因对方的信用程度的变化可能对银行本身的经营状况带来非常大的影响。所以,银行信用风险涉及方面大,是具广泛存在的。此风险是直接与对方信用程度密切关联的,不仅和资产业务相关联,和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也有关联。此外,表内外业务都是普遍存在的。
(二)客观性。信用风险是客观存在于银行业务活动之中的,也是无法避免的。为规避、防范银行信用风险,避免因信用风险的发生给银行经营带来经济损失,在开展每项业务时,必须对对方的信用程度加以评估判断。这不仅是银行业成功运作的经验之谈,也是金融市场激烈竞争,防范金融风险所迫。
(三)政策性。银行信用风险存在具有政策性倾向,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调整会造成贷款呆滞、呆帐难以收回。国家产业如实行政策调整,可有助促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迅速崛起,同样也能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倒闭。所以,国家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
三、我国银行信用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存在不安全性,且不良贷款率高,隐蔽性较大。各种因素使得银行方面对自身的信贷风险问题不愿过多泄漏,通常使用一些方法来掩盖这些问题,最常用的方法使借新换旧,所以,实际的不良贷款率要比账面上体现的高的多。此外,贷款投向结构不合理,资金的投放多是回报率低,亏损多的工农业传统产业和高风行的房地产业,以上这些都加大了损失可能性。
(二)银行信贷资产流动性差,周转缓慢,资金被企业长期占用。我国很多企业自有资金少,生产资金几乎完全靠银行贷款支持。信贷资金被企业长期占用,大部分转化为企业的铺底经营资金。从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来看,非金融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远高于其存款余额,反映出企业必然长期占用银行资金负债经营。
(三)银行信贷资金赢利性差,筹资成本上升,经营亏损,发展能力不足。国有商业银行过度追求规模扩张,机构和人员总数不断增加,成本上升,经济效益相对下降。2008年国家为了刺激内需下调了利率,而且存贷款利差表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使银行的赢利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四)银行资本金充足率低,防御金融风险能力弱,缺乏竞争力。银行资本金不足,直接影响到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能力,影响到在金融危机中的应变能力。其表现为,一方面银行过度追求贷款规模,金融资产增长快于实质经济增长可以支撑的水平,反映出金融虚假增长过快。另一方面,随着信贷资产业务的扩大,风险度增加了,而银行资本却未得到相应的扩充,在数量上和结构上都与国际水平相差甚远。
四、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策略
(一)银行贷款风险识别。现在我国银行推广实行五级分类管理的方法,其基本宗旨是以风险为依据对贷款进行分类。五级分类法的具体内容如下:(1)正常: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偿还本息。(2)关注:尽管目前借款人没有违约,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主客观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借款本息。(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和担保,也当不住发生一定的损失。(5)损失: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程序之后,贷款仍无法收回。
五级分类法客观上要求银行经常地关注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收集有关的财务信息并认真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以便更多地介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而且风险覆盖的是借款从发放到帐面消失的整个生命周期,无论贷款是否过期,都要监控,因此有预警的作用。五级分类法要求贷后管理制度化,一笔贷款,从发放之日起,就要连续监控,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将其划分为适当的档次,并且采取措施催收,在必要时停止向同一贷款人发放新的贷款。
(二)银行贷款风险的评估。银行贷款风险的评估分为两种方法,即标衡量法和数学分析法。第一,标衡量法。此方法包括银行类指标(问题贷款与全部贷款比率,过期贷款与全部贷款比率,“两呆”贷款占全部贷款比率)和企业类指标。银行类指标所包含的比率越高低,直接说明了贷款存在问题的多少和风险的大小。贷款企业经营的风险程度、风险承担能力以及贷款偿还能力都是由企业类指标进行测定的。其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通对以上指标进行测定,就能得出该企业的综合评价,最后决定是否给该企业贷款或给贷多少款。第二,数学分析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对不同贷款方案之间风险大小的比较,确定银行最优贷款方案。这种方案主要采用风险型决策,即各种备选方案所需条件不都是已知的,而且每一方案的执行都会出现几种不同的结果,各种结果的出现有一定的规律。在这种情况下决策存在着风险,称为风险型决策。
(三)银行贷款风险防范策略。第一,规避银行贷款风险。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拒绝或退出有风险的经营活动。主要策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采用避重就轻的投资选择原则,即在多种可供选择的信贷机会中权衡,择优选择风险较小的企业并与其他风险小的企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避免把贷款投入到高风险企业。另一方面对贷款申请人以理拒绝,当贷款业务风险较大时,只有拒绝才能避免风险。不过在面对客户时要讲究策略,使之明白高风险贷款不仅使客户自己的事业受到损失,也给国家、银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二,预防银行贷款风险。是处理贷款风险时一种最常用的方法。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预防信贷风险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1)建立和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即建立资产监控预警系统,在已有资产监控指标考核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两大监控组织系统。一是由信贷、会计、稽核、人事、档案、法律及行政部门参与的监控组织系统,进行内部管理和监控。二是建立一套监控预警系统,实行动态监测,对有风险的贷款先列入风险预报再予受理。(2)将重点放在“三查”制度的完善上。所谓“三查”,即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它是贷款发放的风险防范机制,它与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是密切相关的,两者的有效结合可以将贷款风险的发生率降到最低。第三,补偿银行贷款风险。银行要建立补偿贷款风险措施,一方面可以建立银行贷款风险准备金提留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建立风险联保基金,建立贷款投保机制,当发生信贷资产风险较大时,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对造成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法律责任者提出相应的措施。第四,分散银行贷款风险。对银行贷款采取分散策略是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其基本途径,一是实现资产结构多样化,即尽可能选择多种多样彼此相关系数极小的资产进行搭配,使风险降低。二是设法与客户有关的其他单位共同承担风险或者组织银团贷款,把本来由一家银行承担的风险分由几家或多家银行共同承担。第五,转移银行贷款风险。银行贷款风险转移就是指银行以某种方式将信贷风险转给他人承担。主要方法有:第一,实行企业财产保险制。即贷款时要求企业对本企业所有财产投保,当企业倒闭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二,向担保抵押单位转嫁。对所有贷款必须有信用好的单位作担保,当贷款出现风险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第三,推行企业股份制向股东转嫁风险。也就是说,企业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所需资金,一部分来自银行贷款,另一部分可以发行股票向社会筹集资金,以降低风险。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联合贝莱德美林投资管理公司发行了全新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美林国际投资基金系列。这是贝莱德美林投资管理首次与国内银行展开此类合作。
本款花旗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美林国际投资基金系11支崭新基金包括针对公司证券投资的美林国际投资基金,以及针对能源产业投资的美林国际投资基金,和针对境外股票、债券投资的美林国际投资基金。迄今,花旗银行共提供投资于26只海外共同基金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并有多个不同币别的投资方式供选择。花旗银行是目前国内推出以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数量最多的海外共同基金的银行。
产品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林国际投资基金,它的投资基于全球企业和政府发行的股权证券和短期证券,不受既定限制。在正常市况下,基金将总资产净值至少70%投资于企业及政府所发行的证券。基金一般寻求投资于投资顾问认为估价偏低的证券,也会投资于小型及新兴增长的公司的股权证券。基金亦可将其债券组合的一部分投资于高收益定息可转让证券投资组合。
股市震荡下“打新股”
曾引发市场疯狂投资热的偏股型基金也随着股市的震荡,连日来全线飘绿。虽然一部分投资者都开始选择一些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但市场上仍存在一部分既想分享股市高收益,又想控制高风险的投资群。而在众多理财品种中,“打新股”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通过银行进行新股申购,既无需承担资金风险,还能分享到证券市场新股申购的获利,加之这类产品流动性较好,投资期限短,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因此十分适合在当前股市高位震荡、风险加大的市场环境下投资。据市场调查显示,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在今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中,无论是数量上,还是收益率上都占据明显优势。如工商银行9月份发行的一款“打新股”产品,自9月7日起息到10月底的半年期和3个月期“打新股”产品,已实现年化收益率高达28.60%和29.00%。
兴业银行A+3理财计划
该产品间接投资于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系列新股申购资金信托计划,该系列资金信托计划由多支新股申购集合信托计划组成,信托资金用于上交所、深交所新股申购;闲置资金将被用于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和银行存款。这款产品适合低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16%。产品认购起点为5万元,以万元递增。投资期限为1年,客户不可提前赎回。兴业银行按理财本金的0.6%收取管理费。
汇丰启用新增QDII额度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近日在内地15个城市同时推出新一批代客境外理财(QDII)产品,分别投资于10只精选的海外基金。这是汇丰中国获批新增5亿美元QDII购汇额度之后,首批QDII产品面世。汇丰的QDII额度共计10亿美元,随着QDII产品的持续热销,首次获批的5亿美元额度已使用完毕,汇丰成为首家获得新增额度的外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