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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服饰制度;儒家思想;统治阶级;礼仪
中图分类号:J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9-0104-01
作为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一种有效工具,服饰礼仪制度最早始于西周。经过春秋战国、秦、西汉的发展,到东汉初年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东汉的“舆服志”是历代制定服饰制度的基础, 具有典范作用;在制定服饰制度的过程中,汉明帝刘庄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早在光武帝时期,作为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部分,礼仪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完善,特别是其中的服饰礼仪制度,成为东汉初期礼制建设的核心。例如:即位典礼时皇帝的着装,便参照了周天子祭天的服装样式。光武帝的这些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赢得了群臣的支持,也深得百姓的拥护,为东汉建国初期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刘庄于永平二年的“舆服令”则进一步完善了冕冠、衣裳、鞋履和组绶等穿着与佩戴制度。
一、少年时期深受儒家礼制思想的影响
刘庄于公元58年至75年在位18年,是光武帝刘秀之后东汉第二位皇帝,也是刘秀的第四子。史书记载,明帝十岁能读《春秋》,十九岁学通《尚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在永平二年正月,公卿议举南北郊,东平王苍议曰:“孔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为汉制法。高皇帝始受命创业,制长冠以入宗庙。光武受命中兴,建明堂,立辟雍。陛下以圣明奉遵,以礼服龙衮,祭五帝。礼缺乐崩,久无祭天地冕服之制。案:尊事神,洁斋盛服,敬之至也。日月星辰,山龙华藻,天王衮冕十有二旒,以则天数;旗有龙章日月,以备其文。今祭明堂宗庙,圆以法天,方以则地,服以华文,象其物宜,以降神明,肃雍备思,博其类也。天地之礼,冕冠裳衣宜如明堂之制。”
这里的东平王刘仓本是光武帝刘秀的第八个儿子,自幼好读经史之书,雅有睿智,深得明帝的信任,故而委以重任,拜为骠骑将军。他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常和明帝一起研究制定各项礼仪制度。
根据上述记载,东汉明帝时期舆服制度实为刘仓等人与明帝共同议定,其详实程度,严谨程度,在东汉之前的历朝历代是不曾有过的,这一点充分说明了皇帝对舆服制度的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对刘庄的影响。
二、继位后奉儒家服饰为经典加以推广
汉明帝永平二年“舆服令”,下诏采用《周官》、《礼记》、《尚书・皋陶篇》中的记述,舆服从欧阳氏说,公卿以下从大小夏后氏说规定了朝、祭服制度。永平二年,祀光武帝明堂位时,汉明帝和公卿首次穿着冕冠衣裳举行祭祀,这是儒家学说衣冠制度在中国得以全面贯彻执行的开端。此诏令奠定了东汉服饰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儒家礼制思想在服饰制度中占统治地位、主导地位的开端,这是两千多年来服饰制度礼制思想的根源。
《周官》、《礼记》、《尚书》都是儒家经典,当然宣传儒家礼制,而欧阳氏指的是欧阳生即欧阳和伯,是西汉今文尚书学“欧阳学”的开创者。世传尚书学到他的曾孙高,被立为博士。欧阳高也叫欧阳生,字子阳。
大夏侯氏指夏侯胜。西汉今文尚书学“大夏侯学”的开创者,字长公,东平(今山东汶上附近)人。官长信少府,太子太傅。跟随夏侯始昌学今文尚书,又从欧阳生问学,称大夏侯。宣帝时立为博士,以欧阳灾异推论时政得失。
小夏侯氏指夏侯健。西汉今文尚学“小夏侯学”的开创者。字长卿,东平人。从夏侯胜和欧阳高学习今文《尚书》,称“小夏侯”。宣帝时立为博士,官至太子少傅。
刘庄对儒家思想的推崇,以及身先士卒的推广,极大的影响了东汉王朝的礼仪制度,使得东汉初期便确立了以儒家礼仪制度作为国家根本礼仪制度的原则,所以,服饰制度的订立也就顺理成章的沿用儒家礼仪制度了。
三、在位期间完善并确立东汉服饰制度
刘庄在光武帝的基础上, 任用董钧、曹充等儒生, 继续推进东汉国家的礼制建设。例如:“显宗遂就大业,初服旒冕,衣裳文章,赤舄屦,以祠天地,养三老五更于三雍,于时致治平矣。”
所谓“三雍”, 是指明堂、灵台和辟雍。三雍之礼,是光武帝刘秀在执政的后期创建的。汉明帝即位后,从永平二年(公元59年)开始,将三雍之礼付诸实施。《后汉书・儒林传上》载:“明帝即位,亲行其礼。天子始冠通天,衣日月,备法物之驾,盛清道之仪,坐明堂而朝群后,登灵台以望云物,袒割辟雍之上,尊养三老五更。”三雍之礼便是明堂、灵台和辟雍三种礼仪的合称。
汉明帝在举行明堂典礼的时候,要召集公卿、列侯与祭行礼并接受群臣的朝贺。这一过程,君臣都要在明堂这一神域圣地身着祭服、礼序尊卑,通过对皇帝的朝拜,强化皇权至上观念;通过行礼的尊卑次第,以明确爵秩高低的行政秩序。正如《舆服志》所记录:“天子、三公、九卿、特进侯、侍祠侯,祀天地明堂,皆冠旒冕,衣裳玄上下。乘舆备文,日月星辰十二章,三公、诸侯用山龙九章,九卿以下用华虫七章,皆备五采,大佩,赤舄履,以承大祭。百官执事者,冠长冠,皆祗服。五岳、四、山川、宗庙、社稷诸沾秩祠,皆玄长冠,五郊各如方色云。百官不执事,各服常冠玄以从。”文中将祭祀人群的顺序,穿着规范,出行要求都做了极为详细的规定。
《后汉书・舆服志》中还规定了参与整个祭祀活动的人的冠式,如:“祠天地五郊明堂,《云翘舞》乐人服之。”的所带的冠,就是雀弁冠。还有“方山冠,似进贤,以五采为之。祠宗庙《大予》、《八佾》、《四时》、《五行》乐人服之,冠衣各如其行方之色而舞焉。”
由于舆服制度的确立,使得车马服饰等生活上的差异,不仅调整好了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而且也掩盖了阶级对立,确定了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不同等级的人,只有谨守上下尊卑的区别,认真实行礼对自己行为的规范,才能达到礼的极致,即一种既等级分明又互敬互爱的普遍和谐状态。在封建社会政治统治下,要维护皇帝的权威,又要养臣下有节,那就必须严格地区分等级,使不同等级的人遵守不同的行为规范,享受不同的“礼”。
汉明帝确实为礼制在东汉的恢复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作为西汉王朝的延续,自东汉王朝建立以来,便努力恢复西汉旧制,积极制定各项礼仪制度,可以说是在西汉政治统治思想延续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完善和革新。东汉王朝在统治上沿用了许多西汉的方针与政策,而且适应当时的政治格局,使之更加适于当时的社会状况。东汉前期,特别是明帝时期,政权进一步得到加,使国家趋于稳定,在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都超过了西汉的水平。正是由于这些完备的舆服制度,在以后的社会统治中各朝代纷纷效仿。
封建服饰礼仪制度,在封建王朝的统治中,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代文明的出现,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解放,封建服饰礼仪制度开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是一种必然,也是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体现。
天津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课题 52WU10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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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梅.人类服饰文化学[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权责:
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工衣的领取。
3.2仓库负责工衣的申购、保管和发放。
3.3采购部负责工衣购买。
3.4财务部负责工衣扣款的实施。
3.5行政部负责工衣发放、扣款及全面的监管。
4定义:
5内容:
5.1工衣种类(包括夏装、冬装):
5.1.1蓝色工衣,为现场作业员、助拉、物料员和仓管员等员工专用工衣;
5.1.2黄色工衣(冬装暂无),为现场品管人员专用工衣(冬装暂时用蓝色工衣代替);
5.1.3白色工衣(冬装粉白色),为业务员、文员、工程师、组长和拉长以上管理职员级人 员专用。
5.1.4另外内部提升人员,试用期内不可更换工衣。
5.2工衣领用:
5.2.1各部门职员入职3天后,由本人填写《领料单》领取白色(粉白色)工衣(视季节领取 2件 夏装或冬装)。本人填写《领料单》经部门主管审核、行政部门核准后到仓库领取。
5.2.2各部门作业员或品管人员入职3天后,由部门文员根据员工身材开具相应规格大小的工 衣《领料单》,并附上工衣实际领用清单(要有相关员工的签名),经部门主管审核后交到 行政部审核和记录,再到仓库领取蓝色或黄色工衣(视季节领取2件夏装或冬装)
5.2.3内部提升人员正式调职后工衣领用参照上述流程,但须以旧换新。
5.2.4仓库根据行政部门审核的《领料单》发放工衣,并做好领用记录及台账。完毕后交一联 《领料单》给行政部门核对登记并存档。
5.3工衣扣款:
5.3.1工作不满六个月离职者(含辞工、辞退,下同),工衣费用全扣。
5.3.2工作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离职者,工衣费用扣一半。
5.3.3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二年离职者,工衣费用扣1/3。
5.3.4工作满二年以上者,作为员工福利之一,工衣费用不扣。
5.3.5职员装成本费:夏装23元/件,冬装30元/件;员工装成本费:夏装13元/件,冬装25元/ 件。
5.3.6员工离职时由财务根据行政确认的入职时间、仓库提供的已领工衣数量予以一次性扣款。
5.3.7当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工衣破旧影响形象时,由员工填写《申请单》,经行政 部门核实,总经理批准后,可以以旧工衣到仓库换领新工衣,扣一半的成本费,由财务根 据 仓库提供的领工衣数量、行政确认的扣款明细当月进行一次性扣款。
5.4工衣购买:
5.4.1当工衣库存数量小于安全库存量时,由仓库填写《申请单》和《请购单》经部门经理审 核,总经理核准后,交采购部采购并跟进工衣按时到货。
5.4.2采购部根据要求将工衣按质按量按时采购到位。
5.5工衣入库验收及保管:
5.5.1新工衣购回由仓库验收合格后入库,员工领取工衣时,若发现工衣存在质量问题,仓库应 予调换并以书面形式知会采购部,采购部须及时联络供应商进行更换。
5.5.2入库工衣由仓库分类妥善保管。
5.6盘点及账务管理:
5.6.1仓库应随时做好工衣出、入、存明细台账,并确保准确无误、账实一致。
5.6.2每月底仓库应提供当月工衣领用明细报表给行政部门备查。
5.6.3行政部门应每月定时或不定时对仓库工衣进行盘点核实及监管。
5.7着装要求:
5.7.1所有员工应按规定领穿工衣,不得擅自错领错穿,尤其是较低职别人员不得领穿较高职别 的工衣,否则按违纪处理。
5.7.2凡应领穿工衣者,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着工衣,否则按违纪处理。
[摘要]对因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纠纷,法院依据法律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这种风险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处,无法达到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果。为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其理由是:医疗意外可以纳入保险制度所指称的危险范畴;针对医疗意外设立保险制度符合一般保险制度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应对风险分担模式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具体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即:促使全社会形成关于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借鉴在交通运输行业实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成功经验;设立医疗意外风险保障基金。
一、案情简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点,患者时某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经当班医生诊断为普通感冒。因为是急诊时间,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而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点滴治疗。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未挂完,时某就脸色青紫,呼吸急促。经医生及时抢救无效后死亡。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时某是特异体质致药物过敏死亡。患者家属于2002年5月诉至县法院要求赔偿。诉讼中经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此为非医疗事故。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在对受害人时某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时某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209460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的依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意外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不同。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存在医方的过失,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在医疗意外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损害事实,但这不是出于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医方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其承担责任。对患方(即患者及其亲属)来说,也不存在他们在医疗意外中的主观过错问题,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们承担过错责任。由于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就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本案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
三、双方分担医疗意外风险模式之不足
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患双方共同对医疗意外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负责,实际上即是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配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这种风险(责任)分配模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根据,但就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而言,尚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从经济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患方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害后果,意味着他将承受起一定的经济负担。这种经济上的负担非属于家庭计划之中,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会对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冲击。对某些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更会使其生活难以为继。而医疗意外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造成危害,一旦发生,损害后果通常会比较严重。对此问题,风险分担模式并没有加以考虑。其二,对医方来说,医疗意外是医疗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无法根本克服。如每一次医疗意外都要医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作出一定的经济开支,累计起来将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据江苏省对医疗纠纷所作的一次调查显示,只有25%左右的医疗纠纷的真正起因是医疗事故。因此,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医方就医疗意外分担部分责任,尽管不是全部责任,累计起来也将使医院难以承受。如何面对这种状况,风险分担模式也没有触及。
从社会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如个人及家庭难以消解这种经济负担,影响了个人和家庭生活安定,则会增加社会救助的负担。其二,对医方来说,负担难以承受的累计而至的巨大经济开支,必然会影响医疗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会使医务人员因怕担风险,不敢大胆实施正常的医疗手段,不敢采用医疗新技术,只得采取自卫性医疗措施。这显然不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将阻碍整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患方群体及整个社会都不利。其三,风险分担模式对医患双方所关注的经济负担问题未加考虑,双方间的纠纷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思考
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只是在医患双方间对医疗意外风险的承担作出了划分,尚留有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必须设计其他解决方案与之配合应用,以期能更好地应对风险,从根本上解决医患双方间的纠纷。为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医疗意外可以纳入保险制度所指称的危险范畴。“无危险则无保险”,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它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危险发生存在可能、危险发生时间不能确定、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危险的发生并非故意造成的。医疗意外是医方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发生的可能;人们并不能确定医疗意外发生的具体时间;医疗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损害,但造成多大损害人们事先也无法预料,损害后果不确定;医疗意外也不是患方或医方故意造成的危险。由此可见,医疗意外,作为一种危险,符合保险危险的四个特征,属于保险危险的范畴,可以作为保险制度适用的对象。
第二,针对医疗意外设立保险制度符合一般保险制度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无损失,无保险”,一般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在医疗意外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其后果不仅是一个生命的结束或健康受到损害,而且由此还必然给本人或他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医疗意外保险制度虽然不能填补前者,却可以填补后者,由此而减轻或消除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维护双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这符合一般保险制度的目的。
第三,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应对风险分担模式所未能解决的问题。保险基本理论认为,任何社会成员都面临着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危险,单个人对付自然力量或者外界力量所造成损失的能力,十分有限,只有集合众人的力量,才能消除单个人抵御自然或者社会风险所存在的不足。在这一保险理念之上建立起来的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散于患方群体乃至整个社会中,比单纯的医患双方分担风险的模式,自然有更强大的能力来消化医疗意外造成的损失、消除医患双方所承受的沉重经济负担。最终,可以起到化解双方间的纠纷,保障患方个人及家庭生活安定,保障医方正常的生存、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还需指出的一点是,医疗意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促进医学科学进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动因之一。通过正确面对医疗意外,认真总结分析,推动了医学科学的进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这些又能使后来的患者和整个社会获益匪浅。因此,充分利用各方和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不仅仅是消极化解式地应对风险,它还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应对意外灾害、保障自身安全、促进自身发展的积极意义。
五、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构建
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促使全社会形成关于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这是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现代医学的发展越来越有利于人类健康,人们对医学的信心和期望、对医者的依赖和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上媒体中的一些片面报道,使得人们的思想上有一个误区,即认为医学已经无所不能。事实上,现代医学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所面临的难题依然很多。它并不能根本杜绝医疗意外,因此,有必要纠正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使人们对现代医学的现状有清醒认识,形成“治病存在风险”的普遍观念,为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专利制度;哲学基础;发展现状;不利影响
【中图分类号】 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115-1
专利制度自产生至今只有几百年的时间,其出现的历史虽然短暂,但是不可否认,其作用是明显且巨大的。专利制度的存在推动了科技进步和文化的繁荣,维护了发明者的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并且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同样其弊端和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专利制度存在的哲学基础不牢靠
在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有关专利制度的理论学说,这些学说在一定程度上回答或解决了创造专利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也说明了专利存在的意思有哪些。具有代表意义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个:
报酬说:发明者通过发明创造为社会带来一定的利益,社会也会回报这种贡献,所以发明者享有的一定时期的独占权正是这种回报的体现。但是,如何衡量这种贡献和回报并没有合理的标准。
自然权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权利应该是天赋的,法律只是对天赋人权的确认而不是创设。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具有获得保护的固有的、自然的权利。但此种学说又很难说明为什么专利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发明促进说:他们认为专利制度的存在会促进产业的发展,因为该制度会促进发明者的创作欲望和激情,从而鼓励发明创造。但是从现实层面来看,成千上万的发明专利中,只有极少数的专利可以通过行使独占权而增加收益,实现利益上浮。
公开奖励说:专利制度通过保证专利权人一定时间内的独占权,将原来封闭的社会技术进行公开,使社会享受到了更多的新技术所带来的利益。但是专利信息的公开并不仅限于赋予专利的国家内,尤其因为互联网信息的普及,使得第三国家的竞业者可以对该专利进行无偿使用。专利信息的公开又形成许多新的国际问题。
另外,专利是特定国家机关授予的,会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可以说,专利制度存在的哲学基础是不牢靠的。
二、现存的专利制度存在缺陷
(一)专利制度规定专利具有地域性。专利制度只是赋予发明者在该国内享有专利,但专利信息的公开并不仅限于赋予专利的国家内,无法回避第三国家的竞业者对其的无偿使用,因此该项保护是有漏洞的。
(二)专利制度具有时限性。不同的专利在不同的时效范围内获得的收益是不同的,而现有专利制度对此进行一刀切的规定。并且在该保护期届满之后,专利权就终止了,不能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该专利技术
(三)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时必须公开技术。现有专利制度在授予专利时要求发明者进行技术公开,而技术公开后,会导致仿冒的出现。另外,一些企业在了解到他人申请的某一领域的核心专利时,会针对此专利进行研发,然后申请多项专利阻挡该专利的实施。
(四)进行专利审查的审查者的资质问题。根据专利制度的要求,发明创造要经过一定的要件审查,才能被授予专利。审查机关要对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要件进行审查,如果审查机关的审查能力达不到一定的水准,就有可能在审查的过程中混入一些不好的专利。
三、现有专利制度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其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市场调节的作用,限制竞争。即专利权人会利用该项垄断权来限制他人进入该领域,从而控制该领域,并使得该领域不存在竞争。有的企业把专利制度变成了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有人曾经这样比喻:现在公司把申请专利当作是埋地雷,申请的越多越好,保不准什么时候就让竞争对手踩上一颗。现实中也确实如此,这些公司企业利用专利保卫对手,动辄赋以诉讼,以侵权来追究责任。这种合法垄断权的滥用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是相悖的,削弱了市场的调节作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二)专利权是一种法定垄断权,其在促进发明创造的同时,可能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首先它会限制专利技术的应用,从而可能阻碍技术进步。其次它会使消费者承担过高的垄断价格。再次它有时会诱使企业改变投资方向,造成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第四,许多无效的或者低水平专利将会给社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第五,每年因为大量的专利纠纷案件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也不可低估。
(三)如今的专利制度使得发展中国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发达国家拥有的专利数量远远多于发展中国家,而且其中包括大量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发达国家利用其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使用其专利的产品征收高昂的专利使用费,压榨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动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借口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限制发展中国家企业向其出口产品,保护国内企业。
(四)专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害公共利益。比如:就具有专利的医疗、食品、生活用品等产品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来说,因专利而使商品价格发生高腾,供给发生限制。在国际社会中,以抗艾滋药品为契机,许多团体和个人在联合国等国际舞台上展开对专利制度的批判。
每一项制度都有其发展完善的过程,专利制度也是如此。分析专利制度的弊端和消极影响,才能更好的提出改革措施,为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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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欣望.专利经济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传统民俗灯笼的制作,是集民间传统工艺的大成,结合了竹编,糊纸、书画和彩绘等程序,除了实用目的,今天灯笼所传递出的更似一种艺术气质。如今在台湾,灯笼最常出现的场合,如婚庆仪式,家中厅堂或寺庙,以及丧葬等场合。而在台湾流传的传统灯笼中,尽管种类繁多,但大多以福州式样、泉州式样为主。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灯笼骨架的制作方式。福州式的灯笼,以竹篾交叉编织成网状;泉州式则以竹筒经劈,修,削、去内骨,钻孔,串编后,嵌在台座的凹槽内,将其撑开后,竹骨如伞撑开状,故名伞灯。
在各种传统灯笼的制作过程中,伞灯应是其中最繁杂、精细的。其中,灯笼的制作以灯体的编织较为繁复,灯体形状有筒型,橄榄型、圆型等。台湾制灯重镇鹿港则以泉州式灯笼的产量最多,以用途来分及因应场合如婚,丧,喜,庆的不同也有所区别,包括王爷过炉灯,香灯、暗访出巡灯,宇姓灯、路灯等等。其中包含一般型:和字型灯,吉祥灯一样,一面是姓氏、神的名字或吉祥话,另一面是吉祥图案。官灯:灯上所绘的字和图,与一般灯相同,不过底是黑色,字是金色。古时,唯有皇帝御赐,才能悬挂这种灯笼。筒型伞灯是厦门式,传统式原为正直筒型,改良后较为圆顺。其中又分为字姓灯:灯的一面是姓氏,另一面是祖先曾经担任过的官名。如“王”姓即开台第一,“谢”姓是太子少保,“关”姓是汉寿亭候,“郑”姓是延平邵王等。不曾任官者则写添丁发财等吉祥话,若用于婚礼者,可写百子千孙。吉祥灯:灯的一面是姓氏或神的名字,另一面是八仙(吕洞宾、何仙姑等),福禄寿三星等吉祥图案。
传统手工灯笼的竹制骨架材质多以台湾种植最普遍的桂竹为主材,麻篱竹则为次要材料。因桂竹材质特性坚韧,表皮坚硬、抗弯强度颇大,故可供作建筑、家具,编织工艺品,或当做竹竿与制成竹帘。制香等,用途极为广泛。通常作为次要材料的麻篱竹生长较少,且硬度,韧度都不及桂竹,通常在没有桂竹时,才使用麻篱竹来替代。台湾因气候关系,具有热带性的丛生竹与温带性的散生竹,可见从福建、广东等沿海渡海来台的竹工艺等的蓬勃发展与台湾为竹的产地有着密切的关联。
灯笼的制作技巧时至今日并未有太大改变。依据使用需要选择竹材;竹材的选择和处理:制作铁骨架;灯体的制作(此步骤又分为竹骨的制作,表纱(纸),铺纱(纸),刷洋菜胶);灯座的制作;绘饰(包括人物图案,字体,空白边图案,头尾图饰);经过修饰后最终完工。
在选定竹料后,首先要将竹材放在蒸汽室内加热半小时,置阴凉处晾干,不可过份干燥,也不能强光下曝晒。然后刨去竹材粗糙的表皮,制成灯笼骨架所需的竹条,竹条的长度依灯笼的大小而定,通常规格大二号竹骨长度近1米大一号竹骨长度约有93厘米;头号长度约有87厘米;二号长度约有80厘米;三号长度大约为73厘米。通常传统手工灯笼的大小大致以竹骨的长度为准,但也有连台座的长度也计算在内。一般使用上,以头号(竹骨长度约87厘米的规格)为多,也可视家中厅堂的大小,庙宇的大小及用途而变更。
灯体的制作是传统手工灯笼制作中重要一环,稍有不慎,即影响最终成品灯笼的美观及实用性。竹材不可太嫩,嫩的竹材调整较易,且因含水分多,将来易致变形、虫蛀:亦不宜太老,否则调型不易,影响形体的美观。劈材:将购得的竹材锯成所需的规格长度,再以劈竹刀劈成比小指略细的长条。修葺:将竹条上的竹节,用刀修平。削尖:竹条两头削成尖刃状,其厚度以能嵌入台座凹槽的大小为宜。
灯骨制成后,即将调整完成的竹骨架穿过灯座,竹骨上涂匀浆糊,纱布(纸)喷湿后,裱于骨架上,纱布(纸)要保持适当厚度,不要太松,以表面保持平整,以免影响灯体美观。灯头,尾的部分以补填的方式将纱(纸)裱上,不整齐的重叠部分,可在上色时,以深靛青颜料遮盖。上纱布(纸)时,需注意连灯座也要覆盖,不可只覆盖竹骨部分。
铺纱布(纸)完成后,将洋菜胶(海藻萃取物)加水煮溶,呈稠状液,以棕刷均匀地涂遍灯体,干后会在纱布(纸)上形成一层胶膜以供绘饰之用。通常洋菜胶其自身的酸、碱度,干燥气候等因素都决定着未来在灯体上绘饰的美观。比如天气太湿热,绘饰时会有渗色的现象,这是因为胶膜尚未干透。所以通常在干寒时节,即所谓霜风天气干燥的时节刷洋菜胶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