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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民币升值外商直接投资抑制效应
一、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1.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体概况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吸引国外直接投资能力不断增强。据贸发会统计,近年来虽然一些新兴经济体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能力不断增强,但中国仍是外资流入的主要国家。据商务部统计,1979年~2008年间累计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16530亿美元。近年来中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仍呈不断增长趋势,如表1所示,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由2001年的468.78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923.95亿美元,增长了97.1%。自2005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以来,连续两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增长速度放缓。值得注意的是2007和2008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却大幅度回升,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8.64%和23.58%,远超过以前年份的最高值15.14%。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显现及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的财富效应的转移。
数据来源:根据商务部外资统计整理
2.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
从外商直接投资地区分布来看,中国东部地区由于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占据绝对优势,无论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还是从比重来看,基本上呈现稳步增长趋势。如表2所示,其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和比重由2001年的408.6亿美元和97.2%上升到2006年的569.2和90.3%。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产业承接能力弱、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及市场开放程度低等因素导致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较少,比重偏低。从直接投资总额来看有虽有一定的增长,但增长并不明显,且引资比重有下降趋势,由2001年的12.9%下降到2006年的9.7%。其中西部地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较2001年略有增长,由2001年的19.2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的21.8亿美元,但总体来看中国中西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总量相对东部地区而言非常小,这也给中国经济平衡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数据来源:根据商务部外资统计数据整理
3.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行业分布状况
从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状况来看,主要集中于第二和第三产业。如表3所示,1997年~2006年间,第二产业所占比重高达72.32%,而第二产业中外商直接投资又主要集中于制造业,根据统计资料计算,在1997年~2006年间,中国制造业实际利用外资占第二产业比重高达91%,其次是第三产业占26.11%,第一产业仅占1.57%。外商直接投资的这一分布状况也基本符合当前国际产业的转移方向,即由传统的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
从外资的空间分布来看也很不均衡。如表3所示,从地区行业分布来看,1997年~2006年,虽然东部地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重较中西部地区低,但从总体来看,东部一二三产业却占了绝对优势,比重分别为79.01%、89.03%和86.85%。这一地区间行业分布状况一方面说明了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地区与行业间分布的不均衡性,同时,也说明了中西部地区在吸引外资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数据来源:根据商务部外资统计整理
二、人民币升值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自这次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中,其间虽然有几次反弹,但反弹幅度都不大。进入2006年下半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有加速下跌之势,2008年9月23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下跌为1美元对人民币6.8009元,相对于汇率改革前,人民币升值幅度达17.8%。
1.人民币升值对外商投资成本的影响
理论上来看,在东道国以本币表示的外商投资成本不变条件下,随着汇率的变动,以外币衡量的投资成本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以本外币表示的外商投资成本关系为:C* = C/e
在直接标价法下,以外币表示的外商投资成本C*不变时,以本币表示的投资成本C会随东道国汇率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当本币升值时,e值下降,C*相应上升,相反本币贬值,e值上升,则外商投资成本C*相应减少。由汇率波动所产生的投资成本的变化将必然会影响到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外资的流入。
在实际中,人民币升值会提高我国国内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对价格,增加外商的投资成本。随着外商投资成本的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预期收益率及外资的股权比例将下降。从而降低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导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减少。这一现象可以从2005年汇改以来到2006年期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水平的变化得到证实。2005年和2006年间,由于人民币快速升值导致外资流入增速减缓,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增长速度分别为-0.5%和4.47%。
2.人民币升值将抑制国内要素投入型资本的进入
长期以来,国内较低的货币平价和要素价格成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原因。人民币升值后,我国国内要素的成本优势将削弱,从而会对我国生产要素导向型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产生抑制效应。
在要素导向型外商直接投资中,资本要素密集型外商直接投资对于汇率变化的敏感度低于劳动要素密集型外商直接投资,即资本密集型外商直接投资的汇率弹性要小于劳动密集型外商直接投资的汇率弹性。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要素导向型中的劳动要素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中单位资本要求的劳动相对投入较多,人民币升值对劳动要素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从而汇率变化对劳动密集型产品直接投资的影响比较显著。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数据整理
以制造业为例,外商在制造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加工贸易方式,属于典型的劳动要素密集型行业。如表4所示,在2005年汇率制度改革以前,我国制造业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基本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但从2005年以后,我国制造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增速却大幅下滑,尤其是在2005年和2006年人民币币值大幅升值期间,表现出负增长,增长率分别为-1.31%,和-5.59%。2007年虽为正直,但远低于2005年以前的增长率。
3.人民币升值将强化投资壁垒限制外资的进入
影响外资流入的投资壁垒主要包括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而人民币升值对投资壁垒的强化效应也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进入壁垒的强化效应,主要是指人民币值将会提升国内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增加外商的投资成本,这一点已经在前文中进行了详细分析;另一方面是对外资退出成本的强化,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时,人民币升值对退出成本的强化主要体现在货币兑换的变动。在外商投资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资时必将发生货币的兑换,而兑换成本与人民币汇率的高低呈反相变动关系。因此,人民币升值将增加外商的退出成本,从而会抑制外资的进入。
4.人民币升值将挤压外商的利润空间
一般来说,东道国货币升值,将会使以外币价格表示的出口商品价格上升,致使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丧失价格优势。当然这种升值对厂商的影响程度还受东道国货币升值的幅度和出口产品的国际价格弹性大小的制约。
从我国利用外资情况来看,一方面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而该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竞争相对激烈,价格弹性较低,利润空间较小;而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也主要是出口导向型企业,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达6953.71亿美元,占当年出口总额的57.1%,因而人民币升值对该类企业的影响较大,利润空间被进一步挤压,从而不利于外资的进入。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对人民币升值对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所产生的抑制效应的具体分析,得出人民币升值将会在投资成本、投资方向、投资壁垒及投资利润等方面对外资的流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人民币升值这一大趋势下,保持人民币币值的长期稳定对吸引和利用外资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应充分利用人民币升值手段积极调整外资的流向,从而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新叶:人民币升值的 FDI波动效应研究.中国集体经济,2008(4)
[2]王文武: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兰州大学,2007
[3]孙庆刚: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求索,2008(9)
戴相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党组书记、国际金融论坛理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中国社保制度须引欧债前车之鉴》、《管好人民每一文“养命钱”》、《国际金融体制变革不可逆转》等论述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
美元不断贬值、美国政府债务率居高不下令人担忧导致了美元以外其他货币的广泛使用,这也是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加快的原因之一。
人民币国际化路径
人民币要成为广泛使用的国际货币,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分阶段的过程,但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点。我认为人民币国际化大体经历3个阶段。一是使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使人民币的定价、交易、结算功能相应增强。二是使人民币成为投资货币。企业和个人可用人民币到境外投资。第三,使人民币成为国际上重要的储备货币,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总额中占有较大比例。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据此人民币国际化的途径,应坚持市场化推进,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人民币走出去,要根据外汇市场需要。首先,从周边国家和地区开始,再扩展到亚洲地区和“金砖”国家,最后发展到欧美发达国家。人民币国际化的市场推进,要通过离岸中心来实现,这里香港是天然的选择。人民币国际化通过市场进行,但也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主要可通过我国的中央银行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央行和货币当局通过本币互换来实现。
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
当前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最重要的措施是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这是中国政府对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发出的最积极、最权威的信号。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建议从下列几个方面尽快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一是推进个人“香港股票直通车”。允许个人对外投资,把开放个人对境外投资作为贯彻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第一条实际措施。
二是扩大境内企业和有关机构对境外的投资。改善当前双向直接投资严重不对称的现状。过去,我们有外汇但对外直接投资少,是因为没有强有力的跨国公司和先进技术、品牌、管理能力。现在企业对外投资能力不断加强,在一些部门已有较强实力,应支持加大对外投资。目前,全国社保基金会管理资产有1.2万亿元,建议有关部门把全国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资范围从股票和债券扩大到对股权的直接投资。
三是扩大境内外合格投资机构的投资额度。一年前,时任证监会主席说,境外对A股投资只占1%,今后可逐步扩大到10%。最近,周小川行长说,可以扩大境内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额度,直至取消额度限制。我非常赞同。印度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少,但吸引外资投资股票规模很大。他们对境外合格投资机构没有核定投资限额,只是分别规定一个、多个境外合格投资机构投资境内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最高比例。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公司治理 转投资 规模经营
“转投资”是和“投资”相对应的一组概念。投资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初次财产投入,转投资是指公司在股东投资形成公司独立财产的基础上,再以其独立财产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公司这个主体的对外投资行为。转投资是企业问相互联合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但无论如何,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取收益、利润或其他权益。由于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转投资不可避免的要影响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股东和债权人加以保护,是公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公司转投资的利弊分析
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首先,公司有经营自主权和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转投资是公司行使权力的表现,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多元化和自由化。其次,转投资是资本流通的手段之~,也是资本企业的本质要求,通过向其他企业投资获得股东利润,实现资本在运动中的增值,也充分发挥了资本的效用。同时,从社会层面来看,转投资为社会增加了投资渠道,活跃了资本市场。最后,转投资使企业间保持了长期稳定的联系,实现规模化经营。有些公司甚至组建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来增强自己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总而言之,转投资有利于公司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是公司经营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消极方面来看,公司转投资也带来一些不确定的风险。首先,公司转投资会造成资本虚增,危害资本真实。资本真实原则是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转投资行为却可能破坏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导致资本虚增。尤其是在公司互相投资的情况下,更为严重,如A公司向B公司投资100万元,B公司向C公司投资1()0万元,C公司又向A公司投资100万元,这实质上只是同一资金在企业间流通,三个公司的实际资本都没有增加,但名义上的资本额却各自增加了100万元。由此可知,转投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虚增资本,从而使债权人误认为公司资本雄厚。长期来看,无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债权人和整个社会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其次,转投资易造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如前文所述,转投资会虚增资本,而虚增资本代表的股份又冲淡了拥有真实股份股东的权利,削弱了真实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违背了投资者控制公司经营权的理念,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严重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相互投资的情况下,甚至会产生经营者们联合起来利用转投资通过相互持股控制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现象,整个公司治理一片混乱。最后,转投资容易使公司转嫁债权债务,逃避法律,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通过转投资把公司的资产全部或大部转向其他企业,则原公司就沦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债权必然要落空。同时,由于转投资使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形成了关联关系,尤其是形成母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独立的人格也受到了强烈的挑战。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制权,可以随意处置子公司的财产,安排子公司的一切事务,子公司失去了经营决策的自主权和独立的财产权、人事权等,也就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本无从保障。
二、我国公司转投资立法概况
我国对公司转投资的立法经过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合理限制的过程。1993年《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规定仅见于第l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自身经营的目的但是,却有投资对象限制过死,投资额度限制过严之嫌,同时,由于净资产的难以界定,导致其缺乏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的修改在内容上有较大变动。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l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见,新公司法删除了对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将限制权交与公司章程,对投资对象也有所放宽,扩大到了其他企业,但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而且,新公司法加大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了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等。这些都削弱了转投资对公司本身、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但看到进步的同时也要看到缺憾的存在,新公司法取消了对转投资限额的规定,更容易虚增资本、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对相互持股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对违法和违反章程转投资行为的后果也没有作出规定。这些都有待在以后的公司法修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转投资规制体系的措施
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都有其价值理念的追求,转投资规制制度的确立既想鼓励公司对外投资,实现资本增值,又想保护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为此,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手段,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制体系。
立法对某一问题的规制最常见的有四个手段,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直接规制和配套规制。针对目前公司法关于转投资限制制度的现状,本文作以下分析和建议。
(一)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
对当时所处国际环境的认识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进程,是我国做出加入wTO重大决策的国际环境。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为各国经济和社会越来越开放和市场化。对此,我国有两个基本判断:
一是经济全球化是我国经济和平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这个判断是建立在世界经济史实上,经济全球化时期往往是后发国家的经济迅速崛起,实现“弯道超车”的最有利时期。如美国和德国就是把握住1870~1913年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经济全球化的重大机遇,由弱而强。同时,英国则由于忙于海外扩张而坐失良机,开始了其由盛到衰的历程。同样,日本和东亚“四小龙”也是把握住1950~1973年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重大机遇而快速崛起,创造了“东亚奇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再次进入现代全球化的快车道。能否把握住这个新的战略机遇期,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大业。
二是经济全球化还往往是各种复杂矛盾和风险的凸现期。如1870~1913年的经济全球化终结,源于新老列强之间的矛盾激化,最终引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1950~1973年的贸易自由化浪潮的终结,源于资本主义世界生产体系的内在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破产、两次石油危机以及主要国家陷入“滞胀”困境。
不容置疑,现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无论在深度、广度还是在发展速度上,都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然而,经济全球化造就了相互依赖的“地球村”,却没有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尤其当全球化开始步入金融市场一体化阶段时,开放的系统性风险迅速上升,这对快速崛起中的我国经济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一方面,世界各地的股市、债市、股市、汇市以及汇率、利率、资产价格、大宗商品价格之间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相关性和趋同性,对我国经济可能带来更大的内外冲击。另一方面,世界上各种错综复杂的风险和传递渠道经过一体化和全球化机制迅速地加以放大和扩散,对我国经济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同样,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大大改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会由于技术标准一体化和同质化,增大了非传统安全风险。加之,地震、海啸、核扩散、局部战争等不可预见l生风险也同样迅速影响到全球,然而国际社会对日本大地震所表现出来的“一家有难,大家支援”的互助精神,也传递出“地球村”积极向上的信息。
即便如此,我国依然把加入WTO,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作为提升参与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的层次和档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大大缩小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差距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对加入WTO影响的认识
十年前,对我国加入WTO可能承受的利弊影响,主要是基于对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分析判断;对我国积极参与其中可能承受的利弊影响的比较分析;以及如何趋利避害、化弊为利的应对之策研究。
其“利”,从扩大对外开放角度看,加入WTO之前,我国扩大出口和招商引资,通过引入我国发展所需要的优质资源和要素,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资本和外汇短缺的制约;通过引入外来竞争压力,大大促进了市场经济因素的快速成长。下一步通过加入WTO,可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国“干中学”进程,赶上世界知识和技术进步的速率,开十三亿中国人发展市场经济、国际化和现代化的“窍”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从扩大经济体制改革角度来看,1979年我国执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一直实施的是放权、让利、减税、轻费,培育市场经济因素的渐进式改革路径。1992年,我国进一步明确了改革开放的大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据此构建了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框架。通过加入WTO,是进一步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规范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其中,1986年正是提出加入GATT/WTO的申请到2001年12月正式加入的15年,正是我国经济体制逐步与国际通行的市场经济规则接轨的过程。
其“弊”,当时主要认为是“狼来了”。担心我国弱势产业很难承受外来竞争压力的冲击,如农业、汽车、金融服务业等,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形成国际竞争力;担心加入WTO后可能带来的外来冲击,将造成大面积的企业破产、转产、停产,工人大量失业可能将激化各种社会矛盾;担心世界大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可能形成对国内资源、市场、技术和产业的全面控制、成长压制;担心国内有限的高端人才将大量流失。
然而,事实证明我国的弱势产业并非不堪一击。在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农业、汽车、金融服务业等弱势行业不仅没有出现预想的破产潮,反而是赢得更强的产业竞争力。同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都上了一个大台阶。从2002年到2010年,我国GDP的总经济规模从12万亿增加到39.8万亿,年均增速10.7%;出口从3256亿美元增加到15779亿美元,年均增速22.9%;实际利用外资从535亿美元增加到1057亿美元,年均增速9.8%。在这个时期,我国成功地跨越低收入陷阱,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第一出口大国。
对我国加入WTO的回颐和反思
从加入WTO的经验总结角度来看,有三个方面值得提及。
一是用开放促改革和发展,同时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来扩大开放的互动模式,是加入WTO之后取得如此显著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效应的主要原因。在当时我们内部有一个争论,即加入WTO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是开放的推动力更大一些?还是改革更大一些?我们的一项研究说明,加入WTO以前(1994年为基期),我国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就高于日本,略低于美国。所以,在加入WTO之前,我国贸易的实际开放程度就远高于名义值。在加入后,并没有出现人们普遍预期的“狼吃羊”外部剧烈冲击的场景。其原因是开放效应在加入WTO前已经预先释放了。那么,加入WTO后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进步是如何发生的呢?是在整个对外开放效应的基础上,我国经历了15年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不断深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使得我国发展的体制软环境得以显著改善带来的。因此,当2001年美国IT泡沫经济破灭时,全球资本流入额从历史最高水平直线下跌了53%,跌势一直沿续到2004年。而同期,外商来华投资额却出现了持续直线上升。这个事实充分反映了全球投资者对中国加入WTO后前景的良好预期。
二是趋利避害、化压力为动力的积极应对策略,使得我国逐步从发展中大国转变为世界大国,并开始形成大国责任、国际视野和全球影响力。在当时,我们内部还有另一项争论,即真正的挑战和冲击是发生在过渡期内?还是过渡期结束后?事实上,由于长期准备、积极应对和全民参与,无论是加AWTO后的过渡期内还是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都没有经历到真正的挑战和冲击。“十一五”期间,我国GDP保持了11.2%的平均增速,2001年以来,保持了10.7%左右的增速,这就是证明。然而,真正的挑战和冲击来自于经济全球化的内在矛盾和风险,来自于越来越复杂的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关系和冲突,来自于“中等收入陷阱”。这说明,使得我国加入WTO取得显著成长业绩的体制机制动态、系统、持续的改革效应一步都不能停,否则,就无法取得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世界的长期效应,最终陷入全球化的矛盾和风险的陷阱之中。
三是引入外来竞争压力和优质要素,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经济形态,建立大国之间的共同利益机制。然而,我们没有预见到加入WTO后迅速增加的经常项目顺差和外储余额,形成巨量贬值的对外金融资产和升值的对外金融负债所导致的经济福利流失,及时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和外向型经济战略。当前,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摩擦,已经从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保障措施、技术壁垒进入到国内产业政策、人民币汇率、贸易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国有经济部门等国内政策之间的交锋和较量。如何在扩大对外开放过程中,进一步促进经济体制机制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同时,确保自主发展的时间和空间,是一个新挑战。
加快转变经济和贸易发展方式
第一、把对外投资和贸易发展的激励导向从追求增长速度和规模,转变到追求增长效益和质量上来。这涉及到采用什么样的业绩指标和激励导向,可以合理有效地衡量外贸增长效益和品质。如对外投资不仅要有宏观综合效益等经济类指标外,还要有社会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劳工权利、透明度等非经济指标的衡量。对外贸易不仅要有贸易条件(出口购买力)、出口市场多元化等经济类指标外,还要有出口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进口对当地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综合评估等。这是我国承担大国责任和增强科学发展软实力的新要求。
第二、合理控制加工贸易顺差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未来五年内,一是要力争将加工贸易顺差保持在2010年(3000亿美元)的规模不再继续增长。二是要积极采取“存量扎根、增量升级、散养入圈(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管理)、向西转移”等方式,加快其结构调整。三是利用成本上升的倒逼机制,把国际工序分工的末道环节(组装为主)升级为前道环节(制造为主),把国际差异化分工的低端结构提升到中高端结构,把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组装车间或销售基地转型为研究与开发中心、培训中心、制造中心、物流中心以及公司总部基地。四是大力鼓励本地企业通过国际合作逐步成长为加工贸易体系的主体。五是通过“走出去”战略,鼓励国内企业把加工贸易生产体系的一些工序或环节扩展延伸到境外,形成中国自主的加工贸易生产体系。
关键词:转投资对象;债权;公司净资产;母子公司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 [1] 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规定在第12条,与其它国家、地区而言,《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采取了严格、单向限制的态度。“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鼓励企业经营多元化与自由化、增加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本有着积极意义,它已成为企业间相互联合的一种特别重要的手段” [2],但是转投资也会引发诸如虚增资本、实质性减资、董监事滥权、母公司不规范行为等法律问题,为确保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转投资行为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亦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很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本文拟结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在转投资对象、转投资形式、投资额计算问题、母子公司问题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加以探讨,提出笔者立法建议。
(一)转投资对象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12条第l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从立法者本意来看,这一规定旨在禁止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因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在该经济组织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须负连带责任,这会给股东和债权入的权益带来不利。然而,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是否公司转投资对象只能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回答是否定的。在当前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以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两类形式行在,公司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对所投资的企业也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将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合理的,而应当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实际上,公司的转投资应当扩大到全的范围内,不仅可以投资到公司,还可以投资到非公司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从而扩大公司的投资渠道,鼓励公司的多元经营,促进全社会的经济繁荣。” [3]
(二)转投资形式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见《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该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恰与《公司法》第3条关于投资和股东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法》此处规定的转投资,仅指股权投资而不包括债权投资,这就意味着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行为所设置的限制仅针对股权形式的转投资而不针对债权形式的转投资,即债权形式的转投资不受限制。这一种情形显然是不合理的,果真如此,其危害是很大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公司转投资是以债权投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对其不加以任何限制,则债权投资的不断膨胀同样可以导致公司资产的虚化,从而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公司债权投资不加限制,违背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修改《公司法》时或在有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公司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两种形式,并对债权投资的限额做出合理的规定。
(三)转投资限额计算问题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根据《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外,对一般公司而言,其转投资以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越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为限。“公司用以经营的资产,不完全是由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同时也包括由债权人投资而形成的那一部分资产。无论是股东的投资还是债权人的投资,在帐面上都等于公司资产。” [4]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公司无形资产是否包括在公司净资产内,如何确定?而且公司净资产是一变量,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可见,以资产净值作为限制投资额度的基数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一般公司都可采取某种合法手段规避此种限制。况且,以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十为限的根据是什么?” [5]因此,这样限制的合理性是令人怀疑的 。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条款严重制约以投资主体形成为标志的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极不利于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6] “建议删掉《公司法》第12余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 [7]这个累计投资额,是一个产生于立法中而又难以从立法中得到答案的问题,在正在修改的《公司法》或在以后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中应予以回答。
(四)母子公司规定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由于公司的转投资形成母子公司,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作违法或规避行为的工具,因此,许多同家都在立法上对母子公司做了专门规定,借以限制母公司的不规范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8]但是考察我国《公司法》,就整部法律而言,其规范均围绕一个独立公司而设置,没有涉及到母子公司这一特殊形态;而就整个现行法律体系而言,亦无一部规范母子公司的相关法律。“我国《公司法》只对公司对外投资这一行为采取了限制,而未对因公司对外投资而形成的公司与被投资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详细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纠纷,给司法审判工作造成了困难。”[9]因此,修改的《公司法》应当对这个重要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必要时,也可以单独立法,制定一部《母子公司法》亦未尝不可,在其中对这个问题予以规定。
结语
公司转投资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行为,是存在于市场经济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中普遍现象,对于经济意义重大。但是从我国《公司法》10年的实践来看,公司转投资也滋生了不少问题,其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既是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又必须符合公司及有关各方对自身利益的安全需求”。[10]鉴于这些情况,健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公司转投资规制是我国《公司法》修改面临的重大课题,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也能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书目:
[1]俞宏雷.公司转投资的效力及其处理[J].人民司法,2003,(11).46
[2]戴德生.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1(4).22
[3]张婌芳.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转投资的法律问题[J],2000,(9):116
[4]李静冰.论公司资产的特殊性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保护[J].中国法学,1995,(3)
[5]何向亮.论我国公司法上的转投资限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0,20(2).63
[6][7]刘纪鹏.对《公司法》修改的十点建议[A].郭锋.王坚.公司法修改纵横谈[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