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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China's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very fast.But in China some private equity funds' cash flow chain management is terribly poor. Therefor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of limited partnership or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ystem by international laws of China's private equity funds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the break of the cash flow chain.
Key WordsInformation Technology;Limited Partnership;Private Equity Fu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研究基础
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非公开的形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它是由private equity firm(私人直接投资公司)管理的,以策略投资者(strategic investor)的角色积极参与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它投资未上市的新兴企业,期待靠投资标的企业的首次公开招股(IPO 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大赚一笔,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以那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上市公司为目标,取得这类上市公司的主导权,然后通常会将之私有化(下市),放手改造,优化管理,再重新上市大赚一笔,然后退出的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简称私募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和黑石集团都是其中的佼佼者。中国国内的一些学者吴敬琏、吴强、石勇进和张瑞彬等开始运用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对PE的投资运作机理、契约关系和制度环境进行了研究,对于PE投资的作用和政策研究在近几年形成了热潮[1],但大都不涉及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际化出路相关的问题。对国外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侧重于微观层面和“技术“层面,也出现了一些尚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的倾向,例如夸赞PE管理者具有超人的鉴别能力是违反实证研究的,而且过分强调了PE支持高科技产业化的“历史责任“[1]。其实,这是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研究没有实现国际化,中国股权投基金资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与国际接轨还有一段距离。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真空
中国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2006年到2008年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黄金扩张时期。2006年以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了一定的法律环境,为股权投资发展提供了旺盛的市场需求和融资的法律基础。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对129家中国及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参与投资的私募投资机构数达到75家,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但现有融资工具和金融服务仍然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仍然不高,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立法方面滞后了。中国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法律规范,没有与外国接轨。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退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准入有待明确,监管体系不够成熟等,导致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不适应产业创新的需要,在整个金融结构中所占比例过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严格来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的地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地下,管理主体往往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他们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即以各种委托的方式操作着巨额资金[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过去几年中,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迅速发展,却没有遵守有限合伙制的国际惯例。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不够,遵守法律法规不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防范做得不够;在美国金融危机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资金链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
要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的方向,制定或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不必要的融资压抑和金融垄断,以与国际化接轨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
(一)遵守国际惯例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化
按照国际化要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s)和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s)组成,其集合资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诺制两种。基金制由投资者在加入时缴纳其全部出资;承诺制不需在加入时交纳全部出资,投资者只需要承诺一定的份额,在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再交纳出资即可。[3]所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加快立法,争取与外国先进国家的相关法规接轨。
1.明确界定各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性和组织法规
从法律上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禁止新加入的PE,为了拉客户,给企业报价过高,不懂行业自律,破坏了商业氛围。减少和禁止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给企业胡乱报价的现象。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树立正确的收益观和科学的利润观,严格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表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
2.尽快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法》
从改革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入手,完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激励制度。大部分在美国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采取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确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多个层次的税收负担或双重征税,[3]采用私募股权投资融资的新型资本促进中国高科技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中国高科技产业化。
3.建立公开、公正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程序进行投融资管理并积极促进高利润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做大规模
以严格合理的程序和法律的形式,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的各项权能,逐步建立与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对相关企业选择的发言权,力争协助和发现管理良好的各类优质企业到股票市场发行上市股票融资,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为股票上市的大型公众公司。
(二)强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风险防范
新加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金融公司,忽略了风险,投资失败率增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融资风险防范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一个健康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不但要充分利用好已经募集的资金,而且还应从外部科学、有效地吸引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不要为了增加利润,增加了股权投资的风险,在负债结构中,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应该更广,严禁保底承诺下组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避免成为地方债的替代品[4]。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降低和防范对相关企业的融资风险就尤显重要。
(三)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的资金链管理
美国金融危机,导致中国私募投资在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要预防集资诈骗,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向募集资金的渠道[5],用法律界定养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控股公司、个人投资者、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都可以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6],因而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链管理,是指使得现金--资产--现金增值的循环不断延续,维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常生产经营运转所需要的基本循环资金链条不断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的良性循环的过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维持运转,就必须保持这个循环不断良性地运转。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人才的国际化
积极探讨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国际化双语人才。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人或其代表进入管理层参与国内国际企业管理,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积极普及“培养双语国际化人才”的理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促进着中国国际化人才培养事业的发展。
(五)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创新措施
加快私募股权投资信息化建设,建议采取有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科技创新措施,促进其运行信息化,采取规范化的法律制度,通过推动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信息化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引领金融科技化和信息化潮流,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信息化科技创新,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服务水平和效率。
四、结论
2009年开始,最近三年里中国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可能会重新洗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按照国际惯例采用有限合作形式很有必要。无论如何,中国PE在未来数年内依然是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圣地。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一定会有大的发展空间,一定会为中国公民的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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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游筱璐、徐鹏. 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比研究[J],决策&信息,2008年第5期,总底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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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佩真、殷洁.国际视角下的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J],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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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汤翔,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启示,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J], 2008年第10期.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有关战略部署,坚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总思路,壮大地方金融实力,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全面提升金融业竞争力,为全面推进廉洁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统筹发展,实现富民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按照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市场主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发挥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发展,力争用较短时间建成与资源型经济转型相适应、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有序、运行规范、监管科学、功能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发展目标。综合考虑金融业现实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金融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1.金融产业不断发展壮大,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金融业占GDP的比重超过10%,成为基础性和关键产业。力争到2020年,全国性金融机构和主要外资金融机构全部设立分支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驻本地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在本系统内排名不断前移;培育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较高品牌价值的地方金融机构,将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成为以资本要素为特征的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将打造成为有较强影响力的金融活跃区域。金融机构布局更加合理,功能进一步完善。2.融资总量显著增长,金融市场进一步健全。货币市场交易量显著增加,交易品种不断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初步建成,证券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股票、债券市场份额占全国比重显著提高,区域股权市场交易规模继续扩大,创业和股权投资市场快速发展,资本规模大幅增加;保险市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保障功能不断完善;金融中介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到2020年,力争形成业态丰富、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市场体系。3.普惠金融不断发展。小微企业、“三农”、大学生创业、下岗再就业、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水利建设等民生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城乡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金融服务产品和层次更加丰富,城市社区便民金融服务圈基本形成,农村金融服务实现全覆盖。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社会各个阶层、所有群体。[1]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金融改革主要任务
(一)分类扶持各类机构。1.打造地方金融投资控股集团。以国信投资集团为基础,加快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资本为纽带,向国内外知名投资者开放股权,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支持集团整体上市或推动控股法人公司单独上市,按照市场化方式,逐步整合保险、金融租赁等牌照,形成集信托、证券、融资担保、股权交易、产权交易、银行、期货、基金等各种要素于一体,有较强影响力的一流金融控股集团。2.做大做强城市商业银行。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刘彦海、文力、张维迎指出:要推动城市商业银行扩大业务和网点覆盖面,逐步成为深耕本地市场、经营稳健、服务领先的现代化商业银行。推动商业银行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进入保险、基金、金融租赁、担保等领域,形成综合化经营优势,积极争取中票、短融、中债等债务性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资格,向基金管理、资产管理等市场发展,做大做强同业、投行、金融市场、理财等业务,实现全牌照、多元化发展,转变经营方式,调整发展战略,充实资本规模,优化治理结构,加快上市进程,把商业银行打造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现代化股份制银行。支持本地银行巩固和夯实基础,加快创新发展,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加快风险处置。鼓励地方法人机构争取市场做市商资质,增强市场交易的广度和深度。[2]3.大力发展农村中小银行。以股份制为方向,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到2016年6月底,全面完成高风险农信社改制工作,到2020年,县级农信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条件成熟的尧都农村商业银行上市。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并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4.规范发展准金融机构。按照“控制总量、注重质量、合理布局、防范风险”的要求,提高准入门槛,完善制度设计,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扶持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鼓励中小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扩股,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加快再担保机构设立,发挥再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担风险的功能。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拓展面向“三农”及小企业的融资服务。5.稳步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吸收、借鉴各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稳步发展互联网金融,与电商龙头企业密切合作,稳妥发展第三方支付、众筹基金、P2P和互联网理财等业务。支持中国煤炭交易中心开展煤炭现货交易,积极推动场外衍生品交易,拓宽交易品种,逐步建设成为区域能源交易现货和期货市场。推进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中心建设。推动各市设立城镇化私募基金和各类产业发展基金。6.积极发展地方保险机构。加快中煤财险增资扩股和网点布局,拓宽服务领域,打造全国保险品牌。加快成立人身保险法人机构。积极引进健康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汽车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保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村镇保险公司,鼓励发展相互制、合作制、专业自保等新型保险企业组织形式。7.支持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发展。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经营活力。做大做强期货公司,壮大现有财务公司,继续支持大型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加快组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二)加大金融市场创新。1.稳步扩大社会融资总量。一是扩大信贷规模。加强与全国各银行机构总行的战略合作,充分发挥信贷投放主渠道作用,积极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支持银行业机构通过跨业跨区银团(社团)贷款、票据市场运作、发行大额同业存单、绿色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信贷资金。综合利用再贴现、再贷款等政策工具,放大放贷能力。二是加快发展直接融资。扩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融及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继续做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市场上市。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发挥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出台专项改革措施,加快推动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为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条件。加快股权融资发展,丰富直接融资手段。三是推进险资进入。加强与国内大型保险机构的战略合作,拓展保险资金投资领域,鼓励保险资金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参与企业战略重组。2.大力发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按照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功能健全、风险可控的原则,提升股权交易中心功能,近期目标是将其打造成为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中远期目标是建成以资本要素为特征的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加快建立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双向“转板”机制,探索赴沪、深证券交易所延伸挂牌的路径。大力培育挂牌企业主体,发展壮大合格投资者队伍。创新交易品种,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推出固定收益类、私募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新产品。3.加快发展期货交易市场。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与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对期货市场的认知和参与程度。充分发挥现货交易的优势,完善市场功能,加快发展期货交易。支持实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3]4.统筹规划要素交易市场建设。合理设计要素市场品种结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促进要素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加快发展金融服务平台,用市场化手段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优质服务。依法处置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促进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权益产品在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加快推进股权、农村产权、集体林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土地交易、能源交易等要素平台建设。5.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一是探索设立再保险金融机构、小额保险公司。支持保险机构加快发展养老、医疗、疾病等商业保险,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在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工作、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承办工作。鼓励各级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积极申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二是推动煤炭行业实行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险化配套改革试点,创新煤炭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等地方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与运用,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试点开展巨灾保险,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对地震、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业旱灾等巨灾的保障模式。三是加快发展“三农”保险。积极开办棉花、马铃薯、育肥猪等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大力发展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四是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农村水利等基础项目建设,参与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和国有大型企业、金融企业重组改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走出去”。6.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新兴战略行业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等。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在民间资本活跃、有一定规模经济辐射效应的地区,试点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资金借贷提供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等服务,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工作,坚决遏制脱实向虚和非法集资。(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1.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加大对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金融支持。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煤化工、新型材料工业、特色食品工业等新兴产业融资。重点加大对推进煤炭科技创新和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的金融服务,推动煤炭革命。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落实差别化的资金扶持政策。推动金融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创新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4]2.加强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促进科技与金融相结合,通过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投资计划、保险资金直投等方式,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模式。引导创业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创新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信用债券。支持成长型科技企业完善股权结构,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融资。围绕产业链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供销企业,创新产业链融资,提供一揽子金融集成服务。支持科技创新城设立商业银行专业支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险专营机构,吸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入驻,在科技创新城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金融集聚区。3.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落实金融扶持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小巨人”企业。引导银行机构开展动产、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推行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多举措强化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信托、保险、租赁等产品。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产权市场交易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落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优惠政策,发挥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作用,创新担保方式,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发展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企业“走出去”。4.改善民生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差别化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通过社区银行、小微支行和手机银行等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贴近各类客户需求、灵活多样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理财产品,支持群众增加财产性收入。创建“信合便利店”“农金服务站”,设立“助农取款服务点”“金融流动服务车”,积极开展“两权抵押”(农村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一步向乡镇以下延伸金融服务,提高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得性。开展“惠农卡+转账电话”村村通工程,让广大农民足不出村,在“家门口”享受刷卡消费、转账结算、资金汇划等便利的金融服务。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发展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创业、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的金融服务,扩大贫困学生助学贷款规模和覆盖范围。大力发展养老、健康、医疗保险,推进建筑施工、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公共安全等领域责任保险。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的金融支持。5.提升金融信息化水平。加快发展新金融,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金融机构布局重心从物理性网点建设向信息化网点建设转变。发展现代支付体系,进一步提升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主体、各类区域性电子支付系统为补充的电子支付网络的支付清算能力,提高经济运行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优化企业和居民支付环境。建立地方金融统计体系,为金融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监测数据。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将信息系统建设、金融业务创新和业务流程再造有机结合,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金融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增强竞争优势。[5](四)深化金融开放与合作。1.加快引进金融机构。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本地增设分支机构。争取所有政策性银行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来本地设立机构。引进境外知名金融控股集团、财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本地设立投资基金和分支机构。引进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建设功能完备的登记、托管、支付、结算、清算等系统,增强金融基础服务能力。2.深化与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合作。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沟通。抓住发展机遇,解放思想,结合实际,找准比较优势,不断深化金融合作,加快“一带一路”金融招商。建立完善与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山东等发达省(市)协同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机构、业务、市场、人才智力、风险防范处置等方面的深入合作。3.做好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跨国并购贷款、股权融资服务,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担保平台,综合运用跨境担保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和工程承包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外债管理等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扩大外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作用,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险、资信调查、商账追收、保单融资等综合服务。支持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
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金融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当前,重点鼓励民间投资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先进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重点产品和工艺技术。
(三)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物流、服务外包、商贸、创意产业、信息、旅游、会展、房地产、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通过第三代移动通信运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化增值业务,推动面向企业和民生需要的信息化建设。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实施的*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投资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五新”推广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五)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培训、实训(实习)中心以及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兴建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在城市新区、农村和贫困地区新建医疗服务机构;投资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图书馆、文化馆(站)、纪念馆和展览馆建设,广告等文化产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室内娱乐、游乐、休闲健身娱乐等项目。
(六)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七)股权投资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入股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创业企业等股权投资活动。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二、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均下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所涉及的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也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为准,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区)。
(二)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且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的非工业类项目,除输变电工程、高速公路、码头、畜禽养殖业项目外,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三)调整行政审批方式。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施工许可后审查质量、安全措施条件,强化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具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告知备案证明、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实现项目备案或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三、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的措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根据土地用途和市场状况相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规划可以分期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二)适当降低土地和海域出让价格。各级政府可根据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对于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各类用海项目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其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征30%。
(三)延长土地和海域出让金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用海单位或个人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第一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的50%。
(四)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五)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六)有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的用地用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落实的,优先安排当年用地指标,并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属于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项目,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七)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四、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一)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银行业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实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今年对银行业机构以其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基数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各级人行、银监部门要采取分类考核等措施,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
(二)推广多种融资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广票据保贴、沿海沿江财产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以码头、船坞、船台、水电站、水库等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施(备)、参保渔船、林权、采矿权、“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互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发挥信用担保的信用增级、分担风险作用,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及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投资项目),自有资产不足以抵押银行贷款的,经由银行推荐,有关部门(中介)评估等程序后,可由省级再担保公司直接担保。鼓励和支持担保公司、小额信贷促进会等农村信贷中介组织发展。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一批高科技、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五)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搭建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与“6·18”项目对接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创业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等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对接平台。政府通过跟进投资、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上述企业进行投资。
(六)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煤炭、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等项目资本金比例,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五、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落实支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落实支持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企业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四)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落实支持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名单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取消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取消铁路部门征收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
(三)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对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防雷技术服务(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测绘服务费、招标和交易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下浮30%执行。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
(四)调整部分涉及房地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方式。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之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
七、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
(一)及时投资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从“6·18”专项资金等预算内投资、工商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社会福彩公益金等各种财政性资金中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招商引资。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外来企业、行业商(协)会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加快组建和培育一批中介组织,实现以商引商。实施*商“回归工程”,拓宽海外、省外*商在海西投资兴业的空间,促进资本、资源、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有效集聚。
[关键词]财务监管框架 国有企业 项目投资内部控制 研究
一、 前言
企业对外投资就是企业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主要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本文以某大型国企投资的多晶硅项目为例,来对财务监管框架下的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内部控制进行研究。
二、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内部控制主要存在的问题
1.组织结构不完善,权力制衡功能差
组织结构是计划、协调和控制经费运行活动的整体框架,其职能是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和财务部门内部职务设置、权限划分、责任界定。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内部控制机构不健全和企业决策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
2.内控意识不强,法规落实不力
内部控制意识是国有企业在经费运动内控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基本规范。其主要问题是内控意识薄弱,不愿监控、不会监控、不敢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环节比较薄弱
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还比较薄弱,很多单位根本没有专门的审计机构。因此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任务往往由财务部门来承担,而财务部门本身就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执行部门,这就形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以多晶硅行业为例,由于环境的不断恶化和资源的日益短缺,对新能源、绿色能源的需求急遽增长,加上对投资回报的过高预期,造成多晶硅项目这两年一哄而上,却没有注意到投资的有效性和投资以后的效益性,具体到项目本身,就是投资的选择(比如选址),投资以后合同(比如项目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监督等,存在不少问题,如果投资者、决策者又不重视财务的地位和作用,就会造成企业项目投资内部控制存在诸多问题。
三、 财务监管框架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内部控制
1.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多晶硅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
对多晶硅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多晶硅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多晶硅投资可行性研究是指在多晶硅投资决策之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并试图对其做出可行或不可行评价的一种科学方法,它是多晶硅投资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多晶硅投资程序的重要环节,是项目投资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工作程序。由于多晶硅行业的相对特殊,其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尤为关键和重要。企业因发展战略需要,在原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的,仍然要严格履行控制程序。企业应当编制多晶硅投资项目建议书,由相关部门、人员对多晶硅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多晶硅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多晶硅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多晶硅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2.加强国有企业投资业务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控制
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具体控制政策和措施包括:
1)企业应当建立多晶硅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多晶硅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多晶硅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多晶硅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多晶硅投资的决策与执行;多晶硅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多晶硅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2)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企业应当建立投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投资业务。应根据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
4)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投资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明确各种与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3.加强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活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多晶硅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多晶硅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多晶硅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多晶硅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多晶硅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4.加强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筹资、融资、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管理等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编制详细的预算和计划,并通过授权,由有关部门对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其基本要求是:第一,所编制预算必须体现单位的经营管理目标,并明确责任。第二,预算在执行中,应当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第三,应当定期、及时地反馈预算的执行情况。多晶硅行业属于化工行业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其预算控制指标的制定、执行、监督和考核必须与其自身的行业规律和市场经营环境相适应。
5.加强全面财务成本控制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多晶硅项目投资全面成本控制势必与IT 环境相结合,帮助企业解决以往实施全面成本控制中的困难,提升多晶硅项目投资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全面成本控制工作量大,没有信息化支撑是不可想象的。成本控制管理涉及到大量的数据管理,成本控制制度的编制、调整、执行和成本分析考核的技术性、复杂度都很强,任何一个微小的调控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单靠人工处理,势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全面成本控制的各种信息的统计势必会有一定的滞后,成本控制管理的情况不能及时反馈给管理者,影响全面成本控制的管理效果。企业应依靠网络不断完善全面成本控制的信息系统,开发全面成本控制相关软件,简便、快捷、准确地将成本控制执行情况及时提供给不同的管理者,保证成本控制编制、执行、调控和考评的实时性和有效性,满足工作管理需要。依赖网络信息系统实行全面成本控制信息化,是推行全面成本控制的高效选择。
6.加强资产管理的内部会计控制
实物资产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为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保管及处置。企业对实物资产管理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实物资产管理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实物资产管理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企业所有购置的实物资产必须及时入账,财务部门应建立资产台帐,对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采用永续盘存的方法,随时反映其收、发、存情况,定期盘点实物资产,与记录相比较,检查是否存在缺损现象,并查明原因;建立固定资产维修管理制度,主要是对维修申请和资金使用、维修程序进行审批控制;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企业资产报废的授权审批、资产评估和会计处理等方面的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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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是一个不分地区和发展阶段而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是保证正常合理价格的形成、维护市场竞争活力、确保经济运行稳定、保障充分就业的前提和条件。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处于制度变迁的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由于“麦克米伦”治理缺陷等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世界各国都积极通过财政和金融等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则主要体现为财政补贴政策和政府购买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发达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其主要形式有税率式、税额式、税基式和递延式等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税率式税收政策是最常见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规定,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25%,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率按个人所得税率缴纳,而不按公司所得税率缴纳;英国的中小企业公司税率为20%,比大企业少10个百分点;德国则将中小企业所得税上限降至53%,下限降低到19%,并且对免税企业在期满后仍实施50%的税率优惠等。
2、财政补贴政策。其主要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以增加就业为目的的就业补贴政策。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对企业进行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员工的上岗培训,学徒津贴等费用;另一种是对自创企业的失业者进行补贴,为其发展提供启动资金。二是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的的研发补贴政策,主要方式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三是以促进出口为目的的出口补贴政策。四是以促进落后地区发展为目的的扶贫补贴政策。如欧盟为促进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设立的欧洲地区发展基金。
(二)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企业的融资扶持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间接融资支持政策。间接融资支持政策是指政府通过建立某种体制或机制使中小企业很容易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支持政策。它主要是通过贴息政策、信用担保政策以及设立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政策实现的。
2、直接融资支持政策。为了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间接融资不足问题,发达国家制定了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政策,纷纷开辟了二板市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场所。最著名的如1971年设立的全美证券交易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
二、宁波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分析
2009年,中国经济遇到前所未有的困境,中小企业发展困难重重。冲击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二是经济周期的调整。三是中国产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而对出口依存度超过82%的宁波来说,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数倍于内陆地区。2009年一季度宁波GDP增速一度下滑到1°%,三季度反弹至增长10.2%,全年GDP增长8.6%。宁波经济的“V形”反弹,主要归因于积极贯彻落实“保增长、调结构、扩内需”的宏观政策。“保增长”就是“保企业”,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宁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1、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迅速出台“保增促调”系列政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宁波市政府及时制定保稳促调19条意见、金融保障18条措施和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23条政策,全力帮扶企业发展。全面开展清费减负行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150项,减轻企业、个人负担60亿元。加大财政补贴拉动内需,推动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和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全年共销售10.6亿元,补贴财政资金7359万元。实施稳定房地产的税费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2009年仅契税和个人所得税补贴就达3.6亿元。落实拓市场相关财税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在落实出口退税政策的同时,统筹安排外贸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支持重点商品出口和用于增量奖励。统筹安排出口信保补贴资金700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全市500多家企业受益。统筹安排8000万元境外参展专项补助资金,惠及千余家企业。
2、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重点培育创业创新示范企业和新兴、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引导,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主要涉及名牌商标、技改、信息化、规模企业、产品研发、科技合作、专利费等奖励补助。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38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环境整治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3、创新服务破解难题。全面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通过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咨询8718服务平台等措施,切实帮助企业发展。大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加强煤电油运的综合协调,推进各类人才和劳动者的培训,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办税服务,完善网上办税流程,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宁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1、认真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促进宁波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多渠道传导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及时出台《关于做好金融保障,促进宁波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促进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措施,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满足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显现积极效应。截至2009年1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7715.9亿元,比年初新增1900.3亿元,同比多增1020.4亿元,增长32.7%,增速比上年提高15.5个百分点.其中中长期贷款新增1011.41亿元,同比多增640.36亿元。
2、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性,积极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09年末,全市有12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22.9亿元,贷款客户2081户,户均贷款余额110万元。大力推进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中小金融组织建设。大力引进包头商业银行、临沂商业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杭州商业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同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在各县(市)设立机构,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实现金融服务下乡。引导和督促各大商业银行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内设服务机构,调整和充实营销员队伍,从管理体制、考核机制、人员配备上确保中小企业业务发展。
(三)宁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配套政策
1、稳步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自2002年起,与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共同推动,形成了包括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内的市县两级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在原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15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2008、2009年每年再增加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开展对担保公司的资信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对规范运作、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适当提高担保倍数。2009年,全市36家备案登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贷款63.05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21.03亿元。
2、建立小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人民银行牵头,与市财政、经委、金融办等部门共同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2008、2009年共安排6000万元补偿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与此同时,建立农贷风险补偿机制,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月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3、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引导和支持。举办宁波股权投资发展论坛,与市金融办等部门共同出台《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股权投资机构20余家,一般性投资公司878家。
(四)宁波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政策
1、搭建融资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融资洽谈服务月”、“信贷员进厂下乡”、“小银行进外贸小企业”活动,并联合市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融资洽谈会、产品推介会、银汇贸协作洽谈会。2009年共计召开各类融资洽谈会70余次,融资金额180亿元。与市外经贸局共同创建常态式的外经贸企业网上融资平台,为辖区内金融机构与近7000家外经贸企业之间搭建了融资对接平台,有效降低了银企洽谈的成本。截至2009年12月末,共有60家企业提交了66项融资需求,金额4.64亿元,其中10家企业与银行达成2.42亿元融资协议。
2、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良好信用,打造优异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夯实银企合作基础,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为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库。至2009年12月底,已有43358户中小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2009年新增9979户,更新档案28085户。组织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根据金融机构从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中筛选出来的潜在客户名单,运用第三方评级机构的技术力量,对316户建立信用档案的小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其中171户2008年已经贷款的小企业在2009年评级之后增加了贷款,134户从未贷款的小企业评级后获得了银行贷款。指导涉农金融机构面向“三农”,加强制度建设,扎实推进“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至2009年末建立农户信用档案20.52万户,初评信用村152个,信用镇3个。全市涉农金融机构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99794户农户发放了贷款,2009年全年累计发放204.75亿元,年末余额122.61亿元,比2008年末增加35.57亿元,增长40.87%。
3、改善外汇服务,便利中小企业发展。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立足“保增长”,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增强外汇政策对涉汇主体的支持作用,优化外汇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力度,帮助企业化解汇率风险。便利进出口贸易,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全市出口企业网上核销率达99.34%。全面实现退税无纸化,成为全国率先使用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的地区之一。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加大境外放款试点推介力度,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需求。
财政金融政策协调配合,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取得了较大拓展。2009年12月末,全市中小型企业贷款余额4064.31亿元,占比为77.48%,比年初提高1.92个百分点,比年初新增945.65亿元。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中小企业的融资还存在很多困难,财政和金融政策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如普惠式财政政策和“傍大户”信贷模式对经济结构调整作用十分有限,大量资金被配置到“铁公基”领域,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结构性特征仍然突出;小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性经营性弱,贷款的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还应完善。
四、完善宁波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体系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对鼓励创业、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正外部性,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支持,不断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政支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税负
一是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税负。目前宁波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需要缴纳的税费(含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贷款合同印花税)占各自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36%,10.10%和7.52%。建议结合中小企业融资监测评价情况,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税负。二是提高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风险补偿力度,扩大补偿覆盖面。建议继续实施财政补贴、营业税减免,保持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适当返还,或对其涉农贷款项下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重视对农村担保体系以及农业、农村、农户政策性保险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覆盖面。尽快建立农贷风险补偿机制,实现农贷风险补偿的全覆盖。三是明确中央银行对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办法,探索扩大差别准备金率等政策的适用范围。四是进一步降低小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率或提升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率,提高小企业的发展后劲,从源头上降低小企业贷款业务风险。
(二)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开拓直接融资渠道
地方政府要通过政策倾斜和扶持措施,指导重点企业尽快上市。积极引导、鼓励企业把握时机,开辟多条渠道,引导规模较大、主业突出、业绩优良的行业龙头企业争取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引导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引导实力雄厚、资金充裕的企业探索买壳上市;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增强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基础较好的民营企业,政府要鼓励其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经济业绩和行业地位。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培训和推介,奖励企业调整结构健康发展。
(三)加强金融创新,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一是深入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深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促进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探索发展各种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私募股权和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提高典当、担保、寄售等非金融组织发展,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二是加强制度创新。探索多形式的中小企业贷款模式,如国开行的银政合作投融资平台模式,泰隆银行的“三品三表”模式,宁波银行的中小企业业务线模式以及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