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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员工股票期权是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而努力工作的一种有效的薪酬制度。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员工股票期权制在我国的推广,必须设计一套完整可行的税收政策。
【关键字】员工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制;最小收入税制
员工股票期权(EmployeeStockOption)(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或ESO)是指企业授予其员工的一种选择权,允许员工在将来一定期限内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与在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期权不同的是:ESO的行权权力不可以转让,对非原始受益人无任何价值;ESO有效期平均为4~6年(自授权期算起),持有者通常要求必须持有2~3年才可以行权;而且,ESO的行权价格一般大于或等于授权时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亦即不具有普通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ESO可视为企业所有者向员工提供激励的一种报酬制度,企业的未来股价上升越多,市价与行权价差额越大,员工获得的行权收益就越大。期权的使用将员工薪酬收益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在员工追求最大行权收益的同时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美国是世界上实施股票期权制最早、最广泛的国家。据美国NationalCenterforEmPloyeeOwnership(NCEO200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至2002年美国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约为4000个,受益的美国员工数目达800~1000万,比1992年上升了10倍。为了配合股票期权制的推行,美国在税法上制定了详细的专门规范股票期权操作及应税实务的规定。比较借鉴美国股票期权税收制度,对我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收入税政策
美国联邦税务法(InternalRevenueCode,IRC)将股票期权分为两大类:激励型股票期权(IncentiveStockOptions,ISO)和非激励型股票期权(NonqualifiedStockOptions,NSO)。ISO必须满足IRC第422条款的所有要求,其中包括:期权行权价不能低于赠予时标的股票市价;期权的受益人必须是授权公司的员工;受益人每年可行权买入的股票在赠予时的市值不超过10万美元;受益人必须至少持有股票期权两年,且至少持有行权买入的股票1年等等。NSO指未满足IRC要求的股票期权。ISO受益人与NSO受益人所获的收益适用不同的个人收入税政策。
(一)ISO与NSO的个人普通收入税政策比较
表1ISO与NSO受益人适用的收入税政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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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NSO│ISO│
├───┼───────────────┼───────────────────┤
│赠予日│不纳税│不纳税│
├───┼───────────────┼───────────────────┤
│授权日│不纳税│不纳税│
├───┼───────────────┼───────────────────┤
│行权日│普通收入税=行权差额×税率│不纳税│
├───┼───────────────┼───────────────────┤
│出售日│资本利得税=出售差额×税率│资本利得税=售价与行权价差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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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行权差额=行权日市价-行权价格,出售差额=股票售价-行权日市价。
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分四个阶段:赠予(Grant)、授权(Vest)、行权(Exercise)及出售(Sale)。由表1可知,NSO受益人在赠予日及授权日一般不需缴税,除非行权价格低于赠予时标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日,NSO受益人按标的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格的差额,缴纳个人普通收入税;如果NSO受益人在行权后1年内出售行权买入的股票,股票售价与行权价格的出售差额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最高28%的比例税率)征税,如果股票持有期限超过1年,则出售差额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1)征税。相反,ISO受益人在赠予日、授权日及行权日都不需纳税,只有当受益人将行权买入的股票出售时,才就出售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计算缴纳长期资本利得税。
由于普通收入税率(10%~35%累进税率)比资本利得税率高,ISO受益人不但可以推延行权差额的纳税时间,而且应计算缴纳的税额亦比NSO受益人的少,因此ISO比NSO更受公司员工的欢迎。然而,由于另一个平行税则AMT的存在,接受ISO的员工并不一定比接受NSO的员工更有利,相反还会背上沉重的税收债务负担。
(二)股票期权的最小收入税制(AMT)
最小收入税制(AltemativeMinimumTax,AMT)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利用抵扣额、免税额等税收优惠不交或少交普通收入税,以保证高收入纳税人多纳税的原则而制定,它是与普通收入税相平行的两大美国税制。纳税人在计算本期应缴纳的收入税额时,首先计算普通收入税下的应税收入额,然后加回一些特定的免税及扣除项目,得到AMT的应税收入额来计算应纳AMT,最后比较应纳普通收入税额及应纳AMT,取其高者为本期实际应缴纳的收入税额。若本期应纳AMT大于应纳普通收入税额,多出部分称最小递延税款(MinimumTaxCredit,MTC)。MTC是纳税人的一项税收资产,当未来期间普通收入税额大于AMT税额时,纳税人可以用MTC来抵扣差额部分税额。
可见,NSO受益人在行权时已缴纳了普通收入税,不受AMT的影响;但ISO行权差额由于可以递延纳税,属AMT计算的一项加回项目,将影响行权当期ISO受益人实际应缴纳的收入税额。在20世纪90年代前,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仅限于一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将行权差额加回计算AMT税额的纳税人数量很少,因此AMT税制相对不受注意。但在过去的十几年间,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纳了员工期权制,其中由于ISO比NSO更受员工的欢迎,公司发行的股票期权大部分是ISO。随着2000年开始NASDAQ指数的不断下滑,许多高科技公司股价下跌了80%~90%,不幸的是,大多数员工都在市场最高峰期时行权,导致巨额的行权差额,尽管这些行权差额非实质上的收入,不用缴纳普通收入税,但却带来了庞大的AMT债务,这些AMT债务如今甚至比手中持有的股票更值钱。鉴于此,全美纳税人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美国律师协会等组织强烈要求国会修改AMT税制,不再要求将ISO受益人的行权收益纳入AMT的加回项目(2),但目前仍没有实质上的进展。
二、我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迄今为止,我国的税务法规体系中尚未有一部类似美国AMT的最少纳税额规定的法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偏低的应税收入进行税收调整的权力,但主要指当关联企业间不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时,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应税收入额,而未规定是否应对个体纳税人申报偏低的应税收入额进行调整,更没有规定明确的纳税调整项目及调整方法。
同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加以规定,现行税法亦未像权的特征将其分类,但明确指出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应在行权及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时所取得的差额收益按以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行权差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9号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的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函[2000]190号规定“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在我国企业履约或执行职务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的情形相当普遍,这些人员在华时间较短,一般属于“无住所个人”,但税法未对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作出明确的定义,实际征税工作中对此均作免税处理。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很大,不符合国际惯例。(3)
2.出售差额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行权买入股票所取得的售价与行权日市价的差额收益,属有价证券的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赋予财政部权力另行制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按照(94)财税字040号规定,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已被延续执行两次,至今为止,对国内A股、B股的转让所得仍未征收个人所得税。(4)但对于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转让行权买入的海外股票,仍需就出售差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而言,我国现行税法中未因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而给予受益人相应的税收优惠。与美国ISO受益人行权收益按最高15%的优惠税率缴税,且可将纳税义务日延迟至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日相比,我国股票期权受益人统一按工资、薪金性质以5%~45%的累进税率于行权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受益人行权时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权制的激励力度。我国现行对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事实上已成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主要障碍之一。(5)
三、对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评述
借鉴美国有关股票期权的个人收入税架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否参照美国经验将股票期权分类
美国将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和非激励性两类,分别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目的是鼓励更多的公司员工长期持有股票期权及行权买入的股票,充分发挥股票期权在提高员工积极性方面的巨大作用,因此持有ISO的公司员工比持有NSO的公司员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为了符合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具有变通性和过渡性的特点,种类很多,如上海贝岭的“虚拟期权”计划、山东泰达的“奖励期权”计划、吴忠仪表的“期权+期股”计划等等,但其中大部分是年薪制的改良延伸,与真正意义的股票期权有较大差距。因此统一设计税收政策有悖公平原则,不利于股票期权制的规范化发展。
我国可以参照美国税收政策的制定思想,对不同性质的股票期权进行分类,同时考虑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分类的标准略有不同。首先应分辨受益人持有的股票期权是“面向过去”的“假期权”还是“面向未来”的“真期权”,杜绝将股票期权当作“工资奖金”等传统薪酬工具来使用的行为;其次应将“真期权”分为“虚拟性股票期权”及“现实性股票期权”,再将“现实性股票期权”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及“非激励性股票期权”(见图1)。
(二)是否应统一于行权日征税
尽管行权日受益人取得的行权收益并非真正的现金收入,但NSO受益人可选择出售行权买入股票的时间,而ISO受益人必须持有股票至少1年,因此美国税法规定NSO受益人于行权人就行权收益缴纳普通收入税,但允许ISO受益人推延纳税期限到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日。与美国相比,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统一于行权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存在明显缺陷,种类繁多的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取得实质性收入的时间不同,其纳税义务日理应不同。
根据我国股票期权的种类,可考虑采用以下措施:对于在授权日即赋予确定性收益权、持有人不需承担任何股价波动风险的“假期权”,其本质与传统薪酬工具相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日应为授权日;对于“虚拟期权”,尽管受益人的行权收益大小取决于未来股价的变化,符合股票期权的定义,但受益人在行权时即取得确定性的现金收入,纳税义务日即行权日;对于不存在持股期限要求的非激励性期权,受益人可在行权日出售股票来取得现金收入,受益人若选择不出售股票,是期望股票投资取得更多的差额收益,属主动承担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因此行权差额的纳税义务日应为行权日;而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受益人,由于持有期限的限制,被动承担股价波动风险,其最终收益不确定,纳税义务日理论上应为收益首次确定日,即持有期满日。
但为了鼓励推行股票期权制,充分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国际上通常给予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发行公司及受益人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亦应参考此做法,将激励性股票期权受益人的行权收益的纳税义务日推延至行权买入股票的出售日。
(三)是否应规定于纳税义务日一次性计算缴纳行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行权收益的纳税义务日是期权受益人获得实质性收入日,可以是授权日、行权日或出售日,受益人应一次性全额缴纳行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如“假期权”及“虚拟期权”受益人可规定在授权日及行权日当期一次性全额缴税。但对“现实期权”而言,受益人并非一次性行使股票买入权或出售权,如在1个月或1年内分几次甚至几十次行权,同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属发展阶段,大多数企业的股票,特别是非上市企业的股票市场成交量很小,大规模一次性买入或出售股票,会导致股价不正常的波动。建议结合股票期权的种类及股票转让的难易程度,允许将行权收益总额分6个月或12个月分摊到受益人各月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允许将行权收益总额分6个月分摊的企业可规定为上市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票数大于1000万股的公司及本次发行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数与已发行在外的股票数的比例不超过50%的公司。其它企业适合按12个月分摊的方法。
上市公司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自第一次出售行权买入股票日算起,按6个月内全部出售完毕的假设,分6个月分摊缴纳行权差额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上市公司未规定持有期限的非激励性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自第一次行权日算起,按6个月内全部行权完毕的假设,估计6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分6个月预缴行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6个月期满汇算清缴;若在6个月内已全部行权,则于最后一次行权日当期汇算清缴。这样既保证了税法的公平原则,又适当照顾我国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的灵活性和积极性。
(四)是否允许出售行权买入股票的差额收益免税
对于是否允许出售差额收益比照A、B股市场股票买卖差额收益而免税的问题,许多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杜娟认为出售差额应视为有价证券转让所得,而宋宇的看法则相反:“期权受益人这部分收益表面上看是财产转让所得,是资本利得,但实际上其期权的获得是由于雇佣关系而产生的,股票价差收益是由于行权而带来的,不同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所得,其实质是工资薪金收益的延伸,是工资薪金收益的另外一种形式,应据此课征个人所得税。”(6)
笔者认为,该看法忽略了股票期权行权与出售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行权差额与出售差额实际上是
两个不同性质的收益的本质。行权差额为受益人接受雇佣的所得,但一经行权,出售差额大小则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无直接关系,相反决定于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受益人与A、B股市场股票投资者承担的是相同的市场风险,获取的是相同的股票投资风险收益,两者出售差额收益的税务处理亦应相同,即缴纳相同的资本利得税。鉴于目前A、B股市场投资者的买卖差额收益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则股票期权受益人的差额收益亦应免税。
(五)是否应比照美国AMT规定受益人须缴纳的最小限额所得税
我国现行税务法规体系尚属发展健全阶段,不少法规仍不完善,国人纳税意识亦相当淡薄,偷逃税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暂时处于税收灰色地带的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受益人所在企业主动履行扣缴义务的少之又少。
行权收益比个人普通薪金收入金额要大得多,由此流失的个人所得税款很大。对于类似的工薪收入者以外的高收入者征管困难的问题,杨斌建议推行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最低限度税制度,即按一定的标准,如按企业全年营业额或支付的职工工资额等,分行业、地区确定最低限度税税基等级,按5%的最低税率起征收,如果纳税人按此办法纳税多于普通的申报纳税办法,可选择申报办法,多缴的税款可予退还。(7)该建议与美国AMT相似,同是在普通收入税制外,另设一平行税制,目的是保证高收入者多纳税,维护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我国现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1.股票期权转让与一般股票转让税收处理办法不统一,有失公平。按照 (1994)财税字040号文件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已被延续执行两次。到现在为止,税务局实际上对国内一般的A股、B股的转让所得还未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上述股票转让个人所得免税仅适用于国内企业发行的股票。然而,如果该股票通过股票期权认购获得,个人须就转让价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使得股票期权的转让所得和一般的股票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影响税法公平。
2.对股票期权没有按激励型与非激励型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股票期权没有按激励型与非激励型进行划分,激励型股票期权是一国政府鼓励企业使用股权激励的一种措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这一问题上,没有体现出激励政策,缺乏对股份制企业这种长期激励制度的税收优惠。
3.经理人员行权时缴纳高比例的个人所得税,也大大降低了股票期权制度激励力度。经理人员行权时,因属于该个人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所以与当月工资合并,按5%-4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税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会使纳税人承担较高税负,尤其是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摊,分摊期限过短,不利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发挥。
规范和完善中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将股票期权划分激励型股票期权和非法定型股票期权。1.需制定激励型股票期权的法定条件:(1)只有公司雇员才能赠予激励型股票期权;(2)雇员必须自行权日之后持有股票1年,并要满足自赠予日之后2年的条件;(3)限定每年每人可以行使激励型股票期权的最高限额等等。2.对两种类型实施不同的税收待遇。在符合条件的激励型股票期权行权时,行权日股票市场价与行权价的差价,按较低税率(20%)纳税,并且要延迟到出售期权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如果股票期权获得者行权日之后超过规定时间再出售股票(即高级管理人员出售股票时距赠予日已有2年,同时距行权日已有1年),则行权价格与市场 价格的差价,也按较低税率(20%)纳税。
二、有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由于我国股份公司的股票期权主要赠予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阶层,并以较低的行权价作为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因此,这些股票期权的行权人理所当然是纳税人。对于扣缴义务人,由于我国目前国民纳税的意识不高,为了从税源上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对股票期权所得应以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若公司没有履行扣款义务,则视为授权公司为雇员承担全部税收责任,这样有利于增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意识,确保税款安全。
三、纳税所得的确定。从理论上讲,股份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时,在赠予日,虽然股份公司给予了经理人员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但此时,因经理人员未真正实现所得且不拥有支配权,无论从国际惯例还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均不应该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但在行权日,由于经理人员以较低的行权价将所得的股票期权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此时,经理人员因行权拥有实际收入,并且个人拥有支配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所得的确定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应把其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差额,调整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此外,经理人员因持有股票而获得股份公司的股息、红利应作为应税所得。经理人员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已获得的股票期权,其成交金额应作为交易印花税的应税所得。
四、纳税义务日的确定。原则上,个人所得税法以所得实现日或所得凭证取得日作为纳税义务日。由于股票期权是一种不确定性的所得,其纳税义务日的确定应符合股票期权的现实情况:在赠予日,被赠予人并没有真正拥有股票期权的所有权,不符合纳税义务日的条件;行权期作为一个时间段,显然也不符合作为纳税义务日的条件。在实际行权日,行权人只要在行权的同时出售期权股票,就会因为行权而取得了实际收益。行权者之所以没有出售该期权股票,是希望股票投资获得其他收益,如股票股利、差价收益等,故以此作为纳税义务日是我国最佳的现实选择,并且与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反映的时机相吻合。
五、税率的确定。在股票期权的征税税率的确定上,目前我国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45%。考虑到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个人取得的所得往往较多,相对应适用税率也较高,个人要拿出一大笔现金缴纳税款有一定困难。为减轻其负担,也体现对我国股份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适当照顾,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将其收入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数加当月发放工资数额为基数,再寻找适用税率。如果修订税法,则应按调整的税率和级距以及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在修订的过程中,不妨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考虑给予行权人一定的税收优惠,尤其是对真正的激励型股票期权,应适当降低纳税税率,以利差的20%税率为宜。
六、所得的计税方法。考虑到股票期权收益一次性数额较大,经理人员在行权日纳税有困难,建议自行权日所在月份起分为6个月或12个月将其收益分摊到各月工薪中进行计算纳税。这样,既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适当照顾了我国股份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灵活性与积极性。
一、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在当前美国资本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为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分红收益)和资本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价差收益)。在明确以上分类的基础上,下面分别对美国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作一介绍。
(一)美国股票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收设置,这一税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调整证券市场资本的流动情况。美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曾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近来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征收不利于资本流动,于是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取消了该税种。
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
对于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所得,美国从一开始就对其征税。在美国变现的资本利得最初是作为普通所得来完税的,并且从1921年税法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从1942一1986年,仅仅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或一年以上资产的资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为50%,1979-1986年为40%)计入应税所得。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这类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被限制在25%以内。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从1988年开始,全部变现的资本利得都将作为普通所得纳
税,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1.投资共同基金收入的纳税与投资其它证券收入的纳税方法一样。共同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同样,共同基金的资本利得也以同样的方式转给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资本利得规定来报税。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据它收到的红利。利息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未缴税。
2.美国共同基金投资收益的三种计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资者卖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从卖掉所有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中减去成本就得到应税金额。如果投资者只卖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则比较难计算缴税的金额,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单位被卖掉了。美国联邦税务局因此也规定最先买进的股份最先卖掉,即通常所说的先进先出法则。如果投资者的基金单位价格上涨了,则先进先出法则会产生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大的应缴税额。另外,基金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计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来计算资本利得或损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导致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高的赋税比率。还有一种更加复杂的方法是具体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卖掉了,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卖掉最高成本的股份,从而导致最小的资本利得和最低的税率。
(三)债券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当前美国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品种也相当多。从发行主体来看,有联邦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按发行方式来进行细分,有原始发行折扣债券、市价折扣债券等。不同类别的债券在税收处理时也稍有差别。
1.联邦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国联邦政府缴税,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缴税。因此持有美国国债会明显减少个人所得税。正因为投资国债可减少缴税和投资国债的安全性,国债的利率比企业债券要低。
2.地方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本利得的纳税办法同投资股票一样,但以溢价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损失则不能以资本利得或其它收入来冲抵。
3.原始发行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原始发行折扣债券是指在首次发行时以面值的折扣价出售的债券,如果持有到期,则发行人一次性将等于面值的价值支付给投资者。此类债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将计算所得的利息作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来赋税,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赋税。对于1982年7月1日之后发行的此类企业债券,每年根据单利来计算所得利息。
美国联邦税务局还规定如果原始发行折扣债券以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来出售,则可认为无资本利得或损失,因此不需要缴纳资
本利得税。但如果出售价超过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则需要按照资本利息得来赋税或按照普通个人所得来赋税。
4.市价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市价折扣债券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以某一价格购买某债券,通常该债券的到期赎回价格会高于此购买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是市价折扣量。投资市价折扣债券的赋税与原始发行折扣债券赋税一样,都是将折扣部分当作普通利息收入来纳税。但是投资市价折扣债券在没有实现利润——市价折扣量前不需要赋税。如果市价折扣量小于市价折扣债券到期赎回价的0.25%,则不需要纳税,即该市价折扣量在报税时可当作零来处理。
5.可转换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通常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同一发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缴税,但转换成不同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则需要缴税。任何没有应计的原始发行折扣不再被确认,但在转换时的市价折扣需要在转换成的股票被处理(出售或赠与)后确认。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税法对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得利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还可以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资收入)3000美元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即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的纳税额最多可减少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二、我国现行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无论从上市公司家数,还是从交易硬件设施建设来看,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也日益多元化,投资者结构也日益优化,但由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一直被认为实质性的“利好”或“利空”,从而使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规定仅有以下几方面:
(-)股票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向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各征收4‰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没有关于资本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即无论投资者盈亏状况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须交纳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税。在上市公司有分红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共同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管理层出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目的,对其发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措施。投资者在投资于共同基金时,可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收到基金的分红时,要交纳一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权不发达,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债券品种仅限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发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这样我国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就相对很简单。投资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于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思路探讨
借鉴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交易的硬件环境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1.改变印花税的征收环节,放在发行环节征收。将现行的印花税并入到证券交易税存在的前提下单独设置项目,这样一可以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二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调控真空的问题;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复征税。2.开征证券交易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结合我国现状,证券交易税有必要仅对“卖方”征收,税率为4-6‰左右,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达到鼓励中长期投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3.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对这部分所得应不应征税,在国外是逐渐增多的,如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为活跃。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企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1.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2.对营业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账户为基准,该账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二)基金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从美国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来看,尽管美国共同基金的组织形态大多为公司型,但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双重征税,一般在基金环节都是免税的,共同基金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时,由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美国差别不大,但对于目前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是否应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值得探讨。在目前仅为封闭式基金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格也是由二级市场基金单位的供求状况决定的,税收对基金单位交易的活跃程度影响并不是太大,而对交易基金单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不符合税制建设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在这方面应对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适用证券交易税,税率上可与股票交易的税率相当。对于投资者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而言,税率可适当调低一些。
(三)债券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极不发达,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债券市场大发展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不无关系,但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当然,债券市场大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外部环境的创新,在相关税收政策选择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适当降低企业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税率,结合我国债券市场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针对不同的债券品种,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定。
1.政策缺陷。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做法及时推出我国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政策实施后,在不同时期还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证券品种,因而对于1997年之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税,就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文)进行补救,规定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对基金单位是否征收印花税作了说明。因此,我国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从总体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处在探索阶段。
2.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缺陷。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开征的是印花税,从当前实际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税种缺乏独立性。证券交易印花税从收入归属、征收管理方面来看,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是,从有关该税种的制度规定来看,由于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行政法规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通知等政策规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规定的缺陷,因而证券交易税不具有独立性。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B股课征,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征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免税,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转让和交易,税收的约束几乎处在空白状态。第三,对买卖双方课征,不利于资本的自由流动。第四,税率设置不合理。我国现行证券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双方实行按交易额的0.2%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既没有考虑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也没有适当的减免税规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原则。
3.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一是税收负担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等,相比较而言,特区企业比内地企业在税率上更低些,既不统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内部的各股东之间税负也不平等,我国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违背公平原则。二是缺乏避免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机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费用扣除。这种做法实际形成了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收入产生税收歧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业的发展,进而从总体上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4.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即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资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净收益,证券市场中习惯上被看作是证券交易过程中因差价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征税不是很明确。《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现行的办法是,对股票转让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优惠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的确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它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它会促使股票投资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机成分,不利于中长期投资,容易引发股市的震荡。同时,国家对企业的资本利得规定也不尽相同,对内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其资本损失不冲减当期所得,而对外资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却暂免征税,并且资本损失可以冲减当期所得,导致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税种设置现状
1.证券发行环节。对于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对于股票发行并不是不征税,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的税目对此已作出了征税规定。例如对溢价发行股票的税务处理,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级市场溢价发行有价证券,由此取得的溢价收入在企业财务上列入“资本公积”科目,不征收所得税。但该笔收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应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对国家发行的公债免征印花税,对溢价发行股票的购买者,则没有征税规定;针对各省的柜台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分别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证券交易环节。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一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税税率下调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税下调为0.2%,同时规定对债券买卖免征印花税。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作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3.证券所得环节。国际上有关证券所得的税收设置,针对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和资本所得(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分别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中。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的税额,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现行规定如下:一是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取20%的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为合理税负,从1991年起,计税依据改为每年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超过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另外,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均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税率。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国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4.征收其他税。我国对证券行业内的金融机构还征收其他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税率为5%,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相关的证券营业税。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1.建立系统和健全的证券税收制度。尽管我国目前证券税收政策目标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却是单一的,主要是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替其他税种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证券税种和税制,实现政策工具的多元化。这是因为:一是为了实现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多重政策目标。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在调控市场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国税制结构变迁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结构将实现由现行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逐步转向以所得税为主。此时,所得税无论在收入总量,还是调控作用方面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相适应,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工具也将由现行的主要依靠证券交易印花税转变为同时依靠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遗产和赠与税等多税种,因此,我国税制结构的变迁也要求构建系统和健全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
2.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一是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确立为独立的税种。虽然就实质而言,我国当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其法律依据不足,而只是作为印花税的特别税目得以确立其法律依据仅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和体改委联合的公文,这与我国制定税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过授权,由国务院颁布一些补充规定,以此来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级次,将其真正确立为独立的税种。二是按证券品种和持有时间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结构政策。至于各应税品种税率的高低,应根据其预期收益率和流动性来确定。同时还应根据投资者持有证券品种时间的长短,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样有利于提高证券品种的流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三是实行单向征收,将纳税人确定为证券交易的卖方。当前的双向征收,提高了有价证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国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情况下,对组织财政收入、打击投机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际来看,这种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从理论上分析,仅对卖方征税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投机,这也是实践中多数国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争避免重复征税,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税,规定股东每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当股东个人获得股息或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这笔收入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或红利收入不作为个人的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希腊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采用这一做法,它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在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还能与国际常规接轨。免税制虽然可以做到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但势必减少财政收入,在目前我国财政拮据的情况下不宜采用。
4.统一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我国股份制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税收优惠。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而且能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资金,因此,理应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对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势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种以减少国家收入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内部转机建制的政策,可能使这些企业缺乏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内在压力,实际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对上市公司减免税,对非上市公司是极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经营基础和上市融资已经为这些公司提供了市场竞争的优势,若再加上税收优惠,就会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处境更加艰难。从国家宏观政策角度考虑,优胜劣汰只能通过促使企业内部的优势得到真正发挥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杀富济贫”的政策来实现。因此,国家应该执行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及各上市公司之间税负不公的局面,这样才能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公司间的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周海东.我国证券税制评价及思考[J].福建税务,2000,(2).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外国税制概览[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
[3]余雁刚.美日证券税制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涉外税务,1999,(3).
[4]钟伟,李娜.我国证券业税收制度初探[J].税务研究,2003,(9).
ASuperficialAnalysisontheTaxPolicyofOurStockMarket
OUYANGHua-sheng
(FinanceDepartment,NanjingAuditInstitute,Nanjing210029,China)
Abstract:Ourpresentstockmarketbeingasthestamptaxofthestockexchangehasplayedacertainroleinorganizingfinancialrevenue,regulatingthestockmarketandcontrolinganexcessiveinvestment.Buttherearesomeweaknesses.Therefore,collectionwaysofthestamptaxofthestockexchangeshouldberegulatedfurther,asetofsystematicandsoundstocksystemshouldbeestamblished,doubletaxationofpersonaldividendanddividendfromthebusinessandstockholdersshouldbeclearedup,andthepolicyofbusinessincometaxofthequotedcompanyshouldbeintegrated.
2006年初,曾女士投资100万元购买了基金。今年初,她赎回了基金时,100万元变成了227万元,投资收益为127万元。曾女士为获得127%的投资收益率开心时,也为这127万元投资收益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高兴。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曾女士就得支付高达20%、金额为25.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率也就从127%缩减为101.6%。也就是说,曾女士投资免税理财产品,节约了25.4万元的税款,直接增加了25.4万元的投资收益。
可见,理财产品是否要纳税,对于提高投资收益有较大的影响,忽视不得。那么,日常中有哪些理财产品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目前,教育储蓄存款、国债、保险、开放式基金、人民币理财、外币理财、信托都是不用纳税的理财产品。
我们日常生活中不用纳税的理财产品:1教育储蓄存款,2国债,3保险,4开放式基金,5人民币理财,6外币理财,7信托。
>教育储蓄存款
在所有的储蓄存款中,只有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而目前,利息所得税率为20%。因此,投资教育储蓄能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增加20%的投资收益。此外, 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据测算教育储蓄相对于同期限的零存整取储种,利率优惠幅度在40% 以上。
综合免税和利率优惠两项实惠,教育储蓄存款的收益至少是同期限零存整取存款的1.76倍。因此,符合条件投资教育储蓄的家庭不要因嫌手续麻烦、存款总额受限等因素而放弃教育储蓄。
目前,国家规定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因此家中有小学四年级以上学生的家庭可以投资教育储蓄。在就读小学、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最高2万元的免税优惠。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念到博士,可享受总计8万元的免税优惠。教育储蓄到期销户时,要能提供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才能享受利率优惠和免利息税的优惠,否则按零存整取储种计息。
教育储蓄50元起存,以零存整取方式存储,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3个档次。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存储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本金合计最高为8万元)。中途如有漏存,须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视如违约。到期支取时,违约之前存入的本金部分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息;违约之后存入的本金部分按实际存期和活期利率计息。总之,教育储蓄具有“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集零成整”的特点。
《钱经》提醒: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分月存入,允许每两月漏存一次。因此,只要利用漏存的便利,储户每年就能减少6次跑银行的劳累,也可适当提高利息收入。
在所有的储蓄存款中,只有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它的特点:1存期灵活,2总额控制,3利率优惠,4利息免税,5集零成整。
2国债和特种金融债
债券由于其收益稳定、风险小,成为保守理财者热衷投资的理财产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债券中,只有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相对来说,大众投资的绝对部分是国债。
国债风险几乎为零,利率略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从长期来看,个人投资国债还是较为合算的。由于免税,即使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略高于国债,但扣除税款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低于后者。
国债有两种:一种是凭证式国债,一种是记账式国债。相同期限的凭证式国债,比记账式国债的收益率要高,但是流动性较差。
凭证式国债是政府为筹集国家建设资金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一种中央政府债券,其前身就是国库券。凭证式国债一般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以三年和五年居多。凭证式国债购买方便、投资起点低、利率优惠(略高于税后同期储蓄定期存款)、收益稳定、安全无风险,普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凭证式国债。但需要注意的是,凭证式国债投资期限较长、逾期不加计利息、提前支取会损失利息收入和手续费。
国家规定:持有凭证式国债不到半年就兑付者,不仅没有利息收入,还要支付1‰的手续费,投资就出现了亏损。持有国债超过半年而提前兑付的,可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因此,凭证式国债流动性较差,投资时要考虑资金的投资期限,而不能“见债就买”。它适合资金长期不用的老年人等保守投资者。
记账式国债是从1994 年开始发行的一个上市券种。记账式国债没有券面及凭证,而是利用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国债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记账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好。
《钱经》提醒:投资记账式国债,类似于炒股,交易手续简便,要根据市场利率及其他因素的变化判断国债价格走势,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在二级市场赚取买卖差价。它正被越来越多的金融意识较强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投资者所接受。
> 保险理财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任何保险金都是免税的,即领取保险给付和理赔金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为此,可将不需急用、且没有更好投资去处的资金购买投资类保险,让保险公司的专业理财团队为你打理财产,获得稳定收益。另外,投保人寿保险,除可以获得保障外,同时亦是一种投资和储蓄,投保人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投资收益――红利和储蓄收益(利息),是一种一举两得的理财方式。
对于有大额资产留给后代的理财者,选择保险理财再合适不过了。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律完善,征收遗产税应该是必然之事。按照国际惯例,遗产税一般在40% 以上。子女继承遗产之前,必须先筹一笔遗产税款。如果父母没有事先进行遗产规划,身故时又没有留下足够的现金和存款,庞大的遗产税往往会成为孩子沉重的负担。面对如此高比例的税收,合理规避遗产税就成为富裕人家的一个理财重要任务。
因此,投资保险因而成为最佳的规避税收的理财方式之一,它在节税中确保完整地将资产转移给下一代。为此,可选择适当的保险品种,有意识地用巨额资金购买投资者保险,以子女为保险受益人,身后就能留下一大笔不用缴税的遗产。
利用保险理财,还能解决一些难题。例如,一对要离婚的夫妻想把他们的共有资产100 万元的存款留给孩子供日后的上学、结婚和创业使用,不允许离婚后另一方动用一分钱。尽管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写明了“100 万元存款只供孩子使用,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动用”的规定;但法律规定,孩子名下的财产将由监护人代管,夫妻离婚后孩子跟着谁,谁就拥有这100 万元存款的支配权。因此,法律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保险理财却能解决这个难题。他们只要将100 万元钱为孩子购置少儿疾病保险、少儿意外伤害保险、育英年金保险、生存教育金保险等适合的保险,并且在保单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孩子,且注明不得更改受益人。如此,问题解决了,一方面这笔存款不会被提前使用,也不会被另何一方挪用;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100 万元资产的收益,因为保险理财一般会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更高一些。
《钱经》提醒:投资保险是一种较好的理财方式。保险的品种有很多,保费金额低的只要几十元,多的上万元,几乎适合所有的理财之人。特别是在近期保险理财收益趋高的形势下,投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险和万能寿险是较佳的理财渠道。
> 债券由于其收益稳定、风险小,成为保守理财者热衷投资的理财产品。国债有两种:1凭证式国债,2记账式国债。
> 投保人寿保险,除可以获得保障外,同时亦是一种投资和储蓄,投保人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投资收益――红利和储蓄收益(利息),这是一种一举两得的理财方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任何保险金都是免税的,即领取保险给付和理赔金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投资保险成为最佳规避税收的理财方式之一。
4人民币理财和外汇理财
目前,许多家银行推出各种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对于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汇理财产品,暂时免征收益所得税。
2005 年11 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提高了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的门槛,将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或外币理财产品的起点定为5万元(外币为等值5
美元以上),部分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甚至要50 万元起购。不少中低收入的投资者无法迈过这一理财门槛。
不过,一些实在看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者,通过协议集合理财的方式,
还是可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协议集合理财,就是几个人将资金以签订协议的方式集合在一起,然后以某一个人的名义参与人民币理财。在协议上,清楚地写明每个参与协议集合理财的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集合理财收益的分配等事项。
如此,原本是资金量偏小而无法参加银行理财的人,通过一纸协议,就跨过了人民币理财的门槛,而将成为人民币理财一族。胡先生、王女士、曾小姐都是个人资金达不到5万元人民币的人,现在他们三个人一集合,资金就逾10 万元,即使是银行再度提高理财门槛,他们也能顺利地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
《钱经》提醒:
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汇理财产品属于专家理财,是由具有多年金融产品交易经验的投资专家进行理财操作,他们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充分利用专业知识进行金融市场操作。和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人民币理财和外币理财的最大优势在于银行掌握了一些只有银行才可以进入的投资领域,确保可以获得较高收益,且可以回避很多市场风险,但流动性不佳。
许多家银行推出各种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对于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汇理财产品,暂时免征收益所得税。
5开放式基金
随着近一两年来的股市火爆,开放式基金高达100% 以上的投资收益几乎让所有想赚钱的人都成了“基民”。投资开放式基金不仅有获得高收益的好处,还有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惠。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投资开放式基金暂不征税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有:一是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申购和赎回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三是对个人买卖基金暂不征收印花税。四是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开放式基金由专家理财,收益率比较高,并且流动性好,变现性强,适合长期投资。从目前的市场来看,投资开放式基金要想获得2006 年的收益,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在目前股市震荡的情况下,投资偏股型、配置型的开放式基金还有可能出现亏本。
《钱经》提醒:
目前投资开放式基金尤其要谨慎,最好能根据个人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进行一个合理的投资组合,以达到提高收益和规避风险的目的。
开放式基金高达100% 以上的投资收益几乎让想赚钱的人都成了“基民”。投资开放式基金不仅有获得高收益的好处,还有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惠。
6信托产品
信托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目前国家对信托收益暂不收取个人所得税,因此,它是一种不错的理财产品。
信托资金投资范围广泛,如投资于企业、股票、债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从投资收益来讲,信托的到期收益率要明显高于同期相同的债券和储蓄。从理论上讲,信托投资的风险介于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但因信托计划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实际上要大于买股票的风险,且流动性较差。
由于信托产品投资数额较大,一旦发生风险,损失也较大。所以,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一定要有理性的认识,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设计、信托风险控制等方面来考察和防范信托风险,从而选择风险适当、回报合理的信托产品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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