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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商征税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电商征税范文第1篇

今年“两会”期间,苏宁易购董事长张近东在提案中指出,网上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缴税。国美、联想等随后声援苏宁。实际上,天猫、京东、1号店等B2C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逐渐确定了经营主体,B2C商家缴税已经是行业规则,所以“对电商征税”更多的针对的是淘宝这样的C2C卖家,也即个人卖家。

对此,淘宝回应电商征税是“对年轻人的未来征税”。此后,网络上引起两派网民的大讨论。其实早在这之前的2010年,网店实名制的征求意见稿和网店实名制在7月1日的正式实施就被看作征税的“前奏”。

C2C掩盖下的税收空白

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1.3万亿元,同比增长66.2%。这其中,阿里巴巴集团的电子商务网站(包含C2C的淘宝网和B2C的天猫商城)交易额达到了1万亿元,占绝对优势。而这1万亿元中,天猫的贡献率仅为20%,绝大多数交易额仍来自于淘宝店大量的个人卖家。

在我国,B2C和C2C的边界一直都很模糊。据业内人士分析,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挂着C2C的牌子从事B2C模式的交易,使得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监管之外。于是,对于庞大规模的C2C商家,相关的法律以及税收政策就亟需明朗化。

淘宝电商联盟平台的打造者胡志成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如果电商不缴税,肯定会影响正常交易的公平性,所以电商缴税肯定是一个趋势。但是淘宝目前有700多万家店铺,税率、税基、主体的划分比较复杂,总得有一个合适的征税体制制定出来才会征税。”

在中国网购的发展实践中,众多创业者曾在C2C平台上获得了极好的低成本创业和发展的机会。电商征税的消息一出,中小卖家的生存一度成为人们的关注点。“淘宝上多是个人电商,对于这些职业卖家来说,电商的无税收、无店面成本,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要缴税,对部分卖家来说,利润减少,对小电商的打击很大,对稍微有点儿起色的电商容易一棍子打死。”同样身为淘宝电商的胡志成说。

互联网或不再免税

根据淘宝商盟的短信信息,目前淘宝公司类网店数据已经开始被采集,而随后待到公司类数据采集基本完毕之后,皇冠级和纳税要求比较符合的个人网店数据也将被采集。整个调查实施工作主要是通过先采集,然后约谈查账,最后补税的流程来执行。

预计等到这三大流程执行完毕之后,淘宝网店征税事件将以向部分网店征税的方式收尾。在皇冠店之外的很多小型网店就有可能不会被要求纳税,这样,人们对小型淘宝网店的担忧或可免除。

从国外的电商发展史来看,电商刚刚兴起的时候,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政府会将某个时间段作为市场孕育期,在这个期间免税,相当于对新模式的扶持。而这之后,在税收监管等方面,就会将所有的经营活动一视同仁。

事实上,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国内网商的发展过程本身会驱使其主动走向纳税。在淘宝上开店的小卖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为了获得更多的流量、交易和收入,会主动登陆天猫之类卖家需要纳税的B2C平台,并为此主动去工商注册和交税。

有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络零售行业总销售额占整个零售行业6%;而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其网购占零售总额比重也只有5%左右,中国仅用4年时间就达到了美国用10年时间方才达到的渗透率。至于熟悉了网购模式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已经数以亿计。专家分析,在这样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继续免税带来的不公平待遇、扭曲市场等问题则日益突出,如今已经无需担心适度税收会严重损害新兴商业模式的生存能力。

价格优势是网购相对于传统商业业态最大的竞争优势之一,这一点对全世界网购消费者都不例外。那么,网商征税是否会消除网购的价格竞争力而重创这一产业?

电商征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法律体系 税收征管系统

一、电商的概念及其发展情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参与方之间以电子方式而非以物理交换或直接物理接触方式完成各种形式的商业交易。近年来,经济层面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增长放缓,但我国电商市场却在持续发展壮大。与传统的实体商务不同,比较典型的电商交易具有如下显著特点:运营的高效率与低成本;信息的对称性与协同性;交易方式的无纸化、无形化、无界化。

电子商务主要经营模式。按照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七类。第一类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Business,即B to B,又称B2B);第二类为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即B to C,又称B2C);第三类为企业对政府电子商务(Business-to-Government,即B to G,又称B2G);第四类为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Consumer,即C to C,又称C2C);第五类为线上网点对线下消费的电子商务(Online-to-Offline,即O to O,又称O2O);第六类为消费者对企业的电子商(Consumer -to- Business,即C to B,又称C2B);第七类为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Consume-to-Government,即 C to G,又称C2G)。 当前,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B2B、以京东为代表的B2C、以淘宝为代表的C2C、以美团为代表的O2O发展较为迅速。2014年上半年电子商务市场细分行业结构中,B2B电子商务占比76.9%,网络零售达到18.5%,网络团购为0.5%,其他为4.1%。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与前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快速发展期,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迅速扩大。二是电子商务企业规模不断膨胀。三是网购和零售业务发展迅猛。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结合现行税制的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税收采取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种。主要出于以下几种考虑:其一,我国现行税制基本能满足电子商务税收的需要,只需适当补充与完善相关的税收条款。其二,电子商务税收推行成本与难度较小,更具科学性。其三,保持我国税制的一致性与延续性。同时,针对电子商务贸易特点,目前我国现行电子商务税制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所谓流转税,即对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征税,主要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所谓所得税,即对商品交易完成后实现的纯收益征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电子商务平台因其性质不同,适用的营业税也不相同。电讯企业征 3%的营业税;普通网络经营者征5%的营业税。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已实现对B2B、B2C的全覆盖,对C2C处于监管“真空”在 我 国 现 行 的 税 制 体 系 下 , 已 基 本 实 现 了 对 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如武汉、北京、上海等21个城市,已入选成为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对其管辖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征收相应的税费。但对 C2C模式的电商,在税收征管上仍旧处于“真空”状态。2012年武汉国税局率先打破税收“真空”地带,对其开出了第一张 430 万元税票。自此该网店为寻求更好的发展,逐步向B2C模式转型。2014年,该网店更是获得美国国际数据集团 (IDG) 近千万美元的风险投资,也成为从C2C转型为B2B的典型代表。事实上,C2C 模式的税收监管缺位,给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造成不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使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管理体系。淘宝网是我国最大的C2C 电子商务网站,2014 年实现成交额 1.172万亿元。若按5%额度征税,可为国家增加500亿元税收。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量中占据九成以上是以C2C模型从事B2C交易,以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如“百分之一”是淘宝店全国网商的第一品牌,采用 C2C (即网店) 运营模式,长期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

三、电商纳税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对我国现行的税制四大要素即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纳税期带来巨大的冲击。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在网络环境下,电脑的 IP 地址是动态、多变的,使纳税主体的确定变得困难。一般情况下,个人在淘宝网创建网店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只需一台能上网的电脑、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通过实名认证、账户绑定即可成为C2C经营者。但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对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于税务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导致对模糊化、边缘化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甚至在发现漏税线索时,想进一步确定纳税主体也是比较困难的。

第二,纳税地点难以确认。电子商务模式打破了地域的界限,交易具有虚拟性、全球性的特点,由于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发展滞后,导致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变得异常困难。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供货地、消费地并非一成不变,尤其是消费者更是分散于全球各地,每一单业务的消费地都不同,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界定。

第三,纳税期限难以清晰界定。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以收到销售凭证的时间确定纳税期限。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决定大多数交易完成没有纸质销售凭证;且支付方式往往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 (如支付宝、快钱、财付通等) 实现。而电子信息相比较纸质信息,容易被篡改,人为操作交易期限,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清晰地确定纳税期限。

第四,纳税环节难以判定。我国现行的税制是在实体经济基础上、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而制定的,对每一税种的纳税环节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消费税在消费环节征税;资源税在资源生产环节纳税;流转税在生产与流通环节纳税。电子商务贸易快捷、高效的特点,决定其中间交易环节大量缩减;商品提供者不经中间环节直接流转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甚至部分商品直接从生产厂商流转。由此,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无法准确判断纳税环节,失去了有效的监管,最终导致大量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务征收管理带来冲击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税务征收管理的细节都做出了明文规定,以规范征纳税行为。但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对我国现行的税务征收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具体表现于:

第一,传统的税务登记难以适用。我国现行税制实行申报登记制,即经营者必须在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并按期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在实体、有形贸易基础上所制定的,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注册费便可以进行网上交易的行为,显得无所适从。由于技术的限制,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实时掌握电商经营运转情况;且电子商务“无址化”的特点,对纳税地点、管辖权都难以界定。总体来看,实体、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也无法也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相适应。

第二,账簿、账号等会计凭证管理失灵。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税务机关需通过审查纳税人的账簿、账号等会计凭证确认其纳税申报。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经营模式,纸质的会计凭证已完全被数字流、信息流所取代。且电子信息具有易篡改、不易发现的特点,电子交易中间环节减少,这些都导致税务机关通过会计凭证实施监管的手段几乎失灵。

第三,给税务稽查带来难度与挑战。我国现行税制规定,车站、码头、银行等部门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展开税务稽查工作。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突破了传统的纸质化记录,在支付宝、快钱、网银等第三方支付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给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带来难度与挑战。尤其是电子商务环境下,跨地区经营普遍,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的效率。同时,当前我国税务稽查信息化程度较低,难以与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相适应。而电子商务电子化、虚拟化、隐匿化等特点,以及商品、资金的高度流通,更是给税务稽查增加了难度。

四、健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改善措施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的税制是在实体、有形贸易的基础上所制定,面临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迅速发展,已无法与之相匹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大量“真空”地带,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当前,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已迫在眉睫,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促进逐步与国际接轨。第一,在现有税收

政策下出台相应的修订与补充规定,促进电子商务税收有法可依。依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进行调整。对税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指导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第二,明确界定电子商务运营中的会计资料与交易信息的法律效力。深入展开对电子商务特征、服务方式的研究,对交易行为与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实际交易额能够便捷地获取;通过技术手段保障电子商务信息流的真实性、易获取性,形成有效的税收法律依据;对电子商务贸易中的货币流通、结算等制度进行调整,为税收稽查工作提供便利。第三,从立法层面约束电子商务纳税人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为构建诚信社会、加强税收征管奠定基础。

(二)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引导与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显得十分重要。当前,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参差不齐,甚至部分平台上假货泛滥、偷税逃税现象严重,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难以营造电子商务行业公平、守法的竞争环境,导致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由此,要做好电子商务税收工作,必须从制度层面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推行电子发票制度。

(三)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在信息技术急剧膨胀的背景下,由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技术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为电子商务平台中出现的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温床。在当前电子商务平台高速发展下,税务机关必须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从而应对不断变化的电子商务税收环境。

(四)加强与银行等部门协作,构建适应电子商务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电子商务贸易中,均离不开资金流、信息流的交换。由此,在健全电子商务税收优化的进程中,必须加强银行等部门的协作,从而紧抓“资金流”、“信息流”,促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高效、快捷。第一,建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控制“资金流”的征管模式。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税务机关有权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相关资料,推动稽查工作的顺利展开。当前电子商务的交易支付主要通过银行的网银、第三方支付平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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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范文第3篇

针对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税收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必须对现行的税法作出必要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使之既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要保证增强征税的能力。

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和备案制度

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必须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码,采用国家标准对每一个电子商务纳税人赋予唯一的纳税识别码。纳税人须将在网上设立的网站、网址,提供网上商品种类、品名以及用于交易结算方法、网络银行帐户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登记,税务机关也应建立专门的有关企业电子商务状况的资源信息库,明确规定所有上网的纳税人在有效期限内将上网有关的资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界定征税范围和税收管辖权

扩大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确保增值税链条不脱节,凡是涉及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和劳务提供均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区分该笔业务的性质是否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而应征营业税。这样做是因为目前对于以数字化方式传递的交易性质很难判定,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产品的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易过高,一般以1%至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用作低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过渡到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核,防止逃骗税的发生。

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义务

电子商务当前主要支持手段有三种;客户帐户支付、信用卡支付和电子货币支付。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的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增值税,一并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银行应当及时将企业设立网上银行帐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按税务机关核定税率、税负代扣代缴税款。

建立网上宣传咨询和监控

建立国际互联网上的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站点,提高民众的纳税意识、丰富优质服务的内涵。

税务机关应使自己的网络与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联通,并开发服务器上的智能临近系统。网上智能临近与网上随时在线稽查、网上“交叉稽核”并重,对网上交易进行必要的记录和跟踪,及时掌握上网企业动作情况,自动对每笔交易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及时催缴税款。

电商征税范文第4篇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鉴于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化,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与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逃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网企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摘要]数字革命催生下的电子商务是一种不同于任何传统商务活动的新兴的商务交流方式,这种交流方式给税收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建立健全完善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制度和对策是应对这些挑战的有力武器,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以及国内外发展状况和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的全面分析,提出四种对策来实现和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吕延杰.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9.

电商征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征税;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6.07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也逐渐兴起,并且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2016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3141.94亿元,相比2015年上半年的16140亿元,同比增长43.4%;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交易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截止到2016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85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就业人数已超过2100万人,缓解了当前巨大的就业压力,落实了国家“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理念,成为当前经济的新增长点。但是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政府带来了经济政策方面,尤其是税收征管政策方面的一系列挑战;特别是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一直被热议,却还未真正得到实施,每年由此造成税收流失达上亿元。

1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1.1维护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应依法纳税。这是税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以保障各个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同等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同等的税收待遇。我们对实体店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具体的征税制度,但还未对C2C电子商务纳税进行征管,这已经破坏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加之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需要支付店面的租金成本,对传统实体店铺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不利于经济全面健康持久的发展。

1.2维护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应当保持税收的中立性,让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充分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于通过不同的购买方式或应用不同技术进行的交易,都应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可现实情况是,因为目前还未对C2C电子商务制定具体的征税制度,所以部分不法的B2C电子商务卖家以C2C的名义进行网店经营不交税;而有一部分实体店店主在进行实体经营的同时在网上售卖自己的东西,这样销售额无需计入缴税的范围。如果国家继续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搁置不议,长此以往,部分不法商家将C2C电子商务作为“避税港”,对传统商务冲击更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

1.3有利于C2C市场的健康发展

虽然当前的C2C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但受到国家的监管相对较少,很多方面缺乏规范化管理,整体市场并不完善,消费者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并且C2C模式下发生的交易不交税也不能开具发票,受害消费者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权。时而久之,C2C电子商务的诚信度和经营发展会受到严重影响,不利于其市场长远的良性发展,甚至引发经济学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1.4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收入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最主要的部分,税收的流失对国家财政甚至整个经济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尽管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不是很成熟,但每年获得的经济收入是巨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交易在我国市场创造了巨大的交易额且逐年递增,而与之相反的是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率却一直居高不下,国家财政收入不能得到保障,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2C2C电子商务征税约束因素分析

2.1缺乏普遍社会认同

在以往进行过的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公众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有着强烈的抵触心理,尤其是网络买家和卖家。他们唯恐因电子商务的征税致使商品价格上涨,无法继续享受之前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除此之外社会公众本身缺乏正确的纳税观念,纳税意识不够强烈,对征税存在偏见,对税收条款认识模糊,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

2.2征税主体难以确定

传统商务的税收缴纳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但对于C2C电子商务来说,尽管国家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可实际情况是网店店主缺乏良好的纳税意识,为了降低成本不缴纳税款,往往都不会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他们只需要将自己的账户通过C2C平台的实名认证就可进行交易。这样也就导致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准确了解C2C电子商务中各个网店的实际交易情况,难以确定征税的主体。

2.3征税范围难以界定

传统商务的交易种类都是有形的商品和服务,都在现行的税法涵盖内。可是C2C电子商务交易种类繁多,不仅包括有形的商品和服务,还有极多的数字化虚拟产品,如充值服务、游戏币等,该类商品仅需要通过数据就可交易,极其隐蔽且易被修改,对征税实施是一大挑战,而且现行税法未对随互联网兴起的商品做出具体的规定,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除此之外,C2C模式下跨境电商活动非常频繁,进出口的C2C电子商务活动也特别多,国际上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范围。

2.4税收征管难度大

国家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已将所有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交易活动全部纳入增值税范畴。但是C2C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多样,涉及商品种类庞大,且个体数额不大,导致税收征管无从下手。而且增值税的征税是以货物流转过程中交易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但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商品数据化、支付电子化,C2C电子商务中的货物流通一般不会在网店上表示出来,也就无法认定和计算各个阶段的增值额及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再者,C2C电商进行交易的地点无法确定,例如家住北京的店主可以使用其在天津的电脑进行销售。C2C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数量和规模都是不容小觑的。目前我国个人网店数量达到1800万家,如果对高达1800万家进行征税,税务机关将面临无比严峻的挑战。

2.5短期内若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其自身和社会发展

电子商务经营成本较低,效率却高,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推动产业结构转型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若贸然对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一方面会造成网店经营成本增加,网店商家经营热情被消减,之前的优势受到严重损害,在短期内不利于其自身发展;另一方面,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C2C电子商务因其入行门槛和创业成本较低的特点在自主创业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对其进行征税会使创业成本增加,不利于解决当前的“就业难”问题,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C2C电子商务征税的措施建议

3.1加强税务宣传,增强C2C电商纳税意识

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一方面,通过监管强化网店店主的纳税意识;另一方面,增强相关部门的服务态度。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自身的优质形象为C2C电商提供便利优质的公共服务,改正网店店主之前的纳税意识:纳税不仅是单方面的费用支出,还可以享受更优质便利的服务。虽然税收制度秉承多卖多缴的理念,但税务部门可以对纳税积极的店家给予一定程度的嘉奖与激励,营造公平合理,和睦友好的征氛围。

3.2创建实名制注册,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要实施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必须创建实名注册机制。网店在注册成立之时,就应由税务机关对网店商家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真实性认证并进行实名登记,计入档案,以便对网店经营者进行后续管理,只有进行过实名登记的网店商家才被允许在网上经营。为保障实名登记顺利有效的开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电商平台的严格监管,保证做到令行禁止。另外实行实名注册、税务登记要顺应科技的发展,税务部门应针对C2C电子商务的特点开发一套网上税务登记系统,便于进行登记和信息采集;同时适当简化税务登记程序,提高实名注册、税务登记的效率,鼓励网店经营者进行登记。

3.3完善相关税收法律体系,设立配套法规措施

C2C电子商务从2002年发展至今,其交易额一直保持超速增长,并不断侵占传统商务的市场份额。但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税法法律制度的制定却没能跟上它的步伐,大多是一些政策法规对电子商务征税做出指导,对于电子商务种类繁多的交易行为远远不够。为了建立C2C电子商务的良好法治环境,确保C2C电子商务征税工作顺利的进行,政府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避免解决C2C电子商务征税出现的法律问题时无据可循。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特点,准确划分征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税率、纳税地点等征税的关键要素,妥善处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交叉部分,防止双重课税情况发生。与此同时,还要设立相关配套法规措施,比如对电子发票、电子账簿、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这些都是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保障。

3.4加强信息化建设,创新税务监管

在当下的互联网信息时代,我们应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来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税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更加公平高效的税务监管。根据电子商务的主体虚拟性、交易数据化的特点,税务机关首先就是要将自身的电子税务技术水平与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相匹配,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税务信息系统;其次税务部门应和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培养新型的电子商务征税管理人才,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高效的网络技术鉴别网络交易信息的真实性;税务部门还可以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通过其提供的数据信息,用来核实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信息是否属实,同时在应税金额上与第三方平台及电子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来保障纳税数额的准确性。除此之外,税务机关内部更要实行信息实时完全共享,防止因信息交换不完全造成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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