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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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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

白酒消费税范文第1篇

关键词:消费税;税收筹划;销售公司;税负转嫁

在食品饮料行业中,缴税较多的行业就是白酒行业,除类似其他行业一样,要对产品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缴纳之外,同时还要缴纳消费税。总体上,白酒企业的总支出的50%以上都是税收支出,而税收支出总额中的48%以上是消费税。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在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上的加强,无论保障企业生存发展,还是在保证盈利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白酒企业涉消费税相关规定

近几年来国家在对白酒产业的管理上加强了力度,在白酒实行消费税的政策上同样也做出了相对的调整,同时,规定了白酒企业,在其对消费税进行征收时,也应实行结合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计税方式来征收,另外,除对粮食白酒的消费税进行征收以25%的从价比例税率为准外,同时,还要求按0.5元/斤从量定额对消费税进行征收。

二、白酒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1、通过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设立避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发生在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在内的生产领域中,而在之后的畅通流畅领域、终极消费领域中,批发零售等环节也被包括在内,另外,由于消费税包含于价款中,因而在纳税时,不必再对消费税进行缴纳。这更好的促进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筹划时,可以通过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设立,生产企业将其其生产出的产品出售给销售公司时以低价的形式出售,同时,再由销售公司以高价售出给外界。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下发,这一新的管理规定,无疑压缩了酒类生产企业的筹划空间。但是仔细研究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白酒企业仍然有税务筹划的空间。办法规定白酒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才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于白酒企业一般规模较大,实力雄厚,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二级、三级、四级等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增加多个流通环节,通过多道流通环节一级一级加价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2、通过转嫁税负来避税。当在白酒税负上涨时,酒企通过提价的方式的采用,从而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消费者。在一些企业中,并不适用税负转嫁这个方式,事实上也仅有少部分产品能够进行税负转嫁,因为需求弹性是其决定因素。对于需求弹性很高的服装和家具等产品,价格一被提升,消费者选择其他替代品的现象就会大量出现,从而极大的影响了产品销量。而对于白酒,尤其是高端白酒,在没有足够需求弹性的情况下,消费者难以被其价格变化所影响,因而销售受提价的影响不大,并且,高端酒在白酒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也具有很大的税负转嫁空间,在2009年名酒集体提价后,均改善了财务指标,在2010年,茅台甚至宣布在未来3-5年中将每年以10%进行提价。税负转嫁的筹划办法,但应该慎重使用。如果太频繁提价,最低计税价格也反复核定,纳税筹划的稳定性也会受到影响,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通过将不同税率酒类产品进行分开包装来避税。企业为了在酒类产品销售旺季对产品进行促销,往往会打包销售不同酒类产品。通过诸如出售包装着白酒、枸杞酒以及果木酒的礼品盒等方式进行销售。由于复合征税是白酒消费税较为适用的征税方式,有着20%的从价税率,同时,也需要缴纳0.5元/斤的从量税,然而,相比之下,枸杞酒和果木酒不属于白酒,其应该缴纳的比例税率为10%,因此,白酒要承担较重的税负。由于按照税法对此有着明确规定,企业在组合包装三种产品之后,应当从高的对消费税进行征收,即组合产品都应征收20%的从价税率,并且,还应当以这三种产品的总重量为根据,同时征收0.5元/斤的从量税,企业的税收负担也由此被人为的加大。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在销售时,要注意考虑先分开核算销售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然后再进行组合包装的方式,从而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白酒生产企业在对消费税纳税进行筹划时,应该以具体情况的不同为依据,分别设计出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在税法和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合理利用,更好的筹划企业的经营活动,从而帮助企业实现最大化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姒建英.白酒生产企业设立销售公司的纳税筹划新探[J].贸易会计,2010.2.

[2]杨建军.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研究[J].酿酒,2006.4.

白酒消费税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费税;白酒类;税务筹划;方案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税收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企业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白酒类生产企业是一个以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为主的企业,它具有生产周期长的特点。据统计,2012年2月份白酒企业的龙头贵州茅台所属3家公司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达4.24亿元,其中增值税1.6亿元,消费税2.64亿元,消费税高达62.26%。相关资料显示白酒企业的税收支出占总支出的50%以上,而消费税又占税收总额的50%左右,可见其消费税赋较重,企业通过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后净利,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白酒类生产企业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酒和酒精消费税经历了3次重大的改革,1994年起把白酒分成粮食白酒和薯类白2酒,对这两类白酒实行从价差别征收;2001年,国家对白酒生产企业进行了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开始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征收方式,从而加重了白酒类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导致了行业盈利水平的下减,使国家白酒类税收收入的减少;2006年,国家再次对白酒类消费税进行了改革,征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实行了统一税率,对以生产粮食白酒主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减轻了,而以生产薯类白酒为主的企业,税率由15%到20%,税收负担加重,因此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也是必要的。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白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依据具有可选择性、消费税率存在多层性等都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

二、白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分析

白酒类生产企业作为一个传统的行业,其主要主要业务是白酒的生产和销售,本文将以生产和销售环节对企业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方案的分析。

(一)生产环节的税务筹划

白酒的加工方式主要有自行加工后销售、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和委托加工生产成酒精收回后继续加工成白酒销售等三种方式。白酒生产企业所选择的加工方式不同,所交纳的消费税也就有差异。

【案例1】某市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欲以500万元的粮食加工成1000吨的白酒以备销售,其不含税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现有三种加工方式可供选择:

方案一:自行将粮食加工成白酒对外销售。因A企业目前生产能力已饱和,自行加工所发生的加工费为450万元;

方案三:委托B酿酒厂加工成酒精,付加工费200万元;收回后自行继续加工成白酒,进一步加工费用为25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84号文第五条规定:在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装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分析】A企业如果采用委托加工的酒精收回后继续加工白酒的方式,粮食白酒就要缴纳两道消费税,第一道是在委托B酿酒厂加工成酒精的时候缴纳;而第二道是在收回后继续加工白酒的环节缴纳,所以在这种方式下,A企业的消费税赋税最重,而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较自行加工节税金额=400.1-237.53=162.57(万元)。通过三个案例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A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直接销售的方式,可最大限度的节税162.57万元,所以白酒生产企业在选择白酒加工方式的时候选择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方式税赋最轻,它所实现的税后利润也很大;而委托加工收回后继续加工成酒类应税消费品的税赋最重(仅从消费税的角度考虑),所以白酒生产企业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方式,对企业的税赋和利润上升空间具有更大的意义。

(二)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1、白酒生产企业转让定价筹划分析。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的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与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活动。

【案例2】某市A酒厂以生产粮食白酒为主,产品发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同时,当地的消费者、零售商店等也可直接到厂里购买。根据以往的经验,当地的消费者及零售商等每年到工厂以每箱500元的零售价格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5000箱,每箱10瓶装,均为一斤装,而售给各地批发商的380元。

【分析】从上述两个方案我们可以看到:A酒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使酒厂的消费税总体赋税下降了12万元,达到了税务筹划的效果。关联企业在转让定价的过程中,应注意定价范围必须在税务机关认可的范围内,在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情况下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2、关于白酒包装方式的税务筹划。很多白酒企业生产出白酒后,为了能够促进销售,经常会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或是将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我们常见的企业包装方式有“先包装后销售”和“先销售后包装”。在这两种不同的包装方式下,企业所上交的税费也就不同。而白酒生产企业套装产品的销售经常采用“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套装产品的消费税以套装产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案例3】A白酒生产企业以生产白酒为主,近几年来随着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也慢慢开始生产一些黄酒和葡萄酒,以扩大市场份额。但由于黄酒和葡萄酒是企业刚推出的新产品,知名度不高,前期的销路滞后。为了更快的打入市场,被消费者所接受。A企业采取了这样的策略:把生产的1瓶白酒、1瓶黄酒、1瓶葡萄酒组成价值120元的套装礼品酒进行销售。它们的出厂价分别为:白酒50元/瓶、黄酒30元/瓶、葡萄酒40元/瓶,均为一斤装。A企业采用“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本月共销售了3000套。

3、白酒生产企业销售额中价外费用的筹划。由于白酒生产企业实行复合计征方式,它的消费税主要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影响,销售额是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主要包括白酒生产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运输装卸费、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基金、集资费、包装物押金等,但如果白酒生产企业为购买方代垫运输费用,且白酒生产企业把承运部门开具给购买方的运输费用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运输费用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这样减少了价外费用,降低了企业的销售额,从而使白酒企业消费税的赋税相应的减少了。其次,如果白酒生产企业每年的销量很高,运输费用所占的比重大,可以考虑组建一支运输车队,把运输部门从白酒企业中分离出来,进行独立核算,这样在计算消费税时税基就减少了,从而就会引起消费税的减少。而白酒生产企业的运费就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计缴3%的营业税,进而可以大幅度的控制白酒生产企业的税务成本。

三、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白酒生产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由于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内外部因素,使税务筹划的预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白酒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时,应通过咨询税务部门、上网查询、订阅相关出版物等渠适取得消费税税收法规资料,及时了解和熟悉消费税的全貌和调整情况。同时,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时必须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从纳税务成本出发,要从白酒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考虑各种方案涉及的成本、费用,进行精细核算,方能确定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尽可能的避免税务筹划风险带来的潜在成本。

作为我国传统产业的白酒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取得致胜先机,就必须重视占税收支出总额50%左右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研究。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应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在实践中进行不断探索。在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筹划,提高白酒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的专业性,增强白酒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方法的精确性,这对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税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张英明.企业税务筹划策略――基于对新税法的认识与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3

[3]席君.跟我学税收筹划[M].广东经济出版社,2011.5

[4]杨建军.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研究[J].酿酒,2006.4

白酒消费税范文第3篇

文/上官珠

“韩美林”这三个字,享誉中外,有人称其为“东方的毕加索”。如今北京奥运福娃再次让世界了解了这位艺术大师的风采。

当过“”,蹲过大狱……尽管韩美林一生坎坷,受尽苦难。但快70岁的韩美林,仍然一头黑发,脸上看不到明显的皱纹,看报不用戴眼镜,什么森林呀物种呀,许多数字记得清清楚楚。

韩美林说:“这些年来,激励我在艺术道路上前进的最大动力不是鲜花、掌声,也不是金钱、荣誉,而是我受过的屈辱。我在成功的时候也不敢忘记自己曾经钻过人家裤裆,不敢忘记曾经历的苦难。我是贫苦人家的孩子,所以说我生活的起点很低,比较容易满足。”

“人来到这个世界只有一次,酸甜苦辣、喜怒哀乐那一样也甩不掉,不找点提神的,不想点子哄自己,那不是活得太累了吗?有人问我为什么像个大孩子?我清楚,心态不老就永远不老。没心没肺能活百岁,问心无愧活得不累。没有过夜愁、过夜气,就没有过夜的病。也有人问我受了那么多的苦,为什么画的画还是那么可爱呢?我认为受过的苦不应该再强加给别人,我愿意人们看到我的作品之后会心一笑,心情愉快。我希望我的作品能够让人放松,所以我愿意让我身边的人都快乐。”

从小就睡枕 陆游活到八十五

天津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博士 田栓磊

陆游是我国南宋著名诗人,不仅一生作品丰富,还是一位高寿者,享年85岁。传说陆游之所以高寿,是因为自幼就有睡枕的习惯。

枕是一种传统药枕,有健身疗疾的作用。

制作枕的方法如下:选用(干品)1000克,川芎400克,丹皮、白芷各200克,装入枕套内,使药物缓慢挥发,一般每个药枕可连续使用半年左右。

枕中所用的,不仅是观赏名花,还是一味中药,中医学认为,味甘、苦,性微寒,具有清热解毒、平肝明目的功效。现代医学研究证实,含菊甙、腺嘌呤、黄酮类及挥发油等,具有降压的作用,并对葡萄球菌、链球菌、痢疾杆菌、流感病毒等有抑制作用,还具有消炎、扩张冠状动脉、改善心肌缺血等作用。川芎可行气活血;丹皮可清热凉血;白芷可祛风解表、生肌止痛。与这三味药配合在一起,具有相辅相成、加强药力的作用。

枕着枕睡觉时,头部的温度及压力可使枕中所装的四味药物的有效成分散发出来,通过呼吸经过肺部进入血液循环,从而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特别是对高血压、冠心病、中风等疾病有很好的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

百岁寿星谱――不在吃喝上挑挑拣拣

文/施小六

[寿星小传]

董学美,女,生于1887年,2004年已有117岁了。子孙四代,34口人和睦相处。1996年被评为江苏寿星,名列千名百岁寿星之首。有人问她长寿的秘诀,她说:“有命就过,没命就算。”简练的语言,说出了颇深的人生哲理:生寄死归,顺其自然。董学美从不把生死的念头放在心上。当然,她不是不珍惜生命,而是不背包袱。老人极少生病,20多年中,只是在她92岁时,一天剥大蒜,脖子扭了筋,治疗了一下,以后曾患过痢疾,服了点药很快也就好了。

[长寿秘诀]

董学美一生种过田地,拾过庄稼,挑过野菜,做过生意,卖过苦力,人生道路十分坎坷。在与厄运抗争中铸就了她吃苦耐劳的品格。董学美老人从不挑食,她什么东西都吃。给她咸的就吃咸的,给她甜的就吃甜的。口渴时,什么白开水、茶叶水、冰棒、水果,只要能解渴,来者不拒。平常她能喝点酒,当然是微量的;在她百岁喜庆宴席上,足足喝了100多克(2两)酒。她的胃口极好,就是卧病在床,一顿还能吃上一块韭菜饼,另加一碗肉馅馄饨;还有时她一顿能吃下3个油煎菜包子,4个肉包子。

白酒消费税范文第4篇

根据贵州茅台(600619.SH)2016年度业绩预告,全年营业总收入398.56亿元,同比增L19.16%,营业利润241.16亿元,同比增长8.83%。全年营业利润率为60.5%,同比下降5.7%。按季度对比,2016年四个季度分别下降0.6%、1.1%、6.9%和12.0%。为什么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会加速下降?主要原因是消费税大幅提高。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价调基金,其中消费税是大头,约占营业税金及附加总额的80%。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0.5元/斤的从量税,如果消费税税基为对外销售价格(出厂价)的40%,营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约10.5%(40%×20%×(1+10%)+17%×10%),如果消费税税基为对外销售价格的70%,理论上营业税金及附加与营业收入的比例上限应该是17.1%(70%×20%×(1+10%)+17%×10%)。

茅台的数据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营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分别为9.2%、8.6%和9.7%,说明当时的消费税税基稍低于出厂价的40%。

根据国税局2009年7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为什么茅台2015年前三季度消费税税基低于50%?应该是茅台酒在核定消费税税基以后,出厂价进行了调整,而消费税税基没有相应调整导致的。2010年1月1日,茅台出厂价平均提高13%,2011年1月1日,出厂价又平均提价20%,2012年9月1日,茅台酒出厂价平均提价20%到30%。

假设核定消费税税基为出厂价的60%,当出厂价提高50%以后,如果消费税税基没有调整,实际税基下降到出厂价的40%。

2015年第四季度,营业税金及附加比例提高到13.1%,说明消费税税基调整到50%以上。当年年报别指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原因主要是本期销量增加及根据《贵州省国税局关于核定部分白酒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黔国税函【2015】387号)文件,公司消费税税基提高所致。

2016年上半年,贵州茅台营业税金及附加比例在12%左右,到第三季度突然增加到16.1%,说明2016年下半年消费税税基提高到接近出厂价的7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贵州茅台酒消费税税基接近70%是非常有可能的。2016年贵州茅台第四季度的营业利润率只有48.4%,同比降低12%,非常有可能是其消费税税基提高到接近出厂价的70%。

理论上,消费税税基每提高10%,营业税金及附加比例提高2.2%,营业利润率降低2.2%。

2015年全年,贵州茅台营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10.3%,可以推算出2015年消费税税基约为出厂价40%。同样可以推算出2016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消费税税基约为出厂价的50%和70%,平均大约为出厂价的60%,比2015年平均提高20%左右,降低营业利润率约4.4%。2016年实际营业利润率为60.5%,比2015年降低5.8%,消费税影响占4.4%,其他1.4%应该主要是由于系列酒销量增大拉低总体毛利率所致,2016年系列酒同比增长108%。

2017年,茅台酒大概率不会提高出厂价,而消费税税基已经接近出厂价的70%。2月21日,贵州茅台公布一季报业绩快报,此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28.52亿元,同比增长25.38%,营业利润80.59亿元,同比增长11.90% ,营业利润率只有62.7%,同比下降7.6%,其中由于消费税税基提高导致的下降约为5.5%(消费税税基从出厂价的45%提高到70%),其他1.1%应该也主要是系列酒增长造成的。

白酒消费税范文第5篇

关键词:消费税从量税从价税

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

根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别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将三个通知简称为“烟酒通知”)规定,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税率统一为20%。卷烟的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0%;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比例税率为45%。

按照这一规定,在有销售额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但是,在自产自用且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确定中,由于没有应纳税销售额,只能利用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按照2005年CPA《税法》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第102页的规定,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产企业将自产粮食白酒1000斤用于职工福利,其成本为1000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市场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粮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由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只能通过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1000×0.513750×20%

=3250(元)

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要考虑从量税税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国进出口贸易金额和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为了有效处理进口卷烟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进口通知”,见“教材”第106页),“进口通知”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3、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4、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也就是说,进口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如果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100标准箱卷烟,每标准箱250条即50000支,关税完税价格为100元/条,关税税率为25%。按照“进口通知”规定,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为

确定消费税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100100×25%0.6)/(1-30%)

=179.43(元)>50(元)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100100×25%0.6)/(1-45%)]×100×250

=5709090.91(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5709090.91×45%100×150

=2584090.91(元)

三、差异分析与笔者观点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金额,而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金额。比较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差异可知,考虑从量税金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不考虑从量税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这就出现二者的差异,对于这种差异,笔者有三点看法:

首先,“教材”第102页这样说道,由于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与价格无关,因此,组成计税价格暂不考虑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虽然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基础与价格无关,但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结果却是消费税的组成部分,而消费税又是价内税(即是价格的组成部分),那么,我们还能说组成计税价格与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无关吗?鉴于此,笔者认为,既然消费税是价内税,那么不论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还是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均属于消费税的范畴,因此,不仅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内,而且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中,也就是说,组成计税=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从价计征消费税税额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新晨

其次,按照“教材”、“烟酒通知”和“进口通知”规定,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税额,国内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这就出现同等条件下的进口消费税税额高于国内环节消费税税额,这有悖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笔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协调。

再次,从“教材”第102页的“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一句可以体会到——只是暂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是什么原因造成应该考虑而暂时没有考虑呢?是征管问题吗?笔者认为不是,从量税的征管本来就比较简便,将确定的从量税税额考虑到组成计税中又有什么难以操作的呢?

通过仔细分析,笔者认为,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该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进口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变,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变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通过这样的改变至少能够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增加税收收入。由于考虑从量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大于不考虑从量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这就使得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较改变前有所增加,国家在增加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行业的负担,对该行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这与消费税目的中的产业政策是相协调的;第

二、符合数学逻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是消费税的一部分,消费税又是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客观地讲,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括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第三,实现内外统一。WTO原则要求我们对外实行国民待遇,改变后的组成计税价格均将从量税纳入组成计税价格中,真正做到税法上的公平、平等。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制度层面上还是操作层面上,都应该将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纳入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之中,这样才符合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数学推理的逻辑要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