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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报告值班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1)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干流、太湖及其他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
(2)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
(3)因水污染导致人群中毒;
(4)水污染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
(5)因水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
(6)其它影响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第四条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流域机构负责报告水利部,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告水利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抄报有关流域机构。
特别紧急重大的水污染事件,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五条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或得知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核查有关情况并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然后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报水利部。报告需经领导签发。如有必要,应继续监视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重大水污染事件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文件等多种报告方式,确保信息及时,内容准确。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应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的10日内以正式文件向水利部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影响的范围;
(2)发生的原因;
(3)采取的措施和效果;(4)造成的损失和影响;(5)经验教训与建议。
一、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为环境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明确了各方责任,执法环境有所改善
1.充分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决策领域。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将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水污染防治工作重新进行归类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明确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系统配合,良性互动,提高了执法效能。
3.明确污染者的责任,建立保障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再次明确排污者是水污染防治主体的同时,增加了排污者的自我监测责任、事故应急处理责任和举证责任,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排污者有极大的约束作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从4个方面提供了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即:赋予公众检举权;对违法者公开曝光;允许环保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讼等。用公众的力量,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构筑了一条最坚固的防线。
(二)丰富了执法手段,执法效力显著增强
1.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更加简单准确。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超过标准或超过总量指标的,私设暗管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使环境违法行为分类细化,认定更简单。另外,还解决了以往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难题,按照原来的法律,企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要在认定排污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处罚。在实践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与否、是否故意都很难认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一方面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另一方面,只要监测排污单位外排水质超标,也可以直接实施处罚,这大大减少了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罚款数额上限达到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达到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有些违法行为取消了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对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是环保法律第一次出现“双罚制”。
3.执法权限增加。《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对违法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保部门只能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明确将限期治理的权限赋予了环保部门,并将“区域限批”由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行为。虽然环境监察机构属于委托执法,以上两种权限未必能由环境监察部门实施,但相对以往由政府决定,实施的难度大大减小,对排污者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威慑力大大增加。
(三)环境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者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一方面,排污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的罚金比以往大大增加;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法的风险大大提高;再一方面,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排污者的赔偿责任大大增加,还要承担按经济损失进行比例计算的高额罚金,排污企业有可能因为一次事故遭受灭顶之灾。综合以上因素,排污者的侥幸心理大大减少,治污积极性大大增强,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二、环境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也不例外,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造成水污染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在日常环境执法中得到一些体现。
1.“当日计罚”制度未能得到确认,使处罚金额计算有不合理之处。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74条处罚项金额按排污者应缴排污费的倍数计算,一方面,因为数据缺失或监测能力不足等原因,环境监察部门无法提供准确的应缴排污费数额,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应缴排污费计算不按照当时的超标数据,要采用上一个计算周期的数据,可能造成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笔者所处的地方就遇到这样一个事例,一机械加工企业含油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当日超标数值很高,造成下游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含油超标,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但该企业平时的排水量和污染物浓度都很低,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只有几百块钱,对排污者的威慑力不足,政府不满意,人民群众也不满意。
2.没有授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强制权。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污染事故时,环保部门只能做到尽快掌握污染状况,认定违法行为并按程序处理,没有现场强制权,有可能因时间关系造成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证据转移或者灭失。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环境执法难度。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有些排污企业迅速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很多企业开始实行间歇排水,将处理后的污水在厂区封闭式暂存,环保部门很难找准其排放时间,有可能造成超标排污行为逃脱执法,也会造成监测数据缺失,难以计算排污费数额。
三、下一步环境监察队伍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抓住机遇,狠抓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执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执法手段,这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线环境监察队伍,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执法技能的学习培训,领会法律的内涵,提高执法水平。
2.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随着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许多原先属于政府的权力,例如限期治理权,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权,都归口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监察机构,如何借助这些权力促进环境执法工作,是需要研究的新课题。需要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不断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更好的提高执法效能。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活环境,减少并防止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各项污染,保护好周边群众和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必須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因为建筑施工花费的时间长,长期的建筑施工中会产生许多的废物,如废钢铁、废水泥。同时在施工中也会产生许多粉尘,对人体的健康有严重的损害,因此需要进行环境保护来减少建筑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党的十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笔者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筑施工公司应该坚持国家政策与可持续发展观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建筑施工,达到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
二、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的原因
在建筑施工时,每一项建筑活动都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笔者在下文主要分析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的原因。
建筑施工中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五个方面:(1)运输车辆及施工车辆在施工运输中所产生的地面扬尘。(2)土方的堆放、清运、场地平整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灰尘。(3)建筑材料等,如水泥在装卸、运输中产生的灰尘。(4)施工垃圾在运输和处理中产生的扬尘。(5)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施工车辆所排放的废气,也对大气产生严重的污染。
建筑施工中水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生活废水,主要是施工人员的洗涤废水、食堂废水、冲厕水等。(2)各种建筑施工设备在清洗、使用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水。这些废水在排放之后,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产生严重的水污染。
建筑施工中噪音污染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施工活动,主要是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进行各项操作时,产生了严重的噪音污染。(2)运输车辆,主要是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运输车辆在运输各项建筑材料时,发出鸣笛,长时间的鸣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3)施工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发出许多噪音,这也对周边的人民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笔者通过分析建筑施工中产生环境污染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建筑施工中环境保护的措施
笔者在上文已经分析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问题的原因,将结合实际对不同的污染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护施工中的环境建设。
(一)完善环境保护体系
首先,建议应该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体系。建筑施工公司在企业内部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如及时处理施工所用剩的建筑材料、使用清洁能源。其次,加强环保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危机意识,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在施工或生活中时时坚持保护周边的环境。最后,营造一个环保、清洁的社会,提高人们群众的生活质量。
(二)应对大气污染的保护措施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大气污染主要是来自五个方面,为了防止这些粉尘的污染。笔者建议施工运输车辆在装载时,建筑材料不宜过满,并在车辆材料上进行遮盖、加强材料在车辆上的紧密性,及时处理那些从车辆中散落的材料;合理管制施工现场,统一堆放石材、水泥等建筑施工材料,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不合格的材料,减少这些材料的搬运次数;对施工现场进行设围栏,尽量减少扬尘的扩散范围。
(三)应对水污染的保护措施
上文分析了在建筑施工中水污染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为了防止这些水污染。应该加强各类运输车辆或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所使用的机油、燃油,那些废弃的油脂物不能随意排放进河流或水体中,要先进行一定的处理;建筑施工单位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应要科学处理,循环运用,冲洗厕所的污水不能直接排放;施工设备在使用一定时间之后,需要进行清洗,那么对于这些设备清洗的污水,不能直接排放如河流中,需要进行科学的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以达到水资源的保护目的,完成对整个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
(四)应对噪音污染的保护措施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在建筑施工中噪音污染,为了减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笔者建议在施工中使用一些高科技的噪音屏蔽设备,运用低噪音的建筑施工办法;加强运输辆的科学管理,减少夜晚运输,并减少车辆鸣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晚避免噪音大的活动,加强施工管理,严格遵循相关的噪音规定。通过这些措施来减少噪音污染,建设一个低噪音的社会。
四、结束语
建筑施工虽然会产生一些严重的环境问题,但只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可以减少建筑施工的污染问题。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建设环保、绿色、和谐的环境尽一份自己的责任,也希望施工建筑人员能从中吸取教训,科学地进行施工。
参考文献
[1] 刘岩.建筑行业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J].内蒙古环境科学,2015(02):86~87.
1引言
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和水污染的不及时治理导致我国污染型缺水问题日益严重之外,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中国水资源监测系统估算大约70%的河流水对人体消费是不安全的,但是很多农村地区人口仍然以这些水资源作为饮用水。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指出,我国每年死于消化系统癌症的人口接近100万人,占总死亡人数的11%,其中胃癌和肝癌分别是第四大和第六大导致死亡的因素。中科院2005年提交的一份关于我国环境污染与公众健康关系的研究报告中指出,预计到 2020 年,我国癌症的死亡人数可增加到 400 万人以上,而水污染是导致癌症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Lee Liu(2010)的研究发现除西藏与青海外,遍布全国的癌症村高达459个,农村地区的消化系统癌症率远高于城市\[1\]。国家疾控中心(2003)通过对淮河流域“癌症村”的跟踪调查,证实了癌症高发与水污染的直接关系。同时,引起人类发病的传染病中有相当一部分疾病是由水传播引发的,如病毒性肝炎、霍乱、伤寒、痢疾等\[2\]。
近年来,水污染与人体健康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然而由于水资源没有市场,水污染经济价值损失没有直接市场价格,不能够同其它商品相比较,致使人们对水污染的人体健康价值没有一个准确的货币化概念。目前国内外大部分研究都是通过评估大气污染的损害来反映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对水污染所造成的健康损害研究相对较少,但是,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存在显著的负效应,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负效应必定将越来越明显。水污染已对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威胁,这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鉴于此,本文利用2004~2009年中国19个肿瘤登记地区的面板数据,采用修正的人力资本法和医疗费用法从早逝健康损失、疾病医疗费用、误工经济损失和陪床人员陪床费用这四个方面对这19个农村地区6年的水污染健康价值损失进行了评估,研究成果预期可为决策者加强农村环境管制,建立农村环境补偿机制,推进农村水污染问题的解决提供决策依据。
2研究方法与指标说明
2.1研究方法介绍
水污染引起的健康价值损失的估算通常采用各项求和法,即分别用人力资本法和医疗费用法计算水污染引起过早死亡的损失、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误工损失以及陪护人员的陪床误工损失,最终加总合计为水污染公众健康价值损失值。水污染引起过早死亡造成的健康价值损失的计算通常采用潜在减寿年法 (PYLL)、支付意愿法(WTP)、统计生命价值法(VSL)等方法。本文参考已有研究成果,同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采用潜在减寿年法进行估算。
水污染造成的公众健康经济损失主要由早逝引起的健康损失价值、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患者误工损失以及陪床人员陪护损失费用组成,其公式表示如式(1):
2.2指标与数据说明
中国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课题研究报告中就假设:胃癌、肝癌、食道癌、膀胱癌等过早死亡疾病,其病因的25%是由水污染导致的;由于饮水卫生条件的变化所引起的常见流行病为肝炎和痢疾。此后,一些学者在评估水污染健康价值损失时也延续了这一水污染病因比例标准,见表1。
3结果分析
3.1水污染健康价值损失的时间变化趋势
如表2所示,从时间趋势上来看,近几年水污染造成的公众健康价值损失逐年增加。不同地区水污染水平不同,导致的健康价值损失也不同,但每个地区的健康价值损失都存在上升的趋势。从全国范围来看,由2004年的99386.97万元增加到了2009年的195188.33万元,为原来的2倍,且年增长率均在10%以上,说明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水污染问题不容忽视,需引起相关各部门的重视。当然,虽然水污染造成的公众健康价值损失总量在增加,但是其年增长率却呈现出下降趋势,这与近几年公众环保意识增强及政府加强水污染治理有关。
3.2.1水污染健康价值总损失的区域差异
3.2.2水污染健康价值人均损失的区域差异
为了增强结果的客观性,真实反映水污染健康价值损失,取各个地区的人均损失,对各农村地区的人均损失进行省区之间、东中西部之间比较分析,结果详见表4。
相对于水污染健康价值损失总量来说,人均损失更能反映个体行为。如表 4所示,江苏省(104.07-195.9元)水污染人均健康价值损失依然是10个省区中最大的,增长最快的是河南(49.24~144.34元)、河北(86.2~193.6元)等地,这说明工业化程度越高,工业废水排放越多,水污染越严重,对公众造成的健康损失越大。同样地,东部地区水污染造成的健康价值损失(84.83~163.91元)大于中部(70.08~153.54元)和西部地区(47.81~79.27元)也说明了这一点。
此外,在进一步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农村地区水污染造成的人均健康损失(80.47~156.88元)大于城市地区(75.56~147.02元),考虑到农村地区人均GDP低于城市地区,说明农村地区水污染严重程度大于城市地区,工业化进程中的污染转移现象严重,农村地区面临着更大的污染治理压力。尽管近几年随着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水污染治理已成为国家环保工作的重点,截至2009年底,全国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高达22703万t/d,工业废水达标率达94.2%。但遗憾的是,相对于城市水污染治理,农村地区得到的环保财政资金明显偏少。同时,由于农村地区环境规制比较少,大量城市禁止的污染密集型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另一方面,农村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一些农村地方政府为吸引高经济效益的企业在本地区落户,不惜降低环境标准,环境污染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形成污染天堂效应,对农村居民的健康造成更大的损害。
不管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东部农村地区的水污染健康价值损失都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农村地区,这是因为东部地区工业化程度更高,产生的工业废弃物更多,环境污染问题更为严重。
4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采用人力资本法和医疗费用法对19个不同农村地区的2004~2009年的水污染健康价值损失进行了评估,分别求得过早死亡经济损失、疾病医疗费用、误工经济损失以及陪床人员经济损失,4项求和得到水污染公众健康总损失,并计算了该总损失占当年GDP的百分比,并进一步从各分项损失、区域差异和时间趋势上对计算结果进行了全面分析。
等标污染负荷法是最基本的污染源评价方法,多年来一直被环保部门用来评价污染源,即把评价区域内污染物、污染源的等标污染负荷由大到小排序,分别计算其累计百分比,将累计百分比达到80%以上的污染物、污染源确定为总量控制的主要对象.从其计算过程可以看出,该方法简单明了,通用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综合性.本文采用绵阳市2013年工业废水污染源统计数据,计算出企业的等标污染负荷.由统计资料可知,部分企业污水经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后,排入涪江的支流———安昌江、凯江、梓潼江、平通河、虎牙河、通口河,最终受纳水体都为涪江,根据排入水体的类别选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8]作为不同水体质量评价依据;另外部分企业的污水经预处理后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再经邻近的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后排入涪江,所以针对这些企业,选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I3082-1999)作为评价依据.绵阳市河流功能区划如图1,所选取的参比标准如表1、表2所示.
2结果与讨论
(1)本文对绵阳市2013年的工业废水污染源统计数据进行了调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排入涪江的各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如表3所示.由表3可知,绵阳市2013年工业废水污染源各污染物排放总量从大到小的排序为:COD>氨氮>石油类>六价铬>砷>挥发酚>汞>镉>铅.(2)采用文中所述方法计算绵阳市工业废水污染源中各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从大到小的顺序是COD>氨氮>石油类>汞>挥发酚>六价铬>砷>镉>铅,其中COD的等标污染负荷比为38.87%,氨氮为32.20%,石油类为19.96%,汞为6.20%,挥发酚为1.31%,六价铬为0.54%,砷为0.49%,镉为0.42%,铅几乎为零.由图2可看出,各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排序与其年排放量排序有所不同,这是由于在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时所选取的排放标准不同造成的.从环境容量的角度来看,不同功能区的水域对不同污染物承载力不同导致的.所以,在对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时,不能单纯地依据年排放量分配排污配额,应从水环境的承载力出发科学分配.依据等标污染负荷法的筛选原则,绵阳市2013年的主要污染物是COD、氨氮和石油类,它们的累积污染负荷比为91.03%.(3)在分析各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的基础上,对每个工业废水污染源所排放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累计求和,得出其总等标污染负荷,然后从大到小排序,并计算负荷比,将累计负荷比等于80.00%的24家企业作为绵阳市2013年重点工业废水污染源.根据国民经济(GB14754-2011)进行分类,其中A-L代表行业类别,数字1-5代表同种行业的不同企业,绵阳市24个工业废水污染源的主要行业为A黑色金属铸造(1家,等标污染负荷比为22.31%)、B金属制品业(1家,污染负荷比为11.38%)、C医药制造业(1家,污染负荷比为9.05%)、D造纸和纸制品业(4家,污染负荷比为11.24%)、E汽车制造业(2家,污染负荷比为6.55%)、F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家,污染负荷比为8.13%)、G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1家,污染负荷比为2.81%)、H农副食品加工(2家,污染负荷比为1.48%)、I食品制造业(1家,污染负荷比为1.02%)、J白酒制造(5家,污染负荷比为1.29%)、K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1家,污染负荷比为0.93%)、L纺织业(1家,污染负荷比为0.81%).
由图3可以看出,前三个工业废水污染源的总等标污染负荷比为42.74%,排在首位的是A,由其行业性质可知该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且生产规模大,因此产生的污染物总量大,是涪江的主要工业废水污染源;其次为B,由统计资料可知虽然该污染源的年产量不大,但其每年排入涪江的污水量较大,污染物种类复杂,也对涪江的水环境质量带来威胁;C与A相似,生产规模较大、污染物种类多、污水年排放量大也是导致其总污染负荷大的原因.因此,A、B、C作为首要污染源被筛选出来,在总量控制时应重点监管.其余污染源的总等标污染负荷比为37.26%,其中D和J这两种行业的主要污染物均为COD;E的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重金属;F为挥发酚和COD;G为石油类和重金属离子;H、I、L为COD和氨氮;K为石油类、COD、氨氮及重金属离子.这些应作为重要污染源,在总量控制时给予关注.
3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