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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308-02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截至2013年7月,已有三届毕业生,分别于2011、2012和2013年毕业。学生就业情况与社会经济状况相关,与前两年相比,2013年学生整体就业下滑,在就业竞争中无明显优势。这与我们实行统一培养模式有关,每一届学生人数近百,实行大班授课,对所有学生实行同一化教育,培养模式单一,在培养时未结合学生本科所学专业以及学生自身发展的规律因材施教。在国民经济繁荣的年份,学生就业不会有问题,整体经济不景气时,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就凸现出来了。
一、法律硕士人才培养问题分析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发展历史较短,学生培养处于不断摸索中,通过总结经验,完善方法,以期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优秀学生。上海大学法学院在培养学生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缺乏个性化职业规划导向
在2012级法律硕士实务课上,一名实务专家问同学们,将来毕业有何计划?80%以上的学生一脸茫然,没有职业规划和职业目标。这是中国高校的常态,很多学生没有很好地规划自己,无明确的目标,在毕业找工作时,实行广撒网捕鱼式,在经济景气时,人才市场没有供过于求,学生就业不成问题,但一旦经济出现危机,市场紧缩,问题就凸显出来。有着明确的人生规划的学生,与那些在学校没有职业规划的学生相比,具备明显的优势。
职业规划于人生而言,好比大海航行中的灯塔,引领你朝着某个方向前进。而学生对职业规划重视不够,缘由何在?首先,在学校没有引起重视,未引导学生规划自己的人生。学院无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新生入学后,无人对学生的职业规划进行引导,也没有请专家为在校生做职业规划讲座。其次,学生没有意识到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对市场激烈竞争没有危机感。
学生选择就业时,首选公务员,相继参加各地公务员笔试。而企业每年招聘高峰都在年前,等公务员考试失败后,再找其他工作,为时晚矣。有的学生是兼顾公务员考试和其他工作机会,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可能同时还要撰写论文,完成学业,很难兼顾。如果有自己的职业规划,集中精力,有备而战,容易成功。学生在选择工作地点时,大部分首选留在上海,其次是除上海以外的一线城市。就读于外地学校的莘莘学子也希望在上海就业,因此,上海就业机会多,竞争也最激烈。学生根据自己的竞争实力,选择城市,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房价偏高,如果父母没有能力支持,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若选择回家乡,生活成本相对不高,工作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也较好,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支援了家乡建设。
(二)与实践人才需求脱节
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面向法律实务部门的通用人才,换句话说,法律硕士生毕业去向是到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实务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是毕业生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专业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法律实务工作。①在培养过程中关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极为重要。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是依据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和规定招生和培养,学制三年,在培养时考虑社会的发展和需求还不够,课程设置与现实脱节,学生入学前两年是专业课程安排,包含实践课程,以课堂讲课的方式进行,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升作用不明显。
除此之外,第二学年的实习,按照学生自主选择和学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学生的实习单位。学院安排的实习单位为法院和检察院,学院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合作未以任何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具有随机性。在学生实习期间,具体如何做,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但是学生实习需要学会哪些本领,实习单位需要教给学生哪些能力,皆无明确的界定,学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缺乏长效机制。学生自主选择实习,有些学生通过熟人,直接获取单位提供的实习鉴定材料,而未真正参与实习;有的通过投递简历,找到实习单位,做些行政事务性工作,实习结束了,对法律实务工作还是一无所知,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除掌握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而我们在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更注重的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方法的学习等,对如何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如何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人才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脱节,人才培养规格与社会需求不尽相符,学生素质、能力也不符合公司企业的要求。
(三)与学术型混同培养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培养机制成熟,培养方案设置科学,培养目标明确,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得心应手,培养的学生具有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学职业培养体系。法律硕士从2008年开始招生,2011年第一届学生毕业,尚处于不断摸索中,虽然有很多其他高校的成功例子可供借鉴,但想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必须有自己的特色。法律硕士的培养机制不完善,体制尚不健全,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都在某种程度上仿照了法学硕士,指导教师指导论文时,按照法学硕士的要求和标准来要求法律硕士;任课教师或按照法学硕士教学模式教学,效果不佳。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基础不一样,培养目标也不相同,按照学术型的培养模式培养专业型研究生,显然混同了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无法实现专业硕士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法律硕士(非法学)特色教育改革尝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为实现法律硕士的教育目标,我们做了一下特色教育教学改革尝试。
(一)重视职业规划教育
学校充分重视学生职业规划教育,从招生与就业专项费用中建立职业规划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各学院开展职业规划教育系列活动支出。学院由专人负责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利用校内资源和校外资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校内建立学生职业规划联系人制度,由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担任,根据学生的知识背景和个性能力,引导学生正确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学生在建立自己的职业规划时,结合本科专业和法律专业,将两种不同的知识背景融合起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有目的有重点地围绕自己的职业规划开展学习,为自己将来的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学校和学院聘请相关行业资深人力资源部经理,不定期举办职业规划讲座,从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寻找主讲人,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真正明白建立职业规划的重要性,并及早地进行职业规划,实现教育的真正目的,培养社会需要的栋梁人才。
(二)职业化
法律硕士以市场法律人才需求为导向,实行职业化教育,改变现有的培养思路,根据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方向确定法律职业方向,设置公司金融法务、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政府法制六大方向,招生时优先选择有初步学业规划的学生,按照类别定向招生,分类培养教育,减少课堂式教学,延长专业实践的时间,专业实习充分利用寒暑假期间,不短于一年,建立实习长效机制,通过制度规范实习,提高实习的质量和价值。课堂教学放在第一学年,实践课程由相应行业的单位负责,如检察实务类课程由检察院负责,审判实务类课程由法院负责等,由学院和相关单位以协议方式确认,学院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专业实践由原来的两个月延长到一年,按照门类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确定实习的内容、学生实习需要学会的本领以及实习单位的责任,要求实习单位为每个学生配备带教老师,指导学生实践,协助学生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通过专业实践,真正提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将来就业时,缩短适应时间,真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三)特色化
走特色化道路,法律硕士设置公司金融法务、刑事司法、知识产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政府法制等六个特色方向限定选修课,与行业对接,实现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与用人单位法律实务人才需求相一致。学生根据喜好选择所学方向,一旦选择,不再更改。每个方向根据行业需要设置七门专业课程,课程设置非常慎重,与行业知识结构要求一致,不仅体现行业特色,而且能学到实实在在的知识,为将来职业积累知识和技能。专业实践课要求学生选择与自己所学方向一致的行业实习,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法律硕士
一引言
1995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确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明确了法律硕士(非法学)学位是具体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是专业学位之一,其专业定位为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金融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1]。法律硕士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非法学本科专业(或同等学历)背景学生提供新平台、新机遇、新选择,但2009年新增加了法律硕士(法学)方向,其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的学生,其目标是全面培养法律方面的实务型人才。
二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培养工作发展概况
北京工商大学于2009年取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是第八批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并本着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复合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服务人才的目标不断加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的建设。从2010年开始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来,共计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321名,其中已经毕业202人,现在校生119人。几年来,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教育在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学、实践教学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尤其是在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突出地表现在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建设、实践课程教学及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改革、双导师培养机制的完善等特色教学活动方面。
(一)诊所法律教育概况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历来强调“以法条为准绳,以案例为素材”的实践教学模式,自2006年3月起,学院在本科生教学中就已经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项目,注意培养法学本科生准确、熟练运用法条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自2009年获批法硕学位点后,法律诊所课程先后被确定为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选修和必须课程,有效地延续了我院法科学生培养的传统特色和教学优势。目前,我院已经开设了刑事、民事、法律咨询等三个方向的诊所教育模式。其中刑事、民事方向的诊所教育主要通过校内课程学习与校外受理、咨询案件的方式展开。法律咨询方向则是通过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合作,建立长期固定的法律诊所教育实践基地来进行,要求每一名法硕学生必须在实践基地连续值班两个星期以上,通过向立案当事人提供诉前咨询、引导、协助调解等方式来锻炼、检验和提高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应用水平,同时培养了学生服务社会、献身公益的意识。
(二)实践教学体系概况1.实务训练课我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设置实务训练课程的科目,其课程在划分为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实践必修环节和实务实习三大模块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细分为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等具体课程。而在每一门课程中,又分别将内容划分为民事业务、刑事业务、行政业务、国际业务四个组成部分,分别由相关专业老师完成授课,达到了对实务训练课程门数多、分类细的要求。2.模拟法庭训练模拟法庭训练是我院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的核心内容,在内容上既包括学生自行开展的刑事、民事、行政、涉外案件的模拟庭审演练[2],也包括校外实践导师亲自主持的庭审演示和现场实操,其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既提高了课程内容的吸引力,也最大程度地将拉近学生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极大地提高了课程的教学效果。此外,为配合《模拟法庭》的课程教学,学院还购买了“北大法宝”、“北大法益”模拟审判系统,学生可以随时、多次通过网络系统选择不同的法律角色来进行虚拟办案。网络模拟审判系统的引进摆脱了传统教学方式在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人数和授课次数等方面的限制性,可以使学生反复尝试多种不同法律角色在法律案件中所拥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所要遵循的不同办案流程和相关手续,无疑是线下模拟法庭课程的有效补充。3.与区域(行业)部门合作建设实习基地我院一直积极与各司法实践部门进行合作,先后建立了平谷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房山区人民法院、通州区人民法院、诵盈律师事务所等二十三个正式实践教学基地,并长期保持着良好、密切的合作关系。学生既有在不同法律业务领域之间的充分选择空间,也能够在任一实践基地获得足够的实习时间和真正的业务指导[3]。此外,我院还从各实践基地聘请了多名高水平的校外实践导师,通过开设讲座、合作授课、案例研讨、论文指导、竞赛培训等多种方式向法律硕士传授其宝贵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极大地扩展在校学生的法律视野,全面锻炼和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三当前我院在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方面的不足
(一)学生身份限制诊所教育的发展法律诊所的主要教学方式是通过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来锻炼、提高法学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虽然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款》中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但在校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诊所教学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负责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本身也仍然处于法律知识的学习阶段,其法律专业水平还未得到正式的官方认可。而法律问题又与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一旦由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出现错误,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即便部分学生已经取得了司法职业资格,但根据学校的规定还无法从事正式的法律执业活动,因此其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方式也因此变得相对有限,无法使其各方面知识得到完整的锻炼。
(二)理论知识与实践之间衔接性不足提升实践能力是法律硕士培养的第一要务。我院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在教学方式上与实践所需求的仍有所差距,如实务训练课基本上仍围绕着传统的民事法律实务、刑事法律实务、行政法律实务、国际法律实务四个组成部分展开,模拟法庭课程亦为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涉外案件的模拟庭审演练,而这些似乎已满足不了学生日益增长的对拓展应用能力的需要。模拟与实践,正如演习与实战一样,必然存在着差距与不确定性,我们传统的模式教育与学生毕业就业后的社会实践衔接还是不够紧密,使学生在某些问题上不能找到问题症结、“对症开方”[4]。又如理论学习的各类案例,我们或许在实践中碰到一样的能够轻松应对,但若遇到疑似或者复杂些的就把握不准重点和关键,就像“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了,势必无从下手。
(三)实习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我院对于每一名法硕学生实习的硬性要求是必须在合作法院实践基地连续值班两个星期以上,或者到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践基地实习连续两个月以上,通过实习了解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流程与工作环境。而法律硕士研究生实习的目的是要找到与未来职业相一致单位,在实习单位中学习实务知识、了解行业规则、积累工作经验,以便在毕业找工作时能更快地找到理想、合适工作并能快速地适应工作、融入工作[5]。然而,并不是所有法律硕士学生毕业后都想或者都可以进入法院、律师事务所工作,选择法院、律所实习或许可以一定程度上培养法律素养、拓宽法律视野,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更多毕业生倾向于企业、检察院、公证处等其他单位就业的融入适应问题。可见,基地实习环节对学生日后就业走上工作岗位非常重要,实习要兼顾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否则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措施
(一)加强对学生的支持工作与诊所的交流学生作为法律诊所的重点培养对象,在诊所的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学生和法律工作者双重身份的限制,难以得到案件当事人的信任,这样使得学生难以真正参加到实际案件中去。因此,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学生实践教学的支持,提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充分做好诊所教学的课前准备,帮助学生掌握必要的沟通技巧、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通过积极沟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真正参与相关案件的处理,实现设立法律诊所的最初目的。此外,我院目前开设的法律诊所还相对封闭孤立,与外界沟通较少,因此在发展上存在着很大的制约性。这方面应该进一步借鉴美国法律诊所的成功发展经验,不仅各个高校经常加强交流,而且诊所也注重于其他实务部门、司法机构的交流,共同探讨全方面的法律合作。因此未来我院法律诊所还要走出去,不仅要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联系,也要加强与国外的法律诊所的交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国外的经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诊所。
根据我国教育部的分类,法科类研究生主要有两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其中法律硕士又有法学与非法学之分。两者在培养理念上存在差异,法学硕士被定位为“学术型”或者“理论型”教育,重点是培养高等学术研究人才,为高校、科研机构等储备人才,而法律硕士则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实务发展之需要。前者强调知识的学习、理论研究和创新,是一种为了知识而知识的理念;而后者则更多是为了服务政治经济等社会实践,强调职业教育,是一种为了实践而知识的理念。两者的矛盾是知识本体与其社会价值的冲突或对立。然而,一味强调两种培养定位的区分,没有对培养主体、培养过程和方式以及社会需求等一系列因素进行科学考量,一方面使得两者更多地是走向同质化,没有定位上明显区分;另一方面又造成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培养与实践之间存在明显脱节。为全面了解法科类硕士研究生培养现状,我们针对重庆高校法学硕士生及相关授课导师、重庆法检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以及银行等单位做了大量的问卷调查,尝试从法学硕士的教育培养到最终社会实践效果这一整个流程中去反观法学硕士的培养问题,以便发现“真问题”,从而更好地推动法学硕士的教育发展。
调查发现:第一,“理论型”法学硕士“弱理论”化现象明显。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学硕士应该是注重理论人才的培养,其培养的过程重点放在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上面,主要的去向也应是各大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但当前法学硕士教育,从其个人意愿到培养方式过程,再到最后的就业去向都与“理论型”人才定位相矛盾。一方面,很多法学硕士生从法学本科升至法学硕士,并没有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心理准备,仅仅是因为本科是法学专业而选择法学硕士,在法学硕士学习过程中,大多数也并没有选择走学术路线,更多人职业规划倾向于社会实践;另一方面,从最终人才走向看,法学硕士去向没有像培养目标设想的那样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者走向高校、科研单位等,相反大部分是走向公务员机关、银行、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等实践机构。反映了师生对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的看法。此外,从培养方案来看,法学硕士的教学方式与课程设置也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理论型”人才定位的要求。大班填鸭式教学、对学生学术要求的低质化以及课程设置上诸多弊端使得法学硕士强调“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定位失去意义。如:课程安排方面,就存在课程设置太少、课程设置与本科相同而没有体现研究生课程的理论深度、课程设置没有反映理论前沿和缺乏实践性课程等问题。特别是课程设置与本科课程并没有太大区分、课程设置不能反映理论前沿及热点问题,会导致授课范围非常广泛,但理论深度和创新度不够,从而使得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大打折扣。
第二,“实践型”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法律硕士的设置,原本是为了解决我国法律实践人才的稀缺,但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硕士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社会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问题。众多单位和行业反映,法律硕士尽管有其一定的交叉学科的优势,然而在向社会输送专业“法律知识”产品时尚显稚嫩。从法检系统、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实践单位对于法律硕士的反馈来看,法律硕士普遍存在法学理论功底不深、法律思维方式欠缺以及法律信仰不坚定等缺陷。而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一方面说明了法律硕士并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需求,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对法学硕士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法律硕士此等困境也正是说明法律学科是一门需要长时间专门训练的学科,没有长年累月的法律理论熏陶,仅仅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不可能形成缜密的法律思维和具备坚定的法律信仰的,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此外,法律硕士的实务性训练也没有达到预想效果,大多数实践性的教学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之上,很难帮助学生取得先机。
第三,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过剩”现象严重。一方面,法科类研究生招生规模一直在扩大,就业形势却十分严峻,《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显示法学本科就业率连续3年垫底,法科人才供过于求,造成形式上的“人才过剩”现象;而问题的另一面却是过度扩张培养的法科研究生并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从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存在诸如缺乏现代法治精神,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这种现象凸显了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与实践的错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定位存在问题。具体就法学硕士来说,其主观上“理论型”培养的定位,必然会导致法学硕士人才的过剩。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是为高校、科研单位储备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但对于此种需求的具体情况(如人才需求的容量、结构、层次等)没有深入了解,使得培养教育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脱节。从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培养情况来看,每年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与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基本相当,而社会对实践型人才的需求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则不成比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法学硕士坚持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就必然会导致大量法学硕士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学硕士“人才过剩”。
二、反思:法学硕士打破单一“理论型”培养定位之必然性
法科研究生教育定位上的“理论型”与“实践型”区分,反映了人们对于事物认知的传统观念,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认知理念。然而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面,‘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才能在更高水准上达到辩证的综合。”法学高等教育也应有此精神,要辩证地看待职业性与学术性、理论型与实践型,不能过分强调两者之区别。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诸多的困境,不仅从法学培养过程中可以发现,也可从社会实践中得到证实。针对这些问题,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长期并存的现状,以及社会对实践人才与理论人才的需求结构的不同,我们认为有必要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在注重理论的同时注重实践性教育,强调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多元化,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开展多元培养定位。
第一,符合法学硕士教育实际情况。注重法学硕士培养多元化,符合当前我国法学硕士的教育实情。首先,从法学硕士生的意愿来看,学生们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着不同打算,许多法学硕士生都是朝着实践部门进发。对于这些法学硕士生,应该鼓励他们多元化发展,加强实践学习以便更好地走向实践岗位,追求自我价值最大化。其次,从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看,鼓励法学硕士多元化定位培养也是符合实情的,法学硕士一方面会去进行深层次理论上的学习,在导师的带领下进行科研活动,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学硕士生也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而且实践时间并不短。最后,这也符合法学硕士就业需求。单一的理论型定位,并不利于法学硕士的就业,因为社会对于理论型人才的需求是有限的;现实情况是大多数法学硕士最终都会走向实践岗位,如果仅仅强调“理论型”人才培养定位,大多数法学硕士将很难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实践要求。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研究生教育产生于社会对专业知识和专门人才的需求。专门人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发生的动力源泉。法学硕士教育也应该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而今天的社会对于法律实践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远远大于对理论型人才的需求。当前,法律硕士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社会对于法学硕士的需求,法学硕士教育应该正视这个需求。相对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在许多方面都具有优势。法学硕士学习法律一般都超过六年,其法学理论功底较法律硕士更为深厚,且经历长期的法律氛围的熏陶,具备缜密的法律思维以及坚定的法律信仰,这些优势都使得法学硕士在实践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反映了相关用人单位对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选择意向)。法学硕士的教育,应该打破单一的“理论型”定位模式,强调多元化培养,加强法学硕士的实践性培养,以符合社会实践要求。
第三,符合法学学科应用性和理论性双重本质属性。法学学科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但同时也具有实践性的本质属性,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实践性是法学本质属性之一。法律从其起源、发展到最终的目的,都与实践有莫大的关系,可以说法律本质是实践性的。学习法律知识,固然要重视理论学习,但也要具有实践性的属性和使命,我们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去研究纯法学理论,更不能用脱离实践的法学理论来指导实践。“法之理在法外”,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学习法学理论是为了满足社会实践的要求,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学硕士是掌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强调其多元化培养符合法学应用性和理论性的双重本质属性。第四,符合高等教育“理论型”与“实践型”相融合的趋势。19世纪至今,人类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以及知识社会的巨变,高等教育从关注人的理智发展、满足学者“闲暇的好奇”到适应社会特别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从远离社会的“象牙塔”到游离于经济社会的边沿再到走入社会的中心,其适应性在逐步增强。具体从理论型与实践型教育的发展趋势看,以二战为分水岭,二战前的研究生教育,强调两者截然区分,理论型研究生“只进行纯知识、纯学理的探求”,而实践型研究生则主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然而,二战后的研究生教育,在经历单一的学术性独霸天下的时代和职业性逐渐显现直至居于主流的时代后,进入理论性与职业性的共生融合时代。从两者最初的矛盾冲突到后来的和谐共处,是研究生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表现。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也应该顺应此趋势,加强两者的融合,在理论扎实的基础上注重实践性培养。
三、出路:法学硕士应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实行多元化定位
高等法学教育非常重要。法治的完善、社会的进步、法治国家的理想等一切都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需要,都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发生的逻辑前提。“因为这一切的实现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实现该制度的主体,……法治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家群体的才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院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定位很重要。对此,我们认为法学硕士培养定位要辩证地看待,既要认识到培养定位的确定,有利于帮助学生进行自我定位,学生质量的提高,能对社会需求起到结构化调整的作用,也应看到定位的开放性与多元性,不能仅仅依据公权力、学校单方面的主观定位,还要兼顾学生的主体意愿、社会现实需求等因素。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应在保证具备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础上,鼓励个体差异化发展,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
(一)培养定位: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多元化定位首先,法学硕士应该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我们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首先要具备健全的法律人格,不管其今后从事什么样的工作,都必须以此为基础。健全的人格教育,是法学院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令人尊重的法学院”的前提。无论是学术型还是职业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质是具备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与道德。健全的法律人格,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学问、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关于法律学问,孙晓楼先生曾说过“我以为法律人才,第一要有法律学问;其次是法律道德;其三是社会常识。”法律知识是法学硕士生所必须具备的前提素质,也是区分法学硕士与其他专业乃至法律硕士的重要标准,其本身的特点决定法学硕士应该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说到法律思维,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是不可能应对好法律问题的,因此,“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非常重要的;至于法律信仰,需要强调的是,拥有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应该是拥有法律信仰的。当然,法律信仰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到行动上。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未来在成为政府公务员以后,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应当恪尽法律职守,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法律诉求,依法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此外,法学硕士生还应该承担起传播法治,让更多人认识法治意义的任务。其次,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定位多元化。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一定程度上也在考验法学院究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作用和功能,是培养学术型人才,还是社会实践型人才?从现代社会来看,法学院的功能应该是多元化的,任何单一的定位都可能既不符合社会实践也不足以引导社会向前发展。正如国际法律中心(ILC)在《时代变迁中的法学教育》中强调的“法学院,被视为多功能的中心,他们可以开发巩固法律体系所需的人力资源及其理念;他们可以确定研究及智力成果开发的方向;他们可以解决从到刑事司法领域的各类问题;他们可以将土著语言作为法律执行的工具以促进其发展;他们可以帮助其他机构培训法律助手;他们可以为公民在学校的普法教育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以及帮助媒体更为智慧地对待法律;他们还可以为需要取得特许技能的法律职业者组织或者帮助其组织高级的专业法律培训。”对于法学硕士的培养定位也应该多元化,一方面,现代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既需要学术型人才,也需要实践型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需要理论型人才,公司、律所等单位对于实践型人才十分渴求。从发展趋势来看,传统上对人才类型需求单一的单位,现在对人才的要求也逐渐丰富起来,律所、公司等单位在青睐实践型人才的同时,也注重理论人才的储备,高校、科研单位等对实践型人才也十分感兴趣。另一方面,这也是对个体差异性的尊重。个体对于事物的看法、喜好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按照一个预先统一不变的标准去要求具有差异性的个体。法学硕士在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后,其将来的方向应与其兴趣能力挂钩,而不是预先设定。实现法学硕士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础上的定位多元化,是尊重个体差异性的表现,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各展其长,实现个体才能最大化、价值最大化。图1给出了法学硕士的1+N定位模式。
(二)培养方式:以健全人格为基础的多元化培养
1.课程设置:法律伦理教育与专业课并重如前所述,法学院应强调人才多元化培养,但前提是保证人才输出质量,首要的是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法学硕士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至关重要,包括法学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首先,在法学知识方面,社会对于法学硕士首要的期望就是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中,也一定要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设置必修的专业课就是帮助学生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同时,开设大量的选修课,让学生有大量的选课空间,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生的专业课程设置并不是十分合理,应该参照其他国家、地区高校先进经验加以改进。其次,在法律思维方面,法律思维就是要求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从法律人的角度去认知世界,这是对法学知识的更深层次的要求,法学硕士的培养应该开设一些法律思维培养的课程,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最后,在法律信仰的培育上,法律信仰不能抽象化,而应该落实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之中,将抽象的法律信仰转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如课堂上的角色模拟,让学生体验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不同法律人角色,从而更好地把握法律信仰的深意。
2.教学方式多样化法学硕士的课程教学应该多样化,不应局限于课堂老师讲课。研究生的培养说到底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教学之中,而教学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的效果,进而影响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当前,许多老师迫于评职称、评优等现实压力,都偏重于科研而轻视教学,对于授课没有很多兴趣。教学的方式非常单一,基本上是以老师的讲授为主,还停留在本科教学的套路上。对于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的一些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角色模拟等方式,都视而不见或全然不会;教学过于以自己为中心,授课的内容多半是根据自己最近研究内容来定,方式更多的是个人演绎,很难保证学生听课效果。为此,有必要创新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的听课效果,广泛地运用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在这一方面,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非常有借鉴意义。当代澳大利亚法学教育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他们强调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的方法应该是学生能够感兴趣的、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的方法,注重传授学习的技巧和能力,认为这个远远重要于学习知识本身。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学习的方式,学习的效果得到保证,老师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案,不仅仅应体现在课堂之上,还应体现在教材的设计、教学课程的安排、教学场地的布置等各方面,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
3.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法学教育不应该局限于学校,还应扩张到学校之外,加强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联系。这样既能让学校教育有更加坚实的实践基础,也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法学硕士中选择从事实践性事业或者对此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进一步加强对实践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走向岗位,或者通过实践来判明自己是否适合实践之路。理论指向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育过程中交融在一起,互相影响彼此促进,理论研究有利于实际问题的准确发现和合理解决,为学生的未来孕育发展潜力;而实践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理论难题的破解寻找对策。实践与理论相互补充,彼此呼应。此外,我们在强调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同时,也要体现在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上。当前我国高校对于法学硕士的评估存在形式化、单一化和片面化的问题,大多数评估手段还停留在所修课程的期末成绩上,没有发挥评估的激励作用和让学生发现自我的目的,相反很多学生为了评估刻意迎合。一个优秀的评估系统应该更多地激励学生反思未来职业道路、优缺点,指导学生获得相关的学习机会;激励并引导学生在整个法学院学习期间逐渐进行复杂的工作,积极承担更多的责任。为此,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以促进学生自我发现、自我激励为目的。
四、余论
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目的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其学习方式比较灵活,大体可以分为在职攻读和全日制学习两类。与在职专业硕士不同的是,全日制专业硕士毕业后可获得学历证和学位证“双证”。
专业硕士逆势扩招
在专业硕士扩招之前,因为种类少,招生数量小,且广受社会追捧,以致人们只知MBA这样具体的专业硕士类型,对专业硕士则鲜有了解。然而,近3年来,专业硕士却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视野,甚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缘于国家推行的专业硕士扩招政策。2009年3月,教育部做出大幅度增加全日制专业硕士招生名额的决定。当时,这一政策并没有引起多大关注。在金融危机尚未消退、大学生就业严峻的形势下,许多人甚至将这一政策当做缓解大学生就业的法子。事实上,在这样的节骨眼,相关部门也的确有这样的考虑。
2008年12月初,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就做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大学生就业的影响,2009年研究生将适度扩招”的决定。而在2009年新增的招生计划中,在拟下达的200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基础上,又增加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5万名,主要招收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我国的全日制专业硕士由此诞生。
然而,专业硕士扩招背后还有更深层次、更长远的考虑。首先源于国家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我国推出了4万亿投资计划,同样引人瞩目的还有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等十大新型产业振兴计划;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这对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还有就是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专业硕士实际上是一个“舶来品”。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专业硕士已有超过100多年的发展史,已然成为研究生教育的主体,同时也是许多人进入行业、个人发展提升的重要渠道,尤其在工商、教育、工程和护理等领域。国外专业硕士培养规模非常大。据有关资料: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专业硕士就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总数的55%以上;2003~2008年,英国的专业硕士更是达到了硕士研究生总数的75%左右。
反观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学术性硕士数量占绝大多数,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导致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以致硕士就业后“就业比不上本科、研究比不过博士”,“夹心层”地位让硕士毕业生尴尬不已,就业率一路走低,目前整体就业率已经低于本科生。
显然,研究生教育的结构失衡让高端人才培养无法充分体现出“服务社会”的功能,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作为培养高端应用型人才的专业硕士无疑成为首选,增招专业硕士也就变得顺理成章。
而事实上,专业硕士扩招政策效果可谓“立竿见影”。自2009年3月教育部决定增招以来,我国的专业硕士比例3年内急剧扩大。在硕士研究生结构中,2010年我国专业硕士的招生比例为15%;2011已达25%,并新增19个专业硕士学位;2012年更是占到了硕士研究生总量的30%。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扩招趋势并没有放缓的迹象。据教育部相关人士介绍,预计到2015年,专业硕士招生将占研究生总招生的50%以上。
扩招背后的“尴尬”
从2009年扩招至今,首批专业硕士已经走上了工作岗位。那么,专业硕士们是否如当初构想的那样受到社会的追捧呢?
诚然,从设计看,专业硕士与社会对接更加紧密。专业硕士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可以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正好解决了供需不对口的人才脱节问题。然而从实际结果看,理想与现实还有一定距离。这一点在就业上有所体现。大量专业硕士毕业生步入社会,所带来的并不是硕士就业率的走高,相反,在高校各层次毕业生中,硕士毕业生上交了一份“灰色”的成绩单——硕士就业难的报道频频出现在各类媒体中。
如此,对于专业硕士人才培养是否能够符合社会需求的问题,很多人表示怀疑。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操太圣表示,扩招政策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应对大学生就业难带来的挑战,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问题成为其次。
事实上,扩招后的专业硕士正面临多方考验。上海交通大学教授、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直言:在部分高校,不管是“软件”还是“硬件”,其实都没有做好迎接大批量研究生的准备工作,尤其是质量无法跟上研究生规模的膨胀。
这一点在专业硕士培养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硕士培养,专业硕士注重实践能力培养,与社会联系紧密,需要采取独特的教学方式、独特的教材,比如需要相关的实践设备,需要“双师型”教师等。而这些方面,对于教育资源短缺的高校而言,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达到的。正如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葛剑平所言:“我们需要一批应用型研究生的领跑性人才,但应用型研究生培养的产、学、研链条断了,缺乏双师型导师。”
于是,一些学校的专业硕士培养不自觉走上了学术型硕士的老路。小芳考上了一所名牌大学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她的宿舍室友是一名国际新闻学学术硕士。她发现,她们只有极个别的外语课程不一样。由于授课老师相同,风格也没太大差别,“不同的课同一个老师教,甚至留的作业、要求看的书都是一样的。”
对此,操太圣认为:“关键是没有准确定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功用。”一些高校将其视为低于学术型研究生的一个学位类型,甚至是增加学校收入的一个来源,这些都导致学校在师资配置上、课程设置上、培养方式上不能根据专业学位的特点进行设计,影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更为严重的是,相比于传统的学术型硕士,专业硕士的社会认可度并不高。据某网站的一份大型在线调查显示:大学生对专业硕士的认可度不到三成。打算保送法律硕士的小张,就遭到了亲朋好友的劝阻。某高校农学院的一位大四学生说:“我们专业保送到专业学位读研究生的同学中,有一多半都放弃了保送资格,转而报考学术型研究生。”
除了认可度低以外,高昂的学费也是考生对报考专业硕士“望而却步”的原因。据了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每年学费1.6万元,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每年2.2万元,而复旦大学今年新设的金融学(基金管理方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更是达到了3年10万元。
众所周知,大多数高校会给学术硕士发放高额奖学金来抵充学费,另外还发放生活补助金,而专业硕士却享受不到如此待遇。某知名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该校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平均覆盖面一般不低于90%,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
因此,专业硕士在招生时,往往出现招不满的情况,有些最终就读专业硕士的考生,也是因为分数不够才不得不接受学校调剂。小李因为报考学术硕士失利,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接受了调剂。然而到了学校后,他发现班上只有10名同学,而招生计划是接近30人。
校内遭遇困境,校外情况也不乐观。天津滨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聘主管黄先生表示:“公司尚未招聘专业硕士,在以后的招聘中,也会更倾向于学术硕士。”在他看来,专业硕士虽然是以就业为导向来开展研究生阶段培养的,但是对企业而言,看重的一方面是现在会干什么,但更重要的是成长潜质。专业硕士所学的东西,和企业的真实需要还是差距比较大。
小王是去年毕业于某重点大学农业推广专业的硕士,本以为拿着名牌大学的研究生文凭应该很好找工作,谁知却因为所学为针对专业硕士新开设的专业而比别人多了一道坎。原来,小王经过层层面试杀进最后一关,却被面试官告知没被录用,原因在于没有听说过这个专业。
当然,各个公司的业务不同,招聘需求也不尽相同,MBA、MPA、法律硕士等几个起步较早、发展相对成熟的专业还是比较受用人单位青睐的。但从以上用人单位的态度中,人们不难发现专业硕士的确面临“尴尬”局面。
专业硕士如何“破局”
专业硕士目前的处境,让人不自觉想到1999年开始的大学扩招政策所引发的人们对大学教育质量的担忧。然而,无论是从国外专业硕士发展情况,还是国家发展需要看,专业硕士自身有着独特的优势,扩招专业硕士是大势所趋。
问题在于如何在数量增长的同时保障专业硕士培养质量。“打铁还要自身硬”,只有培养质量高了,社会认可度才会高,招生质量也会自然提高。如此,才能实现良性循环,达到专业硕士扩招的政策初衷。
专业硕士教育行进到现在,专业硕士与社会的期待还是有一定距离。作为一项大的教育政策,从政策决策、配套政策到具体实施,要做好非单方能力所及,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别敦荣认为:长期以来,整个社会重学术、轻应用是社会不认可专业硕士的重要原因。对此,我国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学位的保障体系,树立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品牌。
建立和完善保障体系,对政府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这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扶持,使专业硕士教育的各个环节有序开展;加大资金扶持,提高对专业硕士的奖助标准;加大师资扶持,使专业硕士学有所成;加大就业扶持,使专业硕士学有所用。为了保障各培养机构顺利执行相关文件及指示,还需教育部门定期对各专业硕士招收学校进行考察,同时合理介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过程,对高校课程设置、学分、教学等方面进行评估认可。
据悉,为了保障全日制专业硕士顺利入学和就业,教育部早在2010年就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政策措施、经费投入、条件保障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一视同仁。然而据笔者了解,目前距离这一目标尚有距离。显然,建立和完善保障体系,迫切需要教育部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布局,加大监管,确保政策的贯彻实施。
作为培养方,高校更是责无旁贷。首先高校应该“解放思想”,认识到专业硕士的价值,尤其是专业硕士对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相关高校要针对专业硕士特点,在课程设计、师资培训、教学方式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资源倾斜。
为此,有学者建议应该赋予高校一定的办学自。受困于现有教育体制,目前一些高校的专业硕士专业设置十分狭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高校在专业设置上毫无自,导致高校的专业设置和招生名额分配与当前学科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错位严重。这一点不妨借鉴职业教育的发展经验,采取校企合作办学、订单定向培养、鼓励企业参与教学等方式,着力建立培养与就业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实践基地对硕士研究生培养意义重大。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明利建议:应由政府出面,建立高校实习基地,以科研项目和研究课题,以及实际工作平台为依托,由社会单位主动与高校对接,发挥其培养应用型人才优势的主动性,结合高校系统的科研理论教育优势。
在师资方面,《关于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文件中,对专业硕士培养的师资作出了明确规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吸收不同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长徐德龙坦言,改革专业硕士培养模式,首要突破口就是师资。对此,厦门理工学院校长教授黄红武表示认同:“学校不能只根据现有师资力量和导师研究方向来设置专业硕士培养方向,要根据职业需要来设置培养方向和聘任老师。”
时值专业硕士教育快速发展时期,根据职业需要来设置培养方向和聘任老师,为各专业学位配备有实战经验的教师队伍,制定专门的培养计划,在实践中落实双导师制,是高等教育遭遇市场化选择的必要措施。当然,作为专业硕士教师,在教学内容和方式上应当有所创新,根据行业最新变化和产业需求及时调整课程教案;在授课中重视对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
专业硕士招生考试改革也应提上日程。目前,招考形式自主仍停留在复试阶段,初试的考核内容和复试分数线依旧由教育部统一规定。对此,河北科技师范学院马海民认为:应从考试内容上进行改革,对有些专业采取取消外语考试或降低外语分数线,建立并施行同一学科采取有外语考试和无外语考试的“双轨”招考方式。有学者建议:考虑到专业硕士特点,可以考虑让高校发挥特色与优势,自主设定招考方案。
可喜的是,在一些具体政策层面,一些高校不断寻求突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招办副主任周明生介绍:该校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复试时,除了学校导师,还邀请相关企业或公司的专家一起参与,导师负责考查考生理论知识,专家则从行业角度考查考生与专业相关的实际应用能力。
厦门理工学院赋予专业硕士在校生和企业员工的“双重身份”。按照学院要求,全日制专业硕士学制中至少要在企事业单位待一年,并实行弹性学制;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认证相衔接;考核形式主要看学生在读期间参与产品研发、工程设计、调研报告、工程项目管理等情况。
去年年初,经教育部批准,清华大学等64所学校已开始了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学校研究生的课题和训练项目必须来自实践,并与行业、企业的需求尽可能一致;论文答辩可以是项目完成报告,企业人士参与考核。
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走在了前列。为了突出法律硕士的基础性、层次性和实践性,人民大学法学院设计编制出一套明显区别于法学硕士和本科层次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采取法学院教师与外聘律师、法官相结合授课的办法,并专门就法学新兴应用学科和社会热点领域开设选修课程;同时,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组建了一批常规化教学实践基地,包括法律诊所、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校友结对教学实践基地”,用以逐步培养法律硕士职业素养和技能。
从扩招开始到现在,实际上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来保证专业硕士的培养水平,重要的是如何使政策真正发挥指导作用,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当然,教育的问题在教育之外。教育硕士与社会联系紧密,更离不开全社会尤其是行业企业的“助力”,这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保障机制。
潘庆强(1987―),男,汉,西南民族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籍贯:山东省聊城市,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
摘要:国家从2009年开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改革之后将对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很大一部分权力下放到高校,权力的下放在提高培养质量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本文以高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发中存在的问题为视角,着重阐述了在高校引进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其现实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听证制度;学生培养;必要性;可行性
一、案情陈述以及启示
因奖学金低于往届学生,2012年12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78位2011级法律硕士生集体向法院提讼,称校方招生简章中未公布奖学金具体政策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补发之前的奖学金。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中国政法大学并非行政机关、不适用行政诉讼主体为由没有立案。校方称,奖学金调整是由于教育部取消了拨款,但这一说法却得到教育部的否认。事后,政法大学发出通知,将对2011级学生补评、补发奖学金。并相继组织学生座谈、召开全院大会,并于14日公布了补评奖学金的方案。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学生通过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他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但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法院却根据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会以高校并非行政机关、不适用行政诉讼主体为由不予立案,这也说明了学生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道路是行不通的。但就高校研究生奖助金来说,如果任由学校或某些领导来制定奖学金的实施办法,就会给其进行腐败行为留下空间,因此,现阶段在高校管理中引进听证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听证制度适用于高校培养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一)高校自的公权力性质决定了引入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教育的社会权力属性决定了教育事务的公共性质。高校除了进行日常的教学外,还必须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来管理校务,行使教育管理职能。高校的这种管理职权其性质属于前面所讲到的广义上的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教育法》及有关条例规定,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招生、学籍管理、授予学位、实施奖励或处分等方的管理权。高校的这些行为,对与其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学生而言,是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是典型的行政行为。这种权力的属性即是行政管理权。因此,在高校管理权的行使中引入行政听证序势在必行。
(二)高校学生权利的确立是学校听证制度建立的基础。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5 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第56 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听证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违纪学生,而且对于创建公平、公正、和谐的校园氛围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 听证制度在高校培养行政管理中的适用的现实可行性
(一)听证制度与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现代高等院校的内部管理模式和目标应朝着管理的民主化、透明化、公正化、合理化方向发展,推行决策过程的民主和公开,充分保障管理过程中被管理方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正当、合法权益,弘扬良性因素,消化不良因素,以使高校内部管理与现代高等教育的要求相适应,促进其良性发展。而听证制度的自然价值正好吻合了这种需求,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从这一方面讲,听证制度完全可以应用于高校的内部管理。
(二)从理论基础方面考察,教育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听证制度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听证的实质含义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保证行政机关公正的行使权力。从理论上分析,首先,应明确认识到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所形成的不仅仅只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有准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从内容上可分为学籍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其中的学籍管理是学校制度管理和学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制度管理的特点决定了其权威性是不容质疑的,任何学生个体在制度面前都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就形成了上下不对等的具有行政关系特征的一种特别行政管理关系。
(三)从实践的可行性方面考察,高校教育行政管理行为听证制度是否可行。
最重要的有两个因素:一是各高校是否具备实施听证制度的条件。听证所需要的物质条件要求不高,主要是要科学地选聘并组成一个公正、中立、具有相对丰富的高教管理经验和有法学专业人士参加的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中必须要注意利益平衡,学生代表在其中要有一定的比例,参与调查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不得参与。要达到上述要求,建立相对公正、合理的听证委员会在技术上亦不存在难度。二是各高校是否具备实行听证制度的勇气和承受力,这才是这一制度能否得到认可的关键。调查处理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没有程序过错或证据不足,听证委员会一般会作出支持性的建议。即使在处理过程中有轻微的程序瑕疵,还可以建议调查处理部门作出补充。最后,听证委员会作出的听证意见只具有建议性,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权力部门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时要充分考虑听证委员会的建议。(作者单位:1.兰州大学;2.西南名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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