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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投标;围标;串标;探讨;条例;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于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有利于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的完善和统一,有利于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有利于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利于引导招标投标行业的诚信发展,强化行业自律。
条例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重点界定了视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各种情形与行为并提出了处罚与相关所处的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投标交易过程中,借用资质投标,进而围标、串标的现象普遍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不仅破坏了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同时为交易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服务埋下了隐患。围标、串标与“豆腐渣工程”、“关系工程”及“腐败工程”等有着很深的渊源,这种现象的存在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规律,严重破坏了招投标竞争机制的运行,阻碍了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
1.围标、串标存在的形式及原因
(1)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一些施工企业为达到获取工程项目的目的,不择手段串通一气,采取联合三、四家甚至更多企业一起进行投标。他们采取轮流坐庄的方式相互支持,在一项工程中,共同进退,人为地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使那些本来报价合理的投标企业报价偏离有效范围而导致不能中标,这些围标企业中标后,他们将会按照约好的规则来分享利益,极大地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2)投标人与招标机构串通。有的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与招标机构勾结,招标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以各种理由阻止其他潜在投标人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使之中标,其结果同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甚至是违规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产生围标、串标现象主要有四方面原因:
(1)现行法规不配套、不完善,使得不法行为有机可乘。如以往法律把招投标违规行为仅仅归结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且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认定标准。现条例的颁布正是界定了此行为标准。
(2)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各方主体还不能很好接受市场规则,缺乏诚信。
(3)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干涉权力过多。按现行规定业主具有决定投标人入围的优势。
(4)手段隐蔽,难以监管。围标、串标等行为均在场外“一对一”地进行交易,手段极为隐蔽,一般的行政监管很难发现。
2.在招投标过程中依托制度治理围标串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在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对围标、串标行为作出界定,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政策依据。
(2)实行有效的招标公告方式,努力扩大招标信息的知晓面。对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法定的媒体均应同时进行,努力扩大知晓面,欢迎各方企业参与竞争。
(3)对于潜在投标人信息进行保密。招投标过程中取消报名环节,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同步上网,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可直接从规定的网站上下载,而不需要向业主或招标机构购买纸质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从而避免因招标文件的购买以及因报名截止后相关各方掌握投标报名信息导致潜在投标人信息泄露问题的发生。
对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情况及单位进行保密,在具体项目开标前,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从知晓投标保证金的信息,为解决“围标串标”提供技术支撑。
(4)改进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根据我省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继续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基础上,试行《两阶段评标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增加企业中标的随机性,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性。
评标过程中组建合理的评标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业主不允许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职称较高、经验丰富、原则性强的专家评委担任。评标专家的抽取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通知,抽取名单采用密封打印,在开标时按程序开启和宣布,避免评委与投标企业串标。
(5)取消招标过程中现场踏勘和集中答疑,不给投标人制造相互串通的机会。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答疑直接从规定的网站上下载。
综上所述,虽然现今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围标、串标等一些问题,但是,通过各方不断的完善和努力,相信招投标工作将会有一个更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
关键词:新实施条例;招投标;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和建设体制改革的推进,招投标中出现许多新问题,既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又将增加工程实际管理成本和难度。新实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和统一了项目招投标程序。如何按照《实施条例》,做好招投标环节造价管控,以适应新形势下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实现共赢,是目前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招投标现状入手,结合新《实施条例》,阐述招投标对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作用和主要影响因素,并探讨新形势下加强招投标环节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新途径。
1、招投标环节在工程造价管控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不仅在于把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之内,更是为了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建设项目招投标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科学管理,有着其它环节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业主通过招标选择理想的施工单位,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清楚,明确各类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施工阶段,业主、监理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为依据,对中标企业进行各项造价管理以及各阶段工程建设款项支付进行审核,以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控制价,还是实现项目设计阶概、预算控制的有效手段。
2、招投标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主要因素
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是以市场为中心对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建设项目复杂性决定了影响工程计价因素的复杂性和多次性。
2.1 招标文件对项目投资的影响
招标文件内容如果出现前后矛盾、模糊不清、错漏等,就可能造成合同签约困难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索赔,给工程的造价带来不确定的因素。投标人也可能利用招标文件中允许调整的内容,最大程度追求自己的利益,增加投资。
2.2 清单编制对项目投资的影响
工程量清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标者的报价和招标单位标底的准确性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新条例进一步明确清单计价出现错、漏引起的造价风险由业主承担。如果清单编制内容模糊、数量不准确,可能被投标人利用,或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方法,增加后期工程投资费用。
2.3 清单计价模式对项目投资的影响
工程量清单为标底和报价的合理确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变更、索赔价款的确定,工程结算款的办理等提供良好的基础,对提高项目投资经济效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与定额计价相比,清单计价模式使得招标人可以更加自觉地通过降低自身的劳动消耗水平,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从而降低成本,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也有利于促进招标市场优胜劣汰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2.4 评标标准和办法对项目投资的影响
评标过程,评标方法不合理,投标单位可能利用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恶意串通围标抬高报价。投标人也可能为谋求中标,投标时主动压价让利,施工时偷工减料,既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也可能造成工程停工或返工,导致更大的资金投入。
3、招投标阶段存在的主要突出问题
3.1 评标过程信息化水平低,缺乏科学性
评标工作信息量大、时间短、任务重,评标人往往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缺少系统详细分析和评判,或只是进行简单的总价对比和个别单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分析。评标人员的经验程度、工作态度,其对与工程成本有关的数据、资料处理的能力,导致评判结果质量偏差大。
在实际操作中,又由于建筑产品生产、经营本身有其独特的技术经济特点,其个别成本的确定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反应行业水平的平均值又缺乏有效的比较,使得评标办法中对“低于成本价”的报价难于界定,导致评标人自由、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缺乏客观公正等。
3.2 清单计价市场化水平低
由于国内承包商大多缺乏成熟的市场行为,一般没有建立企业内部定额,仍然按定额计价的方式计费定价,“控制量、竞争费、指导价”的计价模式尚未真正放开,市场化水平较低。
3.3 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完善
招投标活动虽然受到多种法律制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新的招标形式层出不穷,法律上的漏洞给不正当竞争者有机可乘。评委个人评标权力缺少约束和监督,客观上也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对一些人为设定排它性条款,或在签订合同时放弃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降低对中标人的要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缺少有效的过程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标合同备案审查制度不完善,成为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 “阴阳合同”的漏洞。
4、新《实施条例》下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新途径
4.1 推行企业定额制,提高清单计价市场化水平
企业定额是是企业内部市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和企业编制生产经营计划、科学组织生产、经济核算的基础,同时也是企业挖掘生产潜力,适应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提高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市场变化信息,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建设项目市场化、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4.2 加强对投标单位动态管理,制定更加科学评标标准及方法
为尽可能减少评委的主观因素影响,维护评标的公正性,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采用更为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方法如群决策层次分析法、BP神经网络法等技术,综合报价、质量、工期、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和社会信誉度,以及投标企业主要执业人员承担业务情况,主要机械设备使用情况等动态信息拟订评标指标和方法,综合评估确定评标结果。
4.3 加强立法,完善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凭证。招标文件应全面、准确地体现业主的意愿。加强对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的备案审查,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日后索赔纠纷,有效预防将来对中标价的修改,打击“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从而保证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的相互整合,协调运转,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监控。
5、结语
总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投资控制对整个项目投资控制成败的关键性作用。只有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发展状况、定额执行情况以及市场运作情况,通过优化招标方案,并按照“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市场化水平,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开、透明的过程监管体制,强化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方能更对招标阶段工程造价进行更科学的管理和控制,促进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建筑市场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选购保险:“分红保障”避税
张艳玫夫妻两人的月收入一共2000元左右,每个月大约有800元就够用了,剩下的大多存进银行,但存银行还要交利息所得税,夫妻二人认为很不划算。张艳玫听同事说,其实要想避税,买分红类保险最理想,既有保障,又有收入,而且收入不会扣税。于是,她和爱人就把到期的存款和每月工资的剩余部分买了分红保险,一年下来,比存款时的所得收入多拿了几千元,而这其实就是省下的税款。
专家点评: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20%就作为利息所得税被征收,但对于保险就不同了,没有哪条税法规定保险的收益也要扣税。因此,对于多数家庭,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既可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教育储蓄:“孩子品种”免税
林则雨的儿子雷雷前年顺利考入了某重点中学,他为儿子以后的费用而犯愁。他的朋友说,现在银行有个储蓄品种最适合你这种情况,就是以你儿子名字可存免利息所得税的教育储蓄。林则雨便拿出2万元办理了储蓄,并且以儿子的名字存了3年期。今年这笔教育储蓄就要到期了,这笔教育储蓄存款不仅可以解决林则雨儿子上高中的学费,而且利息所得还不用交纳所得税。
专家点评:参加教育储蓄为孩子准备学费无疑是上策,因为它不扣利息所得税,同样是定期存款可多拿不少利息。特别是从去年12月教育储蓄实施新办法后,可享受三次免利息所得税,总存款本金达到了6万元,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各享受一次,每次本金各2万元。储蓄时一定要每次把本金存足2万,并且最好选择3年、6年的长期品种。
提成分拿:化整为零“漏税”
供职于同一企业营销部的杨小姐和陈先生夫妻,每月收入主要是两块,一块为底薪工资500元,而另一块为奖励工资,一旦签下定单,公司就会按20%比例给提成。因此,他们总是设法和客户交朋友。一次,久攻不下的一位客户因病住院,他们请假照顾了客户一星期。客户出院后,与他们签下了10万元的一笔单。陈先生夫妻的业务提成有2万元,他俩要求公司把提成平分给两人后,按年分开12份发放,这样一来,他们连1分钱税金也不需要交纳。
专家点评:他们夫妻俩提出的这个要求非常合理,对公司来说可以这样来发放,税务部门也是允许这样发放的,只要在个人所得税新办法实施后,每月工资不超过1600元,就不会扣除税金。因此,有和杨小姐夫妻工资发放情况相同的,无疑他们夫妻俩的“生钱”策略值得借鉴,而且也是一个上策。
积金:积累备用“偷税”
随着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推广与应用,我市也制定了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评标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新的评标办法的执行使商务标的评标工作和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效率性,我市率先在房屋市政项目中引入电子开评标系统。对于勘察设计项目而言,能否采用招投标形式,通过电子化开评标系统择优选定一个高水平的勘察和设计单位,对于有效控制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从而实现预期的投资效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
一、推行电子开评标的意义和作用
1、节约社会成本。投标人不需要再打印很多的文本标书,以往投标单位很多人抬一大箱投标文件的现象消失了,投标人只需提交一张电子标书的光盘和少量的文本资料,既节约了标书制作的成本,又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2、减少投标文件制作人为的出错率。招标人在发招标文件时发放电子招标书,避免了投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各种错误,当电子标书制作系统报错时,投标文件是不能进行固化保存的。
3、招投标活动全程智能化。电子开评标系统在信息化与网络化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理念。完全或基本实现系统的自动化,减少或不需要人为的干预而实现系统的高效自动运转,充分体现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成为现实。
4、评标效率大大提高。利用电子评标系统,减少专家在计算环境的工作量,计算打分均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大大提高了评标环节的工作效率。
二、 勘察设计项目的特点
勘察设计报价不是定标的主要因素。因为勘察设计招投标和施工招投标的条件和要求不尽相同,所以勘察设计招投标不能像工程施工招投标那样,以投标报价作为主要的定标因素。分析原因,这是由勘察设计招投标的特点所决定的:
1、勘察设计招标是服务性质的招标。由于勘察设计的不确定性,设计者无法作出精确的定量,其质量和内容难以像工程施工那样可以量定。
2、有的勘察设计项目涉及到某些特定技术,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价值及作用无法用设计费及勘察费的高低来加以衡量。
3、勘察设计招标十分注重投标人的能力和质量。通常在施工招标中,招标方比较注重投标人的报价。但勘察设计招标更注重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而把价格因素放在次要位置。而且,越是智力投入高、对专业技术水平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价格因素在评审中占的比例就越低。
三、 目前我中心电子开评标的现状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至2011年1月27日成立以来,中心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实现了标书网上下载。同时根据《招投投标实施条例》和《关于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我市率先在房屋市政工程中推行电子化开评标,交易中心已完成系统开发、调试、硬件设备升级改造,进入电子开评标系统试运行阶段。根据市城乡建委的统一部署,将沙坪本文由收集整理坝区、巴南区、北部新区房屋市政施工类项目作为重庆市电子开评标试点区。截止目前,试点阶段,房屋市政工程电子开评标项目入场登记40个,成功完成开评标26个。
四、 现阶段电子开评标存在的问题
1、目前,在电子开评标系统试运行阶段,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跟标服务人员对电子开评标系统不熟悉,项目推进缓慢。招标人、机构制作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由于对系统操作不熟悉,使标书制作环节耗费大量时间,出错概率较大;评标专家在评标时,使用电子评标系统评审的时间大大超过传统人工评标耗费的时间,从而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评标效率。
2、现有的电子开评标系统用于勘察设计项目中,将会出现诸多问题。
首先,标书制作环节,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没有监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其招标文件的编写更具有灵活性,不同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格式不同。同时,较房屋市政项目而言,国家2003年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对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增加了勘察设计补偿标准、设计进度安排等特有的内容;
其次,开标环节,现目前系统默认唱标项目包括:投标人、总投标价格、工期、投标保证金、专项费用暂定金额、按实计算费用暂定金额、工程质量承诺等。但勘察设计项目中,唱标项目具体有特殊性,如勘察标有下浮比例,设计标有每平方米报价、百分比报价等等;
再次,评标环节,勘察设计项目评标方法较灵活、形式多样、无统一规范,推行电子化开评标较困难;
最后,在勘察设计招标中,投标报价所占的比重较其它形式招标小,单纯降低价格不能保证在竞争中胜出,勘察设计招标更强调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的评估;
因此,在现有的电子开评标系统中,关系勘察设计招投标所有环节的系统功能也需要变化。
五、 电子开评标系统在勘察设计项目运用中的探索
1、 定位电子开评标。电子开评标是利用计算机和数据转换传输技术“辅助”开评标而不是取代人工开评标。电子开标软件是现场用于导入投标文件,电子评标软件则是辅助清标和评标。清标就是查找投标人标书中的偏差、计算错误以及投标报价中的不合理的项,给评标专家的评判提供更充分的依据。评标就是按照评标办法计算投标单位的得分。清标过程中主要是评标软件根据规则,自动进行,给出清标报告,然后由评标专家进行判断。所以说电子评标的过程应该是计算机辅助和人工评审的良好结合过程,也是今后招投标领域发展的趋势。
2、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规范,形成标准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的评审等内容提出参考性的指导意见。
3、以上谈到勘察设计项目的特点,其投标报价不是定标的主要因素,并且勘察设计的评标方法通常采用暗标形式,招标的目的在于评审出一个优秀的勘察设计方案,并根据方案中各工种、专业的特点,选定一家综合技术实力较强的投标单位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因此,在电子评标系统暗标评标系统设计中,更应考虑到系统评标的保密性和可操作性。
4、工程勘察设计在工程项目中以专业的技术服务为主,其招标关注的并不主要是价格,技术实力和实施方案是评标的主要因素。因此,电子评标系统在功能设计上,更应该将重点放在技术方案评标实现上,开发有别于房屋市政项目评标的个性化系统。
5、在推行电子开评标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理清传统开评标与电子开评标的关系,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应电子开评标。例如建筑方案设计,在技术部分的评标时,如需要考虑采用的技术是否领先,尤其是该设计方案是否做到风格独特,造型新颖,体现时代感,其平面布局及功能配置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招标人的要求等等,完全靠计算机评标是无法实现的,还是只能选择传统纸质与电子相结合的评标形式。
结束语:
关键词:招标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实施意义 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重点工程施工招标最低评标价示范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众多的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里都出现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运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如有些招标人认为:这种评标办法就是只要技术标通过,看投标价格就可以定标了,只要技术标响应招标文件,报的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价就能中标等,其实并非如此。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项目法人招标的目的,是在完成该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投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所以采用评标价最低授标是科学的,但前提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投标人能顺利完成本合同任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时使用的,不是给承包人的实际支付价,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还是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实际支付价也仍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该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主要适用于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类招标,不适合于服务类招标。
2、投标价格的评审
对于大中型工程,尤其是利用世界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一般情况下按下列内容评审投标价:
2.1在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阶段的澄清和纠错工作
检查和更正在计算和总和中的算术错误,包括对投标中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检查和更正。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关税和不可预见费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的暂定金额是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的项目或项目确定但是未能明细的费用。扣除的关税是指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可免税部分。不可预见费是指签订协议书时尚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比如在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工程滨江道路三期工程的招标文件起草和讨论过程中,该期建安工程投资概算约为2.5亿,投标不可预见费由投标人按自己的投标报价为基数以费率的型式报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审价中就要从总投标报价中扣除投标报价乘以费率的不可预见费。
2.3将投标报价的各种货币转换成单一货币
利用世界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涉及到的问题,在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阶段,投标人以多种货币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视作由投标人承担。
2.4考虑可接受的的非重大偏离或保留
招标人认为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数量表示的非重大偏离或保留,如对没有在投标价中或上述其他调整中反映的任何其他可接收的,且可用数量表式的变更,偏离的价格做适当的调整。
2.5另外需要考虑的修正因素
另外需要考虑修正的因素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对借款国国内投标人7.5%的评标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对报价的修正;同时投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如投标人的某一个标段已被确定为中标,则在其他标段的评标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百分比(通常为4%)乘以报价额后,在评标价中扣减此值。
上述各种变化被招标人接受在进入合同时,估算对招标的费用影响,以及随时间可定量变化的货币费用应以月为单位计入纯现金流,并按指定日(如开标日前28d或42d)开始及按规定的年贴现率(按当时商业银行贷款的年贴现率,如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的招标采用10%)折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报价之中以之比较。这样就比较合理地处理了投标人在现金流上的不平衡报价的问题。
以上所有的修正因素都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定要避免在招标文件中对如何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没有明确规定,而在评标时才制定出具体的评标计算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容易出现带有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的倾向性。在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2.6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发电设施标段的投标价和经评审的投标价的比较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国际招标投标中, Dumez(法国杜美兹公司)、Zublin(德国旭普林公司)和Spie(法国斯皮公司)参加了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三标段(发电系统)的投标,该标段的评标方法采用的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过评标专家的评审,根据以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审计算依据,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最后,以法国杜美兹公司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77350万元中标,合同价为76764万元。承担了小浪底发电设施工程。
云南鲁布革水电站、福建水口水电站、四川二滩水电站和湖南江垭水电站工程等,都采用了这种评审方法,并成功地选择了最经济合理的合同对象,也为国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3、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意义
3.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因为是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者在报价上的竞争性,对于业主来说是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未来建设项目的所有者,集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业主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面临众多竞争对手,业主只有用最小的投资建成项目,才能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3.2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不作为商务评标的主要依据,一般允许招标人可以不做标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泄标”、“串标”等违纪行为。
由于坚持这样的授予合同的条件,云南鲁布革水电站、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福建水口水电站、四川二滩水电站和湖南江垭水电站等工程在选定中标候选人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人为因素影响评标结果,也没有收受贿赂或腐败问题的发生,从而加强了廉政建设,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3.3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原国家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一定的背离,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3.4结合国情,遵循国际招标投标惯例
我国已经加入WTO,必然很多方面都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在项目的立项、前期的融资、承发包办法到最后的交付使用和后评估等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中,已经大部分基本按照国际惯例来实施和运作,现在部分工程项目采用了BOT融资方式、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而国际招标投标惯例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所以从评标办法上,我们也尽早结合我国的国情来遵循国际惯例。
4、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存在问题的探讨
由于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起步较晚,正处于摸索、引进、嫁接、消化和发展的阶段,招标投标的社会、经济和法制的整体环境也在逐步的完善,就目前而言,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4.1政府部门加强行业动态管理
政府在行业宏观管理方面进一步做好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引发竞争降低报价,造成该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希望国家政府部门进一步从宏观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的保护主义,对投标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企业界定相应的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工程行业的合理利润。
4.2招标投标法制体系和诚信市场有待完善
我国《招标投标法》现有体系,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在有些投标中投标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价报出而中标,因为合同履约率低,随意变更、撕毁合同的商业行为使中标单位可以在施工阶段找回自己在报价时的“损失”。
在美国,中标者蓄意违约、有违约或不良履行合同的行为记录,或者经民事判决有为了获得某一招标合同而进行诈骗等行为,或者有其他表明其缺少商业诚实性并可能直接影响行为人作为一个承包合同人可靠性的过错行为等,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禁止将政府招标合同授予上述行为人,禁止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目前,在我国处罚这些不良行为的主体还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也缺乏一个完善的诚信市场对不良行为主体的惩罚,但是可以从近来的招投标中看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引导和行业自律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从建立诚信自律体系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这样的体系和市场已经在逐步地完善和形成。
4.3加强企业定额的编制和推广,实现真实水平的“最低价”
由于当前投标单位缺乏系统的企业定额,最低价报价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并不是完全真正意义的“最低价”。由于企业定额的编制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初期,需要投主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使用过程中,还要不断地完善,而其效应体现则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从招标投标活动最初的大部分时期里,缺乏营造使用企业定额的环境,业主在招标过程中,有的明确规定使用何种行业(地区)的定额。即使不作要求,由于其他竞争对手几乎都套用该种定额,招标人的限价本身也是采取这种定额体系编制。迫使参与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定额,从而影响了企业定额的使用和进一步推广。
所以从客观上讲目前大部分投标企业还不具备大规模构建全系列企业定额的条件,未建立企业定额,没有独立的估价信息,还处于不是企业自身定额报价阶段,因此最低价报价还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还不是完全真正意义的“最低价”。在近几年的招投标活动中,已经有不少的投标人在行业标准定额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生产力水平,做了合适的调整,使投标报价相对客观的体现企业真实的水平。
4.4 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深度和精度需要满足要求
当前工程项目往往是匆匆上马,限时招标,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深度和精度达不到要求,使投标人对项目理解不透、不深或不全面,甚至不一,容易引起招标口径、投标和实施内容的不一致。很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往往按照对于有利于中标的方向去承诺和投标,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各种索赔来“弥补”,使投标价失去意义,导致工程造价失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尤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投标报价),规定了拟定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单位作出的报价考虑全面,不至于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索赔使最终工程总造价增加,从而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变得没有意义。
4.5加强资格审查
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有些不具备完成重大或特殊工程的投标单位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成本低可以以最低价报价而中标,严格资格预审可以不给这些投标单位以可乘之机。但目前这项工作在有些招标人思想和意识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片面追求地方或小团体利益而不能很好的完成,容易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招标中,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至关重要,例如在浙江省重点工程某围垦工程(静态投资约6亿)招标前期工作中,四个标段共接收了来自全国各地85家一级施工企业的潜在投标人的报名。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名材料进行认真审阅,进行了强制性资格条件和响应性评审,预选出38个潜在投标人,而后又分组对大部分预选投标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各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择优认定。通过考察和资格审查,发现了虚假的类似业绩、有明显的挂靠迹象、投标人的项目经理班子对自己完成的项目熟知程度和业务能力与所提供的资料相差甚远等问题,有效地防止了不良投标人进入短名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排除了不良潜在投标人以低价中标而给招标人带来的不利因素。
4.6推广各种工程担保制度,减少“最低价”工程的实施风险
国内工程担保措施不够完备,目前我国进行工程担保的主要是一些利用外资和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市政工程,绝大部分投资的项目基本未开展。而在国际上工程担保已经成为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支付担保、保修担保等一系列制度)从风险分担的角度保证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招标的工程顺利进行。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还不够。
建筑市场管理司招投标处调研组去年对深圳、厦门两地的调研表明,推进工程担保制度,有助于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合同履约、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积极培育和规范担保人市场、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担保快速发展,也是为该办法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担保市场,有利于减少“最低价”工程的实施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