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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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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条例

供用电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一、饭店企业员工激励管理基本情况

关于员工基本薪酬:从调查显示数据来看,酒店一线员工的基本薪酬在1200/月―1600/月之间,普遍认为薪酬相对较低,从调查中得知,一线员工的离职率比较高,当问及离职员工的去向时得知, 离职员工一般前往广东等地区的其他行业,获得相对较高的薪酬待遇。

关于员工福利待遇:企业对员工福利这一环节关注不多,如节假日的慰问补助、生日的慰问金等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且不具有联系性;员工用餐方面餐标相对较低、菜式品种单一、出品质量有待提高;员工业余活动场地有限,业余活动方式相对单一,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予以关注,班后员工处于相对的零散状态,加之酒店工作的特殊性,也难以组织较大范围内的员工活动,员工之间的交流沟通相对较少,导致企业缺少应有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关于职业规划:70%的被调查者认为,企业没有给予其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自己也没有明确的规划,基本上以“打工者”的意识来对待工作。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交流中发现,由于人员流动频繁,他们基本上是应付招聘、培训等程序性工作,没有人员和时间来关注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

关于奖惩:在接受调查的员工当中,普遍认为企业惩罚性的措施比较多,奖励性的措施相对的较少,惩罚性措施一般以单一的罚款为主。

关于职位晋升:受访者普遍认为,企业没有明确的晋升制度和标准,很多时候管理人员的产生和提拔人为因素比较多。

关于成长机会: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线员工学习机会比较少,主要的学习机会岗位技能的培训,由于培训方式比较简单,培训内容比较枯燥,员工的学习积极性和效果一般,这些一线员工几乎没有外出进行专业考察、同行交流、学校回炉教育的机会。

二、建议

永州饭店企业员工工作激励机制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导致员工队伍流失率过高,阻碍饭店企业服务质量整体提升,也必将制约永州旅游产业提质转型速度。为构建科学的激励机制,提升旅游产业的服务质量,课题特提出如下相关建议:

(一)强化地方政府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一是强化宣传。广大员工不愿意在饭店企业从事工作,有一部分是传统观念的影响,地方政府在择业观念上要加强宣传引导,让人们树立科学的择业就业观念,让更多的市民投入饭店企业来工作。二是加强政策激励。对从事饭店行业的市民实施相应的奖励政策,根据其从事饭店职业时间的长短和服务质量,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引导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让人们从观念热爱旅游产业、从行为支持旅游产业。

(二)立足长远,强化企业制度建设。饭店企业要立足长远,推进饭店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安排专门人员和机构梳理相关制度,构建科学的薪酬分配制度,人性化的福利制度,透明的奖惩制度,标准化的人事升迁制度。

(三)加强校企合作。永州拥有较为丰富的学校资源,从中专、高职到本科院校一应俱全,旅游管理学生和教师资源相对丰富,能为饭店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劳力和智力支持,优化人才队伍,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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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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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转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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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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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我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方)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转供电关系

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供电。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供电方式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________变电所________出线的________千伏线路________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三、转供电容量

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________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________________千瓦(安)。

四、转供用电期限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

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

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

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七、转供费用

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________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_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九、违约责任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____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____份。

6.本协议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转供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被转供方:(签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供用电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尽管有比较严格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我国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仍然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国多所城市频现水污染事件,使得我国饮用水安全现状堪忧。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位于山西长治市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输送管破裂导致苯胺泄漏,污染物沿河流入河北、河南境内致漳河流域水源受到污染。事故造成山西沿途80公里河道禁止人、畜饮用自来水,河北邯郸市区大面积停水。2014年4月10日,甘肃省兰州市发生了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经兰州市威立雅水务公司监测显示,出厂水苯含量已超出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10微克/升。4月11日下午16时,兰州市政府通告:兰州市自来水苯含量超出国家限制标准,未来24小时内不宜饮用自来水。此外,上海、江苏、广西等地也发生了水污染事件,广大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从我国目前水资源水质现状来看,由于大量的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含毒废弃物的污染,作为供水水源的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均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据《2013年中国水资源公报》的数据统计,全年度对河流水质,湖泊水质,水库水质的检测结果显示为:(一)在接受检测的全国20.8万km的河流水源中,Ⅰ类水河长占评价河长的4.8%,Ⅱ类水河长占42.5%,Ⅲ类水河长占21.3%,Ⅳ类水河长占10.8%,Ⅴ类水河长占5.7%,劣Ⅴ类水河长占14.9%。其中黄河区,淮河区的水质为差。(二)接受检测的119个主要湖泊,共计2.9万km2水面进行了水质评价。全年总体水质为ⅠⅢ类的湖泊有38个,ⅣⅤ类湖泊50个,劣Ⅴ类湖泊31个。对上述湖泊进行营养状态评价,大部分湖泊处于富营养状态。贫营养湖泊1个,中营养湖泊35个,富营养湖泊83个。(三)接受检测的全国范围内667座主要水库中,全年水质为Ⅰ类的水库有31座;Ⅱ类水库301座;Ⅲ类水库211座;Ⅳ类水库66座;Ⅴ类水库25座,劣Ⅴ类水库33座。对646座水库的营养状态进行评价,中营养状态的水库有375座,轻度富营养状态的水库有214座,中度富营养水库55座,重度富营养水库2座。可见,我国水资源水质整体形势仍十分严峻,全国大部分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亟待解决,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已成为当前重大的民生问题。

一、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分析

我国水法制建设工作起步较晚,从1984年起,在总结我国水事工作的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水事立法之基础之上,开始制定我国的水事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在水法制体系中,《水法》作为母法,处于核心的地位,具有最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水法》是在1988年颁布的《水法》基础之上,经过重大的调整和修改于2002年10月正式实施的,亦是饮用水安全保障最直接的法律依据。现行《水法》强调了国家应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治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以此为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我国现行水事立法体系中,已经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三部水事专门法律,在这三部法律中,直接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是《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立法宗旨之一,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等。该法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在《水法》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对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当水源受到污染时,环保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特别是加重了对造成水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有权对排污者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从而将保障饮用水安全提升到了首要位置。

有关水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水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等,其中涉及到保证水质量,确保供用水安全的条例主要是《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2月16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该条例明确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保障供水安全的立法宗旨;规定了确保水质量的具体要求,其中明确要求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截至目前,我国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做出专门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专门规定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行政规章,该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制度。

如上所述,在我国现行水事法律体系中,只有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专门规定饮用水安全问题,效力层级较低,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保障力度。此外,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安全的行政法律规范尚存在涉水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不明晰以及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等缺陷。

由于现行立法对饮用水安全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缺乏明晰的规定,影响了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效率。如《水法》对水质监测没有明确划分环境保护机构和水资源行政主管机构之间的职能权限;《水污染防治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但没有为地方政府履行职责做出相应的财务安排。具体而言,作为专门立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门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门主管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水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水资源管理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管理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也是过度分割。从横向上看,过多的部门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而它们之间的职责界限划分不是很明确。这不仅造成职责的交叉重叠,而且由于不同机构之间协调不力,还导致政策不一,有时甚至出现政策相互抵触的现象。从纵向上看,水资源管理是与行政管理边界相联系的。多数涉水管理机构只向本级政府负责,每个行政单元都负责自己辖区范围内的政策制定和实行,它们大多数都是从各自的利益和工作重点出发,并没有充分考虑对水资源的完整性以及这个流域所产生的影响。

我国水质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水服务缺乏透明度。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标准要实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状况:一是供水企业所公布的水质监测数据范围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二是公布的数据简单,只是微生物、化学物质等监测结果,涉及自来水净化处理的设施和输水管网的质量以及末端水质监测数据信息没有公布。目前我国水质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的困境如下:首先,供水企业公开水质信息的法律依据不足。我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并没有对供水企业公开水质监测信息的强制性义务作出规定。其次,对公民对水质监测信息的知情权缺乏法律保障。当公民申请水质信息公开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相应的救济措施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规定的十分零散,并且水质信息公开的程序也是很少见的,所以,用水人在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的获取和知情权的保障在水事法律制度中是缺位的。

(二)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民事法律制度分析

在前述兰州水污染事件中,苯超标对人体有潜在的致癌作用,而居民已经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同时由于苯含量超标,在兰州市政府声明未来24小时不宜饮用自来水后,当地供水企业停止了向用户供水,使居民无法饮用自来水,只能饮用各种瓶装水,这些水一部分来自捐赠,更多的则是由居民自己购买。在恢复供水后,又需要打开水龙头放掉大量的已被污染的水。在污染事件影响持续的一段时间里,未见供水企业对广大兰州市民承担任何责任。邯郸市区的居民用水也同样因为漳河流域水污染而被迫中断供应,在这段期间本应得到正常供水服务的市民却不得不到超市抢购价格已被高抬的矿泉水。在这样的水污染事件中,毫无疑问,人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请求权基础应当包括基于《侵权责任法》要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和依据《合同法》关于供用水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不到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和保护,加害方、违约方似乎与受到侵害的广大民众没有什么关系,甚至出现了市民为了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起诉供水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法院以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理由拒绝受理。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环境污染责任的提出,是我国立法上首次对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责任的概括。居民因饮用受污染的自来水,健康权受到侵害,虽然短时间内有害物质在体内潜伏并不会有明显的损害后果,但是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呢?致癌物质带来的人身损害是无法预计的。因饮用水污染而导致当地停止供应自来水等原因造成的生活成本增加,如邯郸市区各大超市出现抢够各类瓶装水的现象,一时间超市的瓶装水供不应求,并且短时间内又无法及时调货,所以一些卖家哄抬水价,而居民为了满足生活所需不得不购买价格高昂的瓶装水。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比如餐饮业的经营离不开自来水的供应,因供水的停止导致闭门停业,这样商家的可预期财产收益下降。这些现象当属因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

根据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对于普通的市场主体来说,水权制度和水合同债权制度是其主要的用水根据(其中当然包括饮用水)。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某些主体合法用水却不享有水权的现象,其中大部分情况下,用水人的用水根据即为水合同债权。例如,处在市区并依赖市政供水系统的家庭,其用水根据为基于供用水合同而产生的水合同债权。作为水合同债权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行为的供用水合同可以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商品;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标准合同,合同条款由供水方单方拟定,用水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水方需连续地供水,用水方需按时支付相应的价款。在水务市场化的今天,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用水合同本应成为约束供水方供水行为以实现公民的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现实是作为一种类型化的公共服务合同,供用水合同在合同法中只占据了三分之一条,对供水企业与用水人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也没有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只是规定其参照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制度。基于此,完善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是对饮用水从自来水厂到水龙头这一环节安全得以保障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明确规定供水企业在供水到户过程的义务与责任,有利于保障饮水人的健康权利,是对每位公民私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环境法律制度

完善饮用水安全立法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现行《水法》中增加专章对饮用水安全作出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逐步完善相关水事法律制度;二是专项立法,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饮用水法》,全面、具体地对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作出规定。鉴于我国当前严峻的水资源污染态势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极端重要性,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梳理现行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饮用水法》。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SDWA),旨在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实行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该法于1986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作为饮用水保护的基本法,该法要求采取更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8〕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对水质标准、饮用水供水系统管理和供水企业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环境法律制度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虽对饮用水安全做出了专门规定,但作为行政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除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外,尚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出了规定,如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五条,比较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相关制度。当下,应当梳理现行饮用水安全相关环境立法,在内容上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一些专项地方性法规(特别是新近针对近年来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而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加以整理和修改,结合散见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的饮用水安全规范,制定我国《安全饮用水法》。

我国制定《安全饮用水法》应当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到供水入户的整个过程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同时也应当对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进行科学配置,避免各部门职能重叠,缺乏协调,遇到困难相互推诿从而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大体分为四个环节:水以自然流动的方式或者以人为因素调取的形式,水到达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企业利用水泵设施将定量的水引入到供水企业的蓄水建筑内;供水企业将其引入的水进行消毒、净化、漂白等一系列工艺进行处理以符合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将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通过供水管网供给用水户使用。有鉴于此,我国制定《安全饮用水法》应当确立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的法律保障理念,将现有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污染治理相分离的立法状态进行协调统一,将关于饮用水水源区的保护、水质监测制度、饮用水污染应急预警等制度集中体现在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中,这样可以避免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分割管理,尽可能减少立法冲突、主管部门职权缺乏协调的现象发生。

饮用水水质安全关乎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健康,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对饮用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标准要实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其透明度,并着力提高公民参与监督的可操作性。

美国《安全饮用水法》规定了公告制度,用水主体可以通过公告制度了解饮用水的水质情况,甚至了解饮用水的来源。供水企业向用水主体通报水质情况是定期进行的,如果水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供水企业会向用水主体公告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在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中应当建立公告制度,明确规定供水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要求供水企业定期公告自来水水质监测数据。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涉及到常规检验项目,非常规检验项目和一般化学指标共有106项,在不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禁止公开的规定外,凡是涉及到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项目和指标都应当予以公开。例如,水质各项指标的监测数据、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自来水取水源地水质的检测结果、城市输水管网的材质及清洁服务的时间和周期、自来水净化消毒的数据、自来水水质监测点和输水管网终端出水的水质监测数据等。目前,《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这一规定比较具体,有利于小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在今后完善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安全饮用水法》时可资借鉴。

三、完善我国有关饮用水安全的民事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在近年发生的饮用水污染事件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的行政处理,少见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救济和保护。2014年4月22日,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被记者问及是否要主动对受损害的居民承担赔偿责任时回答最近可能会考虑,但现在还没有具体研究。时至今日,在兰州水苯污染事件中用水居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的侵害并没有得到赔偿,供水企业也没有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这种对于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模式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另一方面极大地弱化了对供水企业以及其他加害方的惩罚力度,使法律的预防作用大大降低,不利于增强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杜绝和减少饮用水污染的意识。

基于此,除了从公法的角度要对饮用水安全进行保障,对导致饮用水污染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之外。在私法的角度,上文已述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侵权,一是供用水合同。环境侵权是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对于环境侵权,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以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环境侵权学界论述颇多,本文不再赘述。

供用水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供水企业虽是市场交易主体但却具有垄断地位,用水方在与供水方签订供用水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用水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合同法》第十章把供用电、水、气、热力四种合同归为一类有名合同作出规定,没有专门的对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供用水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用水人基于供用水合同的合同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直接的立法保障依据,而供用水合同关乎公民的饮用水安全,具有极端重要性。因此,完善我国的供用水合同制度,通过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利益。完善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有助于对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例如:在供用水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供水企业应明确规定其强制缔约义务,保护用水居民得以持续用水的权利,以及供水企业的水质监测机制,应急预警机制以及供水企业在面对水质污染的突发事件时,该如何履行供用水合同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上都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供水企业供给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9 2)的规定时,那么供水企业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全面履行原则,此时,供用水合同的标的物自来水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供水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保护用水居民的合同权利。

对供用水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应着眼于供水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供水企业负有保质保量安全供水的义务。供水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以及质量标准供水。当事人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方有义务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向用水方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若供水方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供水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如兰州市水苯污染事件中,供水方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在发现自来水受到苯污染后没有及时中断供水,致使用水方兰州市居民至少在24小时内饮用了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供水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可以请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供水方负有水质监测、水质信息公告义务。在发达国家,供水管网服务是24/7的(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并且全都能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供水方应当严格、审慎地履行该义务,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饮用水安全。

供水企业负有事先通知用水方的义务。因供水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水或用水方违法用水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水方。未事先通知用水方中断供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给用户留有足够的时间作好停水准备,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停水造成的不便和损失。

供用电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为完成考核指标任务,一些供电所就对现场勘查步骤省略或走过场的问题就在所难免了。其次,临时用电容易导致管理上的疏漏。部分工作人员对临时用电业务工作单不按规定时限处理,也未按标准管理,造成用户当月电量不能当月开具发票、当月收缴电费,造成了当月线损波动及线损指标考核的失真。少数用户由于临时用电的计量装置安装不规范、安装位置不当与用电负荷不配套等原因,造成了供电企业计量装置烧毁或丢失。有的台区管理员高价低接,利用电价差从中获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临时用电电价类别的严格区分及价格标准执行,给供电企业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个别营业管理人员在接线送电时接受临时用电客户的宴请或收受客户的礼品、礼金,有的甚至乘机向客户索要物质,放松对临时用电的管理,或丧失原则,既容易引发供电营业服务事故又严重地损害供电企业的良好形象。在临时用电管理中还发现,极少数台区管理员不按报装流程要求办事,自作主张给临时用电客户装表接电,个别台区管理员私自允许客户无表用电,借机搞关系电,送人情电,有的甚至违犯用电管理政策和纪律,将收取的临时用电电费窃为已有,中饱私囊。

临时用电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用电客户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供电企业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给客户和供电企业员工造成了人身、设备安全风险,让供电企业承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供电企业要搞好基层供电所的供电营业管理就必须解决好临时用电管理问题。如何将规定和制度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如何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如何切实管理好临时用电,让客户方便、快捷、安全使用临时电源,让电量颗粒归仓,一直以来是基层供电企业努力的方向。作为一名基层管理人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下面探讨临时用电管理要注意的四个方面。一是要规范用电报装流程。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办理临时用电业务。由客户提报临时用电申请,与供电所签订临时用电合同、签订安全供、用电协议,并由供电所填写低压计量业务工作单,在营销管理系统中建立该客户的临时用电管理档案,并登记纸质临时用电管理台账。对租赁公司计量装置的用户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做到翔实、准确、完整。同时,要在规范临时用电业扩报装的基础上加强对临时用电户的稽查,对临时用电户的用电申请、现场勘察、供电方案、业务审批、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及装表接电的流程全部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普查,确保了临时用电户的安全可靠用电。二是要配置到位。积极向上级申请移动表计提供给临时用电客户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临时用电问题。

对客户公司通过实地放映安全纪录片、实地讲课散发宣传单、电视、刷写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用电知识,做到安全用电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内组织各供电所职工通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业务培训等方式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定》、《农网低压安全生产有关技术规范汇编》等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能培训。要加强考核与维护。首先要加强低压线路及控制箱的维护与管理,杜绝不安全用电因素的产生。要加强考核,将营销的量、价、费、损等营销指标、安全管理指标、设备维护等指标全部纳入考核范筹,按月进行考核兑现。确保临时用电安全,确保电量电费及时回收。总之,临时用电管理是一项长期并且十分复杂的工作,要克服临时用电的“临时”思想,堵塞管理漏洞;要不断完善便民措施,让临时用电客户感觉用电比以前更方便;要采取灵活的收费方式保证电费回收等等。以上这些措施都需要长效管理,不断探索完善并逐步解决相关问题。

作者:纪衍勇 刘海波 王立运

供用电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并网运行并网管理电网稳定

凡并网发电的企业自备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的集中统一调度,这是电业生产特点所决定的。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的小容量企业自备电厂应以自发自用不向电网送出有功、无功电力、电量为基本准则,一般情况机组应严格按调度协议中规定的有功、无功负荷曲线或调度命令发电,燃气等开停方便的机组,应做为调峰机组运行。

1.电网运行影响因素的分析

自备电厂并入电网后即成为电力系统的组成部分,自备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必然直接影响到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电网有序发供电的影响。电力系统发供用电是一个动态平衡的整体。虽然东北电力公司对自备电厂年发电量有一个总的计划,但由于绝大部分企业自备电厂自己发电自己用,与电网企业之间没有电量交换关系及结算关系,企业自备电厂的发电出力一般未纳入电网的发电计划,供电企业对自备电厂往往是疏于管理,造成自备电厂发电的无序性,其机组的开停、发电出力(有功及无功出力)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直接影响到电网的负荷预测指标。加大了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复杂性和自动装置配置的难度。由于自备电厂分布于电网各变电站,确定电流保护定值要考虑自备电厂发电机送出的短路电流,增加了保护计算的复杂性。同时,供电网各级电压变电所的线路装有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等自动装置。备用电源互投要由此增加鉴别环节,即为了防止非同期合闸要先将自备电厂联络线切除后才能动作,从而增加装置的复杂性,降低了装置本身的可靠性。

自备电厂信息不通,缺乏对自备电厂管理的前提条件。由于自备电厂机端信息未能实时采集和发送到供电企业,电力调度部门、用电部门等均不能实时掌握机组的有、无功出力、机端电压等发电信息,使自备电厂的运行管理游离于供电企业之外。降低了运行方式的灵活性和供电可靠性。从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看,目前,东北电网500千伏主网架已经形成,北起呼伦贝尔的伊敏厂,南至大连的南关岭变电站,西自赤峰的元宝山厂,东达黑龙江的佳木斯、七台河厂,500千伏变电站41座,输电线路已经覆盖了东北地区的绝大部分电源基地和负荷中心。辽吉省间、吉黑省间500千伏联络线均已达到四回,东北电网与华北电网通过500千伏高岭直流背靠背相联。东北电网不得不从运行方式的安排上将地方小电站改接至其它变电站,从而限制了电网运行方式的灵活性,降低了供电可靠眭。

2.自备电厂的管理建议和对策

2.1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的并网管理

新并网运行的机组,由并网单位提供并网的相关批复文件;并网前书面提出并网申请,确定试运行时间、正式并网时间等;投运前由调度部门对自备电厂设备统一进行设备命名编号、开展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定值整定和配置;确定调试方案、接入系统方式等,将其纳入电网的统一规范化管理。企业自备电厂的电气设计,必须符合电力行业规范和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的要求;自备电厂投入并网送电前,由供电部门牵头组织,经现场检查确认具备投运条件,签妥《并网经济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2.2加强信息管理

由于历史的原因,自备电厂在投产时均没有将电厂的信息发送至调度部门,电厂的开停机情况、机组有功出力、无功出力等相关信息调度均无从得知,使电力调度管理工作成了“睁眼瞎”。要对现有自备电厂的信息采集及上传情况进行统计,敦促自备电厂企业尽快按供电部门的要求上传信息;对于新投运的自备电厂,要求相关信息与一次设备一同建成并投入运行,否则不予并网。

2.3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厂网的协调发展

自备电厂必须具备接收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接收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和安全管理。尤其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设备,需要加大更新改造和检修维护力度,防止因设备问题而影响电网正常运行。

2.4加强自备电厂的设备停运管理

自备电厂设备检修经常不向调度汇报,其停电检修直接影响电网的统筹检修原则。自备电厂应制定与电网企业同步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与主网设备检修同步进行,避免检修工作的无序性,避免重复停电。同时,自备电厂的临时检修、事故检修要按照并网调度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向调度机构汇报。

2.5加强出力管理做到有序发电和供电

自备电厂应向相应的调度管理部门报送发电计划,将自备电厂的发电出力纳入整个电网发电计划中。供电部门应严格监督所管理的自备电厂的运行情况,要求出力按调度曲线运行,如多次违反可采取解列措施,严重者可报电力监管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

2.6加强无功及电压管理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随着电网管理的日益加强,对电网的运行电压、功率因数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低谷时段无功功率倒送系统成为控制的难点,从而直接影响了考核界面功率因数的合格率。要严格控制自备电厂的无功功率,不仅要保证自备电厂正常上网,还要保证功率因数和电压的合格。所以,要加强自备电厂无功管理,使其按电力行业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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