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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①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②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以及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的重要地位。统计显示,“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3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1/3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70%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约63%建在大学”。显然,高校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处于辐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尚不足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丰富的高校科研产出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之间的鲜明对比折射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碍性因素,有关制度不尽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的基础性保障。唯有重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畅通,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要素与现实困境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价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还是发现知识、创造知识、研究知识的重要阵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科学技术应用到新兴的产业活动,是教学过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动的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革新的生产过程反过来又可以改造专业课程或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的创新,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兼具教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等多重功能,承担着多元化的社会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层次
高校教学、科研、技术转移分属不同的运行体制,人员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多层次自然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界面的复杂性。一方面,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不同的项目性质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宜以单一的评价机制等同视之,需要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展以及社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予以适时的调整;另一方面,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开发阶段需以事业管理模式审核、协调、引导,后期转化阶段则应以企业管理方式调研、推广及服务。此外,科研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层面亦决定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各个主体参与研究及转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现在不同的科研性质和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产过程物化为商品,有些则需要在企业等生产平台上进行再试验、开发以适应市场需求,有些则以论著等精神产品形式形成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评价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况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企业则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主体因需求目标的差异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亦不尽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要素
1.科技成果转让和受让方
高等学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转让方和供给方,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力的基础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和需求方是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实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实现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能力直接决定高校科技创新带动生产力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构建产学研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平台是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和必要。[1]
2.技术转移中介方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介机构、高校科技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参与到科技成果服务与转化过程的相关机构等,这些中介方是连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纽带和媒介,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物资、人力等支持,为高校和企业双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协调双方关系,一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提供前期调研、产权归属、合同审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传递和扩展。
3.政府宏观调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计划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与导向引导,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平台、大学科技园等,通过人才激励机制为高校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待遇、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等。政府通过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制度保障措施,为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2]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下表),我国高校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高校成为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高校获奖比例均超过总数的70%,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达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未能有效推动其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达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虽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产生,然而能够签约转化的尚不及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也仅占被转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够取得经济效益。[3]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4]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签订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环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各个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制度规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已具雏形。[5]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③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会引发产权纠纷、转让收益、分配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发挥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效应以及应有的辐射能力。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致使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6]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权属不清晰
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上,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问题尤为突出。现行法律缺乏具体细则,且法律条款仍存在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发明人与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本职与兼职发明的成果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以及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的问题,且将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体系,[7]导致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有的科研人员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渠道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色彩较重,难以与市场经济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4.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估价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依据,将会直接影响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过分强调前期论证而忽视成果转化等问题突出,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队伍,在实践中,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者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制度之重构
(一) 健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
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8]例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广法》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管理制度、转化方式等,改变高校陈旧的、事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责关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著作权法》(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近年来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机制均做出专门规定,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落实到人。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要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权利纠纷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转移应用。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识的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可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资质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实现该行业人才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或成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为高校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2.建立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其一,改革现有的高校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依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科学设计权重指标,促使科研人员在第一时间积极申报知识产权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其二,高校实行有效的科研成果激励机制,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6、27条规定适当提高奖酬所占比例,并在高校内部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在多个创造者之间还应当坚持公平的原则,以贡献业绩决定收益比例,以防止出现“马太效应”。其三,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企业出资设立各类基金,支持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校企合作的产学研项目给予政策优惠;高校还应当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设置一部分基金专门奖励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并在工作业绩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合理的政策倾斜。
3.整合科技成果转移相关部门的力量
改变现行高校内知识产权管理事业化的倾向,在高校内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运营工作;并可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专项基金或给予低息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更好地实现科技产权的经济效用。同时,可仿照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实践,④将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申报、评估、确权和许可的整套技术转移体系,将核心知识产权交由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集中经营管理;以地区或高校联盟建立统一的校企对接平台,建立高校科技成果数据库以及技术人才数据库,建立高校科技成果展示平台和企业需求平台,注重社会或企业的实际技术需求,以“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为导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4.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合理地确定技术成果的价格,推动当事人协议的顺利履行和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如可借鉴国外以投入、产出指标为主的技术转移价值测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技术效用评价体系,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对知识产权的组成要素进行规范性描述;二是对知识产权的产出效果及其对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的作用进行动态评价和分析;三是以投入-活动-产出作为主线设计统计指标体系。[9]另一方面,要加快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和规范工作,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人才,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保证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公平、公正与客观、中立。
5.拓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0年底至今先后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联合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基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战略研究、政策论证、调查研究、高端人才培养、信息服务、企业与产业联盟合作以及其他战略实施工作的前沿性研究等,这一基地建设对于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急需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的建设,这需要政府、高校、社会各方力量的协作支持与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要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基地能够顺利地调配资源,为基地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企业要配合基地开展知识产权实证研究,加强高端知识产权研究人才和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投产。
五、结语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其功能导向即在于维护知识权利的正义秩序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效益目标。[10]高校作为我国创新体系的核心基础,其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是体现国家科技创新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如何促进和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目前国家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课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最经济、持久、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核心要素。当前,也只有将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贯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始终,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性、持续性、稳定性的法律保障,才能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规范、有序、高效转化的良性循环,实现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内生性增长和内涵式发展。
注释:
①《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国家创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而现阶段,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重点“一是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二是建设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三是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四是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五是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由此可见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②创新型国家就是把提高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以此形成竞争优势的国家。创新型国家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创新投入高,国家的研发投入即R&D(研究与开发)支出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70%以上;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通常在30%以下;创新产出高。
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到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以促进科技成果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本文在分析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1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科技成果供给主体与接受主体看,一方面科技成果供给主体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济意识、市场观念不到位,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中未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企业的R&D投入不足,如我国大中型企业R&D投入占销售额比例平均仅为0.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3%左右,其中高技术企业一般为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同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将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转化,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转让费或收益分成,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的额度偏低,未能很好落实奖励制度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导致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2)政府对成果转化的政策扶持和财政金融支持不力。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在过去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形成了等、靠、要的工作作风,要形成新的市场理念,便迫切需要政府实行既“断奶”又扶持的科技政策,以形成适宜的市场机制。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国家财政拨款的增幅不大;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在增值税征收中对高技术产品具有智力成本比重大的特点考虑不够;科技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也不力。
(3)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薄弱,社会化保障力度不够。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中试基础设施普遍较差,难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信息不灵,未建立科学、公平、权威、有效的科技成果鉴定与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体系,技术市场交易活动不活跃,风险机制不够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资金支持,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乏既懂科技又懂市场、懂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2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2.1法制方面的原因
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本身的配套和具体落实措施没跟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国家财政投入、税收优惠、信贷支持、风险基金、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过于原则,无程序性规定,缺乏操作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和《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无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利益分配无法律依据;《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法规中无关于技术咨询、登记、信息、知识产权及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的规定等。同时还存在着有法难依或执法不严的情况,现实中,高校、科研院所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因为诉讼费用高、耗时长、诉讼程序烦琐而不愿打官司;另外在诉讼的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难以做到秉公执法。
2.2科技成果本身的原因
科技成果本身质量不高是推广转化难的根本原因。由于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科技成果的“价值”都是单纯以获得国家经费的多少、的数量、参与人学术地位的高低等来确定。这种评价体系仅体现了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忽略了“市场价值”,结果导致科研不是面向市场的需要,仅单纯追求学术价值和地位而进行与实际脱节的研究,其成果不具有市场领先性,或不具备工业化生产可行性,或作为技术商品缺乏必要的服务支持等。市场价值的缺失造成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不足,产品“不适销对路”,出现“滞销”现象。另外,科研中存在短期行为,造成科技成果成熟性和先进性缺乏。产品本身“不合格”影响了转化。
2.3实施条件方面的原因
(1)主体方面。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惯性思维模式和管理模式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在人们的意识中仍然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学术、轻应用的错误倾向,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缺乏专门从事成果管理专门化人员;科技管理部门人员缺乏,导致由成果单位自行选择鉴定专家、组织成果鉴定,影响成果鉴定的公平性;作为转化主体的企业吸纳科技成果的能力不强,缺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素质人才。
(2)投入方面。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R&D/CDP)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评价科技实力或竞争力的首选核心指标。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值的主要参数,既包含了科技投入的基本内容,又从科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方面直接测度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状况。各国在制定发展目标时,都十分关注这一指标。我国科技经费投入一直不足,1999年我国的R&D/CDP为0.83%,与发达国家(2%~3%)和新兴工业化国家(1.5%~2%)相比有很大差距,也低于印度和巴西(0.9%~1.1%)。研发经费投入的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科技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3)相关体制方面。旧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结构不尽合理、机构重复设置、力量分散和科技后劲不足等问题,形成了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在封闭的系统内搞成果应用、开发和生产体系,相互之间缺乏优势互补的环境和机制,客观上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原来作为事业单位的科研机构,经费由政府拨给,课题由科研机构本身确定或科技管理部门下达,其追求的目标为项目完成后的论文及科研总结,课题与市场需求相脱离,科研单位、高校根据论文评定职称和评价工作业绩的制度,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此外旧有体制对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创新力的束缚,造成了科技成果和人才的外流;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市场欠发达等都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3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对策
(1)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体系,加强执法和司法的力度。保护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完善并且能够贯彻执行。应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括《科技投入法》、《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法》及《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法》在内的体系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体系,用以调整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主体、供给主体、转化主体以及保障主体这四大主体的行为及相互关系。我国还需要制定《科技投入法》、《风险基金法》、《基础研究法》、《产业振兴法》、《成果推广法》等相关单行法律以配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法》的贯彻和实施。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广大的科技人员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司法保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纠正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2)提高科技人员的转化意识,增强企业转化主体的技术素质。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为此,须注重对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的鉴定,促使科技人员的培养,提高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及企业的转化热情和创造力。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充分兑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的实现。
立足中小企 业服务区域和行业技术转移
整合多方资源 组建企业服务中心
东北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大企业服务中心”或“企业服务中心”)是根据辽宁省政府2004年12月颁发的《教育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服务行动计划》文件精神,由东北大学批准申报,经辽宁省教育厅、中小企业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五个政府有关机构联合认定且统一命名,并与2005年11月正式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
东大企业服务中心在东北大学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中处于“上、中、下”游的第三层次,学校赋予该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利用东北大学的学科、人才和科技成果优势,作为学校重要的对外服务窗口,代表学校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综合型服务机构。企业服务中心的成立,可以满足社会和企业技术转移时招投标所需的资格、资质、交易票证等项要求,并能有效控制高校技术转移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可以享受政府部门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因此代表了高校技术成果转移平台建设的未来发展方向。
2006年,东北大学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将东北大学钎具开发研究中心、东北大学能源环保工程中心、东北大学机电科技实业公司、东北大学冶金材料研究开发中心、东北大学有色金属及化工工程研究中心、沈阳东金电子系统工程中心等六家校办企业合并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内,使得其技术转移能力大大增强。
为进一步加强该中心服务能力,方便社会各界企业,东大企业服务中心于2006年迁至东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大厦内,现有办公面积达到800平米,已形成专职人员15人,兼职人员50人的服务队伍,并通过了IS09000质量体系认定。主要职能和服务
根据政府文件要求及东北大学的相关规定,东大企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转化和推广东北大学产出的高新技术成果;代表学校承接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和专利技术的实施,为企业提供各类有偿技术服务;为企业与高校共建实验室、联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培训中心、科技成果推广中心、产学研示范中心、教学实习基地、专业学位培养基地等合作项目提供信息及中介服务。
现已在开发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四技服务、五金矿产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开发、研制、批发、零售)、企业投资管理咨询、资产经营管理咨询等方面展开服务。东大企业服务中心成立后的近两年累计签订140余份合同,金额4700余万元。
在科技部高新司和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共同支持下,集成了全国100多所高校的1.02万多项装备制造业领域的科技成果,推荐出300多名著名专家,搭建装备制造业创新设计服务平台,大力开展面向装备制造企业的技术转移工作,已初步形成集成创新、互助创新的产学研联合长效技术转移机制,在积极发展自身的同时,为区域和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通过与外交流,推动和促进学校学科内容的建设,初步建立起互相影响,共同发展的可喜局面。
东大企业服务中心现已成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员单位、沈阳市中小企业技术援助中心骨干成员。
自东大企业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因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多次受到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部门的表扬和奖励,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中小企业厅专门拨款26万元给予重点支持,两厅还在东北大学联合召开经验交流会,请东北大学介绍相关经验与做法,在省内高校进行推广。可以说,东大企业服务中心既是东北大学转移与转化科技成果的重要实施机构,同时也是辽宁高校转移与转化科技成果的示范和带头单位。
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模式与管理方法
东大企业服务中心是东北大学整个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在科技处的指导下,充分依托东北大学的学科、人才、科研机构、特别是科技成果方面的资源与优势,充分利用辽宁省给予中心的免税让利政策与资金的支持,构筑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专业技术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全国冶金行业和辽宁装备制造业各企业的实际需求,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服务,与此同时,机构还面向社会,汲取学校退休教师和社会科技人员(特别是国外相关人员)的科技成果进行国内的技术转移。
在体制上技术服务中心为东北大学全资的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自主。在推进技术转移服务方式上主要包括:
组织学校优势资源,直接进入企业,将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转移给企业,推动行业及企业的技术进步,搞好学校与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大力开展技术转移有关工作;
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先后同辽宁省内的所有市级科技局、中小企业局及沈阳、鞍山、营口、本溪、朝阳、阜新等地的矿山、冶金、装备制造重点大型特大型企业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
积极利用互联网覆盖范围广,信息便捷的特点,加大网站信息力度,并把服务器整合在中国中小企业网中,积极推广和转化科技成果,通过网站发现技术需求,并建立科技成果、专家、人才和信息数据库,为有效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搭建技术平台,目前网站已经担负起对外宣传并具备了支持技术转移的基本能力,2008年1月至今累计访问量已达8000余人次,电话咨询数量达230余次,因网站促成的技术交易累计已达40余项;
积极参加国家及地方举行的科技成果展览会、交流交易会,产学研合作现场会、技术难题招标会等项活动,利用这些机会宣传东北大学的科技成果,寻找合作机会,调研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承接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和专利技术的实施,为企业提供实验和检测等条件。
为了加速技术服务中心的平台建设,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出台的有关文件,结合东北大学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东北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东北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合同管理办法》、《东北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经费管理办法》、《东北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财务
有关规定》、《合同管理流程图》《报帐须知》《合同项目管理责任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10项与管理有关的各类文件。在该管理办法中,对于东大企业服务中心的指导思想、经营方针、组织机构、操作规程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包括合同的收费标准,科研人员及员工的激励政策等等。
推动技术转移,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
全方位、多层次推进了技术成果的转移与转化
加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是东北大学“98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市场对于高校提出的重大需求。多年来东北大学一直积极搭建成果转移与转化平台,转移技术的方式也从单一的项目转移向系列转移并拓展到共建技术中心、合办重点研究所、国外技术与智力引进等多种领域,全方位、多层次共同推进技术成果的转移与转化。2006年以来共同企业联建科技与研发机构17家,转化了上百项专利技术和一大批科技成果;每年承担的科研项目达到1000余项,包括“973”计划、“863”计划以及科技支撑计划中的国家批准的重大课题,也包括各企业委托的“四技服务”课题。转移与转化这些技术成果以及提供的技术服务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效益,同时推动了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
近年来东北大学及东大企业服务中心多次组织大型技术交易、技术推广和培训等项活动,对高校及整个技术转移行业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其中包括:协助省教育厅、科技厅及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召开多场有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方面的论坛、讲座并作经验介绍;并联合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举办了“中小企业技术推广和培训活动”,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还积极配合市电视台、电台、新华社、《沈阳日报》等媒体采访撰稿,通过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扩大了舆论影响。“服务中心”的工作得到了辽宁省以致国家的普遍重视,也收到很多表彰,先后获得了市科技局颁发的“全国技术市场工作先进集体”和科技部颁发的“全国技术市场工作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经济效益显著,促进规模产业发展
东大企业服务中心成立后的近两年累计签订140余份合同,金额4700余万元,2007年全年共审查合同68份,合同金额2012余万元,已签订并执行合同40项,其中技术咨询29项、技术服务4项、技术开发3项、技术转让2项,累计交易金额1428万元。累计吸收与转化的科研成果有200多项,带来直接经济效益近十亿元,其中,许多高新技术成果不仅得到转移、转化,而且还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成功的案例包括:
1,400MPa超级钢成套生产技术项目。该项目为国家”973”重点项目,项目完成后以设备改进、变更工艺并现场指导的方式先后在宝钢、鞍钢、本钢、萍钢等多家钢铁企业得到推广应用,累计生产超级钢11.735万吨,产生经济效益1.694亿元,形成30多个专利,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是我国继超级钢板材取得国际领先成果之后的又一重大突破,对于促进全国的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对建设北方精品钢材基地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2,流程工业综合自动控制项目。该项目由东大自动化国家工程中心完成,为科技部科技支撑项目,现已在冶金轧钢、发电机组、冶金选矿、回转窑制取氧化铝等不同行业的10多个工艺流程中得到应用,累计签订合同15项,获得合同经费8000多万元,给企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6亿元。
3,电渣炉成套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近两年,东大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门机构重点开展了沈阳市“高品质钢先进冶金工艺与装备的子项目――电渣炉成套装备设计与制造”,以设备成套设计与开发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目前已签订六项合同,合同金额2911万元。预期6家应用企业年获得经济效益8000万元。
4,冶金合金新材料项目。该项目已拥有24项专利,生产了复合脱硫合金粉剂、复合脱氧合金剂、超细晶粒合金钢等系列产品,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多次获辽宁省、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目前已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其产品和技术遍及宝钢、梅钢、本钢、鞍钢、马钢、沙钢、包钢、攀钢和福建三钢等四十佘个大中型钢铁企业。现已形成以沈阳总部为管理中心、研究中心,以沈阳、上海、马鞍山、辽阳、包头、攀枝花为生产基地的网络式生产和销售体系。
在长期为地方经济服务的过程中,东北大学充分发挥了作为地方经济“助推器”的重要作用。为了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东北大学主动向省政府申请,于2001年,在全国高校中率先成立了“校企合作委员会”,其中签约国有骨干大型企业共计38家。成立东大企业服务中心以后,东北大学的服务能力与范围更是不断扩展。截止到目前,累计走访校企会成员企业150余次,企业来访300余次;在合作框架协议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318项,累计合同金额达到1 126亿元;学校还参与国家发改委东北老工业改造专项工作等,有效整合学校与企业的人才、技术资源和来自各渠道的科研开发经费,搭建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新平台,为加速省内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加大了对社会的服务力度。
未来的发展规划
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重工业区之一,也是国家装备制造业的主要基地之一,在全国经济发展中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东北大学地处沈阳,在科教兴国、振兴地方经济事业中肩负及其重要的责任。作为转移与转化自身科技成果的平台,东大企业服务中心将继续紧密依托东北大学的学科、人才和科技成果优势,在持续转移与转化东北大学技术成果的同时,还要不断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在技术来源,转移转化的方式、方法,健全机构,人才吸引以及效益追求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使所担负的事业越做越好,并在辽宁地区以致全国为其他高校和单位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关键词:物联网;产业;协同创新;公共政策
物联网作为继计算机、互联网后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一出现就受到很大的关注,世界各发达国家均把发展物联网产业作为国家级的战略。中国政府同样意识到物联网产业的前景,把物联网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在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中,物联网被纳入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但是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我国物联网产业整体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关键核心技术,商业模式、产业规模、市场应用等方面还不成熟。2013年2月17日,国务院了《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要推进物联网协同创新达到较高水平。健全和完善我国物联网发展协同创新的公共政策体系,对构建科技资源共享与配置方式的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物联网协同创新以及公共政策的含义
1.1物联网协同创新的含义
物联网协同创新是指物联网利益链上的主体,包括企业、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为解决物联网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优质资源要素的全面共享和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1]
1.2公共政策的含义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目标,合法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计划规划、策略等需遵循的措施和依据。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核心主体,赋予了公共政策的权威性,也是政府将公共政策纳入到合法化的范畴之内,关于公共政策概念的各种讨论,体现了公共政策的一个本质特征,即公共政策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的特征。[2]
2物联网发展协作创新公共政策的必要性
物联网协同创新过程中,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来引导,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大政策宣传,建立健全物联网协同创新的人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化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服务性政策等,为促进人员、知识、设备、成果等资源共享和合理配置提供了服务和政策保障。另一方面是通过政策来促进互联网的深度协同创新,在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规模、重大示范工程、科技成果转化率等方面早日赶超国际先进水平。要建立我国物联网发展的协同创新体系,不能仅依靠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必须有政府公共政策的支持为立足点。
3我国物联网协同创新公共政策总述
目前,我国物联网发展已取得的成就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政府的重视,政府一直将协同创新作为物联网发展的关键,采取了一系列公共政策推进物联网发展的协同创新。我国制定的促进协同创新的公共政策有《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2年)》《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省级以下的地市层面制定的公共政策有(以江苏为例)《无锡市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南通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南京市“十二五”智慧城市发展规划》《苏州市科委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等,[3]这些政策从人才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产业化政策、财税优惠政策等方面共同构成了协同创新的公共政策体系。
4我国物联网协同创新发展的公共政策不足之处
4.1人才政策有待完善
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之间的人员沟通可以实现知识共享,是促进物联网的协同创重要途径。我国物联网人才政策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保障机制方面均有相关政策,但过分依赖高校或企业自主培养人才,这使得在政府层面上忽视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协同的人才政策。具体问题体现在,现有政策对高校教师的选聘方面只重视有研究成果、学历在博士以上的教授级人员,而对有着丰富科研前线工作经验的人才视而不见。这些都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人员培养、人员流动、知识共享。
4.2缺乏有针对性财税制度
物联网作为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家高度重视其发展,政府在物联网的财政、税收方面的投入逐年递增,资助的方式也呈现出各种形式。但是针对物联网协同创新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还很匮乏。现有的政策体系并不是为着物联网协同创新而制定的,虽然在已有的高新技术、物联网相关政策中体现着对物联网协同创新的支持,但是毕竟缺少专门的政策,这也导致了大量的物联网协同创新项目较难得到政府扶持。
4.3服务性政策还需要完善
随着物联网协同创新发展的不断深入,创新主体中的服务性组织(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物联网行业协会、物联网产业联盟,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也在不断的完善以促进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因此用于监督规范这些服务性组织的政策逐渐被制定出来。但对于这些服务性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等方面,我国目前也都缺乏明确的政策法律的规定,[4]这些都不利于物联网协同创新的发展,服务性政策亟需完善。
4.4缺乏产业化政策
物联网产业潜力巨大,但是产业规模仍然很小,尽管相关产业参与物联网协同创新发展的热情高涨,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不可否认的是,技术和应用的发展水平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物联网并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商业模式,没有形成规模化的集聚产业链。这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涉及规划、管理、协调、合作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急需国家层面的相应配套政策。[5]
5我国物联网协同创新发展的公共政策建议
物联网协同创新系统复杂多变,协同创新的参与主体多,协同创新模式多样化。完善和健全我国物联网发展协同创新公共政策体系,对构建科技资源共享与配置方式的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提出以下公共政策建议。
5.1完善物联网协同创新人才政策
政府对物联网人才的引进、激励稳定的相关条款已经出现在较多的政策法规中,为人才充分施展才能营造了的良好环境。但物联网协同创新少不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人才的流动就不可避免,充分发挥人才在物联网协同创新中的核心地位,鼓励人才在物联网协同创新项目的各主体间的必要流动。首先,政府制定人才流动的激励、优惠政策。规定高校、研究机构中参与物联网科研的教师等研究人员必须定期到企业中学习,同时企业一线科技工作者进入高校、科研机构培训,提高企业的创新技术水平,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人才流通和知识分享。其次,政府部门建设物联网人才流动保障措施,对于人才流动的档案、薪资、职位等级等权益制定出明确的政策条款,档案的调动遵循优先处理、自动处理原则,在部门调动的人才到岗前完成档案的调动工作且不需要被调动人员亲自办理。薪资、职位等与人才利益相关,政府保障其至少和流动前相同,对于响应政府号召而进行人才流动的人员,给予薪资上调,职位提高等奖励措施。
5.2健全科学技术转化政策
首先,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要遵循利益引导原则,物联网发展协同创新的主体不同,其追求的目标呈现出差异性,企业注重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高校和科研机构追求的则是保持科学技术成果的前沿性和创新性。国家应针对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需求制定合理的科学技术转化政策,促进科学技术的转化率的提高。具体政策内容建议包括:一是在创造主体的利益驱动机制中融入市场标准;二是对创造主体的利益驱动不应仅限于直接的物质激励,还应包含精神激励,即在科研评价和人才评价标准中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价值。[6]
5.3丰富财政投入方式,建立风险投资机制
首先,我国对于物联网小企业的协同创新项目支持力度较小,建议政府制定针对物联网小中企业的协同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初期可用无偿资助的形式,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筹措。使得想进行创新的中小型物联网企业拥有较为充分的资金来进行技术创新并且吸引科研机构加入,增强综合实力从而提升我国物联网整个行业的实力,促进物联网的产业化集聚。物联网的协同创新是存在风险的,创新主体对于合作的风险有着各自的顾虑,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帮助物联网创新主体降低这种风险以消除顾虑。建议政府财政拨款作为物联网协同创新风投资金。建立专业监督评估部门,为市场前景好、具有产业化可能的协同创新项目提供资金。
5.4完善产业化政策
政府部门引导,建立专门从事物联网研发和推广的产业园区,引导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整合多方优势资源,开展基础性和共性技术研发,推进技术产业化以及重大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支撑物联网产业的发展。一是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制定支持国家物联网产业化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例如土地、资金支持等,在促进物联网企业发展的同时带动周边企业发展,形成区域性的物联网协同创新产业链。二是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产业内有产业化前景的关键的、基础性的技术创新及推广,提高物联网相关产品的应用范围,创造实现重大科技突破、重大示范工程的机会,促进物联网产业的协同创新。
5.5完善物联网协同创新的评价机制
为避免物联网协同创新项目的主体为了得到政府资助而作假,政府应制定相关监督评价政策抵制这种现象。第一就是建立协同创新专家评估体系,在项目的各个时期都有专家进行专业的评估,针对物联网协同创新成果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可能性,评价物联网协同创新是否可行。第二,建立协同创新协调制度,解决创新主体合作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增强协同创新的内部一致性。
参考文献:
[1]张志华,吴莹莹,张爽.物联网协同创新的基本要素及发展策略[J].通信企业管理,2014,(3):81-83.
[2]徐珊珊,尚秋谨.透视公共政策本质特征——从公共政策概念出发[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18(4):29-31.
[3]潘睿,范丽芬.浅谈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成果共享机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8):34-35.
[4]白庆华,赵豪迈等.产学研合作法律与政策瓶颈问题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7,25(1):62-68.
[5]董爱军,何诗,易明.物联网产业化发展现状与框架体系初探[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28(14):61-65.
一、突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蓝色经济发展
青岛是我国著名的海洋科技城,海洋科研与教学机构占全国的四分之一,高级海洋专业技术人才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十五”以来,分别承担海洋领域国家“863”和“973”计划约50%和80%的科研项目,取得了一大批高水平海洋科技成果。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将海洋科研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对发挥青岛作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龙头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蓝色经济领军城市,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全市不断加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以科技进步带动海洋渔业、船舶制造等传统海洋产业的升级和海洋生物医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是海洋生物产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重点开展生物活性物质、海洋药物及医用敷料产业化,推广海洋药物、功能食品、化妆品等高附加值精细海洋化工。现有海洋药物、海洋保健品以及海洋生化制品企业30多家,9个海洋类新药已取得一类新药证书,其他类别的药物有近20个,一批功能食品、化妆品、生物制品及其中间产物正在研发或进入生产阶段。
二是海水淡化产业快速发展。引进南车汇通与青岛华轩合作,建立国内最先进的反渗透膜生产基地;时代新材料、海诺水务等正在建设中空纤维超(微)滤膜与水工业装备产业化基地,已具备生产年加工处理能力为20-30万吨海水综合利用装置的能力:青岛碱业海水淡化项目一期工程(7000吨/日)建成投运,在国内首家实现了“纯碱-海水淡化-热电联产”一体化的循环经济模式。
三是海洋新材料产业呈现规模化发展。明月海藻集团成为世界最大的海藻加工生产基地,主导产品海藻酸钠年产量达1万吨,位居世界同行业首位;中科院海洋所获批建设国家海洋腐蚀防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正在与日东电工等国内外十几家企业开展产业化项目合作;海洋化工研究院在海洋防污防腐涂料方面的研究开发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已建成总体配套的舰船涂料研发及生产线,具有年产水性涂料1.5万吨的能力,占据军方60%市场份额。
四是海水养殖新品种不断增加。成功培育“黄海1号”中国对虾、半滑舌鳎、条石鲷鱼等养殖新品种;引进培育大菱鲆、黑石斑鱼、星突江鲽等鱼类新品种;“中科红”海湾扇贝、“龙须菜良种981”、“蓬莱红”栉孔扇贝等新品种通过国家级水产新品种审定。目前,青岛已有规模化养殖场450余家,养殖名优品种达22种,水产品加工出口分别占全省、全国的40%和10%以上。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成果应用
企业是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是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的根本保障。青岛市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为抓手,着力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推动企业成为科技成果应用的主体,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是着力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目前全市共拥有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8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48家、市级创新型企业230家。其中,2012年全市150家市级创新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达到204.68亿元,实现资产总额达3405.08亿元,净资产1185.3亿元;企业增加值639.86亿元,占全市工业增加值20.77%;拥有专利总量超过2.6万项,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145项,获经费支持4亿元。
二是积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青岛市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办法》,完成四批32家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认定工作。前三批22家市级联盟中,企业数占联盟成员总数的76%,基本形成了企业牵头,高校、科研机构参与,行业协会支持的发展格局。22家市级联盟已经启动应用类研发项目累计185项,投入近13亿元。数字家电联盟承担国家863计划项目3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2项,承担的国家核高基项目新增产值130亿元人民币。预计到“十二五”末,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链总产值将达1500亿元。
三是推进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实施企业研发中心培育计划,对经认定的研发中心培育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计划到2016年实现企业研发中心数量、投入、人员、发明专利申请量四个“翻一番”和对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全覆盖”。提升研发中心建设水平,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力建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重点实验室。目前,全市已拥有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5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家,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超过100家。
三、加快创业载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落地
为鼓励和吸引高端科技人才来青岛市创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在青岛转化,青岛市不断加快创业载体建设,聚集科技创业资源,为成果转化、孵化提供必要的物理空间与全方位孵化服务。
一是全面推进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2012年,青岛市启动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工程。已编制完成《青岛市孵化器发展规划纲要(2012-2016)》,明确6大领域22个产业方向和规划;当年开工251万平米,实现投资50亿元,入驻企业及服务机构122家。到2016年,全市各类孵化器面积突破千万平方米,在孵企业累计达到10000家,毕业企业1000家。
二是高水平规划建设公共研发服务平台。重点围绕全市孵化器研发服务建设需求,规划建设20个国内一流、国际水准的公共研发平台和30个运行高效、开发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梯次推进”的原则,已完成9个平台的可行性论证,橡胶新材料、软件信息与服务2个平台已开工建设。
三是加快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建设。“十一五”期间,青岛市积极推进与中科院战略合作,先后引进建设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和光电院、兰化所、软件所、长春应化所、声学所青岛基地,形成了“2所+5基地”的中科院院所架构体系。2010-2012年青岛市与中科院产学研合作项目共计238项,累计实现销售收入40.8亿元,利税7.4亿元。与中海油、中船重工、中电集团、钢研集团、北方化工、航天科工等央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先后引进中海油重质油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家电院华北分院、中船重工710所和725所、航天三院三十三所和三十五所等应用开发类研发机构。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加快转移转化进程
科技成果转化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资产的交易、开发与利用,加强技术转移能力建设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根本出路。青岛市遵循市场机制,通过科技、产业、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工具,积极推进活跃而高效的技术转移,加快成果转移转化进程。
一是深入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与青岛银行、青岛担保中心合作,设立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实现财政科技资金25倍放大效应。与国开行、中国高新投、建行、招行、光大等21家银行及投资机构开展合作,获授信额度400亿元。市财政注资1亿元组建本市首家政策性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为孵化器、公共研发平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2012年全市获批国家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城市。今年,将继续全面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国家试点,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开展公共研发平台大型仪器设备融资租赁工作。设立科技金融超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丰富科技金融手段。强化市、区(市)科技金融工作联动,年内与5家区(市)合作共建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为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科技信贷支持。
二是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制定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政策措施,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成果转化机制,加快培育一批服务于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目前,全市技术经纪机构达186家。已建成“永不落幕的网上技术市场”,每月组织成果对接活动。规划建设具有技术交易、科技成果、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服务等功能板块的技术市场交易大厅,建设技术交易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形成科技成果网上交易网下对接相结合,技术、资金、人才相融合,具有交易、交流、服务、融资功能的综合性区域技术交易市场。深化产学研合作,探索建立成果信息定期制度和产学研洽谈对接常态机制。自2008年起,青岛市每年联合中科院举办“中国青岛产学研合作洽谈会”。五届洽谈会累计参会院所和大学142个,企业1500多家,签订合作协议101项,达成合作意向500余项。
三是加快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2009年,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一站式服务大厅开通运行,面向全社会科研人员和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科技事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服务四大类服务。2010年,开通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平台和科技文献共享服务平台。2012年,市财政投资400万元重点支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数据集成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以及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系统,提供综合性创新服务。截至2012年年底,依托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服务平台收集大型科学仪器信息2133台(套),原值超过15.7亿元,为近500家科技型企业提供仪器共享及研发检验检测服务2300余次。
五、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全面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围绕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青岛市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引导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移转化。
一是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1999年《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97号),从明晰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奖励成果转化实施主体、鼓励技术产权交易等方面,制定了引导和激励政策。2002年出台《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市政府令133号),设立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2011年出台《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针对科技创新与应用、科技创新服务、科技资源整合共享、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措施、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等提供立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