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程建筑资质要求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优化;基础设施 ;资质结构;探索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企业新特级资质成功就位已逾半年,基础设施领域除了在投资领域和传统业务领域能够正常推进外,在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新领域的市场开拓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公路、市政行业参与传统竞标的成功率也没有明显提升。究其原因,一是国家政策面的基本建设形势影响,政府有效投资不足;二是从业人员自身的市场开拓潜力尚未充分发掘,市场开拓力度不够;三是企业本身基础设施类资质结构缺陷并未因新资质的成功就位而弥补,市场参与度有所不足。本文就企业基础设施类资质结构优化方案进行了探索。
2、企业进行资格结构优化的前提:
首先,企业近年来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非常迅速,企业投资能力、资金实力、科研成果、业绩积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已初步具备了母、子公司基础设施资质全面升级的基本条件。
其次,新特级资质的成功就位,巩固了企业在国内基本建设市场的一流地位,但主项资质的定位仍然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对于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新行业而言,主要解决了政策层面的行业准入资格,用以参与铁路、水利等新行业传统市场竞标(投资除外),仍然在操作层面上存在着资质、人员、业绩等暂时难以逾越的门槛,需要企业通过资质结构升级与优化加以破解。
第三,企业基础设施类总承包资质目前仅有1个公路壹级、3个市政壹级,与行业优势企业相比,无论是数量上还是专业上,都处于绝对劣势,用以角逐完全由概率决胜的基础设施传统招投标市场,其结果可想而知,从企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布局和长远发展角度考虑,资质升级与优化势在必行。
3、基础设施领域资质优化目标:
首先,局争取双特级,“房建特级+公路特级”(“市政特级”不宜作为重点,多余业绩可用于各子公司全面升级),保证超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投标的参与资格:
局重点升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数量不超过5个的限制条件下,可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平移到某子公司。
其次,子公司基础设施行业资质全面升级为壹级,完善专业承包资质结构,作为局资质的重要补充:
一公司、二公司、四公司、上海公司的基础设施资质全部升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专业匹配需求,逐步规划并完善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壹级”、“体育场地设施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壹级”等相关资质;三公司要充分利用参与投资水利水电项目的机会,重点发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成立交通工程专业子公司:
保证局公路特级申报成功的前提下,尽快成立交通工程专业子公司,完成“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申报,避免部分业绩过期作废,保证局在基础设施领域资质结构最优化、综合竞争力最大化。
4、资质优化准备工作:
第一,在局范围内分专业、有计划、有组织地汇总、疏理与资质升级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和相关规定,为资质升级与优化做好理论准备;
第二,结合局区域布局和专业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资质升级与优化方案,明确各法人子公司资质升级优化的时间节点和费用预算,为资质升级与优化做好方案和费用准备;
第三,根据资质升级与优化方案,制定关联区域(专业)公司法人结构的改制或重组、人员结构优化、专业设备与技术资源配备计划等,为资质升级做好制度与技术准备;
第四,由局统一协调,各法人子公司分头负责,确保各项新资质尽早就位,为局资质整体升级做好组织准备。
第五,资质升级可结合正常升级、业绩平移、内部重组、外部兼并等手段,快速高效运行。
5、资质优化的关键要素分析:
第一,资信能力:
局注册资本金12.9亿元,净资产25.83亿元,近三年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达10000万元以上;近三年银行授信额度均在10亿元以上,以上条件均达到“双特级资质”标准。
第二,从业人员:
局层面已注册一级建造师255名,其中基础设施领域86名,包括公路专业41名(满足“特级+壹级”)和市政公用专业30名(满足“特级+壹级”),注册人员和专业人员均已满足资质升级要求。
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特级资质要求具备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进行有针对性的疏理,基本具备特级资质申报条件。
第三,科技实力:
局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申报时,已经具备相应条件,目前并有一定提升。
第四,关键工程业绩:
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212.79公里(未含二级公路42.43km),累计修建高级路面566.93万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万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万平方米)以上,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桥梁8座,累计完成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6个。
——满足公路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各1个资质要求。
⑵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90公里以上,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
——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要求。
⑶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206.2公里(未含二级公路42.43km),累计完成一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合同额6亿元以上。
——基本满足2个公路路基壹级资质要求。
⑷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高级路面566.93万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万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万平方米)以上,累计完成高级路面工程合同额3亿元以上。
——满足2个公路路面壹级资质要求(考虑部分业绩交叉,可当年申报1个,一年后申报1个)。
⑸桥梁工程专业承包(2008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100米的特大型桥梁10座,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6亿元以上——满足2个桥梁壹级资质要求。
⑹隧道(2003年初至2012年底):独立承担过单洞长1000米以上的公路或市政隧道工程施工;到2013年5月份,已完成公路(市政)隧道长度12.8公里(单洞)。
——满足2个隧道贰级资质要求。
⑺土石方(2008年初至2012年底):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100万立方米或5项以上5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1个土石方壹级的标准)。
——满足至少3个以上土石方壹级资质要求。
⑻爆破与拆除(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B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A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个。
——爆破工程师人员数量满足后即可申报1个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⑼交通安全设施(2003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2条以上高速或一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300公里以上。
——长度暂不满足,1年后可以满足一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⑽城市及道路照明(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10KV以上变电站、配电室(含电缆及线路)安装工程3座,容量160KVA以上的变压器安装工程,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照明工程,具有2路以上电源且可自投自复的照明工程,设备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不含土建及电缆、线路部分)的照明工程(满足三项即可)。
——基本满足1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⑾体育场地设施(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单项工程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18洞以上高尔夫球场,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及全国田径锦标赛主体育场地(包括合成面层和沥青基础)设施,4.5万人以上体育场田径场地(包括合成面层和沥青基础)设施,4500人以上体育馆(包括游泳馆和冬季项目体育馆)体育场地设施,6000平方米以上的合成面层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单项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地设施(满足四项即可)。
——基本满足1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⑿水利水电总承包和河湖整治专业承包:三公司1年后可以考虑。
第五,机械设备:
申报特级资质已取消设备要求;但申报壹级及以下资质有专门的设备要求,工程局目前的设备配备情况基本能够满足各项主要资质申报条件,但需进行认真的疏理与调配工作。
企业资质现状与优化目标分析
略...
7、企业资质结构优化后的市场竞争力
首先,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级资质升级成功,企业将具备直接参与铁路市场投标资格。铁路建设投资逐年常态化(年均4000~5000万亿左右),适合作为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之一;铁路项目评标规则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开标前抽签确定),取消了综合评估法和抽签中标法,对于铁路行业新进企业而言,参与投标并获取中标的机率相对提升,行业突破机会增加。
其次,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级资质升级成功,企业在公路行业有望实现“特级+壹级”资质格局。公路市场竞争力大大加强,中标机率提升一半以上,并具备了参与超大型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场竞争资格。
第三,子公司市政公用资质全面升级,全局基础设施类总承包壹级资质数量将大大增加。企业在市政公用领域的市场参与度、覆盖面大幅提高,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建设市场占有率及局部市场的竞争优势。
最后,企业实现“双特级”资质,将与“投融资带动总承包”发展战略双轨并行,优势互补,进一步加快企业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拓展步伐;同时,对标国内建筑业企业特一级资质分布现状,企业资质级别将会排名所有建筑业企业并列第二位,顺序第十二位(目前全国81家特一级企业,仅中建股份为“三特级”,北京城建、上海建工、中铁一局、中铁二局、中铁建工、中铁航空港、中铁十六局、中交二航局、上海宝冶、中国五冶等10家建筑施工企业为“双特级”),企业品牌将真正挤身于国内建筑业超一流行列,资质结构更加完善,市场布局更加合理,结构转型更具实效,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
8、结束语:
在城镇化全面快速发展的当下,建筑施工企业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作为以建筑为主业的总承包企业,在做强做大本业的同时,积极推动基础设施资质结构整体升级,不仅是企业基础设施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对企业品牌形象的升级、市场竞争实力的增强和盈利水平的提高有着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二者之间的区别并不仅仅在于其所包含的的基本范畴这一项,本文之所以提出要重视对其二者进行区别对待,更是由于其在施工管理、施工企业技术资质及施工技术要求、未来发展方向上均存在着鲜明的各自不同的特点。
1、施工管理
当代的建筑,不管是办公建筑、住宅建筑或其他建筑,在满足基本的功能需求的基础上,人们越来越多的注重各类建筑的视觉效果,通俗地讲便是该建筑物好不好看。园林建筑更是如此,甚至其视觉的美感、艺术效果己经被拔高到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相较于普通建筑来说,园林建筑的艺术性及文化性色彩很难在设计图纸上有很好的体现,而是需要现场施工人员具备高度敏感的艺术思维来时刻把握建筑的施工方向,才能为园林工程的艺术价值构筑一个实物载体。因此在进行施工时应该根据自身的特色构建一整套施工管理体系来适应其特殊的要求,而并非简单的沿用通用民用建筑的施工管理体制。园林绿化工程虽是更注重绿化的艺术性及其与园林建筑及其他景观的搭配,但就其施工角度而言,与普通的绿化工程并无太大区别,也无需迸行特殊的施工管理。
2、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
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均对相关的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有一定的要求,这两部分与其他的施工部分共同构建成了园林工程这样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因此,对于施工企业的技术资质也是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总的来说,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对于施工单位分别是建筑资质、绿化资质这两方面的要求,是不能等同而言的。但是,就我国目前园林工程市场的现状来说,部分只拥有绿化资质的企业承揽包括园林建筑在内的园林工程项目,而仅仅只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也包揽了园林绿化工程等等,这样的现象层出不穷,也是制约园林工程当前及今后发展的重要掣肘因素。
3、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
现阶段的园林建筑工程通常都是采用一般的建筑工程的规范、标准来进行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验收等工作。但实际上,由于园林建筑工程在施工内容、方式、材料等方面与一般建筑工程有着鲜明的区别,因此这种现状并不是合理的,也就需要园林工程从业者、管理者尽快根据工程自身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完善的施工规范、标准。同时不难看出,也正是由于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在各自施工的内容、材料上的不同,因此必然也会执行着不同的施工规范标准。通常园林绿化工程均是参照着绿化种植工程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管理,这也是满足园林绿化工程的需求的。
二、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的发展方向浅析
正如本文之前所说的那样,园林工程正在进入其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作为园林工程从业者了解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结尾之处,作者也试图通过自身的工作经验及理解,对其发展方向进行浅要的探析。
就园林建筑工程而言,由于其始终是归属于建筑的范畴,因此,未来园林建筑工程的发展必将会体现建筑工程高速发展的成果,同时也必将会不断的掺和入美学、文化等等艺术元素,最终将会朝着建筑与艺术高度融合的方向发展。此外,园林绿化工程虽然也是高度融入了美学等艺术元素的工程项目,同时由于人们对视觉享受的追求不断提高,因此未来园林绿化工程的艺术色彩也一定会更加突出,更加个性鲜明。但是也要看到,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依附园林建筑工程的特性也制约了其自由的发展空间,因此可以认为,园林绿化工程今后的发展趋势与园林建筑工程息息相关,园林建筑工程的不断进步必将促使着园林绿化工程的进步,共同提升园林工程的项目水平。
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是指不能形成任何合同当事人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指不形成任何法律后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会形成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民事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在性质上是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其无效,也不得履行,即使已经开始履行的,也应立即停止履行。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了7种无效民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严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均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可见,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因违反《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而认定无效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甚至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制裁的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和《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而建设工程合同则有其独特性,内容丰富、复杂。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也有其特殊性,下面作具体分析。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综合考虑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映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是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取得法定资质的条件,但使用各种办法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此,《解释》第1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借用企业资质的
具体情形很多,《解释》并没有具体概括,司法实践中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中标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对于工程的招投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不能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把握。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标人或招标公司泄露标底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中标是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谓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施工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会导致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的特点,对无效建筑工程的处理,应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工程的进行情况及造成无效的原因来具体处理。
(一)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毕
【关键词】代建制;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代建制是指由专业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控制项目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代建制的实施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但是代建制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缺少足够的经验和完善的制度体系。推行建设工程代建制中,在法律保障、市场准入、收费标准、风险分担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随着项目的运作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代建制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代建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现阶段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代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代建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部门,如规划、财政、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造成工作被动。
青岛市于1997年和2005年先后下达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财力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通知》、《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文件中规定了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但因相关部门未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代建制并没有在政府各部门达成共识。例如我公司代建的商丘路等项目在办理施工手续时,虽然代建中标通知书、代建合同等手续齐全,但市政管理处及质监站并不认可我们,而要求委托方(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出具书面委托;在向财政局申请资金划拨时也遭到类似困扰。
(二)资质、资格要求无专属性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地对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比较模糊,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以至目前代建行业鱼目混珠,许多设计、监理、造价、招标甚至施工单位都有做代建的意图,到底什么单位才能做代建人,一直争议不断。
而且目前不少做代建资质的企业,是隶属于某一个政府机关,有的甚至就是政府机构的原班人马,对外挂出一个具有企业性质的牌子而已。将极大的阻碍代建制企业的市场竞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6月2日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中规定以下单位可以做为项目代建单位参加投标:
房屋建筑类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综合经济专业、建筑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质、房屋建筑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
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壹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壹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甲级市政公用设计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综合经济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质、市政公用专业甲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中两项及以上资质。壹级及以上园林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园林设计资质且同时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可参加单独园林绿化项目投标。
以下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代建单位参加投标:
1.市政府及部门直属的具有投资职能的政府投资公司;
2.从事本行业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且仍持有国有股份的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
同时还要求以上单位需具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虽然文件中对资质要求给出了详细的规定,但该要求同时反映了代建只是房地产开发、施工、设计、监理、工程咨询、造价、招标、施工等业务的附属品,也可以说是整个建筑业的附属品。代建没有属于自己的专项资质标准,同时从业人员都是从代建单位其他业务中临时拼凑、组合起来的,无专属上岗资格要求,团队建设无从谈起。没有专属从业资质、资格要求,代建市场无法持续、健康发展。
(三)无收费标准
青岛市代建市场中项目代建费目前按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青财基【2003】78号文)执行,即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来执行。但建设单位管理费并不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以及应该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内容,因此费率偏低。同时,也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的取费下限,所签订的代建合同普遍存在承担义务多、收费少、管理责任大、权利小等情况,造成了代建单位责权利的不对等。导致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使代建费用一降再降,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
(四)风险分担不合理
目前代建合同尚无格式文本,对代建合同是“委托合同”还是“承包合同”仍存在争议,但实践中存在风险被代建单位过度分担的情况。如前期准备工作中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而过去这些工作往往是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并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来保证工程进度,表现的是政府行为,而运用代建制后,则变为代建单位完成此项工作,作为企业,往往是举步维艰的,并且在企业行为下,花费在房屋动迁的费用相对以前可能要多出许多。若把该风险全部由代建单位分担是不合理的。
代建的风险较大,甚至比施工承包的风险还大,因为施工承包只是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而代建既包括施工过程中还包括前期准备。如我公司代建的安达路经济适用房配套工程因项目委托方在立项、规划时做得不到位,在办理完招投标及施工手续进场施工时,周边居民阻挠施工,随经多方协调仍未达成一致,该项目至今搁置。给我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代建合同中还存在项目节余资金约定归委托方所有或约定不明确,而超出概算的投资,代建单位则要全额赔偿等不对等约定。
二、解决办法探讨
(一)完善法制建设,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
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问题,如责权利不分、项目实施主体不清等,主要因为委托代建的法律不明确,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代建制项目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轨道,将委托代建后的责权利转移给代建单位,确立代建单位的主体地位,也为代建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政府应牵头组织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环保、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建制实施办法,明确各部门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对代建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给予支持。
(二)建立代建资质、从业资格的标准和要求
相关部门应参照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造价、招标等成熟行业,制定代建专属的资质要求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设立等级划分,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把代建业务提升到与其它建筑行业平等的地位上,才能体现代建制的重要地位,才能利于对代建企业的管理,利于代建行业的发展,利于真正发挥代建的作用。
(三)制定收费标准
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应进行市场调研,针对代建行业的服务特点及服务内容制定符合市场行情的收费标准,提高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促进代建良性发展。
(四)风险控制应按照合理分摊、共同分担的原则。
在签订代建合同签要重视概算(预算评审)的谈判,该数额直接关系着代建单位利益,决定着项目的成败。代建单位必须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对概算进行全面、详细的复核。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只有在代建单位的“失误”造成投资超过概算,才能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在合同中要对各种“失误”作详细的界定。
论文关键词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转包 分包 挂靠
一、问题缘起: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无法承受之痛
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走热,导致建筑企业盲目追求快速发展,由于建筑企业自身条件局限,直属项目部过于匮乏,工程项目大多采用外部挂靠,所以在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就会产生大量所谓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存在。
由于建筑企业缺乏有效管理,对一些名为承包,实为转包、分包、挂靠的项目基本只收取管理费用,从不过问工程的施工管理,项目工程所需的人、财、物均由转包人、分包人、挂靠人负责,如果工程进展顺利,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到位,项目尚且可以维持,但是一旦项目资金链条断裂,这些责任人往往逃之夭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主体较为复杂,内容也涉及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方面1面,这些工程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责任人大多已不知所踪,导致纠纷事实无法厘清,给建筑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造成建筑企业破产倒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而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往往会将建筑企业诉诸法庭,要求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即应依这种转承责任的原理来确定适格被告。建筑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纠纷中,起因几乎无一例外是涉及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由于建筑企业缺少日常管理,对于下属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在诉讼活动中,往往因为缺少第一手证据材料而败诉,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现状梳理:建筑企业如何立于风口浪尖
虽然建筑企业经济总量巨大,但是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是家族性产业,经营管理中家长作风、家族管理、同宗同乡关系普遍存在,企业内部缺少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相对不高,工程管理从业人员流动过快。建筑企业如何在风口浪尖中立足,打铁还需自身硬。究其根本,还是要靠堵住自身种种管理漏洞。建立人才培养制度。企业发展以人为本,建筑企业需要引进和培养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自有的项目管理人员班子,塑造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建立良性的职务晋升通道,完善匹配的物质待遇阶梯。建立监督制约制度。内部承包经营无须谈虎色变,要懂得扬长避短,充分调动合同承包人的积极性,以企业制度制约和进行管理,加大对工程项目的监管,从项目引进、合同签署、开工建设、材料购买、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环节介入,做到有章可循、权责分明。
建立法务跟踪制度。大多建筑企业只重经营,不重法律。通过分析建筑企业涉案的特点,败诉的原因往往是企业缺少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无法在有效时间收集证据材料,虽然施工资质一级或特级的建筑企业往往设有法律事务部门,但主要还只是起到事后弥补作用,充当消防员和救火员的角色,并未将法律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所以亟需一批有经验的法律人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当中。
三、理解与反思:辨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由建设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将其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建筑企业许可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承包人向建筑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合同。而转包、分包、挂靠则不在此类范畴。
(一)转包、分包、挂靠的性质界定
转包、分包、挂靠本质上都是建筑企业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将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主要合同权利和义务,由于第三人往往没有施工资质,所以这几类行为严重违背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权益,而经过层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质量难以确保,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转包、分包、挂靠三类行为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是否等同于转包合同或挂靠经营,是否属于当然禁止的范围,对外效力如何,一旦发生争议究竟应适用何种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1.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的,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何种法律法规调整。主要分歧表现为是受劳动法范畴调整还是合同法范畴调整,有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一定生产任务而订立的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最为接近。所以,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理应受劳动法调整。
主要依据如下:首先,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其次,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除受外在合同的约束外,还要受企业意志的约束。最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内部承包人还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处分。
而其他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基于如下理由:虽然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之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但是,此种隶属关系并不能左右整个合同的内容,该合同充分显示了合同法意义上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另外,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体现了对价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即使合同承包人是建筑企业的内部员工,有人身的隶属关系,但从根本上来说,作为签署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相对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为调整经营性利益的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大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而且建筑企业采用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可以有效的利用企业内部资源,更大限度的激励承包人管理项目,节约资本,提高效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1.承包人是否为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建筑企业的下属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者职工个人,而转包、分包、挂靠中的合同承包人则与建筑企业没有人事关系。对于内部成员身份的判定,可以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无缴纳社会保险等予以认定。
2.建筑企业对项目工程技术、资金、质量、安全等方面是否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条件下,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能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等符合国家规定。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没有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与监督,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施工安全存在极大风险。
3.能否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国家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本意在于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企业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能为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显然无从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
4.财务上是否统一管理。建筑企业对承包人有管理的义务,在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不能控制资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承包人,而不是建筑企业的账户内;或者虽然拨至建筑企业,但企业在扣除管理费后,余款全部划拨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