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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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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处罚条例范文第1篇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组织、联络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安全处罚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网络安全处罚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德育;高校;管理系统

网络作为新的技术平台,在为高校生提供大量信息和便利条件的同时,由于其隐秘性的特点也带来了相当范围内的高校生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要加强高校生的网络德育,必须建设高效、规范、严格的网上管理系统,加强高校教师网络德育队伍的建设。

一、建设高效、规范、严格的网上管理系统

管理系统的主要作用是对网站进行有效的管理,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疏导和防范。高校在建立互联网上德育系统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生的网上言行,把网络所提倡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融于各项管理之中,使其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统一起来。

首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来约束大学生的网上言行。必须明确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遵守的所有法规和道德文明礼仪,诸如《宪法》、《民法》、《刑法》等在网络上同样适用,国家保密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法规必须执行,任何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近年各高校纷纷制定《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学生宿舍网络管理条例》,修订《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这些办法和条例对学生上网的时间、地域等内容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并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条例,如:规定联接学生寝室的网络暂限国内运行,学生不得因上网耽误上课、自修和影响同学的休息等。对于违反网络管理条例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暂停上网资格、赔偿损失、取消学生评优评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等。此外,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对各院系、班级寝室制定上网的“乡规民约”,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规范大学生的上网行为。

其次,加强网络的技术支持,筑牢“防火墙”,堵住“入侵者”。一些大学的校园网刚启用时,由于网络防卫系统比较薄弱,漏洞较多,很快被“黑客”恶意攻破,窃取了相关数据信息。同时,在对匿名用户缺乏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一些不宜宣传或不健康的内容也通过网络进入了校园网。基于上述问题,学校实施了二期工程,建成了以“防火墙”网络安全技术为技术支持的校园网,有效地抑制了同类问题的发生。现在,可以通过系统内部的规则设置对境外有害网站和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进行封堵,禁止访问,现有的网络安全技术也使网络抵御校内外“黑客”攻击的能力大大增强,安全性明显提高。

再次,加强对电子公告牌和“论坛”的监管。BBS即电子公告牌,是国际互联网上最知名的信息服务点,所涉及的内容包罗万象。目前,许多高校都建立了BBS网站。该站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讨论区的文章出现涉及政治的过激言论;在讨论中由于知识的贫乏和观点的谬误而误导他人;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中出现人身攻击的现象;个别不负责任的人在网上贴出某些内容不健康的文章。因此,应该采取如下管理办法:

明确职责并建立责任制。对于BBS的管理,要明确主管和协管部门。管理者不仅要有网络技术人员,还要有德育工作者和安全保卫人员。凡申请在学生寝室上网或申办“论坛”者,须填写入网申请书,并签署有院(系)学生工作组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的入网责任书。BBS站实行版主负责制,明确各版主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本版的内容,及时删除一些错误的信息。

制定张贴规则,供张贴者自律。张贴规则的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警告:张贴者对张贴信息的行为和张贴的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不得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2)不得伤害他人;不准张贴、转贴和传播任何具有污蔑、诽谤、诋毁、、辱骂性质的信息;不得骚扰、威胁他人;不得使用冒犯少数民族和的语言。(3)保护国家秘密:不得、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4)不准讨论和鼓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5)保护个人隐私:不准张贴他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照片等;不准在网上向年龄在18岁以下者套取姓名、住址、电话和学校名称等信息。(6)不得抛撒信息垃圾:不准连续张贴同一内容,不允许在不同的议题下张贴同样的内容。(7)保护知识产权:不准张贴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商标和文章。(8)不轻信网络谣言。(9)不准用于商业目的:不准在BBS或“论坛”中张贴广告、推销产品、开展有偿服务。(10)不要无节制地迷恋于虚拟的电脑世界。

适时对网上信息进行调控。开设BBS和“论坛”的高校网站必须声明,网站管理者具有删除、转移、编辑所有违规信息,对不良信息传播者给予警告、勒令改正、取消联网资格若干天,以及取消违规者张贴信息和访问网站等处罚的权利。网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提供服务的网站举报他人的违规行为。网站接到举报后,有责任回复举报者,对举报内容做出处理,并对被举报者提出警告或采取技术措施限制违规者继续张贴信息。(张鸿:《双刃剑:网络与大学生》,载《福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组织信息员对网上消极信息予以平衡,组建网络信息员队伍。他们由德育工作者和部分学生骨干组成,受有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定期整理BBS上的讨论热点及主要观点,捕捉和反馈重要信息,掌握网上动态,以适当方式制作和积极信息,反驳或平衡消极信息。

二、加强高校网络德育教师队伍建设

在网络文化背景下,针对教育对象、教育方法、教育环境、教育内容及过程的新变化,尽快培养出一支政治素质过硬、知识结构合理的“专家型”高校网络德育人才队伍,应成为当前高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一,把握网络文化发展方向,加强网络知识技能学习。

当前,大学德育工作者要把握网络文化的发展方向,就必须主动学习和着重发展网络知识和技能:

1.交流与沟通技能。大学德育工作者要掌握聊天室、BBS、QICQ、网上论坛、电子邮件等网络交流手段,以便及时收集、分析、监控网络信息,发现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快捷、多方位地摸准学生的思想脉搏。

2.浏览与查询技能。大学德育工作者要了解网络搜索引擎的使用,要懂得如何在信息海洋中尽快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并采取一定的信息保存方法将需要的信息存储起来,提高网络使用率。

3.信息与网络参与技能。大学德育工作者要努力学习计算机理论与操作实践,掌握各种软件的应用技能,懂得网络的基本原理,掌握网络运用规范,学会网上查询方法,信息下载和网上通讯、交流的技巧,学会多媒体、网页的制作技巧、网上监控的方法与阻挡有害信息的技巧等,总之一切有利于开展网络德育工作的技术技巧都应熟练掌握和运用。

高校要加强对网络德育人才队伍的网络培训,通过技术讲座和培训,介绍网络发展的新动向,应用软件的新版本,使德育工作者具备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信息传递能力。只有德育工作者掌握了足够的网络知识技能,才可能借助网络技术的支持,采用声、文、图、像的综合表现形式来表达教育内容,增加教育信息容量,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从而提高大学德育的时效性。

网络安全处罚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计算机 网络安全 计算机病毒 防范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2(a)-0089-02

民众日常的生产、生活对于计算机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但是部分病毒制造者因为探寻其他用户隐私、机密以谋取暴利,不断制造了越来越高明,且传播速度快的新型病毒或者变种病毒等。这些病毒严重威胁到用户正常使用计算机,所以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及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相关病毒的防御,采用多种方法为用户普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知识,以此保证计算机日常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1 计算机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

计算机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需要从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入手,同时从两个方面入手才能有效提高防御方式甚至彻底消除计算机病毒。该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技术层面对病毒加以解决。

1.1 设置防火墙

首先是设置防火墙,防火墙是计算机网络安全和病毒防范的第一道“墙”,同时也是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和保证网络有效安全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防火墙是通过将计算机相关软件和硬件有效结合在一起,从计算机网络的内部和内部连接中间的不同应用部门中构建一个相对安全的网络关卡,进而有效阻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当然在为计算机设置防火墙时可以将计算机内部网络和公共网络之间区分开来,并将内部和外部网络之间构建成一道防御线,用户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相关的授权才能进入网络内部,这样才能将非法访问的用户有效地隔离在外,实时对计算机进行高效保护,保证计算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安全运行。

1.2 提高加密技术

除了要对计算机网络设置防火墙外,还要提升算机各个软件和工具的加密性,让用户养成对各类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的意识和习惯,将原来有明确文字或者数据说明的文件和程序进行加密转换。此外,还要在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和存储过程当中进行加密处理,让用户在规定的权限内对数据和信息进行解密后才可查看或者使用。当然在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的加密技术主要有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加密技术主要是根据解密钥匙的不同而定的。从目前国内常见的加密技术可以发现,国内普遍采用的是非对称的加密技术,这种技术能够保障用户在计算机的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储存、传输当中数据的私密性。

1.3 为计算机安装杀毒软件

加密软件和防火墙是计算机技术工程人员设定的,其复杂性和难度都较高,不适合用户自己设定。但是为计算机安装新型的杀毒软件则是很容易做到的。目前国内的市场上常见的杀毒软件有360、金山毒霸、鲁大师等,以360杀毒软件为例,这款软件可以查杀计算机内部大部分的病毒,对计算机进行有效防护。在通常状态下,大部分的计算机杀毒软件的运行步骤都如以下操作:首先是对整个计算机系统及下载软件进行全面扫描,先清除垃圾文件资料,让计算机系统运转更快;其次是根据扫描的结果查看是否有无法识别或者可疑文件和程序,并将扫描出的可疑文件进行病毒识别和隔离;最后通过提示的方式征询用户对此类文件的查杀意见,是否将隔离区域内的病毒程序或者文件进行彻底的清除。如果用户同意,某些无法正常清除的病毒文件或者程序,则可以进行强制清除,并适时为计算机系统进行升级。

1.4 备份重要资料

在安装杀毒软件和系统的升级当中,还需要注意将重要的文件进行备份保存处理,不然很容易在系统清理杀毒和升级当中丢失。当然备份重要资料主要的原因还在于部分计算机的病毒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潜伏性,有时候杀毒软件很难识别。比如很出名的“熊猫病毒”,这类病毒只有在对计算机发动破坏攻势并对其造成危害后才被技术人员发现。所以用户在使用计算机时需要养成时常备份计算机内部重要资料的习惯,切实保证自己的隐私安全和信息安全。

1.5 防范黑客的措施

除了计算机病毒外,还有愈加猖狂的黑客入侵造成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事故,这严重威胁计算机网络安全正常使用的稳定性。所以对于计算机系统管理和设计人员与用户而言,需要双方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范意识,重视计算机网络使用时的身份认证和登录信息等的双重保险作用。时常修改重要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降低黑客侵入的几率。同时开通密保功能,使用智能卡或者智能密码,这样才能大大降低黑客盗用用户身份和密码进行不正当盗窃用户银行资金的可能性。通过以上操作可以发现,要想尽可能地避免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入侵,用户首先就要在使用的过程中提高警惕性,尽量不要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6 充分利用反病毒技术和管理技术防范

国内大部分的计算机(包括笔记本和台式电脑)使用的系统多为Windows系列,这类系统对病毒的防御系数普遍较高,无法查杀的病毒较为复杂,所以在采取措施对病毒进行防范的过程需要按照以下操作进行:首先不管任何系统采用的都是NET网络,所以服务器需要用NTFS进行格式的区分,由于DOS系统中的缺陷很难弥补,所以需要强制防止因为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的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发生。然后是需要技术人员正确有效地辨别和使用外来光盘,这些光盘很可能导致系统受到病毒入侵,同时还要对用户设置权限和文件读写的控制程序。最后是为计算机选择性能较好的杀毒软件,还要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清理,杀毒软件和系统也要定期升级,从根本上避免出现病毒感染入侵,比如针对Windows10系统可以安装32位实时扫描和杀毒并存的杀毒软件,但是不能直接让此类软件运行在Office等应用程序上,避免出现病毒感染时删除重要文件。

1.7 利用计算机“还原卡”防范病毒

“原卡”是一种计算机硬件设备,当计算机遭受病毒入侵和感染后,技术人员要更改计算机系统,为检验是否彻底清除病毒,需要对计算机进行重启,“还原卡”就是在计算机重启过程中使用的,其作用是可以恢复计算机在清除病毒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出厂设置,这样能够减少计算机因为病毒入侵带来的损失。当然“还原卡”是2003年前出现的硬件装置,随着科技的进步,现在已无此类硬件的使用空间,但“还原卡”以网络卡和保护卡结合的状态存在,功能更为齐全,可以达到良好的防护效果。

2 管理方面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机制

计算机安全性方面并非仅靠技术和软件防护就行,还需要国家对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制定健全的机制。还有与之相对应的处罚法律和法规,比如在2012年四川省出台的《关于计算机安全法》、《计算机犯罪处罚条例》等,让计算机对病毒的管理和控制有据可依,让用户的计算机网络的使用有保障。

2.2 用户提升计算机安全意识

国内对于计算机相关知识的培训是从高中开始的,但是在高中阶段的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学习当中,多数以计算机使用的理论知识为主,对于病毒的防御措施及安全运行相关的知识涉及较少。所以笔者认为,在计算机知识的培训当中需要加强用户对病毒、安全防御等相关意识的提升。尤其是在企业员工的使用当中,因为员工在日常办公中计算机所占比重较大,所以需要加强员工对常见病毒的处理和防御意识。除此之外,还要让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人员及程序设计人员明确安全对于企业资料保管的重要性,了解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次是必须对用户加强入侵病毒的宣传普及,让每位用户充分了解病毒带来的危害,提升对邮箱地址和密码安全性的防护。对收到的不明文件不得任意打开,及时删除问题邮件,减小病毒通过邮件传播的可能性。除此之外,还要提升计算机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管理。

2.3 保证计算机系统物理环境的安全性

除了技术性的管理外,还要对计算机网络机房的环境进行有效保护。首先需要时时对计算机网络机房的运行温度、空气湿度、虫鼠灾害及电力磁场引起的干扰和冲击等问题进行严格控制。其次是需要合理选择计算机网络机房的场地。比如在电信企业当中,由于客服中心的计算机较多,所以对于机房内部的结构较为复杂,根据以上条件,需要将机房设置到远离计算机群的办公区域,且机房内温度不能过高,也不能因为空调等装置引起计算机网络机房受到电力磁场的干扰。当然机房也不能设置到噪声严重和高层建筑物下层或者涌水设备下层,这样做的原因是方便对机房入口进行管理,防止出现不法分子的恶意破坏。除此之外,还要对机房的控制系统设置多层的安全防护圈,让机房具备抵御一定非法暴力入侵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对计算机网络进行严格的监管控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这样才能防止出现物理和人为的破坏。

3 结语

由此可知,在对计算机实行网络安全防护和抵御病毒入侵的过程当中,需要将各项防御技术和管理措施同时结合使用,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于新峰,李岚.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病毒防范[J].江苏理工学院学报,2014(6):42-45,50.

[2] 姚渝春,李杰.网络型病毒与计算机网络安全[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9):141-144.

[3] 王成红.2010年全国信息网络安全状况与计算机及移动终端病毒疫情调查分析报告[J].信息网络安全,2011(11):94-96.

网络安全处罚条例范文第5篇

    一、“订阅”服务网站的发展现状

    (一)国外发展

    最早的订阅服务电子商务网站是一家名为Blacksocks的欧洲网络商店,它也是最早为国内知晓的订阅网站;正如它的名字,该网站专为客户提供普通的男士黑袜子,根据客户自身需要,在缴纳一年订金后,定期向客户寄送袜子。Blacksocks的成功引领了订阅服务电子商务网站蓬勃发展。2009年至今,已有为用户提供日用品、零食、服饰、饮品等各方面的订阅服务网站。国外的订阅服务已融入大众生活。

    (二)国内发展在借鉴了国外订阅服务电子商务网站的成功经验后,名为Myluxbox(我的盒颜悦色)的订阅网站于2011年7月成立,其主要针对女性化妆品市场,在缴纳每月50元的会费后,网站每月会寄送化妆品到家。该网站同普遍的订阅服务网站类似,有着积分、构建会员信息中心等特点,除此之外,它有着其独特的地方,即推出“礼盒惊喜”。和国外的订阅网站相比,国内市场几乎还是空白,仅有一家网站;在订阅内容方面,狭窄不全面;在会员数量方面,这一模式并不为国内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会员人数较少。

    二、“订阅”服务网站的优势

    (一)保障产品质量,重塑消费者信任传统营销模式的泛滥和市场上产品的良莠不齐,导致了消费者对销售人员以及对产品的不信任,出现转换行为、抱怨行为、负面口碑传播行为等。而订阅服务网站通过获得会员并为其建立个人信息,取得与用户间的直接联系,随时掌握用户的变化,成功得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人文精神纳入了发展战略与产品营销,打破了同消费者的不信任关系。另一方面,订阅网站构建了消费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互动交流平台,如可以在twitter、facebook上分享产品信息、使用效果等。网站自身则需保证产品质量以获得口碑,消费者的信任通过网络迅速传播,据调查显示70%的消费者相信网络上顾客的观点[1]。订阅服务网站成功获得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

    (二)满足消费者需要,为其提供便利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各方面压力的增大导致消费者闲暇时间减少,这是衍生出各类网上购物的原因之一。订阅服务网站提供的产品是使用率高,周期性强,并且成本不高的产品,它的产生使消费者无需定期到各大商场进行挑选,为其节省了时间。并且在为会员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后,由网站专业人员针对个人信息挑选产品,可以让消费者使用到适合自己的产品,这样的使用体验也降低了消费者在选择品牌繁多的产品时所承担的风险,为其提供了便利。

    (三)积极调整并优化供应链,降低人力成本、投入成本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缩小了经营空间,使现实具体的市场虚拟化,网络操作减少了工作人员的数量,降低了经营成本、人力成本。并且通过网络获取会员信息、构建与供应商的联系、获取产品信息使得企业与消费者和供应商等多方联系更加紧密,信息更新更为迅速[2]。在物流方面,会员通过“订阅”直接取得产品,也可以省去经销商、零售商等传统销售的中间环节,对调整供应链有着积极作用,为网站节省了投入费用。

    (四)投放精准,提高转化率,有利于产品的传播当下传统营销模式泛滥,未了解消费者需要而广泛投递试用品,这样的营销没有针对性,样品的投放不准确,无法找到消费者的喜好,对产品转化率不仅没有积极影响甚至会对产品宣传产生负面效果。订阅服务网站在了解消费者的个人喜好等信息后,不仅能克服市场营销投放程度低的缺陷,并且在消费者使用满意后,能够从零售商处购买产品,提高了使用产品的转化率,对产品的宣传传播有着积极的作用。

    (五)提高供应商之间、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力对于供应商自身,都十分重视产品样本是否有被消费者使用,因为消费者的使用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次是否会长期选择该产品的机会,如伊利莎白雅顿等品牌都竞相通过Birchbox的会员渠道努力将化妆品小样送到会员手中。这使得供应商为取得该项权利展开竞争,提高自身产品质量而取得消费者亲睐。对于订阅服务网站本身而言,在整体市场营销的背景下[3],即以消费者价值为中心,把传统营销中与供应商间的对立关系转化为了长期合作关系,避免了恶性竞争。(六)较完善的维权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订阅服务网站除了有专业人员对产品精挑细选的保障外,若消费者对于产品不满意可以申请退货,并且消费者可以在订购一段时间后选择是否续订服务,这样完善的维权机制避免了消费者处于网络购物消费模式的弱势地位,使消费者拥有最大范围的自主选择产品和获得产品使用体验的权利,和同一时期产生的“团购”模式比较,该模式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订阅”服务网站所需发展条件及国内现状

    (一)健全的信用体系国外订阅服务网站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国外健全的信用体系,西方在其发达经济的支持下发展个人信用消费较早,已然成为了“征信国家”。其完善的信用体系使得支付程序简单,降低了买卖双方交易风险,提高了消费者信心。中国2003年成立征信管理的内设机构,2009年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晚,存在的问题较多,如个人信用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影响,尚未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等[4]。无论从消费者自身还是国家制度的建立来说,信用体系都是不完善的。信用体系的监管,不仅能减少银行的风险,还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目前网购模式发展迅速,大多数网站仅支持网上银行支付,其操作程序繁琐,安全隐患较大,并且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信心,提高了交易成本。虽然有些支付平台支持信用卡支付,如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和中信银行推出网购信用卡,其推动了信用卡消费模式的发展,但受传统观念影响,认知度偏低,使用率不高。

    (二)完善的物流体系发达国家的物流业已进入成熟阶段,物流服务的拓展,物流服务过程的延生,物流服务覆盖面积大,电子物流发展迅速,这些优势使订阅服务网站在寄送产品时快速、准确、方便。高效又低成本的物流使得企业和消费者得到双赢的局面。从订阅服务网站来看,需要严格的控制物流成本来提高利润。我国大多采用第三方物流,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部分自建物流体系的公司则需投入大量资金使得成本过高。从物流体系整体上看,与国外相比,我国物流还处于起步阶段,物流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服务意识不高;物流覆盖面积小,在偏远地区物流无法配送到;物流技术信息化水平低,服务网络不健全,软硬件设施落后,机械化操作水平低[5];物流管理缺乏专业人才,管理不统一,阻碍了全国性综合物流体系的建立;并且,我国物流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使市场上物流企业鱼龙混杂,降低了安全性。总的来说,我国的物流体系尚不健全,从目前网购中存在的消费者投诉日益增多的现状中可以得知。

    (三)丰富的人力资本经营该模式的网站需要技术型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专业人员不仅要熟悉物流环节,有专业的网络知识,还要有处理海量信息并从中挑选出关键信息提出满足客户需求的建议等的能力。也就是说,这类型人才不仅要有专业的技能,还要有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国内电子商务人才的欠缺,阻碍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在人才教育上,近几年来,虽然全国各高校均有开设相关教育课程进行人才培养,但具有较高学历的毕业生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却缺乏实践经验,一些职业学校的学生有着一定程度的经验却缺乏部分专业知识,使得教育培养效果不明显。而且培养的内容不仅应针对专业技能,还应培养相关的管理能力,使其成为复合型人才以满足市场需要。人力资本是竞争力的管理,我国电子商务人才的短缺将会制约订阅服务电子商务网站的发展。[6]

    (四)安全的网络环境订阅服务网站要有长久的发展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网站应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以保障消费者详细、全面的个人信息安全以及支付环境的安全。中国对于网络安全的意识淡薄,当前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复杂性、多变性和系统的脆弱性并未引起广泛重视。一方面,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损害网络安全的处罚条例,一方面,网站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对网站进行安全管理,还有就是用户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强。除此之外,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也是保证网络环境安全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依赖于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开发资金的投入。中国网购的迅速发展可以看出我国的网络环境安全有着基本的保障,但要保证订阅服务网站长久、安全、有秩序的发展,还需要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管。

    (五)庞大的网络覆盖面和网购群体较大的网络覆盖率保障了订阅服务网站有广泛的潜在消费者,这是订阅服务网站发展的基础。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年11月份测算,中国网民数已达5.05亿户,其中互联网的宽带用户达到1.5亿,比上一年净增18.6%,手机网民数量达到3.4亿,全体网民中手机普及率达65.5%。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在今年的《中国数字化新世代3.0:未来的网络领军者》报告中指出,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每日上网时间比美国互联网用户多出一小时左右,同时中国的网络购物者数量达到1.93亿,高于美国的1.7亿。到2015年,中国将新增近2亿网民,互联网用户总数将达到7亿。而到那时,在网上购物的互联网用户比例有望达到47%,超过3亿人。报告还表示,2015年前后,中国或将成为世界最大网络零售市场,近10%的零售将在网上进行[7]。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网络高覆盖率和网上消费人数的增长将会使订阅模式拥有庞大的市场。

    四、国内发展订阅服务网站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