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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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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为促进绿色发展,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生产及产品销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节能环保要求;(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范企业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管理、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企业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章秃擞牍告

第八条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申请列入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的,应当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第九条经复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方式予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4有关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企业公告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企业公告的,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附则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3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请审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二)需要年内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2件)。

1为科学合理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2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资源和政府财力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修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起草)。

4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5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修订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6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制定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7为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解决停车乱收费问题,制定停车场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8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

9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健全土地登记制度,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土地登记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10为规范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省科学技术厅起草)。

11为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制定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12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深化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定(省监察厅起草)。

二、先行调研、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29件)

(一)需要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19件)。

城乡规划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土地市场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港口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起草),商品条码管理条例(修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财政厅起草),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电力保护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节约能源条例(修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学技术厅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厅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省农业厅起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邮政条例(省邮政管理局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厅起草),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省卫生厅起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起草),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属乡(镇)的村(居)民建房。

第三条村(居)民建房必须服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村(居)民建房应以“方便生活、有利生产、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为指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建房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三)规划布局要求限制的村庄,不再审批旧房拆改建或新增土地建住房;(四)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聚集,提倡联建住房;(五)农村建房按三人户(含三人以下)、四人户、五人户(含五人以上)审批;(六)村(居)民建房需采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供的《县农村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建筑层数最高为局部三层,第三层采用全坡屋顶,力求新建农房的建筑外观、色彩达到统一。

第五条下列区域禁止村(居)民建房:(一)乡(镇)、村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二)属近期改造和建设的区域;(三)埋设地下管线和公益设施的区域;(四)集中饮用水源取水区域或保护区域;(五)村镇园林和绿化用地;(六)村镇内河岸沟渠以及因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七)公路用地控制区域;(八)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区域;(九)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十)地质灾害易发区;(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已参与所在区域实施集体建房的,个人不得再申请建房;已批准的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中确定保留新村聚(居)点,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个人可以按规划申请建房。村(居)民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用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需要新建、改建、拆建或者维修住房的,可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一)同户(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簿计户)人口中符合分户条件的;(二)按照乡(镇)规划、新村聚(居)点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四)现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重建的;(五)现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损毁或危及安全,需要在原址重建或异地新建的;(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已编制城乡规划的乡镇和已编制新村建设规划的新村聚集点的所有建设必须纳入规划管理;未编制的,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九条各乡(镇)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科学编制乡(镇)规划和农村村民聚集点的建设规划。

第十条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已列入和未列入乡镇规划、新村建设以及村民聚集点范围内建房的,分别进行审核审批或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为便民建房应当将建房、用地办证程序向社会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建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建房、用地办证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或符合建房条件许可建房的农村村(居)民建房,应当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建房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严格按照审批的《县农村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方案实施建房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三人户(含三人以下)6000元、四人户8000元、五人户(含五人以上)10000元的建房补贴。

第十四条对未按照审定的建设方案进行修建或私搭乱建、超越建筑红线等违法建筑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在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中,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就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大会上,代表们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推进“两美”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大局,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向大会提出议案。到1月23日12时本次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大会秘书处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20件,全部为立法案。其中经济法类4件,社会文化法类9件,生态环境法类7件。与往年相比,代表会前调查研究深入,听取意见广泛,所提交议案质量进一步提高,案由鲜明,案据充分,方案具体,内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城乡建设管理、资源开发利用、民生保障改善、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认真处理好这些代表议案,对于推动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快民主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我省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这些议案不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建议按照专门委员会职责,在本次大会结束后,分别交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由法制委员会审议4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4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3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2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1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6件(见附件)。上述议案由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此外,至1月23日18时止,大会秘书处还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792件。对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将在本次大会结束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

2015年1月24日

附件:

一、交法制委员会审议的 4件:

(1)沈小玲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浙江省城市公共环境艺术条例》的议案(第3号)。

(2)汪惠芳等10名代表:关于制订《浙江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议案(第13号)。

(3)张学明等17名代表:关于尽快制订《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7号)。

(4)孙阳等11名代表:关于加快出台《浙江省互联网应用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0号)。

二、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 4件:

(1)李步鸣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浙江省消火栓管理办法》的议案(第4号)。

(2)俞雷等11名代表: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0号)。

(3)王建康等11名代表:关于要求修订《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14号)。

(4)孙阳等11名代表:关于修改《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19号)。

三、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 3件:

(1)王以琅等11名代表:关于要求尽快制订《浙江省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

(2)岑国荣等17名代表:关于制订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条例》的议案(第9号)。

(3)钟建波等11名代表:关于制定浙江省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8号)。

四、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 2件:

(1)沈小玲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议案(第2号)。

(2)冯秀勤等11名代表:关于修订完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15号)。

五、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 1件:

(1)章文英等10名代表:关于要求修订完善《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的议案(第5号)。

六、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 6件:

(1)沈利农等22名代表:关于要求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议案(第1号)。

(2)黄银英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条例》的议案(第6号)。

(3)王小同等10名代表:关于修订《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

(4)陈加月等11名代表:关于要求修订《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1号)。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半年来,我县的城镇建设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建设局的指导下,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按照“彰显个性、突出特色、融入内涵、提升品位”的新理念,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划为先导,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上半年的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点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完善城镇规划,强化规划管理,全面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规划先行,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城镇规划区内严格执行“一书两证”的审批核发制度,确保《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一是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5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份;二是受理城镇私人建房报建共16件,总建筑面积为5318.1㎡;三是编制了《县城乡规划计划》,为下步做好规划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四是配合新康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做好相关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为下步县城规划编制(调整)打下基础;五是全力以赴做好文体中心建设项目、县城新区市政道路人行道铺设及绿化亮化建设工程、县城雕塑小品续建工程、崇岗乡集镇搬迁工程等管理工作;六是积极为绿洲大酒店、佳佳乐超市等建设项目做好测设及方案调整等服务工作;七是对县城规划区内擅自进行乱搭乱建现象进行调查摸底,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八是积极参与《国家级大雪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初审工作。

(二)重点工程项目进展顺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城市功能不断完善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有力,城镇品位逐步提升。文体中心——博物馆属框架结构,地上4层,地下局部3小层,建筑面积共5950平方米,目前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现正进行装饰装修,上半年完成投资670万元;体育馆属框架结构,地上4层,地下2层,建筑面积共17130平方米,现已完成负一、二层板梁混凝土浇筑工作,上半年完成投资445万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顺利启动,已进入施工阶段,上半年完成投资13.4万元;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园林生态小区一期工程推进有力,上半年完成投资1069万元,永糖房地产二期商品房开发上半年完成投资400.45万元,东方新景财富中心外墙涂料、水电、门窗及消防工程全部完工,室外工程已完成98%,上半年完成投资1380万元;崇岗乡政府搬迁办公楼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正进行装饰装修,上半年完成投资540万元,商住楼进展顺利,已完成二层砼浇筑工作,上半年完成投资265万元,商业街道路完成路面混泥土铺筑,上半年完成投资140万元;2008年第一批廉租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40套,目前项目已完工,现正开展组织入住工作,第二批廉租房(四季度新增项目)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40套,现已建成4套,在建36套,完成投资55万元,2009年廉租房建设任务646套,2009年3月已在崇岗乡人民政府搬迁商业街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50套,目前已完成投资100万元左右,上半年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累计完成投资160万元;县城雕塑小品增设部分(文化小品围栏、文化墙的提升改造、文化柱脚装饰及文化小品象脚鼓)已完成工程量的70%,上半年完成投资100万元;市政道路亮化工程进展顺利,已完成25米高杆灯安装4盏、永顺路景观灯安装71盏,完成二级路西侧、东侧及永宣路南段、永通路南段路灯电缆及灯座安装,上半年完成投资129万元。

上半年全县完成房地产开发建设及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5311.85万元。因此,我县今年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加大、房地产开发和管理的加强,对全县经济向着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

深入宣传贯彻《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筑业逐步走上健康、良性发展轨道。

1、建筑业及招投标管理健康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业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行业管理政策,切实把规范、整顿工作作为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市场管理、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来抓,进一步规范了建筑业、招标投标领域的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完成两家施工企业资质、法人变更相关工作,认真做好小勐统、亚练等4个乡镇卫生院综合楼、检察院综合楼、县医院综合楼、体育馆、垃圾处理场道路等建设工程报建及招标投标工作,审核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30份,总面积27337.69㎡,总投资2920.245万元,其中招投标工程7个,中标价为1691.345万元,面积13769.28㎡。

2、安全监督管理稳步推进。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工程的安全报监备案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上半年共监督工程81个,其中新申报工程23个,历年接转工程58个,共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5份,现仍有部分工程处于停工整改中。

3、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筑材料的检测鉴定工作。上半年共监督工程个81个,监督验收工程8个,一次性验收合格率为100%;受理工程竣工备案6个;完成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760组,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392组,普通粘土砖试验36组,工程岩体抗压强度试验4组,钢筋原件、弯曲件试验426组,钢筋焊接件试验271组,砂子试验10组,碎石试验11组,普通砼配合比设计12组,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2组,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4个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