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

国土资源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民以食为天、以地为生,千百年来,农民和土地唇齿相依、不可分割,土地对农民来说就是命根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了步伐,以征收土地搞开发建设为标志的城市扩展如火如荼,农民的土地大量被征用。近年来征地过程中给予农用的各种补偿费都是以各种测绘成果为基础数据来计算的,为了保证国家和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及利益的稳定,征收土地的面积、权属、地类、青苗数量、地上附作物数量等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就显得极其重要。

一、土地征收中土地勘测定界的应用概述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工作是在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局部门组织下,邮政部门、勘测定界单位、用地单位、项目用地范围内各土地权属单位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工作勘测定界单位须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规定的程序和规范绘制土地勘测定界图。

土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二、土地勘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及处理方法

在土地勘测过程中,由于土地现场情况复杂多变,经常出现已经掌握的图纸成果与现状小一致、相邻权属单位之间存在争议、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规划图地类与现状地类不符等等,需要进行认真分析加以解决。

1.土地勘测调查准备工作

收集项目拟征地范围所需的1∶500地形图、规划局批复的项日用地范围图,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500地籍图、土地权属界线图、遥感(航摄)影像图等图件以及该用地范围内已知权属单位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征用批文、土地划拨协议书、土地出让合同、违法用地处罚文件等)

外业工作前首先先对权属界线图、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勾绘到工作底图上;对无上述权属证明材料或权属界线模糊不清的应在工作底图上标记然后对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进行地类比较,两图地类不一致的地方在工作底图上标记,同时地形图上房屋、院落、高压线等地上物在外业测勘时要重点勘测。

2.权属情况调查中的问题以及处理方法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就是土地权属确认,它直接涉及土地权利益双方的经济利益,如果这项工作存在着缺陷或手续不完备,均可能会导致在征地拆迁阶段工作受阻,甚至引发司法诉讼。因土地权属调查一般按照“先国有后集体”的原则,将拟征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按照已经掌握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扣除,然后对剩余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查,目前测绘单位数量繁多,各测绘单位之间在坐标转换中所使用的参数存在差异,在使用别的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时,要注意好测绘成果的接边工作,防止土地漏征或重复征用集体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做出村界确认图,去涉及的村委会确认,并在图纸上加盖村委会公章确认,对有争议的集体土地界线,由村委会派负责人到现场进行指界,由涉及的各村委会负责人现场协商确定,由测绘单位用仪器现场测定坐标,埋设界址点桩

3.权属调查中的难点

(1)年代久远的用地单位的土地权属的确认。在土地勘测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年代久远的用地单位,提供不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由于我国的土地管理局成立只有20多午时间,而一些土地是在1986年前就征用了,这一部分的土地征用资料很难查找到,部分划拨土地至今都可能没办理土地使用证。对于这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要去用地单位、所在村村委会、城建档案馆等多力查找征地材料,以确定当时的征地范围,不能直接用实测围墙等现状地物来确定其权属界线,以防止当时代征的道路、绿化带、河流等误当做集体土地,重复征用。

另外对拟征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公路等基础设施,没有任何征地资料,有些公路是上世纪90年代前修建的乡级、镇级公路,对于这些要由土地主管部门、所在村村委会、交通部门等共同协商确定其土地权属,并出具相应说明材料加以说明。

(2)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指土地使用人没有依照有关法律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使用土地的情况,在经过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后,其权属性质仍保持不变,不以处罚而转变囚。

4.地类的确定

在征地过程中地类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征地补偿费的计算,也就关乎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地类的确定必须做到真实勘测调查地类划分执行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标准,并按分类标准归并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