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消费者管理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看到这样的规定,笔者欣喜万分。愚以为这条规定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把直销员的报酬从原来的50%~60%压到30%,直销产品的报酬空间小了,那就得提高销售的数量,此举势必促使直销企业降低产品价格,可以让消费者得到更多的实惠;二是多层次直销没有了运作的空间,不得不进行单层次运作了。
但《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已 年有余,笔者期待的效果并没有达到,相反的消费者原本的利益更加没有了保障。至少反映在以下三点:
一是直销企业产品价格不降反升。《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后,所有的直销公司对自己的产品价格都没有进行调整,依旧稳定在原来的价位。消费者并没有从哪一家直销公司购买到降价的产品。相反的,某些公司的产品价格反而提高了,比如某公司以前凭直销员卡或者优惠顾客卡,150元就可以买到的产品,现在价格却涨到了176元,但向公司报单的却依旧是150分,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二是消费者的实惠少了。一些直销公司严格执行《直销管理条例》,把业务员的报酬不折不扣地降到了30%以内,本是好事,但又带来了问题。一些原本持有业务员卡的所谓“直销员”,根本就没有做过业务,也不会做业务,说透了只不过是永久固定消费者罢了。他们原来使用产品累积点数,越用产品价格也越便宜了。而今,上限30%,却把应该属于他们的利益又转给了直销公司。实在有点冤。
三是给非法传销公司有了可乘之机。安利、完美公司获牌了,直销员却大量流失。为什么?按理说,谁都希望从事合法公司,做正当直销事业,谁喜欢整天提心吊胆地做非法公司呢?那为什么安利、完美以前没有拿牌却有那么多人钟爱,如今拿牌了,业务员反而要离开公司呢?说穿了就是有些业务员过去拿到了不受限制的高工资,而今天的30%他们失去了兴趣。于是,一些非法传销的小公司更是抓住这30%大做文章,用可以远远超出30%的报酬来诱惑那些所谓的“直销人”,这就直接导致了现在很多正规公司的直销员大量流失。
《直销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的行业监管条例,制定的目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要依。然而,条例制定了,执行没有到位,那法律就会成为一纸毫不值钱的空文。相反还可能成为那些不法之徒利用的工具。
评述:
这个纠纷的焦点其实就在于对景区管理条例的理解上。该规定是否合法,如果做肯定的回答,那么退票就无据,反之则应当支持游客的要求。据了解,此景区的管理条例是用公告的形式将景区游览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列举出来的,是一个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个限制游客退票的条款实质上是免除了景区的责任,对游客非常不公平。因为停电与消费者无关,消费者在购买了门票后就应当获得相应的服务。虽然不是由于景区一方造成的,但景区既然收取了门票却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就应当返还门票。所以该条款是个典型的霸王条款,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如今,游客出游时经常会遇到各种类型的霸王条款。如“经营者因自身原因造成消费者不能出行,应提前三天通知消费者。否则,除全额退还消费者已交团款外,应承担已交团款10%的违约金”、“因旅行社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正常出行的,旅行社退还游客全部团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社承担”、“游客交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旅行社有权调整收费,拒绝缴交者,旅行社有权取消随团资格”等。
这类霸王条款通常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提出霸王条款的经营者利用游客缺乏法律知识、旅游信息不对称或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迫使游客接受。而一旦发生纠纷,又可利用这些条款推卸责任。
提示:
霸王条款会严重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在旅游过程中如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签订合同、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分辨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一般特点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等。在发现有此类条款时要尽可能地与对方协商,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删除或修改这些条款。
宣传活动的主题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内容为主,结合今年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
二、宣传内容
(一)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办法为重点,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规和国家关于粮食流通的重要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能力和水平。
(二)结合粮食库存检查、政策性粮食购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检查、粮食收购市场检查以及安全生产检查等专项工作,采取宣传培训和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向粮食经营者宣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宏观调控、粮食储备和应急管理、监督检查、粮食统计等方面的职能,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督促粮食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报送统计数据、履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按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安排粮食出库、承担应急任务等。
(三)向粮食生产者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粮食消费、科学储粮技术等相关法律和知识,增强粮食生产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四)向粮食消费者宣传有关粮食质量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粮油消费知识,增强粮食消费者爱粮、节粮和科学消费的观念。
三、宣传活动安排及形式
时间安排:从5月20日至6月10日集中进行《条例》实施九周年宣活动。
(一)开设宣传活动专栏。出一期《条例》九周年宣传专栏,刊登粮食政策、法规知识和有关文章。
(二)举办《条例》九周年座谈会。在5月26日《条例》颁布九周年纪念日,邀请有关部门和基层工作的同志以及粮食经营者,针对目前粮食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座谈讨论《条例》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适用范围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娱乐场所审批部门应当在《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核定的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
四、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的核查方式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制度,采取下列核查方式之一对有关人员从业资格声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文化主管部门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法定有效方式向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依法取得核查回复;(二)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持文化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到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书面声明的真实性申请进行核查。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和认真核实书面声明有关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申请人提交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具体核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的有关书面声明,并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并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积极受理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听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听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听证事宜。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六、娱乐场所巡查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参加,组织巡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娱乐场所巡查人员应当对娱乐场所随时进行专项巡视和检查,实时了解掌握娱乐场所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娱乐场所正常秩序,保障娱乐场所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发现、制止违法违规活动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的详细内容和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对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记入警示记录系统,详细载明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结果,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场所经营行为的监督。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应当书面通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对在一定时限内依法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照规定适时取消其警示记录,并予公告。
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有职权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农村原粮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召开了开展全市农村原粮收购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会,下发文件就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排、工作重点、工作要求等进行了具体部署,明确要求各区(市)县粮食局要充分认识到加大农村原粮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农村原粮收购秩序,既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又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为加强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领导为组长,有关处室处长为成员的大春粮食收购执法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为了认真开展大春粮食收购专项执法检查,我局要求各区(市)县粮食局制定工作方案,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科室协调配合,组成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落实人员、车辆、经费等,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我局还组织各区(市)县粮食局执法人员学习了《行政处罚法》、《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确保执法人员以规范的执法行为、准确的业务知识投入到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
三、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为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局在《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认真组织全市开展了对《条例》的宣传活动,重点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宣传。各区(市)县粮食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工具进行宣传,组织宣传车,走村散户散发宣传单,向广大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宣传;通过悬挂标语、横幅,摆放宣传牌和散发资料等方式,向广大市民进行宣传。并在当地电视台组织专人进行有关粮食法律法规知识的讲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崇州市粮食局制订了《局关于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的工作方案》,确定了宣传主题和宣传重点,落实了宣传车一辆。局各科室抽调执法人员11名,由分管局长带队,于9月21日至11月10日深入各镇进行宣传,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据统计,全市共印发宣传单11450余份,散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920本。
四、依法监督,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