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1篇

一、《条例》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1、《条例》细化和规范了招投标各环节的操作,是对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体系的一次全面总结和系统提升。自2000年《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方纷纷出台法规和规章、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然而,由于受自身行业和地域的局限性以及规章的实施力度有限的影响,这些法律法规难以起到整体的规范作用。同时招投标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行业产生了很多新问题,亟需国家在行政法规层面加以指导和规范。此《条例》的出台可谓适逢其时,它系统总结了目前住建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为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招投标的通用做法和最佳实践,加以归纳提炼,从而明确了应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要点,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比如关于邀请招标的必备条件,《招标投标法》中只有第十一条简单规定了“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如何界定为“不适宜公开招标”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各行业的规章规定也不统一,《勘察设计条例》(发改委等令第2号)规定有三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计委等令第30号)规定有五条,《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令第27号)规定有三条,而本次的实施条例将其总结归纳为两条:“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既涵盖了目前各部门规章中的普遍原则,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与此类似的还有《条例》第九条关于“可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的五条规定,第五十一条关于“评标委员会废标条件”的七条规定,兼顾了原则性和可操作性。此外,与招标投标法相比,《条例》还单独增设了第五章“投诉与处理”,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这一招投标环节的相关细则,构成了完整的流程链条。

2、《条例》总结了招投标行业近年来的发展成果和良好实践,积极倡导与国际惯例接轨。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入世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些国际采购的通用做法也逐步在中国得到推广。比如《条例》第三十条的“两阶段招标”,一直是一些复杂项目招标的惯常做法,也是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主要招标采购程序之一,效益十分显著,但一直未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认可,此次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将为两阶段招标法的进一步推广应用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又如第二十七条提到的“最高限价”、第二十九条提到的“暂估价”,结合2008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就能看出国家在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尽快与国际工程惯例接轨方面的良苦用心。

3、《条例》注重制度创新,充分发挥政策方面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比如《条例》中对于“资格预审”环节的规定,不但提出了“资格审查委员会”这一新概念,而且又明确了“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人应重新招标”,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时间和答复时间等一系列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资格预审环节的重视;又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这一环节,《招投标法》未提及,相关的法律文件涉及的也较少且不具有普遍性,此次《条例》第54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这对于保障招投标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因故不能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外,除了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其他候选人外,还可以重新招标。”这就体现了对招标人定标权的尊重,赋予招标人一定的操作灵活性,有利于保证招标人采购目的顺利实现。

4、《条例》针对招投标市场上的突出问题和种种不正之风进行了相关细化规定。长期以来,招投标行业逐渐沦为滋生腐败的高危地带,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串标围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败坏了行业名誉。此番出台的《条例》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相关规定,其中最有价值的就是将各项规定细化和充实,比如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关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关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规定等,最大程度的细化了上述行为的认定标准,为下一步整肃招投标市场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领域种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频发,背后是有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的。一方面,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的低成本之间的巨大反差让串通投标者趋之若鹜,另一方面,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一些招投标人员涉案后,用刑法又够不上,按党纪、政纪处理又不符合条件。正是由于犯罪成本如此之低,才导致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此次《条例》第六章花了整整十九条的篇幅对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点描述,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这些规定不仅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而且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可靠依据,将对进一步利用法律武器打击招投标市场的违法乱纪现象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从《条例》看中国招投标发展的方向

从本次出台的《条例》来看,国家将进一步加快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增大公开透明的力度,积极营造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招投标环境。在深化招投标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管理,完善监管体系,促进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条例》明确提出了招标机构和招标职业资格的要求,表明了国家将逐步规范市场准入和职业门槛,深化中介市场改革,提高招投标从业人员素质,建立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国家将大力倡导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将建立完善诚信体系与提升社会的道德伦理相结合,增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和实效性。国家还将积极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模式改革和形式创新,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开放性、交互性和普及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招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设计只是第一步,《条例》的相关规定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同其他相关制度或规定进行联动,后续配套措施迅速跟上。《条例》出台后,一方面要注意做好宣贯和培训工作,对相关条文和政策进行宣传和普及,强化法律意识,形成认真学习、主动执行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各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应对涉及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等进行系统的梳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同时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另外,从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的情况来看,继201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了第一批指导案例以后,国家已经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剖析,准备适时向社会公布。这些典型案例也将为《条例》的实施以及相关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共同构成完整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四、结束语

此次出台的《条例》是国家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法》做出的最直接的诠释,它将《招标投标法》中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招标投标行为明晰化、行政管理统一化、职业资格公开化,必将对中国招投标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精神,将是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艰巨任务,需要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中国招投标行业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字: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程造价;招标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正文: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工程、造价、招标、政府采购、投资评审、工程决算审计实践工作经验,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做出下文全面阐述,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总结可以有效的分成三个主要阶段:首先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工程任务阶段;其次是由招标办主持招标阶段;最后是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单位进行处理阶段。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各个不相同阶段中所体现出来的作用和职能,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也相应的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然而于此同时也在整个进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下文阐述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现状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作为其重要的职责,同时对应招标工作的范围和程序都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在此情况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也由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变革为现今的备案审核制,实行了现行的“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现阶段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仅限于备案后的资料审核和招标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阶段的直接监督,以及对于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和违规招投标行为的查处。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现行招标投标领域,同时存在规范招标投标的两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两者在内容上存在储多的相似和交叉,导致在全国各地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同样一个招标投标项目,有时会遇到按照两部法律能得出废标与不废标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且各自都有法律依据,从而产生质疑与投诉,不利于招标投标领域的健康发展,急需要协调统一。

(二)造价、质量取胜原则体现的不充分

现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相当一部分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没有充分体现质量、工期满足招标文件条件下工程报价最低这一招标的根本目的,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所追求的还仅限于形式上的公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投标单位获过什么奖、干过多少优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如何、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证章是否齐全等问题成为中标的主要因素。真正能体现企业竞争实力的个别成本即“低价”都未能得到很好考虑,有时不可避免地掺进了太多的人为因素。

(三)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首先,招标机构委托组织招投标活动,应该是属于特别重要的职业和岗位。限于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因素,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其次,对于招标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通过响应近几年在全国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活动,在一个行政区招标工程调查显示,对于一项工程的施工发包招标,采取传统的“综合评估法”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相比。

最后,由于招标机构之间目前尚未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加之其自身的市场信用度不高,导致了招标机构为了承接招标业务而互相恶意无序竞争,对招标费用一降再降,甚至出现“免费”招标,一些招标人为减少招标费用而实行“假”。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颁布,2003年实施,两者在内容上达到50%的相似与一致,建议两者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与采购法”,从源头上统一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招标应在“价格”、“竞争”方面做文章

近几年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的实施,促进了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是今后建设工作招标的主要方式。此外,还要加快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等配套措施的实施。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同时大力提倡企业诚信投标,根据自身实力报价。

(三)规范招标机构、业主及管理机构行为

首先,积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将招标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招标师列为机构成立的必要条件,提高招标机构准入的门槛,从源头上提高招标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

其次,加强对招标单位的约束,促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及其他备案资料的审核。

最后,严格落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在各级发改委的指导和协调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总结】:总而言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大力支持,通过有力的协作和齐抓共管,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性。

【参考文献】:

[1] 冯清至. 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即将出台[J]. 中国市场. 1995(09).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3篇

国家对高等教育日趋重视,教育经费投入日益增加,高等学校俨然已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实体。随着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高校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以及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大,有的高校甚至超过年度经费预算的40%。如何做好招投标监督工作,保证高校招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真正发挥招标采购方式的优越性,已经成为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一、高校内部招投标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专业人才

招投标监督工作是一项具有较高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和法律性的工作。无论是物资采购、工程项目还是服务类项目招标,都是经济性、法律性与技术性相结合的活动。但从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配备现状看,普遍存在专业不对口、业务不熟悉的情况。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往往存在对技术参数、工程清单、投标资质、政策法规等理解不深、了解不透的情形,致力不从心,难以监督到位,这给了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

(二)缺乏监督实施细则

高校的招投标活动主要依据《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以及《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招投标监督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很多高校并未制定招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致使招投标监督人员缺乏明确的监督程序及规范性指导,这往往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三)缺乏全过程有效监督

高校的招标项目数量多,内容复杂,从招标文件的审查到开标现场监督,从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到后期验收和项目审计,监督部门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去监督相应环节的实施,否则大部分监督都只是一种形式管理。在实际操作中,监督人员真正开始介入监督多数是在评标阶段,并且监督涉及较多的是评标环节的程序监督,很少参与到招投标的前期和后期工作,因此不少高校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因为种种原因常沦为一种形式上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成为相关职能部门潜在的责任分担者。

二、高校内部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招投标机构设置不尽合理

部分高校没有设置专门的招投标机构,由学校的某个职能部门开展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一般也没有配备招投标的专职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往往由提出申购的部门完成编制招标文件,签署合同等系列工作。由于缺乏相应知识,致使招标文件制作比较粗略,技术指标比较笼统或过以具体化,对质保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常规。

(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带有倾向性

有的申请部门在制定技术指标时,为了能采购到有意向的物资,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形成实质为单一来源却披了公开招标的外衣。这既不利于同类产品展开比较,也有违公开公平原则。

(三)招标告示范围狭小

高校的招标告示往往只公布于学校自身网站,告知范围极为有限,又往往因招标额度相对较小,常只有固定的几家单位关注,在工作中时常出现一项招标只有3家投标单位的情形,以致参与面狭窄,竞争程度低,不能充挥发挥招投标应有的作用,也因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的局限,时常会面临潜在的围标串标行为。

(四)评标专家选择局限

高校内部自主招标评标人员,源于成本与便利等原因,大多由本校内部选取。高校内部技术专家人数有限,且往往集中在几个部门,如工程类专家集中于基建、后勤部门,而这些部门往往又是招标项目负责部门,设备项目专家往往集中于教学部门,而教学部门往往又是申请与项目负责部门,其他专家或非本专业人员,专业水平未必达能评标要求。如此评标时难免产生偏差,影响结果的公平性。

(五)评标过程规范性不够

内部评标时,存在评标员纪律不严,个别评标专家有引导性话语,倾向于某家单位现象。对于突发事项的处置较为随意。在开标中,不同的项目会出现不同的状况,如招标文件中该明确的技术参数没有明确,招标文件和公告不符合要求,需要终止招标活动时未终止等等。

三、思考与建议

(一)培养、引进专业人才,整合部门资源,使监督与招投标工作有“才”可用

1.培养与引进专业人才。招投标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等特征决定其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水准。高校一方面可引进专业人员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纪检监察人员、招投标工作人员、评标库专家的招投标业务与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力度,使其提升专业能力,有效行使职责。

2.整合人才资源。高校招投标、监督工作,仅依靠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人员力量远远不够,可综合协调,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如可选聘经济管理专业教师为兼职审计员,组建一支监督员与兼职审计员队伍;计财处可对资金计划、支出等负起监督职能;使用部门对项目的初验、使用负起监督职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监督实施细则与招投标管理制度,使监督与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

1.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高校应制定招投标责任追究制,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对招投标各环节可实现责任倒查追溯,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惩处,对参与投标单位的违规谋求中标行为,对中标单位合同履行中的违规行为等明确规定惩处办法,以防止“暗箱操作”等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行为发生。

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高校设备购置周期短,技术指标较为复杂,同时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优化程序,简化流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制定适用于高校招投标特点、具体科学可操作的管理制度、细则与监督实施细则。如招标工作评标管理实施细则、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招标监督办法及针对不同采购类型的采购制度,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施细则,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等。

(三)重视与关注招投标活动重要环节,使监督落到实处

1.设立专门的招投标机构

高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招投标机构,配备专业招投标工作人员,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校内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程序,统一由招投标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信息、进行投标人资质预审,组织召开评标会议等工作,这种运行模式较之于分散模式有利于规范化、专业化管理,也有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

2.科学规范制定项目技术参数

申购部门在完成前期项目与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告知招投标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召开招标会议,对技术参数等各项要求进行进一步确认,在确认其提出的要求既符合使用条件又不过于具体化后,进入招投标下一程序。

3.增强投标竞争性

高校一方面可尽早将招标信息于校园网及其他相关网站平台让更多的投标潜在人知晓招标信息;一方面可建立供应商库,不断积累和拓展供应市场信息,从而保证出现采购需求时,有较为充足的资质优良的供货企业参与竞争。

4.建立高校招投标专家库

一所学校的专家数量有限,高校可按区域分布,联合建立高校招投标专家库,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现高校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这可有效解决专家数量有限等问题。

5.规范评标活动

高校要规范评标活动,一方面应加强对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职业道德教育与廉洁教育;一方面要求在评标时,根据具体项目,制订合适的评分方法,明确评分细则,以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即便是最低价中标,也要考虑其合理的利润,以免影响项目的品质;还可运用科技手段辅助监督。可在评标室安装视频音频同步监控系统及手机信号屏蔽仪,对招投标交易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进行全过程记录,以规范评标活动。

6.建立投标单位档案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改革;情景模拟实训

【中图分类号】G642

1.研究目的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涉及经济、技术、管理、法律等知识,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必须熟悉现行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熟悉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具备建设工程相关法规知识,是对工程管理相关专业课程的综合运用,涉及先修课程主要有施工组织设计与概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制度等课程。因此,如果采用传统教学方式―“老师讲,学生听”则会滋生学生学习惰性,难以达到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实际操作的能力,这就需要我们在原有教学方法的基础上不断的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2.研究现状

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工程的招标与投标是合同订立必经的两个过程:要约和承诺,合同管理是实现工程项目进度、质量、投资三大控制目标的主要保证,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现阶段土木学院已将工程招标投标与工程合同管理整合成一门课程,构造合理并对课程内容进行了优化,逐渐形成了比较有特色的课程体系,但教学模式相对单一,致使学生学习主动性较差,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能力及订立合同的能力不足。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不能照本宣科,加强实训环节,探索与新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模式。

3.教学方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传统讲授教学方法信息量大、效率高、知识全面、控制性强并能及时补充前沿知识,但这种方法提供的知识密度大,学生思考少、上课“犯困”同学多,难以顾及学生个性差异,不利于因材施教。如何探讨一种更为有效的教学模式,成为当下最为紧急的一项研究任务。

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热情、思维的积极性和获取知识的自觉性,应进行传统授课方法的改革:减少教师讲授时间,增加实践环节,讲授与课程设计相结合,学生分组模拟参与招标和投标过程及签订合同,即“参与式情景模拟教学”。

3.1 教学方式的指导思想

让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组织能力;

让学生模拟工程实际招标和投标各环节,组织开标并感受开标氛围;

让学生学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让学生实际运用投标报价的策略和技巧;

让学生学会签订合同,学会审查分析合同的主要条款。

3.2 流程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参与式情景模拟教学要完全模拟实际工程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在实训中,全部工作交给学生,让学生自行组织整个模拟过程,学生模拟招标人,又模拟投标人,使学生能够体验、掌握招投标实际业务的全部角色与工作,老师只起到监督作用,使学生真正得到锻炼。

3.2.1 单元划分

单元划分 主题活动

单元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

单元2 招标公告,投标报名

单元3 购买标书、标前会议、编制投标文件

单元4 递送标书、参加开标会议

单元5 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单元6 总结讨论、归纳评定、表彰奖励

3.2.2 角色分工

学生1组:在整个招投标比赛过程中,老师作为引导人、辅导人和监督人,学生1组作为招标组织机构负责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主要包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组织踏勘现场,标前会议,接受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最终签订工程合同。

学生2组:3名学生组成一组作为一个投标人来参与比赛活动,整个投标活动完全由学生来操作实施。团队协作,分工明细,真正体现模拟实践的本质,专业技能得到最高程度的提高。

3.2.3 具体实施细则

单元1: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

老师提供实际工程项目图纸,招标人(学生1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老师审核。

单元2:招标公告,投标报名

招标人(学生1组)招标公告,学生每3人组成一组作为一个投标人报名参赛。

单元3:买标书、标前会议、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学生2组)购领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踏勘现场、参加标前会议。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工作为:分析招标文件;核实清单工程量;信息收集;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析外部环境,制定投标策略;计算投标报价。

单元4:递交标书、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学生2组)在开标前,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学生模拟工程实际情况,递交标书同时提交银行开具的投标担保。

招标人(学生1组代表)组织开标会议,现场模拟开标的整个过程,包括介绍出席本次开标会议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拆封投标文件,请唱标员宣读评标原则―公证人员致公证词―投标人代表到记录员处对开标记录进行确认。

单元5: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招标人(学生1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与中标人模拟工程实际情况,订立书面合同。

单元6:总结讨论、归纳评定、表彰奖励

由招标人(学生1组)和投标人(学生2组)代表对整个招投标过程总结讨论,聘请相关专业老师作为评委并对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解析,最终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

4.结束语

参与式情景模拟教学方法的实施要特别注意的是学生参与“度”的把握。模拟实际招投标过程可以采用与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相结合,也可通过学校招投标大赛,以赛代考等多种形式。这种教学模式的改革既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还将学生接受知识的方式由“被动灌输式”转化为“主动获取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2.1

招投标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政府采购 问题 对策 研究

工程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目前工程政府采购在我国发展较缓慢,还是一个比较新鲜项目。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工程政府采购概念

依据《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工程指的是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和修缮等。而政府工程采购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其主要内容是凭借财政性资金实施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及一些公共工程的承包、设计、勘察及设备供应等。政府工程的主要采购对象是公共性较强的政府投资及建设工程,涉及到水利防洪工程、政府设施工程及环保绿化工程等。同其他政府采购相比,政府工程采购具有采购内容多样性和采购周期长期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采购所需要的时间较长,项目的投资也较大,而且还兼容了货物和服务采购,主要包括所需的设备、材料和物资的采购,同时也包括设计、勘察和监理等一些服务项目的采购。

二、工程政府采购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政府工程采购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政府采购在工程招投标中所占比重相对较低

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中尤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对基础设施建设及基本建设投资较为重视、公共工程本身具有较宽的范围,而且政府对建设投资的数额巨大,但工程政府采购在工程招投标中所占比重仍相对较低,非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区分并不明显,导致政府工程采购举步维艰。

(二)采购市场公开化明显不足

目前,我国的现状是改革尚不完善、政府和企业依然未完全分离,工程采购在不同程度上具有部门、行业和地方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行业垄断。市政、世行贷款项目、水利,交通环保等一些工程市场,主管部门各自拥有自己的专业公司,政企不分,各自为政,可以说是自己的事自己干。另一方面是歧视潜在政府工程投标人。实际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往往会存在着领导特别要求、设置明显不合理的保证金等现象,故意排斥一些潜在的投标人,导致政府采购市场在信息公开方面受到极大的影响。

(三)采购主体不明确

当前,我国政府工程采购资金监管单位与项目法人单位相分离,导致工程发包人员和工程建设效益不具备直接的利益关系,出现了管事的不出钱,出钱的不管事的局面。以致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吃回扣和收红包的腐败温床。

三、加强工程政府采购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着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体系

要使政府采购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实现政府采购法制化。第一,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尽快地修改、完善和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条例制定之时,还要对法律规定中不协调或者管理体制不明确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力争将其解决。第二,要加强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记者通过山东省审计厅得知,从2009年以来,山东省审计机关已连续三年开展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治理工作。截至2011年底,审计调查相关建设项目共10197个,审计相关工程建设资金达1708.28亿元,查出存在问题的金额为126.40亿元,节约或挽回的工程投资为93.51亿元。对审计中查出的三起违规违法案件移交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其中10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采购方式的选用程序,加强专项整治

采用公开招标制度是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国内政府采购管理的基础,因此应不断细化和完善条文,加强对招标材料、内容的详细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从实践来看,与公开招标、邀请性招标等方式相比,单一来源采购与竞争性谈判方式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尤其表现为信息公开程度相对较低、竞争不够充分,工程采购主体自由选择和裁量权过大,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在选择应用过程中应当慎重。实践中,应当严格限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用,加强对采购方式选用方面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比如,宁明县继续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推动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通过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各工程项目得到顺利实施。如,松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完成计划的80%,预计11月底前可完成主体工程;梅湾、友谊两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于10月初进行验收;全县92个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均已全面动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工程总投资的95%,预计年底前可完成施工任务。

四、结束语

工程政府采购以政府为主导,采购资金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做好工程政府采购工作不仅可以有效规范采购行为,而且还可以加强财政支出监管,从而全面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应用效率,促进宏观调控。

参考文献:

[1]马晖.完善和规范我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制度[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05)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AI文章写作

高效、专业、量身定制满意为止!

开始体验

相关期刊更多

生殖医学

统计源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石油和化工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工信部备案:蜀ICP备18023296号-3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1409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蓉零字第CH-B061号 统一信用码:91510108MA6CHFDC3Q © 版权所有:四川好花科技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本站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期刊杂志零售,不是任何杂志官网,不涉及出版事务,特此申明。

在线服务

文秘服务 AI帮写作 润色服务 论文发表